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12篇)
1.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应急维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165号令)和《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大庆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大庆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核、备案、资金划拨,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六条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归集率要达到足额;未达到足额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未交业主进行补交;补交后仍达不到足额的,需列支范围内已交纳维修资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使用。
(三)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总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工程费用时,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或申请人同意续交不足部分工程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选择应根据维修项目工程量大小、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采取申请人选择和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请人采取竞争谈判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当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无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代表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持维修方案、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等资料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二)受理审核。中心对申请资料、资金归集情况进行核查,合格的予以受理。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的中心组织对维修项目现场进行勘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总额低于预算金额时要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三)款相关规定,否则不能使用。
(三)公示预分摊。申请人要将维修方案、项目预算等内容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心根据项目预算出具《维修资金预分摊清册》,交由申请人征询资金使用范围内业主表决。
(四)业主决策。为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方便高效,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申请人可选择以下表决方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1、签字表决:召开业主大会签字表决或业主在《维修资金预分摊清册》签字表决;
2、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3、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4、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5、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业主表决未通过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中心将相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业主表决通过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中心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合同等资料备案后,申请人组织施工。
(五)施工管理。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未聘请施工监理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代表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心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预算的70%,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检查。
(六)结算审计。施工完毕后,采取竞争谈判选择的施工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编制项目结算书,报具有资质的造价审核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结算审计金额高于竞争谈判金额时按竞争谈判金额支付工程费,结算审计金额低于竞争谈判金额时按结算审计金
额支付工程费;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据申请人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七)备案分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持相关资料报中心备案;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结束后持公开招标相关资料报中心备案。中心依据备案资料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分摊相关费用,整理资料存档。
(八)资金划拨。施工单位完成备案,中心依据本办法第九条(六)款规定结算工程费,扣除预付施工进度款及足额预留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额拨付,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一次付清。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备案,中心依据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第十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环节,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发生的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经消防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应急维修使用程序:
(一)提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人;无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代表作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人,持应急使用方案、应急维修使用申请与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维修项目检测、鉴定报告或相关证明、图片等资料向中心提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
(二)受理审核。中心对应急维修申请资料、资金归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应急维修使用条件的予以受理。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二)款规定的中心组织对现场进行勘察,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批准,申请人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总额低于预算金额时要满足本办法第七条(三)款相关规定,否则不能使用。
(三)选择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择施工单位,需要立即进行抢修的申请人可采取竞争谈判选择施工单位。中心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合同等资料备案后,申请人组织应急维修。
(四)分摊公示。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将应急维修方案、验收报告、资金结算总额及费用分摊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五)施工管理、结算审计、备案分摊、资金划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五)款、(六)款、(七)款、(八)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应及时向中心提出应急维修申请组织抢修,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进行抢修或拒不采取应急措施的,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应急维修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组织应急维修。
第十三条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预算书、结算书的编制与审价、应急维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聘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所需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平台、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某个业主使用,应当由该业主自行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2.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一、电梯维修保养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电梯的维修与保养, 是指对使用中的电梯进行日常性的、周期性的检查、润滑、调整、测试, 对于可能出现的症状和故障, 进行提前维护与检修, 可以及时使电梯的不正常状态得以修正。注重电梯预防式的维护与保养有利于提前准备备件、工具和设备, 有利于提前制定维修计划, 做好人力安排进行集中检修, 是维修工作的基础[3]。搞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可以有效地降低故障率, 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 延迟大修修理周期。在进行日常检查及修理工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 维修和保养专人负责制。电梯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 值班维修人员须坚守岗位, 经常性检查各项系统运转情况, 发现异常应暂停使用, 及时排查。
