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协议书

2024-07-27

监护人协议书(精选6篇)

1.监护人协议书 篇一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

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二、抚养费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建议__________元),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

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

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在每月生活费中一起给予。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2.监护人协议书 篇二

我国在校大学生多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具有全完行为能力, 原则上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随之终止, 但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却使其难以自给。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仅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却未对成年在校大学生和仍在性质相当于高中的职业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是否属于“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作出说明。司法实践中各法院按照对“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生活”的不同理解裁判扶养费案件, 导致同案不同判和诉求鲜得支持的现象屡屡发生。

原因在于相关法律的缺位使此类案件的审判和当事人的诉求陷入了法理与情理的两难境地:一方面, 法律未明确规定正在就学的成年子女仍可以请求扶养费, 法院依法裁判符合法理精神;另一方面, 由于身份和谋生技能的制约, 在校大学生难以自谋生存, 父母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帮助既符合人理伦常也不违背法律。因此, 在我国现有教育制度和社会环境下尽早确立非监护人扶养制度, 调和因法律规定不明引起的法理与情理之冲突, 是解决成年在校大学生或类似情形子女扶养费请求权问题的关键。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20条的缺陷分析及

(一) 成年在校大学生在客观上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婚姻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20条进一步明确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却未提及因学业、生活负担过重等非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在校成年大学生是否属于“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部分在校大学生都已成年, 与未成年人相比在知识储备、谋生技能、自主能力等方面都大幅度提高, 理论上应该且能够独立生活, 但沉重的课业压力使其难以学习、工作兼顾, 而且兼职所得对日渐高昂的生活、学习费用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虽然高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银行、政府、高校等机构提供的助学贷款, 社会企业或个人向贫困生捐助的奖助金都可以为大学生提供一定资金, 但毕竟助学岗位数量有限、贷款和奖助金要求颇高, 并需要提供贫困证明, 只能惠及少数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 从而将那些家境并不贫困但父母拒绝继续扶养的成年大学生拒之门外。①因此, 现实因素使得在校大学生有完全独立生活能力只是特例, 他们与未继续高等教育且能独立生活于社会的成年子女不同, 仍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在立法时不能仅凭年龄或学历程度来推定所有高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均具备完全独立生活能力, 而应根据子女的实际学习生活状况来确定父母是否继续履行扶养义务。这在瑞士、法国、美国等国家已有先例可循,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277条规定: (1) 父母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终止。 (2) 子女此时尚未完成合理教育的, 父母得在其条件许可的限度内, 继续履行抚养义务。②鉴于我国的教育和就业现状, 把以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划定在“合理教育”的范围之内毋庸置疑, 它提供现代人立足于社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基础。《法国民法典》第371-2条则规定:父母各方均应当按照其本人的收入以及另一方的收入和子女的需要情况, 分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这一义务不随子女成年而当然停止。此处所谓“不随子女成年而当然停止”则包括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和还需要继续受教育两种情形。③

(二) “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范围过窄

司法解释将“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教育程度分界点的划分方式因忽视了我国的教育实情而有失偏颇, 现实中存在大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仍在高中就读的情况。而且, 我国教育体系复杂, 除了义务教育、高中、高等教育等传统教育模式之外还存在如高考复读培训班, 职业高中及国家人才培养中出现的其他教育方式和机构, 单纯的将“高中及其以下学历”界定为小学、初中、高中的做法难以与其他现实存在的教育方式做出定位比较, 不利于子女权益的保障。④因此, 为确保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益, 使其身心健康、才能、智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 应该适当扩宽该条的学历认定范围, 将大学本科和其他与高中性质相当的学历也纳入其中。

