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10-04

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0篇)

1.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一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办〔2010〕17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几年来,针对沿海地区船舶修造业快速发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设备工艺落后、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状况,我省出台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并持续开展了船舶修造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和贯彻强制性安全标准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但当前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安全基础薄弱、本质安全水平低、事故隐患多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生产安全事故一直呈多发态势。2009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共发生事故58起、死亡61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5%和9.7%。为有效遏制我省船舶修造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船舶修造业安全发展,决定继续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结合我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一步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船舶修造业既好又快安全发展。

二、整治目标

以完善分类监管措施、推进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通过一年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解决船舶修造企业中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执行不严、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钢质船舶修造企业。

四、检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并运行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措施,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方面。各类台帐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严格。生产厂区主要位置、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企业用电设施安全方面。企业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和触电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方面。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高处作业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

(五)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方面。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章使用和收存,是否建立存放和领用记录台帐。焊接切割工业用气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方面。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方面。企业是否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是否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生产环节和安全监控部位进行检查,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及时纠正生产中所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八)外协队伍安全管理方面。外来包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生产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九)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充分发挥工商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证照不齐全或伪造、冒用他人证照擅自进行船舶生产建造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整治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船舶修造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外协队伍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企业与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重点整治船舶修造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船舶修造行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二)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监管

各地要在完成船舶修造企业安全评估分类的基础上,研究落实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鼓励、扶持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的A、B类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进一步消除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C、D类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D类船舶修造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推行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一是大力推进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继续抓好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贯彻,引导基本具备条件或已初步达标的船舶修造企业进一步消除安全管理缺陷,争创国家级、省级达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标准化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更多船舶修造企业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积极引导中小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规范化建设。要以完善监管、改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着眼点,研究制定适合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及监管措施,积极推行船舶修造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试点,逐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和检查奖惩措施,进而达到“制度建立规范化、现场管理规范化、生产作业规范化、班组建设规范化”的规范化要求。

(四)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组织发动船舶修造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制定各重点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检查表,定期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重视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确保限期整改到位。一般隐患和较大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并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实施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落实阶段:2010年3月至4月底,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工作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5月至7月底,组织发动船舶修造企业对照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开展自查与整改,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底,由各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检查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各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对专项整治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清当前全省船舶修造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扭转我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现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同,整体联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联合执法,提高整治工作效率。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坚决采取措施停产整顿。对整治工作不力、执法不严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当前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要认真梳理排查出来的问题,研究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措施,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及时总结,保证质量。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数据汇总分析和协调联络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自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分析和总结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对专项整治阶段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2.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二

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结合绛县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百日行动,现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6月底,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20年绛县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慎海

副组长:李永胜

成员:赵文智、房宽龙、常亮、张跟虎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监局食品科

二、整治内容

(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认真核查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状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三)严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认真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五)严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2年1月至6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1月1日至1月15日)

本县建筑企业进行自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1月15日至6月1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筑企业自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建筑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至6月30日)

对我县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要督促工地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

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

(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要组织对各类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三

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根据《2022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指示要求,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按照“除隐患、严秩序、强弱项、补短板、堵漏洞”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刻汲取xx市“x.xx”和xx县“x.x”较大事故教训,以做好党的二十大交通安保工作为主线,以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三年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为载体,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为牵引,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年安全生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0%的工作目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开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xxx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xx、县公路发展中心副主任xxx,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长xxx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xxx、县应急管理局xx、县交通运输局xxx、县公路发展中心xxx为专班成员,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集中办公,负责推动、调度、督导各地各部门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任务

(一)推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清零。

1.强化道路交通隐患大排查。紧盯城市道路、国省道及县乡道,全面开展道路隐患大排查,重点是事故多发平交路口、路侧临水临崖临谷等险要路段,路段护栏缺失损毁,路基损坏,以及婚丧嫁娶、摆摊经营、马路市场等活动占用道路等问题,列出隐患清单,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向公路、交通等道路管养部门进行专题通报。(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2.强化高风险运输企业大检查。全面排查梳理本地“两客一危一货”高风险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完善预警核查处置闭环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车辆维护、动态监控、接驳运输等安全制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列出问题清单,推动高风险运输企业风险隐患源头整改,实现全县高风险运输企业数量每月环比下降比例达50%以上。(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

