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12篇)
1.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一
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有
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工作,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8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我省鼓励进口范围
为鼓励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我省产业装备水平、有效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出口产品和产业结构,达到以进口推动出口,扩大我省进出口规模、促进贸易平衡的目的,2012年将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与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二、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调查问卷),认真参与外贸监测预警工作;
(二)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设备或适用设备(不含旧品)或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技术使用单位,2011年或2012年上半年有出口业绩,且进出口业绩统计在省内;
(四)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应当是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进口设备的已完成进口报关,引进技术的须有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
2.目录(注明各材料所在页码);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4.申报说明(附件三);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四);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9.进口设备技术成效表(附件五)10.通过代理出口且业绩统计在省内的,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海关代码、所代理产品报关单。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四份)、市财政局(一份)。
(二)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情况。报告应主要围绕引进设备实际或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这一主题,包括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提升,节约劳动用工,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成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原则上字数不超3000字,报告将成为省厅审定贴息的重要依据之一。
2.《进口设备技术成效表》,已投入营运的按实际情况填表,未投入生产的按预计情况填写。3.企业须按《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备注栏中填写进口的技术、设备所属的具体类别:重要装备或重点行业或技术。
4.《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四、报送要求与联系方式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形成《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五)及其电子数据(EXCEL格式),与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2年7月30日前直接分别上报省外经贸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二份;省财政厅外经处一份。
为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各设区市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组织安排,迅速发动和指导企业申报,以使企业能按时完成上报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附件不随文下发,可在省外经贸厅网站( 省外经贸厅计财处:苏志文 87270160,szw@fiet.gov.cn 省财政厅外经处:薛承财 87097430,***@163.COM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三:申报说明
附件四: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附件五:进口设备技术成效表
2.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二
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精神, 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 在地方政府领导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 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加强沟通合作,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 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 做好工作衔接
(一)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 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 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 不得生产经营。2009年6月1日以后, 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 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 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 抓好酒类流通管理, 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法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 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 继续做好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 对进口食品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实施检验;对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按原有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 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6月1日以后, 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 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 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机关加快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 落实监管措施。
(三) 做好企业食品标准备案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质检部门不再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清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要求, 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 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衔接。
(四) 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 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 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 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 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 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 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 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要把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 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8号) 要求, 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订工作方案, 完善工作制度, 明确责任, 狠抓落实, 坚决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重大案件。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 下大决心、花大力气, 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 系统、有序地解决好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各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提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三) 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各地要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企业、行业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卫生部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完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同时, 启动整合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标准, 提高标准的统一性, 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梳理整合, 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 使食品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要求, 夯实食品安全的工作基础。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 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标准执行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四)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
