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考试要点总结

2024-08-01

电子商务考试要点总结(精选6篇)

1.电子商务考试要点总结 篇一

2014年甘肃省10000名考试要点总结(部分)

1、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2、人民解放军解放全国大陆的时间是:1951年10月。

3、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中对待富农的政策是:保存富农经济。

4、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立足点是独立自主5、1941年3月,在《论布尔什维克的教育家》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这一概念的党的理论工作者是张如心

6、毛泽东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最基本的原因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在思想认识上不是完全清醒的。

7、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基础是:思想建设。

8、中国工人阶级独立登上中国政治舞台的标志是五四运动。

9、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起点的是《南京条约》的签订。

10、近代中国之所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根本原因在帝国主义的入侵。

11、1951年至1952年开展的“三反”运动的内容是: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12、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目标是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

13、帝国主义奴役近代中国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势力。

14、毛泽东明确地把官僚资本主义列为革命的对象之一是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15、新民主主义的总路线的核心是无产阶级的领导。

16、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国体”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

17、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8、中国共产党创建初期,其主要精力是放在:发动工人运动。

19、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革命战争和创建人民军队的开始是:南昌起义。

20革命战争的胜利要依靠正确的政策,除了孤立和瓦解敌人的政策外,最主要的就是:如何团结和壮大自己的问题。

21、毛泽东在下述哪篇文章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观点:《反对本本主义》。

22、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理论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是在:遵义会议后。

23、毛泽东提出“从现在起,开始了由乡村到城市,由城市领导的时期”是在:七届二中全会。

24、中国共产党一向认为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

25、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要“解决农民的困苦,根本是要行‘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在:1925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告农民书》中。

26、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的标志性文件是:《井冈山土地法》。

27、《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28、提出“抽多补少”原则的文件是: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

29、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政策的文件是:《五四指示》。

30、毛泽东提出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在:晋绥干部会议。

31、中国革命的特点和优点是:它是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

32、列宁强调,民主革命彻底胜利以及统一战线取得成功的决定性条件是:无产阶级领导权。

33、中国共产党初步提出自己的统一战线的方针是在: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

34、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纲领是:新三民主义。

35、1927年后,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问题上的主要错误,表现在: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问题上。

36、国共第二次合作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的标志是:1937年9月国民党发表《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和蒋介石发表谈话承认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

37、革命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是:领导权问题。

38、无产阶级在革命统一战线的领导权,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于全国人民和各革命阶级的:政治领导。

39、建国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根本方针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40、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党派有:11个。

41、正式提出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43、1927年至1935年,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政权性质是:工农共和国。

44、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的第一个红色政权是:茶陵县工农兵政府。

45、毛泽东第一次公开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的著作是:《将革命进行到底》。

46、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完全形成的著作是:《论人民民主专政》。

47、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8、第一次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组织形式的会议是: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

49、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

50、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载入的文献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51、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团结合作的友党关系。

52、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

53、毛泽东在他的建党学说中,着重强调党的思想建设54、1950年6月,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讲话是:《不要四面出击》。

56、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到群众中去

57、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讲话中指出,党在当时的战略和策略方针是:不要四面出击。

58、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正式形成的标志是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辛丑条约》的签订。

59、1951年至1952年开展的“五反”运动,其打击的对象是:不法资本家的猖狂进攻。

60、中华民族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仍有两面性,其表现为:剥削工人的一面和接受改造的一面。

61、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资本主义。

62、我国剥削制度被消灭的标志是:三大改造的完成。

63、毛泽东提出“以苏联经验为鉴戒,走自己的路”重要思想的著作是:《论十大关系》。

64、董必武在八大上强调: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65、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思想政治工作

66、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中提出,在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上实行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67、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间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

68、毛泽东提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的著作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69、毛泽东提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两类社会矛盾学说的著作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70、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71、1956年4月,毛泽东提出我国发展科学、艺术的基本方针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72、1956年8月,毛泽东提出对待古今中外一切文化成果的方针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73、60年代初,最先支持和提倡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领导人是:邓子恢。

74、对“文化大革命”必须:彻底否定。

75、在党的“七大”上,对毛泽东思想作了科学的概括和全面的概述的是刘少奇。

76、中国先进分子学习和接受马克思主义是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后。

77、邓小平在谈到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学说时指出,把列宁的建党学说发展得最完备的是:毛泽东。

78、中国共产党产生“左”、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主要思想影响是:小资产阶级思想。

79、毛泽东思想关于党的建设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和最主要的特点是:着重于从思想上建设党。

80、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的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81、毛泽东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最早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著作是:《整顿党的作风》。

82、提出“革命政治工作是一切革命军队的生命线与灵魂”著名论断的领导人是:周恩来。

83、刘少奇论述加强党员党性修养的理论最主要代表作是:《论共产党员修养》。

84、中国共产党最早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党的指导原则的文献是:《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85、毛泽东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的党的会议是:中共七大《论联合政府》。

86、毛泽东首次明确提出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会议是: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87、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的主要任务是:反对教条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

88、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约80年间的中国人民革命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先进阶级的科学革命理论的指导。

89.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90.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谁掌握控股权

91.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由十四大提出

92.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市场经济认识上的重大突破是市场经济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

9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需要解决的矛盾是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和方面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矛盾

94.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95.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实行政企分开

96.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 97.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2.电子商务考试要点总结 篇二

【例题1】某地劳动部门租用甲、乙两个教室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两教室均有5排座位, 甲教室每排可坐10人, 乙教室每排可坐9人。两教室当月共举办该培训27次, 每次培训均座无虚席, 当月培训1290人次。问甲教室当月共举办了多少次这项培训?

A.8B.10

C.12D.15

【作答精讲】设甲教室当月举办了x次培训, 则乙教室举办了27-x次。根据题意可列方程为:5×10x+5×9 (27-x) =1290, 解得X=15。因此本题选D。此题还可以这样计算, 因为甲教室可坐5×10=50人, 乙教室可坐5×9=45人, 所以甲教室共举办了 (1290-45×27) ÷ (50-45) =15次。

【例题2】一公司销售部有4名区域销售经理, 每人负责的区域数相同, 每个区域都正好有两名销售经理负责, 而任意两名销售经理负责的区域只有1个相同。问这4名销售经理总共负责多少个区域的业务?

A.12B.8

C.6D.4

【作答讲解】4名销售经理, 2个人负责一个区域, 实际上是问4个人有几种组合方式, 也就是排列组合题C24=6。因此本题选C。

【例题3】科考队员在冰面上钻孔获取样本, 测量不同孔心之间的距离, 获得的部分数据分别为1米、3米、6米、12米、24米、48米。问科考队员至少钻了多少个孔?

A.4B.5

C.6D.7

【作答讲解】先观察, 1、3、6、12、24、48这几个数, 发现它们任意一个数都大于前面所有数之和, 也就是说形成不了回路, 构不成多边形;并且这6个数中, 较小的数之间无论怎样组合相加也不能正好等于较大的数。这样, 要使钻空最小, 6个数组成的只能是6条线段, 7个端点。因此本题选D。作答此题不能按通常思维让这6个点形成多边形, 要首先观察所给数的特点, 然后再作答。

二、高分申论借鉴

【本期讲题】

2013年国考申论真题A卷的第五题 (真题可在网上下载) :“给定资料6”中的题写“岁月失语, 唯石能言”能触发人们许多思考和感慨, 请参考“给定资料”, 以“岁月失语, 唯石能言”为题, 写一篇文章。要求: (1) 自选角度, 立意明确, 有思想性; (2) 联系实际, 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 内容充实, 语言畅达; (4) 800—1000字。

【高分答卷】

岁月失语, 唯石能言

作家F到宁夏考察, 在神奇的贺兰山岩画前, 发出了“岁月失语, 唯石能言”的感慨。这感慨既是对许多文化遗产消亡这种事实的描述, 又是对如何保护好现有的文化遗产提出的警醒。

灿烂五千年的中华文明, 留下了多少宝贵的文化遗产, 又陨殁了多少我们尚不知晓的文化瑰宝。日生月落、岁岁夕夕, 悠悠岁月不能告诉我们什么, 只有那尚存的文化遗产, 才能告诉我们古代中国是什么样子, 才能让我们感知遥远的过去。

现在, 古人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已经不多。据专家介绍, 万里长城目前仅三分之一基本完好, 另外三分之二已残破不全或已不复存在。尽管现存的文化遗产已为数不多, 但却屡遭人为破坏, 一些地方视文化遗产的价值于不顾, 为一己私利或图方便, 就把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无情地瞬间破坏掉。山西某村想把两个砖厂合二为一, 因中间有段长城碍事, 村长一声令下, 这段宝贵的长城顷刻间消失得无影无踪。现在, 伴随着城市化的浪潮, 各地都在进行城区改造, 许多承载着城市记忆的历史建筑被拆除, 许多有文物价值的遗产被破坏, 有些地方拆毁的遗产都触目惊心。

对文化遗产的这种无视和破坏, 越来越严重。面对能言的“石”越来越少, 我们应该警醒, 引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这种警醒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对文化遗产认识的警醒。文化遗产之所以屡遭破坏损毁, 根源是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文化遗产, 首先要从认识上下功夫, 不断加强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宣传, 提高人们的认识, 从思想上增强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和自觉意识。