3.强化辖区基础信息大摸底。充分发挥交警中队、派出所、“两站两员”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作用,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开展辖区内人、车、企基础信息摸底排查,摸清辖区内劳务用工单位、企业等出行方式、租用车辆使用情况,摸清辖区内轻型货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4.强化重点车辆隐患大清仓。持续推进“两客一危一货”、农村面包车、“营转非”大客车等重点车辆隐患“清零”行动,保证重点车辆年检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严密防范重点车辆“带病上路”。在 6月底前,重点车辆检验率要达95%以上,注销率达99%以上。(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5.强化重点人员隐患大清零。强化重点人员攻坚,严格驾驶人准入制度,组织开展考场和系统集中大检查,健全考场管理和退出机制,持续开展重点驾驶人隐患“清零”行动,严密防范重点人员“带病上路”。在6月底前,重点驾驶人换证率达99.50%以上,审验率达98%以上。(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6.强化事故多发路口大改造。对2018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的2处重点路口,2021年以来发生死亡1人的3处重点路口进行改造,落实“五必上”;对2021全县事故多发路段、路口,采取工程改造、完善设施等措施进行全面隐患整改。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在农村公路突出隐患平交路口增设减速带工作。(牵头单位:县公路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二)推动交通违法大整治、大起底。

7.打好减量控大“五大硬仗”。强力推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坚决打好隐患歼灭仗、秩序净化仗、信息制导仗、宣传攻势仗、协同共治仗“五大硬仗”,联合应急、公路、交通、市监、教育等职能部门形成协同共治、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该项工作成效在全省稳步提升。(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作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市监局、县教体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8.强化重点时段路面管控。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分析,盯紧国省道等主线公路,加强凌晨0时至6时、下午2时至16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在下午(12:00-18:00)、前半夜(18:00-23:59)和后半夜(0:00-5:59)加大对酒驾醉驾事故多发时段的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9.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减量控大”工作为中心,在城市道路加大对酒驾醉驾、电动自行车4类(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和工程运输车4类(超速、超载、闯红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违法整治力度;在国省道加大对大客车和大货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货车超载、违法载人,载客汽车超员等5类记分违法整治力度;在农村道路加大对载客汽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酒驾醉驾等3类记分违法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10.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作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三)推动重点要素大监督、大管控。

11.强化营运客车动态监管。集中开展一次客运企业安全大检查行动,持续开展GPS动态监控专项检查,严格督促、倒逼企业落实24小时动态监控制度,对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立即通报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真正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作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12.强化校车安全监督管理。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开展一次校园安全检查,排查校园及周边道路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及校车企业排查清理校车安全隐患,严禁不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提供校车服务,落实校车安全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县教体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13.加强电动车安全监管。在九江市指导下,市监部门加强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含两轮、三轮及四轮“老年代步车”)进入市场。(牵头单位:县市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14.落实共享电动车上牌登记。完成对城区共享电动车免费登记上牌工作。(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15.落实共享电动车头盔配备。完成对城区共享电动车头盔配备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16.推行货车靠右通行措施。对全县国省道、县乡道流量大、货车通行比例高的路段,推行货车靠右通行管理措施,至少每5 公里增设一处货车靠右行标志,在事故多发平交路口增设“一灯一带”。(牵头单位:县公路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7.强化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推动工程运输车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完成对城区运行工程车安装放大号牌工作。(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18.突出施工路段安全管理。对全县施工路段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施工路段的常态巡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要监督施工单位设置必要的减速带和物理降速设施、以及派员在施工路段两端的进出口指挥引导车辆通行,对落实不到位影响交通安全的,要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城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四)推动共治格局大提升、大完善。

19.健全农村地区“路长制”管理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国省道、县乡道及村道三级公路“路长”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的责任体系,初步形成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作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0.充实农村地区“两站两员”管理力量。落实专项资金建设农村地区“两站两员”队伍,不断充实农村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力量;党委、政府高位推动,充实农村地区“两站两员”管理力量。(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21.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紧盯运输企业、车辆、路段等源头安全问题,充分发动县内各新闻单位在做好传统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广泛运用新闻网站、两微一端、H5、图文、短视频、海报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曝光隐患,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协作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22.严密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信息比对核查机制,开展在用车辆营运证和行驶证信息不一致问题排查整治,落实约束激励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协作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 年4月底前)

