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

2024-10-31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共8篇)(共8篇)

1.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 篇一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摘 要] 法制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尚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本文从立法、执法、监察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途径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原因众多,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完善是其根本原因。为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立法与执法环节,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一、加快《安全生产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应抓好两方面的立法工作:

[1]一是要加速规范创制,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现有立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1、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要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尽快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继续抓好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要继续推动地方立法,建立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法规体系,解决《安全生产法》中不可能包罗万象的一些具体亟须解决的问题。

2、彻底清理、修订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近百年来,英国颁布了一个又一个法律、条例,几乎过几年就重新修订一次。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自1972年6月8日颁布以来[2](P43)经过五次修改。我国大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很多又是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办法、条例等,如当前仍在执行且比较重要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五项规定”(即《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分别是1956年和1963年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有的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况,有的与现行法律相悖,必须彻底清理,该废除的废除,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这样才能与《安全生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法治是立法与执法的统一。在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相对滞后的时期,解决有法可依问题是第一位的。但是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

[3](P407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因此,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才是最重要的。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克服重立法、轻执法的倾向,在执法上狠下功夫。

1、依法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务犯罪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治层面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没有得到有效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特别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事故中的职务犯罪不能得到及时查处,一方面不能威慑和制止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中其他方面的和其他人的犯罪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重中之重是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尤其是安全生产中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和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正执法和平等适用法律的问题。公正和平等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最基本的原则性要求。但是,由于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特权性,往往查处难度很大。查处难度大表现在这些拥有权力的领导要么以工作失误和没有得到好处为藉口逃避责任;要么以事故是下面所为推托责任;要么避重就轻逃脱制裁;要么对查处工作设置重重障碍。特别是个别司法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迎合上司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在办案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方便之门,使犯罪分子非常容易地得以过关。司法机关必须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务犯罪过程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基本原则,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法治化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罪刑相适应的问题。实践中,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追究刑事责任的少,而且即便被追究了责任,往往法外施恩,随意从轻或减轻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讲都是知法犯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性,必须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处罚,否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且严格执法也将变成空话。

三是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因果关系问题。处理行为另一个不依法办事的极端是,当发生特重大事故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引起了高级领导的关注后,往往无原则的扩大打击面和无原则的加重处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必须看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这一原则,查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虽属于失职、渎职,但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第二,注意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况;第三,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影响再大,领导如何批示,也不能追究行为人与之行为不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才能体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要求。

2、依法追究重大安全事故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人,大量的生产事故与主要责任人的决策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减少或不进行安全投入的决策将直接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将直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据统计,80%以上的事故既与人的不安

[4](P38)全行为有关,也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另外,决策者的违章指挥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要冲破地方保护伞的保护关,冲破金钱铺路关,冲破以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代替刑事责任关,依法严厉查处重大安全事故中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要加大处罚力度。只要规范了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他们能够严格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相信安全生产形势必将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3、处罚前移,追究事故隐患罪

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W.Heinrich)提出的1:29:300事故法则即事故的统计规[5](P32)律表明,要消除一次死亡重伤事故以及29次轻伤事故,必须首先消除300次无伤事故。海因里希的1:29:300法则的意义不在于比例数本身,而在于揭示了一起死亡事故的出现必然具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基础。也就是说,防止灾害的关键,不在于防止伤害,而在于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即必须减少大量的未遂事故。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关键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原则是建立在发生事故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只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制度违背了事故控制规律,极不利于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建议修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认定依据,“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也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处理。发现事故隐患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负有监督检查者不作为的责任,特别要对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监督整改的责任人进行加倍处罚。

4、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在2005年开始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大胆地探索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地方政府一旦作出矿井关闭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抗拒执法的予以严厉惩处。有关地方政府还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实践证明,在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起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符合我国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能够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形成震慑威力,使不法分子不敢无视法律的尊严,铤而走险。这种联合执法的经验应当认真总结,尽快推广到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中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三、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安全监察体制

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所采用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实行政府部门垂直监察体系,如美国和日本;第二类是受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执行监察职能,这类体系在政府下不设专门监察部门,而是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明确授权由政府指定机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监察企业安全卫生工作,如英国和巴西;第三类是政府部门和工作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承担监察任务,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协调、仲栽和特大事故调查,而工伤保险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则承担对企业的现场巡查等检查工作,如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多数欧洲国家。

无论哪一种监察体制,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和监察。德国型的监察体制必须有强大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援,我国社会保障型的工伤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显然不具备实行这种监察体制的基础条件。英国模式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但实行这种监察管理模式的前提是建立具有权威的三方协调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应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实行强有力的中央垂直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这种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基本模式是:国家成立中央直属的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总局,其职责是统管全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将目前属于各地政府或特殊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离出来成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分局,大型企业内派驻直属监察分局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组,监察分局直属国家监察总局领导,负责本地区或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向国家监察总局负责,其监察工作不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国家要授予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独立的监察权、处置权、惩罚权,监察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专业的监察能力,其资格认证要由国家的专门机构进行。初任监察员的选任可参照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选任办法,先举行任职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再经过一些法定程序逐步选拔进入安全监察机关。要切实保障和逐步提高安全监察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加强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真正树立公仆意识,用依法行政的理念武装他们的头脑,规范他们的言行,全面提高现有安全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步淘汰不合格人员,不断为安全监察队伍注入新的血液,确保安全监察工作高效、健康运转。

此外,要充分发挥民间中介组织、科研机构等部门在安全监察中知识、科技、人才、资金、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与他们合作。依法正确地发挥工会等维权组织的作用,积极

[6]大胆地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指导和帮助,形成以安全监察部门为核心的企业、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和维权组织等有关方面广泛参与的安全监察社会体系。

[参考文献] [1] 沈萍.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考[OB/OL].安全文化网,2005-6-13. [2] 刘铁民.迈向21世纪的中国劳动安全卫生[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3]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吴穹,许开立.安全管理学[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5] 陈喜山.系统安全工程学[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 [6] 康树华,张中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因与防范[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6).