(三) 判定“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应采用复合标准

目前我国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一部分已经就业, 一部分正在求学, 对后者父母应继续扶养, 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判定标准过于单一导致成年就学子女在维权路上举步维艰。因此, 笔者主张用复合标准判定成年子女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 避免仅以年龄或学历作为单一标准所带来的弊端。先以年龄作为区分基础, 再以受教育或就业状况加以判定:若成年且就业, 则父母无须继续扶养;若子女仍在接受高等教育或与高中类似教育, 则推定其尚不能独立生活, 父母仍需履行扶养义务, 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建立非监护人扶养制度

(一) 法理基础

父母子女关系经历两个阶段:在子女成年之前, 基于亲权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无条件地照顾, 从身体到精神, 从社会到经济, 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子女的权益, 更为了促进子女在体力和能力上的发展, 从而帮助子女实现人格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子女成年,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转变为一般血亲关系, 同时保留了一些父母责任的影响, 特别是当成年子女和父母住在一起, 或在经济上尚未独立时。⑤

德国家庭法认为照顾和教育子女虽至关重要, 但并非唯一的实现父母责任的方式, 父母责任还体现在与子女交往、经济上的保障等方面。父母责任构成各种具体义务的上位概念, 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仍承担扶养义务。⑥我国亦可借鉴此理念, 以是否承担全部父母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非监护人扶养制度的分界点。子女尚未成年时, 父母对其监护, 承担全部父母责任;成年后, 若子女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则父母承担的义务由无条件的亲权抚养义务转化为有条件的亲属权上的扶养义务。此时, 父母所扮演的角色不再是监护人, 而是权利义务范围较窄的扶养人:父母只为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必要费用“买单”, 不再对其进行父母照顾, 更不用承担替代法律责任, 从而实现父母责任。但因成年子女有自谋生路的义务, 当子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 应当及时终止父母的扶养义务。

(二) 具体制度建议

1.被扶养人。非监护人扶养制度权利主体的扩充可以通过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第20条来实现, 将尚在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及相似情形的成年子女列入“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 使其成为非监护人扶养制度的权利主体, 从而为成年就学子女索要扶养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扶养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而父母对成年子女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则必须以义务人有给付能力为条件, 即如果义务人自己尚不能“自给有余”, 则免于履行义务。我国可参照《德国民法典》1603条:“在考虑到其他义务的情形下, 不妨害其生计就不能给与扶养费的人, 不负扶养义务”⑦的规定, 将承担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明确为:以不使扶养义务人因履行扶养义务而陷入生活困境为前提, 否则免除扶养义务。

3.抚养程度。扶养程度即应向权利人提供扶养至何种水平、标准。非监护人扶养制度中的权利人成年且未丧失劳动能力, 理论上应独立生活, 因正在求学而仍需父母扶养, 但也应扶养的程度, 以免过度加重父母经济负担。扶养程度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需要和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综合确定。实际需要是以正当并且必要的需求为标准, 经济能力, 是以能够负担为标准。⑧笔者认为, 非监护人扶养制度下的扶养义务窄于监护制度中的抚养, 仅限于对学业和必要生活在经济上的支持, 具体为: (1) 生活必须费用, 包括起码的生活费和患病时的治疗费用。 (2) 高等教育费用或职业培训费。 (3) 扶养费用的减免事由, 综合考虑子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等情况, 酌情减少父母支付数额;若子女在求学期间收入高于父母或足够自给自足, 则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扶养费。

4.协作义务。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有终生相互帮助和体恤的义务, 父母的继续扶养行为是帮助和体恤原则的最佳体现。从权利义务平衡和尽孝的角度来看, 成年在校子女应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履行一定的劳务帮助义务, 在部分减轻父母劳累, 让其在情感上得以欣慰的同时也可使子女体会父母的辛劳, 增强家庭责任感, 而不至于养成懒惰的习惯。在分配家务劳动时, 必须考虑子女的学业负担和业余生活需求, 这一点自不待言。⑨

