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专题(共12篇)
1.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一
法律专题:
企业如何借助劳务派遣资源优势解决招工难题
及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的几年,劳务派遣一度曾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代名词。今天劳务派遣的社会价值,正在一步步回归本源。因为寻求劳务派遣合作的用工单位,不再象是以前想着规避法律风险,更多的是想借助劳务派遣的资源优势,走出招工难的困境。在此之前,企业引进劳务派遣通常更多地就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比如,转移派遣可以让企业避免与累计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的劳务派遣可以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合理分配工伤风险。劳务派遣可以让用工单位将容易出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岗位外包出去,一旦出现工伤伤亡事故,则无须再由用工单位向安全生产单门上报。劳务派遣也可以让企业将相同岗位的员工分成若干等级,借以规避同工同酬的法律制度。劳务派遣也可以让上市公司、国营企业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更高的人均效率价值。
随着中西部经济开发的深入,以及前几年经济危机时各地都动员农民工返乡创业,这两年中西部地区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已经越来越少。南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出现越来越严重的用工荒,企业都明显感到招工难的问题。
基于招工难的现实问题,现在更多企业寻求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就是想借助劳务派遣公司多年积聚的渠道优势,来完成企业的用工招聘计划,以求充分利用企业现有产能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企业生产效益的最大化。事实上企业自身通常没有太多精力远赴外地招工,而且即便是相关部门组织的招工团外出招工,实际招工成果却往往不如人意。现在更多的企业,越来越注重和借助劳务派遣公司的渠道资源优势,确实是企业在招工难的大环境下的一种被动选择,但也是企业对劳务派遣本身所特有的招聘功能的反省和觉醒。然而,企业的这一种觉醒,却是对劳务派遣行业有序发展的一种理智的引导和促进。
劳务派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与我国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的之间的矛盾。劳务派遣可以在企业需要用工时及时提供大量劳动力,当企业不需要时,企业也可以退回派遣企业,不必继续雇佣,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那么劳务派遣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当前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初见端倪,第一类,是由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不具有资质而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规定发生的争议,目前劳务派遣企业不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具有一定的数量;第三类是因实际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引起的争议;第四类是因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
一、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时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时,也就是选择了劳动关系风险与责任的连带承担盟友。但这个盟友是否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就要看用工企业的选择是否适当了。用工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如若没有注意审查资质、经营能力等要件,那么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就会依据“连带责任”的法定标准,将责任转移到用工企业身上。这样,用工企业非但没有实现减少用工风险的目的,反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不可控风险,要给劳务派遣单位买单。
在实际接触的案件中经常会有用工单位的HR诉苦,用工单位明明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也及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坐在被告席上,且居然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明明是劳务派遣关系怎么就成了劳动关系了呢?究其根本,乃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用工资质。在劳务派遣中,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用工雇主主体的资质,会产生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但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会认定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重要性。
二、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由于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都不太放心让派遣服务机构去招聘人员。于是,在实务中,就普遍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操作模式:由实际用工单位招工,招到合适人员以后,再由派遣服务机构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招聘的过程中,派遣公司告知应聘者其是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求代替实际用工单位招聘某岗位以及招聘多少人的情形时有发生,或实际用工单位派人直接参与派遣公司的招聘过程,甚至不经派遣公司直接招聘派遣人员,殊不知这些操作模式带来的是招聘主体的不明确,进而带来的是劳动关系主体的混乱,造成派遣员工的认识错误。因为招聘一般是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用工单位参与了招聘就会使劳动者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就是用工企业,再加之其是在用工企业工作、甚至领薪的,所以就更会加重其错误认识,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直接向用工企业要求权利。
三、工资支付时的法律风险
在我们碰到的案件中,部分实际用工单位在采用派遣用工时,出于种种考虑,未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自己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殊不知,工资的发放形式往往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因素。一旦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就要承担雇主责任。那么,实际用人单位出于避免雇主责任而采取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白白浪费了。
工资支付中,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就是,部分实际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以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为前提。这很明显,是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转嫁法律风险的一个条款。
其实,这个条款应该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个条款已经违法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工资是法定的雇主责任,任何人不能以法定理由以外的情形为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
虽然这是一个无效条款,但是一旦形成纠纷,若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确实无法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那么,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将很可能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劳动者工资。因为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毕竟已经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动力服务,实际用工单位也就有义务在劳务派遣机构无法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派遣员工直接在用工企业工作,所以将会被视为用工企业与劳动者成就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企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超过一年与劳动者成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
五、规章制度冲突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重视起规章制度在调整企业与员工关系之间中的作用,在企业解雇员工、对员工日产管理等方面都见到了规章制度的身影。规章制度已经成为劳动纠纷解决的依据之一。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其规章制度是其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要求,但是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可能完全一致,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
目前在普遍出现企业招工难之问题的大背景下,企业既要充分利用劳务派遣资源优势,又要清醒的认识到由此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并必要掌握劳务派遣的使用技巧,以应对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对于此,我们亦将会持续予以关注,并在以后的期刊中进行专题阐述。