2.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 篇二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和规范主要分两个层次, 一是作为普适性的法律规范, 一是作为特殊性的法律规范, 与此相对应地, 除普适性法律规范中老年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外, 还包括以下特别权利: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司法救助的权利优先立案的权利、先予执行的权利、参与社会活动优待权。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分析, 以下几类案件是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纠纷的多发案件, 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财产分割、房屋产权等财产领域及遗弃、虐待等人身权领域:

1.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受到侵害;

2. 老年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3. 老年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老年人财产受到侵害,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因遗产继承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的纠纷。例如, 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要依法带走或处理自有财产时, 受到子女、亲友或家族阻拦, 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2) 以赡养为借口, 子女攫取老人财产, 或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 在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目的达到后, 遗弃、虐待老年人。

(3) 侵占老人房屋的产权。如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 仍占据老人住房;成年子女冒领本应属于私有房产主的老人的拆迁补偿款, 不少房产纠纷还连环引发了赡养纠纷。

(4) 再婚又离婚所引发的财产问题。由于再婚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模糊, 加之双方原子女的不当干涉, 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及与再婚老人的遗产纠纷。

据相关资料和有关调查显示辽宁省农村老年人诉讼案件占比例大, 有些地方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老年立法的重大研究意义

(1) 体现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也是我国21世纪要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我国将步入快速老龄化社会, 老龄法制建设也是我国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有必要加强老龄法制建设对于老龄人口有很强的地方特点, 若要有效实施对老龄人口问题的处理, 应有一整套系统完整的法律框架与完善的对策

(2) 保障基本人权, 强化和谐社会

加强老龄法制建设, 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我国已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实现从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 实现了对人权价值和地位的新提升, 是人权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老龄法制建设的根本宗旨就要求以人权保障作为立法基础, 实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强化和谐社会, 应对老龄人口不同诉讼案件和各种社会问题, 建立统一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十分必要

(3) 实现代际平等, 体现代际公正

加强老龄法制建设, 就是要以社会公正理念设计一套维系代际平等的法律制度。社会公正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都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通过建立、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保障体系, 在代际之间合理地配置资源, 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代际平等, 建立一个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

(4) 实现国际接轨, 体现辽宁省的责任

联合国有关老年人问题的决议要求各国通过立法, 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与国际接轨, 我国早在还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1996年, 就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 体现了我国与国际接轨的努力, 另外, 中国在一国之内使用包括法制建设等手段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努力, 这也是中国体现大国责任的重要体现。确立辽宁省老龄人口立法的框架和完善的对策同样也是体现责任的重要体现

三、我国老年立法的经济因素

目前的人口年龄结构处在“人口红利”阶段,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分析, 这一阶段的劳动力人口比例进一步下降, 至2050年, 老年人口比例将高达30%。其中, 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448万, 占老年人口的21.78%, 这意味着我国人口的老龄高龄化。一方面, 这一阶段, 老年人口数量和老龄化水平都将迅速增长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并迎来老年人口规模的高峰。另一方面, 2031年到2050年, 中国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人口抚养比将分别保持在60%-70%和40%-50%, 是人口老龄化形势最严峻的时期。此外, 据李京文院士预测, 预计2030-2050年我国劳动力数量逐步下降, 2030年后, 劳动力人口的比重将不到一半, 2043年前后非劳动力人口将达到峰值8.21亿, 占当时总人口的一半以上, 并且在非劳动力人口中, 老人将占大部分, 这种人口结构将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由此可见, 在正确处理老龄人口诉讼案件中, 即便有完整的法律依据, 要达到好的处理效果, 还需要完善的社会制度和机制, 才能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摘要:我国老年人的立法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 对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一直是我国立法的重点。但是要研究我国老年人的立法首先要对其基础理论做研究, 即其立法的现状、意义以及影响立法的相关因素。只有做好这方面的研究才能对老年人立法的背景有所掌握, 才能构架我国针对老年人的立法。

3.财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一、财政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法制建设的加强,国家虽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财政法律,但目前现行有效的财税法律仅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财政基本法、财政监督法等还没有出台,在现有的财政法律中,除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已重新修订外,其他法律不同程度地存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财政行政法规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不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既导致改革措施难以有效实施,又可能造成财政行政行为违反现行法律。

2、财政法律制度总体立法的层次不高的问题。在财政法律体系中,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过少,大多数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由于没有财政基本法,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财政税收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时不一致,给执法造成很大困难。例如农业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以及计划生育、卫生、环保、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行政法规,都具体规定了有关经费必须占财政预算的比例或增长幅度的内容,加大了预算法的执行难度。对于一些地方财政来说,由于财政困难,在执行时就无法做到同时兼顾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财政法律体系中,由于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层次低,透明度不高,?给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3、财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随着财政职能的逐渐增多,财政执法任务也在增加,对财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能力与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总体上财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执法中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况一定程度地存在。执法不合法表现在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该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履行或履行不恰当等;执法不适当表现在执法标准不一有失公正、不适当的方式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等。这些问题表明,规范执法,依法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仍是我们依法理财面临的重要问题。

4、法制意识、依法理财观念不强的问题。虽然通过近30年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财税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推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进程。但在财政工作中,一些单位在管理上重分配、轻监督、避程序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是在社会环境中,由于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对有关财政法规的执行时有意或无意逃避财政监督,违反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财政观念。

二、对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加强立法,规范财政执法,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夯实执法基础。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就是要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建立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因此,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制定财政基本法,再分层下设若干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包括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财政监督法等以及法规、规章,由财政基本法统领,各司其职,结构上各法之间、法与法规、规章之间在内容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系统性。当前财政立法中应尽快研究财政基本法律制度,对财政立法的原则、立法体制与管理体制、财政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等做出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形成不断完善的财政法律体系,使整个财政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财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财政立法要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二是加强财政规划。立法规划是做好财政立法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立法规划,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三是处理好横向纵向条块间的利益关系,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时,应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财政法律法规的统一性。

3、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政执法,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绩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职责,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对财政法律的遵守和执法情况纳入制度评议考核;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办法,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确保财政管理的合法有效。各级财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财政执法权,这是财政执法合法化的基础。三是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建立公正科学的财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财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公开财政执法依据、决定过程和结果,这是财政执法规范化的关键。