第二, 维修保养周期制。负责人员应每天清扫机电设备, 进行吸尘检查, 保持机械清洁。对主要安全设施和电气部分每周都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对其他重要机械和电气设备每月进行一次细致的检查、调整和维修。对电梯所有机械、电气等传动控制与安全设备每三个月进行全面检查, 进行必要的调整、维护和加油润滑[3]。
第三, 维修和保养年检制。首先, 每年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修复等工作。根据工作情况, 修复或更换磨损严重的部件。其次, 每三年到五年应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各部位加润滑油、拆洗轴承、清洗蜗轮减速机油箱等。根据电梯损坏情况, 确定中修、大修和专项修理项目[3]。
二、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的现状
现代社区电梯使用范围广、数量大, 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 电梯使用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大祸, 与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因此, 规范电梯管理工作和安全使用规则至关重要。目前, 电梯在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的薄弱之处:
首先, 部分维修人员缺乏必要培训, 存在无证上岗现象。在实际工作中, 为了节约成本得以赢利, 有些维修公司可能会找一些经验不足, 不具备维修资格, 甚至对电梯基本维修知识一知半解的社会人员来代理其维修保养工作;更缺乏专业技术层面的深层次管理, 遇到问题往往是判断失当, 胡乱指挥, 延误维修进程。
其次, 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相关人员对维修工作持有不负责的态度。一些电梯维保养企业和从业人员错误地认为电梯只要能运行就平安无事, 不注重电梯的预修、预检和日常保养, 不去主动查找安全隐患, 不出事不到场, 小患酿成大祸, 维保质量很难保证, 维修效果也不尽如人意[5]。
第三, 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麻痹大意思想严重。一方面, 在社区电梯选购时期, 一些开发商为节约成本, 倾向于选择价廉的产品, 质量难以保证, 埋下安全隐患。另一方面, 一些使用单位领导并不重视电梯的安全问题, 认为不会酿成重大事故, 于是在管理上放松要求, 缺乏系统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旦电梯发生故障, 往往无法及时开展救援。而电梯使用过程中, 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会更加多样化:首先是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电梯的管理牵涉到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在电梯安全管理合同中缺乏明确规定, 各方相互推脱或配合不利, 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造成多方矛盾。其次, 维保人员超负荷工作。近年来电梯用户量激增, 而电梯技工人才的培养跟不上, 能持证上岗人员非常紧缺[5]。部分维保单位或施工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 安全意识差, 没有按国家标准更换电梯零部件, 给电梯设备留下了新的事故隐患。
三、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的措施
(一) 建立完善的电梯管理制度
首先, 明确电梯维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的责任主体。电梯的安全运行体现在制造、安装、维护、保养等诸多方面。在电梯投入使用后, 则主要依靠电梯的维护、保养来保障。这项工作专业性强, 责任大。但是, 目前许多物业管理单位都没有足够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能力来独立承担此项工作。
其次, 制定电梯维修保养的规章制度。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把电梯的正常使用、维护和保养纳入正轨, 使管理和维护工作责任明确、有规可循, 使电梯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是预防故障发生和确保长期安全运行的基础。使用单位应在选型、定货、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各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建立健全诸如“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电梯维修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 以便日后的管理、检验、维修和保养工作[3]。
最后, 围绕电梯的安全操控与管理,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2]。利用现代网化技术, 建立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电梯运行监管系统, 详细了解设备运行状况、维修保养情况、维修保养质量等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对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定期巡查, 发现违章行为, 责令及时纠正, 违规者严肃处理。对隐患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 落实整改时限, 整改措施, 并实施回查, 确保整改工作到位。
(二) 加强电梯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不仅取决于电梯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还取决于电梯维修保养人员的素质与能力[4]。一个合格的电梯维修保养人员, 首要的就是要具备专业的工作态度以及高度的责任心。若维护人员素质低及责任心差, 就很难对电梯进行准确的维修调试和保养工作, 还可能会把小毛病修成大故障。电梯长期带病运行, 极有可能造成设备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
其次, 电梯维护工作要求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机构培训。通过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 具备应有的业务水平, 并通过相关技能考试, 持证上岗。“既要熟练掌握电梯的机械构造及电气工作原理、电气调整和修理等技能, 还要掌握电梯安装工艺及要求, 熟悉电梯维护规程的各项技术数据和使用安全操作规程。”[3]维修人员在工作中应该严格按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当电梯发生故障时能迅速、准确地判断故障原因, 并能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迅速、准确的检修, 使其能及时投入正常工作。同时, 维修人员还必须熟知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的法规、制度和规定, 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再次, 还要必须加强维护人员心理素质的培养。电梯的维护工作, 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提升维护人员的心理素质, 有利于电梯故障的准确判断, 有利于电梯使用性能的维护, 可以有效延长电梯运行寿命。
(三) 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除了监管、使用、维护之外, 电梯安全知识的普及也是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中的重要因素[1]。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 我国每年发生的电梯事故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电梯安全知识普及不到位造成的。
首先, 相关部门、组织应加强宣传, 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可以通过宣传法律法规、电梯相关知识以及正反面典型案例, 让使用、管理和维修的相关单位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视, 剔除侥幸心理, 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主体, 严格按照规程标准开展工作、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保证维保质量。
其次, 要做好电梯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训及乘客乘梯知识宣传等工作。一方面, 对电梯管理员进行知识培训:电梯开梯与停梯方法、电梯困人救助方法、电梯故障及紧急事故报修及停梯处理方法等[3]。另一方面, 对电梯乘客也要广泛宣传正确的乘梯知识:如小孩乘梯需有大人陪同;乘梯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乘扶梯时要手握扶手带;乘扶梯时双脚要站立在黄色安全边框内等。
总而言之, 加强电梯的安全防范意识, 完善电梯安全的监管系统, 培养专业的维修保养队伍, 对电梯进行及时有效的事故检查和排除, 才能给广大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使用环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 电梯已经成为各大城市高层建筑的日常运输工具, 随之而来的电梯设备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文章从电梯维修保养的内涵和基本内容入手, 结合分析电梯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的现状, 从规范电梯维修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电梯管理规章制度和加强电梯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三方面探讨加强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电梯,安全管理,维修与保养
参考文献
[1]许林.电梯的安全使用[J].电梯工业, 2006, (3) .
