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部门职责

2024-08-25

检察院公诉部门职责(共8篇)

1.检察院公诉部门职责 篇一

检察院公诉科是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之一。简介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今天文库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篇一

这次暑假实习,我很幸运地被安排在了检察院公诉科,一个我向往已久的地方。因为公诉科作为检察院最繁忙的地方,工作量最大,但也意味着接触面更大,学到的东西也更多,为此我感到十分幸运。

一、实习内容

从走进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第一天开始,我就发现这里的案件量非常大,每一位公诉人都要负责办理大量的案件,远远超出我原来的想象。但因为我是刚进来的实习生,所以还不能够接触办案。我首先接到的任务,就是公诉科上一的卷宗装订整理工作,这种工作比较简单机械,对于我们这些刚刚参与工作的实习生,就成了这项工作的主要劳动力。每个人的卷宗都报到了装订室,堆得高高的,于是我们开始整理卷宗顺序,找出缺漏的材料,将这些材料补齐。补这些材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出庭笔录、“三纲一书”等,要完成这些需要看过所有的案件材料,对案情有全面的了解。材料补完以后我们开始取钉、裱糊、打上页码、制作卷宗目录、进行装订。装订的要求很高,要做到符合标准,整齐美观,然后进行最后检查,加盖公章、补充签名和完成卷宗皮,到了这里一本卷宗的装订才算最终结素。这项工作差不多持续了两周,我中间因为徐大哥给了我出庭旁听、陪同提审等另外的机会,所以断断续续地只做了几天,但最后完工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大大的松了一口气,也包括我。

正如以上所说,我只整理了一两天的档案,徐大哥就让我跟他一起学习处理案件了。先是在他出庭支持公诉的时候带我去旁听,还会带我一起去提审。我还记得第一次走进平湖市看守所的日子,那是在8月5日的上午,一共要提审四个犯人,主要是涉嫌盗窃罪。与我事先想象的犯罪分子面目凶狠,态度恶劣不同,几乎所有的犯人都比较配合,清楚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有一些小麻烦,经过徐大哥的政策攻心和技巧性讯问也顺利的解决了。刚开始,我们实习生只是作为陪同人员,整个询问过程几乎都没有出过声,经过多次这样的提审就会有些无聊了。我是很幸运的,因为徐大哥很有意识地培养我独立办案的能力,他会在我听了几次他的提审之后,给我机会让我尝试着去询问。记得第一次他给我这样的机会时,我竟然害怕,不敢去询问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一次,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来找徐大哥时,因为徐大哥不在,我就对她做了一次简单的询问,并做了笔录。这也是我第一次独立的询问,第一份独立完成的笔录。真的很有成就感。所以在以后的日子里,我珍惜着每一次机会。

没过几天,徐大哥就把一个案子交给了我,让我开始学习独立办案的能力。那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盗窃案件,他让我在办案中了解掌握最基本的程序和一些文书制作方面的要求。拿到卷宗后,我先仔细阅读审查了一遍,并填写了相关的提押证、告知书等,然后徐大哥和我一起去看守所进行了提审,还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也较好,这样一来,案件事实也更加清楚。看守所回来后,我再次清理作案经过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然后开始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等。在徐大哥的指导下,我很快就完成了第一个案子。当我听到徐大哥说“我已经把你的案子拿到法院了”的时候,真的有一种无以言表的成就感!

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已经接触了好几个案子了,我的工作已经涉及了办案的各个阶段和方面,已经基本掌握了办案的全过程,能够做到独立办一些简单的案子了。包括整理公安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提审犯人,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等基本文件材料,但因为身份的关系,不能够出庭支持公诉。在这些办案的过程中,我还有意识的对一些复杂或疑难案件进行关注,这些关注和思考给了我很大的收获。

二、实习中的认识与体会

由于是在公诉科,我所接触的全部是刑事案件,一个平湖市仅半年时间就要办理那么多案件,而且公诉人到现在还持续着很高的办案量。以一个县市推至全国,而且平湖市还是社会治安比较不错的城市,所以我国现在的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盗窃案件,而其中的作案人员又几乎都以外来打工人员为主。他们很多人是来平湖打工的,没有找到工作就几个老乡一起从事犯罪活动,这些人属于流动人口又不好管理,以至于在案发后给抓捕和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案件也频繁出现,大部分案件也暴露出了社会的很多不稳定因素。例如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人员的低龄化(很多犯人的年龄比我还要小),毒品的泛滥等等。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如我在前文中所说到的,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公诉科的老师们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恐怖。

三、实习总结

实习生活在我刚刚开始独立办案,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的帮助各位老师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徐大哥,正是在他的指导和帮助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它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承载了我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终生难忘!

此刻,不得不感叹时间的流逝,四个星期的实习竟然这么快就结束了,真的好舍不得。那些可爱的姐姐、那些教会我很多东西的师傅,尤其是我的指导老师徐检察官---一个只有29岁的主诉检察官,一个人超好的大哥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给我的东西实在是太多太多,酸甜苦辣,付出与回报,挫折感与成就感,理论与实践的冲击……所有这些,都逐渐在我原本浮躁的心灵内沉淀,发酵成一种不能用纸笔所形容的感动。

在此,对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公诉科的老师们特别是我的指导老师徐建成检察官表示我最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辛勤与耐心的指导和帮助!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篇二

一晃一个星期过去了,我的第一次实习就这样结束了。是满怀收获还是一无所成,或许需要以后的日子来检验。现在突然有些伤感因为还是挺喜欢这种生活的,另外检察院的老师对我,说真的,真的不错。这次去实习全部都是自己去找的,实习前一天去法院碰壁了,因为说已经有几十个同学在实习了;于是只能去隔壁的检察院,但是很尴尬地等了很久,没有等到政治处主任,只能自己一间一间的去问,所幸主任爽快的答应了。说这段经历其实是想说有一个收获“脸皮更厚了”。实习的过程或许刚开始是新鲜,慢慢的觉得有些无聊了,但是回想起来,这段时间我学到的东西确实挺多,也正如一句话所说的:不仅在思想上是一位法律人,在行动上也逐渐成为一位法律人了。

20_年7月21号,开始走进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我跟随林东明检察官开始为期一个星期的实习。当天林老师给了我一个案件,要我整理出案件的证据,在卷宗上做备注,并从中挑选出有用的证据,以组成证据链。这是一个需要细心的工作,所幸没有出现错误,林老师对我完成的任务还是比较满意。而在实习期间,整理了相当多的案件的证据,而这也是实习过程中花费时间最多的。其中有几个比较复杂的案子还需要加班才能及时地完成。当然,这些证据的整理,对于证据的把握和运用,以及对于证据链的认识,都有很大的帮助。这恐怕是我在实习阶段获益最多的吧。

公诉科检察官的工作也就几个环节,接到案件、研究卷宗(了解案情、整理证据、查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等)、录入、提审、出庭支持公诉(普通程序)。当然有时候也有需要退补的案件。这些环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与科室的其他人,与公安部门、法院以及狱政部门经常沟通联系。而在处理一个偷税案件的过程中,还需要经常同税务部门联系。而在实习过程中通过与这些机关的联系,也能够了解到其他机关的工作。我想这对于我也是很有益处的吧。