第二, 对文化遗产保护手段的警醒。认识上去了, 保护手段就至关重要。保护手段不科学, 文化遗产也容易被破坏。所以, 要完善和丰富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法, 普及大众科学保护文化遗产的手段, 形成人人能保护、人人会保护的良好局面。

第三, 对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的警醒。文化遗产除了保护外, 更重要的是继承和发展。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 没有发展就失去了文化遗产的作用。对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说到底也是一种保护。要在保留历史渊源和传统风格的基础上, 适当融入现代元素, 使历史和现实在时代结合点上实现交融, 把古代文化融入现代文明, 充分地发挥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

“岁月失语, 唯石能言”, 这种警醒应该一直回响在我们耳边。重视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 继承和发展好文化遗产, 要让文化遗产的历史光芒永远照耀我们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前程。

【借鉴之处】

3.《高等教育法规》考试要点总结 篇三

一、高等教育的起源

1、现代大学的起源:柏拉图,阿卡德米学园;

2、中世纪欧洲大学确立了教师和学生两个基本的主体。

二、特许状制度和大学传统自治

1、从中世纪大学开始,法律制度逐渐涉入高等教育领域。

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

(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

(3)大学公共责任。

四、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

1、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始于1898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2、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4、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第一部完整的法律。6、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讲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2)高等学校;(3)教师;(4)学生。此外,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构成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定并强制其承受的合法负担。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张文显)

2、从目前法律规范看,高等学校法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

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形态(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情形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责;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责。

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程序: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建议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不服监察决定可申诉、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3、行政救济方式

(1)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为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

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法人享有的行政权与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如: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对教师实施管理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计划制定权等。-其法律责任均由高等学校独立承担。

(2)基于政府的委托获得。如:教师资格认定权。-首先由委托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再依据相关法律追究高等学校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领域

1、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高等学校比较常见的两种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在责任方式上,适用财产责任方式。

(2)侵权民事责任。是侵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民法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过错原则”,同时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大量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方式上财产与非财产责任方式均适用。

2、高等学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学校法人与教师:

一般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

履行职务权利,与学校法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2)学校法人与学生: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将学校法人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法人并不具备特别的侵害权利,不得超越司法对特别权利的审查。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了学校法人依据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做临时性的限制的权利。两种类型的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如:侵害受教育权);民事法律规范(如:学生伤害事故)。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涉及学生身份处分权的处置时,需要引进听证制度等相关程序来实施保护。(3)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之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

教育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但因其公益性目的而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违约责任形式的特殊性。(强制继续履行;实际履行)(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当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损害其他利益主体财产权或人身权时:在职务范围内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讲

我国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一、处于转型期的我国高等学校

目前高等学校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主要基于如下几点认识:(1)高等学校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3)政府职能的转变

(4)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深度介入(5)师生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二、亟需法人治理的公办高等学校

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仍然严重依赖于行政命令,内部管理权利配置有失平衡,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处于过渡状态,没有完全明晰化。市场和民间资本介入教育成为现实,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正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与政府力量平行的重要影响因素,民办学校的兴起、中外合作办学的规模逐渐扩大,他们正在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章无法很好地规范这些行为,影响着高等教育的正常发展。

要使公办高等学校继续在高等教育中发挥主导地位,就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

以“治理”的视角重新审视公办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是极为必要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角度来重构高等学校良好的秩序,营造一种使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服务大众而且能够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从法学理论的视角看,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研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具体到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也是高等学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和权利运行机制问题,即权利机制问题。

四、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型

(一)公办高等学校的目标取向

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专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公办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团体,法人自身没有特定的利益,而是以社会公益目的作为法人的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审查高等学校法人的行为正当性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基本的条件,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一个基本前提。

公办高等学校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这种公共利益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团体,而是以最终提高公众(社会)的整体福利为目标的。

第四讲 学业证书制度与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

1、学业证书的概念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及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2、学业证书的种类(1)学历证书

毕业证书: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

结业证书:学完规定的学业课程,而部分课程尚未达到合格标准。肄业证书:参加一定阶段的学历教育课程学习而中途终止学习。(2)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证书)

专业证书:用人单位选拔,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

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就业前或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

写实性学业证书:培训,进修。

3、我国国民高等教育系列学历种类:

(1)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

(2)还可以再细分为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种类:

(1)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2)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5、学业证书法律效力的基本含义:

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做出的行为。

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

二、学位制度

1、学位的概念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证书即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2、学位制度的含义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3、学位的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相应地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另外,我国还设置了名誉博士学位。

博士后:是对博士学位的一种补充。是为取得博士学位者在一定的科研机构继续从事研究工作而设置的一种过渡性职位。

4、学位的门类

我国学位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12个)。

5、我国学位类型

(1)学术型学位;(2)专业学位

6、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各级学位的授予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按下列规定实施:

(1)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证书由授予单位发给。

(2)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交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

(3)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三、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

有毕业学历者不一定有学位。但学位可以申请。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第五讲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一、国家教育考试的含义

1、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2、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进行的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以及教师资格证书考核等。对各种考试,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规则或条例。

二、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无论对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还是对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

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

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

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

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

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第六讲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

1、职业教育的含义及其特征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2、职业教育的方针

《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了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3、职业教育的任务

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健康的体魄的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职业教育体系的定义

职业教育体系,是指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它们和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5、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两大类,三个层次(1)职业学校教育。又分初、中、高三等: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初中基础上,实施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主要有3类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中后,接受2-3年学校教育。主要有:职业大学;技术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2)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教育活动。包括从业、专业、学徒、在岗、转岗及其他职业培训。

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关系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教育对象不同。第二,教育目标不同。第三,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联系表现在: 第一,二者均应以职业资格为导向。

第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相辅相成。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培训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培训是职业学校教育的继续和发展。总之,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紧密联系,又各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职业教育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必须并举,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7、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 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应形成在政府的统筹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举办,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和扶持的多元化办学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

(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

(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

(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二、成人教育制度

1、成人教育的含义

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它是终身教育中成人阶段一切教育的总和,是与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教育制度。

2、成人教育的任务

成人教育的任务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1)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2)进行岗位培训

(3)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4)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3、我国现行的成人教育体系

是一个多序列、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网状结构体系。从培养目标来看,分为:(1)成人学历教育;(2)成人非学历教育。

4、我国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

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鼓励社会各方面联合举办。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和扶持。

第七讲 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

1、教育督导的含义与性质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教育督导是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教育督导机构是行使政府教育执法监督职权的机构。

2、教育督导的任务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2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既要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又要监督政府的教育工作,是我国教育督导任务的一大特色。

3、教育督导的范围

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现阶段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此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中等及中等以下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4、教育督导的内容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3条:

(1)对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

(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5、教育督导的实施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二、教育评估制度

1、教育评估制度的含义

教育评估制度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办学基本质量的一项制度。

教育评估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一定的评估指标,通过系统地收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各方面的信息,准确地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价,为厘清办学思路、规范教学管理,加大教育投入,开展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提供信息和指导。

2、教育评估的形式(1)合格评估(2)办学水平评估(3)选优评估

(4)学校的内部评估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含义

是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办学情况和办学特色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的一项评估活动。

4、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

1985年,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些省市开始启动高校评估试点;

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

1994年初,国家教委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从发展过程来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相继经历了三种形式: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合格评估开始于1994年,优秀评估开始于1996年,随机性水平评估开始于1999年。

2002年,教育部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三种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即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2003年,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

2003年,教育部开始对26所高职高专院校进行试点评估。2004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

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的

通过评估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使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6、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7个一级指标的项目是: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19个二级指标的项目是:学校目标定位,办学思路;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主讲教师;教学基本设施、教学经费;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管理队伍、质量控制;教师风范、学习风气;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设计、思想道德修养、体育、社会声誉、就业。

第八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一、法律地位的含义

所谓法律地位,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综合体现。

所谓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将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为公法人、公务法人,是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典型代表的法国与德国的共同点。

公法人:根据公法规定成立的法人,它是以公共事业为目的,能作为公共权利主体形式公共权利课以义务的组织。

2、普通法系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英国政府对不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有明显区分:

(1)高等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或者是通过国王特许状建立的自治团体,那它就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具有公法人的法律地位,此时,高等学校的活动必须符合“自然正义”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2)如果高等学校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学校内部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便完全取决于有关契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相对人如学生、教师等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是禁制令、宣告令或损害赔偿等普通救济方式。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

(1)公立高等学校属于政府机构

(2)公立高等学校属于公共的信托机构(3)宪法上的自治大学

综上所述,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一般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角度看,它们又分为具有法人地位和不具有法人地位两种情况。但目前各州宪法或法律原则上皆认为公立大学为法人。

三、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将高等学校仅仅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积极意义:

首先,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表明高等学校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次,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还表明高等学校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有关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享有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权利。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定位,则表明高等学校还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行政主体,高等学校在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等内部管理工作中,依法享有对教师、学生的违纪处分权力,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权力。

第九讲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24条: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1、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设立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的特殊条件(1)大学的特殊条件(2)学院的特殊条件

(3)高等专科学校的特殊条件(4)高等职业学校的特殊条件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为了使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设立需要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两个阶段。

第十讲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1、高等学校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1)高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2)高等学校的债权(3)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4)高等学校的人身权

2、作为高等教育事业法人的特有权利

通常又被称为高等学校的办学权或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3、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性质

