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2024-07-2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精选12篇)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篇一

工程竣工备案目录一、二、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或原件)

1、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工程参见单位责任制一览表

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监督方案 四、五、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表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质量合格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3、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1)、竣工验收方案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及文字材料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7、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记录

2、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3、屋面、电气检测报告

4、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 七、八、九、十、规划许可证及其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各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保修书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十二、住宅工程质量说明书

十三、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十四、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材料

1、建设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2、建设工程结算书

3、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篇二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备案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第78号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依照本办法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备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 必须按相关规定步骤有序进行, 主要有八个方面的工作进程:

第一, 施工单位先自检并且合格, 这是前提和基础工作。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逐项检查, 并做好记录登记。只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才能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条款进行验收;第二, 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申请竣工验收;第三, 建设单位负责验收。经对施工单位的报告审查后,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 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第四, 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五, 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备案机关) 备案;第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七,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依据规定, 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 并签署验收意见;第八, 备案机关验收签章。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 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 当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不能及时备案。有的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后不按时备案, 对工作拖拖拉拉。这不仅影响产权证的办理, 而且会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害。有的建设单位不能及时到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造成了工作的拖延。甚至有的直到工程竣工验收, 相关手续仍未补办齐全, 影响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进程。

(2) 社会、个人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认识的片面性。主观原因是建设单位自身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认为备案工作可有可无, 对这项工作不积极主动追求效益。客观原因是整个社会外部环境还缺乏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 没有形成大的气候。认识不到位, 致使很多人不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必要性合、理性, 认为办理程序复杂, 事情难办, 从心理上有抵触情绪。

(3) 专业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备案工作的质量。有些建设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对备案工作了解不够, 缺乏从事备案工作的专业人员, 使工程备案的一次性通过率较低, 甚至有的要进行多次整改才能达到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一些建设单位备案意识淡薄, 缺少这方面工作人员, 施工过程中不重视备案资料的搜集、整理, 甚至造成资料缺失, 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还有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不清楚, 办事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致使备案材料不完整, 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不规范。

(4) 部门、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配合, 影响竣工备案工作落实。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独完成的事项, 他需要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质量监督单位的互相协作实施完成。在实施过程中, 这些部门存在着信息封闭, 各自为政的现象。信息不能共享, 缺乏必要的沟通, 有了问题来回踢皮球。不按文件规定实施竣工备案, 弄虚作假等, 这些问题和现象严重影响备案工作的实施和质量的提高。

4 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对策

对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在提高认识、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制度、提高能力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 加强对人员的思想教育, 增强备案观念意识。

对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部门、机构及单位的人员都要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性重、要性教育, 真正使大家认识到备案工作的不可或缺性。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并不是一时权宜之计, 而是健全建筑施工管理和市场的长期有效举措。对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对监督检查事故, 追究责任具有一定的后发制约性。过去由于没有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致使多年前一些大型建筑工程事故频发, 而无从查起。所以加强思想教育, 增强备案观念意识, 单位重视了, 个人重视了, 工作人员做好这一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就能得到有效发挥。

(2) 加强合作协调, 理顺工作关系。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由于参与这项工作的部门、机构都是独立的单位, 处理他们之间关系的难度和阻力也很大, 容易出现各自为政, 不相往来的局面, 影响工程备案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依据以往经验, 应该建立以建设局为牵头与其它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体系。具体说就是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保、消防等多个单位共同合作来完成工作。在这个体系内建设主管局负总责, 并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 形成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3) 明确规章制度, 加强事中管理, 提高备案效率。

一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历时短则几个月, 长则几年, 备案资料产生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和环节, 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漏办、未办现象, 等到后期发现再补办就比较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保障。因为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 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为因素干扰影响工作进程和信息的准确性。为避免或减少其影响, 提高备案效率, 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保障, 不论在什么情况下, 都要以制度为准绳, 制度可以管住人, 管住事。在这个制度下, 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协调配合, 避免相互扯皮和踢皮球现象出现。依据对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进行奖惩。

(4) 加强工程备案立卷归档整理, 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由多个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审定的资料, 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 为今后的权属确定、解决纠纷, 事故分析等提供充分的依据。鉴于这一情况, 立卷归档更显重要, 为此, 城建档案机构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及时将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输入计算机管理。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用户, 提高了备案档案的利用率, 充分发挥备案工作的效用, 还能体现这一工作的延伸价值, 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

(5)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竣工备案工作人员素质。

推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工作的落实, 最终还要靠人员完成。人员素质、专业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这一工作的质量效益。今后必须不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一方面对现有人员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专业能力水平, 另一方面不断吸收新的人员, 充实专业队伍力量。

5 结语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是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一大进步, 将使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机构, 但只要所有参与此项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严格落实规章制度, 相互协调, 密切配合, 齐心协力, 一定会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摘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 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也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当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问题,方法,对策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S].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令) [Z].

