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共10篇)(共10篇)
1.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一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双报告”制度
2017年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 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监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矿长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 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矿井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宏昱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日
2.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篇二
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
近来,我公司坚决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精神,在公司深入扎实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制订防范措施,保证了工厂安全稳定。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对排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下发了《公司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在公司周会和全公司人员大会上,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董事长亲自动员、亲自组织、亲自检查重要单位、重点部位、亲自解决突出问题。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相关负责人员组成了医疗安全、行政安全、公司外安全三个排查小组,落实排查责任制,深入一线查隐患,沉到末端抓管理,跟踪检查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切实掌握安全底数,分别利用早交班、休息等时机,进行层层动员,确保了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这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结合公司实际,紧紧围绕人、车、气、电、火、财务室、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排查治理,制定了防火、防盗、防泄密、防车辆事故、防气体中毒、防食物中毒等防范措施,努力实现“确保安全任务万无一失、确保工作圆满完成、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稳定”的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预报安全隐
患,做到安全工作有的放矢,实施超前防范、重点监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上级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隐患预测预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应按照行业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并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
第四条安全隐患预测预报工作由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系统内所有安全生产管理领域。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按照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安全隐患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
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各负责人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填写《安全隐患报告表》,报小组备案。
第八条 安全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类别;
(二)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期限;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整改小组。小组由各小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实施。
第十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安全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报公司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及时掌握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确保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等防护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各主管人员负责督促系统内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处理与监控
第十二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直到隐患消除时才能继续生产。
第十四条 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填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表》。
第十五条公司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隐患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的单位,工厂将督促行业管理负责人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负责人,责令有关负责人立即上报,视情将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酌情扣除负责人部分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而未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
按照法律、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3.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三
1、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一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隐患为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
5、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
6、项目部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形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处安监处。重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属于长期监控管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月检查上报。
7、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包括: ①事故隐患类别 ②事故隐患等级
③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④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⑤整改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 ⑥整改目标 ⑦事故应急预案
⑧整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8、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9、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10、项目部安监站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综合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4.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四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督办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事故查处办理程序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部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各类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网上公示、督办责任追究;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工作。
3.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并按照公司对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进行登记、整改落实。
3.5财务处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生产部、研发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其监管职责。
5.1.2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部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1.1在排查事故隐患时,应注重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当发现管理上重大隐患时,告诉任何人可以进行举报,经过安全环保部核实,准确后,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责任单位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考核和网上公示。
5.2.2隐患的报告和公示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分厂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厂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 发现重大隐患应由责任单位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上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由生产副总经理直接上报给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领导批复后,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公司网页上进行督办挂牌公示,限期整改。
5.2.2.3报告形式
5.2.2.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环保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3.3公司各单位、部室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部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部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隐患的种类书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审批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安全环保部应及时进行监控。
5.3.3对于整改有一定的难度或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的查处的,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延时完成,否则安全环保部按照没有按时完成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公司主网页上进行公示。
5.3.4各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时,应按照公司《安全隐患整改与隐患流量控制管理》中的5.7.1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和5.7.2隐患流量控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4档案建立
安全环保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公司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各责任单位也必须建立分厂级重大隐患登记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环保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同时参照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主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报总经理处理。
6.附则
5.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五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 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公司必须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监控,对重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一、危险源监控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公司的危险源有:
1、有冒顶、坍塌场所
2、有发生爆炸、火灾有场所
3、有高空坠落危险场所
4、有提升、吊运系统危险的场所
5、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
6、有触电危险的场所
7、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
8、有被机器绞、碰的场所
9、有中毒、窒息、腐蚀的场所
10、尾矿库
三、对危险源要进行定期分析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及机制
2、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
4、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四、通过对危险源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
A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控制如井下采场、火工库、液
氰库、液氯库。
B级:较大危险源,由车间、班组二级控制管理如变电站、提升系统等。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五、三级危险源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均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对于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对于检查发现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发《安全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由总经理指定安全副总经理会同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
七、落实三级危险源监控职责,责任到人。
6.煤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玉和泰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
1、图纸会审;
2、“三评价一评定”;
3、群监员汇报;
4、专业技术员检查;
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
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
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
8、矿领导检查;
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
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
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
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
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
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检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检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安检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旬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检科,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检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检科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县煤炭局,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检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检科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县局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检科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检科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检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县煤炭局报告。上报县煤炭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玉和泰煤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山西玉和泰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5日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7.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七
一、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逐项分析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并落实整改方案。
二、隐患整改必须执行“五定”(指安全隐患整改必须定人、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标准),凡能及时整改的决不拖延,必须把隐患整改落实到基层。
三、所有的隐患都应及时得到整改,对物质、技术条件暂不具备整改要求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重大隐患整 改,由安全部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落实,通知书应存档备查,整改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五、对重大危险源要专人监控,有关部门对危险源监测后需要进行整改的必须及时整改到位。
8.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 篇八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1)项目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2)施工队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3)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4)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与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4.项目部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分部经理对分部存在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项目部应在项目经理带头,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配和情况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
6.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7.项目部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5)治理时限;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0.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分部部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总部。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3)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4)预防措施;(5)其他意见建议。
11.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业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的,解除督办并对重大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9.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篇九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环保事故隐患分类
环保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能立即整改、在短时间内调整工艺能消除的;不会造成大气、水体、土壤发生突发事件的;重大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如48小时以内)难以完成治理的隐患;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二、防控主体
1、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司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1、重大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如48小时以内)难以完成治理的隐患;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2、一般隐患:能立即整改、在短时间内调整工艺能消除的;不会造成大气、水体、土壤发生突发事件的;
3、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煤矿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
4、根据规定,重大隐患由公司负责挂牌督办:一般重大隐患车间负责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公司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四、环保隐患治理机制
10.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十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平安工程”创建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高芜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江苏段)GW-JL-1合同段。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的方式:
隐患排查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每月定期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2、定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
3、其它方式的检查、巡查等过程中识别出的安全隐患。
三、隐患的识别、评价及处理
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可以使用格雷厄姆评价法、LECD法等方法,当为一般隐患时,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对隐患进行登记,并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安排整改,确定责任人及整改时限。直至整改完成。当确认排查出的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项目部除进行登记外,应立即上报总监办及指挥部,经总监办及指挥部确认后,指挥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项目部在接到指挥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结合施工特点,针对该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方案中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所需资金和物资以及应急预案等。并报送总监办审核,经批准后,迅速实施,根据方案落实整改。
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项目部向总监办、指挥部上报整改完毕书面验收申请,经总监办、指挥部验收确认隐患已消除后,方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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