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实际上主要调整着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与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可以按照通常意义理解,类似于公民权利的性质,可要求国家新政机关给予尊重和维护。(2)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应理解为行政权力,行使这些权力时,师生有遵守和服从的义务。

4、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回应

(1)高校应成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实践者和示范者,自觉接受司法审查的检验和监督。

(2)高校应做实践正当程序原则的先行者,与司法审查机构一道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步。

(3)在加强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同时,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干预。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1、《教育法》规定的高校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高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2、《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特别规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

(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第十一讲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

一、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1)“校长负责制”时期(1950-1956年)(2)“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时期(1958-1977年)(3)新的校长负责制的探索时期(1976-1988年)(4)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时期(1989年以来)

二、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1)党委领导(2)校长行政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正确处理好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相互关系。在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上,党委起主导作用:一方面,党委要充分行使领导权,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另一方面,党委又要充分调动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3)教授治学

(4)民主管理和监督

2、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1)民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设理事长或董事长1人;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民办高等学校的执行机构——校长

3、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高等教育法》确立了我国目前的公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这种制度的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明晰;

(2)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不够科学,学术权力普遍没

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等。

学者们提出了的改革方案:

首先,应正确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应认识到它们之间实际上是高等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其次,要认真解决我国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问题,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大学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第十二讲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育法》中的“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法》中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第3条)。

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的法律概念至少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1)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

(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3)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4)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属于各级各类学校的范畴。

理解:狭义:指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广义: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1、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高校教师与政府、高校教师与学校等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

2、高校教师与政府及学校的法律关系

(1)从高校教师与政府的关系看,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不同类型学校教师的身份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教师与政府的关系是由教育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行政关系。政府居于主导,教师服从。

(2)从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因教师任用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分配制:领导与被领导; 聘任制:平等、资源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

(一)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

1.高校教师通过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保持着人类自身的延续 2.高校教师通过文化科学知识的传递培养着人的劳动实践能力

(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引路人

1.高校教师通过教学活动指导着学生的身心发展 2.高校教师通过自身的品行影响着学生的道德进步

(三)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1.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繁荣 2.高校教师通过科学研究推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讲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自由权。(2)学术研究权。(3)督导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法》第六章专门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包括:工资;住房;医疗保健;养老保险(5)民主管理权(6)接受继续教育权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三、高校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保障措施

高校教师行使权利和义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

四、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

1、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含义

权利救济是司法力量对权利的救济,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2、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特征

(1)高校教师权利救济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无所谓权利救济;

(2)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过权利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弥补或者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得到恢复;

(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针对高校教师而言,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即教师申诉制度。

4、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高校教师申诉制度,是指高校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来源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它是由教师法最先确立的一项保障教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5、高校教师申诉制度中的主体与客体

申诉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高校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他人行使。委托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委托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申诉人不止一个的,如解决相同问题,可以联合起来选出代表进行申诉。代表申诉的性质与委托申诉的性质相同,代表人应该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代表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申诉的客体即被申诉的主体,主要指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6、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7、申诉的形式

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8、申诉的管辖

高校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高校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主要有 :

(1)隶属管辖: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即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的高等学校教师的申诉,由省级以上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管辖。

(3)选择管辖:即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申诉人可以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即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9、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教师提出申诉,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3)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受理。

(3)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第十四讲 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条件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2)思想素养要求:具有良好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职业道德修养;(3)业务能力要求:教育教学能力;

(4)学历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者,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的认定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主要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等六个主要流程。

3、高校教师资格申请的特殊要求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主要是根据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认定。对个人而言,只有在某高校准备聘任某人担任教师工作时,该人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有些高等学校受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认定准备聘用在本校任教的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当前,只有拟受聘担任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的人员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拟聘任证明。

4、教师资格的禁止和丧失 《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另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校撤销其教师资格:第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第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高校教师职业制度

1、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高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法律解读

(1)从职务评审主体资格看,高校教师职务的评审主体是行政主体(2)从权力性质看,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行为是行政权而非内部管理权(3)从法律效果看,教师职务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

三、高校教师聘任制度

1、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48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已具备评定任职条件,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49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教师聘任合同。

2、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内涵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指出:“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明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3、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四、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1、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4种形式:(1)教材培训;(2)职后补偿性学历教育;(2)课程内容及教学方法研讨;(4)高校教师职务培训。

2、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详细内容

国家教委于1996年4月,正式发布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范高校教师培训工作行为,从而为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与政策上的保障。《规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在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意义。

《规程》主要明确了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方针、原则与目标。

(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十五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概说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基本上体现于高等学校学生与其所就读的高等院校的关系。

二、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

1、行政法律关系说

这一说观点于高等院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展开讨论,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以是否可诉为标准,该说尚可细分为二:(1)特别权力关系说

(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说

2、民事法律关系说

这一观点共同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形成教育契约说。

3、教育法律关系说

教育法律关系说的基本观点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它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

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关系,最基本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次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

四、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高校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对其学生进行管理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主要如下: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2)颁发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

(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

(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十六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概说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亦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基于其学生的身份而依法承当的义务。

二、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的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归纳起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确定的高校学生权利为:参加教育教学权、开展社会活动权、获得行政奖励以及行政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以及学业证书权、获得救济权,法定其他权利。

2、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人身权;财产权;救济权。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高校入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参与有益活动权。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法定其他权利。综合学界论述,大致有以下几项: ①知情权。

②陈诉、申辩权。

三、高等学校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在法律关系中应履行的义务

(1)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学生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校园公共设施的义务。按时缴费的义务。民事赔偿义务。

(2)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与校规的义务。接受学校监督的义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其他义务。

第十七讲

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制度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概述

1、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在高校教育管理实践中,忽视、漠视、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大学生权利的失落,并将其主要表现列为:(1)高校管理者滥用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2)高校教师固守“师道尊严”,忽视或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3)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体现。

我们认为,高校教育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远非上述总结所能概括,新形势下其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将导致更多问题产生。

2、当下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新问题与挑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学生管理体制面临新考验;(2)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给传统学生管理带来新的问题;(3)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实施使学生教育管理面临新的变革;

(5)高校新区建设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问题。

3、依法治校的含义

依法治校就是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对学校事务进行处理,而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校就是法治对高校学生管理的集中要求与反应。

4、依法治校的必然性

依法治校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依法治校成为我国高等学校的必然选择。理由大致有:

(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5、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法律基础业已具备:

(1)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和观念基础;

(2)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教育执法、司法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法制监督体系的健全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4)大学生权利意识增强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提供了环境保障。

6、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途径(1)树立法制观念;(2)完善立法体系;(3)改革管理体制;(4)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等学校校规的制定

1、高校校规的内涵

高校校规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规范,属于自治规则,在一定情形下可被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对于完善高校管理工作,推行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高校校规制定的依据

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权: 首先,《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学校拥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等九项权利; 其次,《高等教育法》在其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也明确了高校拥有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的办学自主权。

3、高校校规制定的规则

从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来看,高校校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就成为高校校规制定的基本规则,其主要内容为:

(1)高校校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三、违纪学生处理制度

1、我国高校违纪学生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定位偏低(2)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程序不规范(3)高校学生处分救济制度不健全

2、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的性质认定

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权属于行政处罚。

3、高校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结合《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高校对其违纪学生的处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为:(1)处分依据合法

(2)处分主体合法

(3)处分内容合法

(4)处分程序合法

4、高等学校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1)立案。(2)调查。

(3)告知处理的事实与理由。

(4)听取拟被处理学生的陈述与申辩。(5)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处理决定书并备案。

四、学籍管理制度

1、取得制度

2、考核制度

3、变更制度

4、消灭制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消灭高校学生学籍的途径主要有两种:退学与毕业、结业与肄业。(1)退学

(2)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受教育权益救济制度

1、申诉制度的含义

申诉制度是指高校学生在其受教育权益被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诉讼性特点的基本特征。

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内容:

(1)申请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是指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及高职学生。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是指相对于申诉人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的学校或教师。

(3)可申诉事项范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申诉的受理机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处理学生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就其组成予以具体规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为体现公平,组成人员的构成应当合理,且应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度和按比例定期改选制度。

(5)申诉程序。这是申诉制度付诸实践的重要保证。其主要内容为: 申诉申请。

申诉受理预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3、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价值

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1)申诉处理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色彩过重。(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范围狭窄。(3)高校学生申诉的诉后救济途径不畅。(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缺乏完备的正当程序。(5)高校对败诉学生普遍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

5、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规范内容: 一是申请人。二是被申诉人。三是可申诉事项范围。四是申诉的受理机构。五是申诉程序。

6、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后者依据申请对特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7、行政诉讼制度

4.香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要点总结 篇四

1、金融市场是集资的渠道之一。

2、香港的监管架构已达致国际水平。

3、监管机关鼓励设立稳健的技术性基础设施,以促进市场的高效率运作。

4、监管机关须提高投资者对其监管的市场的信心。

5、戴维森委员会强调,有必要建立以从业员为本的有秩序、自由及公平的市场。

6、戴维森委员会建议在证监会施行制衡制度。

7、行政长官可就证监会应如何履行其职能向其发出书面指示。

8、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打算如何达致其目标及履行其职能的资料。

9、证监会须与财经事务科商讨日常运作事宜。

10、保险业监理专员须直接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汇报。

11、金管局维持货币稳定及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银行由副总裁(银行业监理)监督。