[2]李军平.电梯的安全管理[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2000, (5) .
[3]李明阳.关于电梯维护保养与安全运行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17) .
[4]吴栋梁.电梯日常维修与保养要则[J].装备制造, 2009, (5) .
3.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讲义 篇三
一.电梯
1.1电梯的定义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1.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1.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1.4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注: 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1.5 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
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1.6 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这些施工活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1.6.1 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
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 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1.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1.7 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1.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二.基本要求 2.1 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2.2 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2.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 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2.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三.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
3.1 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3.2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 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小于50 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注: 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
3.3 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1 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
3.4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3.5 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可以设立多家。
四.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 4.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4.2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其施工资质应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一般应与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同时评审。
4.3 维修保养施工点
由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其资质范围内授权设立,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
五.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条件 5.1 法人机构
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要求,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应持续满足规定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5.2 分支机构
5.2.1 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
5.2.2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5.2.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 m2。5.2.4 人员要求应满足:
a)至少1 名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的分支机构至少2 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机械和电气各1 名,至少有1 名具备工程师资格; b)至少6 名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1 名为检验人员;
c)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d)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5.2.5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DB33/ 728—2009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5.2.6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
5.2.7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5.2.8 应设有24h 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5.3 维修保养施工点
5.3.1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5.3.2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 m2。5.3.3 人员要求应满足:
a)不少于3 名,其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 名;
b)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
c)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 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
5.3.4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5.3.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5.3.6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5.3.7 应设有24 h 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六. 维修保养施工组织
6.1 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施工,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6.2 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6.3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6.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以后每年书面告知一次,书面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a)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证书和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授权文件; b)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c)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基本情况表(见附录A); d)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 e)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帐。6.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地址、人员、总公司资质以及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办理变更。