(五)推动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推广。

23.深化交通安全氛围营造。细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宣传措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银行、学校等临街电子显示屏,刊播文明交通宣传标语和公益广告,在全县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形成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协作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24.强化交通违法警示曝光。持续开展“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驾校黑名单”等曝光行动,曝光一批重点违法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公布一批在执法检查中被停业整顿的企业和停班整顿的车辆,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协作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25.优化交通安全警示提醒。密切联系高德、百度等企业,在导航软件中标注事故多发路段信息。驾驶人使用导航过程中,语音提醒驾驶人“事故多发路段请减速慢行”。(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26.固化事故预防工作机制。推动三大运营商落实交通安全提示机制,对事故多发路段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时精准推送“事故多发路段请谨慎驾驶”等短信提醒工作。(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协作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迅速部署推进。

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的具体实践,是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多发势头、稳定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好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责任落实,强化工作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特别是“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主动靠前指挥,深入一线督导,研究指导解决重大问题。要按照管理职能和方案要求,成立相应领导机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采取超常措施、超常手段、超常力度,挂图作战,清单化、项目化、专班化推进整改工作。要加大对行业监管、企业主体源头预防责任追究力度,倒逼相关主体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做好统筹协调,形成整治合力。

县“整治办”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总协调,统筹做好督促、协调、服务工作,综合运用会商研判、督导检查、挂牌督办、考核通报等手段,推动各部门履职尽责。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和系统思维,深化部门协同共治、齐抓共管,加强资源共用、信息共享,以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高效的防控体系,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4.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彝政办发[2011]4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五大伤害为重点的建筑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根据市建设局文件精神,召开局办公会议研究此项工作,并拟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推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

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坚决杜绝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零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我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制定方案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召开建筑企业动员大会、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以“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召开现场会,电视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专项整治的目的,并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

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此项工作要具体实施,一查思想,对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落实到位;二查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形势分析处理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查标准,对落后,淘汰的安全技术是否及时进行废止,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进行整改,要督促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正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及一些相应的安全检查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一查对标准规范的落实,模板、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二查对“三宝、-3-

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三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要督促施工企业对在建项目认真进行复查、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三)检查执法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1、检查执法阶段分二步实施,第一步各建筑施工企业自查(9月1日至10月30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对本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明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并对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2、第二步组织抽查(10月8日至10月30日)根据各建筑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检查的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这次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与四个阶段的总体要求,对五大伤害事故进行全面对比分析,检查评估专项整治的实际效果,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研究预防五大伤害事故的有效对策,-4-

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局决定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罗德芳 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陈 彦 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胡绍华 建设局建管股股长

李方文 建设局质监站工作人员

袁思伟 建设局质监站工作人员

罗中天 建设局质监站工作人员

曹良卫 建设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质监站,由陈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本行建筑业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目标,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我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企业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

专项整治期间,我局与施工企业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制度,掌握了解专项整治有关情况,各施工企业在此项工作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到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5.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五

交城县北关安居工程项目部

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状,制定交城县北关安居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全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安阳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交城县北关安居工程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合林

副组长:王艳军

组员:王合平耿继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办公室,王合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加大建筑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制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通过专项整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达到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三级以上重特大事故、预防和降低工伤事故的目的。

四、整治工作内容

1、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资金投入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从业人员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8)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企业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要落实使用;

(12)制订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计划;

(13)配备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2、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的安全使用(防高坠)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实行限期使用制度,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超过产品设计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安全保护装置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经检测金属结构和传动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2)物料提升机在安装使用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专业检测资格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完善物料提升机配套设施如:转料平台、卸料平台等,在搭设防护中应实行标准化、实型化,按省建设厅颁发的图集制作安装;

(4)物料提升机应安装可视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应能直观观察到料斗的平层和进、卸料情况;

(5)专业承包单位对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安装、拆卸的质量安全负责;

(6)机械设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定期维修,持证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7)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凡安装质量和安全保险装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处罚。

3、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施工现场人员均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2)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工作;

(3)强化各操作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对无证或持无效证件操作人员,企业应予辞退或强制培训,合格后再行上岗。

五、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七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五日各队组应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安全专职人员应认真组织对施工现场相关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加大现场监督力度。

(二)七月二十六日至七月三十日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队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对抽查中发现整治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队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治措施不力的队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凡发生重大事故的,坚决依法处理。

(三)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五日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6.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六

为全面贯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规范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和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业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应明确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 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5、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6、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司索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9、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二)基坑开挖和支护

1、施工企业要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方可实施。涉及深基坑等危险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派专人进行基坑的变形监控和监测。

四、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城市主干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工程。

重点企业:对近几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安全管理薄弱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重点整治阶段。5月份,各班组施工现场全面自查、全面整治。