11、由金管局监督的机构如欲从事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必须向证监会注册,注册后这些机构将被称为注册机构。

12、然而,金管局将审核上述申请,并就应否核准或拒绝申请向证监会提供建议。

13、保险业监督负责授权及监管保险公司。

14、保险代理人必须向香港保险业联会登记,并遵守其实务守则。

15、保险经纪须由香港保险顾问联会或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核准,并受其监管。

16、最后提述的3间机构是保险业内的自律监管机构。

17、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集资退休基金均由证监会审核及授权。

18、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负责将公积金计划注册为注册计划,以及核准汇集投资计划。

19、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上述计划的受托人,并将有关受托人的投诉转介证监会。20、证监会负责审核及授权强积金产品以及相关的推销材料。

21、证监会负责调查违反《强积金产品守则》的行为,并采取执法行动。

22、证监会的目标之一是为投资证券及期货产品的人士提供保障。

23、证监会的目标之一是尽量减少证券期货业的罪行及失当行为。

24、证监会的职能之一是促进、鼓励及以强制方式确保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操守正当、力足胜任和廉洁自持。

25、证监会的职能之一是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及不正当行为。

26、证监会的董事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委任。证监会已设立收购及合并委员会以执行《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股份购回守则》。

27、证监会亦已成立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以聆讯及确定与股份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28、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为独立法定实体,负责聆讯就证监会的中介人发牌决定提出的上诉。

29、证监会可将涉嫌刑事及贿赂罪行的案件交由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处理。30、证监会所制定的规则及指引并不具法律效力,且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

31、证监会有权谴责、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32、持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就杠杆式外汇交易引起的纠纷可应客户的要求提呈仲裁。

33、证监会可向特定的地方当局及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披露机密资料,惟有关披露须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监管职能。

34、证监会已与多个境外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提供相互支持及推动跨境监管。

35、香港交易所为上市公司及认可交易所控制人,各交易所及结算所为其附属公司。

36、现货市场由香港联合交易所经营,衍生产品市场由期货交易所经营。

37、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管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

38、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负责管理商业风险,并以强制方式执行本身的交易、交收及结算规则。

39、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管交易所参与者的活动。

40、散户投资者是为其本身进行投资的个人及小型企业。

41、专业投资者为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机构,或符合证监会特定标准的资深投资人士。核数师为核查上市及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并就此发表报告的专业人士。

第二章 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

1、普通法是一套在英国经长期使用而形成的法例,并获香港采用。

2、普通法及法规由法官诠释,他们的判决会成为其它后来法官的指引;这称为司法先例;累积的判决形成了判例法。

3、香港的法官独立于其它政府部门。

4、衡平法是在普通法及成文法不能提供充分补救时,为提供济助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5、应用衡平法的范例包括强制令、强制履行令、撤销及更正。

6、商法涉及代理、货物销售及证券法。

7、由立法会(由行政长官听取立法会意见后通过或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制定的法例称为条例。

8、附属法例由委员会及公共机关等其它机构利用立法会所转授的权力而制定。

9、刑事法界定针对社会的罪行及规定对疑犯进行调查、起诉、审讯及处罚的方式。

10、与刑事法不同,民事法旨在为因另一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害的个人或公司提供补救(纠正);并非旨在处罚违法者。

11、香港法院分为五级,终审法院位于最高,裁判法院位于最低,而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则位于两者之间。

12、行政审裁处的运作与法院类似,但是举证标准较低,而且法律程序更为简单快捷。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即为一例。

13、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法例或由仲裁中心设立的仲裁小组会聆讯争议,而争议双方互相同意接受仲裁小组裁决的约束。

14、代理人具有个人法律责任;委托人须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受信人,因此必须最真诚地为委托人行事。

15、疏忽侵权指一方因另一方没有妥善负上谨慎责任行事而蒙受损害的民事过失。受害一方可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16、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受信关系,双方须向对方履行责任,例如雇主应支付工资等(见第1.21段),而雇员必须表现出技能、服务忠诚、服从及保密。

17、公司为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可以本身名义起诉及被起诉。

18、私人公司必须将股东人数限于50人,不得向公众发售股份及必须限制股份的转让,而公众公司为私人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

19、组织大纲列明公司的股本、宗旨(非强制性)及公司名称。20、组织细则列明公司的所有内部管理事宜、董事及高级人员的权力、职责及责任、股东大会程序与决议案以及财务事宜。

21、股本及借贷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及普通股、以及可赎回与不可赎回、有抵押与无抵押及可换股的债权证。

22、公司的特别决议案须由至少75%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通过,股东大会通知须在召开大会前21日发出。需要特别决议案通过的事项包括削减股本、公司清盘、更改公司宗旨及组织细则。

23、普通决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以简单大多数通过;现时,大多数决议案均可透过发出通函并经签署后获得通过。

24、《公司条例》附表1中的A表通常适用于未在公司组织细则中列明的事项,并授予董事一般权力管理公司及凌驾于与A表第82条列明的所有事项有关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案。

25、如果董事会不愿行事或意图越权行事或违反受信人的职责,则股东可代其行事,或核准董事会越权行事或批准其违反受信人的职责。

26、在法例中制定了一些保障少数股东的措施,反对其它股东使用 多数权力。

27、以下人士不得担任董事:未满18岁者、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持有资格股者、或因被裁定触犯公诉罪行、屡次违反《公司条例》、犯有欺诈罪、或担任资不抵债公司的董事期间被证明不适合担任董事而被法令取消担任董事资格者。

28、董事的受信责任指真正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行事、为正当目的行使其权力、避免其董事职责与个人利益出现任何利益冲突。

29、此外,董事须谨慎及运用技巧行事。董事只须合理谨慎地行事,亦可倚赖获其适当转授职责的高级人员,毋须持续关注公司的事务。

30、董事的失职行为可透过禁制令、撤销合约及损害赔偿进行补救。董事须就失职而获得的任何溢利作出解释。

31、董事在与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与公司订立的合约中若有利益,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在董事会议上披露。

32、董事酬金的支付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常务董事或执行董事的酬金按服务合约厘定。

33、财政司司长可根据某些理由委任审查员调查公司事务。

34、公司可由法院强制清盘,或经股东决议案提出自动清盘,在某些情况下亦可由董事提出清盘。

35、自动清盘可由股东或债权人发起;股东自动清盘要求董事发出「有偿债能力证明书」(须在清盘决议案通过日期前的5个星期内发出,并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声明他们已对公司的事务作出全面查讯,并认为公司能够在12个月内悉数偿还债项。

36、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清盘由债权人进行(债权人自动清盘)。在此情况下,须设立审查委员会以代表债权人监督清盘。

第三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1、《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并取代了10条条例,该10条条例以往组成了证券、期货合约及杠杆式外汇买卖交易业的法律架构。

2、第II部载有证监会的组成、目标、职能、权力及职责。

3、第III部与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有关。

4、第IV部与投资要约及监管集体投资计划及投资产品有关,包括集体投资计划及投资产品的认可及管制其市场推广及广告。

5、第V部规定发牌及注册,认可财务机构的注册由金管局规管,而法团及个人的发牌由证监会直接规管;又列出了附表5内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9类受规管活动。

6、第VI部界定资本规定、保障客户资产、适当备存记录及提供帐目及审计;有关的条文全部由证监会订立的附属规则补充。

7、第VII部列出业务操守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由附属守则及指引补充。

8、第VIII部赋予证监会权力,进行审查及调查及对中介人进行一般监管;其中载有调查上市公司的条文。

9、第IX部载有与纪律有关的事宜,纪律事宜亦由指引补充。

10、第X部赋予证监会权力干预持牌法团的事务及业务,方式包括限制其业务活动、限制处理客户资产及本身资产的能力及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持牌法团保存经证监会指定的资产的价值。

11、第XI部规定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聆讯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12、第XII部规定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13、第XIII部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进行聆讯,例如内幕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及披露机密资料等,并界定属于民事范围的市场失当行为。

14、第XIV部界定属于刑事范围的市场失当行为。

15、第XV部关于提供更全面、更完备及更及时的投资者及一般市场信息,股权披露的起点降至5%(须具报权益)。

16、第XVI部包括有关以下内容的条文:资料保密及证监会何时可向某些人士披露保密资料、告密的上市公司核数师可获豁免承担普通法的法律责任、证监会介入民事诉讼的能力、法团高级人员在法团所犯罪行的法律责任及对虚假及误导性的公开通讯行使的私人诉讼权。

17、第XVII部载有被取代条例的废除及过渡性安排,过渡性安排的详情载于附表10。

第四章 发牌及附属法例

1、拟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公司及以代表身分为其所属公司从事这些活动的个人均须取得牌照。

2、拟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财务机构须向证监会注册为注册机构,该机构通常由金管局监管;注册机构须确保受聘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为适当人选。

3、经证监会核准后,雇主可委任持牌代表为负责人员。

4、各持牌法团至少须有两名获委任及获核准的负责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执行董事;在何时候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员,监督在香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在任何时候注册机构至少均须有一名主管人员。