注: 履行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
6.6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每年应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的每台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检查考评工作应记录,记录双方至少应保存4 年。
6.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统计、安全、文明使用宣传等工作。
6.8 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的,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 d 内持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七. 维修保养工作要求 7.1 合同评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拟维修保养电梯,应根据不同制造单位、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资源要求进行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和条件保证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7.2 签订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维修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b)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的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年,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应至少每15 d一次;
c)在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d)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电梯,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e)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7.3 制订作业指导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电梯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不同品种电梯的日常、季度、半和维修保养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b)自检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c)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明确电梯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开关、安全触点测试、修理、更换施工时所必须采取的有效防护措施。7.4 维修保养计划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每一台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电梯日常、季度、半和维修保养计划。
7.5 维修保养实施
7.5.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确保持续满足所维修保养电梯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工具、检测仪器和备品备件等。
7.5.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明确内部职责,落实电梯日常、季度、半和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严格按《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作业。7.5.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应全天候有人负责响应,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人员一般应在60min 内及时抵达电梯所在场所,县级以上城区的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时应在接通知后30min 内抵达并及时救援。7.6 处理
DB33/ 728—2009 7.6.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在维修保养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如需进行重大维修施工的,应履行施工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7.6.2 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在未完全修复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梯继续投入正常使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可采取包括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7.7 台帐和档案
7.7.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维修保养活动进行记录,并建立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和档案。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应有可靠的备份保存。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日常维修保养档案应一台一档,档案至少保存4 年。7.7.2 电梯维修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1)所有维修保养电梯合同的目录;
2)维修保养电梯汇总表,应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型号、维修保养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维修保养责任人等内容。
7.7.3 电梯维修保养档案至少应包括:
1)电梯基本情况表,其内容可参照本标准附录C;
2)日常维修保养和季度、半、维修保养实施记录,实施记录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3)法人机构按8.1.6要求进行检查、考评工作的记录; 4)电梯报修或应急维修记录;
5)维修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6)故障、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7.8 安全管理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制订电梯维修保养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安全。7.9 指导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帮助和指导,包括:
a)提醒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配合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b)指导使用单位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c)指导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帮助电梯使用单位正确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d)帮助使用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7.10 自检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检应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记录。自检工作必须由维修保养单位的电梯检验人员进行,自检不应替代半和维修保养。7.11 告示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告示牌,内容应有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24 h值班电话。7.12 应急救援和演练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电梯事故和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本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发生事故时应提供指导和应急救援。八. 相关维修保养的使用安全管理要求 8.1 使用单位确定
