担保函范文(精选9篇)
1.担保函范文 篇一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丙方以保证人身份提供担保,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乙方收到借款后为甲方出具收据。甲方向乙方给付借款的账户为:户名:,账号:,乙方收款账户为:户名:,账号:。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按月利率 %向甲方支付利息,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乙方于每月的 日给付甲方利息。
四、乙方借款用于 资金周转,不得用于非法经营。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借款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或者丙方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乙方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偿还本息风险。
2、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或不按期支付利息。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4、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5、乙方没有履行对甲方的其他到期债务的,或者乙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6、丙方违反保证条款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或者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
乙方出现本条第二款第1—5项情形的,还应给付甲方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甲方本金及利息,如有逾期,每逾期一天,按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总和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七、1丙方自愿为乙方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者乙方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甲方即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存在其它担保方式为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丙方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它担保方式为由对甲方进行抗辩。
3、无论甲乙双方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还是部分有效,都不影响丙方对该借款的保证责任,丙方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及乙方违约时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
4、丙方的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起两年止。
九、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甲方或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担保函范文 篇二
XXXXXX按照“政策性资金、法人化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秉承“诚信、稳健、创新、高效”的经营理念,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用专业的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灵活的操作方法,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四年来,公司注册资本金已到达到XXXX万元,托管资金XXX万元,累计为XXX多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总计XXX亿多元的信用贷款担保,一批批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公司也实现了自身的健康发展。迅速成长为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被XXXX银行誉为“见保即贷”的专业担保机构。
四年来,我们积极适应市场需求,不断开拓思路,创新业务品种,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踏踏实实做好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走上多元化持续发展的道路。下面就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几点实践经验总结如下:
一、专业化的经营团队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注重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以人为本,积极实施优秀人才战略。
一是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吸纳、挖掘、培养和储备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努力建设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经营团队。公司现有干部职工XXX人,其中高级职称资格XX人,中级职称XX人,大学本科XX人,专科XX人,分别具有经济、法律、财会、金融、外贸等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相关从业经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五名,具有丰富的领导管理经验、金融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协调能力。
二是公司鼓励员工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通过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两个层次,支持员工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自我素质,成为专业化的人才,以保证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是在专业化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奖罚机制,制定了《职工绩效考核办法》、《工作人员廉洁制度》、《员工培训计划》等,最大限度调动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成为公司创新发展的助推剂。
二、完善的内控机制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特征,担保机构要实现可持续经营,就要尽力减少担保代偿赔付,不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建立了一整套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机制,在保证担保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点。
一是建立了现代化企业制度。严格按照权力制衡原则和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置了股东会、贷委会、经理层“二会一层”的管理体系和业务部、财务部、担保部、风险管理部、与审查监督部等内部机构。
二是建立了重大投资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担保企业财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事,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各项指标都经过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是健全了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制定了《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完善了从项目受理、项目调查、反担保措施的设计与落实、项目评审与决策、保后的动态跟踪监管、代偿后的追偿、补偿等专项规章制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与风险防范能力。
四是分散担保风险。在长期与短期的担保业务、高风险与低风险的担保业务、不同行业担保项目的业务等进行收益和风险上的互补。
五是设置了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争取政府扶持资金的方式,XX年来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XXX多万元,代偿损失为XXX,上缴税金XXX万元。不但没有给财政增加负担、而且有效地发挥
了财政资金的放大效能,使担保资金得以最充分有效的使用,并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的业务品种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担保机构要实现可持续经营,一方面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就需要通过扩大业务量、增收节支以提高盈利水平,这就需要不断探索业务模式及业务品种的创新,不仅要在融资担保领域,而且在非融资担保领域、投资服务领域等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运营能力。
一是转变观念,创新反担保方式。在融资担保工作中,根据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小,落实反担保措施难的实际情况,除采用银行部门常规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办法外,转变传统观念,一切从有利于风险目标可控出发,从有利于企业融资成本最小化出发,不断创新反担保措施,开发了应收帐款权利质押、车辆合格证质押、专利权质押、股权质押、许可证质押及出口退税质押等等,解决了中小企业因固定资产较小、抵押不足而导致融资难的问题。
二是顺应市场,拓展业务品种。要做到公司的良性发展,必须解放观念,在做好政策性担保的同时,准确掌握市场的动向,开拓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担保业务新品种,才能实现担保资金的滚动积累,将公司做大做强。公司树立了“以政策
性融资担保为主,创造社会效益;以非融资担保为辅,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积极开拓非融资担保业务。由成立之初的融资担保一项业务品种,发展为集融资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出口退税质押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投标保函担保等10多个业务品种于一身。目前,业务领域涉及到农业、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房地产、食品、制造、纺织、建筑、医药、建材、电力、教育、卫生、服务等十多个行业,形成了全方位、多功能、综合性的担保服务网络。
四、融洽的银保合作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平台