4、强化财政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既是依法理财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紧扣时代主题,紧跟时代步伐。在财政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财政干部应深入学习和宣传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基本理论,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密切联系财政改革和发展,深入学习和贯彻各项财政法律法规。要广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和遵守财政法律法规,用行动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促进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4.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 篇四

摘 要: 涉案财物是警察法律关系产生、联系与发展的“媒介”。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牵涉面广。在涉案财物的管理中,存在着收押随意、“有钾无案”、“保而不全”等问题。由于涉案财物的取得、保全和处置等具体管理业务, 通常是借助于刑事和治安行政有关强制性措施和手段的运用而进行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几多缺失, 并不是简单而浅表的财务管理中的“收付存”制度问题, 而是关系到相关法律缺陷、执法自由化、监督机制存在“间隙”等若干深层次的公安法制建设问题。

关键词: 涉案财物 管理缺失 公安法制 治安管理

涉案财物是警察法律关系产生、联系与发展的“媒介”。由于涉案财物的取得、保全和处置等管理业务,通常是借助于刑事和行政有关强制性措施和手段的使用而进行的,因此,从本质上看,认识和解决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收押随意、“有押无案”、“保而不全” 等诸多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如何完善一般财务管理意义上的“收付存”问题,更多的是如何端正公安执法思想、严格公安执法行为的问题。本文试就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的缺失及其相关的公安法制建设问题作些探讨。

一、对涉案财物范畴的认识 广义上的涉案财物是指同案件发生、侦查或查处活动、处理结果等有一定联系,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收取或扣押、收缴、追缴、保全与处置的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有关实物等。从公安具体业务的联系与发展的各环节来看, 涉案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证据意义性的财物。主要指扣押的证据性财物。

二是收缴或追墩的财物。主要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非法财物和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等。

三是信用抵钾性的款项。主要指刑事取保候审保证金和治安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

四是执行准备性的款物。主要是指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向当事人暂收代管性待转付的款项我省称之为“ 预交款”, 以及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款或拒不支付被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等, 而被公安机关强制扣押待拍卖折抵的财物。

五是没收和罚款性的款物。指已被裁决作为没收处理,但尚未完成拍卖上缴国库的财物,以及当场处罚尚未解缴国库的款项。从终极归属来看,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将分别属于案件有关当事人和国家所有, 公安机关只有依法履行代管、处置的义务,没有直接使用的权力。不仅如此,公安机关在履行这种义务时,在时效还应受相关法律的严格限制。

二、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的缺失

涉案财物作为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载体,其在管理中所涉及的范围、程序、收取幅度、保存时限、取得方式等问题,虽然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作过一些规定,但从具体执法实践特别是治安行政执法方面来看,仍然存在着内容欠缺、概念模糊以及相关法律体系不协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钾方便,钾期无限。据调查,近几年来,许多基层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时,普遍存在着向违法嫌疑人收取“取保候查”性保证金的现象。其收付规模占了整个涉案款项总额的绝大部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单位缺乏应有的审批程序,由经办民警说了算, 即使是个别数额较大的案件,也只是由办案单位领导批一下。在扣押证据主要是治安案件方面、收缴违法所得财物时,不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或缺乏扣押清单,或缺乏当事人或见证人的签证在案件终结对扣押的证据或收缴的财物作出没收裁决时,不按法律规定另开没收收据,或者缺乏告知手续。这些收押和收缴的款物,其中相当部分一押就是好几年,既不退还或退赔,又不按法律程序及时没收或进行拍卖以上缴国库。至年上半年,笔者所在地区的十多个县市,待处理的涉案财物金额高达亿余元,其中押期年以上的就占了一大半。

(二)“有钾无案”,处里困难。在查扣的涉案财物中,有的既找不到对应的案卷资料,又没有当事人的地址,甚至连经办民警也难以确定,成了“三无案件”,给涉案财物的处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保而不全,移用严重。保护涉案财物的安全完整,是公安执法中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涉案财物的保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中间环节。从实物方面来看,涉案实物的丢失、调包、损坏现象突出。由于在取得各种涉案实物时,手续简单,存在着诸如扣押清单没有套印编号,缺乏见证人的签证主要指治安行政案件类或对实物品质的鉴定一般指除赃物以外的等现象,又没有可行的内部牵制制度约束,涉案实物的保全混乱无序,甚至出现丢失、调包等情况,使得涉案实物保而不全。此外,由于受办公条件和警力的限制,许多公安机关无法设立专用仓库和专门人员对涉案实物进行保管,以致大量的涉案实物长期露天堆放或整仓积压,损坏现象比较突出。从涉案款项方面来看,由于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经费保障的严重困难和危机,坐支、移用的现象相当严重。据调查统计,笔者所在地区约有三分之二的县市公安机关发生了移用,个别县市公安机关的移用金额甚至将近二千余万元。

三、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立法有缺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公安机关查处治安行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格式是程序和实体的统一体。建国后,该《条例》虽经三次修订和修正,但仍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治安案件立、销案审批没有规定,立案标准不明确,案件查结时间无期限二是证据收集方式、程序、保全时限等等都没有法定要求。这既是前阶段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业务管理上存在立案不实、执法随意等突出问娜的重要原因, 更是涉案财物管理中出现随意扣押、押期无限的主要根源。

(二)执法自由化。治安取保候查无法可依和刑事取保候审有法不依也是造成涉案财物管理缺失的重要原因。“取保候查”是各地在查处治安案件时使用频率最高的行政强制性措施和手段。有少数办案单位简直发展到了“无押不成案”的地步。由于法律对治安行政案件在立案标准、审批权限、查结时限等方面本来就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查”在法律上也从没有被确认,加上公安执法实践中处在警察法律关系不对等地位的当事人的无奈而“默契”的“配合”,于是,执法中的自由化就难免了一些本可以即查即处的案子,因种种原因可以让它先押一下一些没有更多嫌疑价值的被传唤者也被先押一点再说甚至一些小案子可以多押一点,一些较大案子还可以长押淡化或一押了之。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些办案单位在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期限使用, 由此带来大量保证金的长期收押。另外,一些地方的单位结案不退款的现象也相当严重。