8.1.1 产权多方共有或单方产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授权,并由其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是:电梯产权人、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DB33/ 728—2009 8.1.2 负责房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前,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业主还未能履行职责前,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对电梯进行管理。8.2 管理机构设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
8.3 建立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技术档案。8.4 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d内,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电梯停止使用、转让、报废、过户,或者变更使用单位时,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注销、过户和变更。8.5 定期检验
8.5.1 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对于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同时在检验检测工作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8.5.2 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和提出复检,整改和提出复检必须在电梯定期检验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否则电梯应停止使用。8.6 日常巡视
8.6.1 电梯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畅通。8.6.2 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故障和异常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检查和修复。8.7 维修保养监督
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对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并在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书面约定。8.8 安全标识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8.9 钥匙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专门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非专门人员不得使用。专门人员必须经电梯使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应有记录),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授权。8.10 应急救援
8.10.1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并采取措施,组织专业人员救援。
8.10.2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维修保养单位参与救援,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8.11 特殊情况处理
8.11.1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a)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
b)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潮; c)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 d)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e)接到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 f)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11.2 在检验有效期内电梯停用3 个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检查、修复或安全性能确认单位应出具书面结论。
8.11.3 对于经重大维修或改造的电梯,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九. 检验检测
4.北京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篇四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电梯的生产 电梯的使用 检验检测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5.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1、三角钥匙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使用。其它人员不得使用。
2、使用的三角钥匙上必须附有安全警示牌或在三角锁孔的周边贴有警示牌:注意禁止非专业人员使用三角钥匙,门开启时先确定轿厢位置。
3、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具有一定机电知识的人员作为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对电梯数量较多的单位,电梯管理员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
4、电梯管理员应负责收集并管理电梯钥匙(包括操纵箱、机房门钥匙、电锁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如果电梯管理员出现变动则应做好三角钥匙的交接工作。
5、严禁任何人擅自把三角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使用;否则,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6、三角钥匙的正确使用方法:
(1)打开厅门时,应先确认轿厢位置;防止轿厢不在本层,造成踏空坠落事故;
(2)打开厅门口的照明,清除各种杂物,并注意周围不得有其它无关人员;
(3)把三角钥匙插入开锁孔,确认开锁的方向;
(4)操作人员应站好,保持重心,然后按开锁方向,缓慢开锁;
(5)门锁打开后,先把厅门推开一条约100mm宽的缝,取下三角钥匙,观察井道内情况,特别是注意此时厅门不能一下开得太大。
(6)操作人员在开锁完成后,应确认厅门已可靠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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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二)
1、电梯机房活板门、检修门、电源开关和层门外开钥匙必须指定专用设备保管,单位内有多个机房的,各种钥匙要做好耐磨损的标记,由主管人员集中保管;
2、如需用机房钥匙活板门、检修门钥匙,应报主管人员批准,由专业人员配合开锁,不得将钥匙借与他人;
3、电梯司机使用的电梯电源(开梯)钥匙,应由运行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并建立领用和借用登记本;
4、电梯外开专用层门机械钥匙的使用应为受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电梯维修、检验等相应资格人员,层门外形
专用钥匙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建立领用登记本,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以领用;
5、需要配制备用机房、电源开锁及外开机械锁钥匙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制;
6、各备用钥匙应由专业部門妥善保管;
7、当单位人员变动时,原保管人与接替人要办理交接手续。应有文字记录,并由双方签字;
8、当合同到期更换维保单位时,由主管领导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原维保单位交出机房、活板门、检修门钥匙外开机械钥匙及司机开锁电源钥匙,做好交接记录;
9、电梯所用各种钥匙,借用记录应由专人保管完好,以随时备查。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三)
一、总则
1、电梯是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特种设备,为了保障电梯的正常和安全使用,必须制定《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
2、电梯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和使用,电梯钥匙不得随意仿制或配制,也不得随意滥用。
二、电梯钥匙使用与保养
1、电梯电源钥匙是操纵电梯运行与使用的电源开关钥匙;
2、电梯电源钥匙的操作使用程序必须按照电梯制造厂家规定的操作使用程序进行;
3、电梯电源钥匙必须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专职司机或电梯值班人员使用和保管,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与保管。