卫生部近期将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 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框架。各地要加快组建食品安全 (含保健食品) 风险评估机构, 结合本省 (区、市) 实际, 合理规划, 不断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 尽快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搭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 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省 (区、市) 、市 (地) 、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 逐步实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落实各级医疗单位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 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各地要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依托先进科技力量和手段, 调动各方资源, 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果, 加快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设, 履行法定职责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各地在执行《食品安全法》和本通知中的问题, 请及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3.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三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以下简称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是贫困县开展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和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督促贫困县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规划项目与本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相匹配、与部门重点任务相衔接。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加快制定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及报备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加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要指导贫困县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办法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省在收到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其中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該项资金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贫困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研究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作用,努力推动整合工作。各省要认真落实“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省级要制定指导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规范运作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奖罚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各省每年要适时举办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题培训班,通过培训,讲透政策,反映问题,交流经验。培训要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增强针对性和指向性,培训内容要层层传达,抓好落地。各省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实效,营造共同推进整合的良好氛围。各省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积极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培训、宣传、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五、抓好示范带动。在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各省要选择若干领导重视、整合资金量大、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县作为示范县(示范县个数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20%),加强跟踪指导,探索积累经验。深入实地调研,发现、反映和解决共性问题。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适时面上推广。
六、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根据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增幅保障、已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各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通报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发各省财政厅、扶贫办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综合排序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各省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对贫困县工作进度的通报制度。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10月24日
4.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四
件
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检测机构:
为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强制性项目检测(以下简称《公告》车辆产品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公正地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要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和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恶性竞争的原则。申请《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的检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
1.《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是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场所应当相对集中。
2.《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不得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国资委除外)持有股份;不得与车辆生产(含开发,以下同)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不得从事车辆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不得检测在本机构进行开发实验的车辆产品。
(二)《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检测能力,其中:汽车整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摩托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类、专用汽车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能源车辆总成及零部件类检测机构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覆盖对应类别产品的95%以上现行强制性检测项目,100%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部分关键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领先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检测技术装备应当具有国际同等水平。
(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领域内技术专家和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5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全体人员的70%以上。
(四)《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其检测技术能力应当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并在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后经过三年以上的平稳运行,实验室管理正常,无不良记录。
二、现有《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照上述条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满足有关条件要求。对于不具备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将逐步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检测与本机构有资产或管理关系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五
关于2012年度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二五”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建设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1〕13号)、《关于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遴选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1〕230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规划>的通知(湘教发〔2011〕49号)精神,现就2012年度我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立项数