(供稿人:王东海、龚举发,工作单位: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二
一、“基础”课专题式教学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由于世情、国情的变化与发展, 当代某些大学生受到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 尤其是新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等思想对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念有消极影响, 从而影响了某些大学生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 以及对自我的认识和评价的态度、方式, 进而表现出了不理性、易冲动、自我中心等不良现象。因此“基础”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导, 改革教育手段, 丰富教学模式, 完善评价机制, 实现教育教学的实效性, 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性质。
“基础”课作为“讲授做人的基本理论、价值和知识, 使学生具备现代社会做人的基本知识和素养, 成为合格的现代人” (2) 。同时, 该课程的设置肩负起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的重要任务, 并且需要实现大学生自我意识的提高和升华。故而, “基础”课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进行专题式教学。这不仅有利于坚守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基本方向, 而且能帮助大学生培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由此可以看出, “基础”课就是“使人为人”的教育实践活动, 这就要求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 完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任务。
“基础”课的实效性不仅受到国家发展、社会思潮影响, 而且受到社会要求、学生需要的影响, 还受到社会、学校 (教师) 、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 “基础”课专题式教学对提高课程教学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应该把握以下几点:其一, 学习主体应该坚定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是非判断和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重要依据。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全体都应学习的, 故而“学习主体”不仅包括大学生, 还包括学校的管理、教学、服务人员。学习主体必须将社会主义价值观落实到现实生活之中, “像空气一样”, 无时无刻不影响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此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础”课的核心内容, 应该触及大学生的灵魂, 达到入心入脑的程度。其二, 教师必须坚信和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其他课程不同, 不仅需要传递思想道德、法律知识, 还要行为示范。故而“基础”课教师及全体教师应坚定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信仰, 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向大学生传输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念。其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需要传递理论知识, 还要渗透于大学生日常生活, 专题式教学应与大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相结合, 综合各部门的力量, 实现“基础”课的实效性。
二、“基础”课专题式教学应优化内容结构, 丰富教学方式
“基础”课专题式教学的改革, 就内容而言, 应以教材为蓝本, 以核心概念为中心, 以大学生所关心的现实问题为对象, 深入探究符合社会发展和学生需要的专题性内容。就教学方式而言, 应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 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应用以探究式、启发式教学为主要教学模式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基础”课自身具有理论性强、系统化强、涉及面广的特点。综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材内容呈专题性, 分别阐述和论证了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法律意识等对个人成才的重要性;大学生成长成才应具备的品质:如理想信念、人生价值观、道德情操等;大学生应遵守的社会秩序, 如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行为规范等内容。进一步分析相关内容可以发现, “基础”课首先是坚持了以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保证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和方向性;其次以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相统一的教育内容, 其中事实认识要求大学生对爱国主义、人生意义、道德理论、法律体系等内容具有系统性的知识认识, 还包括爱国精神、人生真谛、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法律意识等价值认识有专门的培养。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 内容之间缺乏内在逻辑性, 即先讲什么再讲什么, 每一部分的内容之间的衔接和连贯性相对较弱。其二, 教材的无益重复性。有些在中小学时期已有过的内容, 但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反复出现, 造成了内容的无益重复, 使得学生厌倦和反感。针对这两个问题, 我们认为应该在专题式教学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解决, 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 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材为参考, 以学生发展的现实问题为标尺, 结合学校学生特点, 有针对性地实现“基础”课内容的有机整合。第二, 对教材的选择应多样性, 在以选定教材为参考的前提下, 以相关书籍为参考, 促使学生自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深化和拓展“基础”课的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高效的“基础”课不仅需要多样有趣的教学内容, 还需要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除了传统的说理教育的方式, 还需要体验、感受式的教学方式, 更应该突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隐蔽性和教育方法的艺术性。例如, 西方向中国大学生渗透属于西方的意识形态, 他们除了通过政策导向、网络宣传等直接方式, 更多地选择了无意识、隐蔽的方式影响大学生的价值取向, 诸如美国大片、韩国电视剧和娱乐节目、日本的生产工艺等。而“基础”课所传递的内容, 由于缺乏对社会现实和学生需要的回应, 实际效果不佳。
三、“基础”课专题式教学应贴近生活、解决实际问题
“基础”课专题式教学应贴近生活, 不仅教学内容要贴近大学生的生活, 教学方式要符合学生特点, 而且教学路径应该回归生活, 教学评价应该生活化。而专题式教学贴近生活的目的还在于解决大学生现实和发展中的问题。二者在本质上具有内在统一性。
其一, 专题式教学内容贴近大学生生活。教学内容的选择和使用应该是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所需要内容, 同时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取向的内容, 还要选择与大学生现阶段所面临的思想、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相关的案例。其二, 专题式教学方式贴近大学生生活。现阶段的大学生与之前的大学生的思维方式、视线视野都相差较大, 对于新知识、新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差距也很大。故而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大学生的需要, 应该使用新的教学方法, 针对大学生自我表现欲望强烈的特点, 使其自觉自主地参与到“基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拓展更多教育途径, 诸如新媒体、网络课程等。其三, 专题式教学路径回归生活。“基础”课教学不仅要在课程中进行理论学习, 更应该深入社会中, 积极投身实际工作中进行体验和实践。而且适当的劳动教育、劳动技能竞争等对于大学生的专题化教学具有促进作用, 不仅能够丰富大学生生活, 而且能够使得教学过程中的内容具有多样化、生活化的特点。其四, 专题式教学评价应生活化。专题式教学是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的一种途径, 目的在于培养大学生个体的综合素质。对大学生的考察与评价应该贴近生活, 突出层次性。一方面, 要基于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考察, 即评价布置与考核学生预习教材、学生参与实效考核等。另一方面, 要对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课堂表现等内容进行考察与评价。同时, 对大学生评价应该形成主体多元、路径多元、内容多元等特点, 即由学校 (教师、辅导员) 、家长、社区、同学、自身作为评价主体, 通过问卷考核、问卷调查、交互评价、个人活动记录、实践单位绩效考察等路径, 以评价学生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对自我的实现的评价。
总的来说, “基础”课程专题化教学不仅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而且要不断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式, 贴近大学生生活、冲破大学生的现实困境, 从整体上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臧宏, 王立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问题式专题教学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1 (04) :82-84.