[3]邓忠平.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若干思考[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10, (10) .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篇三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验收规定;质量监督;分户验收;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意义重大!因此,相关人员务必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业内人士对下面的内容不会陌生: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为《验收规定》),自2013年12月2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1.对《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1.1 《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验收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 《验收规定》的主要变化

与验收暂行规定相比, 《验收规定》规定取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两条规定,不再将规划认可文件和消防、环保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须条件:增加了工程竣工验收需具有”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要求,“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规定。

2.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2.1 《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2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文件中删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增加“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对原“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定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质量监督定义与差别的认识与思考

3.1 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定义

GB5030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对“验收”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定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合格、有关的资料文件完整外,还须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验收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

3.2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差别

竣工验收是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主体是参建单位,客体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和竣工过程中的资料文件向行政机关存档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客体是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验收规定》规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备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参建单位验收、规划、消防等专项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竣工备案的文件资料主要是为追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督的成果文件,是监督机构监督过程的记录文件,是工程项目文件的一部分,也是竣工归档备查文件的一部分。

4.对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验收规定的认识与思考

4.1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为了突出重要性,保证安全性,规划、消防、环保等还有专项的行政管理。建设行业对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过程实施行业管理,而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对建筑的特性实施专项管理。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的专项检查要求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基础上,申请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与否。规划、消防、环保、电梯行政管理机关再进行“专项验收”,对参建单位验收内容的核查,是一项重复的专项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属于行政审批和许可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涉及公众利益,行政审批和许可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要求申请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才能准许投入使用。消防、电梯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完全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只承担渎职责任,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并不替代参建单位的验收,是代表政府实施的检查。规划、消防、环保等不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但作为竣工备案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核查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4.2消防、电梯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消防安全贯穿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分部分项的质量,电梯是建筑中独立的分部工程,均与安全紧密相连,与建筑工程无法分割。消防和电梯管理部门有着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试验,专项功能检测合格是检验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参建单位应当先对消防、电梯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和检测,在合格的基础上由独立的检测机构对事关安全的重要功能进行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验收规定》中增加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含了消防、电梯等专项检测和试验资料。尽管检测是准许使用的条件之一,消防和电梯检测机构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只对检测报告承担责任,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要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后才准许使用。

5.对住宅分户验收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交付使用的前提。《验收规定》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规定,对住宅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分户验收是指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给每位购房的业主把住质量关,避免整体验收和抽检造成的遗漏,避免交付使用后的扯皮现象。

6.结束语

总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相关人员应从理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定义与规定,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规定,质量监督与备案关系,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关系入手,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与时俱进,以便使工作做得更到位。

参考文献: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篇四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办理竣工备案授权委托书(公章);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1);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备-2);

4、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出具);

5、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出具);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单位(子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备-7);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备-8);

(附各个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其中非住宅工程包括规划、消防、环保、城市建设局四个部门;住宅工程包括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公用局、供电部门、城市建设局六个部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规划、市政公用局、城市建设局三个部门。)

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城建档案室出具);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11、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仅

限住宅工程)

1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13、竣工工程项目缴纳税收情况证明(复印件,施工单位提供)。(注:以上所提供资料,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1)一式五份外,其他资料均提供一份)

5.如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篇五

房地产知识 2009-12-25 15:22:08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本)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3本)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本)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3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

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七、规划验收许可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八、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九、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十、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原件2本)

十一、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报告)(原件2本)

十二、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地质勘察单位出报告)(原件2本)

十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核算书(原件)

十四、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惠阳区多层建筑人防验收核准证(原件)

十五、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十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资金支付证明(原件)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篇六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http://jzjg.cqjsxx.com:7000/网上申请填报资料后生成备案申请书表格,打印盖章。

2、规划验收表格: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号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唐斌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篇七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我站进行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应体现对消防工程专项验收意见);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出具);

6、质量检查报告(无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出具);

7、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

8、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出具);

9、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

10、规划验收许可证(规划部门出具);

11、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检查记录、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部门出具);

12、环保验收文件(环保部门出具);

13、防雷验收文件(防雷部门出具);

14、工程质量保修书;

15、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

16、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

1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工程);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

1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城建档案馆出具);

2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篇八

一、审批项目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三、审批权限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消防工程公司 消防设计方案 工程消防 消防公司加盟 消防图纸设计 消防图设计 企业消防工程 消防安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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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本级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四、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工程公司 消防设计方案 工程消防 消防公司加盟 消防图纸设计 消防图设计 企业消防工程 消防安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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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器材、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时限要求

1、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吉林公安省消防总队网站的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2、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或是未经设计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或是未经验收备案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可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六、下列用语的说明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慢摇吧、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网吧、游戏厅、台球厅等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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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部坐落于“六朝古都、十朝都会之称的南京,是一家集消防、投资等产业于一体的企业。旗下拥有75000平方米的消防器材科研、生产基地。下辖4个子公司和百余家分公司。

