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请书

2024-11-26

医疗救助申请书(共14篇)

1.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一

医疗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织金县猫场镇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XXX,女,白族,农民,现年56岁家住织金县猫场镇和平村。

我患盆腔粘连、左输卵管积水、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多年,在县医院多次治疗无效。2012年5月下旬急性发作,在贵州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11460.15元,亲人陪护住宿、生活花费近两千元,目前还在不断服药巩固治疗,使得我的家庭生活更加艰难。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极低,生活比较困难,手术医药费用是在贵阳建筑工地上打工的丈夫给老板预支来的,因我身体不好现留在家中照顾我,此次花费犹如雪上加霜,我们家无力承担偿还巨大的的医治费用,因此我不得不向猫场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望被救助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2年12月2日

2.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二

1.救助主体

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过程中, 政府承担主要和基本社会责任, 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参与到医疗救助制度建设, 包括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城建部门。其中, 负责主导医疗救助的是民政部门。除此之外的社会团体也参与其中, 包括工会、青年团、妇联及各类NGO、企业。

2.救助对象

我国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可统称为贫困人口中的疾患者。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社会成员:

(1) 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 (即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和其他特殊救治对象中的患病者;

(2)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病患者;因自然灾害而致伤病的灾民, 历来是救灾中的医疗救助对象;

(3)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具体指因患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有关其他补助后, 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人员;

(4)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无业老人和年龄在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的病患者;

(5) 伤残军人, 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病患者;

(6) 因患重病, 经各种互助救助帮困措施后, 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中特困人员或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资金标准

1.救助资金来源

我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多元。既有财政拨款, 又有卫生机构筹资;既有企业捐赠, 又有老年慈善福利会出资, 还有医疗保险管理局实施的医疗保险。

各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 又根据不同资金来源采取多种医疗救助方式和途径。表现如下:

(1) 政府财政拨款。政府通过财政支出给予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救助方式又具体分为三种, 分别如下:①医疗减免。这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就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者全部免收。广东省2001 年对12229名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了挂号费、部分检查费、减免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等, 总金额238万元, 均由财政拨补。②临时救济。为了缓解贫困人口医疗难问题, 解决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问题, 一些地方增大临时救济费解决贫困户患病不能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临时救济费由市、县、乡、财政和村级经济列支。③专项补助。为了实施医疗救助, 一些地方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 拨付一定的经费, 专款专用。2001 年广东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14 个经济困难的市支付医疗救助补助金2168万元, 基本保证了这些地方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支出。

(2) 医疗救助基金。一些地方在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 每人每月按一定余额一次性缴纳一年医疗救助基金 (实为互助基金) , 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凡是不按规定缴纳医疗救助基金的单位, 其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这个待遇是:参保又参加医疗救助基金的人员, 其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支付限额的部分, 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3) 团体内部互助医疗基金。各行业、各单位工会内部组织职工建立医疗互助互济组织, 从单位福利股、工会经费、个人缴费或提取不超工资总数一定比例的费用, 设立单位内部的互助型医疗基金, 对参加互济的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凡以工资总额提取而形成的互助医疗基金, 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 其次才可用于发展互助医疗补助。

(4) 社会力量。属于慈善救助。它是社会或慈善组织为病贫人员组织开展的义诊、义捐和无偿义务医治活动。大体有以下形式:①慈善医疗机构、福利医院, 免费对持医疗救助卡的贫困人口进行医治服务。②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 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 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新的对象。③定期义诊。医院社区达成协议, 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医疗志愿者若干名无偿地到社区, 对“三无”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 上门服务。

2.救助资金标准

实施医疗救助的标准是一个可能性标准, 也即依据财政支付情况来设定的政府救助能力。它与应该救助到什么程度这个客观要求之间有一定距离。是一个地区医疗救助水平和能力的标志。比如一个被救助者, 治愈其病情需要2 万元, 而政府财力提供的救助只能达到5千元。那么不足5千元便是救助的基本标准。救助标准一般以政府财力可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表示。

另外, 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水平, 特别是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 因而医疗救助水平也存在着差异, 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全省的医疗救助标准, 同时也只是按照“广覆盖、低标准”的原则, 制定医疗救助基本标准。