[2]祖嘉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Z2) .
3.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三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专题教学法 运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82-01
专题教学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它具备方式新颖、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等优势,成为化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困境的有效手段。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课程中,推行专题教学的可行性以及如何组织、设计教学内容,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基础课”实施专题教学法的可行性依据
1.专题教学法是“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改进教育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方法”的要求
2005年,中宣部、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提出:“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专题讲授的教学方法改革,而符合教学实际的专题教学法不仅是对“基础课”教学方法的创新,也是化解高校思政课教学困境、提高教学实效的有效途径。
2.“基础课”教学目标决定实施专题教学是可行的
“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通过课程的学习,帮助大学生最终形成科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基础课”的每一教学目的都非常清晰、明确,也是每个学生都必须思考和解决的人生课题,这也为设置不同的专题教学提供了可能。采用专题教学,既避免了教学内容的重复,也使得每一主题的重点更加突出,内容更加丰富,效果自然更加显著。
3.“基础课”教学内容的多学科特性决定实施专题教学是必要的
“基础课”是融思想性、政治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涉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多门学科。教师要想全面系统而又深刻透彻地讲好每一章节就有一定的难度。采取专题教学法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教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个人偏好选择相应的专题进行讲授,这样既有利于教师人尽其才,提高教学水平,也让学生体验到不同教师的思想魅力、授课风格和思维方式,从而增强思政课程教学的实效性。
二、实施“基础课”专题教学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专题的设置要有独立性。独立性是专题教学的首要条件。它要求专题的设置必须打破教材原有的章节体系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但又不能违背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同时,必须确保专题相互的独立,没有内容和逻辑上的前后联系,这样才能保证专题的时间安排对学习效果不造成影响。
其次,专题的设置要体现现实性。专题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到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兴趣爱好等具体实际,根据学生的情况对教学内容和方式作相应的调整,使专题的设置更贴近学生,贴近生活,并善于将社会热点问题、焦点问题引入课堂,这样专题的设置既能体现理论性与现实性,也增强了教学和学习积极性。
最后,专题的设置要有针对性。针对性要求厘清课程的重点与难点以及社会上的热点问题,讲授的重点必须以最终解决学生的思想实际问题、提高教学的实效性为宗旨。[1]
专题教学内容的设计不仅要符合大纲的要求,还应做到有的放矢。课堂上学习的理论能解决现实的困惑,这样才能将马克思主义的“三观”入脑入心,最终实现思想政治课的目的。
三、“基础课”专题设计的内容构想
以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为蓝本,结合新时期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认知特点,可以将“基础课”的理论教学内容设置成8个教学专题:
专题一:大学生活与新的使命。此专题主要讲解何为大学、大学生活的特点,适应大学生活并确立新的目标。
专题二:理想与现实。主要介绍什么是理想与信念,为什么要树立理想信念以及当前大学生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专题三: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重点讲解爱国主义与爱国行为、民族精神和民族现状,大学生如何做新时期的爱国者。
专题四:人生价值与心理健康。主要介绍对“三观”的认识及其实现条件、大学生常见心理异常分析以及培养健康心理的原则与途径。
专题五:人生与道德。此专题讲解当前社会公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大学生与诚信道德、大学生与网络道德等内容。
专题六:就业与创业。主要讲解当前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职业道德,职场法规等。
专题七:恋爱与婚姻。专题重点讲解恋爱中的道德、大学生恋爱行为规范、婚姻与家庭以及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等。
专题八:法与生活。主要讲解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观、大学生违法与犯罪、法律救济方式等内容。
四、开展专题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专题教学法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它毕竟是一种处于不断探索过程中的新教学方法。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应以学生为主体组织专题教学活动。以学生为主体组织教学过程要求师生互动,双向交流,灵活地采用多种具体的方法和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富有成效的课堂教学。教师在开展专题教学时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根据学生的自学情况修订教案。同时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设计一些学生感兴趣的、有价值的题目,以此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应根据专题内容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采用专题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最终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如果依然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教学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应注意选择与各教学主题相适应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如开展课堂讨论、辩论赛、演讲比赛、撰写小论文等教学形式与专题教学结合起来,提高教学实效性。
3.教师自身应不断更新知识,加强业务能力。 “基础课”涉及面广、政治性强,且针对性、现实性要求较高,这就向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除了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理论修养,还应有过硬的政治理论功底,强烈的责任感。为此,就需要教师有刻苦钻研问题、孜孜追求真理、不断更新知识的敬业精神,并通过自身的身体力行,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陈志宏,徐玉生.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题教学的必要性和实施要点[J].江南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29-4):336.