公司现有员工200余名,其中中级职称人员32名,二级建造师28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技术力量雄厚。可承接各种大型复杂的建筑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并提供专业的设计和维修保养服务。

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篇九

1.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自评报告(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原件,盖施工企业公章)

5.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总监签字、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原件,盖监理企业公章)

6.监理评估报告附件(需施工、监理单位核查签署意见,并且签字盖章齐全)

6.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2屋面及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

6.3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4水泥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5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6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7砖石(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8有环保材料要求的环保性能检测报告核查记录

6.9节能材料及外墙外保温工程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10饰面砖、粘接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11钢结构材料合格证和工程试验报告核查记录

6.12其它材料、构配件核查记录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验收合格证(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9.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公建及住宅工程须提供,核查原件、交存复印件)

10.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表或竣工备案单(指含有人防工程的就必须提供)

11.专项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人防、电梯)

1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或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

13.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指市管工程)

14.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

15.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反馈通知单

16.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市管工程由市站有关领导审批,区管工程由区质监站有关领导审批)

1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交存原件)

1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9.竣工工程款支付证明(乙方盖章存原件)

20.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1.符合统一数据格式的工程质量管理系统数据光盘(由施工单位提供)

1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篇十

第一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预验(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一、验收程序

1、项目部预检: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预检,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质监部门提出竣工预检申请。

2、施工企业竣工质量预检

二、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工程合同与设计图纸及相关变更洽商等文件全部完成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三、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检查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自检质量情况

2、填写《质量验收表》自检项;

3、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初验(专家验收组质量核查)

一、组建专家验收组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程序

1、单位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预验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上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初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资料及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

3、承包商整改完毕后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检查并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勘察单位填写《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三、单位工程初验要求

1、单位工程初验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和业主等单位参加。

2、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组成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核查;

3、参加初验的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对工程实体进行认真检查,尤其是对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要重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形成初验会议纪要。初验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力量对初验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整改过程认真进行监督,并确认每个问题都已整改落实后,方能在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竣工验收。力争使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在初验阶段得以全部解决。

四、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单位工程完工经施工企业预验合格,工程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五、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检查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初验质量核查情况;

2、,并由监理单位在《质量验收表》中签署验收意见;

3、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3、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4、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5、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第三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质量监督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核查)

一、验收程序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1、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初验、以及通过专项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并邀请如下单位一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环保局、技术监督局、建设局规划处、供电局、消防大队、市政工程管理局、卫生防疫站、城建档案馆、防雷办、建委、质监站、排水办、供水集团、电信公司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

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竣工验收申请需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如下竣工验收资料: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6、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7、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8、单位工程竣工质量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7)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8)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9)、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②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0)、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1)、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3)、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4)、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5)、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6)、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8)、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29)、有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0)、有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验收组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6、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竣工验收中重点检查如下资料的完整性 1)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涉及安全和功能的试验、检测资料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6)单位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7)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出具的对工程的评价或验收文件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工程其它必备资料:

①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核)定表

②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③单位工程质量分部汇总表 ④质量评(核)定表

⑤工程结构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⑤公共建筑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工程保修书

⑥无使用功能质量通病工程评定表,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⑦使用功能检测表 ⑧工程竣工报告

⑨质量自评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三)核查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核查验收。

1、监督核查工程实体质量。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③主要功能抽查: ④观感质量抽查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四)竣工验收通过

1、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2、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3、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6、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

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7、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8、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 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

二、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竣工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第四章 建设项目资料备案阶段

收集齐全以上步骤中相关资料(备案要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四个部门提供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递交给建设局窗口进行备案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质监站提供如下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竣工验收备案表;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9、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2、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工程竣工结算书;

17、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要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工程按实际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2)工程类别核定书;

(3)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4)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6)图纸会审记录;(7)工程施工开工报告;(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工程施工进度表;

(10)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11)工程设计变更资料;(12)施工现场签证资料;(13)竣工图。

2、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的,要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2)工程承包合同原件;(3)竣工图。

三、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1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目录 篇十一

市建设系统各局(办)总公司,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涉及到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是一项涉及到的单位多、部门多、专业多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建委作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程序及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办理程序:

1、到市建委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向市建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市建委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全部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其中一份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市建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对住宅工程要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市建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市建委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对下列行为,市建委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4、应当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八、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可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军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可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其中经市建委认定的重点工程或标志性工程应予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篇十二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符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需向市或区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备案,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单位(总包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

3、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

5、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7、武汉市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有设计变更,需要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

8、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保温层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

9、屋面及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外门、外窗的保温性能、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及可见光透射比进场复验报告;

11、电线、电缆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场复验报告;

12、给排水管材进场复验报告;

13、墙体材料密度、抗压强度等进场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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