第一次去提审的时候,心里是很紧张的。因为想象中看守所里的犯人都是非凶即恶的。但是林老师说了一句:怕什么,咱们是这里的主人。事实也证明了这点,我看到那些犯罪嫌疑人看到林老师都很恭敬,也会主动打招呼说“检察官好”。而在讯问过程中,也看到了严厉的林老师,而平时他是待人很和蔼的。当然讯问开始或者结束后,林老师也有人性化的一面,会闲聊几句,问下家里的情况,了解下平时生活的困难,做下思想工作。很幸运的是几次提审我碰到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比较老实的,看到的他们眼神里都满是后悔、焦急。但是,他们当中几个还有前科,有些还是累犯,我想光是后悔是阻止不了他们再次犯罪吧。客观原因恐怕是更重要的,比如生计问题。而开庭恐怕是到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最为期待的吧。也是在实习一周后我才有机会跟随林老师出庭支持公诉。第一次去很紧张,因为个人觉得法庭很神圣。而林老师也说,如果不亲身体验一下出庭,实习就白来了。第一次出庭,我所做的很有限,只是念一下起诉书,其他的就看林老师了。而那种感觉跟模拟法庭完全不一样,我想最重要的是心态的变化吧,毕竟模拟法庭更像是在玩,而我们坐在这里,可能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这种感觉沉甸甸的。而开心的是几次开庭都能得到林老师的夸奖,也在每次开庭结束后,林老师都会很有感触地告诉我他的一些感受,也让我受益匪浅。

此次实习我真实的了解到作为一位公诉人员不仅需要一个严谨的工作态度,还需要一个严格遵守纪律的职业道德,在法律面前容不得一点马虎大意!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官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同时也学习到作为一个公诉人应有的专业品德!

再实习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当然,实习过程中,重要的并不仅仅是学会一些法律实务,对于我来说,还有对于自己品性的改变。这次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学校,做事都相对比较急,而这段时间跟林老师在一起,做事也开始力求沉稳;另外也学会低调一些。我想这些对于我以后的发展帮助都会相当大的吧。而另外一个比较开心的是实习过程中由于要完成一个暑假作业,有幸采访林老师,了解了他的人生轨迹,也从他那里了解了他的人生顿悟,对生活的态度,对社会的看法。另外还有他对我的教诲。我想这些都是够我一辈子慢慢体会的。最后想向林东明老师道一声谢谢,也谢谢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其他老师们,让我度过了充实的一个星期。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篇三

回首自己之前暑假在检察院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一直十分的怀念,自己能够在检察院实习,是我托了很多关系之后才得到的,我十分珍惜这样的机会,毕竟这样的实习机会并不多。在以往的实习中,我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我想我会在这一次实习中改正这些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的。以往自己一直很努力,在这次实习中,我也是一如既往的努力,自己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只要自己一直不断的努力!

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一个多月,以助理检察员的身份,投入到了政法工作中。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一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带带我的沈老师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一、制作审查意见书

几乎每一个来公诉科实习的学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作审查意见书。这个工作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个人觉得考验的是一个人的耐心和细心。说简单是因为这些案子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一些繁琐的工作已经由他们做了,说复杂是因为公安机关每天要处理的案子很多,可能会有一些疏忽的地方,这时就要考验一个检察官的细心与耐心了,从鸡蛋中挑骨头了。

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的案子,听沈老师说他们处理的最多的案子就是盗窃案了,现在盗窃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我首先花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看完了卷宗,这卷宗的主要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事迹?缓θ说难?时事家约跋喙氐奈镏な橹ぃ?と酥ぱ缘鹊龋?晗傅牧私饬怂?淖靼付???靼甘侄危?姘附鸲钜约肮?不?氐姆⑵瓢妇??鹊龋?梢匀隙ㄋ?钩傻燎宰锪耍?缓笫档夭僮鳎?依戳艘桓龅燎园傅哪0澹?赵谏厦孀隽艘环萆蟛橐饧?椋?曳⑾终馄渲凶钪匾?木褪侵ぞ莸娜隙ㄎ侍饬恕>菀远ò傅拿恳桓鲋ぞ荻季??橹な羰担?ぞ莸娜〉煤戏ㄓ行А>菀远ò傅闹ぞ萦氡恢っ鞯氖率抵?渚哂锌凸酃亓?浴W詈蟮哪康氖俏?苏庋?痪浠埃壕菀远ò傅闹ぞ菽艿贸鑫ㄒ坏呐潘?缘慕崧郏悍缸锵右扇朔傅燎宰铩?

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一份完整的审查意见书就完成了,我就拿给沈老师检查,沈老师看完稍作修改后让我打印了出来,我知道成功了。这一个月来我所制作的审查意见书有很多,我自己也记不清到底有多少了,反正什么乱七八糟的案子都有,一宗比一宗匪夷所思,一宗比一宗令人乍舌……通过一堆堆的卷宗,我第一次觉得课本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老师挂在嘴边的各种光怪陆离的案例原来和我们的距离是这么地近。真后悔自己在课堂上没有好好学,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出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到开庭的日子了,由于没有工作证,我没有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沈老师让我坐在旁听席旁听。我发现法庭上检察官的形象更伟大,尤其是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我发现并不是把案件移交给法院后,检察官就等着开庭了,其实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应该说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对案件都有了深刻的了解,但由于起诉与开庭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而且检察人员往往同时承办数个不同的案件,容易淡忘一些关键情节,所以在开庭前需要对起诉证据进一步审查。同时进一步熟悉案情,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这样才能在庭审中灵活自如地运用证据,及时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应付各种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有力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充分行使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

三、提审犯罪嫌疑人

其实在实习期间,我做的最多的工作就是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提审都会学到很多的东西。非常清楚的记得我的第一次,刚进去时,对看守所里面的一切都充满好奇心,不停地观望。但是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我确安安静静的坐在那里埋头做笔录,一点都不敢直视犯罪嫌疑人的眼睛。这一点被沈老师发现了,在回来的路上,沈老师对我说,下一次再来的时候一定要抬头面对犯罪嫌疑人哦,在犯罪嫌疑人的面前,你就不是实习生了,你就是一名检察官了。后来我自己想了一下,是的,犯罪嫌疑人他哪知道我是实习生啊,如果我总是一味的低头记笔录,给他的印象会是什么?!今天这个“检察官”一脸的孩子气,而且一点威严也没有,哪是国家工作人员啊!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我代表的就是检察官,代表的就是整个检察院的形象,一定要让他感觉到法律的威严。所以在后来的提审过程中,我勇敢的与他们直视,有时候也会发问几句,发现这种感觉很好。

在这个过程中,我跟随了很多的检察官来提审,我几乎成了看守所的常客,每个检察官的讯问方式都各有不同,这期间也学到了很多的讯问技巧。很清楚的记得一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态度非常的强硬,只承认了其涉案的一笔,但是张检察官一步步地突破他的心理防线,最后他全部供认了他的犯罪行为,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争取立功。他给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就是:我们虽然现在法律地位上有差别,但是我们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我觉得也许就是这句话,真正的打动了他,使他能够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吧。在他面前,我真正的理解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句话。

跟随科长的那次提审给我的印象也很深,他提审时第一句话就是你要好好交代。我发现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很重视,从他办的一个案子就很容易看出来,一个抢劫案,两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一个态度非常好,另一个态度强硬,什么都没有交代,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最后态度好的判了两年半,态度强硬的判处七年,现在判七年的那个在农场后悔着呢。因为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材料中有一个量刑建议权,法院基本上都在这个幅度类量刑。所以聪明的罪犯这个时候最好坦白从宽,要翻供到法庭上再去翻,那个时候反倒给了检察官一个措手不及,然后运气好的话,他的翻供说不定还会被法官所采信!