三、医疗救助目标和目标实现途径

1.救助目标

(1) 实行城市医疗救助的目标:

城市困难居民“同病同救”, 并进一步提高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救助封顶线, 争取实现了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

(2) 医疗救助的意义。

有利于帮助患病者减轻经济压力, 克服和减少疾病, 恢复健康;缓解病贫循环现象, 减少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 是政府保障人权的体现;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

2.救助目标实现途径

在城市, 应当把握好基本医疗的重点, 着力完善和提升城市贫困群体的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推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多部门共同配合、全社会动员参与的医疗救助制度。

(1) 更加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

①动态掌握第一手详细资料。城市医疗救助在确定救助对象时, 应遵循动态的原则, 定期重新界定城市贫困群体。通过动态地确定救助对象, 及时把最需要得到医疗救助的市民纳入到医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中来, 增强其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这就需要城市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经常性深入了解本地区城镇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 动态地掌握好第一手详细资料, 结合有关标准和情况变化来确定救助对象。②建立社区卫生信息平台, 统一救助对象的认定资格。建议建立社区网络系统, 对居民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定期核查, 有利于解决确定救助对象这一在许多国家实行医疗救助计划时面临的难题。

(2) 大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根据2008年《中国医疗救助试点城市情况调查》结果, 医疗救助对象对医疗救助政策的知晓率不足50% , 这将造成医疗救助的被动利用。因此, 应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使贫困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充分了解救助政策, 主动申请救助, 提高他们的医疗救助知晓率和可及性。

(3) 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根据2008年《中国医疗救助试点城市情况调查》结果, 52.59%的医疗救助对象认为医疗救助程序比较复杂。因此, 城市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应该注重对程序的简化, 从而使患病的低保人群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

(4) 广泛动员筹集救助资金。

从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也不会将把贫困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全部包下来, 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解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他针对患特殊、重大疾病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 则需要筹集资金建立特殊医疗救助服务, 资金可以从慈善基金、捐助资金等多种途径和渠道来募集。

(5) 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完善医疗救助体系需要从政策法规体系、医疗救助运作体系和医疗救助相关配套政策体系三方面关注。①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 要根据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 在法规产生过程中, 拟采取先制定政策, 解决眼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并不断完善政策, 在此基础上制定部门规章, 然后再着手法律的草拟和制定。②完善医疗救助运作体系建设救助运作体系是确保救助行为有序有效实施的程序与功能相统一的系统。完善运作体系, 需要有规范的救助程序、可靠的救助资金、多样的救助方式、优质的救助服务和明确的主管部门。③完善相关配套的政策体系建设。社会政策系统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它的联动性。要十分重视政策整合和互动, 避免政策不配套、不配合而削弱政策正向功能, 造成政策抵消、功能减弱等政策负效应。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建设中, 还要十分关注相关配套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工作。重点囊括完善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的专项救济费或专项、要制定过度性政策和避免政策空档, 以及实行医疗卫生重心下移社区的政策。

摘要:中国城市医疗救助体系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政府部门和社会多方力量在医疗救助体系当中发挥重要功能, 医疗救助旨在解决贫困人口中的疾患者的疾病问题, 并对解决病贫恶性循环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尚存在诸多不足, 需要继续探索。

关键词:中国城市医疗救助,救助主体,救助对象,救助资金

参考文献

[1]刘继同, 严俊, 孔灵芝.中国医疗救助政策框架分析与医务社会工作实务战略重点[J].社会保障研究, 2009, (1) :139~157.

[2]陈斌, 东云萍, 龚勋, 罗五金.我国医疗救助制度的运行机制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 2011, (6) :24~26.

[3]时正新.中国的医疗救助及其发展对策[N].国际医药卫生导报, 2002, (11) :5~11.