第二阶段:整顿提高阶段。6-11月份,项目部全面检查,各班组安全防护方面重点督促。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项目部各班组结合工地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工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别 在7月初及12月份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项目部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理单位要审查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监管工作。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长陈政高近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坚决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 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整治内容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矿山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已经整合的矿井是否存在名义上整合,实际上各自独立开采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3)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4)爆破作业、爆破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及预防中毒窒息措施及爆破作业设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5)露天开采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要求。

(6)地下开采矿山是否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7)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现状,以及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及检测检验状况。

(8)地下矿山是否有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量、风速、风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及规程要求。

(9)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及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方案、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配置情况。

(10)排土场的选址阶段高度、推放高度、总边坡角、防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尾矿库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坝体超高、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等情况;

(7)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

(8)检查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9)检查企业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是否运行完好,抢险物资的准备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整顿关闭: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应履行而未履行延期手续,或者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2)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专篇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未履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按照《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辽安监管〔2007〕37号)的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于2007年7月31日后仍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4)露天矿山开采条件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5)露天采石场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

(6)矿山设计开采规模达不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规定的不同矿种的生产能力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7)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在实施停产整顿期间,未经整改验收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擅自开工生产的。

(8)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企业在一个矿区范围内超层越界,交叉重叠开采,已构成坍塌、透水、片帮、顶板冒落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9)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未申请立项审批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

(3)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审查或者不合格的;

(4)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

(5)尾矿库下游有工厂、居民区、学校和水源地、公路等公共设施,未经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勘察、坝体稳定性分析、调洪演算和现状评价的;

(6)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

(7)尾矿坝未经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生产运行的;

(8)尾矿库未经安全“三同时”审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9)危库、险库以及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10)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关闭的。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9月15日前)

1.制定方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量化任务,细化步骤,并认真抓好落实。

2.动员部署。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要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做到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措施得力,工作上务求实效,全面完成本次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并公开曝光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通过宣传,大造声势,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11月30日)

1.自查自改时段。从9月16日至10月1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工作。从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并加大安全投入,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2.集中整治时段。从10月11日至11月10日,各地区要集中力量,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整顿关闭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坚决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进行社会公示、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予以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期间,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和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12月31日)

各地要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凡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延期换证,并依法实施关闭;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安监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的原则,成员由各级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电力、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有序、协调、高效进行。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延期换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提请同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矿产资源开采证审批、年审关,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力度,对矿井开采布局合理,提出关闭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用地审批,加强用地审批后监督管理,取缔非法占地建设的尾矿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营业执照审批和年检,对达不到非煤矿山企业登记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发照。被注销采矿许可证和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收回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停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停产整顿期间,要停止爆炸物品供应,经整改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终止审批供应爆炸物品;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及经环评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有关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条件审批关,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好对露天矿、采石厂和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把好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要依法严惩直至关闭。

电力供应单位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凡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以及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要立即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

发展改革等投资管理部门要严把立项审批关,严格排查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对于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其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要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稳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的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从安全监管的,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治理资金,尽快消除隐患

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加大安全投入,解决本地区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 隐患。各级政府要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对公共安全及破产关闭企业遗留的采矿沉陷、尾矿库等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彻底根治隐患。

(四)强化监管,严防反弹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要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由专人负责,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进行严防死守,真正做到关实关死,严防死灰复燃。要强化责任追究,凡发现一处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已关闭的,未关实关死又死灰复燃,以及专项整治不认真、有死角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问责,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8.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八

实 施 方 案

2012年和静县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57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结合我县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2012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为更好地开展好2012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卫生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精心布署,制定“和静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哈斯木〃牙生 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彭炳格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杜 娟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

依斯坎德尔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科长

魏 琼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 各科室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协调工作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各类信息、报表、总结等。

二、做好日常卫生许可审查工作

严格按卫生许可审查程序,完成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卫生标准的,坚决不予办理;对

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做到各类证件认真及时制作发放,项目填写完整,数据准确,各类资料建档管理,建档率达到100%。

三、开展对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整治时间:2012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2、整治范围: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业管理办法》、《餐饮业卫生条件许可量化条件》、《餐饮业卫生条件许可量化分级管理条件》、《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开展对全县餐饮业、食品加工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托幼机构和学校食堂、旅游景点、建筑工地的专项整治工作。

3、整治内容:

(1)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查处率达到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索证制度建立率100%;查处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牛、羊、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2)查处餐饮业的两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餐用具的消毒、通风设施、留样登记、原料索证登记管理及各项卫生制度落实等。

(3)查处对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4)查处对辖区内“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有无“地沟油”、食用油的采购渠道、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情况、泔水的去向登记情况。