担保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银行的支持,信用担保的功能在于提升企业信用,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担保机构是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担保机构自身的信用能否为银行接受和认同是担保贷款顺利进行的关键。我们积极同各商业银行进行广泛的接触,争取到银行的认可,在宣传自身的同时,友好商定合作事宜。先后与中行、农行、农发行、建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今年上半年,针对银行大力推广个人贷款的有利形势,开展了以中小企业业主为对象的个人经营贷款担保。这种以市场为导向的业务创新,极大的促进业务的发展。我们还积极参加争取银行的信用评级与授信,提高
在银行的信用等级。先后被农发行评为AA级信用单位,被省农村合作银行评为AAA级信用单位,建立起了银保间“绿色通道”,真正搭建起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融资的平台。
五、政府的支持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担保机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单靠自身努力还不够,还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性扶持。我们在积极致力于融资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主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从扩充资本金、建立补偿机制等方面争取一定的政策性支持。
3.担保函范文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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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担保公司无抵押能贷款么
当我们需要进行一些大额交易而手头资金不够周转的时候,贷款是最为常见的选择。在多种多样的贷款方式中,无抵押贷款以其申请办理方便,资金周转时间长,可以申请的额度较大而成为许多需要贷款人士优先考虑的选项。那么,通过担保公司无抵押能贷款么?赢了网小编为您带来详细信息。
一、无抵押担保公司贷款定义
无抵押贷款是不以具体某项资产作为担保的借款负债形式,即不用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资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和申请的那种类型的无抵押贷款类型)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
二、无抵押担保公司贷款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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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抵押申请程序简单快捷,申请热线、网站、指定受理点和传真皆可轻松申请;
3、周期长对您的收入及信用状况综合评定,最高贷款额度可达50万元人民币;
5、固定利率-本贷款为固定利率,免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降低利率风险,尽享优惠。
三、无抵押担保公司贷款申请条件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申请个人无抵押贷款也可以在线申请。网站上有很多正规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平台,就比如融道网,无论是无抵押贷款、无担保贷款、还是个人信用贷款,都能够通过融道网进行在线贷款申请,像招商银行、渣打银行、花旗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个人信贷产品都是比较有优势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融道网在线填写贷款申请信息,在融道网申请个人无抵押贷款,若借款人资质符合条件,一般银行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即可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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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具体步骤、申请条件、利率、申请额度等针对每个人或者企业的情况各不一样。一般具体的贷款利率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申请人的个人或企业的资质、抵质押物等担保情况、资金机构的性质等。不同的申请人和贷款类型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不一样的。常见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企业申请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卡等;抵押贷款如房产、汽车等财力证明;信用贷款如收入证明、银行卡对帐单等。
三、通过担保公司无抵押贷款
大家都知道,通过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的条件是非常宽松的,只要找担保公司,基本上都能把事办成。但是这也不表示随便什么人都能成功,担保公司也有个底线。通常来说,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抵押物也可以找担保公司申请无抵押贷款,但是费用很高。
同样的,担保公司也很注重抵押物,如果能提供抵押物,通过担保公司申请贷款基本上就没有问题了,而且费用也相对会低一些。
另外,在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被拒后,可以通过银行以外的小贷公司申请,小贷公司的门槛通常会比银行低不少。实在没有办法时,可以考虑找担保公司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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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通过担保公司无抵押能贷款么这个问题的相关介绍。无抵押贷款申请条件宽松,但是对贷款人的情况也有一定的了解评估之后才决定是否同意贷款。毕竟贷款是一个风险巨大的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对贷款公司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贷款的时候,贷款公司也会对贷款人做出相应的评估,以降低风险,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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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有效的吗 http://s.yingle.com/w/aq/669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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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儿被烫伤残起诉索赔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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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之间共同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一起参与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w/aq/669836.html
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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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和责任 http://s.yingle.com/w/aq/669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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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的特殊规定(2018)http://s.yingle.com/w/aq/669832.html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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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范围及效力 http://s.yingle.com/w/aq/669829.html 隐私权
损
害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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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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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认定标准(2018http://s.yingle.com/w/aq/669823.html
年)是什么
反担保措施 http://s.yingle.com/w/aq/669822.html 怎样认
定
转
载
作
品
侵
害
名
誉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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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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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的人身赔偿存在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w/aq/669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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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范围 http://s.yingle.com/w/aq/669814.html 常见的软件侵权盗版行为主要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aq/669813.html
借款人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被判连带还款 http://s.yingle.com/w/aq/669812.html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aq/669810.html
企业应该提供什么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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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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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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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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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可仅起诉保证人 http://s.yingle.com/w/aq/669801.html
