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2024-09-19

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10篇)

1.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篇一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又是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目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与改善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制度下,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同时,住房消费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居民是否拥有良好或社会所认同的最基本的居住条件,会影响其道德水平、社会行为规范,乃至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更好落实调控房价的政策。目前,我国商品房市场房价收入比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大量低收入家庭甚至部分中等收入家庭无力承担过高房价,房地产业已聚集巨大风险。这不仅严重影响居民消费预期和投资环境,阻碍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而且将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挤占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4月以来,政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工具,连续出台“国十一条”、“国五条”、“国八条”等重磅调控政策,但房价上涨压力依然存在,调控形势依然严峻。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调控政策,能够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供给数量,抑制居民对商品房的刚性需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抑制商品房房价的进一步上涨,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快速持续发展。长期以来,内需不振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方面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居者有其屋”,不必为高昂的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这就为他们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需求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其辐射带动作用和杠杆作用非常明显。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商品房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强保障房建设,可以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2.保障性住房 篇二

第二,规划纲要也是首次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是要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和创业的规模,特别是要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镇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提出五年年均要新增城镇就业900万人,要转移农村劳动力800万人。

第三,提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纲要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导向,提出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这“两个同步”的导向提出以后,已经产生了重要的效应。

第四,医疗保障提出要让全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要新增6000万人,在政策范围内的医保基金支付的水平要提高到70%以上。

第五,要提高住房保障的水平,未来五年,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今年1000万套,明年1000万套,后面三年还有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现状

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致使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保障性住房成为“鸡肋”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保障性住房无法像商品房那样有高额的“卖地”款可得,反而要政府倒贴配套资金。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将保障性住房建在了位置偏远房源不好的地方。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

3.保障性住房政策 篇三

国际惯例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

上海一保障房小区

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出租,也有销售。我国定义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编辑本段主要分类

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胡锦涛总书记考察北京常营廉租房

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两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

重庆民心佳园公租房内部

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编辑本段保障对象

廉租房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济适用房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编辑本段申请条件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编辑本段社会意义

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产业带动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2010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刺激消费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编辑本段推动情况

中央启动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2008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

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十一五时期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

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

十二五时期

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

昆明保障房摇号。

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同时,每年还将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

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以上,创历年之最。2011年10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透露,2011年的1000万套保障房可以在11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工。

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1]

住建部网站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今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开工标准是,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已进入地基基础的结构施工。对于仅是搭建施工现场围护设施,或仅是开挖基坑的,不计入已开工的项目和套数。

编辑本段现实问题

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地方政府当前重建设、轻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导致保障性住房面临六大突出问题。

设计滞后

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质量隐患

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管理漏洞

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现象。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

资金短板

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2011年建设任务比去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

政策不周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

法制不全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虽然我国于2005年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

所以说,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编辑本段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成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重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加上一些制约工程质量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还未有效解决,使得目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北京市大兴旧宫三角地保障房项目应质量问题被拆除6栋楼”、“河南省郑州市汇景嘉园保障房项目应质量问题被拆除8栋楼”、“青海省湟中县康川新城保障房项目应质量问题被拆除部分楼层”等质量事故屡有发生。为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等多项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明确提出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今后几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

4.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解释 篇四

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出台后,部分单位已率先启动。在实施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为了统一政策,顺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配偶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认定?

答:配偶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下岗、企业破产、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以及辞职、除名、去世时的职级认定。

二、配偶系民营企、三资企业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认定?

答:配偶系取得了合法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已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聘任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渝住改发[1999]6号)第六条中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认定;配偶系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其他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

三、配偶系农业人员、城镇居民及个体劳动者,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认定?

答:配偶系农业人员、城镇居民及个体劳动者,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

四、职工将单位分配其租住的公有住房转让给他人,职工是否算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

答、职工将单位分配其租住的公有住房转让给他人,职工应算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

五、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职工分摊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在实施补贴时,职工本人分摊的住房面积按职工离婚前双方搭配计算。

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又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的,其本人分摊的住房面积应将离婚前后分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六、丧偶职工的家庭住房达标面积如何认定?

答:丧偶职工的家庭住房达标面积按单位实施住房补贴时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去世配偶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和认定。

七、征用土地时,农转非人员的私房被拆迁后,其重新安置的住房,是否认定为实物分配?

答:征用土地时,农转非人员的私房被拆迁后,其重新安置的住房,不认定为实物分配。

农转非人员被安排就业后,就业所在单位再分配的住房,应认定为享受住房实物分配。

八、职工承租的住房系危险住房,该房建筑面积是否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

答:职工承租的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该房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

承租危险住房的职工享受了住房补贴后,单位应将该类住房收回。

九、租住单位周转住房的职工,起周转住房是否认定为职工享受住房实物分配?