(三)监督有“间隙”。长期以来,作为公安内部管理重要措施的执法检查和财务检查,几乎是每年一度必须例行的公事。遗憾的是,前者更多的只着眼于被查单位给定的一些个案和在有关比例数字上指点缺失,而对许多长期“有押无案”、严重移用等现象缺乏应有的关心,后者的工作目标一般也仅仅停留在如何监督涉案款项安全完整上,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成了执法监督遗忘的角落。如果说公安执法有关强制措施的使用不当是促成涉案财物大量“积压”的主要根源的话,那么,财务监督机制运作的失调则是造成巨额涉案财物被移用的主要原因。财务监督作为公安执法在涉案财物范畴的辅助胜监督措施,其运作过程本应是银行、财政、公安“三位一体”式的互动体系。然而在现阶段,许多地方的开户银行只管存款余额,财政局只关心正常预算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公安局通常也只重视局本级预算经费的收支平衡,而对各办案单位代管性的涉案款项的安全完整问题缺乏应有的监督, 以致造成大量的涉案款项被长期移用。此外,各地财政“明脱暗挂”的罚没款返回政策,更为移用行为提供了借口—大量的涉案款项被当成了“准罚没款”。

四、若千思考与建议

规范的涉案财物管理,应该体现警察执法程序与财务控制制度在过程上的相对统一。而在具体公安业务工作中,公安机关应该使有关涉案财物通过合法的程序进人涉案财物的范畴,在合法的时限内履行安全完整的保全义务,并经过合法的途径实现各自的归属。

(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巫须完善。执法公正,不仅要实现结果公正,而且还应体现在追求结果公正过程中所采取和运用的各种措施和手段的公正。措施和手段的公正与否,常常以其所涉及的范围、方式、力度、时限等具体形式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涉案财物管理中的几多缺失,正是公安执法中有关强制性措施和手段在运用上显失公正的具体表现。这应该是当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巫须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1994年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历经十余年的公安执法实践证明,其在立、销案程序、立案标准、证据取得方式、查结时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正是由于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当前治安行政执法自由化的蔓延。这也是该《条例》巫须完善的重要理由。

(二)加强对涉案财物大范围的专项清理。公安执法从整个国家司法体系的运作来看,处在检察、审判的前置阶段。执法实践中又常以影响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为载体,来确认和调整某种特定的警察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相当数量的涉案财物。这些涉案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地区都有几千万元至上亿元,牵涉面广,存积时间长久,其所隐藏和涉及的许多执法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笔者建议,各地公安部门很有必要彻底地进行一次涉案财物专项大清理活动。在清理活动中,要针对一些性质较严重、扣押数额较大、时间又特别长的个案,以及扣押未了案件数量多的民警,进行重点的督查, 以有效地解决当前涉案财物管理中的有关缺失及其相关的深层次执法问题。

5.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 篇五

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法制观念

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认识不够。由于我国有着长期的封建统治的历史,人治作为一种执政方法,早就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根深蒂固。我们的干部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只关注行政命令,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有“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说法。所以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发放行政许可等方面,都存在抛弃法律,自行其是的现象。其次是干部群众缺乏法制观念。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轻视农村法治;有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谈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违法;有的农村干部仍搞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低和素质普遍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很多,而法律顾问知识素质就更低,法盲的数量远远超过文盲的数量;广大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借助家族、村社和家庭的力量解决,而不相信法律。

2、立法严重滞后,影响新农村建设

农业立法方面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立法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40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为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农业立法方面问题仍然存在很多:比如农业立法滞后;农业立法薄弱;农业立法质量不高、层次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导致了农村法律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也造成了各级政府在制定农村政策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标准,各行其是。

3、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情况混乱

由于各地法制建设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在执法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农村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农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现行法律规范对农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农村行政执法不一;农村行政执法依据不全,权力交叉,很不完善: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农村行政执法工作受政策干扰明显,使农村行政执法步履维艰。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对策

1、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努力做到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奠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切实加强农业立法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进一步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农业立法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但一定要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要坚持大力推进农业市场化的原则。农业立法要转变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体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的重要地位,而不能走过场片面强调行政管理的老路。农业立法要始终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普遍。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靠法制。农业立法要坚持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要在抓紧农业与农村经济方面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调整农村社会生活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农业立法还要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衔接。

3、严格规范农村执法行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重视执法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农业行政立法质量,明确界定农业管理机关行政权的权限。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主体,调整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有机结合。二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三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农村行政执法条件。四是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农村行政执法行为。要真正达到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目的,不仅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要通过严格而规范的执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的环境,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党致力解决三农问题的大手笔,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充满挑战的事业。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工程顺利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们对济南市所辖章丘市、历城区和长清区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调研情况,目前新农村法制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部分法律条款与政策相互抵触。比如,《农业法》中关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等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落实到位;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抛荒田转包他人,务工人员回村后就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讨要承包地,而转包人则以《合同法》来捍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在现实中也有相矛盾之处。二是村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需要增强,农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村财务运转、村民选举以及处理涉地问题的过程中,村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在对长清区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农民在他们遇到维权和用法的事务时,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在这个街办,每月都有20件左右的信访案件,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三是农村“人治”的传统要远远大于“法治”,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变相违法征地、不按标准及时给付征地补偿,随意变更土地承包,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治安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在: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例如,2006年,长清区法院判处刑罚的308名罪犯中,农民274人,占罪犯总数的89%,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等等。此外,对坑农害家的假农资案件、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医疗、教育机构乱收费现象执法和打击力度不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针对性弱、涉及面小,农民外出打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也是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政府农业宏观调控、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经营、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农、林、牧、渔、工、商、运、建、服等各个农村产业,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一,根据新农村法制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农业法》。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发了三个“一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新阶段。而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从指导原则、体例结构、以至于具体规范设计上都未能体现这一基本的精神。应该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和程序、社会主体对农业投入、农业外资的引入等问题。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对现行的种粮补贴、粮种补贴和购臵农机具三种补贴进行规范,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以及在农业补贴过程中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健全对政府扶持、保护农业发展的相关责权的监督机制,农业法中应对法律监督以及合法权益受损的社会主体对责任机关的诉讼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1[1]