5、适当人选的指引涉及4个方面:财务状况、胜任能力、履行其职能的能力及良好品格。

6、持牌法团的任何董事、经理、大股东、主管人员或监事不应有破产记录。

7、持牌法团须随时保持其最低资本水平(「规定速动资金」)。

8、注册机构须遵守金管局的资本充足规定。

9、如果持牌法团未能维持规定速动资金水平,则须尽快向证监会报告。持牌法团的财务报表及申报表上的交易结余通常须于交易日而非交收日计算。

10、在计算速动资产时,现金及近似现金项目可按全值归入速动资产,而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会撇减至零,即不计入固定资产,而其它资产则可予以扣减及调整。

11、介绍代理人(杠杆式外汇交易商除外)毋须保持最低缴足股本。

12、持牌法团须向证监会提交速动资金及规定速动资金每月申报表,从事不涉及持有客户资产的纯顾问则须每半年提交。

13、客户证券规则仅适用于在认可股票市场(目前只有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以及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14、中介人在收取客户证券后,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证券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核准保管人或另一从事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处,或将证券以客户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名义登记。

15、除上文所述者外,如果中介人收到证券抵押品,亦可以本身的名义存放或登记。

16、获得客户的常设授权处理证券的中介人,不得运用该授权将证券转让予本身、有联系实体或中介人及有联系实体的高级人员或雇员。

17、客户款项规则适用于由或代表持牌法团或其有联系实体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款项,而不适用于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的款项。

18、所有上述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应付予持牌法团的费用等任何可予合法扣除的款项后,须于一个营业日内按客户的指示或根据其书面指示或根据其常设授权(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不可将款项转移予持牌法团、有联系实体或其任何人员)将款项存入独立帐户内。

19、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客户款项的利息归客户所有。20、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如察觉在独立帐户内持有任何并非客户的款项,则须于察觉此事后一个营业日内,从该帐户提取该款项。

21、中介人须备存记录,以不时制备财务报表;证明遵守财政资源规则、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的特定条文;及证明其具备确保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特定条文的监控制度。

22、由中介人保存的记录须可随时取得并成为书面形式。

23、除非法例另有规定,否则记录须保存最少7年。

24、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不适用于专业投资者。

25、于同一营业日为同一客户进行的不同交易可记录于同一份成交单据中或同一份户口日结单中。

26、成交单据规则适用于证券买卖、期货合约及杠杆式外汇合约。

27、中介人必须为客户制备户口月结单,除非于月内并无款项或资产调动及于月底亦无任何结余。

28、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系实体的财务报表的核数师报告须包含对下列事项的确认意见:损益帐及资产负债表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财务状况及交易;记录已根据备存记录规则予以保存;

已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及客户证券规则的特定条文;及 已实施适当的监控制度确保遵守上述规则。

第五章 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

1、操守准则以中介人及其客户的之间的受信关系为基础。

2、各项受规管活动均有适用的操守准则(请查阅受规管活动的各项适用准则)。

3、廉政公署已编制刊物《财经有道》作为金融从业员的指引,其中列举了很多在现实中应用证监会准则的原则的例子。《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4、《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建基于9条一般原则,即诚实及公平、勤勉尽责、能力、有关客户的资料、为客户提供资料、利益冲突、遵守法规、保障客户资产及高级管理层的责任(考生应知道各条准则的涵义)。

5、违反《操守准则》将对中介人本身及其代表作为适当人选的地位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的纪律处分。

6、陈述、资料、邀请及广告不得载有不准确或具误导成份,不得包含虚假或欺骗性资料。

7、中介人及其职员不得收受金钱、礼品、雇佣、服务、优待等利益,这些利益会影响或妨碍其对客户或雇主(如为职员)的行为或违背有关行业的道德标准。

8、中介人及其职员应采取合理步骤,尽快地依照指示及以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条件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

9、客户交易指示应尽快和公平地分配入客户的帐户内。

10、中介人应了解并记录客户的真实身分、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11、在可能的情况下,中介人应确认最终受益人及最初发出交易指示的人士。

12、如为投资基金,除非最终受益人为发出指令的人,那么中介人便应辨别发出指示的人士,否则只须辨别基金经理即可。

13、委托帐户的授权应列明获授权操作帐户的人士,并注明该人士是否中介人的雇员或代理人。

14、中介人应尽快向客户确认交易及提供定期的户口结单。

15、处理客户资产的中介人应确保客户资产获得充分的保障,并将其尽快及妥善地入帐。

16、中介人应避免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则须保障客户的利益,并向客户作出披露。

17、中介人应公平地并按照其收到交易指示的先后次序处理客户的交易指示;客户的交易指示应较中介人、其雇员及关连人士的交易指示获得优先处理。

18、客户应较职员及中介人优先获分配已完成的交易指示。

19、中介人及其职员不得在客户交易达成前进行交易,或利用价格敏感资料为其本身交易。20、中介人在以下情况方可收受经纪的物品或服务:该物品或服务明显对客户有利、已采用了「最佳执行条件的原则」、客户已作出书面同意及已向客户披露收受非金钱利益的做法。

21、第2.25段列出可作为非金钱利益收受的物品及服务,以及禁止收受的物品及服务的整份清单。

22、如中介人的职员获准透过另一中介人进行交易,则须向其所隶属的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提交交易确认的复本及帐户结单的复本。

23、中介人须向证监会汇报严重违反或涉嫌违反法例、规则、守则及指引的行为、无力偿债状况、由其它监管机构及商业组织及协会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

24、中介人的高级管理层须了解业务、其内部监控、风险管理制度及程序,以及所有与运作相关的资料。

25、专业投资者包括其它中介人、认可财务机构、保险人、获授权集体投资计划及其经营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其经营者、政府、银行及多边代理机构、信托公司(负责至少4,000万港元的资产),高资产净值个人及公司(不过后两者受第2.39段所载的条件规限)。

26、有关中介人毋须向专业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及文件清单,见于第2.42段。

27、证券买卖、期货合约买卖、创业板股份交易、贷出或存入客户证券的授权、代存邮件的授权、保证金交易及杠杆式外汇买卖的客户协议内,均须载有风险披露声明。《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28、基金经理须确保其遵守就管理投资组合订立的客户授权书中所载的投资组合目标、投资限制及投资指引。

29、基金经理须确保于任何一个内,认可集体投资计划与一名关连人士的交易总额,不应超过集体投资计划于该交易总额的50%。

30、基金经理的董事及雇员在进行私人户口买卖前,须事先获得有效期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的书面批准。

31、基金经理的董事及雇员不得于替客户交易或基金经理作出或提出某项投资建议的一个交易日内,或基金经理的买卖盘尚待执行当日,买卖同一项投资。

32、董事及雇员须持有投资至少30天(其它限制见第3.24段)。《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

33、如机构融资顾问所属的集团同时从事其它活动时,须确保在机构融资顾问活动与其它业务活动之间设有有效的职能分隔制度。

34、机构融资顾问如担任保荐人,应符合《上市规则》。《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

35、除了《操守准则》适用的一般原则外,股份登记机构必须:勤勉尽责地以合理的技巧和谨慎的态度为证券登记拥有人提供服务;准确及适当地备存每本登记册及有关各证券登记拥有人的最新资料;备存纪录使核数师及监管机构能够进行检讨及在应要求时向证监会提供资料;及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属于其客户的证券发行人提供股份登记服务。

第六章 业务运作及实务

1、《内部监控指引》列出业务监控的8个重要领域分别为管理及监督、责任及职能的划分、人事及培训、资料管理、监察事宜、内部审计、运作监控及风险管理。

2、内部监控指运作业务所需的完整制度,包括政策、程序、稽核、监控及职责划分几个层面。

3、中介人必须采取内部监控来提供合理的保证,以确保其业务运作有序及有效率、客户资产受到保障、能保存适当而可靠的记录及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4、良好的管理包括负责制定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确保董事和雇员适当地遵守制度,以定期报告、清晰的责任划分及部门汇报制度为基础,建立有效的汇报制度及程序,清楚界定授权等级及相关的政策与程序,以及确保负责监督职能的员工力足胜任且经验丰富。

5、良好的责任划分包括不由部门运作员工负责制定政策、高层管理、咨询、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职能。

6、良好的资料管理包括:在安全及有适当监控的环境下操作资料管理系统,确保防范错误、遗漏或有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加插、更改或删除资料。

7、管理层应要求监察员工建立涵盖记录保存、防范洗黑钱活动,以及客户、公司本身和员工交易各方面的有效监察程序。

8、内部审计职能应独立地审视及评估管理、内部监控及运作的适当性、效用和效率,并向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

9、运作监控应确保中介人交易手法的持正程度,以公平、诚实及专业的态度对待客户,以及客户及中介人的资产受到保障。

10、运作监控应确保受聘顾问所提供的任何投资意见均有顾问协议/合约作为依据;确保投资建议是经过深入分析而作出,均适合有关的客户,且已妥善编制成文件;以及确保适当核对中介人的记录与外界的记录及报告,然后跟进任何错误、遗漏及资产误置情况及由独立的高级职员复核有关核对工作。

11、运作监控应包括向交易厅传送指令的程序,确保客户指令获优先处理,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将分配客户指令的责任交予独立员工。

12、在处理价格敏感资料时,运作监控应包括采取分隔措施以防止这些资料泄漏给其它运作员工。

13、风险管理程序应将中介人因客户失责或市况变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得以限制于可接受的水平。