三、电梯机房钥匙使用与保管
1、电梯机房是放置电梯重要设备的场合,只有经过适当培训的持证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才能进入;
2、电梯正常使用时,电梯机房必须上锁,以防止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
3、电梯机房钥匙应由电梯司机、电梯值班人员或业主相关部门负责人保管;
四、电梯三角钥匙使用与保管
1、电梯三角钥匙是电梯困人救援与电梯检修、检测时使用的;
2、电梯三角钥匙必须由电梯业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
3、电梯三角钥匙上必须附着一个“告示牌”,讲明三角钥匙不得随意使用,以免造成在一次开锁后,可能未有效地锁住厅门而发生的危险;
6.对电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的探讨 篇六
1 安全操作规程
无司机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按层门口处的召唤按钮。轿厢到达时, 层站方向指示显示方向正确后进入轿厢, 撤按欲往层站的选层接钮。轿厢门立即关闭, 轿厢层楼位置指示灯显示抵达层站, 待轿厢门开启后即可离去。
2 有司机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1) 司机在按钮盒上用钥匙接通电源, 待层门自动开启后。如为手动开、关门, 则司机用机械钥匙开启层门, 并确认轿厢在本层站方可进入轿厢, 然后开启照明、电源开关。
(2) 清扫轿厢内, 厅门及乘客可见部分环境卫生后, 操纵电梯上、下行驶至少一次, 视其无异常现象方可接待乘客。
(3) 司机应控制运载能力, 不应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或乘载人数, 应阻止将乘客电梯经常作为载货电梯使用。不得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 应经管理部门批准, 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 方可装运。
(4) 司机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轿厢时应将轿厢停于基站, 断开轿厢内电源开关, 确认层门完全关闭后方可离去, 不得委托乘客或其他人员来代替司机操纵电梯。
(5) 司机不得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行驶速度, 更不得用检修速度在层、轿门开启情况下行驶。
(6) 司机应随时劝告乘客勿依靠轿厢门。
(7) 司机应阻止轿厢顶部放置杂物。并要求载荷应尽可能均匀稳妥地放置在中间。
(8) 因平层准确度不能满足运输货物要求时, 司机可利用再平层或点动平层。
(9) 电梯在行驶时不得突然换向, 如遇紧急情况, 则应先将轿厢完全停止后, 再换向启动。
(10) 司机不得以手动轿厢门的起、闭作为电梯的起动或停止功能使用。
(11) 当电梯发生异常现象或故障时, 司机应立即按下急停、警铃按扭, 并应保持镇静安慰乘客并劝阻乘客切勿企图逃出轿厢, 或擅自开起安全门, 并利用对讲机或电话报警系统与建筑内管理部门联系援救。
(12) 电梯使用完毕后, 司机应将轿厢停于基站, 并将操纵盒上的开关全部断开, 关闭好层门。如自动开、关门系统, 则在层门口处用钥匙切断电源, 待层门自动关闭后方可离去。
(13) 轿厢门为交栅门的电梯, 在运行时人的手、脚不得伸出门外, 也不得将棍棒伸出轿外与井道壁接触。
(14) 在轿顶检查维修时, 电梯应以慢车行驶。
(15) 电梯十不开。超载荷不开;安全装置失效不开;物体过大, 不关好门不开;物体堆放不牢固不稳妥不开;物体超长, 伸出安全窗等紧急出口不开;检修人员在轿项上或底坑内不开 (按检修人员指令开) ;厅门轿门关闭不好不开;轿厢行驶速度发生异常不开;有人把头、手、脚伸出轿厢或伸入井道不开;电梯不正常 (感觉异样、刮碰) 不开。
3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 应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在电梯安装、大修后应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对电梯进行安全技术验收检验;每年应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对电梯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才可投入运行。
(2) 要由经过培训、考核且有安全操作证者驾驶电梯, 无证者不得驾驶。要按安全操作规程驾驶电梯, 不得违章驾驶。要用手操纵开关 (按钮) , 不得用手臂和身体其它部位操纵开关 (按钮) 。要听从检修人员指挥 (检查时) , 不听从其他任何人指挥 (紧急情况除外) 。
(3) 机房门应挂“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牌。在电梯维修时敞开的层门前应设有“电梯正在维修, 禁止乘梯”警示牌。
(4) 多部电梯设在同一机房时, 其曳引机、控制柜、电源总开关等应有编号。
(5) 曳引机基础若高出地面1.2米以上时应设有栏杆及爬梯。
(6) 在电梯机房内或曳引机旁, 应设有详细救援的说明。当电梯万一发生故障时, 应按操作规程去做。
(7) 机房和井道内不得进入风沙雨雪, 机房应干燥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其温度应在+5°C~+40°C之间。
(8) 机房内应整洁。除维修用的简单工具、仪器和灭火装置外不得放其它物品。盘车轮及开闸搬手应挂在墙上。
(9) 厅轿门坎及底坑内不得有垃圾、烟头、纸屑和积水等。
(10) 电梯应有备用钥匙, 以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11) 货梯在运送货物时, 除个别装卸人员外, 勿搭乘其它人员。
(12) 电梯若因故停用一周时, 在其重新使用之前, 应进行详细的检查。
(13) 电梯长时间不使用时, 应断开机房的总电源。
4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1) 电梯应实行三级保养制 (例行日保养、一级季保养、二级年保养) , 保证电梯随时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 电梯应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派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维修成员至少由技术熟练的电工、钳工各一人组成。且经过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3) 根据电梯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 在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维修人员值班室。并应有通讯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4) 在电梯运行过程中, 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时刻注意机构的运转和电压的波动和变化, 一但电梯发生故障应随叫随到, 及时排除故障, 使停梯时间减至最小。
(5) 每天对电梯机房和机电设备进行清扫、吸尘检查;使机械、电气保持清洁。特别是各继电器、接触器的接点必须保持灵敏, 接触良好可靠。
(6) 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设施和电器控制部分进行一次重点检查、视其工作是否正常。层门联锁要严格检查, 在层门外面决不允许有扒开层门的可能, 否则立即予以修复。
(7) 每季对电梯的所有机构、电器等传动、控制与安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进行必要的调整、维修和润滑, 检查范围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
(8) 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检查所有机械、电气、安全设施的工作情况, 修复交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
(9) 根据本单位的电梯使用情况, 在三至五年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各活动部位的轴承拆洗, 加润滑脂、调整蜗轮减速机的油箱清洗更换新油等。
(10) 根据本单位的电梯使用情况, 做到随时检查, 及时修理, 对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过程中的问题, 要详细记录, 以便考核各部件的故障情况。
7.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2、分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主管业余消防队建设。
3、负责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工作,组织编制上报、分解、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4、负责公司安全质量工作,组织编制安全质量计划指标,定期部署安全质量要求,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检查,督促各部门改进安全质量工作。
5、负责建立与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6、积极搜集市场信息,组织制订开拓业务、参与市场竞争和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方案。
7、协调各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科学有序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紧迫和重大的生产安全问题。