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有人把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概括为“六通、五改、两建设”。“六通”即通路、通水、通气(燃料)、通电、通讯、通广播电视,“五改”即改厕、改厨、改圈舍、改校舍、改卫生所;“两建”即建公共

活动场所、建集中垃圾处理站,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在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比较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

其三,通过法律促进农村的医疗、教育体制改革。“看病难、上学贵、社会保障差”仍是新农村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医疗和教育体制改革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加以通盘的考虑。近年来,国家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计划到2010年,中国农村将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约7亿人,使绝大多数老百姓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比如《农村合作医疗法》,明确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形式,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义务,筹资及法律监督方面的事项,以利于实践中的运作。同时,出台配套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医疗。推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也要对此进行立法规范。对于义务教育,国家修改了《义务教育法》,率先在中西部农村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可谓教育改革的一大进步,下一步应继续抓好落实工作,以法制保障改革的成果。

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都要认真进行修订。

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臵;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扩大普法宣传广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避免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较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上,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场所、媒体和平台,采取戏曲、文艺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需要什么法,就普什么法”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让群众对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留得住。第四,保障普法经费,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力气保障普法经费的稳定,要把普法经费列支到财政预算中去。同时要加强农村司法所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以有助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

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制度。它使农民的权利得以维护,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大力发展这一制度,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

6.法制建设 篇六

为全面贯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市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义务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增强教师依法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观念,增强广大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教育的观念,明确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调动其送子入学和保学受教的积极性。

二、宣传重点

1、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创新性的结合,在保证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2、大力宣传《教师法》。

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立足于“学高为师、品正为范”的总体要求,坚持德育教育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相结合,本着“以德修己,以德育人”的原则,以达到铸师魂、修师德、树师表、练师能的目的,塑造自己为拥有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的教师。

3、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切实营造全社会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增强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了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弱势青少年的良好氛围,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活动时间

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30日

五、活动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3月10日-4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方案。

2、书写标语、出好义务教育的宣传专栏、黑板报。

3、通过“带法回家”、组织学生向家长和亲朋好友宣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少年、儿童宣传义务教育法。

(二)集中宣传、学习提高阶段(4月16日—10月20日)。

1、学校将通过教师会,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特别是《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及主要变更内容。教师在上课时,根据教学实际,有机地渗透教学《义务教育法》。

2、少先队要通过黑板报等普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3、学校要以主题班会、手抄报等形式,宣传、普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4、学校召开一次家长会,以家长会为契机,积极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5、适时开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测试,提高《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实效。

(三)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30日)

1、认真检查我校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梳理贯彻实施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2、进行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六、活动要求:

1、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本方案,周密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此次学习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2、切实贯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落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相关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3、要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活动与学校工作结合起来。要与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相结合。学校要摸清学生底子,健全学生档案,建立有效的控辍机制,形成全员控辍的合力。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和师德建设,全面实 施素质教育,多把注意力投入到学困生身上,帮助他们不断增强学习的信心,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2017年3月14日 2017年职工普法教育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汝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工作方案》的工作布署,结合我校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一)建立一个机构

我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深入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工作,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组 长: 高帅领 副组长:赵凌燕 李会亚 成 员:各班班主任

(二)完善“两个制度” 1.师生的学法制度。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12.4普法教育的要求,并结合每年下发的青少年学生学法计划内容,组织进行比较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学法情况考评制度。学校每学期、每学年都要组织对师生学法用法的情况进行考评,对学生的学法守法情况要写入学生的操行评定内容;对教师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考评应与考核和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有机结合。

二、活动时间:

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三个专题”教育活动

1.开展一次“青春自护”专题教育活动。未成年学生自护教育是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必修课。提高未成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未成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和社会保护功能的自

觉性,是防止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最有效的途径。2.开展“一助一教育和矫治工作。针对个别未成年学生进入网吧、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不道德网络聊天等突出问题,开展”一助一“志愿者矫治和青少年同伴教育。

3.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做到”四个结合“ 1.法制教育与健康教育(2017社区春节活动方案范文700字3篇)要有机结合。”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五个领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 全应急与避险“。我校采取集中授课和专题授课的形式,纵深学生法律意识。

2.法制教育与”警校共建“活动相结合。我校主动邀请法制副校长张良平同志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并召开了一次有法制副校长参加的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联席会,规划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讲解,使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增强。

3.法制教育与特殊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相结合。2017法制教育活动方案2017法制教育活动方案。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犯罪现象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我校要继续实行”德育导师制“,大力倡导教师”爱心“教育,树立”转化一个学困生与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光荣“的观念,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4.法制教育与创建”平安学校“活动相结合。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遏制师生违法犯罪,是”文明平安学校“创建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我校要把师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法制教育的形式和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机制,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构建和谐、平安、文明的校园。

四、主要活动: 1、3月30日学校利用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要求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珍爱自己,善待他人,做一名文明守纪的好学生。特别要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2、黑板报宣传。

4月中旬,政教处负责出一期”法制教育“为主题的校

黑板报。各班负责班级黑板报,主题为”学法守法,珍爱生命“。4月18日,政教处负责检查评比。

3、主题班会。

各班利用周三班队活动时间,进行”学法守法,珍爱生命“、”心理健康教育“为主题的班会。班主任做好思想引导,并做好班会活动记录。

4、”法制在我身边“征文比赛。

各班学生对法律常识进行大讨论,联系身边事,谈谈遵法守法的重要性,进行”法制在我身边“征文比赛,文体形式不限,内容健康真实,精神积极向上。各班推荐1-3篇优秀作品,于4月21日前上交政教处,进行评比。2017年3月22日,东赵落中心小学开展职工普法教育活动,纸坊镇中心小领导也参加了此次会议。2017年3月25日,东赵落中心小学开展《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全体教师参加了此次会议。第八周国旗下讲话:

关爱他人,快乐自己

五二班 徐田田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的讲话的题目是《关爱他人,快乐自己》。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女孩经过一片草地时,看见一只蝴蝶被荆棘刺伤。小女孩小心翼翼地为它拔掉刺,让它飞向大自然。后来蝴蝶为了报恩化作一位仙女,对小女孩说:“请你许个愿吧!我将让它实现。”小女孩想了想说:“我希望快乐。”于是仙女弯下腰在她的耳边细语了一番就消失了。后来,这个小女孩果真快乐地度过了一生。透过这个故事,我们懂得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关爱他人,才能快乐自己,并在关爱他人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生命价值。力所能及地帮助身边的每一个人。“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只有你慷慨地付出,才会有惊喜的收获。有时,成功就是我们不经意间付出的回报。