14、常见的风险类别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资金流通性风险及运作风险。

15、信贷风险是因客户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其对中介人的责任,或无法履行其合约责任而出现的风险。(界定其它风险)。16、3个常见的洗黑钱阶段是存放、掩藏及整合(请说明各阶段的具体内容)。

17、《贩毒(追讨得益)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处理为贩毒所得的财产,包括收受或取得该财产、隐藏或掩饰该财产、处置或转换该财产、把该财产迁入香港或迁离香港或以该财产借贷或作担保,即属违法。

18、怀疑发生洗黑钱活动时,应向警务人员、海关人员以及联合财富情报组等获授权人员举报。

19、《防止洗黑钱活动指引》建议中介人保留与洗黑钱活动有关的所有必要资料至少7年。20、涉嫌洗黑钱活动的可疑交易包括利用数量相同的买卖营造交易假像(「虚售交易」)或为此而使用多个帐户,以及从事现金交易的销售人员忽然开始取得高额利润。

21、《互联网监管指引》将适用于在互联网进行且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在互联网上的广告或其它文件发布事宜及在互联网上提呈发售证券及提出集体投资计划要约的事宜。

22、《互联网监管指引》规定,须利用加密技术或其它保安措施保护在互联网上传送的机密资料。

23、以香港居民为对像的互联网广告须获得证监会核准。同时,证监会将会用「推送」技术等标准来衡量有关广告是否以香港居民为对象。

24、持牌法团应就下列原因引致蒙受损失的风险投购保险:员工作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所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遭抢劫或盗窃,以及伪造或欺诈指示动用的客户资产。

25、进行第1、第2及第8类任何一类受规管活动而可以持有客户资产的持牌法团应投购1,500万港元的保险。

第七章 证券、期权及期货

1、温习以下各项的定义:证券(第2.1段)、衍生工具(第2.3段)、包括认购及认沽期权的在交易所买卖的期权(第3.1至3.5段)、期货合约(第4.1及4.2段)、证券交易(第2.5段)、期货合约交易(第4.4段)、证券保证金融资(第2.71段)及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5.1段)。

2、考生应能列举出上述释义的例外情况。

3、证券(期权除外)透过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交易,而在交易所买卖的期权及期货合约则透过HKATS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4、证券透过香港结算的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及交收。

5、DCASS为所有在香港交易所市场买卖的衍生产品(包括指数期货及期权、单一股份期货及期权)提供一个共享的结算及交收平台。

5、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与交易权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参与者必须获得有关交易所的交易权方可在个别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6、各结算所的结算参与者须透过各自的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结算;交易所参与者必须取得结算参与者资格。

7、考生应能说出联交所交易的各项费用及其金额(第2.34至2.42段)。

8、考生应能界定受监管的股份卖空活动(第2.43段)及股票借贷(第2.46段)。

9、输入与核对分工安排透过分开中介人输入股票指示与核对指示的职能,确保在将参与者指示传递至中央结算系统的过程中有适当的双重控制,以过户参与者及客户的股票,达到交收要求。

10、核准介绍代理人不得处理客户资产,亦不招致与其向联交所参与者或持牌证券商介绍的业务有关的任何责任。

11、期交所参与者可以是交易商、经纪、期货委托商或期货商代表(考生应清楚每一类别的角色,见上文第4.7段)。

第八章 其它证监会规管的活动

1、机构融资顾问活动(须获发牌)包括就证券上市提供意见、要约处置证券或向公众购买证券、接受上述要约以及就机构重组在证券方面提供意见。

2、由联交所实施的《上市规则》订明证券上市前须符合的要求及对上市公司的持续要求。

3、新的上市申请人须委任保荐人,该保荐人可以是联交所的成员、证券发行商、商人银行或联交所接纳的其它人士。

4、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要求,《上市规则》及《创业板规则》内容上大致相同。

5、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须以公正无私(即不偏不倚)的态度履行职责。所有独立财务顾问及至少一名由新申请人委聘的保荐人须为独立人士。合规顾问毋须为独立人士。

6、主板上市股本必须符合「盈利测试」或「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益测试」(见第2.13A段)。

7、无抵押权证的发行人须拥有不低于20亿港元的净资产、须获得信贷评级或由金管局或证监会规管、或为一政府或国家。

8、根据《稳定价格规则》,证监会允许作出稳定价格行动,防止或缓和新发售证券的价格下跌。

9、「须予公布的交易」被界定为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见第2.24段)。

10、如果发生下列情况,联交所可予以停牌:发行人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认为公众手中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或联交所认为发行人不再适合上市。

11、联交所可因若干原因而同意停牌,例如:未能及时披露价格敏感资料;发行人进行尚未议定条款的要约;以及为维持一个有秩序市场等。

12、尽管《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以及《股份购回守则》(在本要点其余部分称为「两份守则」)属于自律守则,然而法院可对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司法复核,即法院可确保这两份守则获适当运作。

13、两份守则适用于公众公司及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

14、两份守则以若干一般原则为基准(有关原则见第3.10段)并包括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是一般原则的引申及于收购及合并中采用的程序规则。

15、两份守则中规定的责任适用于公司董事、寻求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的人士、其专业顾问、参与两份守则适用的交易或与其有关的人士及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人士。

16、当任何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的人,取得一间公众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时(「触发」条文),或当持有一间公司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投票权的个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 的人透过收购将其投票权百分比增加超过2%时(「自由增购率」条文),则必须进行强制性要约。

17、强制性要约必须于要约开始之前的六个月要约期间内以不低于要约人或一致行动当事人中任何一位成员所支付的最高价的价格进行。

18、股份购回一般仅可由持有股份购回所涉及的股份的公司作出。

19、收购委员会可施加私下谴责、发表涉及批评的公开声明、公开谴责、向证监会举报违规者的行为、规定交易商及顾问在指定期间不得代表不遵守两份守则或任何裁定的人行事,及禁止顾问在指定期间出席执行人员或委员会的会议。20、提供资产管理指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管理房地产投资计划的服务或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就证券而言,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或保险合约除外)也属于证券。

21、集体投资计划的特点包括:集体投资计划是就财产作出的安排,该安排不受参与者日常控制;上述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集体投资计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参与者的供款及应计利润/收益是汇集的;该集体投资计划的目的是使参与者能够自上述财产或有关上述财产的买卖中收取利润/收益或款项或回报。

22、发出广告,或邀请公众参与有关证券交易的协议,参与受规管投资协议,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行为属于违法,除非广告的发出获证监会认可,则属例外。

23、请于第4.17段查阅上述一项的例外情况。

24、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安排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违法,如果任何人因同样原因而作出欺诈的失实陈述、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或疏忽的失实陈述,则可能须负责另一人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

25、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信托人/保管人须为持牌银行、为持牌银行附属公司或根据《信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而获证监会接纳的银行或信托公司。

26、信托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必须为各自独立的个体。如果信托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拥有相同的控股公司,则该控股公司须为具规模的财务机构、信托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均非对方的附属公司、并无相同的董事并共同签署各自独立行事的承诺书。

27、重温证监会对管理公司的要求(第4.41至4.45段)。

28、重温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定义(第5.4段)。

29、认可对手方指认可财务机构、另一第3类持牌人或获证监会认可为对手方的机构。30、获证监会发牌从事杠杆式外汇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如客户与杠杆式外汇交易商之间就有关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任何事宜产生争议,且客户要求仲裁解决,则持牌交易商必须透过仲裁解决。

第九章 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则

1、将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部规定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并将取代内幕交易审裁处。

2、证监会在进行调查后,会将涉及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提交财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司长,进行民事诉讼或刑事检控。

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负责审讯由财政司司长转介涉及民事诉讼的市场失当行为案件。

4、刑事检控将由律政司司长在法庭上提出。

5、因失当行为而蒙受损失的第三者,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部提出民事诉讼。

6、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将由3名全职成员组成,即1名法官及2名成员。

7、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强制要求证人提供证据,若证人拒绝回答问题,可判处藐视法庭罪。

8、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将采用民事举证准则,即相对可能性测试。

9、不得就同一失当行为对同一人士同时提出民事诉讼及刑事检控。

10、证监会有权循简易程序向裁判法院检控轻微案件。

11、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取消犯有失当行为的人士在公司任职或在香港市场进行投资及交易的资格,为期最长达5年。

12、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发出交回令,要求缴付因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亏损及因而获得的利息金额相当的款项。

13、失当行为的刑事制裁一经定罪,最多可判监10年及/或罚款1,000万港元;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多可判监3年及/或罚款100万港元。

14、即使未有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蒙受损失的人士亦可提出私人民事诉讼。

15、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前发生或部分发生的内幕交易(但在2003年4月1日后方被发现的个案),将由内幕交易审裁处依照《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审理。

16、市场失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等(见于第2.1段)。

17、阐释内幕交易(见于第3.1段)。

18、列举针对内幕交易指控的答辩(见于第3.4段)。

19、阐释虚假交易(见于第4.1段)。

20、虚售交易指涉及买卖但实益拥有权不变的交易。

21、阐释操控价格(见于第5.2段)。

22、解释操纵证券市场的定义(见于第6.1段)。

23、市场失当行为包括在香港或其它地方进行的交易(就在认可股票市场或透过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买卖的证券而言),或在香港进行的交易(就在境外市场买卖的证券而言)。