5.扶养中止。非监护人扶养制度, 是父母基于血缘亲情对子女的继续养育, 若成年子女实施有伤亲情的行为, 使父母情感严重受挫, 或子女已经不满足继续被扶养的条件, 则应中止扶养。笔者建议, 以下情形可中止扶养: (1) 权利人对义务人之人身实施伤害行为, 未达到可被谅解的程度或被判处刑罚的。 (2) 在扶养成年子女一段时间后, 扶养人生活陷入困难, 尚不能自给有余, 难以继续支付扶养费用的。 (3) 子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收入高于父母收入, 且情况较稳定, 完全有能力自给的。 (4) 成年子女在完成教育一段时间后, 本可以就业, 却出于懒惰或依赖思想而“啃老”, 骗取父母的经济支持的。应注意适用此项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为毕业生留足合理的求职时间。

注释

11 杨波.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J].行政与法, 2012, 5:129.

22 殷生根, 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93.

33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46.

44 周明晶.成年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是否应纳入抚养费[J].法律适用, 2005, 11:91.

55 [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260.

66 [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261.

77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427.

88 杨立新.杨立新民法讲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360.

3.职业健康监护委托协议书 篇三

NO:

甲方:

乙方: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支付相应的体检服务费用。

1、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以供乙方作为工作依据: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职工个人信息一览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乙方需要的其它工作资料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一个月内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乙方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质量和规范,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乙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为目的,其检查结果不作为临床诊断依据,不承担其他责任。如甲方对乙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存在异议请在十五天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3、甲方必须如实提供乙方所需资料,如有隐瞒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安排复检、临床诊疗、疑似职业病送诊。及时将职业禁忌、职业损伤、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本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授权)人:乙方负责(授权)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58152907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4.学生安全家校监护责任协议书 篇四

安全无价,责任重于泰山。学生的安全,关系到家庭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良好运行。因此,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监护职责,是学校与家庭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现就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协议如下,希望家长能与学校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障学生的健康与安全。

甲方(毛石镇中心小学)职责:

1、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卫生安全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校园普法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实施校长负责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3、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利用各种教育渠道、教育媒介及教育手段,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骗、防盗、禁毒,禁烟、禁赌、拒邪、自救逃生、预防突发性事件及集体外出活动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防患于未然。

4、学校要适时对学生进行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讲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突发性疾病时应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

5、加强学校秩序管理,教育学生上下楼做到轻声慢步。学校开展活动组织有序,有老师监督指导。

6、上课期间无家长或监护人的请假,不得在中途让学生私自离校。对旷课学生,班主任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查明原因。

7、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要将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适时向学生及家长告知。

8、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9、学校不得随意变更作息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变更后的情况。

10、学校要加强校园警务室管理,防范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对外来人员要及时盘查,禁止可疑人员进入校园。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11、学校与教师有保护学生身体特殊情况等个人隐私的责任。

乙方(家长或监护人)职责:

1、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要求,要教育并管理好子女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早到,不迟到。如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学时,家长必须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家长应及时掌握子女非在校时间的行为情况。当子女未进入校园时,在校外一切安全有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3、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含中午就餐往返时间),家长应认真管护,强化对孩子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学前班、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上学、放学时应按时接送学生。

4、家长要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卫生、用电、防火、防水、防爆、1

防骗、防盗、预防自然灾害、禁毒、拒邪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安全意识与能力的培养,防止事故发生。

5、家长要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杜绝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游泳、郊游、爬山、进入网吧及游戏厅等)。

6、家长要制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上学。

7、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家长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学校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8、教育子女上课时间不得私自离校,因病、因急事需中途离校者,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到校接送,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带子女离校。否则,责任由家长自负。

9、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喝酒、赌博等不良现象应予以严肃批评。

10、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与老师经常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11、家长或监护人应教育并督促子女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子女不听教育在校追逐、打闹、翻越围墙、栏杆、玩危险游戏及其他危险行为发生意外,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2、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班主任告知子女身体异常情况,如:突发性疾病或有特意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态等,如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癫痫、急慢性肾脏炎、哮喘、无汗腺病、抑郁病等等。家长有将子女身体疾病情况或术愈后恢复阶段体质状况如实、随时告知学校与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当校方知情后教师会适时调整该生参加体育运动及户外集体活动、劳动实践活动的方式和内容。如家长隐瞒或没能及时将子女身体特殊情况通报校方,而致使该生出现意外安全事故,责任将由家长全部承担。