2012年,我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立项数为: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6所,示范性(特色)中等职业学校25所,示范性特色专业35个(高职10个,中职25个),特色专业50个(高、中职各25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3个,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6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5个,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20个。
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原则上按照我厅《关于
湖南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遴选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1〕230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示范性特色专业项目还要报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立项原则
1、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示范性(特色)中等职业学校项目重点支持当地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学校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教育发展有关政策,学校发展环境好,有较好办学基础的学校。
2、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项目重点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有力、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有成效,牵头学校有较好建设基础的地区。
3、示范性特色专业、特色专业、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项目重点向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技能型紧缺人才相关专业倾斜。
4、考虑到着力构建与我省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专业布局,充分发挥示范性特色专业和特色专业在不同专业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十二五”期间,高职示范性特色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只立项1个专业点,中职示范性特色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立项不超过3个专业点;高职特色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立项不超过2个专业点,中职特色专业原则上每个专业立项不超过5个专业点。
5、为了推动职业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我省职业教育整体水平,—2—
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立项时,每所学校示范性特色专业、特色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在同等条件下向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特色专业总体布局适当考虑区域和学校平衡。
四、申报范围与数量
1、示范性特色专业、特色专业和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项目,应在各职业院校报我厅备案的重点建设专业大类内申报,申报数量每个学校每个项目不能超过1个。已立项建设的特色专业可以申报示范性特色专业,但不重复立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学校申报示范性特色专业、特色专业和生产性实习实训(教师认证培训)基地项目的专业,应为本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的重点建设相关专业。
2、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项目,在同一县市区不重复申报。
五、申报方式
2012年度我省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采取网
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湖南省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IP地址:http://222.247.40.66/evaldl/),填写申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项目申请报告(扫描件)、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填写申报材料附件的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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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其中,申报示范性特色专业的还需上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报材料附件包括:①项目申报单位概貌及项目相关情况介绍的视频(时间不超过10分钟);②项目建设情况陈述视频(示范性特色专业和特色专业项目由专业负责人陈述,其他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人陈述,视频时间不超过10分钟);③与项目有关的场地设备和资料等照片;④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同时,学校分项目建立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专门空间,空间内容包括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涉密资料可不上传空间。项目空间建设按2011年项目申报的《空间操作办法》执行。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示范性特色专业项目另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纸质材料和所有申报材料的电子稿(含相关附件)刻录成光盘(均一式二份),报送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评估与咨询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高职院校申报项目纸质材料和光盘由学校汇总后直接报送;中等职业学校相关项目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项目的纸质材料和光盘由市州教育局汇总,并通过“湖南省职业教育重点项目管理系统”打印汇总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秘书处地址:长沙市教育街11号,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成所804室,邮编:410005,联系人:彭文胜,联系电话:0731-85182380、84402996;汪忠明(高职),联系电话:0731-84714937,***;彭文科(中职),0731-88882736,***。
—4—
六、申报时间
2012年度职业教育“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逾期不受理。
七、其他
1、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建设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调整区域内教育结构特别是高中阶段学校布局,确保普职协调发展,进一步整合职教资源,加强区域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在项目申报时,各市州教育局要强化项目基本条件审核,凡不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不得申报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要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级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凡申报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中职相关项目必须是市州级重点建设项目,高职相关项目必须是校级重点建设项目。
3、各地各校要从区域产业结构变化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出发,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明确重点建设专业大类,以重点建设专业为引领,提升专业建设整体水平。
4、申报单位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按照我厅印发的相关项目建设基本要求或建设方案,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目标与思路,明确建设内容及具体建设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5—
保障措施,使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可行,项目建设任务具体明确。
5、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参评或立项资格。
6.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六
教财厅函[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评审与申报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分别排序上报。各地应按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学校上报。推荐实训基地项目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改革创新力度与成效、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12年支持的项目数量。
二、各地推荐的项目学校应办学方向明确,改革思路清晰,注重产教结合、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加强专业、课程和师资队伍等内涵建设,注重有效实施毕业生就业服务,注重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成教学中心、研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安排要向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承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职业教育行动计划联系点任务的单位、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和集团办学的学校倾斜。同等条件下,各地可优先推荐上一申报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或未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学校。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职骨干建设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原则上不再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的学校可以申报。