四、草拟起诉书

在完成了前面几个阶段后,就到了草拟起诉书的时候了,沈老师很相信我,经常让我草拟,要知道这些是要代表检察机关拿到法庭上宣读的,是要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的人员的,可想而知它的格式,语言等方面是多么的严格。和制作审查意见书一样,还是找了一个模板来参考,但是我还是认真的斟酌每一个用语,生怕弄错。最后完成后,就拿给沈老师修改,几乎没怎么改就让我打印出来,然户送给科长签字盖章,最后拿回来做正稿。由于内勤那天比较忙,然后他们就让我把案子送到法院立案庭,我喊了司机,去了法院,当我拿回送达回证的时候,所有的一切都完成了,一种满足感油然而生。

五、后记

一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我不想说在这期间我学到了多少多少,但是自己确实是接触到了许多自己不曾想到过的东西。检察院公诉科的工作是需要日积月累的,仅靠这仅仅的一个月是远远不够的。在实习中我的课本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它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作用,架起了我从学校到社会的桥梁,是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走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也许以后的我不能够在检察院工作,但是对于自己的人生来说,这是一段难忘的经历,我会永远珍藏。

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我所接触到的都是我之前想都没有想到过的领域,社会的黑暗丑陋一面在我面前暴露的琳琳尽致,课堂上对于犯罪刑罚的纸上谈兵转化为现实中的是非黑白竟然会是如此的沉重残酷。其间,我始终都在强迫自己接受眼前这一切,并不止一次的告诉自己“这就是社会,既然你不能改变它,你就要去努力的适应它”。社会是这样的,社会是残酷的,我相信自己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实现我目前的愿望的,只要我一直不断的努力下去,我会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取得更大的进步的。

当前社会高速发展,已经不再是之前一样了。但是在任何时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永远不会过时,所以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来提升自己的个人能力。不能够改变社会,那就改变自己,让自己在社会上取得更大的进步,我坚信我自己能够做的更好,只要自己不断的努力,我相信我会成功的,只要我一直不断的努力下去,我就会在最终的发展中取得更好的结果!

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

2.检察院公诉部门职责 篇二

新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据统计, 2011年度我院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634件, 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294件, 占全年公诉案件的46.37%左右。随着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如何应对简易程序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成为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公诉部门不出庭简易程序案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公诉人出席法庭承担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国家指控和证实犯罪, 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长期以来, 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未出席法庭,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基本变为“不派员出席法庭”。这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后果:一是本应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等职责就由法官代为行使。由法官行使的这些职责, 有违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二是不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当被告人站在法庭上, 而审查该案件, 指控其犯罪的公诉人未出现在法庭上, 被告人就会对自己所犯罪行狡辩, 甚至予以否认, 企图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三是公诉人不出席法庭, 就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或根本不能发现, 从而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能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二、公诉部门出庭简易程序案件面临的挑战

(一) 有关简易程序方面的新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科学地配置了检察公诉资源, 更好地使检察职能在简易程序中得到发挥, 具体表现为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性扩大, 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公诉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 除案件要符合“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条件外, 不再局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而是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 (几种例外情形, 如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等) 的案件。二是对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 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的法治进步,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也越来越高, “案结事了人和”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终极目标。尽管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相对简化, 但综合公诉人庭前准备加上出席法庭等因素, 一起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比不出席法庭要复杂的多。新刑诉法虽然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将一些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减少了一些繁琐程序,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这却从案件范围、数量上加重了公诉部门的办案任务, 更为难的是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恰恰让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面临困境。因此,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 也使得公诉部门面临很大的挑战。

三、公诉人应对出庭简易程序案件的对策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 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以后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 检察官必须出庭, 这就使得审判程序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得到进一步体现, 这也是新刑诉法修改的价值所在。结合本院司法实践, 认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 做好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准备

组织全体公诉干警认真学习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部分, 充分做好公诉案件中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准备工作, 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新刑诉法的要求上来, 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认真对待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要做到简易程序案件必须出庭, 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要求,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 积极探索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

一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 由公诉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指派专门办案小组承办。该办案小组由一名检察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 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成员之间可以轮换, 以使每名承办人员接触到各类案件, 促进公诉人成长。二是实行案件集中出庭。对简易程序案件尽量做到公安机关集中移诉, 检察机关集中审查, 审判机关集中审理。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 争取理解和支持, 着力破解因侦查进度不一、审查起诉进度不一、审判机关随机分案、审理进度不一影响集中开庭的难题。三是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 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 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如宣读起诉书时, 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选择“全文宣读”, 或择要宣读“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依据”部分;讯问时,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无异议的, 公诉人可以省略讯问;被告人如有异议, 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简要讯问等等。总之, 使公诉人在控诉被告人时能抓住重点, 只对犯罪事实和起诉依据的概要宣读, 举证中对同一类证据的概括举证, 以及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 均得到法庭认可, 通过这种方式大幅度的缩短了庭审时间, 提高庭审效率。同时,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 公诉人当庭做出答辩, 也体现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三) 增强出庭支持公诉能力

构建以出庭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格局, 以出庭能力作为衡量公诉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要求将会越来越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 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 通过举办诉辩对抗演练、命题演讲等活动, 不断督促公诉人通过学习, 提高业务素质, 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同时, 要充分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合议庭评价反馈、庭审观察员旁听评价出庭情况等多种途径健全公诉人出庭考核机制, 使年轻公诉人迅速成长起来, 适应新刑诉法对公诉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3.行政诉讼中检察院的公诉权分析 篇三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院公诉权;分析

目前,我国在诉讼体制上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在抽象行为行政上也缺乏一定的监督,这就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日益严重。为了弘扬我国的法治精神,我们基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对检察院的行政公诉权进行了分析十分关键。

一、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权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行政权力也随之扩大,不仅限于国防、治安、外交、税收等这些政策,在每一个领域几乎都有行政权力涉及的地方,于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公诉权就产生了。行政权力多数处于滥用职权的情况,比如它们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它们对于法律拥有自由裁量的特权,它们还能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范围自行制定法律。尽管如此,人类还是在努力追求真正实现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只有真正将行政权力用在对的地方,才能合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一旦发生违法行使的情况,不仅会破坏到国家的利益,还会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英国大法官在行政公诉的主体问题上列出了以下原则:“如果某一位普通公民想要维护某一种社会公共权利,那么包括他的所有公民都拥有这种权利;或者说某个人想履行某一种可以使全公民收益的公共职责,那么这个人只能向检察总长提出申请,如果检察总长审核通过,那么诉讼则有检察总长自己提出的起诉来进行,跟提出这个申请的人无关,但是如果检察总长审核不通过的话,那提出申请的这个人就什么都不能做。”但是就是因为这个条例,使很多有责任感的公民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1973时,丹宁大法官在《检察总长诉独立广播局案》的判决中做了下面这些修改:“如果一个检察总长拒绝或者毫无道理的拖延一项合理的诉讼案件时,那么这位有责任心的公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他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令和申请颁发禁止令,如果这位检察总长依旧不情愿去做这件事,那么在诉讼案件中,可以将检察总长作为被告牵扯进来。这种方法加大保护了公民的合理权利,将检察总长和法院相互牵扯在一起,也是相互压制相互合作的一种办法。不仅政府之间相互牵制,公民也会对相关政府起到监督的作用。如果某一个公民拥有这种被认为有充分利益的状况,那么这个权利将对他开放。”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宪法》的第一百二十九条就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对国家的法律有监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第一条就确定说明了这一点。其实人民检察院是社会发展的必要产生物,本质跟司法权裂变是一致的。刚开始建立检察权只是为了制约私自滥用行政权和审判权,有强烈的法律监督性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中,检察权不断被强化,几乎每一个社会行为都会有检察人员监督,现在的检察权不仅只是为了监督,还是一种保护国家法律能够正确行使的护法体系。但是笔者依旧认为,现在的行政权监督还是不够完善,很多行政系统的内部无法做到真正被监督,权力机关在运作时也没有办法完全监督。而且现在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得到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只是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政诉讼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督机制,很难将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因此建议需要修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公诉权赋予检察院所有,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职能,只有做到这些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我国才能不断发展起来。