24、界定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两种资料披露(见于第7及8节)。

25、如任何人蓄意、罔顾后果或因疏忽而提供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可引发民事法律程序;如行为是蓄意或罔顾后果所导致,则可引发刑事检控。

26、列明可对上述两种披露情况进行的答辩(见于第7.2及8.3段)。

27、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3及397条制定规则,将第XIII或XIV部中界定为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自定义中删除。

28、界定高压推销证券活动、频密买卖、扒头交易、无抵押卖空活动、老鼠仓活动、证券转换、未获邀约的造访;(见于第11.2至11.14段)。

29、证监会已制定规则,规定建立由获认可的投资者赔偿公司经营的投资者赔偿基金,适用于透过中介人(包括持牌法团、认可财务机构及证券保证金融资人)及其雇员与有联系实体等联系人士买卖香港交易所产品的客户。

30、与道德及遵守规管法例、规则、守则及指引有关的事宜不仅是监察部门的责任,亦是中介人的所有董事及职员的责任。

31、个人资料指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人士有关的资料,并可切实用于确定那人的身分。

32、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6条保障资料原则包括收集资料的目的及方式、其准确性及保留期间、使用、资料的提供以及资料当事人查阅资料的方式。

33、高级管理层的角色对于中介人建立良好的守法文化甚为关键(管理层须考虑的事项见于第14.4段)。

34、企业管治指指导及监控企业法团的制度,涵盖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相关团体之间的关系。

35、公众公司的相关团体包括所有上述人士及雇员、债权人、客户、其监管机构等。

36、良好的企业管治可包括对董事会、董事及管理层进行良好的制衡,足够的透明度及向相关团体披露重大事件及资料,有力的规管架构,保障少数股东的措施,以及辨别并制裁公司的失当行为。

5.电子商务考试要点总结 篇五

1、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2、法人股: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4、我国股票市场: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版市场。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二板市场服务于高新技术或新兴经济企业的创业板市场。

5、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为退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提供代办转让股份服务的场所。6、1994.1.1:汇改,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6.12.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2005.7.21: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2: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标准合约—特级铝期货合约。2006:我国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上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7、按照市场的职能分类,证券市场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8、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债券凭证。

第二章 利率与金融资产定价

1、国债的流动性强于公司债券,流动性越强利率越低。

2、现值:在用价值,是现在和将来(或过去)的一笔支付或支付流在今天的价值。

3、到期收益率:使未来收益的现值等于今天价格的利率。

4、债券的市场价格与到期收益率成反比。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到期收益率低于市场利率的债权将被抛售,引起债权价格下降,直到到期收益率等于市场利率。

5、市场利率(或债权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收益率(息票利率)时,债券的市场价格(购买价)< 债券面值,债券为贴现或折价发行。

6、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盈利*市盈率(市盈率=股票价格/每股税后盈利)。

7、有效市场假说主要研究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其影响路径包括信息量大小和信息传播速度。

8、cml表明:要谋求更高的利益,只能通过承担更大的风险来实现。

9、风险溢价的大小取决于市场均衡的风险-收益比率(cml斜率)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程度。投资者只能通过改变风险偏好来影响风险溢价。

10、sml斜率是市场组合的风险溢价。

11、b>1激进型证券,收益率趋向于放大整体市场的收益率。(防卫型、平均风险)。

12、capm假设前提局限体现在:1.市场投资组合的不完全性。2.市场不完全导致的交易成本

3.仅从静态角度研究资产定价问题,且决定资产价格的因素过于简单。

13、利率市场化:存贷利率不由中央银行统一控制,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变化

来自主调节,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借利率为金融市场基础利率,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

14、完整的利率体系一般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利率体系的基础)、资本市场利率、商业银

行利率、中央银行利率”。

15、我国利率体系双轨并行,银行利率与货币市场隔离。

16、利率市场化:渐进模式,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

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

17、2000年我国放开外币贷款利率。

18、利率上升,有价证券价格下降,且长期有价证券价格下降幅度大于短期有价证券。

第三章 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

1、直接融资领域中金融机构职能: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

间接融资领域中金融机构职能:资金余缺双方进行货币借贷交易的媒介。

2、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信托、租赁、投资等机构。

3、投资性金融机构:在直接金融领域内为投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直接参与投资活动的金

融机构。投行基本特征为:综合性

4、投资基金的优势: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专家理财、规模经济。

5、契约性金融机构:以契约方式吸收持约人的资金,之后按契约规定承担向持约人履行 赔付或资金返还义务的金融机构。

6、保险公司所筹集的资金除保留一部分应付赔偿所需外,其余部分作为长期性资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和公司股票、债券、以及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

7、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投资方向主要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开发性投资具有“投资量大、时间长、见效慢、风险大”的特点。开发性金融机构分为“国际性、区域性、本国性”三种。世银集团包括“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世界银行的宗旨: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发展,鼓励不发达国家的生产和资源开发,鼓励国际投资,促进成员国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8、广义上,金融制度的内涵包括“金融中介结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制度”。

9、商业银行四种组织制度优缺点:单一银行制度(又称单元银行制或独家银行制,银行业务完全有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或不允许设分支机构)“1.防治银行集中和垄断,但限制了竞争2.降低营业成本,但限制了业务创新与发展3.强化地方服务,限制了规模效益4,独立性、自主性强,但低于风险能力差。”

分支银行制度(总分行制,法律上允许在总行之下,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包括总行制(本身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和总管理处制(本身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开分行经营)。优点:规模效益高、竞争力强、易于管理与控制。缺点:加速银行的垄断与集中、监管难度大。

持股公司制度(集团银行制度,由某一集团成立持股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的组织制度)优点:扩大资本总量,增强经营实力,提高竞争和抵御风险能力。缺点:易于形成垄断和集中,限制银行灵活性。

连锁银行制度(联合银行制度,两家或更多的银行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通过购买多数股票的形式,形成联合经营的组织制度)优点:回避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

10、商行业务经营制度:分业经营银行制度(优点:保护存款人利益,利于稳健经营与经济稳定发展。缺点:不利于竞争、不利于通过各类金融业务的互补性分散经营风险、不利于银行利润收入和稳定经营)综合性银行制度(优点:加强竞争、规模效益)

11、交行:第一家股份制商行。渤海: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行。第四章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1、贷款三原则:按计划发放和使用、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为保证、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2、前台:直接面对客户受理业务、办理交易、提供服务的服务平台。后台:为前台提供业 务交易处理并对前台业务处理进行风险控制的部门。

3、资产的流动性:银行资产在不受损失的条件下能够迅速变现的能力。

负债的流动性:银行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

4、贷款客户的选择:客户所在的行业、客户自身情况及贷款用途方面。

5、银行信贷人员了解客户步骤:贷款面谈、信用调查(5c标准:品格、偿还能力、资本、经营环境、担保品)、财务分析。6、2002年人行规定商行可以从事一部分投行业务。

7、适合我国的商行发展战略:发展结算业务、代理业务、完善银行卡功能改善用卡环境、开拓投行业务、拓展电子商务相关的新兴业务。

8、中间业务经营基本内容:推出多样化金融产品(产品创新可通过下列途径实现:改进现 有产品、组合现有产品、模仿其它产品)、关系营销(与客户建立更加稳定的关系)。

9、资产负债管理是商业银行对其资金运用和资金来源的综合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阶段: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该理论

的基本要求是:通过资产、负债结构的共同调整,协调资产负债项目在“利率、期限、风险、流动性”方面的合理搭配,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最佳组合)。

11、差额管理:使固定利率负债大于固定利率资产的差额,与变动利率负债小于变动利率资

产的差额相适应,从而保持银行三性平衡。

12、1998.1.1人行取消对国有商行贷款增加量管理的指令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实行“计 划指导、自我平衡、比例管理、间接控制”。

13、商行风险水平类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不属于资产负债比例类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14、二级银行体制:专门行使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专门办理资金融通业务的商行。

15、巴塞尔协议:银行资本分“核心、附属”两级,规定商行总资本(核心+附属)与加权

风险总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附属资本最高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16、商行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出售净收益、抵债资产处置超过抵债金额部

分、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因债权人的特 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损的净损失、抵 债资产处置发生的损失额及处置费用、出纳短款、赔偿金、违约金、证券交易差错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

17、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目的:充分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

例,力求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实现劳动投入和经济产出的高效率。

18、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按照“产权清晰、全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

19、商行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必要性:是银行搞好经营与管理的基础,是我国商行

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商行参与国际竞争、面对入世后金融全面开放 的挑战的需要。

20、银行市场风险类指标是衡量商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第五章 投资银行业务与经营

1、投资银行介入企业并购的方式:为收购方设计收购方案并协助实施,为被收购方设计反

收购方案和措施、通过价值评估和分析确定合理价格、根据并购方案和资金需要安排融资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风险套利操作。

2、风险投资:把资金投向蕴含着较大失败风险的高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3、直接融资:投行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间的权利义务之中,由双方接触,相互拥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

4、商行侧重于短期资金市场、投行为企业筹措中长期资金。

5、投行的四个中介作用:期限中介、风险中介、信息中介、流动性中介。

6、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二级、次级市场)

7、投行在发行市场构建证券发行市场的方式:咨询、承销、分销、代销、私募

8、投行“做市商身份、自营商和做市商身份、经济商身份”