作者简介:
4.结婚彩礼法律问题研究专题 篇四
结婚彩礼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岳超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
【摘要】婚约财产案件及离婚引起的彩礼返还问题在现今民事案件中仍占一定比例,由此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大量存在。彩礼在中国历史悠久,现今在我国广大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仍存在此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
(二)》
第十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大量彩礼案件提供了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实施以来,效果不尽如人意,经常导致判同案不同判,显失公正,引起当事人累诉、上访、缠诉的尴尬局面。
【关键词】彩礼;比例返还;自由裁量
一、彩礼的特征及性质
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的将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区别开来。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婚前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非彩礼,但诸如大额现金、房屋、饰品等物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戒指等饰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性意义,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与,应当认定为彩礼。以下对彩礼的特征和性质进行讨论:
(一)目的作用
彩礼给付不只是订婚时给付,不经过订婚程序直接结婚的也要给付。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女方,是对女方抚养教育的补偿,对女方父母赡养的预支,为女方制办嫁妆和酒席等开支。女方接受彩礼后,根据习俗也需回馈男方礼品,如西装、皮鞋和摩托车等,这种财产来往是不平等的,来多去少。彩礼给付接受后,当事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若双方再与他人恋爱,则要承担彩礼归属的风险。
(二)范围
彩礼给付的形式一般为现金和物品,它的名称一般为聘金、见面礼、新娘衣和酒水钱,送节礼和各项金器。
(三)主体
给付方一般要拿出家中大部分积蓄,有的还要借债置办,接受方为女方及其父母。若因彩礼负债一般由父母或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四)彩礼支出
接受的彩礼一般用于购置嫁妆,回馈男方,制办酒席。开支后一般所剩无几,有的女方还要额外出资。
(五)地域
一般为广大农村,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最容易产生彩礼返还的纠纷,经济发达地区发生彩礼返还的情况一般比较少,都懂得相互礼让。
司法实践中对男方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彩礼认定不一,彩礼不是法律用语,《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
(二)》征求意见稿采用了“结婚前给付对方的财物”的用语,是为了缩小结婚前给付财物返还的适用范围,才不得已用了彩礼这个名称。对于彩礼给付的性质,理论上有附解除条件说、所有权转移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以附解除条件说为通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只成立未生效,只有当条件成就后,才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归还给对方,这样相互矛盾的规定,显于附解除条件说不适应,因附解除条件说认为,只要已结婚,给付彩礼的民事行为已生效,无论出现何种特殊情况,皆不发生返还。
二、彩礼的范围及返还
建立婚约,男方给女方的财物一般有聘金、见面礼、酒水钱和金器,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没有界定,根据附条件赠与说的法律特征,判断依据为给付此项财物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了培养、增进感情的给付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给付财物时不会明说更没有书面合同表达心理状态,是默示意思表示,判断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给付的时空,财物的价值,依社会一般观念为之,如聘金,较大数额的见面礼,按女方提供的礼单给付的各种财物就是附有条件的,而双方父母给付的小额礼物,男女双方非正式情况互赠的礼物就没有附有条件。因此,彩礼没有固定的名称和范围,而是根据上述方法判断。
彩礼应如何返还,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的规定,有的认为是适当返还,有的认为是全部返还。根据附条件解除的赠与法律特征和他国的规定,“应当”是全部返还,而司法实践一直是适当返还。不难看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直也持此观点,1984年《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借婚姻索取彩礼的行为,只是酌情返还,更何况在女方没有任何或过轻的过错,按习俗接受彩礼的情形下,更应当适当返还。因此,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彩礼返还皆适用适当返还,只是没有阐述法理依据而已。因此,我们对《意见》第十条“应当”应作以下理解,对彩礼是否返还进行肯定表态,返还比例由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风俗习惯自由裁量。
三、比例返还之法理
我国地域之大,民风习俗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彩礼的返还比例问题很难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又不能回避矛盾,正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之法理又不能否定抛弃,因此,我们可参照《台湾民法典》第977条之规定,建立婚约损害赔偿制度,其损害的范围为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以保护女性及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在适用婚约损害赔偿时,判断过失,应有利于女方解释,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依当地的社会一般观念,公平合理保护女性的权益。如,男女双方已同居,男方无故不结婚要求返还彩礼,男方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等可认定男方具有过错,对女方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彩礼返还是针对女性担责而设立的制度,对女性明显不公,而婚约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保护女性设立的制度,只有将二者同时配合设立,法律制度才是公平和谐的。
在女方非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况下,可以将嫁妆、金器折价归男方,男方为女方购买的衣物或用钱折给女方自购的衣物视为没有附条件的赠与,以此操作保护女性一方。当然女方给付男方的财物,也应在彩礼返还中进行折算。
四、条件成就的原因与返还
目前我们尚未建立婚约损害赔偿制度,在程序上如何操作还待摸索,一般为反诉或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司法实践中,为了公平合理处理彩礼案件,对彩礼进行比例返还,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在判决法理和思维中,可对女方因婚约产生的损害进行补偿,在彩礼返还中进行扣除,根据各类情况,一般应作区别对待:
(一)解除婚约
若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根据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附有条件给付对方的财物,应全额返还。根据过错程度,若双方已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女方无故毁约的,可返还60至80%之间,男方无故毁约的,返还控制在60%以下;按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无故毁约,提出彩礼返还的,返还50%以下;女方无故毁约的,返还60%-70%;男方隐瞒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的,返还60%以下;隐瞒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70%以下;
(二)借婚约或婚姻索要财物
女方完全是为了借婚约索取财物,而非出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约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应全额返还。对于已结婚的,若没有同居生活,应全额返还,虽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还50-70%,若双方已生育,且婚姻满两年或以上的,原有的假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的,此时已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如果假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不会为其生儿育女并且共同生活两年或两年以上,此时离婚可不考虑彩礼的返还,若男方确实困难,又为婚姻欠债,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救济。
(三)离婚
当事人结婚后离婚,附解除条件赠与行为已生效,民事法律关系已完成,已没有解除赠与的条件,当然也没有依此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结婚未愈二年,且没有生育子女,因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根据男方生活困难的程度、女方的实际情况适当返还彩礼。
(四)无效、可撤销婚姻
造成无效、可撤销婚姻若与当事人获取彩礼目的无关,因当事人已实际同居生活,履行了夫妻的权利义务,有的已生育子女,对于彩礼返还,可参照上述离婚之规定办理。
总之,应尽快完善我国有关结婚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在立法过程中,不但要参照国外的成熟理论,我国的本土民事习惯也应当得到尊重,其中的合理成份应当吸收到法律中来。要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但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参考文献:
5.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五
为做好公司“六五”普法系列活动,强化公司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积极贯彻落实省公司“加强干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会议精神,12月20日上午,公司在二楼会议室举办了“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法律讲座。此次讲座邀请了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副所长张兆琴律师主讲。公司领导班子,副总师,直属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九星集团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共计40余人聆听了此次专题讲座。
此次讲座以“如何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张兆琴律师从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的构成、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和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个方面,系统全面、生动详实地阐述了贪污、贿赂等常见罪名的基础知识,以及行为与定罪额度的界定标准。并指出了易发犯罪的薄弱环节,告诫与会人员如何把握好人生的底线,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人生价值,遏止非分之想,消除侥幸心理、珍惜工作、珍爱生活。还针对电力行业特点,就如何打好“预防针”,提高自身防腐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权利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廉政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等方面,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6.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六
1.法与法律完全相同。()
选择一项:
对
错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选择一项:
对
错
3.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在宪法统帅下形成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选择一项:
对
错
4.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选择一项:
对
错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虽然未能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却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选择一项:
对
错
6.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选择一项:
对
错
7.程序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与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选择一项:
对
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刑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刑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选择一项:
对
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选择一项:
对
错
10.法治思维要求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选择一项:
对
错
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选择一项:
对
错
12.全体社会成员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
选择一项:
对
错
13.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选择一项:
对
错
14.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选择一项:
对
错
15.社会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选择一项:
对
错
二、单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下列关于法的基本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C.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D.法是由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确定了()。
选择一项:
A.国家的基本原则、国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
B.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D.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选择一项:
A.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C.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D.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是()。
选择一项:
A.有没有法律
B.法律的多寡
C.法律的好坏
D.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5.下列不属于程序法范畴的是()。
选择一项:
A.民事程序法
B.刑事程序法
C.行政程序法
7.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 篇七
看看如今的中国, 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会如此的严重?我想,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 这与食品企业自身的诚信意识、道德水平有关。食品企业诚信意识缺失,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是直接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原因。其次, 这与整个市场氛围有关。企业缺乏诚信意识, 生产问题食品也已经不是一两家企业的个别问题, 而成为整个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 甚至造成了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再次, 这与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制建设、国家机关的监督有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这给不法商家制造了有利可图的机会, 同时由于执法机关监管的不力也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 促使更多的企业铤而走险。最后, 这与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媒体的监督行为有关。由于维权意识、维权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消费者勇于站出来与商家对抗, 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并不多。而媒体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舆论监督的力量, 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
针对不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 终于到了让国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上到国家领导人, 下到各级政府、各部门都一再的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工作之重。可是, 这就是我们想要的吗?这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吗?其实不然。领导人的重视, 行政权 (政府机关) 的加大监督力度, 固然可以使现存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但是这只是一个暂时的, 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解决企业诚信缺失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佳方案为通过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形成一种社会运行与管理的常规法律机制, 以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企业的行为, 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思想道德范畴, 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诚信氛围。
一、完善信用立法
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首先依赖于完善的立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立法是第一位的, 没有立法, 何来执法与守法。西方国家20世纪初就将诚实守信原则引入法律体系,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 只是散见于一些有关的法律当中,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 《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食品的安全问题。
这种零散立法造成的一个严重问题的就是法律冲突的形成、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不同的法律有其不同的立法宗旨、所要追求的目的也不同, 所以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也就会有所不同。就拿监督机构来说, 在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10多个部门。这些监管部门看似职能分工很细, 实则职责权限关系不清, 重复监管和漏管等现象比较普遍, 协调配合难度较大。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就是对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惩戒不严。从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 主要是以罚为主, 而且罚没的程度并没有对他们产生恫吓的效果, 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所以在今后的处理中, 我们应重视相关立法的完善工作。要适当加大对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 使法律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市场禁入制度, 对查出存在诚信问题的企业、个人禁止他们进入与民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行业, 如食品生产行业。另一方面要协调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确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漏管等现象, 使各部门既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效的实施监管, 在需要时又能积极有效的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充分发挥监管效率,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监督, 严格执法
有了完善的立法之后, 如果我们不以实际行动将它落实, 再完美的法律也仅仅只是一叠叠没有生命的纸张, 无法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虽然我国现在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有着一整套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但要说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是说不过去的。就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还在2009年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特别强调。但何以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还是如此频发、如此的严重?这可能就要归结于我们的执法和司法问题。
现实情况是, 我们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着监管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这与政府部门和司法人员的监管意识有关也与现行的监管体制有关。部分监管人员监管责任意识薄弱, 没有意识到监管的重要性, 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为了当地经济利益而和政府、企业“政企合谋”, 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而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等问题又进一步的制约着监管效率的发挥。
要妥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建立市场诚信,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监管、执法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 要增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 严格执法, 维护群众的生命健康, 维护市场诚信, 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次, 要强化现有分工, 对监管方面存在职能和部门交叉重复之处予以明确, 对无人监管的盲区确定监管部门, 加强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达到监管资源效率的最大化。最后, 在执法的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一个选择性、跳跃性执法问题。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执行法律时, 不能因为领导的重视, 不能因为处在非常时期就特别对待。行政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 保证法律应用的前后一致性, 使法律常态的发挥作用, 树立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
三、兼顾道德, 加大诚信教育