8.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与电梯/扶梯有关的安装、维修、保养、年检、大修等有关的全部工作,其目的是保证电梯安全正常的运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相关人员的职责
1、电梯管理人员:
a.了解电梯的结构及性能。
b.了解电梯的相关安全标准。
c.对电梯及电梯维修人员和电梯司机进行管理培训。
d.经常查阅电梯的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
e.及时安排电梯的年检及人员培训。
f.根据国家标准及地方规范及时对电梯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2、电梯维修人员:
a.了解电梯的结构及性能。
b.具有电梯的安全操作知识。
c.熟悉电梯主要部件的结构及动作过程,具有故障的判断、分析、排除能力。
d.对电梯进行巡检,记录的使用情况及故障情况。
e.电梯维修时,总电源开关和各层厅门口应挂有“正在维修,禁止合闸”告示牌。
f.维修时,电梯只能置于“检修”状态,当不需要轿厢运行时,应断开相应的开关。
g.用手动盘车时,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
h.维修后将所有开关恢复到原来位置,试运行观察电梯运行是否正常,填写维修记录。
3、电梯司机:
a.在开启电梯厅门进行轿厢前,必须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b.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c.清洁轿厢、厅门及乘客可见部位,禁止用水清洁。
d.不得超载运行。
e.不允许乘客电梯经常做载货电梯使用,同样不允许载货电梯经常做客梯用。
f.不得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g.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正常行驶。
h.不得开启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来装运长物体。
i.载荷应尽量稳妥安放在轿厢中间,以免在运行中倾倒。
j.如果电梯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安抚乘客等待救援。
第三章 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投入运营前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
2、搞好轿厢、厅门口清洁卫生,清理地坎槽内杂物,以免影响门的正常开闭。
3、严禁电梯超载运行,司乘人员应严格掌握所乘人数及所搭载的货物重量。
4、载货电梯应注意所载货物在轿厢内均匀分布。
5、对重量判断不明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物品谢绝运送,客梯禁止当货梯使用。
6、不允许开启轿现厢干安全窗、安全门,运送超长物件。
7、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做正常行驶。
8、不允许使用检修开关、急停开关或电源开关做正常运行中的消号。电梯检修时,司机应听从维修人员指挥。
9、电梯运行中,不得使用厅门钥匙开启厅门。
10、电梯运行中发生“平层不开门”、“关门不走车”、安全钳误动作,运行速度变化异常、有不正常声响或焦糊味等现象应立即按动“急停开关”用通讯装置同维修或管理人员,并安抚好轿内人员。
11、电梯司乘人员,应掌握所用电梯的各项性能,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参加培训,持资格证上岗操作。
第四章 常规检查制度
1、每日应对机房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做巡视,清理机房卫生,检查司机交接班记录。
2、每周对主要安全装置和电气控制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各种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平层精度、舒适感是否良好,电梯运行不无异常声响。
3、电梯应当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每月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控部分进行详细检查,更换各个种易损部件。
5、每季度对重要的机械部件和电气设备进行详细检查,调整和修复以下内容:曳引机注油,导轨打蜡,又杯注油,更换门导靴,轿厢导靴衬板,更换破损、烧蚀的安全开关和继电器等。
6、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确定电梯整个运行状态及不安全因素。制定整改维修计划(更换曳引机油,清洗导靴工作面,控制柜除尘,检修安全回路,更换磨损和超限等性能不可靠机械、电器部件)。
7、根据电梯的性能和使用频率,可在三至五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大修(清洗曳引机、更换摩擦片、检修控制柜、更换钢丝绳、做平衡系数试验等。
8、电梯长时间停用或发生火灾、地震、水淹、冲顶、蹲底等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报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建立《电梯运行记录》,并详细填写。对故障原因及调整后的数据记录在案,为日后的维修保养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五章 维修保养制度
1、电梯维修,须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的持证人员进行操作,并不得少于两人。
2、维修电梯时,应在各层厅门口悬挂“检修停用”告示牌。
3、需停电操作时,应在机房总电源开关处悬挂“正在维修、严禁合闸”警示牌。
4、在轿顶或低坑才作时,应首先将急停开关按下,以防发生意外。
5、检修才作时,必须将各层站厅门关好,如必须开启某厅门时,听门口应有监护人员。
6、检修灯必须配有防护罩,并使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
7、工作时应有两名维修人员协同进行,并由一人下达检修运行程序。
8、如需司机配合作业,司机务必要精神集中,严格服从检修人员指令。
9、严禁检修人员在井道外探身到井道内或在厅门外与轿厢地坎之间各站一只脚,来进行较长时间的检修工作。
10、在轿顶做检修运行时,应精神集中,避免与井道相关部件发生碰撞与挤压。
11、在井道进行登高和进行气、电焊作业时,应严格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12、作业人员维修操作时,应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六章 定期检验制度
1、电梯在使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2、每年在电梯定检到期前一个月由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系统维修,然后由电梯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3、在电梯定检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电梯的运行安全。
4、如电梯定检不合格,将对电梯进行停运处理,由电梯维保公司进行大修,直到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1、电梯司机和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电梯管理部分的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2、在资格证书到期前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资格证进行复检,不得超期或无证作业。
3、每年由电梯维修公司安排对电梯司机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两次,主要内容为电梯的基本知识和维修程序、安全规定。
4、每月对电梯运行情况、维修情况进行总结,对司机和维修人员进行考核。通报当月发生的安全事故,总结工作经验。
5、对不能达到要求人员进行辞退。
第八章 意外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电梯“困人”的原因很多,电源故障、电梯机械、电气故障是常见的原因,解救方法按下列步骤进行:
1、与轿厢内乘客取得联系,并安抚乘客。
2、确定故障电梯轿厢停靠位置。如果是由于“冲顶”或“蹲底”造成的,可由电梯专业维修保养人员操作控制柜的“紧急点动运行装置”或采取“封线”电动上行或下行,将轿厢移至电梯上或下端站平层区域,开门。
3、如果是由于安全钳误动作造成的,可以通过机房“封线”的方式,上行电动轿厢,使安全钳棘爪恢复正常位置,然后启动电梯到最近层站的平层位置,开门。
4、由于电梯困人,短时间难以恢复运行法,需要维修保养人员(两人以上)去机房处理。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a.拉下机房总电源开关。
b.在判明轿厢停靠位置的情况下,利用机房所被手动开闸装置打开制动器(事先另一位操作人员应先握紧盘车手轮)。c.按盘车首轮所标旋转方向,手动盘车,就近靠站。
d.在确认轿厢停靠准确位置后,于停靠站用厅门机械钥匙打开厅门、轿门,疏散所困乘客。
5、电梯交付维修人员管理。
第十章 电梯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必须有专门的档案进行管理。以便对电梯运行、维修、检验进行总结。电梯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生产厂随机文件: 1.装箱单1份。
2、电梯合格证1份。
3、电梯部件安装图1份。
4、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1份。
5、电梯安装手册1份。