大家一定听说过“盲人提灯笼”吧?也许有人要取笑盲人:“你走夜路总提着一个明亮的灯笼,真是多此一举!”可盲人却欢天喜地说:“这个道理很简单,我提灯笼不是为自己照明,而是让别人容易看到我,不会误撞到我,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安全,也等于帮助别人,这样别人快乐,我也快乐。”是啊,我们生活在这大千世界中,对别人的关爱就像一个接力棒,我们传递给别人,别人传递给另外一个人,这样快乐就会传递到更多人那里,彼此相连,互相关爱。在这个大集体中,我们都喜欢关爱他人的感觉,更喜欢被关爱的感觉。同 11 学身体不舒服,给他递杯热水,亲切地问候几声;同桌忘记带橡皮,悄悄地递上一块;同学学习有困难,主动给他分析、讲解......关爱帮助他人就是理解别人;关爱帮助他人就是心中装着别人;关爱帮助他人就是在别人快乐的同时,把快乐带给自己。

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就应该快乐在同一个地球上。关爱他人,关注多姿生活,关爱多彩生命。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成为一个自己快乐,也能够给别人带来快乐的人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2017年3月22日

2016法制教育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校普法、学法、守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二、教育内容:

此次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月的主要宣传内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交通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活动时间:

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

四、邀请嘉宾:

律师谢捷女士、法庭庭长或警察,电视台珠江频道倪卓宏主任、电视台《五年级插班生》主持人彭sir、电视台新闻组记者、电视台专栏摄制组,区教育局局长,区少先队中辅导员李群英及各校德育行政和大队辅导员。

五、参加人员:全体师生、家长委员会成员以及部分家长(每班邀请十位家长参加活动,其中邀请部分家长进行”法律对对碰"讨论、以及法律插班生和少年法庭活动)。工作分工:

1、邀请嘉宾及签约合同——学校领导负责

2、邀请家长——大队部及各班班主任负责

3、讨论与修改活动方案——谢捷律师、珠江频道倪卓宏主任及摄

制组、学校领导、大队部

4、法律对对碰——讨论案例:谢捷律师 ——彩排:珠江频道摄制组、大队部

5、少年法庭——剧本:谢捷律师及珠江频道摄制组 ——主持人:谢捷律师 ——彩排:大队部

6、法律插班生——案例或题目(谢捷律师)——主持人:彭sir ——组织与排练:大队部 活动程序:

一、签约仪式

1、李校长与学校法律顾问谢捷女士进行签约。

2、颁发聘书聘请学校法律顾问谢捷女士。

二、法律对对碰

1、主要对象:

一、二年级,2、主题——在家做个好孩子,3、时间:15分钟【2017年职工普法教育活动方案】 初定形式:邀请一二年级各级2名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为亲子组,老师代表4名为教师组,教育局领导、律师、及德育科长、校长为专家组;针对以一二年级学生心理特点设计的案例进行不同观点交流。

三、少年法庭

1、主要对象:五六年级。

2、主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3、时间:20分钟

初定形式:四五年级学生代表扮演法庭工作人员,家长扮演被告人与原告,进行模拟法庭演示案例。

四、法律插班生(三四年级——在校做个好学生)

1、主要对象:三四年级。

2、主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3、时间:20分钟

初定形式:请李辉亚主持,家长与学生反串角色进行问题竞答。

五、宣布活动结束

2017年5月8日,五年级一班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全校师生参加法制宣传教育讲座 2017年5月22日,邀请汝州市刑警队职工给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活动现场,学生们听得很认真。校园法制板报 东赵落中心小学依法制校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学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法制环境,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使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制度。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安排。

2、实行依法治校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集中研究一次依法治校的开展情况,布置依法治校的有关具体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学上,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做到遵章守纪,依法从教。

4、加强民主治校,完善教代会、校务公开等制度,调动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坚持开放办校,充分发挥家长、社区等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广开言路,定期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6、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普法规划,制定具体普法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师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师生的守法、护法意识,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杜绝随意侵害师生权益的现象,建立并实行校内申诉制度。

8、在后勤方面,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学校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为学校办实事、好事。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严禁乱收费。

9、把依法治校的有关工作内化为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各种工作责任目标来落实。

10、建立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实行任务分解,按期检查落实,将依法治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7.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 篇七

一、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建国以来, 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建国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 二是改革开发之后[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帷幕, 打破了人民公社的旧体制, 改变了以往的生产关系, 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在此期间, 党和国家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应加强对农村各类经济形式及活动的法制管理, 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另外, 加快了农村的执法机构建设的脚步, 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具体而言, 我国现阶段新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一些成果。

(一) 农村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 党和国家对新农村的法制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同时也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宜的法律法规。其中《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企业法》[2]等构成了农业法律体系框架。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农、林、牧、渔、工、商等各个行业, 使农村发展的各领域都有法可依。

(二) 农村执法监督体系初见成效。

为了有效实施农村法律制度,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执法监督体系应运而生。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了各级执法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意味着将执法正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体制的建立, 也确保了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将可能发生的执法冲突最小化, 为政府和执法机构在村民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另外, 在各级涉农机关中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接受人大、群众以及舆论共同监督的监督体系, 还完善了机关内部专项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评议考核机制, 有效提高了政务活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三) 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实施, 以及在政府的宣传和倡导下, 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高,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也明显增强。在农村, 普法教育也被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上工作日程, 派专业人员下到各个乡镇, 组织村民参与法律学习和讲座等不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3]。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 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的认识, 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也有了进一步的认知, 部分农民学会了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向懂法、用法的新型农民转变。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这些成就并不能掩盖新农村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与相对发达的地区比较而言, 我国贫困地区的表现尤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