误工费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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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的条件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w/aq/669798.html
捆绑式销售遇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http://s.yingle.com/w/aq/669797.html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w/aq/669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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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证的效力 http://s.yingle.com/w/aq/669793.html 支配他人干活成立雇佣关系的案例分析 http://s.yingle.com/w/aq/669791.html
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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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中哪些行为是合理的使用肖像权 http://s.yingle.com/w/aq/669788.html
股权质押办理手续 http://s.yingle.com/w/aq/669787.html 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哪些隐私权呢 http://s.yingle.com/w/aq/669785.html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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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属于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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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业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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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提到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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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抵押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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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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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及赔偿标准(2018年)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w/aq/669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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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http://s.yingle.com/w/aq/669772.html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2018)http://s.yingle.com/w/aq/669771.html
底层应该如何买 http://s.yingle.com/w/aq/669770.html 一般保
证
责
任的诉
讼
时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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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期间受到伤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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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的消灭 http://s.yingle.com/w/aq/669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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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函范文 篇四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real rights granted byway of security)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四、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1、二者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二者的区别
但担保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
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上的一定信用,包括人格信用和财产信用,并且保证人和债务人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在担保方式上,担保物权相对保证有许多优点。保证是以第三人的某种信用作担保,债权人并不直接支配保证人的财产,而保证人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和处分,这对债权人是无所顾计的,债权人不能因为保证人的任意使用和处分其财产,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可能受损及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从而向担保人提出抗辩。而担保物权则相反,由于债权人直接或间接支配或者可以取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特定财产,当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可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其到期债权。从而使担保物权相对保证在债权人实现债权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即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安全性上的优势。
3、二者的联系
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担保物权相对于保证在同一债权中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也有一定优势。即担保物权在实现债权上优先于保证。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其规定,当一项债权同时而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足部分的债权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债权人放弃行使
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对保证人免除其放弃权利部分的保证责任,其余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担保物权被确认无效或撤销时或担保物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保证人才不免责。由此可以说明担保物权在担保方式上地位优先于保证。在清偿顺序上,担保物权优先行使后才能行使保证。因此担保物权同保证来讲具有优先权和免责权(当放弃担保物权时可以免除保证的责任)。
保证和担保物权虽然在担保方式上所处地位及运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同作为担保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打造诚信社会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五、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的分类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
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二)、股权质押担保功能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
1、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2、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分析
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 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市场的供求。特别是对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权,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极大地影响着股票的价格。
(2)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往往与股票的价格成反比。
(3股权质权的期限,即股权合同的期限。股权的交换价值非一个恒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因而,股权质权的期限对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据以上分析,可知股权质权与其他种质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1)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2)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而在设立股权质权时,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额的多少,即确定以多大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出质标的物才可对债权人以充足的担保时,事实上是以当事人或第三人(如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而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出质股权的种类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股票出质的,因股票是有价证券,其流通性、变现性强,因而其担保功能较强。以出资出质的,其股权的流通性、变现性较差,因而其担保功能相对较弱。