用法律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有了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还必须牢固树立诚信的守法意识, 这就需要加强公民诚信教育。要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使公民自觉做到遵法、守法、护法。要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首先要树立法律的尊严。而在这其中, 政府行政、司法部门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法律权威要通过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来树立。国家要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 首先自己就要示民以信。司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之责, 严格遵循法律、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才能树立起国家诚信, 对社会产生好的示范作用, 并赢得社会的普遍尊重。
同时, 法律的规范作用不是万能的, 需要与道德相结合, 要通过广泛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和理论研究, 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倡导言行一致、有信无欺的道德情操。
这几个方面的措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没有完善的立法, 执法和守法就没有了依据, 就无从谈起。而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后, 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及时出面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给予惩罚, 法律只能成为贴在墙上的装饰, 没有生命。而政府机关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必然影响着民众的思想与行为。当法律白纸黑字并且必然发生实际效力的时候, 人们也会尊重法律, 养成守法的习惯, 良好的诚信氛围自然能够形成。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日益严重, 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我们的重视不应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宣讲, 而应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 落实到各监督执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措施, 落实到每个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的诚信氛围, 解决好诚信缺失的问题。
摘要: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应该提高大家的安全意思, 并将口号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 落实到各监督执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措施, 落实到每个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上,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的诚信氛围, 解决好诚信缺失的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诚信
参考文献
[1]沈慧芳.信用型社会中的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J].理论与现代化, 2006, (3)
[2]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34
[3]张跃铭.试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诚信缺失及其规制[J].2009, (4) :37
[4]杜荣霞, 张立锋.诚信缺失的法律规制[J].法律研究, 2007, (03) :38
[5][5]臧立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8.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与体制浅析 篇八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责;理念
食品安全对大众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近10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的背后暴露的是中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以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一、 《食品安全法》的前世今生
《食品卫生法》最早在1982年试行,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以后变成正式《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始于2004年,当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2007年12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确立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从“卫生”到“安全”,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经过四次审核,《食品安全法》终成正果。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二、《食品安全法》亮点解析
一是食品免检成为历史名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食品安全事件中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不少都是免检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二是明星代言要担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三是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四是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五是消费者可索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新《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这种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其起到震慑作用。六是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食品安全法》带来的监管体制变化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在万余条建议中,“食品监管体制”成为了出现频率最高的内容。在《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一个主要意见就是,监管体制不清,负责部门不确定。草案一审稿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但并未明确是哪个部门。第二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通过,卫生部被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由此立法者开始考虑解决体制问题。虽然各部门职责已经明确,但对于分段监管,争议仍然很大。我国目前的食品分段监管机制由2004 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食品监管体制方面的23号文件确立。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提出要“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式”,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二审之后,原本可能在2008 年10月三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因为2008 年9月暴发的三鹿奶粉事件而再生波澜。10月24日,围绕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组成人员展开激烈讨论,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成焦点问题。为此,草案三审稿第五条增加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细化相关监管部门职责。2009年2月25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进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四审程序。国务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拟设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但更重大的转折是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自此,食品监管体制又重新回到了地方政府为主的监管体制。
四、《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突显的监管体制缺陷
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是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多环节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段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在分阶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依法承担责任方面,都作了非常重要的规定。确立分段监管和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但这样的监管体制存在如下缺陷:一是缺乏有效的决策核心。我国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只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高议事协调机构,层级上与省级政府无直接关联,可能难以让负总责的省级政府去服从其决策。二是部门边界的模糊性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体制上的可能性。食品链条的自然属性与人为切断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组织界限不可避免地出现模糊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模糊地带越多,部门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就越大,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高。三是真正执行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地方政府发生了角色转换。即地方政府不履行监管目标,而是把其他的目标置于监管目标之上,为了后者而牺牲前者。GDP 是地方官员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食品安全监管中却没有相应的考核指标去具体衡量它的监管绩效,作为地方政府组成机构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则被要求服从地方政府的总目标。四是监管职权交叉、职能重叠。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归不同部门共有,中央部委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部门,它们在省、市、县又分别有对口机构和管理范围。“多头管理、无人负责” 的情况多发,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
[参考文献]
[1]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53—155.
[2]陈志成.食品法规与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62—166.
[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新编食品安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6.
[4]苏方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体系研究(一)[J].大众标准化,2007,(5).
[5]陈雄明.再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执行[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
[6]刘长秋.头痛更须从头医——食品安全事件的另类启示[J].法天下周刊,2008,(38).