(二)实践必须

依法执行行政诉讼是实现行政原则的具体表现。不断完善和修改检察员行政诉讼法和组织法,向公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所有,是对我国实现行政法的重要依据。“现代法律就是指官吏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也只有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能真正的实现我国的法律权力。”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不仅要为行政机关设定正确的守法的行政权力的方式,还要为那些不正确的,违反法律的行政权力的方式进行严格的法律处罚,确保司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司法复审的权力。“强调指出,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在一个普通的法院接受审判,但是也可以在这个法院进行诉讼,可以诉讼任何行政官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在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就有明确的指出,不管是民事公诉还是参与诉讼,所有的检测机关可以调查案件和出席法庭。但是在最后的协调时,出现了检测人员的内部争执,意见分歧较多,于是检测员以人员不足为由反对开展民事公诉,将原有的14条民事诉讼条款全部删除,只保留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条规定。从此以后,所有的法律条款都只保留了这一条规定。

在笔者看来,应该保留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因为检察院时国家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它是独立存在的,是维护国法律的正确实施方案,所以需要人民监督。检察院也是一个有程序的行政机构,它的程序就是指与行政管理权和审判裁判权相互比较而产生的一种起决定性作用的权利,但是没有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判权。跟人大不同的是,检察院是一个具体的监督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等对检察院和人大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是针对具体的独立的案件的监督,是个案监督。但是人大只是通过听取报告,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对执法活动进行检察,行使决定权,质询权和任免权这些方式施行间接监督和抽象监督。宪法之所以可以代表国家的法律是因为所有宪法的提出都是根据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而设定的,能够体现所有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违反了宪法的法律就相当于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和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国外的司法实践

其实民事诉讼起源于法国,早在1806年时,法国就已经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共同利益出席民事诉讼案件中,从此这一种制度就被别的国家开始效仿。德国也有属于自己诉讼方式,比如公益诉讼,就是指团体诉讼和只有检察官提出的诉讼。《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中就明确的指出了公益代表法人制度。这项制度是说:在法院设有一名检察官,他是专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一旦利益出现了问题,就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但是这名检察员他是听从政府的。同时英美法三国也设立了“检察长制度”和“私人检察总长制度”,这些都是比较有特色的公益诉讼设定。

原告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检察院,也可以是一些特定的社会组织。比如,美国就已经承认自然资源、历史文物、风景等都可以作为原告来参与诉讼;还承认所有在建设中的公路也具有原告资格;承认公共福利社内的所有生命的人都享受诉讼权利;承认公民团体有请求审查城建的资格;承认环保组织可以请求农业部部长取消剧毒农药喷洒的资格;承认土地资源保护组织可以请求审查砍伐的决定资格等。

二、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范围

(一)公益诉讼的公诉权

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指民族、国家、集团、不同阶级所享受的共同的经济利益。所以会有不同阶级之分,但是他们享受的公共利益是相同的。公共利益没有私人利益那么受重视,但是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伤害,就会引起群众情绪不稳定的后果。近些年来因为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保不完善引起很多公共利益分配不均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往往参与的人多,涉及的方面很广,问题也比较矛盾尖锐。公共利益分配不均的行政行为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而且不尊重法律,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在笔者看来,公益诉讼就是指国家机关、社会、个人的所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制裁的活动。其实就是说,为了防止那些官员进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普通公民一些特权,可以进行公益诉讼。将公诉权赋予检察院,其实就是将这些官员的腐败行为直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及时处理这些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公益诉讼的条件

在我国的检察院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检察院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案例。检察院是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经济,集体利益的行政机构,为了维护利益检察院提出了公益诉讼,但是我国并没有规定检察院是可以作为诉讼原告,所以检察院在提出这个诉讼之后,遇到的问题也很多。根据我国实情来看,很少会出现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但是检察院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主要就是国有资产流失)而上报提出公益诉讼案件,我国并没有将检察院作为捍卫国家利益的行政机构发展的更完善。就这里就可以看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缺失。但是如果是个人提出公益诉讼案件,就会根据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和是否和这个人有关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这位公民和这件行政行为没有关系,那么就会驳回起诉。但是如果这位公民和这件行政行为有关系,那么其他的相关人员就不能直接获益。

三、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步骤及方法

(一)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

一般情况都是通过检察院主动审查的,但是由于检察院的工作比较繁忙,很多时候没有办法自行工作,这时就需要公民或者法人,或者是别的相关机构向检察院进行举报和提供线索。然后检察院再通过提供到的线索进行调查,看线索是否正确,是否在受理范围之内,如果线索是正确的,也属于受理之内,则需要启动诉讼程序,反之需要书面告知。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内的所有检察员因为工作内容不同,所以不需要召开全体大会,应该本着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进行办事。但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行政行为被明确拒绝,那么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诉。

(二)关于行政公诉范围的立法模式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被当作行政公诉案件的,所谓的行政公诉案件其实是有一个范围的,比如,在设定范围时,不应该过窄也不能太宽,应该结合实际考虑问题,而且只有当公共利益收到行政利益的侵犯,并且危害到了很多公民的合法利益时,才能进行公益诉讼。

行政公诉的范围设定分为两种,一种是定义法,就是通过规定什么性质可以作为行政公诉来设定范围。还有一种就是举例法,举例法也分为两种,肯定式举例和否定式举例,将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案件和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案件提出作为范围参考。其实这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如果可以将两种方式合并起来使用,就会将范围制定的更详细。

(三)行政公诉案件的管辖

首先需要在行政诉讼中排除行政行为的干涉才能确定行政公诉的管辖。在我国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所有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是受同一个政府管理和控制的,所以在审查的过程中很难判断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所以应该将人事权和财政权分开管理,设定一个更高级的被诉讼行政机构,很好的区分出是否行政行为犯法。从这些不完善的方面都可以看出,要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还需要对检察院做出更大的改革,才能不受政府的干涉。

(四)在行政公诉中检察院的举证责任

在进行行政公诉的过程中,检察院具有十分重要的责任。其能够有效地纠正抽象行政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公共利益权益维护中,还能做出有效地行政监督。所以,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检察院担负着重要的执法责任。在行政公诉案件的管辖过程中,还要结合当地的治安情况,做好人事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协调。对于较为简单的公诉案件,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干涉,让执法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对于较为重要的案件,检查机关需要进行立案,并作出审判,行使公诉中检察院的举证责任。

四、结语

行政诉讼中检察院的公诉权分析十分关键,其能够让我国的法治更加完善。还能让人民的公益权利得到良好的维护。在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检察院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执法。同时对于检察诉讼的范围要有较为明确的认知。最后根据公诉的步骤和方法采用多种模式进行行政公诉案件的管辖,让检察院的公诉权益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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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银华,毛忠强.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119-121

[3]姜晖.中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借鉴[J].商业研究.2004(19).58-63

[4]闵钐.韩国检察官职权简介[J].检察实践.2004(03).45-49

4.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报告 篇四

2012年7月10到8月20日,我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这次实习让我得到了很大的锻炼。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检察院公诉科的工作流程,实现了理论与知识的良好互动,充分领略到了法律的力量,培养了我严谨与公正的观念,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综合法律能力,积累了不少法律实务经验,更加坚定了我在法律之路前进的步伐。

在实习期间我跟随公诉科人员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表现积极肯干,学习主动耐心,认真完成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领导及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从中我学到了很多,也领悟了很多,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实习中我一定会加以改正。

以下是我在清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期间的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公诉科是检察院业务最多的科室,作为检察院的核心科室之一,事务较为繁杂。公诉科主要负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到检察院公诉科实习可以让我亲身体验真实标准的司法程序,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检察实务。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内容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主要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促进学习;

2、熟悉检察制度和检察院管理、工作流程;

3、熟悉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察人员工作纪律;