三、各地推荐的实训基地项目要切实适应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国家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特别是要重点支持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船舶业、汽车业、冶金和建材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石化行业、现代物流、综合交通运输、新能源、海洋经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水利和防灾减灾、建筑业、民族文化和工艺传承等产业领域的专业,重点支持服务于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于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专业,以及具有区域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校申报专业名称需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修订)》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填报。各校申报的专业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要举行行业企业专家论证会,并在2012的申报报告中填报论证结果。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地方自行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的具体级次、分担比例,并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五、按照教财[2005]1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2个专业的设备仍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政府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采购周期不得长于中央集中采购周期。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项目学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六、各地要抓紧完成好以往项目建设工作,尽快使设备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工作的统筹力度,为2012年项目顺利实施打下基础。凡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2010年及以前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且未在2012年5月4日前付清货款的省份,不得再申报2012年项目。已申报的省份,在复核备选项目时将取消该省份的资格。
七、各地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
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附件2)
2.《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3)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务必于2012年5月4日前将以上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联合报至教育部(不接受学校单独上报),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材料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填写,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一式四份);材料2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各申报学校填写并审定后,统一报送(一式一份)。本文及附件可登录教育部网站(
附件:1.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doc
2.___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doc
7.关于“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七
各大区、各分子公司、各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公司从事的建筑装饰业务属于建筑业范畴,适用有关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根据公司建筑幕墙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就 “营改增”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
(一)新老项目区别对待
为了保证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对新老项目实行区别对待,对于现有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老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新项目是指2016年5月1日以后承接的,不符合以上老项目认定条件的幕墙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新项目原则上除了甲供工程外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材料供应及劳务分包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征收率3%,取得的材料供应商及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于老项目分别核定适用的计税方法
除已竣工结算的项目外,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财务管理中心已组织各大区财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逐一核定了各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请业务部门据此做好与工程委托方沟通确认工作。两种计税方法涉及到开具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我们所主张的计税方法可能与工程委托方不一致,对此各大区财务要协助业务部门与工程委托方做好沟通。对于确因双方对项目采用计税方法不一致而存在分歧的,由大区财务负责人在不降低项目利润水平的前提下拟定解决方案,报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与工程委托方确认。
为了让双方对计税方法的选择有据可依,我们建议双方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形式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对方不同意签署书面协议,我方可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对方。有关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函件需经大区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盖章发送给工程委托方。
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结算但尚未清账的老项目,公司将组织按照营业税政策清算补缴相应税款,具体安排由各大区财务部门另行通知。
(二)设立独立核算制造分公司 为了使公司从事的幕墙业务区别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认定,从而完全符合按建筑业11%税率征税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幕墙生产加工业务剥离,由专门设立的制造分公司进行相应的生产加工,实现对生产加工环节单独核算,使其成为独立的、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调整到位后,与工程委托方签订幕墙工程专项分包合同的主体(指江河集团、北京江河、上海江河、广州江河,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主体”)不再直接从事幕墙生产加工业务,而是由其采购原材料后委托相应的制造分公司进行生产加工,并向制造分公司支付委托加工费。制造分公司就收取的委托加工费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向工程合同主体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其抵扣。为此,北京江河、广州江河以及上海江河将分别设立相应的制造分公司。
(三)对采购、分包的管理要求
“营改增”后,对于采用一般方法计税的项目,其材料采购、劳务及外协分包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均可以抵扣,在合同总价款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进项税额成为决定采购、分包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比价、合同评审时应将合同总价调整为不含税价进行比较,在不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总价较低者。
原材料采购及外协加工(即受托方在工厂加工)按公司现行规定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合同;劳务分包(即清包工)、外协分包(即工地现场包工包料)原则上按照建筑业签订分包合同。除采用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外,原则上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执行的税率。分包供应商按照税收政策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发票,具体要求由财务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四)对预缴税款的管理要求
对于合同主体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以外的工程项目(目前主要北京市顺义区以外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并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甲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为预缴税款相关工作直接责任人,项目主管会计负责协助办理预缴税款并按要求建立、维护预缴税款台账;涉及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应由项目主管会计或大区财务总监直接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接。预缴税款所需资金原则上在缴款当天支付到项目卡上,缴款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当立即向财务部门提供完税凭证影印件,并及时将原件交存相应的财务部门。预缴税款实行专款专用,大区财务部门须加强监管并及时清算报销;禁止项目人员擅自将预缴税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对费用报销的要求
2016年5月1日以后,公司员工在发生有关费用时应当按规定索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对于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扣除相应的进项税后的金额作为相关费用考核标准,具体由财务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
8.关于毕业生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八
一、从206月1日起,已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时,需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城镇户籍毕业生提供复印件1份,在深办理“农转非”毕业生提供复印件2份)、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户籍材料原件。