3.济南构筑起慈善医疗救助网络 篇三

早在去年5月,济南市就成立了第一家“慈善医院”。该医院由济南慈善总会、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民政局3家单位筹备,在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正式挂牌成立。济南市“慈善医院”作为济南慈善总会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服务对象为:惠民医疗工程规定中的民政服务对象;济南慈善总会确定的慈善救助对象;济南慈善总会确定的专项医疗项目救助人员。慈善救助对象的医院费用,由济南慈善总会从“慈善医药救助专项基金”中承担。济南慈善医院成立一年多来,先后共拨付45万元善款,就在今年7月份,济南遭受大暴雨,造成水灾。济南慈善医院为受灾患病群众提供了重要医疗保障。

在此基础上,他们又与济南一家民营医院合作,积极探索了“济南市慈善援助定点医院”这种慈善医疗救助的新模式。在此次合作中,该医院在未来的5年内,将每年出资15万元人民币及价值100万元救助物资,采取定向和配合济南慈善总会就组合项目开展援助活动。同时,院方还将为弱势群体专门开辟“慈善绿色通道”,建立健康档案,并实施相应的见面。让受助人群能迅速、保质保量地的享受到医疗服务。这也标志着济南市成立了第一家专项慈善援助定点医院。

在此同时,他们又积极探索了第三种医疗救助形式:一种冠名的方式联合医院开展救助项目。由济南慈善总会、济南时报、济南清华医院联合发起的“清华慈善医疗救助工程”就是这一形式的代表。

这一项目的实施有赖于济南清华医院投入的120万元善款。这些资金被用于为济南市特困家庭,尤其是老弱病残及下岗的特困家庭实施爱心救助,每个受救助家庭可享受300元面额的“清华慈善医疗援助卡”,救助对象可凭卡和身份证到清华医院慈善门诊就诊。自2006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该工程已使2000户特困家庭受益。今年农历9月9前夕,“清华医疗救助工程”再向济南市200个家庭送去总价值6万元的慈善医疗救助卡。

4.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四

我叫关天禄,男,汉族,现年60岁,阳江市人,本人于19xx年12月应征入伍,19xx年退伍回乡务农;19xx年2月重返部队参加战争,19xx年xx月退伍。现居住阳江市江城区建设路二街16号之二。

自从我20xx年患胃病以来,一直四处求医,花光家中积蓄。20xx年经阳江市人民医院检查出胃部溃疡、幽门阻塞,进行胃部大面积切除手术,由于家庭困难导致术后营养不足。

20xx年8月份以来,经常身上浮肿,腰酸背痛,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肺肿大和肺水肿等综合病症,几年来,到处借钱求医,先后到阳江中医医院、阳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

20xx年5月再次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一度出现恶化,并进入ICU重症监护室多天的急救治疗,现已用去医疗费捌万多元,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为了减轻家庭背负的债务,因此特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希望民政部门能够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能给予一定的民政医疗救助!

申请人:

5.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五

您好!

我是xxx,是xx镇xx村村民,今年21岁,男,农村低保。本人患有躁狂症,发病时攻击他人,打砸车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

我家庭条件困难,父亲在今年6月份因肺癌去世,母亲有精神病,无意识行为,有一个哥哥,但是家庭困难,无看护能力。我家中无地,无经济来源,还有外债14000元,无力偿还。由于我发病时攻击性强,扰乱村民生活秩序,所以当地村民怨声载道。7月12日,董书记组织村民为我捐款看病,但医疗费用过高,每天需400元,目前钱已经用完,面临的是被退院的困境。如果我被退院,将会再次给村民带来危害,当地村民心有余悸,极有可能不接受。据医院方面预测,我的病情需要三个疗程能够稳定,每个疗程90天,每天400元,预计共需108000元。

由于考虑到我的病情会影响到村民的生活秩序,我恳请县上级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我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也希望县领导同志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看一下我家的实际情况。在此我代表我全家感谢各位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6.医疗救助申请书大全 篇六

新马场乡民政办:

申请人:段明勇,男,汉族,53岁,住新马场乡哪鲁村13组(坡头上)。电话:180834324

42申请事由:本人长期腰痛,吃过多种中西药均无效。于2013年6月26日到兴仁县人民医院作超声波检查,其报告提示:右肾极探极大小有24*20 mm囊肿1个,需作手术治疗。据医生说,作右肾囊肿手术至少要花2万元左右。本人以种地维生,无其它经济收入,家庭又灾难连连,去年3月妻子陈开先在州医院手术治疗双肾输尿管结石、积水,住院20多天,用去现金3万8仟多元,除自筹资金3千元和国家贷款2万(至今未还)外,其余均属高利贷。在这青黄不接的时节,本人无经济能力入院治病,为此,特向乡民政办申请,望组织能雪中送炭,救助现金4仟元作入院费为谢!

