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2024-09-04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共9篇)(共9篇)

1.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篇一

法律援助案件会见笔录(模板)

时间:

地点:

受援人姓名:

罪名: 会见人:

记录人: 问:请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

你好,我们是

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你的辩护人并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你有权拒绝我们为你辩护或另行委托辩护,现在你是否接受我们的法律援助?

答:

问:律师现告知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即不受刑诉逼供或变相体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迫害,若发生上述行为,你本人具有申诉、控告权利,是否听清楚?

答:

问:你是否认可被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动机?

答:

问:讲一下案件全过程? 答:

问:你所讲述事实与办案单位认定事实之间的矛盾点你有没有办法解释一下?

答:

问:你有没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例如坦白、自首、立功、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等等?

答:

问:你有没有证据或提供你认为可能存在该证据的地方? 答:

问:你有没有被超期羁押或者刑讯逼供,如果有,请尽可能多的提供线索?

答:

问: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向你核对,请如实回答,因为你的答案可能最终影响你的定罪量刑,你明白了么?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你有没有什么想要对家人交代的? 答:

我们的问题问完了,如果有新情况我们会再来会见,希望你能严格服从管理,好好表现。

2.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篇二

关键词:会见权,效能,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何有效地与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会见权则是保护他们权益的关键。何谓会见权?会见权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会见权;二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本文从律师会见权的角度探讨。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为解决会见难,该法也对会见权进行完善。但是如何使会见权的效能发挥最大化?我们必须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来不断地强化会见权的效能。

一、影响会见权效能的因素

1.看守所保障水平低

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因此,律师应当在看守所内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为制约律师会见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律师会见不畅,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所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会见数量激增,与原来低水平的物质保障产生比较严重的冲突。尽管各地看守所纷纷扩、改建会见室,努力提高律师会见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难以满足律师会见的情况。如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配置严重不足,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音效果差,无法保障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保密性。还有的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设施简陋,与讯问室设施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等等[1]。

2.律师会见权被不正当利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实践中律师会见权有时会被不正当利用,即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在看守所会见过程中,私自将该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带进律师会见室与其见面;私自为其代理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私自将电话提供给其代理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让其与所外亲属通话;指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掩盖犯罪事实、出具伪证等方式干扰侦查活动。会见权被不正当利用会加大办案隐患;加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心理;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必要的人为障碍,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严重扰乱办案秩序。

3.律师会见权救济缺乏可操作性

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因公安司法机关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救济途径,当律师的会见权受到侵犯时,便可以援引该条,但其所规定的救济缺乏可操作性,措施十分单薄而无力,救济程序的模糊性,使得权利救济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二、改进措施

1.提高看守所保障水平

设置适量的律师会见室,增加律师会见坐席。同时,调整律师会见室与讯问室设置配比,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确保律师能按时会见。看守所设私密单间,更加封闭的律师会见场所。改造的封闭式会见室不但从环境上给嫌疑人和律师以尊严,与在押人员可以面对面单独说话,也不用担心有人听到、看到。看守所紧密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条主线。在律师会见室被占用的情况下,经律师要求,看守所可以安排在审讯室进行会见,并关闭监听设备。

2.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会见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对律师会见过程有所监督有其合理性。录音录像对律师会见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事前警示作用,有助于消除侦查机关的疑虑。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虽放弃了一些隐私权,却可以使会见更易实现;而且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合法会见,也不必担心被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还可起到对律师的保护作用。对于侦查机关追究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伪证罪”情况,尽管后来很多律师在律协等有关部门努力下被无罪释放,但律师个人却无法用有效的证据为自己开脱责任。如果我国实行了对律师会见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证实律师会见过程中的清白将十分简单。同时,为避免侦查机关掌握律师会见内容,在目前看守所归属公安机关的体制下,看守所不便承担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录音录像职能[2]。此时可以将侦查机关排除在外,由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该项工作。具体的工作流程由侦查机关、看守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探讨决定。录音录像内容应是保密的,应科学合理设置录音录像的制作、送交、保管、使用等环节。该录音录像不可任意使用,主张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的一方需要有一定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才可以使用录音录像。鉴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仅负责录音录像录制,不得旁听或实施在线监听,其并不掌握律师会谈内容,故不构成对律师会见权和侦查、羁押机关看管权力的侵犯。同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权限,在辩护律师会见中的违法行为得到证实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可据此对违法违纪律师予以处理。