(一) 农村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我国农村立法已取得一定成果, 但是相较于城市建设, 不论是农村的法制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远远落后, 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调整, 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金融信贷、农业投资以及农产品国际化等方面都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甚至出现了法治缺位的现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自1979年以来, 与农村建设发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仅占同期法律法规总数的4.32%和5.29%[4]。虽然我国已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 但是由于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 导致农村建设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有效实施, 使得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 致使政策威慑力低、质量不高。农业法律的分布不均以及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 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等价、自愿、有偿的原则和理念。

(二)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

农村基层的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 但是由于我国一直存在官本位思想以及直线式领导的模式, 导致大多乡镇党员干部缺乏自主灵活性并且多数均以“实干”和“实效”为原则, 忙于农村日常生产生活, 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与学习。因此, 农村的党员干部对我国新出台的法律以及相关政策基本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 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受中国几千年的人治思想的影响, 在农村干部的心中认为“劳心者治人, 劳力者治于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常常将“人民公仆”几个字挂在嘴边, 心里却依然认为公仆是人民。农村基层干部始终不能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转到服务和“法治”的轨迹上来。总而言之, 国家政策在农村的推进与落实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方法, 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颠倒了主仆关系, 同时所采取的“高压政策”在日常生产、生活、工作中也导致群干关系紧张, 无法深入了解群众所想、为群众谋福利。更有甚者在工作中采取不管不问的做事方法, 这就使得农村矛盾激化, 战斗凝聚力减弱。

(三) 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执法力度薄弱。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 由于司法机构的不健全, 往往使得二、三个农村聚落才有一个中心法庭进行协调与管理。有人称之为“资源整合”。但是当发生纠纷需要法律支持时, 由于基层编制的问题也导致大多数乡镇的司法人员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 在自身都不懂得法律的同时是无法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司法调解员的调节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为此, 农民不仅需要奔波, 而且在通过立案、传询、开庭等程序解决实际问题之前也早已经失去耐心。同时, 高昂的诉讼费有时也会高于诉讼带来的收益,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也将使得胜诉后的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制建设的滞后、司法机构的不健全, 导致执法体系既薄弱又混乱, 无法适应高效执法的要求。执法不严, 徇情枉法, 已经成为新农村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毒瘤。尤其是个别基层干部“追求自身利益”。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法治”心理, 使得法制二字在群众心中大打折扣, 导致群众对于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在农村有句俗语“农村法律如林, 执法无人”[5]。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机构, 存在政企不分、滥用权力的现象, 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加之执法监督体系的不完善, 各执法监督主体之间存在责任推诿、监督工作滞后等现象, 严重阻碍了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三、促进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要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 加快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 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目标, 农村法治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求解决路径:

(一) 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 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 即也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若是要实现这一目标, 必须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而这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因为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实现农村法制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务必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另外, 农村不是城市地区, 所以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讲究方法, 新农村的法制工作要突出“两个重点”, 即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 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同时要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事、理性维权, 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二) 提高农村法律咨询服务水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 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 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杜绝引发村民纠纷的各类因素。

(三) 规范农村执法行为。

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政府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 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计划生育等与农村工作有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权限办事。另外, 从以下两方面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做好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 因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的涉农涉法纠纷, 引导农民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 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二是组织好行政诉讼工作, 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人大监督, 积极组织行政应诉, 认真落实和执行司法判决法律文书, 有错必改, 有错必纠, 维护公平和正义, 化解矛盾, 维持农村和谐与稳定。

(四)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是应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 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形式、范围、内容等, 在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上, 不仅要合法还要做到公开, 使村规民约得以切实有效的执行, 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透明化。二是转变乡镇政府的管理方式, 打造服务型政府。三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尤其是在涉及到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上, 一定要以保证农村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多数人满意为原则, 并且让广大农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 提高决策的可靠性, 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 “三农”问题是涉及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以及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它不仅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治的缺失和不完善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 为尽快解决现阶段我国“三农”问题, 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通过完善法律营造优良环境, 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加快新农村的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 .于文文.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山东理工大学, 2009

[2] .曾凯.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0, 8:82

[3] .王炳义.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 2011

[4] .王俊凤, 潘湘波, 郭翔宇.农村法制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9

8.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 篇八

【摘 要】军队财力不仅是整个军队后勤保障的关键内容,相应的财务管理水平直接对军队经费的使用效益带来巨大影响,关系到整个军队在各项事业上的完善与发展。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军队财务的管理状况普遍较好,但不能否认的是其中依旧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在法制化建设上,明显有待完善。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次以法制化建设的原则为出发点,对当前我国军队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问题;措施

所谓法制化管理,是指通过立法、执法以及对法制监督的实施等来调整军队财务关系、规范军队财务活动秩序的一种管理方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都进入到了一个饱和阶段。然而,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军队的建设与发展,俨然都需要更加优质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军队来说,“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精神务必贯穿于财务工作的全过程。在这样的时代需求下,实现并完善法制化建设无疑就成为了军队财务管理工作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然,要使财务管理法制化的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就必须深入了解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相关内涵以及对军队整体发展所起的重要意义。只有这样,军队财力资源配置的效率与使用效益才会得到根本上的提升,最终确保军队的长久发展。

一、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

1.是确保军队人员待遇水平的有效途径

艰苦性、流动性、风险性以及奉献性是军人职业的重要特征。要想让军人职业富有更强的吸引力,打造拴心留人的环境,就必须对军人待遇水平的维护与提高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军人待遇普遍较低,这就直接导致军人劳动与补偿出现了一定的失衡,这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军队高素质人才的保留以及部队的稳定。加强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能够加快完善军人待遇立法,逐渐消除军人待遇中的随意性,实现军人待遇的法制化,有益于军人待遇水平的维护与提高。

2.是提高军队财务管理效率的根本方法

对于军队财务活动的组织与开展而言,财务法规的引入有利于军队财务管理制度与措施的条令化、规范化与稳定化,从而让军队各级各部门以及军人个体能够在军队财务活动中有章可循。与此同时,军队财务管理系统要想正常有序的运转,也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军队财务法规,这不仅让财务管理的效率得到了充分保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各层次管理主体的时间与精力。