(三)、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1、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3、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4、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四)、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
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4、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五)、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
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实现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实现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
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
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
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担保法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
机关批 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 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 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担保函范文 篇五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看似钱景光明的市场却暗藏危机,监管缺失加之行业无序竞争均成为行业发展的硬伤。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汽车信贷行业的业绩一直是名列前茅的。下面来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一:行业监管极其不完善。一方面,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法规,尤其是针对代驾服务的行业监管,迟迟未见;另一方面,行业监管部门较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部门并未形成统一意见,甚至对于融资租赁,还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更是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二: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汽车租赁流程冗长且不安全。目前,汽车租赁尤其是面向个人的汽车租赁需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作为担保,交易双方的不信任高筑用户进入壁垒。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困境三:企业市场竞争乱象丛生,价格战成为“损人不利己”且又不得不追随的竞争策略。从目前中国租车市场企业参与者来看,以小型且地域性的汽车租赁公司为主,缺乏规模化及网络化运营的基因。此外,汽车租赁行业其实是一项重资产服务业,对于企业资金实力要求较高,盲目的价格战可能会使企业身陷囹圄,甚至步入部分电商盲目烧钱打价格战的后尘。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三大汽车租赁运营主体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调查显示,全国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40万辆,营业收入将达到180亿元。巨大的产业蛋糕及发展前景必然引资本侧目,2006年以来,已经披露的中国汽车租赁行业投资事件共发生11起,其中,7起披露投资金额共计为1.80亿美金。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目前中国主要存在三大汽车租赁运营主体。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主要汽车租赁运营主体一:拥有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服务等资源的企业前向拓展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如郑州日产、一汽大众、广汽集团、东风日产等汽车生产企业,又如中国最大的汽车经销商集团广汇汽车服务等。这种汽车租赁主体拥有成熟的汽车及客户群资源,凭借成熟的销售网络布点可以快速的锁定目标用户。
北京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中国主要汽车租赁运营主体二:海外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合资公司等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从2005年11月,锦湖汽车租赁(北京)公司作为北京汽车租赁业的第一个合资项目成立,再到2010年11月,日本三菱商事与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协议,共同成立海纳国际汽车租赁公司,乃至目前美国汽车租赁公司赫兹中国业务的广泛扩张,姑且不考虑项目的成败,但是国际同业巨头凭借其成熟的行业运营经验及资金实力,其竞争力不容小觑。
6.好想贷借款担保函-个人提供担保 篇六
(个人对外担保)
致:
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
通过好想贷网站出借款项给下述借款人的出借人(以下称“投资者”)
鉴于:
(1)姓名:(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拟通过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向投资者借款;
(2)本人(即保证人,以下同)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借款用途、资产负债等情况已经经过调查了解,确信借款人的借款将用于合法目的,且具有偿还能力;
经保证人与自己家庭成员共同协商,保证人同意以保证人及其家庭的全部财产,为借款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通过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向投资者的借款(以下称“主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现承诺如下:
一、担保的范围
1.1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催收费用、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1.2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上述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大写)。该金额是保证人所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担保方式
2.1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 如有其他担保人对主债权另外提供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担保时),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
2.3借款人在主合同(即借款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借款合同,下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将立即履行担保义务,为借款人偿还完毕全部债务,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投资者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主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也无论主合同的其他担保是否被放弃或是否被主张权利。
三、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借款人清偿完毕其通过你我贷网站举借的全部借款及其利息、罚息以及与借款相关的违约金、催收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即消灭。
四、保证人权利义务
4.1 保证期间,投资者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2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即借款人和投资者)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全部内容,如在本担保函1.2条规定的担保额度内,则不需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4.3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4.3主合同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外,还有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保证人对包括其他担保人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主债权份额在内的全部主债权仍全额承担保证责任。投资者放弃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保证人也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五、湖州有限公司及投资者的权利
5.1 保证期间,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及投资者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产状况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5.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及投资者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担保函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死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残疾、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被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犯罪、服刑、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形;(3)借款人有违约情形。
六、保证人违约责任