3.提高律师素质和处罚

律师会见权被不正当利用,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开展深刻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执业形象。加强对律师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狠抓规范执业,不断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努力促进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律师与侦查部门、看守所有机配合,相互监督制约,工作相互衔接。发现律师出现违法违规会见的情形,及时制止,开展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认真严厉地对其开展批评教育,律师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员,不能知法违法,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重的可吊销律师执业资格。通过提高律师违法违规会见的执业风险来遏制律师会见权的滥用,促使律师行使会见权走上规范化的自治道路。在依法行使其执业权利时,严格遵守有关会见的法律规定。

4.律师会见权救济

可以效仿西方国家的“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建立类似的制度。在侦查阶段,当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侵害时,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济申请,人民法院设立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受理上述申请,为保证法官的中立性,预审法官不能再担任该案的庭审法官。律师申请救济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列出申请的理由及要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内容,预审法官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一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其申请则出具相应证明;不同意律师书面申请,应当书面解释拒绝原因。律师可凭预审法官的书面证明行使阅卷、会见等辩护权,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如果侦查机关不予配合,预审法官有权以司法纠正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同时追究相关机关人员的责任[3]。

3.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篇三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有其诸多特征。如职务犯罪行为留存于外部的痕迹少,作案手法隐蔽。犯罪事实很难为外界所洞悉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获取的实物证据少而言词证据多。这一现象在贿赂犯罪中尤为明显。

由于言词证据具有很大的易变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是如此,往往导致公诉人和法官在审查和判断前后不一致的言词证据时无所适从,难于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与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的口供不一致时,公诉人或者法官如何看待侦讯笔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处理显得较为随意,是否采信因人因案而异,缺少一套统一的规则。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历次讯问中都作了比较一致的供述。而在审查起诉或者庭审时“翻供”。则公诉人或者法官对侦讯笔录的信赖度往往高于侦后“翻供”。如果对于在侦查阶段就“时供时翻”。并且在审查阶段以及庭审中也反复“翻供”的情形。则对于侦讯笔录的信赖度就会大大降低。显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当庭所作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侦讯笔录是否可以被公诉人作为控方证据,是否可以被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目前几乎完全取决于公诉人、法官的个人判断和选择。这种对侦讯笔录证据效力无规则可循的状态,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其有效的方法就是构建自侦案件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把公诉人、法官对侦讯笔录的审查、判断及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都纳入规则的制约范围中,以减少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随意性。

二、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内涵

在探讨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之前,首先要确定侦讯笔录证据效力的内涵。所谓证据效力,可从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其一。证据能力;其二,证据力。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即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证据力(证据的可信性),即能够为事实裁判者所相信并用以确定事实的效力。证据能力是第一层面的证据效力;证据力是第二层面的证据效力。不具备证据能力的侦讯笔录,无所谓证据力的问题,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证据资格,本质上就不是证据。而具备证据能力的侦讯笔录,未必具有证据力,即未必能够为事实裁判者所采信。一言以蔽之,证据能力是证据力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为何要将证据效力区分为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两个层面?笔者以为。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考量一份侦讯笔录是否有资格成为证据,即是否有资格纳入事实裁判者的视野,必须以证据规则为尺度;而证据力是一个事实和逻辑问题,考量一份侦讯笔录是否能够用以确定事实。需要借助于裁判者个人的理性、经验与良心作出裁断。易言之,对于作为法律问题的证据能力,我们能够、并且必须建立一整套证据规则,而对于作为事实问题的证据力,我们是无法制定规则的,只有依靠事实裁判者的内心来进行选择,这就是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据力的实益。这也明确了侦讯笔录证据效力的规制对象是侦讯笔录的证据能力问题。同时为我们解决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庭审阶段不一致的侦讯笔录的问题搭建了理论前提。

三、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构建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作了五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笔者以为仅仅是宣示性规则,并无具体的可操作性可言,以下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第一。如何界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第二,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侦讯笔录的性质;第三,确定侦讯笔录采取非法方法的程序,包括由谁提出、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处理程序。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则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可能规范性地进入到实践层面的。

笔者以为。关于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构建应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构建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理论前提