9.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九
宪法知识
一、判断题(每题5分,共75分)题目1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1.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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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2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2.一些法律、法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同宪法相抵触。()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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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确的答案是“错”。题目3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3.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规范始终,集中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统率宪法的基本内容,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遵守等环节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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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4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4.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制定或者修改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5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5.公民所享有的为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各项权利,叫做宪法权利,也称为公民基本权利。()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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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6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6.1982年宪法作了五次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五十二条修正案。但宪法条文仍然是原来的138条。()
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1982年宪法作了五次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五十二条修正案。宪法条文也从原来的138条发展为143条。
正确的答案是“错”。题目7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7.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选择一项:
对 错
反馈
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8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8.宪法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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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9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9.新中国成立后,1954 年宪法首次专章规定了“国旗、国徽、首都”。(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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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10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10.为落实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先后于1990年、1991年和2017年颁布《国旗法》、《国徽法》和《国歌法》三部单行法。()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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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11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11.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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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12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12.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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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13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标记题目 题干
13.基层政权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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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14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1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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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题目15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15.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色,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选择一项: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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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答案是“对”。
标记题目 信息文本
二、单选题(每题5分,共25分)题目16 正确 获得5.00分中的5.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1.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选择一项:
A.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通过 B.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以全体代表的3/4以上的多数通过 D.以全体代表的4/5以上的多数通过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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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是: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题目17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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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行宪法是()。选择一项: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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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是:1982年宪法 题目18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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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述错误的是(选择一项:)。1.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2.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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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是: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题目19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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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选择一项:
A.共同纲领 B.1954年宪法 C.1975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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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是:1954年宪法 题目20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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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选择一项:
A.1月1日 B.10月1日 C.12月1日 D.12月4日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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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十
中行法培 [2012]第23号
关于举办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授信尽职调查与法律审查 暨信贷资产保全、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银监会发布新资本协议实施、新监管标准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指引》以来,有关银行信贷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课题成为银行业风险管理重要活动,受到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经过近年来的天量信贷投放,银行业的信贷风险逐渐显现。如何切实建立银行信贷法律、担保、授信尽职调查管理机制,实时识别存在的操作风险,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管理者所关注。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银行信贷合规经营法律及相关政策,分享防范、控制和处置信贷资产保全、转让法律风险经验和做法,提升业务素质与技能,充分认识潜在的法律风险,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联合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共同举办“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授信尽职调查与法律审查暨信贷资产保全、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研讨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法律事务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信贷业务部、授信评审部、合规部、资产保全部等部门主管领导及业务人员;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 — 1 —
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合规)总监、法律(合规)负责人和法务主管、合规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及科研教育机构从业人员。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2年7月6日
会议时间:2012年7月7日—9日
研讨地点:杭州市
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6月29日
三、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3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茶歇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话:010—83487197
传真:010—685772
51秘书处:张海俊 1383859727
4指定报名邮箱:faxuehui@126.com(报名专用)
QQ在线咨询:2262905544
四、特别声明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培训项目均在官方网站公示。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行为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
附件:
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
2012年6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
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请以报到通知为准;小议题仅供参考,请以专家授课为准。附件2: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授信尽职调查与法律审查 暨信贷资产保全、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专题讲座报名表
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或电邮至张海俊:010—68577251;
11.食品安全检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篇十一
关键词:食品安全 检验 法律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4-004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概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需满足该食品在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可对食用者造成任何危害。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飞速进步及商品经济的快速扩张,市场上的食品种类日益繁多,食品添加剂和工业胶等食品化工原料广泛被应用到食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环节中,使得食品的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食品进行安全方面的把关显得越来越重要。在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尽快完善。
1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检验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测相关的法律约20部,相关的行政法规约40余部,此外还有相关的规章制度150多部,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制度基本可以满足一般情况下食品在生产、运输、存储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及政府监管方面的需求。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相互完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检验在法律方面的基础框架,为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切实的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顺利发展。
2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检验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在检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很多因素都制约着相关制度的顺利实施。归结起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立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职责不明
负责对各类食品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各种机构作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主体,主要职能为对各类需要检测的食品进行验收和检测。虽然,我国有关食品检测的机构很多,资源比较丰富,但是,这些资源分散于好几个不同的部分,这就直接增加了实际检测过程中的协调难度。同时,有关食品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此类检验机构的职责划定比较松散,责任分工容易混淆,严重阻碍了食品检验工作的顺利发展,影响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
2.2 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同检验操作不相匹配
由于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水平较低,食品行业风险评估和抵御能力不够,食品检验标准制定条件不足,限制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类标准很多,很多地方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在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标准的制定速度跟不上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我国食品检测安全方面的标准在更新速度方面比较欠缺,同国际上关于食品检测的安全标准有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不能很好的匹配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2.3 相关部门的食品检验工作不够积极
虽然,在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各级食品检测管理部门在检测周期和范围都有相应的规定,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类食品进行从原料加工、具体生产到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测,但是,实际上,很多的检测工作却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的,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能力。据报道,我国经过工商注册的乳品企业约有1600家,很多都进行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和销售,然而,只是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后,才出现了相关信息的公示。这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滞后性。
3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检验相关制度的法律根源分析
在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检验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尚不能很好的运用在食品检验的实际操作中,其中有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方面的影响,还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也不排除相关法律方面的各种因素。本文我们单对法律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
3.1 有关食品安全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想要使得食品安全检验的过程顺利的实现,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此,才能使得食品安全检验的所有过程有法可依。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实施的比较晚,尚未使得各种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些检验过程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一些检验过程却受到几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的重复约束。而且,现存的食品检验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够在食品安全检验的细节中提供参考,导致相关食品检验的法律体系缺乏可操作性。
3.2 拥有食品安全检验权力的各种机构独立执法,食品检验流程有待优化
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检验的工作可以涉及到很多不同的部门,这些部门都具备各自执法的权利,如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食品检验所、农牧部门的相关检验单位、卫生部门的相关检验单位等,这些部门在对相关食品进行检验时在工作流程上并没有相互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各自执法,很容易使得有限的资源被浪费。而且,这些部门之间并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使得对同类食品进行检验时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4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检验制度的建议
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乎所有人的健康,同食品相关企业和部门的利益直接挂钩,甚至,还会影响到我国食品的出口,进而影响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声誉。因此,必须保证我国的食品在安全方面符合要求,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检验制度和体系。为此,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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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必须完善我国在食品安全检验方面的立法程序并统一现有的各项检验标准
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法律是相关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时的依据和前提,是所有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因此,立法部门应加快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整合和协调现有不同部门的不同法律依据和标准,形成一整套统一的检验标准,同时,应根据检验部门的实时情况对检验体系进行调整,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
4.2 建立食品检验信息共享平台
如果能够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使得食品检验相关的部门、机构和个人都能参与进来,让食品安全检验的流程和结果透明化,将有助于食品检验工作的良性开展,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食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可以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这样一个信息公开的平台,统一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公布。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互相推诿和重复检验等现象的发生,加快我国食品检验工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4.3 增加食品检验方面的财政投入,改善相应的食品检验条件
我国的食品检验工作基本是靠财政投入来支撑的,同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在食品检验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检验工作的顺利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相关的充足的财政支援。同时,应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技术,引进先进的检验设备,积极改善我国食品检验领域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的现状。另外,可以设立食品检验方面的专项基金,这样就可以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保障。
5 结语
本文结合我国食品检验领域的实际情况,主要对对食品安全检验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食品检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和完善食品检验相关法律体系、适当加大在食品检验方面的财政支持、改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条件等一系列建议,希望能为我国食品检验事业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李有为.对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探讨[J].科技资讯,2010(17).