13、家长(或监护人)对寄读学生不能亲自管护的,应委托好监护人,按照本协议书(家长或监护人)职责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学年签订一次,经双方签字后各自保存一份备案。

附: 毛石镇中心小学年级班同学身体健康情况简介书 协议有效期:2012——2013学年度

甲方(毛石镇中心小学)乙方(家长或监护人):

(签章)(签字)

1、身体健康情况良好(是、否)

2、具有先天性疾病(是、否)病情简介:

5.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 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原是夫妻。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__________子/女,名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岁,读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被判决离婚,子/女随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抚养费__________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乙方情况发生变化(请说明原因),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方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监护权 子/女从本协议生效时开始,随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监护权。

二、抚养费 乙方每月给子女生活费__________(建议__________元),每季给______次。第一次付款日为本月的_________日,以后每隔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为付款日。乙方给付的生活费应随本地产大米市场零售价的变化而增减。现双方目前的本地产零售价为_________元/公斤。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宗费用开支,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此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出示票据后的第______个生活费付款日一并支付。

三、探视权乙方有权探视子儿。每月原则上探视_________次,尽能安排在_________日,并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

四、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_________分之_________。连续_________年未支付抚养费,甲方有权在征得子儿本人意见后,直接决定更改子女姓名而无须征求乙方的意见。

五、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区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一般情况可双方签字后生效,无须到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纠纷或子女分房分地、就学就业等等应到法院制作调解收或办理公正)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及法院各一份。

6.监护人协议书 篇六

1 城市留守儿童的界定

“留守儿童”的概念最早是指父母在国外工作学习而被留在国内的孩子, 今天通常指的则是父母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家乡的孩子。目前国内定义主要集中在这样几点上: (1) 关于外出父母的数量, 尽管大多数研究认为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外出的孩子就是留守儿童, 也有少数研究认为只有父母双方都外出的孩子才算留守儿童。 (2) 关于父母外出的时间长度, 多数研究认为以半年为标准为宜, 也有些研究认为以3个月或者1年为宜, 还有的研究选择4个月为标准。 (3) 关于留守儿童的年龄范围, 绝大多数研究并未明确讨论这个问题但多数研究直接将研究对象限定在义务教育年龄段, 而对学前儿童和15~18周岁儿童没有给予关注。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儿童是指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笔者把城市“留守儿童”界定为:由于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工作, 在家留守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不能与父母双方或单方共同生活的城市家庭中处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 城市留守儿童与监护人的代际冲突分析

2.1 祖辈监护与代际冲突。

祖辈监护是指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看管的方式, 是城市“留守儿童”家庭主要采取的一种监护方式。在笔者的调查中, 很多夫妻都因为单位的改制而双双下岗或被解聘, 生活的压力迫使他们不得已将年幼的孩子交给父母看管, 自己外出打工谋生路。祖辈监护人由于文化层次比较低, 与孩子的冲突主要集中在生活上, 对学习只能采取一种爱莫能助的态度。天然的血亲关系使得他们对孩子的言行都比较纵容。即使发生了冲突, 最终也是采取容忍的态度, 使得孩子的脾气越来越大, 越来越被娇纵。

在调查中, 笔者发现城市留守儿童祖辈监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祖辈夫妻二人共同监护, 另一种则是由祖辈一方监护。两种监护方式所形成的代际冲突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在祖辈夫妻共同监护的家庭中, 体力、文化知识上的不支使得监护人在教育孩子上非常吃力, 对于孩子的管教问题双方也经常会出现争执。当代际冲突发生后, 一般都是一方态度强硬而另一方采取维护措施, 使得孩子没有可以依据的参照标准, 依旧我行我素。但在祖辈单方监护使得监护人面临着生活上、体力上等更多的困难和压力。这些由奶奶一方监护的孩子是非常任性的, 当代际冲突发生后, 一般都以监护人的妥协为最终结局。