区分侦讯笔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据力。以“证据能力”作为规则构建的对象,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庭审阶段,对于侦讯笔录都应该设置证据能力方面的障碍,而侦讯笔录一旦符合证据能力规则取得证据地位,便进入审查或者判断证据力的阶段。无论对于在侦查阶段前后一致的若干份侦讯笔录,还是“时供时翻”的侦讯笔录,只要符合证据能力规则,便都能纳入事实裁判者视野,然后再由事实裁判者进行证据力方面的综合考虑。如此便避免了将证据能力与证据力混为一体把握所导致的对“时供时翻”的侦讯笔录的盲目不信赖或冒险地信赖的弊病。

(二)构建侦讯笔录证据能力规则的理论核心

笔者认为,判断侦讯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核心标准是“自愿性”。当然证据法意义上的“自愿性”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愿,因为人总是有“趋利避害”的心理,让人在完全无心理压力情形下自觉自愿地承认不利于己的事实是不符合一般逻辑的。因此,证据法意义上的自愿性,并不能从正面予以定义,而应当从反面予以确定。即不违反证据能力的禁止性规则的侦讯笔录视为具有“自愿性”,获得证据能力。

(三)建立禁止性规则及配套措施

即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当然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必须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其他非法方法给予提示性规定。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羁押场所独立于侦查部门,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讯问时间、次数、方式的限制。禁止性规则应当是一套环环相扣、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规则,而决不应以简单的宣言或者口号来代替。

(四)建立适用规则的程序

第一,对于证据能力的审查,应该通过庭审程序一体完成。还是通过特别程序进行?且前的司法实践并不严格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据力,而是对两者一体把握。侦讯笔录不经过证据能力方面的障碍,当然地被提交于法庭,纳入法官视野,也当然地由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完成对某些非法证据的排除。比如对于以刑讯逼供获取的侦讯笔录,由作为事实裁判者的法官予以排除。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法官也是人。非法证据虽然被其根据法律和理性予以排除。但其中的内容必然会对他的心证产生某种影响,从而在事实上并没有能排除非法证据对定案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英美法的陪审团审理方式上看到解决方法。即当遇到有关某份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争议时。作为事实裁判者的陪审团全体回避,而由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予以审查,如此就避免了不具备证据能力的侦讯笔录纳入事实裁判者视野的可能。我国的法官既是事实裁判者,也是法律适用者。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引入预审法官制度。即在庭审之前的准备阶段,由预审法官对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争议予以解决,保证主审法官所看到的侦讯笔录都具备了证据能力。

第二,由谁启动对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审查程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笔者认为,应当由辩方提出对侦讯笔录证据能力的审查要求,如果在庭前准备阶段没有提出,则在庭审阶段无权再行提出。这就保障了审判程序的效率。而由于辩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辩方的举证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而控方应当对此承当更大的举证责任。即公诉人应当证明侦讯笔录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前提下提供的,而且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合理怀疑”。

四、结语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问题其实是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的。但是,由于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同诉讼价值和诉讼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以及证据和事实之间必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不确立一定的证据可采性规则,那么,要保证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最终的判决结果尽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是很难的。

4.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 篇四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范文《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

【 范 文 一 】

讯问笔录

第1次

99年1月20日

自12时36分开始

至13时08分结束

讯问人:(此处填写讯问人姓名和单位)

孙志明王飞金水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被讯问人:

姓名:曹友性别:男年龄:35岁

出生年月日:1965.5.13民族:回文化程度:文盲

工作单位:××市汽水厂

家庭住址:××市南关街213号

兹将讯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家庭情况讲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女儿,曹红,11岁,上学;女儿,曹青,10岁,上学;儿子,曹蓝,9岁,上学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从小没有上过学,不会写字,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南阳市汽水厂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菲利浦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在儿童医院专家诊断室屋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曹友(指印)

1999.1.20

【 范 文 二 】

讯问笔录(第2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5时0分至20日16时0分

地点:大石桥派出所

侦查员:王飞、孙志明记录员:孙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问:姓名?

答:曹友。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问:文化程度?

答:文盲。

问:职业?

答:××市汽水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市南关街213号。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长女,曹红,11岁,学生;次女曹青,10岁,学生;儿子,曹蓝,9岁,学生。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未上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市汽水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宣读拘留证)听请了吗?