7.我国慈善医疗救助事业发展探究 篇七

慈善医疗救助属于慈善事业的一部分,它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患病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又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实施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种制度。慈善医疗救助与政府主导的医疗救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救助体系[2]。它作为政府医疗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在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和缓解社会矛盾以及解决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历史文化、政策法规等原因,慈善医疗救助发展受限,远远没有发挥其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作用。本文将讨论慈善医疗救助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1 我国慈善事业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慈善与慈善事业被作为私有制社会的产物被中断了40多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与社会成员的阶级结构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大背景下,现代意义的慈善事业才逐步发展起来。中国红十字会是我国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创始,成立于1904年,主要提供医疗卫生救助,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94年,全国第一家综合性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慈善事业的新生。并于2002年8月始,启动“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项目,旨在帮助贫困地区群众缺医少药等问题。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强调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第一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第一次把发展慈善事业提到“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高度。2005年,“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第一次写进了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

1.1 慈善组织数量增多

在党和国家对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视以及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社会需要下,我国的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组织逐年递增。社会组织总数从2003年的26.7万个,增加到2008年的41.4万个,增加率为155.00%(表1)。(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法律承认的慈善组织形式大体有三大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其中,截至2008年年底,卫生类社会团体有11 438个,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27 744个[1]。

数据来源:据《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计算整理。

1.2 慈善捐赠款物增加

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的增多,慈善捐赠善款物逐年增加。据统计,2003年国家民政部接受的社会捐赠款为41亿元,社会捐赠衣被19 648.8万件;2006年社会捐赠款83.1亿元,社会捐赠衣被7 123.6万件;2008年社会捐赠款479.3亿元,社会捐赠衣被115 816.3万件(表2)。6年间,社会捐赠款年均增加83.76%,社会捐赠衣被年均增加了235.10%[2]。

数据来源: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 我国慈善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2.1 慈善医疗救助覆盖面窄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发展起来,慈善医疗救助起步晚,发展历史也不长。在慈善医疗救助范围上,对于白内障、唇腭裂等较小的医疗救助项目,覆盖面较广;而对于白血病、尿毒症及脏器移植等较大的医疗救助项目,慈善医疗救助的力量极其微薄。深圳市、重庆市等地是国内较早设立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的城市,其规定最高救助额度为1万元,对于患重症疾病的贫困群体,1万元显然是杯水车薪。可见,慈善医疗救助所能覆盖的范围极其有限,且救助水平低。

2.2 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难

一方面,公众慈善捐赠意识淡薄,是导致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难的主要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传统慈善捐赠都由政府统揽,使公众缺乏对慈善的理解,误认为慈善是政府的纯粹行为。而现阶段,由于对慈善的宣传力度不够、慈善知识的普及率仍然很低,使慈善理念、慈善价值观未能深入人心。同样,谈及医疗救助,公众普遍认为只是政府的义务,政府应承担起救助民众医疗疾苦的责任。而事实上,医疗救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政府积极引导下,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推动。

另一方面,慈善医疗救助基金与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息息相关。慈善基金收入与GDP、人均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指标呈高度正相关关系。即经济发展水平高、人民生活状况好,慈善基金收入多;反之,慈善基金收入则少。例如,在美国70.0%以上的家庭都对慈善事业做出过某种程度的捐赠,平均每年每个家庭捐赠9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20%。美国人均收入是我国的38倍,而人均捐赠是我国的7 300倍[3]。经济运行的烦琐复杂,加大了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难度。

2.3 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管理能力不足

数据显示,在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已超过1 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也就是99.00%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3]。这不仅因为我国相关部门对慈善公益事业的宣传不到位,也因为慈善组织自身能力不足,发展尚不完善。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宣传力度不够,捐赠款物的收支及流向透明度低,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效率低、效果差。出现很多公众及企业想参与慈善事业,而又不敢参与慈善事业,以至于不得不放弃参与慈善事业的窘况。这些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2.4 慈善医疗救助法规政策欠缺