6.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担保函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10_%的违约金,并应赔偿投资者的实际经济损失。
6.2借款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或投资者,订立主合同的,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或投资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给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保证人在此向湖州好想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投资者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7.1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7.2 本担保函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
7.3保证人在签署或履行本担保函时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7.4保证人向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投资者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及在担保期间,均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7.5保证人同意,除本担保函特别规定外,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还有权代投资者行使主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八、通知
8.1 根据本担保函需要向保证人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保证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是:
保证人的传真号码是:
保证人的特快专递地址是:
8.2.保证人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好想贷网站;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好想贷网站电子邮件地址是:好想贷网站的特快专递地址是:
九、争议的处理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依法向湖州金钥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担保函的效力
本担保函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担保函的效力。
担保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手印)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需要同时上传二代身份证正反面)
担保人手机号码:
担保人用户名:(在好想贷网站有注册的用户需要填写用户名)
年月日
7.反担保函 篇七
因 (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行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 ,我单位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保函申请人在《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向贵行提供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并由贵行依据保函赔付后,贵行即可直接要求我单位履行代偿责任,我单位将自贵行要求之日起 十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反担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要求代偿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本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申请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4个月,但若截止到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我单位未收到《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复印件的,本《反担保函》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若在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保函受益人向贵行提出索赔请求且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定、法院裁判)亦裁决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我单位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承担《反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函是我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单位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连带责任责任担保,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出具保函协议书》或其项下保函的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且即使《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我单位也仍然就本反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向贵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我单位的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贵行放弃或变更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我单位履行本反担保函下保证责任并不以贵行对保函申请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
6.本《反担保函》为贵行与我单位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我单位在本保证期间将严格按《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项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贵行与保函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保函到期日为 。
8.因本反担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9.本反担保函自反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反担保函一式两份,贵行一份,反担保人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8.邮政银行担保函 篇八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支行:
我公司(企业)自愿为
与你行签订的(编号:)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我公司(企业)承诺按你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保证责任范围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你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贵行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保证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一经作出不可撤销。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授权代理人:
9.担保函范文 篇九
【案情】
2002年4月的一天,谢某与中国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谢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谢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谢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银行按自身的信贷业务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发放贷款。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机动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合同签订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谢某。可谢某按合同除第一次还款后,就不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效果,最后连谢某也失踪了。于是,银行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以谢某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归还欠款,保险公司对谢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
1、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购车及责任的承负。法庭上,银行认为,银行与谢某的借款关系明确,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也很明确,谢某停止还款就构成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拿出了一份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管理科的证明,显示谢某并没有把借款用来购置车辆。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借款合同是否公证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庭还就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当法官问银行与谢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时,银行方面承认没有。保险公司则据此认为,根据约定,该借款合同以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银行在借款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谢某取得的借款是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对于无效合同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谢某向银行返还借款150320.33元及利息;驳回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谢某早已失踪,银行追回欠款的希望已非常渺茫。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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