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040

2025-02-2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040(精选5篇)

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040 篇一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4〕8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并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监管,督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未履行合同(协议)规定义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1日

附件:

陕西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收费费率(‰)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基数

≤500

万元

工程设1 计概算编制

编制工2 程量清单及

计价 工程量3 清单计价 工程造(不含清单编制)4 施工图预算工程造编制 价

3.2

3.1

2.5

2.3

2.1

2.0

1.6 价

2.0

1.8

1.6

1.5

1.3

1.2

1.0 项目总投资

1.5

501—1000 万元

1001—3000 万元

3001—5000 万元

5001—8000 万元

8001—10000 万元

>万元

10000注

1.4 1.2 1.0 0.9 0.8 0.7

(审核)

工程造价

4.3 3.8 3.3 3.1 2.8 2.6 2.3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送(1)基本收费 审 工程造价

5%

3.8

3.4

3.0

2.7

2.4

2.2

2.0

预︵结︶算审5 核︵(2)效核减查︶

益收费(增)额 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 6 7 6 5 4 8 9 工程造价纠鉴定标纷鉴定 制(审核)筋或铁件 的额 投资 件量

竣工决算编项目总单独计算钢钢筋、铁2 1.8 1.8 1.8 10元/吨 1.5 1.3

1.2

说 明:

1、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咨询服务按“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同档费率的60%计费。

2、预(结)算审核(查)效益收费由受益方支付。

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2000元时,按2000元收取。

5、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举例:

例如:某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总造价6000万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计算如下: 500×4.3‰=2.15万元;

(1000-500)×3.8‰=1.90万元;(3000-1000)×3.3‰=6.60万元;

(5000-3000)×3.1‰=6.20万元;

(6000-5000)×2.8‰=2.80万元

合计收费:2.15+1.90+6.60+6.20+2.80=19.65万元

2.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040 篇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粤建散[2014]66号) 有关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砂浆设计和应用方面的管理, 解决预拌砂浆生产、设计使用脱节问题, 现就我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并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 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 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二、各设计单位须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 (GB/T25181-2010) 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2010) 等规定, 按强度等级进行设计, 不再按照材料的比例设计。凡施工图及所选用标准图集中涉及的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砂浆, 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规定标注。采用其他标准的, 均应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为《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相应标注。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 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标注的, 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落实, 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并逐级上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9日

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040 篇三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535号)

2010-10-22 上午 09:21:2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1037

粤建质函〔2010〕53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促进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排查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我厅决定从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桥梁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开展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情况,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情况,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情况,对工程质量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工程质量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和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情况和工程实体建筑节能质量情况,因按照我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0)496号)另行专项检查,不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与要求

(一)本次检查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自查自纠、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10月下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自查自纠;

11月上、中旬,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11月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州、东莞、佛山、汕尾市因举办和保障亚运会,检查可根据工程停工具体情况延后安排在亚运会结束后进行,但不能迟于明年1月底完成,具体由上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检查时间和检查总结请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应对检查的工程项目填写附件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和附件3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企业自查自纠报表报送本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检查实效,做到不留死角,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监督整改,并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措施,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附件1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为加强本次执法检查工作联络,请各市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于10月3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040 篇四

鲁建房字〔2017〕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开发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4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延续开发企业资质。未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

第六条 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二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三级资质2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连续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

(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八条 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2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

(三)连续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

(九)住宅项目相关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完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率达100%;

(十)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九条 四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取得暂定资质1年以上;

(二)近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三)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

(四)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

(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了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

(二)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营、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3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或资质延续时,有关业绩、人员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所申报的开发经营业绩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记载一致;

(二)按照省有关规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经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真实有效的,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获得“广厦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建部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住建部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以上2类面积计算不叠加;

(三)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

(四)开发企业子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持股公司,持股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

(五)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返聘、退休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得超过四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开发企业资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级、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资质及三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制定。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注册的开发企业,由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申请核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之日起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资质核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一级资质存续期间有下列第一款以外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将未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六)违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七)违法销售商品房的;