答:听清了。

问:你为什么被拘留?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儿童医院准备偷东西,上午10点多钟,我在儿童医院转了一圈,转到诊断室专家门诊最南边屋内,我看见有一个女的,穿一件红色鸭绒衣,她正在问医生什么事情,我挤过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正准备拿手机走时,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了。

问:你偷的手机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

答:我想把偷来的手机卖掉弄钱用。

问: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你现在有权聘请律师。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是否与你讲的相符?

答: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 范 文 三 】

讯问笔录(第3次)

时间:1999年1月27日15时0分至27日16时0分

地点:大石派出所

侦查员:王飞、孙志明记录员:孙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问:姓名?

答:曹友。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问:文化程度?

答:文盲。

问:职业?

答:××市汽水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市南关街。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李蓝,34岁,××通用机械厂工作;长女,曹红,11岁,学生;次女,曹青,10岁,学生;儿子,曹蓝,9岁,学生。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未上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汽水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宣读逮捕证)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你为什么被逮捕?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儿童医院准备偷东西,上午10点多钟,我在儿童医院转了一圈,转到诊断室专家门诊最南边屋内,我看见有一个女的,穿一件红色鸭绒衣,她正在问医生什么事情,我挤过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正准备拿手机走时,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了。

问:你偷的手机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

答:我想把偷来的手机卖掉弄钱用。

问: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是否与你讲的相符?

答: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5.调查笔录(刑事) 篇五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问:你好,我们是湖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您进行调查取证,请问您是否同意接受调查?

答: 问:请您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作伪证,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听清楚了吗?

答: 问:您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答:(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使用。

二、“被调查人”一栏,应当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询问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笔录中应当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询问证人时,还应当告知他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三、调查时,如有其他人在场,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6.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篇六

赣榆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傅美余

摘要 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是常用的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执法办案质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渔政执法人员对文书制作不够重视,导致在调查询问中询问随意,文书填写不规范,表达不准确,抓不住问题关键,甚至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如果出现行政诉讼,及有可能导致败诉,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关键词:渔政执法 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 制作

一、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定义和作用

现场笔录是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渔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时,用于记载可能与渔业违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的违法情况和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就能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是实施渔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

询问笔录是指渔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其记载内容是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是执法人员使用的最频繁的执法文书,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处理。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其目的是查明和证明违法案件事实,任务是核实已知事实和证据,查获未知事实和证据,全面收集与综合评判证据。在案件处理中,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是固定事实,获取证据的必要手段,也是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的原则

现场笔当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质量,甚至关系到所办案件是否成立的问题。要做好现场笔录必须组织实施好现场检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现场检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一是做到“四个必须”: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必须着制报执法;必须使用专用或有执法标志的车、船。二是记录结束后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能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它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客观实录性原则

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保持客观实录,不做评论和判断结论。制作笔录要沉着、冷静、细致,必须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规定,应精确、全面、客观、如现场查获的违法渔船,没有捕捞证并不能说明没有证书,笔录应当不作评论,不下结论,否则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还易导致当事人情结对立,从而影响案件的深入调查。

(3)详略得当原则

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权务义务,然后实施检查,依法实施必要的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以及现场拍照、录像等,这些程序都要在笔录中加以叙述。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抓住重点,详细准确记录,对与案件无关的不要写进记录。如检查渔船时,应重点记录当事人船只情况、船名号、船主、马力、吨位、作业方式等,力争达到使不在现场的人通过阅读笔录了解现场的检查情况。

(4)完整性原则

制作笔录一定要注重完整性。由于检查时时间紧、任务重等原因,有时记录内容不够完整,容易出现遗漏。有时只填检查时间不填结束时间,不能只填小时,不填分钟。检查地点应详细,当事人年龄、性别、身份、驻址要填写。当事人不能只签名,不写对记录表达的真实意见。

三、制作询问笔录应遵循的原则

实际工作中,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询问笔录的制作,导致询问笔录不规范,语句表达不够准确,没有抓住询问的关键点,甚至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缺乏证据效力,因此,询问笔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时首先应表明身份,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笔录结束后应交被询问人审阅确认并签名。另外《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执法中,这一点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记录,是否需要执法人员回避。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结果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实是求是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询问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对有关人员所做的陈述,应客观的反映,准确记录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认识,记录人更不能为了达到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目的,故意改变当事人的陈述,按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客观事实。