6、电梯主要安全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各1份(整梯;制动器;安全钳;限速器;层门闭锁装置;聚氨酯缓冲器)。
7、电梯救援程序(已悬挂机房)。
8、电梯平层标记对照表(已悬挂机房)。
9、电梯钥匙:操纵盘1把;厅外电锁1把;三角钥匙1把;控制柜1把。
二、安装单位文件:
1、电梯安装施工记录表1份。
2、乘客须知1份。
3、电梯安全操作规程1份。
4、电梯机房管理制度1份。
5、电梯维修保养制度1份。
6、电梯困人解救程序1份。
7、三角钥匙的使用管理规定1份。
三、电梯管理部门文件:
1、电梯验收检验报告1份。
2、电梯安全合格证1份。
3、整改通知书1份。
4、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5、每年的电梯年检报告。
6、每年的电梯整改通知书。
7、每年的电梯年检安全合格证。
8、每两年一次的限速器检验合格证。
四、电梯维保公司文件:
1、与电梯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
2、电梯每次的保养记录。
3、电梯维修记录。
4、每月的电梯维保总结。
5、每年的电梯年检建议书。
6、电梯配件的更换记录。
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10.北京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换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 政部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的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如需自行维护保养电梯,应按电梯数量及工作状况配备足够的维护保养人员,其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联系电话及有关资料报送设备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变更产权时,其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技术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用户,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11.重庆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一
(2010-03-12 16: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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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物业 风险防范 杂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于 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它对电梯使用单位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敲响了警钟。
一、规则的强制适用性及其适用范围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之一,具体管理规则与维护保养规则都以“应当”要求,因此这些规范具有强制适用性,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电梯的使用单位都必须遵守。
该规则第二条明确了它的适用范围,即是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而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和维养。但这些调整对象都要落到某个主体身上,规则明确该主体是使用单位,它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实践中多由物业公司进行具体的电梯管理工作。
二、对部分强制性规范的解读
该规则多半是强制性规范,本文以物业公司容易忽视的方面为对象,解读如下:
1.该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它要求使用单位聘请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为了省费用,聘请没有资质的维保单位或人员,这会给电梯的维护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产生对电梯使用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物业公司也将因此承担更重的责任。
2.该规则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它对物业公司人员配备制度上提出了专业化要求,如果目前还没有相应机构或人员,应加以改善;如果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聘请或者进行培养。当然,物业公司也可以要求维保单位派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
3.该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是日常管理中容易忽视的要求,物业公司应检查规范。“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要求物业公司强化安全管理机构或岗位的日常管理;“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要求相应物业公司配备持证电梯司机;“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要求相应的物业公司有应急预案制度;
4.该规则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档案的制作和管理是物业公司必要工作,在发生纠纷时,这些档案能起到证据作用。
除以上直接针对使用管理的强制性规范外,还有针对维保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物业公司对此同样不能忽视,必须依照这些规则对维保单位进行约定和监督。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是第十六条“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该规则要求物业公司督促维保单位定期定项维护。
三、风险提示与防范建议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会规定电梯服务内容,如果物业公司不依约履行,很可能会遭到业主追诉违约的法律风险,造成严重事故的情况下,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据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介绍,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共有住宅电梯2万3千台左右,其中市区数量为8000台左右。且这个数字还在大幅增长,苏州大市范围内每年平均新增电梯5000台,其中市区每年增长量为1500~1800台,主要集中在商业写字楼与高层住宅中,而电梯事故也时有发生,相应的物业公司必须提高警惕。
12.公司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篇十二
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7:00;8:00;11:30;12:30;14:00;15:00;17:00;18:30,严禁使用电梯装运货物,以便人员快递分流。
二、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厢内吸烟、吐痰、丢弃各种杂物,损坏轿厢内各种设施。
三、文明操作,使用电梯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或随意按动警铃按钮,所有装修的货物运输,都必须使用电梯货运车,以免损坏电梯。
四、运行中,电梯突然发生故障时,请乘客不要惊慌,按电梯报警按钮报警,耐心等待救援,电梯维修人员会很快前来解围,不可采用拍打按钮、轿厢和强制撬门等行为,以免发生危险。
五、搭乘电梯人员过多时,超载报警铃声会响,此时站在电梯口的人员请自动退出,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性手段强行关闭电梯门。
六、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进行,方便广大业主上下楼,不可因为等人或搬运货物而阻拦电梯门关闭,因电梯门开启时间过长,将导致电梯门主机烧坏,造成电梯停运,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学龄前儿童须由家长带领乘梯。
八、发生火灾时,切勿搭乘电梯,应及时按消防指示从楼梯安全通道逃生,因电梯可能随时半途停梯,将人困入轿厢内因浓烟致命。
九、业主需要运货物时,应提前与服务处客服中心联系,协商好使用电梯时间,并填写相关记录表格,电梯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及超搭、超重物品。
十、装修施工人员托运建筑、装修材料,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避开用梯高峰时间,超长、超重物品应走消防楼梯通道。
十一、乘客看到维修、保养等告示牌时,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将电梯门开启或将告示牌挪开遮挡,以免发生人身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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