2.2 父辈监护与代际冲突。

父辈监护, 是指由父母一方或由亲戚代为看管的监护方式, 这也是城市“留守儿童”家庭重要的一种监护方式。笔者把父辈监护方式分为三种:一种是由母亲单独监护, 一种是由父亲单独监护, 另外一种则是由亲戚代为监护。这三种监护方式也都有着自己的特点。

在由母亲单人监护的家庭中, 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 对母亲的关爱已经变得麻木不仁, 逆反心理非常强烈。现实的压力, 在社会中为生存问题的竞争, 使得这些早年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母亲对学习的要求空前加强, 认为只要学习好将来就一定能有个好的出路, 对孩子报着过高的期望值。对于孩子而言, 他们有着自己的思想、价值观和自己的亚文化, 家长的横加干涉使他们极度厌烦, 在经历了冲突之后他们变得玩世不恭而我行我素, 不能正确理解母亲的爱和期盼。

在父亲单方监护家庭中的孩子是比较压抑的, 因为他们害怕父亲的训斥和武力, 一般都是敢怒不敢言, 和由母亲单方监护的孩子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父亲的控制使孩子失去了自我, 什么都必须按照他们的旨意行事, 缺乏判断能力。冲突在长期的压抑中不断的积累。这势必在孩子以后的成长中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亲属抚养的孩子往往处于一种被忽视的状态。孩子没有父母的关爱, 在别人家生活总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 对亲戚的管教有一种抗拒的心理。亲戚不是自己的父母, 他们不能象对待自己的儿女那样对待留守儿童。很多地方不愿意过多地进行管教, 也有很多方面有失公平, 或者是存在一定的虐待行为, 这些都对孩子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代际冲突成了压抑在彼此心中的火种, 随时都有激化的可能。

3 城市“留守儿童”代际冲突的特征

3.1 冲突双方情感交流匮乏。

在经历了单位改革的创伤后, 很多父母选择了背井离乡的道路, 为的就是能在外面多挣点钱, 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 并为孩子提供一个好的生活条件。而在谋生计的同时, 他们却忽略了与孩子的情感交流, 只看重学习成绩, 没有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发展状况, 对孩子内心的需要却很少关注。

在“留守儿童”家庭中, 祖辈监护人与孩子代沟最为明显, 对孩子更多的是溺爱, 不能与孩子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 也不能理解孩子的想法;单方监护人需要为生活的琐事奔波忙碌, 没有过多的精力来与孩子敞开心扉闲谈, 他们把注意力只是集中在学习成绩上, 认为成绩代表了孩子的品德和一切, 其他的却并不关心, 很少考虑到孩子内心的真实感受;亲戚监护人有自己的家庭和儿女, 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帮助别人看管孩子也只是尽到基本的责任, 并不想对孩子进行过多地管教, 他们也很少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 只是负责一日三餐和孩子的安全问题, 基本上不会考虑孩子的想法。而城市“留守儿童”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 家庭中没有兄弟姐妹这样的同代人与他们沟通交流, 面对最多的都是这些年龄差距很大的监护人, 孤独感倍增。在这样畸形的家庭监护下, “留守儿童”面临着物质的上的满足, 却失去了情感上的疏导, 很多真实的想法不能表露, 很多内心的需要和痛苦也不能排解。他们变得孤僻或性格怪异, 经常会与监护人发生摩擦和争执, 既不能培养优良的品德, 又不能形成健康的心理。这是导致代际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3.2 祖辈代际冲突中, 儿童中心地位明显。