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发展缓慢,现阶段仍然没有一项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实体内容的法律法规,慈善公益组织与捐赠人都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虽然对慈善组织的登记、运行及财税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立法层次低,法律约束力不强,实施细则不完善,且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衔接力度不够,因此尚不能从整体上规范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3 发展我国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的几点建议

3.1 探索慈善医疗救助形式的多样化,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

由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不长,当前,慈善医疗救助多采取单一医疗经费补偿的救助形式,即申请人向慈善医疗救助组织提交申请,经过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审核后,直接给申请人提供医疗救助款。由于申请人患病的种类不同,病情严重程度以及治愈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也不尽相同。因此,应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救助形式,以扩大慈善医疗救助的覆盖面。例如,慈善组织可建立专门针对公立医院的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救助没有支付能力的贫困弱势群体。同时公立医院还可以贡献医疗技术,减免医疗费用,以服务的形式提供慈善医疗救助;或单独设立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救助贫困弱势群体在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另外,可在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财政支持下,吸纳相应的慈善收入,建立慈善医院,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医疗救助。通过开展多样化的慈善医疗救助形式,帮助更多切实需要救助的贫困弱势群体,从而扩大医疗救助的覆盖面,维护社会的稳定。

3.2 加大慈善公益宣传力度,拓展多渠道基金筹集机制

慈善事业是一项新兴的社会事业,因此,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公益价值观、传播慈善文化。例如,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传媒形式来宣传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性质、宗旨和工作程序以及各个时期的慈善主题活动,对慈善医疗捐赠款物的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也可利用慈善医疗救助组织和社区等部门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慈善文体活动,向公众宣传慈善医疗救助,并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以筹集更多的慈善基金。

另外,相关部门可发行专项的慈善医疗救助彩票,让更多的彩民致力于慈善医疗救助事业,筹集更多的慈善基金;健全相关的基金运营机制,提高基金运营的效率,增加慈善基金自身所带来的资本收入;鼓励实力强的企业设立专项的慈善医疗救助基金,或设立专门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为特定对象提供救助;慈善组织可通过多种文体活动和鼓励知名人士“义演”、“义卖”等形式来筹集更多的慈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多样化的慈善基金筹集方式,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基金筹集机制,从而为慈善医疗救助募集更多的慈善基金。

3.3 强化慈善医疗救助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度

强化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度是慈善医疗救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首先要强化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自身管理能力,促使组织管理规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慈善基金的募集、运营及使用实现公开化和透明化。其次是建立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的内外部监管机制。内部设立专门的监事机构,对慈善基金的募集、运营进行全方位的跟踪与监督;外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稽查和监督,同时接受捐赠人或企业的监督和查询。还要加强组织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组织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专业化,进而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整体素质。强化慈善医疗救助组织能力建设,提升其社会公信度,从而赢得公众及社会的信任,提高公众主动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进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帮助。

3.4 明确政府在慈善医疗救助中的责任,完善优惠政策

体现社会责任的慈善医疗救助与政府主导的医疗救助共同构成了医疗救助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因此,应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明确政府在慈善医疗救助中的责任。一是政府应依法审批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注册登记,积极引导、倡导和有效地协调各种慈善组织的发展。二是政府应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不仅要减免捐赠人或企业的捐赠税收,还要简化捐赠人或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手续。同时,政府也应给予慈善组织减少或免除税收。三是政府应给予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相应的财政支持。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助是不可缺少的。政府可以划拨部分社会福利基金给慈善机构,用于慈善救助和公益项目。不过在接受政府资金的同时,也需要注意避免加重慈善组织的行政化和对政府的依赖性[4]。

3.5 加快慈善医疗救助的法制进程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领域仍没有完备的法规加以规范。慈善腐败、挪用慈善基金以及监管机构权责模糊等问题暴露无遗,已严重的阻碍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和慈善机构法,以确立慈善机构独立的法人地位,并明确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和监督机制,确立完善、统一的慈善税制[2]。通过国家立法,保证各项政策规章的落实,以强制的手段对慈善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使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另一支撑点,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现代慈善事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学海,2005(2):37-40.

[2]仇雨临.医疗保障案例[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72.

[3]何兰萍,陈通.关于当前发展慈善事业的几点思考[J].社会科学,2005(8):76-77.

