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编报说明
1.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编报说明 篇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
申报材料目录
一、给自治区金融办的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机关、营运资金、开展业务区域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给玉林市金融办的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机关、营运资金、开展业务区域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三、给县(市、区)主管部门的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机关、营运资金、开展业务区域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四、玉林市金融办的审查意见书;
五、县(市、区)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总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及监管记录;
八、总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九、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十、分公司管理制度;
十一、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二、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三、验资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前提供);
十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说明:
1、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材料除外),申报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报文字材料(申请书、审查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制度等)采用双面打印;
2、设立申请材料在玉林市金融办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后,再严格按目录要求顺序进行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在目录上也应注明),在之前暂按目录要求顺序进行活页装订报送。
3、申报材料一式5份,包括原件1份,并附电子版本光盘(电子版本光盘在玉林市金融办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后,再统一以电子扫描方式进行刻录);
4、设立申请材料必须严格注意时间顺序,一级一级办理。给自治区金融办、市金融办、县(市、区)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不能是同一时间,向自治区金融办请示的落款时间应在玉林市金融办审查意见书的落款时间之后,向市金融办请示的落款时间应在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的落款时间之后,其他材料落款时间应在请示时间之前,请示日期不能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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