3.是维护军队资财安全完整的具体措施

无论是程序性法规还是实体性法规,从现行军队财务法规体系中可以发现,很多内容都间接或直接的涉及到了军队资财完整性与安全性的保护问题,并且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相关规定。然而,法制化建设通过对财务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对财务法规的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违法行为(如军资挪用、贪占、侵吞等)都将得到有效遏制,最终让军队资财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得到保障。

二、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统筹兼顾

显而易见,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并不是一个能够一蹴而就的任务,而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建设、统筹规划、全面提高。基于军队后勤财务管理的实际特征,由于其掌管经费的总量大、来源渠道多、构成复杂、管理要求与标准高等,所以在法制化建设中就必须重视实用性与针对性,必须根据军队的实际情况,以可操作的制度来统筹牵引军队理财水平以及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并通过合理的设计与规划以及对军队财务资源的统筹安排,将财务能力有效转变为军队的战斗能力,最终确保军队的持续稳定发展。

2.有法必依

在整个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财务法规无疑起到了关键性的基础作用,其能够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精细化。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军队内部财务法规体系的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效能发挥日益明显。但在当前这个法制社会下,要想持续保持财务法规体系的效能与作用,就必须引入更加先进的理念、机制及手段,在保障后勤基础建设的前提下利用财务法规来继承与发扬传统财务管理的优点,确保财务管理的延续性,实现有法可依。当然,针对那些已经形成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而言,必须做到严格落实,有法必依。

3.注重实效

在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军队必须以实效性为基本原则,不能流于形式,要有针对性的面对财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军队财务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必须从内外部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在建立健全相关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不仅要保证制度牢固把握了相应宏观要求,同时也要确保其能够适应军队财务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只有这样,财务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才能够真正服务于整个军队的建设与发展。

三、我国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财务法制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一方面,针对立法队伍来说,偏低的整体素质很有可能就会造成法规的效率损失、无效;另一方面,针对执法队伍来说,偏低的整体素质、淡薄的职业道德意识等,都有可能导致执法不作为问题的出现,甚至出现各种违法行为。再者,针对法制监督队伍来说,思想素质的高低必将直接决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业务素质的高低也将关系到履行职责的成效。

2.财务法规制度执行效率偏低

财务法规制度执行效率偏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很多军队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财务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都会根据自身的习惯或喜好来对财务法规进行擅自的变通执行;二是执法不严,军队财务部门的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军队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军队的财务部门在财务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盲目性“宽以待人”的现象,这无疑助长了执法对象藐视法规的心态;三是违法不究。对于财务违法行为的惩处流于形式,并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造成军队内部财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财务各项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军队现行的财务法规内容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国家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以及新军事变革的不断牵引下,财务活动的广度与深度都将随之得到不断的拓展。但是,目前我国军队部分财务法规的维护与修订并没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节奏,这直接导致很多财务活动以及相关的经济关系缺乏相应的规范。与此同时,有些财务法规制度还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财务法规存在要素不全、条款表述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尺度,造成执法尺度不统一,严重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公平性以及公正性。

四、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的具体措施

1.加强军队财务法制队伍建设

首先,应该制定一套具有科学合理且具有针对性的管理队伍培养完善计划,充分结合军队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立财务管理部门的规模,以此来实现对财务法制队伍的优化。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一套机构层次分明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案体系,并将其落到实处,以此来让军队财务管理工作在实施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都有据可循。其次,应构建针对财务管理队伍建设的科学培训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相应的专业培训,以此来不断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与专业水平。再则,应加大全程性动态管理模式的实施力度,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严格实行“优胜劣汰”的审核标准,以此来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警惕性。另外,高度重视人才的选聘工作。大力精选工作思想积极、专业素质良好的优秀人才到军队财务管理部门之中,以此来提升财务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2.完善军队财务法规执法机制

第一,实现军队财务执法体制的变革。一方面,要正确认识财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军队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相对独立的执法地位,以此来减少行政权力对执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从而保证执法的严格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对财务执法权限进行科学的划分,正确认识军队财务执法的权限,促使军队财务当中的各个执法主体能够各司其职,从而有效避免执法活动中出现“权力真空”以及“权力交叉”的现象。第二,进一步增强军队财务执法效力。不仅要赋予财务执法职能机构依法处置违犯财务法规行为的各项权力,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财务行政奖励与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等制度,以此来让财务执法职能机构责权的对称性、一致性得到保障。第三,进一步规范军队财务执法活动。具体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快财务执法程序制度的建设,以此来为财务执法主体的有序、严格、高效执法提供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健全军队财务执法的责任制度,不断增强财务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第四,健全军队财务执法激励制度,确保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以此来充分调动财务执法主体的执法积极性,严格防范与抵制个别执法主体的乱执法或执法不作为现象。当然,针对这些乱执法、执法不作为现象的惩罚,理应将过程与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将执法激励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3.健全军队财务法制监督体系

首先,打造“立体式”财务法制监督模式。立体式财务法制监督模式的构建,其重点就在于对监督关系的正确认识,要理顺监督关系,确保相关职能机构财务法制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有效避免行政权力对监督活动的干预。与此同时,应该将群众监督纳入到军队财务法制监督的体系当中,并且赋予广大官兵参与财务法制监督的权利。当然,为了进一步提升军队财务法制监督的效率,军队应该不断加强与国家行政(权力)机关监督体系的紧密联系,以此来为法制监督效率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财务法制监督制度,根据军队实际的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综合性、统领性且覆盖面广的财务法制监督法规,以此来为财务法制监督工作的有序性、规范性、统一性提供法律依据。最后,还应该不断加强与其他监督制度(如群众监督、党内监督等)的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以此来不断规范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中的具体环节,并通过财务法制监督方式的不断改进来为财务法制监督效率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五、结语

总之,时代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对于我国军队建设的前进发展而言,自身管理体系的不断革新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内容,而财务管理工作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显而易见,只有达到了法制化标准,财务管理水平才能够得到切实提升,军队所消费的每一笔钱才能真正用在部队建设的“刀刃”上。

参考文献:

[1]胡鹏坤.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建设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5,(20):205-206.

[2]袁鑫.试论完善军队财务管理法制化的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13,(24):43.

[3]吴君军,李延坤.财务管理法制化的具体措施[J].法制博览,2015,(35):315.

[4]商可华.试论军队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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