8.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八

北京市将调整对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放宽救助病种限制,降低救助起付线,扩大定点医院数量。

北京市此次在继续执行危重病救助政策基础上,将脑血栓恢复、糖尿病、高血压等部分慢性病、常见病纳入了救助范围。并将起付线下调为500元。

另外,各区县在指定1至2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承担本地区医疗救助任务的基础上,将定点医院扩大到非营利性一级医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上述医疗机构范围内指定2至3所就医。

食品安全将分段监管

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责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要求在2005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

《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各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力争在2004年年底前,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尽快理清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陕西为卫生行政许可设时限

陕西省日前规定,从9月1日起,凡百姓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20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陕西省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2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深圳:见死不救医院最高罚3万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条例还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医保药品目录扩容

新调整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与2000年版相比,中成药品种由415个增加到823个,增加了98%;西药品种由725个增加到1031个,增加了42%。

所作出的调整还有:

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要规范

卫生部制定下发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方案》提出,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9.医疗贫困救助申请书 篇九

我叫,今年66岁,系我乡xx村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xxx

10.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2015 篇十

最新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

XX民政部门:

本人系乡xxx(镇)xxx村xxx(社区)居民。

家庭人口 xxx.现住xxx.因患xxx病,于 xx年 xx月在 xxx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 xxx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城乡医疗救助金。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困难医疗救助申请书

XX民政部门:

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公公XX患有胃癌于X年X月X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胃癌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城乡临时救助申请书

我叫

家庭人口数

家庭类别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困难原因

申请人签字

摁手印

11.射阳实施“五位一体”医疗救助 篇十一

射阳县在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中, 进一步健全“资助参保、减免诊疗费用、门诊定额补助、住院实时救助、大病二次救助”五位一体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今年首次开展“资助参保”工作, 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特困人员1000余人纳入资助参保体系, 个人不缴费, 全部由救助资金和财政补助承担。同时严格规范各项救助程序, 和相关部门多次对接, 对参保人员的身份条件进行复核,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确保救助对象不遗漏、不重复。 (射阳县医保中心赵林)

12.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十二

近年来, 岚皋县不断完善医疗各项制度, 加大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医疗救助真正惠及到广大困难群众, 使这一项民生工程深得民心,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是结合实际, 按对象分类救助。坚持以参合 (参保) 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为重点, 以门诊救助为补充的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 实行分类救助。二是创新方式, 提升救助实效。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每年结合年度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筹集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医疗救助比例,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简化程序, 充分发挥便民救急作用。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指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与民政局定期结算救助资金。据统计, 仅2013年岚皋县累计救助27 248人次, 支出资金1 147.8万元, 其中资助参合 (参保) 救助22 070人, 支出资金137.67万元, 人均补助62.4元;门诊救助2 089人次, 五保对象占92%, 支出资金53.73万元, 次均救助257.2元;住院救助3 089人次, 支出资金956.4, 次均救助3 096元。

13.五保户医疗救助申请书 篇十三

你好!

我叫冯xx,是何家亭村干塘冲组的农民,家中有三口人,身患腰椎盘突出已有十来年之久,现有骨质增生、颈椎盘突出、骨质增生,现靠医药、针灸维持,孩子正在上大学,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全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姓名冯嫦娥 , 1966年生,无工作;丈夫,姓名屈有国,1963.年生,农民工,靠外出做苦力维持生计。

儿子,姓名屈英杰 , 1991年生,就读于江西赣州医科大学,由于我不能从事工作,丈夫又是农民工,由于家庭收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

五保户医疗救助申请书申请书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我相信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签名:xuexila.com

14.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践与问题 篇十四

1 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无过错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但因难以预料或难以避免的因素导致患者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引起的功能障碍。无过错医疗损害至少包括两个条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错行为或尽管存在某些缺陷如病历书写不规范等,但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2)排除患者自身因素的影响。如在台湾地区的《生育事故救济试办计划》中明确指出:孕产妇生产过程中,于周产期之医疗与助产过程中,医疗院所已依专业基准施予必要之诊断、治疗或助产措施,仍致孕产妇或胎儿、新生儿死亡或符合相当于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所定中度以上障碍之生育事故事件,均可提出救济申请。排除申请救济的标准:流产致孕产妇或胎儿之不良结果;36周前因早产、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所致胎儿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儿之不良结果;因怀孕或生育所致孕产妇心理或精神损害不良结果者;对生育事故明显可完全归责于机构或病方者;怀孕期间有参与人体试验情事者。常见的无过错医疗损害包括两种情形:临床工作中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如外科手术的术后感染、吻合口瘘、药物的不良反应等;医疗意外,由于患者的病情或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2]。