9、ipo中的绿鞋期权: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有权自主执行炒股计划融资规模15%的配售新

股的权利。当新股供不应求时,主承销商可以115%的数量向投资者发售,但其中15%的股票在股票发行完毕上市之日30天内推迟交付;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主承销商可以动用该部分资金入市平抑价格波动。行权期内,若市场估价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按发行价额外配发多达该次募集总量15%的股票,主承销商将其配售给投资者。若市场估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用超额的15%的资金在市场按市场价格购进股票再按发行价配售给投资者。

10、凭证式国债:承购报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公开招标方式。

11、私募发行优点:简化手续、避免泄密、节省费用、缩短时间、条款灵活、较少手法律约

束、制定更符合发行人要求的条款、比公开发行更有成功的把握。缺点:流动性差、发行价和交易价较低、不利于筹资者、可能被投资者操纵、不利于扩大知名度。

12、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

13、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会员制(我国)”。

14、其他交易市场包括“柜台市场(otc,按标售方式交易,)、第三市场(店外市场,靠交

易所会员直接从事大宗上市股票交易形成的市场)、第四市场(投资者完全绕过证券商,自己相互之间直接进行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

15、兼并: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合并或吸收行为,至少一家企业法人资格消失。

收购:企业控制权转移,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两者仍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

16、并购完成后,并购方与目标方有三种结果:吸收合并(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一个存续公

司的商业交易行为,也成存续合并a+b=a)、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成一个新的企业,伴有产权关系的转移,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新法人,原合并各方法人地位都消失a+b=c)、控股与被控股关系(a公司收购b公司股权,掌控b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权,但a与b仍旧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

17、恶意收购优点:并购公司完全处于主动地位,时间短,行动快,可有效控制并购成本。缺点:无法从目标公司获取内部实际运营、财务状况等资料,给公司估价带来困难,招 致目标公司抵抗。

第六章 金融创新与发展

1、希尔伯的约束诱致假说: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 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是在努力消除和减轻施加给微观金融企业的经营约 束中,实现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的创新的。(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压制主要来自两方面: 来自政府的、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的)。凯恩斯“自由—管制”的博弈理论:金融机构对 政府管制所造成的利润下降和经营不利等局面做出的反应就是不断创新,以此来规避管 制,从而把约束以及由此造成的潜在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诺 斯):金融创新是制度变革。金融创新的交易成本理论(希克斯):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 是降低交易成本。

2、金融创新分类:按创新的主题来划分(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按创新的动因划分(逃 避管制型、规避风险型、技术推动型、理财型),按创新的内容划分(制度创新、业务创 新、工具创新)。

3、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创新体现在:存款工具功能的多样化、存款证券化、存款业务操作 电算化、存款结构发生变化。

4、期权与其他衍生工具的区别在于:其他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格局是对称的。

5、麦金农和肖:金融抑制为包括利率和汇率在内的金融价格的扭曲以及其他手段使实际增 长率下降,并使金融体系的实际规模下降,阻止了经济发展的过程。6、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核心内容是废止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有关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三者跨界经营的条款,准许金融持股公司可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6、哈罗德—多马模型和典型的新古典增长模型都是没有货币资产的单一资产增长模型,即实物增长模型。在该模型中,经济增长依赖于资本的增长。

7、金融发展失误对经济增长的反作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缺乏正确的激励机制的时候,金融的深化会放大这些冲击和震动的作用。

8、制约我国金融创新的因素:金融体制僵化,金融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利率机制缺乏弹性,不能真正反映资金的价格;金融市场不完整;金融创新的环境不够理想;科学技术水平以及通讯业的发达程度

9、在金融创新的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金融创新与违规操作之间的界限;推动成功的创新、规范不成功的创新。

10、货币化程度:国民生产总值中货币交易总值所占的比例。

11、金融约束论同金融抑制论的根本区别是:金融约束是为了创造租金,从而提供适当的激励机制。

第七章 货币供求及其均衡

1、影响货币乘数因素中,央行决定r和t(分别为活期存款准备率、定期存款准备率,两

者受货币政策的影响)。商行决定e(超额准备率,商行超额准备取决于“保留超额准备的机会成本、借入资金的成本、融通资金的方便程度”)。社会大众决定c、s

2、基础货币是央行负债,由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形成。

3、央行资产: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购买财政债券、金银外汇占款

央行负债:金融机构存款(包括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财政性存款、自有资金和当年结益、货币流通量。

4、影响基础货币的主要因素:商行信贷收支状况、财政收支状况、国际收支状况

5、财政收入:货币从商行到央行、普通货币收缩为基础货币 财政支出:货币从央行到商行、基础货币扩张为普通货币

6、财政收支对货币供应量的最终影响取决于财政收支状况及平衡方法(收支平衡对货币供

应量无影响)。

7、财政结余:货币供应总量减少。

财政赤字:影响取决于财政赤字的弥补办法(动用历年结余弥补财政赤字、发行政府债券弥补赤字“政府债券由商行、企业、个人自愿认购,通常不会影响货币供应总量;政府债券由央行认购,会增加基础货币供应量,扩大货币供应量”、向央行透支和借款“货币供应量增加”)。

6.电子商务考试要点总结 篇六

(一) 例题精讲

【例题】根据下图, 回答1~4题。

1.1990~2002年间, 当地人民食物获取状况恶化的地区是:

2.按1990~2002年间的发展趋势, 有几个地区将能够达到或超过2015年发展中地区 (总体) 的目标水平?

3.若南亚地区1992年总人口数为15亿, 该地区平均人口年增长率为2%, 那么2002年南亚地区饥饿人口总量为多少亿人?

4.下列说法中, 不能从图示信息中获得支持的是:

Ⅰ.1992~2002年间, 北非饥饿人口的数量并没有因人口总量的变化而变化

Ⅱ.1992~2002年间, 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饥饿人口比例基本能反映发展中地区的总体概况

Ⅲ.1992~2002年间, 发展中地区的饥饿人口主要集中在南亚地区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

Ⅳ.1992~2002年间, 东亚地区在改善人民饥饿状况的工作方面最为突出

【作答精讲】对于“1”, “恶化”的意思就是指2000~2002年的饥饿人口的比例比1990~1992年的比例高, 也就是看哪个地区黑色图形比阴影图形长, 就说明哪个地区恶化了。因此选D。对于“2”, 由图表可知, 2015年发展中地区 (总体) 的目标水平是饥饿人口的比例达到10%。题目所问的就是到2015年有几个地区的饥饿人口比例能够等于或者小于10% (注意:这一定是小于, 要是大于就不是超过发展中地区 (总体) 目标了) 。观察图表可知, 北非2000~2002年的饥饿人口占4%, 1990~2002的发展趋势是没有变化, 那么按此规律到2015年时也没有变化, 同理可知,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东亚、东南亚也能达到。因此选B。对于“3”, 根据题意可知, 2002年南亚地区饥饿人口总量为:15× (1+2%) 10×22%≈4.02。因此选C。对于“4”, 此题应该逐个去分析。先看Ⅰ, 尽管北非饥饿人口所占的比例没变, 但并不等于人口总量不变, 所以Ⅰ不能从图中获得支持。再看Ⅱ, 1992~2002年间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饥饿人口比例与发展地区的总体水平相差不多, 所以基本能够反映发展中地区的总体概况, Ⅱ可从图中获得支持。再看Ⅲ, 从图表上看只能判断出南亚地区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饥饿人口所占的比例大, 至于是不是饥饿人口主要集中地从图中得不出来, 所以Ⅲ不能从图中获得支持。再看Ⅳ, 因为从图中可以看出东亚地区从1992年到2002年饥饿人口比例下降最快也最大, 所以Ⅳ可以从图中获得支持。因此选C。

(二) 行测月月练

1. 从1998年到2004年, 美洲地区啤酒消费量占世界啤酒消费总量的比重:

A.下降了3个百分点

B.下降了2个百分点

C.下降了1个百分点

D.上升了1个百分点

2.1998年至2004年啤酒消费量增长最快的两个地区, 其啤酒消费量2004年占世界啤酒消费量的比重约是:

3. 与亚洲相比, 整个欧洲的啤酒消费量:

A.绝对量多于亚洲, 2004年相对于1998年的增长快于亚洲

B.绝对量多于亚沙, 2004年相对于1998年的增长慢于亚沙

C.绝对量少于亚洲, 2004年相对于1998年的增长快于亚洲

D.绝对量少于亚洲, 2004年相对于1998年的增长慢于亚洲

4. 关于啤酒消费量,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六年来世界啤酒消费总量的增长超过了10%

B.北美洲和西欧啤酒消费量的差距在六年间缩小了

C.亚洲的啤酒消费量始终占到了世界啤酒消费量的四分之一

D.无论是啤酒消费绝对量还是占世界啤酒消费总量的比重, 北美都有所增长

5. 若中国1998年的啤酒消费量为205亿升, 2004年的啤酒消费量为291亿升, 则下列说法一定正确的是:

A.中国的啤酒消费量增长率亚洲最高

B.中国的啤酒消费增长占到亚洲啤酒消费增长的90%以上

C.除中国外, 任一亚洲国家, 其六年来的啤酒消费量增长不可能超过3亿升

D.中国六年间的啤酒消费增长量比2004年非洲和大洋洲的啤酒消费量的综合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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