(八)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九)未依法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十)囤积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十一)以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分割拆零销售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

(十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经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十四)企业信用管理中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申请核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核定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上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八)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九)项目所在地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无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证明;

(十)近三年开发经营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资质条件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开发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开发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制度,一、二、三、四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延续审批。

第二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等级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予以延续:

(一)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二)管理和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三)资质有效期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分别在30万、10万、5万平方米以上,四级资质企业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企业的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分别在15万、5万、3万、1万平方米以上。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因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在建项目超出现资质等级承担规模或承揽范围的,允许企业在现有资质等级条件下完成该在建项目。

开发企业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不再延续,但尚有开发项目未完成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明确限定项目开发经营,即在资质证书中注明“仅用于XXX项目开发经营,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XXX项目开发经营完毕,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限定项目开发经营结束。限定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受暂定资质承担规模和承揽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开发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领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资质证书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在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率不应低于20%,以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检查中发现企业其他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或转交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服务系统。

上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开发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改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开发经营业绩、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其他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进入被检查企业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四)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积极加强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共享的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发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查实和处理、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申请时,应当查验相应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作为资质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开发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开发企业资质,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开发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开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2005 年3月8 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5.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040 篇五

为了深入了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意识的相关情况,我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这次调查中主要采用了“多看、多听、多问、多查以及多想”的方式,在此次调查过程中,得到了该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我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有四项:一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审批服务工作;二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服务态度;三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服务环境;四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保密及安全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cc行政服务的基本情况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cc是面相广大社会群体的窗口单位,每日来访人员特别集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求人员按时上下班,来人热情服务,领导值班带岗解决突发事件,解释理解困难人员的疑惑;负责涉及城市管理的对外合作。cc共有工作人员95人,目前古冶区已经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极大的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办事效率,在行政审批中心及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员28名,近年来,该局强化审批服务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实行“AB岗”轮换制度,同时实行办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及群众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审批事项办理的规范、公平和公开。编写并实行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制度,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cc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理审批慢流程复杂时间跨度大

目前,cc窗口人员力量配备不到位,而且仍然采用人工填写单据,人工审批,信息录入电脑的工作方式,进度较慢,容易出现较大的人为错误,对窗口的授权也不到位,导致办理业务时需要跑的部门太多,领导审批,单位间的证明等非常繁琐,造成工作时间长,效率低下。

(二)人员老化且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cc工作的人员年龄层次偏高,接受新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较慢,一些办公本领如微机等掌握的不是很好。对待来办事人员没有良好的心态和语气,往往激发矛盾,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对待大量的来办理许可证的人员,一些工作人员缺乏耐心,不肯多做解释,随意的指点找这个那个部门,让来办理人员往返多次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大量的临时工及非业务骨干,不能独立行使审批职权,授权到位也难以真正做到。

(三)缺乏行政服务管理考评系统

行政服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对外服务水平。怎么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能力,改善办事作风,这是cc近段时间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办公环境差

由于办公场地有限,服务窗口多,人员及电脑配备也多,空间封闭,导致工作人员暴露在空气质量差,辐射较强的工作环境当中,不利于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极易引发不良情绪,对来访人员的办理工作缺乏耐心,办公效率低下。

(五)保密工作不到位

一是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很多工作人员不清楚什么是保密工作,认为保密工作与自己无关;二是保密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够,cc每年几乎没有专门的保密培训,极大的削弱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三是计算机涉密管理难度较大,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缺乏完全有保障的技术支持。

三、提高cc服务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授权,提高效率

窗口办事效率的提高有赖于充分授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搞好窗口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窗口工作人同队伍素质;要采取措施,适时调整内部职能分工,集中在窗口受理事项的审批权和处事权都应进入授权范围,明确责任,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最大限度地缩短办事环节和办件时限。