2 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践与体会

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作为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申请受理机构的镇江市患者权益研究会共受理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申请14起,经组织专家认定,12起符合救助标准,发放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金共42万元。12例均为死亡病例,其中2例属于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2例为手术后发生的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8例死于医疗意外。无过错救助制度经历了由医疗机构、调解部门最初的勉强接受、到理解、到现在的支持的转变,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在当前医疗环境下实行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具有重要的意义。

2.1 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是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目前我国对医疗损害的赔偿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从医疗纠纷处置的实践来看,无过错不赔偿几乎不太可能。耿亚男等人在北京、广东等不同地区不同人群调查显示尽管仅有6%的法院、18%的患者和4%的医生认为无过错医疗损害也应当进行赔偿,但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可以采取其他形式适当补偿[3]。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在国外早有先例,如新西兰的《意外事故补偿法》[4]等,在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10月1日正式开办的《生育事故救济试办计划》也是一种特殊类型医疗损害的无过错补偿。实践证明,在医疗损害争议的解决中,引入无过错损害救助,对因无过错医疗导致损害的患者及时予以救助,作为对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补充,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医学发展的角度看,都具有积极的作用[5],镇江12例救助金的发放,让受到损害的患者及时得到了救助,有效的化解了矛盾。

2.2 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施为及时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受医疗行为高风险性、不可预见性、探索性等特性的影响,无过错的医疗损害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无可归责性等特点。根据镇江市患者权益研究会2013年的调研结果,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50%以上的属于无过错的医疗损害,对这种无过错损害引起的医疗纠纷无论是单独让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或是双方共同承担损失都不是有效的解决方法[6]。有损害无救助的现状也会对医患关系和社会秩序构成重大的威胁,容易激化医患关系,不利于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的实施为及时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一个新思路,由政府对无过错的医疗损害及时予以救助,有利于实现医疗行业高风险所致损害的合理分担,保障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也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救济职能。从镇江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反馈的信息看,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的实施为医疗纠纷的调解提供了一个缓冲带,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提高了纠纷调解的效率,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2.3 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引导患方合法维权,有利于纠纷化解长效机制的建设

当前医疗纠纷越来越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患方的“无权”,即对医疗行业的不理解、缺乏有效通畅的纠纷化解渠道[7],及对依法维权意识的丧失及对依法维权的顾虑。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的实施正视了这一原因,解决了患者依法维权的后顾之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并引导患方依法维权,发生医疗损害后,患方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一旦证实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在这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还可以申请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以增权理念为出发点,目标是增加患者个人、人际和政治权力,以便个人、家庭可以采取行动改善他们的处境[8],采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有利于形成依法维权,依法化解医患纠纷。如某男性35岁患者,在接受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服用抗凝药物治疗过程中发生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无法接受事实,拟采取堵医院等过激行为非法维权,在了解这一办法后,转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医学专家认真分析讨论后,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未违反医疗规范,患者出现脑干出血是药物引起的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的一种并发症,符合救助标准。根据专家分析意见,患者权益研究会及时予以了救助,及时、有效的化解了矛盾,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2.4 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施为无过错损害的补偿设定了统一的标准,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当前医疗纠纷的处置陷入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社会关注度高赔付得多的怪圈,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或者是淡化社会对重大无过错医疗损害纠纷的关注,医疗机构往往被迫给予患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至于出现患者及家属闹得越凶,社会关注度越高的,医疗机构给付的越多,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对补助金额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有效的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如某女在行“肠镜检查术”准备过程中,服用清洁肠道药物硫酸镁后出现剧烈呕吐,继发消化道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8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经过医学专家的分析,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硫酸镁是肠镜前检查前必要的准备措施,患者服用硫酸镁后出现呕吐、消化道出血,是临床用药中的严重不良反应,属于无过错的医疗损害,经向家属宣传相关政策后,家属接受了无过错的3万元救助。