实习报 告 书 专 用 纸

4、与检察官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二)实习内容

1、整理、装订卷宗,编写卷宗目录;

2、资料查询及法律文书撰写;

3、复印、打印、盖章等内勤工作;

4、填写案件登记表、换押证、审查报告、量刑意见书等;

5、协助公诉科检察官的日常工作;

6、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做好笔录;

7、跟随检察官开庭、旁听。

三、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刚到检察院,我先稍微了解了一下检察院的结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控申科等部门。一下子看到这么多的科室陌生感随着而来,但是当我带着工作证前来实习上班,我也会多少有那么点的自豪,即使自己并不是检察院的正式工作人员。我想我的言行就代表检察院的形象,从一开始就发誓不能掉以轻心,一个差错难堪的不仅是自己,也会给法律抹黑。

在公诉处,每天每时无人不忙,公诉的案子都是刑事的,比如故意伤害、贩毒、故意杀人、抢劫等等,可并没有失去乐趣,因为对我来说一切都新鲜,伴着些许紧张,渐渐对上班充满了期待。忙碌的生活总是令人充实,提前感受工作状态的紧张感也算是一种磨练吧。

在实习开始时,我只是做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但通过整理卷宗,我从整理的顺序知道了刑事诉讼的大概流程,整理的同时我还在看卷宗中的各种法律文书,从中我学到了一些具体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和大概涉及内容。当然,期间我碰到的一些问题都会询问检察官。

当实习进行到第二周时,我开始跟检查官到法院、看守所去开庭去提讯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我只是在一边听,学习下具体流程,观察下笔录的记录要点,后来我开始琢磨提问和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技巧,并且开始转由我做笔录。

实习报 告 书 专 用 纸 当然,在实习期间我承担起了复印、打印、盖章等一些内勤工作。在实习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不少的“第一次”:第一次认识刑事卷宗、第一次参加提审、第一次发告知„„面对全新的工作,在兴奋与激动的同时,我更加懂得了谦虚与谨慎的重要性;面对熟悉了的工作,我也学会了在不断的思考中感受、体会与学习。在这里,我每一天也都提高。

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1、通过阅卷,熟悉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和证据的重要性,适应看书与阅卷的反差;你可以发现其中对每一个起诉的罪名,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其他犯罪情节,还有证据材料等等都一应俱全,从中可以看到侦查员和检察官们对每一个案件的重视程度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同时也让人发现一套程序的过程,从拘留,立案,侦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到起诉,审判,执行收监等一系列环节,这一切体现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司法理念的运用。

2、提审是检察官为了进一步了解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的案情,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证据的真实性与侦查活动合法性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活动。由于检察官的信任,我前后一共提审过13个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在提审的过程中我很快进入角色,丝毫不马虎。从填写提审时间地点、表明身份、核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每一个问题的提出包括认罪与否、犯罪时间地点经过到签名核实我都进行得很顺利。整个提审过程让我对实事求是和敬畏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没有丝毫的紧张,如果要说不足的话就是讯问的经验技巧和穷根问底的能力还欠缺。

根据我的提审经历,我觉得要记好笔录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进行讯问时的基本思路。一般来说,首先会表明身份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会核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的情况,被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再次会就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且一般是围绕时间、地点、人物、动机、工具、行为、结果等要素提出的;最后还会让犯罪嫌疑人作最后的补充陈述。

实习报 告 书 专 用 纸

2、记录应当以书面语言记录问答过程,速度要快且非字字必记。

3、记录时碰到人名与地名,应参见起诉意见书,不能主观臆断;对笔录处有涂改的地方必须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印指纹。

四、实习体会

这次实习,我真正接触到了检察院的实务工作,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更使我明白了一些道理,体会很深。

1、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们从书本上,从课堂上学习到的都有些片面,有些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化,不是说课堂上学到的不够好,只是我们自以为理解到的其实可能都还略显单薄和幼稚。当然,深厚的学识积累也非常重要,厚积方能薄发。稳扎稳打,拓宽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一样都不能少。

2、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也有帮助。

3、要做好一个法务人员,乃至一个公务员,不仅要有学识、能力还要有一颗社会责任心,一颗良心。

4、在今后的学习中应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五、结语

在实习之后,我需要太多的思考和沉淀,期望能沉淀出法律学习坚定的信念和对法律正义追求的执著。这不仅是我的工作经验也是我人生中一笔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藉此,我还要感谢帮助我的清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各位检察干警。

5.县检察院公诉工作情况汇报 篇五

县检察院公诉工作情况汇报 年,我院公诉工作按照市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创品牌、争一流”战略,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审查起诉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和诣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年初市院目标考核的

要求,现将我院公诉工作情况报告于后: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07件134人。经审查,现已审结107件134人,其中,起诉74件87人,作微罪不诉9 件15人,存疑不起诉1件2人,移送上级院审查的4件5人,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的19件25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74件87人,其中法院开庭审理63件71人均按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我院公诉部门在全面总结“严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成效,依法及时起诉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坚持“严打”方针,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今年,我院公诉部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和毒品犯罪依法进行了严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加快办案节奏,快审快诉,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今年,共受理上述几类刑事犯罪案件83件91人,占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提起公诉53件68人,审判机关均按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依法打击职务犯罪

,我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12件17人,受案人数与去年同期17件17人相比下降了29%;起诉3件4人,其中起诉县副处级干部1人,一般干部3 人。今年我院自侦案件作微罪不起诉4 件7 人,建议撤案6件6 人。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为贯彻落实《构建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捕诉工作方式品牌实施方案》,我院公

诉部门对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案件起诉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回顾和总结。并确立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今年来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14件22人,其中抢劫5件11人,盗窃4件4人、强奸3件5人,交通肇事1件1人,寻畔滋事1件1人,在校学生抢劫案件4件9人,在办案中,我院主诉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他们重新作人的机会。如:中学在校学生方、谭涉嫌抢劫一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认为方、谭受人唆使参与抢劫,抢劫所得赃款均被主犯所得,且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提请检委会研究对方、谭作出微罪不诉。并将二人亲自送到中学,主持召开由派所办案人员、学校校长、班主任、学生家长参加的帮教座谈会,并定期进行了回访,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狠抓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 年初我院公诉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全

市检察机关第二次公诉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案件质量这个中心制定了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并根据本院的实际制定出完善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院领导将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从更新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和严明执法纪律方面增强公诉干警的人权保障观念、实体与程序并重观念,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正确处理依法从重从快与案件质量的关系。

严格掌握起诉条件,确保起诉案件质量。

今年,我院公诉部门仍然克服人员少,但仍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检察业务的生命线,三名检察官加班加点,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审快诉,确保案件在公诉环节不梗塞,不积压,全年无一件诉讼案件超越办案期限。

今年我院审查起诉部门严格按照高检

院下发的《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正确把握起诉条件,在审查案件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今年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74 件87 人,经法院开庭审理的 63件71人均按起诉罪名作了有罪判决.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严格按照高检院《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要求,全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有10件17人,其中微罪不诉9件15人,存疑不诉1件2人。、加强公诉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市院《业务指导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三书”备查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和不诉案件备查、审批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加强与上级院的工作联系,确保上级院准确及时掌握我院公诉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

正义的重要保障。我院公诉部门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管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及时协调诉讼监督中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关系,做到了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充分运用公诉职能,加强对漏罪、漏犯的追诉工作。今年我院公诉部门依法追诉漏罪一条,如今年10月4日,我院公诉科在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一案时,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另有为威胁办案人员,持枪在办案单位闹事,用枪打办案单位铁门的事实,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诉。另在审查本案中发现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的证据薄弱,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法院起诉比较稳妥,经检委会研究后,遂以余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部采纳了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余明爱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和量刑意见,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了犯罪分子。