(二)规范语言服饰

作为窗口性行业,在整个建设管理过程中,语言的规范化是重点之一。针对这一问题专门组织礼仪培训,强调 “微笑服务”,并要求职工在接待群众及单位时礼貌规范用语“您好,您有什么需要我为您服务”是接待时基本礼貌语言。2 并把这条纳入年终的考核内容之一。针对原来工作人员穿衣随便的情况,职工每天必须统一着装,无形之中又增加了职工的团队感。

(三)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满意不满意”还是要群众说了算,要在工作中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评估,才能及时发现窗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窗口服务工作,努力实践“使服务对象满意”的宗旨。为真正把服务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群众、交给服务对象,实行服务对象办件评议制度,即在办件过程中,由服务对象对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服务实行无记名评议,如有投诉马上处理,并将服务对象的评议作为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服务对象的评议,不仅建立了对窗口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有效约束,还使窗口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得到明显增强。

(四)建立培训考核机制

一是严格选拔上岗人员,宁缺勿滥。坚持这个原则,做到因岗用人,因此不论转岗还是新进入的成员,都能很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发生人员因不合理匹配而无法完成工作的情况。二是坚持长期的人员技术培训。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人员有分别的进行培训,一方面应专门组织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参加一定的业务培训,增强业务水平,以适应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需要;另一方面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让窗口工作人员和中心管理人员认真进行《行政许可法》学习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积极开展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理顺体制关系,整合行政资源,简化项目办理程序,落实窗口运作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办事能力和效率。将培训贯穿于工作过程之中,使新成员有更大的学习空间和锻炼的机会,迅速成长为骨干,使老成员始终保持一种持续学习、进步的动力和状态,取得很好的服务效果。三是建立考核体系,设置专岗专人。以自身努力和后边平台业务共同发展为考核目标,如负责派遣员工根据其全年业务完成情况及年终互评得出其全年考核结果,从而给予其优秀、良好、合格三类不同奖惩,对不合格的人员采取淘汰制,打破 “做好做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制度,让全局的职工都依据其不同的努力成果得到其应得报酬,激发职工的斗志。四是加强开放式交流和合作。加强各部门的优势互补,扬长避短,整合人力资源。但是在目前,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 3 题,在这当中我们多次联系周边各区县,发现大家互相间的交流太少,上级似乎整合了各区县,却又好像大家各管各的,随时都可以脱离。所以,需要建立健全交流机制,加强各县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以达到取长补短,不断加强提高的目的。

(五)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首先从硬件上来说,应该为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窗口工作人员身心舒畅。为每位员工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各种工作所需的物件,从工作人员的身体着想,应为每个窗口配发具有吸辐射功能职务,不同程度改善了空气质量,也使工作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让眼睛和身心得以放松。其次从软件上来说,一是使工作丰富化,在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工作速度的选择等方面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给工作人员以更大的自由;二是经常开展一些娱乐活动,不仅增加了各个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互相了解,也增进了感情,放松了心情,在提高员工工作激情,营造一个互相帮忙、互相理解、互相激励、互相关心的工作氛围,从而稳定工作情绪,激发工作热情是很重要的。

(六)加强保密管理

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保密工作培训,局办公室办对于秘密文件、内部资料的传递、回收、注销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形成一整套制度、规定,管理渠道畅通。加强机关办公计算机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计算机上网检查工作,对上网计算机进行登记造册,摸清上网计算机的总体情况,在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对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等明确要求要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登录互联网,制定电脑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人处理,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

总之,此次在cc的社会实践,收获颇多。通过这次实践,我有了很深的体会,感觉到改革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肯定是困难重重,但是改革之路必将继续下去。只有继续协调管理,整合相关资源,贯通全市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加强自身管理,为社会提供更优良的服务,才能更好的发展和服务人民。同时,感觉到理论和实践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因此本人在实践过程中能主动的请教,虚心的学习,尽量把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去,使自身的理论知识更上一个台阶,实践能力与水平也得到较大地提高。

学生(签名):陈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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