3 现行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实践看,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施为及时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也越来越得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机构及患者的认可,做好无过错救助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3.1 严格把握救助的标准,提高救助金的使用社会效应

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不等于只要发生损害必然能享受到救助。在《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作了相应的描述,如:患者损害是自身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造成的;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过错引起,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等等。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救助的标准,甄别救助对象,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过错赔偿不能简单的用无过错救助来化解矛盾,由于疾病自然转归所导致的损害也不能由救助资金来买单。要进一步透明无过错认定的程序、标准、条件,一定要经过医学专家的充分分析讨论,形成书面的认定意见后,才能予以救助,防止救助资金的滥用而影响救助的社会效应。

3.2 扩大救助的范围,充分发挥救助分解医疗风险的作用

《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规定申请救助需满足损害导致患者死亡或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条件,目前救助的全部为死亡病例。实际运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患者死亡或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标准的制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无过错救助分解医疗风险的目的。事实上无过错损害除了导致患者严重功能障碍,更多的可能是仅导致患者的轻微功能障碍,但大大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费用,甚至出现因病致贫的现象,而这部分人得不到任何的救助,过多医疗费用的承担也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如某患者因“鼻骨骨折”行“鼻骨骨折整复术”,术后发生感染性休克,医方经积极抢救治疗后,未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但患者因治疗无法避免的感染而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如何让这部分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患者也能得到及时、适当的救助,充分发挥救助资金分解医疗风险的作用仍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

3.3 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尝试无过错救助与医疗保险的对接

目前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于医疗机构,按年门急诊量每人次0.2元和年出院量每人次5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一旦放开救助的范围,显然目前的筹资金额不能满足救助的需要。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施是对客观存在的医疗风险的正确认识,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公民身心健康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也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投入一定的资金,保障无过错救助的运行。尝试无过错救助与商业性医疗意外险的对接,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创新以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为基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7],鼓励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自行购买手术、麻醉、产科等意外险。目前,在江苏省实施的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其实质也是一种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与医疗保险的对接。

3.4 细化救助标准,探索更趋于合理的救助金额

目前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的救助金额根据损害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死亡或一级伤残不超过3万元;二级伤残不超过2.5万元;三级伤残不超过2万元;四级伤残不超过1.5万元;五级伤残不超过1万元。根据患者前期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可酌情上浮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制订这一标准时综合了司法实践、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践等诸多因素,在实践中发现这样的标准利于操作但有失公平,比如确定死亡与一级伤残同样的标准,而实际上一级伤残的患者还要面临长期的生活护理、医疗支出等,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进一步细化救助金的发放标准,探索更合理的救助金额。

《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是在国内没有先例的一次制度创新,实践证明,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施在及时化解医疗纠纷、建立长效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信通过不断的完善,必将会为全国范围内建立长效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甚至是为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立法提供一条可借鉴之路。

摘要:2014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颁布了《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两年来的实践表明,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是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有益补充,为及时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新思路,有利于引导患方合法维权,也有利于医患纠纷化解长效机制的建设,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发现办法有值得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文章对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的实践进行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旨在为全国范围内建立长效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甚至是为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立法提供一条可借鉴之路。

关键词: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医患纠纷调处

参考文献

[1]曾见,夏民,彭加茂,等.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制度在我国的首次试验——《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的主要内容与评价[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31(12):919-921.

[2]袁江帆,陈特,郑雪倩,等.我国医疗损害概念讨论[J].中国医院,2014,18(9):5-6.

[3]耿亚男,于宏,田怀谷,等.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4,18(9):3-4.

[4]Brown C.Deterrence in TORTand NoFault:The New Zealand Experience[J].Calif L Rev,1985,73(3):976-1002.

[5]吴郎,强美英.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制度探究[J].医学与哲学,2015,36(6A):78-81.

[6]刘兰秋,郑雪倩.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机制的构建[J].中国医院,2012,16(9):75-77.

[7]郑雪倩,邓利强,陈春林.对326所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和侵权事件的调查报告[J].中国医院,2002,6(6):24-30.

[8]陈树强.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J].社会学研究,2003,(5):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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