学历验证证明可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此表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进行在线验证,有效期请选择12个月或以上;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二、毕业生报到地点、报到程序等详见《毕业生报到须知》。
9.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九
各项目经理部:
根据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联合下发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总公司2011年12月15日下发的补充通知内容要求:“自2012年2月1日之后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一律不予补备案,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未办理合同备案、先行施工的,视同违法开工。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执法大队、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建委市场部处理,经查属实的,处罚后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北京市建委违规行为描述及扣分分值:
发包人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1分。
未使用本市推行的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1分。
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签订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1分。
未依法签订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扣除企业及项目负责人2分。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目前专业分包合同备案不办理及不及时等问题,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15日起,凡在施工管理处办理专业分包合同盖章手续的,项目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施工管理处方予办理盖章手续。
一、办理专业分包合同盖章需提供的资料:
1、专业分包合同告知书必须经专业分包单位盖章签字确认
2、专业分包告知书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并加盖企业红章。
3、建委自行招标的专业分包项目必须提供北京市建委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备案表
4、备案保证金壹万元整
项目部办理专业分包合同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的资料及项目准备齐全,否则施工管理处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合同签订延误等问题由项目部自行负责。
二、备案保证金的扣除:
违反以下内容之一的,对备案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
1、合同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将合同备案证返还施工管理处的,备案保证金全部扣除。
2、使用假资质的备案保证金全部扣除。
3、建委资质查询网站不能显示该企业信息,且该企业不能提供建委交易中心下发的USB锁的,备案保证金扣除50%,作为建委交易中心无锁录入费用。
三、项目部或施工企业自行去总公司盖章出现的相关问题,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项目经理部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四公司
施工管理处
10.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十
2011级各班学习委员:
1、请将《关于2011级学生转换专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上传到我院教学管理部网站)的有关文件传达到本班,并下载相关的表格:《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
2、收集经班主任批准同意的《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并审核本班报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班级的人数25%;
3、审核本班的《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并核算报名同学的平均分,并填写《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电子稿必须使用学院规定的统一表格格式,以班级名字命名,如:11会计1班,于3月28日前发到何老师的QQ邮箱:。另,原专业填写时,请注明班级,如:人力资源管理二班;申请转入的专业,必须填写专业的全称,如: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便于老师汇总时统计筛选。(如:国贸专业,必须填写全称:国际经济与贸易)
4、将本班的《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申请审批表》纸质稿和《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转换专业报名汇总表》纸质稿(即电子稿打印一份)于3月29交教学管理部何春燕老师汇总,并缴纳转专业考试报名费。具体时间地点:麦庐园校区于3月29上午8:00-10:00交第一教学楼教学管理部1104办公室;枫林园校区于3月29下午14:30-16:00交青云楼S313办公室。
5、考试时间:2012年4月7日(周六),具体考试信息(时间和地点安排等)请同学们于考试前二天登录学院教学管理部网页查询。
教学管理部
11.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十一
(公交管〔199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
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
三、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四、对检验合格的延缓报废汽车,核发全国统一的“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其尺寸与检验专用章相同),条形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制作编号。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严禁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又在限期内不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要坚决收回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六、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延缓报废汽车,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当扣留汽车牌证,转交车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决不允许已报废汽车继续上路行驶。凡发现已办理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
七、对已上牌在用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凡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的,一律报废。2000年9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注册有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八、对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初次注册登记日”的年份,一律按车辆出厂年份登记。
九、《汽车报废标准》第三条“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主要指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
十、《汽车报废标准》中所规定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有的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是指全挂汽车列车。
1997年11月18日
12.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十二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照,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均匀人为为52119元。(基数上限(300%):13029.75、基数下限(60%):2605.95),缴费比例为28%。为了顺遂完成企业申报缴费营业,特将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筹备事变
1、申报前,各单元必需先查对2014年企业欠费台账;
2、申报前,本年未年检单元请先在内审科举办单元年检;
3、本年将正式启用“网上申报平台”举办企业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全部单元必需先行使“网上申报平台”举办年度基数申报,没有开通网上申报的企业,请抓紧时刻携带相干资推测15号窗口举办网上申报平台注册。
二、提交资料
1、《陕西省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涂改无效
2、《陕西省垣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单元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一式两份,涂改无效
3、《陕西省垣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_年_月份)缴费职员增减变革环境表》每月一份,一式两份。(单元加盖公章,认真人、填报人签章,涂改无效)
4、提供参保企业上年度财政决算报表,劳动人为统计报表,职工人为发放表。(考核上年度恣意三个月人为表原件(注:查察、不存档),无人为收入的单元由主管局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留意事项
1、全部单元必需先行使“网上申报平台”,举办职员查对,年度基数申报,上报后携带资料前来治理申报缴费。
2、各单元请当真查对人数、姓名、缴费时刻等信息,如因查对不过细造成职员申报基数错误、漏申报、漏缴费、超缴费时段等题目,由单元认真。
3、因申报缴费的时刻紧、单元多,以是各单元劳资员要细心查察申报时刻布置表,提前做好网上申报事变,因天天布置的单元较多,请各单元凭证布置的时刻前来治理申报,不要随意变动申报时刻,不能定时前来的单元,请将申报时刻布置在7月27日-7月31日,如未能当月实时申报发生利钱,由单元认真。
附《陕西省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陕西省垣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单元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陕西省垣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_年_月份)缴费职员增减变革环境表》、《申报时刻布置表》
铜川市养老保险包办处市本级营业包办大厅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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