城市家庭中独生子女从出生开始就受着家人们的众多宠爱, 这种身份并没有因为家庭结构的剧变而由此改变。物质上的充足和父母及家人的疼爱使得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有着一种先天的优越感, 认为自己就是家庭的中心, 别人就应该为自己付出, 将家长所做的一切都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只要违反自己的意志那就是不可以容忍的。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 传统的“孝”文化此时已经被人们逐渐淡忘, 尊敬老人在人们心中已经变得不像过去那样重要, 大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生活的奔波上, 为的就是给孩子提供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不让孩子受苦。随着这种意识的明朗化, 以孩子为中心的家庭模式已经开始悄悄取代了老人的中心地位, 而老人们也并不计较这种地位的丧失, 认为只要孩子能有一个好的前途, 自己付出再多都是心甘情愿的事情, 这种思维方式在祖辈监护的家庭中就能得到很好的印证。

3.3 父辈代际冲突中, 单向控制现象突出。

社会学家鲍姆林德曾对“控制”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控制是指父母为了儿童青少年能够参与到家庭生活中, 而对他们做出的成熟度要求、监督、约束以及他们的反抗的正面对待。在父母一方监护的留守儿童家庭中, 控制则不仅仅体现在父母对子女进行管教这一方面, 而且还出现了子女反过来控制父母的现象。在调查中, 笔者总结了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家长在互动中居于中心地位, 运用权威对子女进行约束和干预, 这种情况一般易发生在父亲一方监护的家庭中;另一种是子女处于互动的中心地位对家长进行控制支配, 这种情况一般易发生在母亲一方监护的家庭中, 互动的双方表现出明显的权力地位不平等现象。而在由亲戚监护的家庭中, 这些控制都有着弱化的趋势。

在父亲监护的家庭中, 男性的性格特点和强势地位使得孩子有一种惧怕的心理。很多孩子即使有怨言, 也大多采取敢怒不敢言的态度, 不敢与父亲发生正面冲突, 任由父亲来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在母亲监护的家庭中, 女性的柔弱使得孩子有了可乘之机, 一旦发生冲突, 他们开始反向控制母亲, 迫使她们屈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对于母亲的教诲也变得充耳不闻;而在亲戚监护的家庭中, 当亲戚进行控制管教失败后, 他们便不再对孩子进行过多的要求, 不想得罪孩子以及孩子的家长。而孩子也把握住了亲戚不愿管教的特点, 尽情地依照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 双方的控制明显趋于弱化。

3.4 文化反哺功能的出现, 冲突有着弥合的转机。

城市留守儿童和监护人之间出现了所谓的“文化反哺”的现象, 即米德所说的“前喻文化”——长辈开始向晚辈学习的一种趋势。在接受新文化上, 孩子们要明显得超过自己的长辈。他们对外来的新事物显得兴趣高涨而孜孜不倦, 对新的东西接受的速度非常快, 并逐渐把这些东西带给了自己的监护人, 使他们也逐渐地受到了感染和启发。很多监护人由于体力上的不支和文化上的滞后不能跟随时代的步伐, 但他们也决不是完全固步自封。当意识到自己的落后之后他们便开始主动向孩子学习, 积极地听取孩子的意见, 代际冲突有着缓和的契机。

4 结语

做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城市“留守儿童”是社会转型时期应运而生的产物。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使得城市中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加快, 单位制的解体迫使大批下岗职工面临外出打工, 城市留守儿童势必也要面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变化, 适应跟随不同监护人在一起的“留守”生活。我们只有正视“代际冲突”这一社会现实问题, 寻求多渠道的理解和沟通机制, 加强各代人的思想文化教育, 才会使“代际冲突”逐渐缓和,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允康.家庭社会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1.

[2]David Harrison.The sociology of modernation and Development[M].Academic Division of Unwim Hyman Ltd.NewYork, 1988.

[3]蔡明哲《.社会发展理论—人性与乡村发展取向》[M].台湾巨流图书出版社.

[4]陆学艺, 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郑杭生、李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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