[2]孔英戈.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启示[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05).
[3]王京歌.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J].行政与法,2011(12).
[4]梁琰琰.食品安全检验制度与抽签模式[J].研究生法学,2011(05).
[5]罗云波,陈思,吴广枫.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和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1(07).
[6]刘佳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及其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11(06).
[7]胡超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与支撑系统研究[D].浙江大学,2012.
[8]吴冬琴.论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2.
[9]李越.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完善[D].吉林大学,2011.
12.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篇十二
(一)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食品安全是遍及全球的公共卫生问题, 不仅关系人类的健康生存, 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 这样的问题不断出现, 危害人们的健康,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并影响到食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出口。从肉蛋奶、米面油到干货、调料, 我们已经不知道身边哪些食品是安全放心的, 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
(二)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素
1. 化肥、农药残留与有害物质的滥用
我国每年大量或不合理地施用化肥于农作物上, 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加重, 蔬菜残留的有机磷被人体吸收后, 通过血液输送到全身各个脏器, 严重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失常, 食品中由于药物本身的副反应或耐药性细菌种群的增长, 增加潜在安全问题。
2. 生产加工和食品原料不合格
每个厂商都以获得最大利益为目标进行生产,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可能在食品加工、贮藏和经营过程中造成食品污染。我国缺乏对食品原料中有害物质的限制或尚未制定强制性标准, 使这些产品不经必要处理直接上市或供给加工, 致使其有害物质超标现象日益严重。
3. 市场秩序混乱与监管力度小
我国出现食品中毒事件和违规经营、操作后的处罚往往是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这并不能触及违法者的根本利益, 监管和处罚不利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 自身管理水平低, 群众缺乏对有害食品的抵抗力, 食品安全监管条件、手段和经费与市场运作存在不能适应的问题。
二、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立法缺陷
第一, 免检制度的废除。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在法律层级上是行政规章,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免检制度是废止的。行政机关在有法律规定必须承担某项职责时是要作为的, 国务院部委是否有权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免除在法理上有所欠缺, 市场经济为追求最大利润会使经营者提高技术, 但不乏一些生产经营者投机取巧。若食品免检制度废除, 必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就要设立专门协调机构进行监管, 人员的组成及履行职责就需要明确规制。[1]
第二,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承担。《食品安全法》第53条确立的相关规定, 政府对于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安全质量负有监管的职责, 实践中政府对于一些不合格食品惩戒措施力度小, 质量安全关把握不严, 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 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有效管理。[2]商品的等价交换原则强调的是买卖双方在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性, 缺陷产品的出现破坏了公平性, 因而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需要对不公平的交易活动进行规制。[3]
第三, 法律技术上的欠缺和操作上的不足。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需要承担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不能停止执行, 刑事责任追究时间较长, 民事赔偿责任程序复杂, 过程漫长, 其结果是罚款和罚金执行完毕上缴国库, 违法者可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 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哪一顺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列入普通债权还是优先顺序需要法律规制。
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措施
第一, 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知识的宣传, 提高人民的意识, 对食品行业的企业管理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食品经营者应当强化自律意识。
第二, 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的赔偿金额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存在问题的有害食品本身价格少, 但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巨大, 应该以实际损失计算为基础, 采用综合性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通过法定方式科学、合理地制定, 参考国外优秀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条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问题食品召回应是强制性的规定, 通过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证分析, 完善系统的实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使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污染量达到最小化。[4]
第三, 完善《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保护食品安全行为, 建立流畅的信息平台与通报制度。妥善处理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法条竞合的关系, 法制统一与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关系, 建立起一个系统化的保护体系, 而刑法是最后一道关口。[5]对违法行为起到应有的惩戒, 使罪刑相适应, 对危害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在全国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事件通报处理制度, 使信息及时传递到全国, 通报违法行为。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 对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宣传, 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建立各类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便于公众查询。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应给予高度重视, 在审视传统食品安全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 应该对这些问题有更深的认知和把握, 法律的运行效果, 直接关涉到我国公民的基本利益。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到社会的程度越深, 公众的生命和健康才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摘要: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案件频发, 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挑拨公众神经的同时, 引起了立法者的关注, 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衔接, 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本文立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评析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 指出其存在的主要缺陷, 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志琴, 潘云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缺陷和完善[J].
[2]陶丽琴.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J].杭州:浙江大学.
[3]吴丽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政府责任探究[J].武汉:武汉科技大学.
[4]裴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指南[J].食品科学, 2003, 24 (8) :26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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