(3)重点性原则

记录人要围绕调查主题,分清主次,将询问重点的各个细节和要件记录清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与案件无关的尽量不要问、不要记,关键问题如果没有记录,这样的笔录是失败的,也无法律效力。如渔政处罚中,收取资源赔偿费,如果不记录该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就无法确定。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事项

渔业行政管理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笔录和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虽然各有侧重,有着一定的区别,但尊重客观事实却是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制作笔录时应避免以下问题。

(1)避免准备工作不充分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准备调查提纲麻烦,致使在实际操作时,心里无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简单的违法事实,记录的前言不搭后语,没有目的性。殊不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调查,可能什么也得不得,或者得到与原来相反的结论。因此事先做好准备,在询问的时候,就能够按部就班的得到想要的效果。

(2)避免文字表述不准确

写时间,一般不要写“上午”或“下午”,而应写明具体时间,当 事人的姓名应以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名时应与身份证一致。忌用“大概”“大约”“估计”“左右”等模糊用语,如记录鱼获物致死量,一定要准确××公斤。

(3)避免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

有的案件需要多次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深入了解违法事实。因此最好在下一次调查之前,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问题作到心中有数,在调查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有出入,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使再次确认,达到前后统一。

(4)避免笔录制作不规范

必须强调的是记录人在笔录形成后,不得在记录上乱改、乱画、乱加注解,也不能在自己认为重要的地方画线条、做符号,这样做不仅不规范,而且还会影响笔录的法律效力,因为形成笔录时,凡是需要更改的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随便添加,笔录将失去原有的真实性。

五、总结

7.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篇七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在审核、签发文书的阅卷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较多的问题,对就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谈一孔之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从笔者阅卷的112件民商事案卷看,庭审笔录符合规范性要求的42件,占37?75%,不符合要求的70件,占62?25%。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 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记录只是书记员按照庭审笔录的格式提前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的全称、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住址等情况记录不全。

2?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当事人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3?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没有是否接到传票的记录,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

4?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对“两书”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有的案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两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记载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诉讼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一离婚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与某审判员是表兄弟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 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3?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意见,没有详加以区分,审判人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

4?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有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 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 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

有的笔录没有记载审判人员对案件归纳的重点、焦点;有的疏漏是对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有记录,对有代理词的只记录“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不依代理词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有的记录不能把握当事人对案件重点、争议焦点的辩论意见,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 法庭调解阶段的问题。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或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审判人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笔录上只记载了原告“同意”,没有记载被告的意见。因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

?五 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是否阅读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

2?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

3?笔录字迹潦草、错字、别字较多。书写式笔录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自造简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空格”,事后不加以补正;涂改、添字过多,在记录纸上乱涂、乱添、乱划。电脑式记录空字、删字太多。数字缺位多,如将10000写成1000,将10000写成100000。

?六 庭审过程中的其它记录存在的疏漏。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1?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

2?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3?庭审笔录审判组织不签名的现象出现。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等。

4?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名的原因,导致庭审笔录不能作为有效法律文书使用。

二、庭审笔录存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或者审判人员忽视庭审笔录的审查核对有关,但主要是书记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防止庭审笔录出现疏漏的措施和方法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

那么如何才能制作出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呢﹖笔者在总结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审判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 强化对书记员的管理。

庭审笔录的好坏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防止笔录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200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建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实行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从而解决了书记员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问题。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书记管理办法?试行 》,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1?严把进人关。人民法院在选用人员时,应严把进人关,应选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有较熟练的法律知识、热爱法院工作的人员作为书记员,这是基础。

2?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要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同时,对工作态度和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增强书记员的危机感和责任心。

3?加大科技投入。要以电脑记录逐步取代用笔记录,提高效率,减少失误,这是发展趋势。

?二 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运用微录机进行庭审记录,打字速度的重要性无疑是第一位,这是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和立足点。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全面、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以此为标准,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而要达到全面、准确的目的,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坦白的讲,这样的要求的确不容易做到,但世上无难事,只要勤奋努力,刻苦练习,达到这一目标也并非不可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持之以恒、坚韧不拔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1?制定训练计划,分阶段练习。练习打字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一日曝,十日寒。首先,测试自己的打字速度,了解自身状况,以此为起点,把训练过程划分成若干个阶段,比如以每分钟提高10个字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次,对阶段目标进行冲击,提高到一个阶段并且保持稳定以后,再继续冲击下一阶段目标。训练过程中可以借助一些练习软件,通过由易到难的练习,逐步提高打字速度。再次,要避免零星、分散的练习,因为那样练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争取单位的支持,每天集中不低于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密集练习,这样的训练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意积累词汇,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无论哪一种输入法,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长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有助于提高打字速度。