2、加强侦查监督,确保案件质量。侦查监督是公诉检察业务的重要方面,我院历年重视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不放过任何蛛丝蚂迹,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等各个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年,我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改变案件的性质4件4人,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谭涉嫌非法行医一案,我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审查后,认为谭涉嫌非法行医存在许多问题,于是汇同公安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亲自进行两次补查,最后认为谭的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遂以谭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公诉方的意见,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谭国福有期徒刑。

3、在侦查监督中,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48件56人,引导本院自侦部门侦查取证2件2 人。今年,我县公安机关撤掉综合起诉科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质量差,有70%以上的案件均作了退查和自行补查,如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朱、朱光故意伤害一案,退回公安两次补查,均还缺少有力的证据,我院主诉检察官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收集固定有力的证据,最终将该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4、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责任心,防止错案发生 在侦查监督中,我院主诉检察官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强化办案责任感,在工作中大力提倡严谨、细致、踏实的工作作风,从严、从细、从实地审查每一起案件,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重人权保障意识,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今年 8月我院主诉检察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谭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发现其存在精神障碍,于是建议公安对其作司法精神鉴定,经鉴定谭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后建议公安对该案作撤案处理;再如李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

亡一案,在审查中发现李有癫痫病的病史,在案发前一天有证据证实李的癫痫病复发过,为了防治对其重判,我院办案人员建议公安对其作司法精神鉴定,经鉴定,李实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从轻其有期徒刑8年,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全面提高公诉水平,抓好公诉改革

今年,我院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措施,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1、今年我院公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办件流程》,将案件责任落实到人,防止责任不明,互相推诿过错,明确责任,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

2、严格按照《市检察机关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首先是对自侦案件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介入侦查时重点对现有证据的相关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下一步的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以及完善证据体系等提出具体的建议。侦查终结前,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定性、适用法律以及现有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或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提出具体的建议性意见。

3、认真贯彻执行“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办案方式,与法院司法机关达成共识,凡符合条件的,建议法院适用简化审,一年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32件,在庭审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34件,庭前证据开示制度1件1人,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五、提高整体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年初结合全市党员先进性教育,以及在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活动中,在强化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建设,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培养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人民检察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年初我院公诉科科长被县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公诉科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十佳政法单位”,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6.XX检察院用心塑造公诉人形象 篇六

近年来,XX检察院立足公诉工作的长远发展,大力发扬沂蒙精神,着力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提升了公诉人素质,促进了公诉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提倡“细心”,增强公诉人的责任心。从公诉业务的实践出发,通过对成功案例与失败案例的对比分析,强化公诉人对细节证据的审查。该院每月研讨疑难案例、每月观摩庭审活动,有效提高了公诉人适用法律、分析论证和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同时,坚持每周进行电脑应用技能培训,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提倡“精心”,增进公诉人的进取心。在工作中不断灌输精品意识、争先创优意识,促进公诉人职业道德的养成和公诉工作的发展。通过组织观摩庭,案例分析研讨,竞争演讲,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岗位练兵,针对公诉人自身特点,制定岗位练兵的具体措施,提高公诉人业务素质,使公诉人既有学历,又有水平,既会执法,又会服务。

7.检察院公诉部门职责 篇七

检察官客观性义务为德国首创, 其目的是让检察官“担当法律守护人的光荣使命:追诉犯罪者, 保护受压迫者, 并援助一切受国家照料之人民”、“在对被告的刑事程序中, 作为法律的守护人, 负有彻头彻尾实现法律要求的职责”[1], 而非单纯的打击犯罪。随后, 欧陆以及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在立法或在司法中确立了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欧洲大陆国家, 如比利时、丹麦、希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刑事司法构造中都能或多或少找到德国法上客观义务的痕迹, 显示出德国法在这一方面的深远影响。此外在亚洲, 包括日本、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中也都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我国, 如龙宗智教授所说“检察官客观义务, 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 坚持客观公正, ”“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 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2]。而对于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内涵, 通常认为有发现真实、守护法律、保持中立的义务。所谓以事实为依据, 这种事实应该是真实的, 检察官应当履行全面审查和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米德迈尔说:“检察官应该力求真实与正义, 因为他知晓, 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 他也知晓, 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3]检察官为了防止警察国家和法官的擅断主义出现的, 是法律的守护者, 萨维尼在探讨检察官制度时曾指出, “警察官署的行动自始蕴藏侵害民权的危险, 而经验告诉我们, 警察人员经常不利关系人, 犯下此类侵害民权的错误。检察官的根本任务, 就为杜绝此等流弊并在警察一行动时就赋予其法的基础, 如此一来, 此新创制 (指检察官) 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4]。检察官中立是指检察官在诉讼或办案中, 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 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 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受人情干扰, 妥善处理和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二、公诉权之侦查权能属性

各国检察官都有一定的侦查权, 我国检察官也不例外, 但在侦查权的范围上各国也有所侧重。联合国大会1990年批准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对检察官侦查权的认同范围是很宽泛的:“检察官应当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行, 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国际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 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但作为公诉权之侦查权能 (以下简称侦查权能) , 其和侦查权 (包括自侦权和刑事案件侦查权) 是既有共同点, 又有区别的。其共同点在于都是有权机构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活动, 而区别在于:

1.侦查权能具有补充性。侦查权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直接启动侦查程序, 是立案基础上启动的, 而侦查权能是事后救济措施, 没有侦查权早先启动的侦查程序, 就没有该侦查权能的行使;侦查权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 查获犯罪, 查明案件事实, 而侦查权能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的前提下, 查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部分。

2.侦查权能具有选择性。这是在侦查权能的补充性上产生的, 因为侦查权能的补充性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在审查起诉中继续侦查,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需要补充侦查。

3.侦查权能具有监督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这使得检察权成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权, 有监督性, 而作为检察官的公诉权之侦查权能自然也具有了监督性。审查起诉中, 检察机关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违法侦查活动要提出纠正意见, 并重新侦查。其侦查权能的行使也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约和监督。

4.侦查权能具有服务性。作为公诉权之权能的侦查权能主要还是服务于公诉权的, 该侦查权能的行使, 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性, 要保证控诉罪犯的准确性, 要保障人民的人权。

5.侦查权能具有引导性。侦查权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主要有自行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 无论是哪种行使, 其侦查活动就会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产生引导的效果。

侦查权能和侦查权的联系和区别是和公诉权的属性及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密切相关的, 证实因为公诉权具有指控犯罪的天然属性, 而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又促使该权力不能狂热片面地打击犯罪。海德堡大学教授认为:检察官应力求真实正义, 因为他知道, 显露他 (片面打击犯罪) 狂热就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同时, 国内有学者认为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精髓是“超越”, 它解决的是一个超越当事人的问题, 即为了发现真实情况, 检察官不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 而应该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正是如此, 才使得该侦查权能和侦查权发生密切联系, 又产生区别。

三、侦查权能和侦查权关系的理论和实际

(一) 从检警关系看两者的关系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 无论是现行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典, 都在总则中明文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且该原则还被宪法确认为一项公认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在我国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中确立的, 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分工负责,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不可混淆也不可替代。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应该通力合作、协调一致, 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还要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进行纠正, 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所以长期以来, 我国便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调整我国检警关系的指导性准则。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出现不少问题, 如无法及时查清全部案情, 配合太多, 制约不够等。因此, 我国理论界对大陆法系的“检警一体化”模式抱有极高的赞誉, 并将其进行积极地移植, 力图使其在我国生根发芽, 于是就有学者对我国构建“检警一体化”的检警关系模式作出了如下构想:1.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 并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 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 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 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 从而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影响侦查、公诉程序进程的核心力量。尽管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能分工仍然是以侦查为主, 但不再赋予其完全独立的司法权力, 即明确规定侦查权完全是一种依附于检察权的司法权力, 废除调整。公、检两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所谓“分工负责”及“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这是侦、检一体化模式的基本理念。2.在具体诉讼制度的设计上, 要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的领导、指挥、监督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 就应当将承担侦查职能的司法警察划归检察机关领导和管理, 即采取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离制度, 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进行改革。3.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 防止执法机关擅自枉法分流刑事案件, 这既是侦、检一体化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检察机关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由此, 侦查机关不能再独立享有立案、撤销案件、终结案件的诉讼权利, 只有检察机关才享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另一方面, 要逐步弱化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 强化其侦查领导、侦查指挥、侦查监督、审查公诉的职能, 使之更具有准确性、权威性, 以保证侦、检一体化模式能够持续高效率运作。