答:租住单位周转住房的职工,其周转住房是否认定为职工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由单位自行认定。

十、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可否实施住房补贴?答: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其住房补贴暂不实施。

十一、职工配偶系军队人员,职工本人的分摊面积如何计算?答:职工配偶系军队人员,职工本人的分摊面积按家庭已享受的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折半计算。

十二、暂时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干部,其暂住房是否认定为实物分配住房?

答:暂时租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干部,其暂住房在军队出具了暂时租住证明并明确了暂住时间,并经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审查后,该房不认定为实物分配住房。

十三、离休干部离休后职级提升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认定?

答:离休干部离休后职级提升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提升后的职级认定。

十四、职工租住的住房系宗教房产的,其住房面积是否纳入职工

现住房面积认定?

答:职工租住的住房系宗教房产的,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其住房面积不纳入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

十五、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5.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篇五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条件被分为3类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本市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人均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收入标准2倍以下。

另外符合上述条件而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年满18周岁的孤儿,也可以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申请流程

1.登记

申请家庭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料完整的,在现场留取扫描件后进行填表,经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和承诺书,申请人现场确认并签字。

2.审核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材料转交市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资产和身份户籍认定。根据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年度公布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公示

收到民政、公安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进行公示。

4.保障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对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类录入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河北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6.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大难题 篇六

第一是筹资难。

2011年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约需资金1.3万亿—1.4万亿,中央财政安排约1300亿元,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安排、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大约5000亿元,还需通过市场筹集资金约8000亿元。为弥补资金缺口,各地探索了发行企业债、信托基金等多种融资渠道,但总体规模不大,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一些银行认为保障房项目关联方多,情况复杂,特别是公租房和廉租房项目还款来源不确定,风险较大,贷款投放较为谨慎。总体而言,由于保障房建设资金回收周期长,利润空间小等因素,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仍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参与融资的积极性不高。

为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机制,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出台针对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租房的中长期低息贷款政策。要保证保障房开发的合理盈利空间,探索可持续的开发建设模式,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利用保险、信托、社保等长期资金,积极吸引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丰富金融产品设计,推行权益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

第二是用地难。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城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地方政府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受到用地总量控制指标的严格限制。为了确保经济增长和增加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倾向于优先安排大型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在住宅用地上,不少地方为了获得更高的土地出让收入,把商品房用地作为主要供给对象,保障房用地在计划指标中占比不足。根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公告,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和新疆建设兵团)住房供地计划实际完成12.54万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2.47万公顷,仅占住房用地总量的19.7%。此外,存量土地供给受拆迁难、征地和用地手续复杂等因素限制,获取土地时间长、成本高。

因此,为解决用地难问题,有必要将保障房用地指标单列,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得高额土地出让收入而将土地主要用于商品房,挤压保障房用地的现象发生。同时,引导和鼓励地方进一步拓宽保障房用地规模,如规定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用地时需配建一定面积的保障房。目前,北京、兰州等地方政府已探索实行了“限地价、竞租赁房面积”方式,从原商品房面积中“抠”出一部分面积,“贴补”给公租房,北京市部分公租房项目开发建设还试点实行土地年租制。此外,可考虑推进在集体土地和单位土地上建设公租房,同时明确规定单位自建公租房的供给对象必须符合统一的公租房申请条件且坚持只租不售原则,避免其转化为传统体制的单位福利分房。

第三是监管难。

保障房建设是惠民生、纾民困、解民忧的一项重要工程,建设规模大、时间要求紧,若相关的监管配套措施不到位,会严重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一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屡被媒体曝光存在质量问题,“楼脆脆”、“瘦身钢筋”等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一些地区的保障房配套设施和服务还不到位,群众安居难,在部分保障房和商品房社区混建的大型小区里,公共配套“肥瘦”不均的现象也较为严重。

为此,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考核指标和办法,尽快改变和纠正一些地区在保障房建设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重主体轻配套等错误做法。加快出台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方在保障房建设中的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规划选址、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项建设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公众和媒体等多方力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保障房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加大惩戒力度,载入诚信系统“黑名单”。

在对地方政府的目标考核上,不仅要考核保障房建设的速度和套数,还要重点考核保障房建设的质量、配套和效益。在规划布局上,要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布状况,将保障性住房重点布局在铁路沿线、城市主干道、地铁出入口等区域。在户型设计上,要做到“面积不大、功能齐全”。在装修标准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要统一进行装修。在配套设施上,要确保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到位,让低收入家庭与其他群体同样共享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坚决避免保障房享受“次级配套”、保障房造就“贫民区”现象的发生。

第四是运营难。

当前,保障性住房尚处在大规模建设中,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层面,下一步,要重点解决好分配和运营管理中的问题。各地建设的保障房,除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可以出售以外,大部分将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持有,允许多长时间退出、如何退出等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如保障房退出渠道不畅,将导致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居住者持续占用社会资源,使本该享受保障房政策的群众失去保障权利。