(5)开展对全县餐饮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两轮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工作。抽检餐饮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具碗、盘子、碟子、盆、杯子的消毒合格情况,按照餐具化验标准进行严格检验。

(6)开展对全县的托幼机构和学校食堂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六一”节前和中高考期间及各项重大节日期间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及时给予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9.202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九

当前“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料车”(以下简称“三车”)交通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事故多发,领导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三车”交通事故,确保全街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全区“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街道办事处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抓住源头、标本兼治、严管重罚”的原则,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预防“三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三车”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街道办事处成立“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三车”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街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从街道建设办、市容所、市容中队、安监办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社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

从xxxx年1月16日至4月16日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和集中整治阶段(1月16日至2月16日)。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宣传动员,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各社区要对辖区范围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规模、土方用量、用料量、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工程地址、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运输单位、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交通违法情况、交通事故情况等各类信息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上报街道“三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三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中整理归档,并根据“三车”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发生率,建立“三车”运营企业“黑名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施抄告制度,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全面遏制“三车”事故的发生。

(二)源头治理阶段(2月17日至3月17日)。完善源头治理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形成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和程序,各职能部门在“三车”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源头整治工作。

(三)长效管理阶段(3月18日至4月16日)。检查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充分调研,建立切实可行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职责

1、社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摸清辖区范围内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施工工地情况,要和辖区内企业和所在村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特别是要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在每一个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设工作派驻安全监管员或信息员,发放“三车”整治安全生产告知书,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的宣传教育。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对违反规定“三车”安全监管力度。

2、街道建设办要加强行业监管,加强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要会同社区分别与项目建设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渣土运输企业、货场签订“三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建设单位对“三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严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和标准的车辆和人员从事“三车”运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三车”安全专项治理的措施和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和查处工作。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切实落实车辆驾驶人劳动时间规定,保证驾驶人每工作4小时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对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由街道建设办请有管辖权的部门取消其生产资格,清除出渣土、建筑材料和混凝土运输市场。

3、街道市容中队要与辖区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整治行动,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三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注意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将“三车”交通违法情况和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区“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无证运输车辆反馈给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处罚。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改装、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从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建筑材料运输等严厉查处;对拼装、改装和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一律查扣,集中解体;对超期未审验的车辆和改装车辆责令停运、补办相关手续。从严查处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超限装载、违反信号标志以及不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管重罚“三车”偷逃、拒缴交通规费等违法行为。

4、街道安监办要将“三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全街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涉及有人员死亡的“三车”交通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企业、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同时报请市相关部门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5、街道市容所要加强对“三车”渣土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登记管理工作,发证时要会同区交警大队逐车、逐人上网比对,对超期未审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渣土、建筑材料、混凝土搅拌运输,记满12分及超期未审验的驾驶人不得驾驶,移交交警部门。督促车主和驾驶人使用改装密闭装置车辆,杜绝车辆驶离现场带泥上路,积极查处“三车”泼洒、污损路面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正环卫工人安全防护设施用品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路面和交通设施时,必须穿戴反光或发光背心,作业工具粘贴反光、发光膜。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路面清扫和保洁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6、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加强对“三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给予上限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社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把“三车”整治作为创建“平安畅通区”活动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对重点车辆单位和“三车”运输企业多次严重违法行为,定期排名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上限处罚,督促企业整改。对于发生一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三车”运输企业,除进行处罚外,直接列入“黑名单”,报请相关部门不允许为“三车”运输企业办理渣土许可证、市区通行证和营运资格证。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一次(含一次)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社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集中宣讲、展示宣传展板、横幅、案例图片、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安全行车等常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开辟宣传专栏,跟踪报道,对典型交通安全事故及问题突出的企业公开曝光,广泛宣传“三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拥护支持的良好的整治氛围。

(四)加强信息上报,确保政令畅通。对辖区内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三车”交通事故,各社区要在第一时间上报街道“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事故处置,做好应急管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

10.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十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预防建筑工程各类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伤害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其专项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是否为国家禁止

出租或使用的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是否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是否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等),以及模板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验收及使用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脚手架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搭设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对城市主干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和对近几年来发生过事故、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3、防高处坠落情况

临边高处作业和洞口作业时,是否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物料提升机安全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是否按要求设置、是否安全有效;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上旬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5-8月份,各地、各单位要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企业和所管工程项目,并深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阶段:督导检查阶段。9-11月份,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全面检查督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全省安全检查中作为重点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分析)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检查,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严格实施。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要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2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厅安监办。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安司,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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