?三 不断摸索庭审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

语速与打字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打字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打字速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更高的突破,而且书记员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打字速度比较理想,有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擅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

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除了上述程序化的内容以外,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备之战。首先,应当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作以掌握,通过阅读卷宗笔录熟悉当事人语言特色、表达方式。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效果。书记员要掌握好以下“五个字”技巧:

“勤”是指要主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多与审判人员交流沟通,庭前要阅读主审人制作的庭审提纲,及时掌握合议庭的基本思路与庭审重点,避免仓促到庭,手忙脚乱。“全”是指对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情况、案由、审判人员等等的记录要齐全;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分明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实”是指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活动,不可随意增添或减损,只能一是一、二是二地把庭审活动和过程如实的记录下来,决不能以书记员情绪的好恶记载,制作虚假庭审记录。“准”是指必须用准确的词语准确地反映庭审情况。“快”是指记录速度要快,要适合庭审进行的需要,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平时就要注意锤炼文字功夫,善于抓住庭审的关键和重点,此外,还应掌握以下技巧:

?1 正确记录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不同于刑事、行政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的程序中也各不相同,记录时要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混同。

?2 正确掌握并记录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等阶段。在多次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下次开庭?只要没有增加当事人或者更换审判组织 可接上次开庭记录,没有必要每次记录都照搬硬套。

?3 正确把握并记录不同案件的审理特点。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同一种类也可能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案件开庭审理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也有其统一性,有其法律知识方面的共同点,如离婚案件法庭审理笔录都应当记录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情况及对子女抚养的争议、意见、财产分割等情况。

?4 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随意省略和简化,除记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不受普通程序规定限制外,其它内容仍应按法庭审理笔录一般要求记录。

本文由搜律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供

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方言、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一是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二是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三是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四是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四 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职业道德感。

8.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篇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律师拟前往你处会见/预约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看守所接收介绍信时间:年月日时。注:

1、“看守所接收介绍信时间”由看守所填写;

9.法律援助案件 民事接待笔录 篇九

第1次

时间:2018年6月4日

地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403办公室 谈话人:丁起中 申请人:张丽娜 受援人:谢进贵 记录人:丁起中

问:我是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你老公谢进贵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你老公的辩护人,你有什么意见吗?

答:没有意见

问:介绍一下你老公和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老公叫谢进贵,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证号:***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中某县郑庵镇坡刘村365号,现住叶县伊利桥沿河花园勿动二单元十六楼西户。我是她爱人,我叫张丽娜。

问:法律援助是政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你收取任何财物时,你有拒绝和举报的权利。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你有了解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的权利。你明白吗?

答:明白了 问:你有责任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真实情况,你的想法及你所知道的真实情况,如有不实、隐瞒、虚构,则会影响办理的法律效果及办理结果,法律援助人员对此不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拒绝办理,是否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有义务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提供收集证据的线索,如你延迟或不能提供,可能影响到办案的效果,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对于案件诉讼结果法律援助人员不承诺、不保证,但可为你从事实、证据、法律、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意见并不代表法律援助人员的承诺、保证,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能否保证你所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合法真实? 答:能

问:介绍一下你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答:我老公涉嫌盗窃罪,现在被关押在郏县看守所,案件现在已经起诉到了法院,据检察院起诉书上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2018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谢进贵进入被害人王亚杰位于郏县长桥镇方圆家具厂的职工宿舍内,盗窃王亚杰现金1万元整。2018年4月14日,谢进贵将所盗窃现金中的9700元存入其建行银行卡内,其余300元用于消费,案发后谢金贵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问:作为你老公平的代辩护人,将尽力为你承办案件。但案件由郏县人民法院审理,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案件的最终结果有可能未达到你的满意,你能认识到该风险并做好思想准备了吗?

答:好的,我知道了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请你核实笔录,如无误请逐页签字或捺印确认。答:好的。

当事人签名:

上一篇:说明文写作中考复习下一篇:五年级五班妈妈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