为此,应尽快明确保障房的分配程序、办法和退出机制,做到透明、公开、公正和公平。要建立和完善居民收入核查制度,及时监测被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发挥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托底房”的作用。要完善制度设计,实现保障房在严格审核条件下的有序转化,引导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的住房模式,既可以满足群众在不同经济状况和阶段的住房需求,同时政府也可以减轻管护压力和收回部分资金,周转建设保障性住房,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众。目前,一些地方已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江苏省探索保障房多元化产权模式,政府按出资比例与廉租房或公租房住户实行共有产权,这些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后,可以按市场价格或稍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政府拥有的部分产权。厦门市探索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提高状况,相应提高其租金水平,在一定条件下将廉租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出售性保障住房,着力使各类保障方式互通互换、进退有序。

第五是显效难。

尽管目前政府加大了保障房建设力度,但相对于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和快速发展的商品房市场,保障性住房建设仍明显滞后,覆盖面有限,供给严重不足,政策效果显现尚需一个过程,甚至较长时间。特别是在当前房价的增长幅度超过大多数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坚持“两条腿”走路,在加快保障房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继续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给,有效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合理确定政府责任与行为边界,注重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尽快形成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和机制。

7.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篇七

廉住房享受的国家政策:

1、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3、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5、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房享受的国家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棚户区改造享受的国家政策:

1、各地可对棚户区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棚户区改造的存量土地,优先列入土地储备计划。

3、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最低标准原则上为50平方米左右,最大为90平方米左右

5、棚户区配套建设,(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费用。

6、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条件

公租房享受的国家政策:

1、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8.全市保障性住房发言材料 篇八

确保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县人民政府

(2011年5月6日)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推进措施作如下汇报:

一、工程建设情况

我县于2007年启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并将其作为“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予以推进,着力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目前,此项工作进展情况为:

1、廉租房方面。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补助的办法,对应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对象,尽量做到应保尽保。2007至2010年,四年累计拨付租金补贴 674.09 万元,涉及1636户4436人。2008至2009两年,累计完成实物配租166户,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2010年,96户4800平方米的廉租房建设正在实施之中,可望9月底交付使用;今年计划完成廉租房租金补贴1778户,新建廉租房202套,建筑面积10100平方米,户均50平方米。

2、经济适用房方面。2011年计划建设50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项目投资480万元,现已报市住建局待批。

3、公共租赁房方面。2011计划建设公租房100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投资960万元,户均60平方米,1

现已报市住建局待批。

4、农村危房改造方面。2009年,确定对象676户,其中新建247户,维修429户;2010年确定对象593户,其中新建220户,维修373户。目前已将所有改造对象全部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在逐步完善所有信息。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入学习宣传中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深刻理解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土地、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成员部门通力协调抓落实。形成逐月检查,逐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统筹规划,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用地问题。

…县政府基本没有可划拨的国有土地。计划在城乡结合部统征50亩缓坡土地。由住建局统征、平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一个规模较大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有效节约用地,节约配套设施和资金(水、暖、电、气、路)。

3、多方筹集资金,有效破解资金短缺难题。

…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困难,解决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难度很大。每套房子县上至上需配套12万元。对此,我们将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予以解决。①县财政千方百计挤一块。②加大城市配套费征收力度,从中切一块。③各项规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以此解决一块。④国有资产置换及市场化运作解决一块。

4、规范管理,切实管好用好保障性住房。

县政府专题研究制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做到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公开、对象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工程招标公开、管理政策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良性循环,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级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下,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定能够圆满完成建设任务。

9.保障性住房建设宣传标语 篇九

二、住有所居 应保尽保

三、构建住房保障体系 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四、让低收入“居者有其屋”

五、把保障性住房建成民心工程 放心工程 精品工程 满意工程

六、构筑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七、住房 是一个温暖家庭的重要符号

八、推进民生工程 构建特色住房保障体系

九、既要让人有得住 还要让人住得好

十、扎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分配

十一、保障房托起安居梦

十二、让政策阳光温暖更多住房困难群众

十三、住房困难家庭圆了“安居梦”

十四、提速度 重质量 保公平

十五、为大众建房 为百姓造福

十六、关注民生 构建和谐 利民工程 功在千秋

十七、让困难群众早日住上保障房

十八、保民生 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十九、早日实现住有所居

10.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 篇十

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场推进会议

2011年7月11日,梁金发副市长在人民银行阜新支行六楼会议室召开“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场推进会议”筹备会议。会上,梁金发副市长指出,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场推进会议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召开的一次规模大、层次高、参会省级金融机构多的会议,这次会议将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提升全省七家银行机构对口帮扶我市七个县区工作力度,创建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示范市产生深远的影响。也是向全省乃至全国金融机构宣传推介阜新,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了解阜新、认识阜新的一次良好平台,对阜新今后加强与各金融机构合作,推动阜新项目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合力谋划,筹备好相关事宜,力争最大提升会议效果;二是强化“七对七”对口帮扶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帮扶成果惠及范围,同时要提出下一步金融需求;三是争取一些金融政策支持,特别是人民银行总行的政策支持。

市金融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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