但也有学者对检警一体化提出了否定意见, 其中以龙宗智教授为代表, 其理由为:其一, 从现代检察制度设立的意义看, 需要保持检警的适当分离以形成必要“张力”, 从而维护对侦查进行“过滤”以及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控制的机制。检察制度的创设, 除了为实现诉审分离以维系审判公正以外, 还有一项目的, 即以一个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的公正客观的官署, 通过对侦查结果进行“过滤”实现刑事追诉的需要, 同时保证警察活动的合法性, 避免警察国家的形成。其二, 将刑事警察从警察机关剥离, 将大大损害刑事警察的侦查能力。从总体上看, 这种剥离将大大削弱刑事侦查的能力。这是因为, 警察机关刑事侦查能力的构成, 决不仅仅取决于它的专业刑侦力量, 而是在相当程度上依靠警察机关 (公安机关) 的总体构成和综合能力。刑侦不仅与治安相互依存、相互支援, 而且警察机关的其他部门对刑侦也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其三, 由检察官全面负责刑事侦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强其所难, 不利于保证侦查的专业化和实现侦查的效能。一是因学养不同。由于检察官的学养为法律学养而非侦查学养, 对刑事案件侦查的素质不足。二是因思维方式有区别。侦查思维是讲求实效性、具有机敏性的行动思维, 而法律思维是追求合法性、注重审查的评判性思维。三是心理上有障碍。传统观念上认为检察官是实施审查、监督和指挥作用的“书桌官署”, 而司法警察则系实际从事犯罪侦查工作的“行动官署”。

笔者认为, 由检察官客观性义务决定的该侦查权能不宜直接参与侦查活动, 而应站在客观立场引导侦查, 即使在德国, 警察的侦查权力依然具有独立性, 检察官不能全面干预侦查活动。

(二) 引导侦查和提前介入侦查

2000年9月, 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初提出了“依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思路。尔后,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 目前已经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所谓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 是指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为指控、证实犯罪, 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 通过适时介入, 参与指导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 围绕批捕、起诉标准, 引导公安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 依法准确、全面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 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使侦查、批捕、起诉工作相互协调的一种工作机制”[5]。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 检察引导侦查的具体做法是: (1) 是检警双方定期与不定期地通过召开联席会议, 提高办案水平和证据意识, 协调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 (2) 重大要案亲赴现场, 强调对犯罪实况的亲历性与直观性, 并适时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3) 通过制作补充提纲及提供法律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 进一步引导其侦查取证工作。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于通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地提取收集证据材料, 明确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从而使侦查机关树立侦查服务于公诉和审判的自觉性和针对性, 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但作为公诉权之侦查权能在引导侦查中, 和侦查监督部门还是有所区别, 其更应当保证立场的客观性。那么, 在引导侦查过程中, 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否合适?笔者以为, 从客观性义务出发, 检察官不宜过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虽然提前介入能够增强案件的亲历性, 加强对侦查活动中的监督和证据的完善, 但过多地提前介入, 必然损害检察官的客观性地位, 亲历性会导致主观性, 提前提出证据要求将可能导致事后补证的不可能性。因此, 除非有组织犯罪, 笔者以为还是不要提前介入侦查的好。

2. 自行侦查还是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权能的实现主要通过自行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来实现。司法实践中, 由于不少公安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在考核中视为扣分事项, 通常侦查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比较反感。而有人也从司法效率出发, 认为应当多自行侦查, 少退回补充侦查。如《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进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中认为:“自补能保证案件质量, 加强庭审效果, 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自补不仅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补充庭审所需证据材料, 而且, 由于起诉人员对自补所得证据的证明力充分自信, 对经自补的案件事实有更清晰的了解, 因此, 在出庭时往往能做到胸有成竹。同时, 与将案件退补相比, 自补虽然增加了起诉人员工作量, 但由于免去了退补手续, 节省了案件往返所用时间, 缩短了办案周期, 提高了诉讼效率。”[6]

笔者以为这实际上在混淆侦查权能和侦查权, 侦查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依然是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承担的是侦查权能, 如果混淆两者关系, 必然导致检警不分, 导致司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因为要自行侦查, 检察机关必然要加强侦查力量的配备, 这必然和侦查机关的资源配置产生重复和浪费。同时, 这也有悖于检察官客观性义务, 不利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案件应当自行侦查还是退回补充侦查应当给予自由裁量,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曾就一起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 这时应当是自行侦查, 要求公安机关配合。但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未申请且该犯罪嫌疑人只是智力发育迟滞为由拒绝, 后退回补充侦查, 该嫌疑人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 还曾引导和参与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在该侦查实验中, 公安机关是组织者, 按照其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进行侦查实验, 检察机关是倡议者、引导者和参与者, 但不指挥, 非见证, 作为一种监督者的身份对该侦查实验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实施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3]林钰雄.检察官论.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99, 32-34.

[2]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法学研究, 2009, (4) .

[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5, 117.

[5]莫燕珍.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法制日报, 2004-7-29.

8.检察院公诉部门职责 篇八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庭审实质化 公诉 非法证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在全国各地展开探索。公诉机关基于控诉角色,在庭审中承担着还原犯罪事实、出示定罪量刑证据、辨明争议疑点、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而庭审实质化改革必然会对公诉机关原有的办案模式带来巨大冲击。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本文将立足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探讨。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概述

1979年《刑事诉讼法》要求提起公诉时检察院要移送全案案卷,其后为防止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以及由此产生的“先判后审”,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但实行效果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法官仍然可以先审理后阅卷再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案卷移送制度反复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阻断侦查卷宗对判决的决定性影响,通过直观庭审效果达到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并成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实践中法官仍然是对侦查案卷天然的推定相信,并很大程度依赖于被告人笔录的有罪供述。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通过事前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已了如指掌,主要针对争议事实进行补充核实讯问。公诉人宣读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笔录摘要后,受庭审时间所限,被告人不可能对证据进行仔细查阅和发表质证意见,无辩护人的被告人只能重复针对犯罪事实发表意见。部分被告人庭审中提出系遭受轻微暴力作出有罪供述,因无案卷内容予以印证,仅有其个人言词,法官通常持不采纳态度,更不会启动司法审查。

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方式不仅造成现代刑事证据规制难以建立和实施,而且导致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流于形式,诸多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诉讼原则和程序规则形同虚设。[1]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作用下,侦查程序通过案卷笔录对法庭审判产生决定影响,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法庭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对侦查结论的审查和确认过程,而失去了独立自主的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2]庭审实质化改革正是要改变这种庭审形式化的现状,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法院提出了相关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繁简分流制度,推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扩大适用法律援助制度,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推进一审庭审实质化,以及规范庭审预备程序、贯彻集中审理原则、强化案件审判责任、探索禁止程序回流制度等等。[3]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公诉面临的形势

作为对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的控方,基层公诉人是一审庭审的重要角色,其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面临如下问题:

第一,案件定罪量刑的脉络由公诉人通过讯问与举证展开,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将促进或制约庭审效果。为使法官在庭审中获得全面、准确的案件信息,形成内心确认和裁判依据,公诉人将改变原有的种类式列举证据及摘要的举证方式,对书面证据进行全面清晰且详略有当的展示。公诉人对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抽丝拨茧的展开讯问,客观、全面的展示证据,将直接影响法官对案卷审阅的依赖程度,而重点不分明的讯问内容,全方位无死角的证据展示又严重制约庭审效率,因此,逻辑分明的讯问提纲,定罪量刑证据,尤其对争议证据、罪重、罪轻证据关联性的把握,将对公诉人对事实和证据的梳理能力提出挑战,亦会影响庭审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证人、鉴定人出庭难,出庭证言不稳定,将加大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起诉风险。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寥寥无几,法官已惯于优先相信案卷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很少提出质疑,即使出现部分矛盾,亦能通过其他细节的印证予以认定。在这种模式下,除证人证言出现直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的矛盾外,公诉人无需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而落实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重要证人在侦查阶段是否系自主作出的真实证言,鉴定人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可能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实质性审查实属必要。

第三,对非法证据的惯性忽视,将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审查不力或者证据被排除无法定罪的被动局面。非法证据的排除,将对相关证据的侦审连接产生极大影响,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组成部分。[4]公诉人对涉嫌非法获取的证据负有主动审查的责任,在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的观念转变、力度加大的形势下,公诉人重视涉嫌非法获取的证据的核实,方能保证在庭审中占据主动地位,防止错诉。

第四,法律援助的扩大适用,辩护地位的提升,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强势地位将受冲击。庭审实质化的前提是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及其在庭审中有效展开,因此,庭审实质化需要有效辩护予以支持。[5]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扩大适用,庭审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将更加鲜明。由此要求公诉人在程序的依法开展、在案证据的分析和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更加严谨,庭前准备亦需更加充分。

第五,案多人少的矛盾将因庭前准备工作量的增加和庭审效率的下降更加突出。庭审实质化最终目的是被告人得到充分的、公正的审判,但从保障被告人权益而言,案多人少会加剧案件“排队”现象,案件的积压又将直接导致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被无端延长。提高审查起诉效率不可忽视,应对案件审查起诉工作进行更为科学化配置,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等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三、庭审实质化的基层公诉工作思考

公诉人在庭审调查阶段指控犯罪事实、出示证据,在法律辩论阶段提出公诉意见,庭审环节的公诉质量以及与辩护方的良性对抗,系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的依据,并促使庭审实质化与庭审效率在矛盾中达致平衡。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转变只出示无争议有罪证据的举证模式。一直以来,基于控诉方的法律地位、指控犯罪的有效性以及对庭审效率的追求等综合因素,公诉人在举证质证阶段出示的证据,主要以明确指证被告人构成犯罪为目的,对证据中存有的矛盾与争议通常不会主动提及,而由辩护方在发表质证意见中提出,或由法官在审阅案卷中自行发现。对争议事实的保护性回避,使法官必须依赖于庭审前或庭审后的阅卷才能全面掌握证据,这是导致庭审虚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罪、罪重、罪轻和异议证据无遗漏出示并说明,是辩护方有效质证的条件,也是法官对证据全盘把握的基础。一方面,为避免庭审举证的拖冗,公诉人庭前准备需根据不同案件和证据类型对所出示证据进行分类、梳理,做到点面俱到,逻辑清晰,重点突出,详略有当,复杂案件借助PPT进行直观的电子展示。另一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需对异议事实进行核实或补充侦查完善,确保异议证据的存在不会影响定罪量刑,庭审中不疏漏异议证据的出示,主动说明并与辩护方进行彻底充分的举证质证,使案件证据完整呈现于法庭。

第二,对出庭证人、鉴定人证言进行审前核实。实践中,证人证言之间或证人证言与被害人及被告人供述细节无法印证,且对指控犯罪有重要影响时,进行核实出现了证人再次提供的证言与侦查案卷笔录不一致的局面,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证人因个中原因改变证言,另一种情形是证人称从未改变证言,案卷笔录系未通阅而直接签字确认。为避免证人出庭证言的改变影响定罪从而导致错诉,尤其对案卷笔录存有异议的证言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证言,公诉人应跳出常规的案卷笔录形式和内容审查方式,对证人作证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将对证人证言的案卷形式审查转化为实质性审查。对存有疑义的鉴定意见和有必要出庭说明鉴定情况的案件,同样需在审查阶段对鉴定条件、依据和过程向鉴定人核实。证人、鉴定人因各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公诉人在直接对证人、鉴定人证言进行审查的同时,需沟通其难处,作好其出庭的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

第三,非法证据审查单独成卷并呈法庭。充分重视非法证据的审查,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意见。涉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材料、作出合理解释,对涉嫌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核实。根据以上审查情况进行起诉风险评估,按照非法证据认定的标准判断是否可以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将上述审查情况及补充的证据单独装订成卷,作为侦查证据的一部分,在庭审出示证据之前由公诉人进行列举说明,并交由辩护方进行质证发表意见。这样既避免了辩护方在庭审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意见时,无相关审查案卷证据所依,难以对非法证据进行核实,从而使检察机关陷入审查不力、措手不及的被动局面,同时亦防止因庭审阶段进行司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第四,转变观念,充分尊重并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辩护律师的介入和法律援助的扩大适用,无疑使审查起诉程序的运行增加了一双监督的“眼睛”。赋予被告人律师帮助的权利,就是通过加强被告人防御的力量,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法庭需要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针对案件的焦点越辩越明。因此,公诉人需梳理案件争议点、疑点并作好充分辩论准备,案件存在的起诉风险更易成为辩护的有力点,应做好应对准备。在庭审中尊重并重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针对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有条理、有依据地发表公诉意见,引导法庭调查和辩论的主线向专业性、逻辑性和有序性发展。

第五,探索公诉案件简繁程序分流制度。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比例已经较高,但这两类案件的程序简化主要表现为庭审环节的简化和庭审时间的节约,而庭前、庭后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工作环节与一般普通程序基本相同,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相差不大。因此,无争议案件诉讼程序仍有较大的简化空间。[6]为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审查起诉效率,检察院亦可探索案件繁简分流程序。一方面,需要进行实质化庭审的普通案件,公诉人应纵深审查力度,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简易案件,在保障实质性审查的同时,亦可探索简化书面形式工作。如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常见简易案件,侦查案卷证据已是成熟的模板化收集,审查报告制作可探索进一步简化。法院推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案件的公诉人意见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表达,是否还需另行制作公诉意见并进行审批值得思考。目前简易案件与普通案件在办案系统的流程与审批程序完全一致,根据繁简程序区别可予以明确增加和简化。

第六,重新审视绩效考核无罪判决指标的司法意义。由于公诉案件绩效考核制度对无罪判决的“零容忍”,促使检察院针对争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法院进行事先沟通,检察院提前发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案件定性的意见,从而使法官在收到起诉书前已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意见。在审判阶段因案件事实证据确系不足或定性争议,法院亦会与检察院进行沟通,由检察院决定坚持起诉意见待判决后提起抗诉或选择撤回起诉。以上两方面行为既使庭审内容移至庭下,排除了被告人一方的参与,亦是导致无罪判决率畸低的重要原因。保留案件分歧而不是协商达成一致,并使分歧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行再次审理与辨明,是对争议案件理性的处理,亦是对被告人公正、公开的审判。因此,需在绩效考核中重新审视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的指标意义,预留无罪判决出现的空间,并在准确无误起诉犯罪的考核目的博弈中探求衡平。

注释: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页。

[2]同[1],第203页。

[3]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4]陈卫东:《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刑案庭审实质化》,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5期。

[5]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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