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精选16篇)
1.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一
关于规范员工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考勤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作如下要求:
1、上下班打卡
1.1 员工出勤实行上下班打卡制,以人力资源部每天统计实际打卡记录为准。
1.2 上下班打卡时间界定
1.2.1 白班
上班前一个小时内和下班后一个小时内。
1.2.2 夜班
班组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由各班组自行制定;员工实际出勤依班组记录为准。
2、考勤机存放位置
2.1 生产区:南卡厅位于双五班南头原公告栏处;北卡厅位于生产楼楼下原公告栏处。
2.2 办公区:位于多功能餐厅一楼南门门口两边公告栏处(各1台)及行政楼一楼前台处(1台)。
3、考勤规定
3.1 若员工打卡出现迟到、早退、代打卡;以及员工请假、出差、值班、调休等情况均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3.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3年6月28日
2.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二
2013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 报道了陕西省西安市的两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陕西鼎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金辉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报废汽车起死回生、报废车“还魂记”的场面。这种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自律守则, 非法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为厂外拼装车提供组件的行为一经曝光, 在全行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2012年8月30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 (商建发[2012]295号) , 《通知》提出:当前, 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 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 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 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 取缔了一批非法回收拆解市场, 维护了行业秩序。同时也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广泛开展自查、自检、自纠本企业的回收拆解经营活动, 成果是显著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 在个别地区特别是资格拆解企业还存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违背中央精神, 一意孤行, 违法经营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我们要敢于披露, 积极拥护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 严肃处理, 以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号召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积极行动起来, 认真贯彻国务院307号令的规定精神, 加强行业自律, 做到合法经营, 诚实守信;要对企业所属的回收网点加强法制教育, 杜绝非法拆解, 违法经营;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体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要以陕西省西安市两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警示, 依法约束经营行为, 共同维护行业信誉和秩序, 珍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 规范回收拆解, 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让我们大家共同行动起来, 牢记国家赋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责任, 不辜负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的信任和重托, 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事业做出贡献。
3.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落实目标任务,形成倒逼机制。各地要围绕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划定并公布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重点区域,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秸秆随意焚烧现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秸秆综合利用财政、税收、价格优惠激励政策,加大对农作物收获及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机的补贴力度,提高还田和收集率,扩大秸秆养畜、保护性耕作、秸秆代木、能源化利用等秸秆综合利用支持规模;研究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激励措施;探索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区域支持政策;研究建立秸秆还田或打捆收集补助机制,深入推动秸秆还田、养畜、秸秆代木、食用菌生产、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炭化等不同途径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探索形成适合当地秸秆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模式和技术路线,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四、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特点,抓紧制订并发布相关收获、留茬等作业及综合利用产品标准。
一是各地农业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抓紧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
二是各地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 各地要按照农机补贴政策,把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
三是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的行业标准,促进产品、工艺和设备的标准化,不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强化禁烧监管
各地要尽快制定秸秆禁烧的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禁烧与项目审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农村生态创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六、加强舆论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对于资源节约、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随意丢弃和焚烧对环境、交通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己,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浓厚舆论氛围。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科普教育,使广大农户家喻户晓,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不是一家一户的小事情,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013年5月14日
4.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四
近期,酒店西大门外马路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位老人在穿行马路时被撞身亡。中心领导对此极为重视,针对此路段车量大、车速快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全面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员工上下班途中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员工上下班行走安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1.上下班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时,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走斑马线、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严禁钻越、跨越护栏横穿马路;
3.行走斑马线,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做到“红灯停,绿灯行”;绿灯闪烁时,不准进入人行横道;
4.特别需注意有部分斑马线处无监控摄像头,一些车辆行至此处不遵守交通规则,直接闯“红灯”,请在行走斑马线时要时刻注意周围情况,不要玩手机或听歌;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5.结伴行走时,严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
总经理办公室
安保部
5.关于规范员工考勤打卡的通知 篇五
★
关于规范员工考勤打卡的通知
全体员工:
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考勤管理,提升公司制度执行力,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如下: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自觉打卡,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登记依据。
2.遇停电或考勤机故障不能正常打卡时,考勤人员在当月系统考勤表上作为统一修改。
3.员工每次打卡须得到考勤机确认有效,在没有确认打卡有效情况下放弃打卡或因疏忽忘记打卡、无故不打卡者,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分别按以下处理:
3.1.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早退处理; 3.2.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迟到处理; 3.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旷工处理。
4.经多次打卡考勤机不予确认者,须及时向人事部申报重新录入指纹,若因个人漏打卡而未向人事部申报的,造成的工资异常由本人承担。
广东瀚和集团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制度 考勤打卡 规定 通知(印发:10份)
6.关于后勤员工考勤打卡事宜的通知 篇六
财务部、管理部、销售部、技术部、各主管:
考勤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岗位调整、绩效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各部门及员工务必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为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规的工作秩序,自3月1日起,后勤员工取消手写考勤,一律以刷卡机考勤计算工资,如有两班制或三班制的员工,请部门主管以书面形式将员工排班呈到管理部,作为考勤核对基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电子考勤机打卡有关事宜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必须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严禁托人及代人打卡。忘打卡员工需由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二、部门员工依公司相关上下班时间规定打卡。员工打卡时请注意考勤机上的显示时间,超过上班时间或未到下班时间打卡,将会出现迟到和早退现象;打卡后务必待考勤机提示“谢谢”、出现自己名字后再离开,如没提示,将会出现未打卡现象。
公司下步将加大对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定时检查员工上、下班打卡,不定时抽查上班时间人员在位情况,对出现的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等现象,公司将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望各部门员工理解配合!
补充说明: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以上者,每次扣罚20元;超过30
分钟者作旷工处理(申请补假获准或因公外出除外)。、忘打、漏打卡者(每月3次为限),应于次日经属部门主
管核实确认后到管理部补卡,否则按旷工处理。、严禁打连卡、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未经请假批准或假期已满且未经续假批准而擅自不到职上
班者,以旷工论处。
6、委托或代他人打卡者,委托人及代打卡人各罚款50元/次。
7.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七
为加强对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粘合剂、溶剂应用工艺的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再评价报告和粘合剂、溶剂应用状况进行了研究分析。现就加强体外循环管理类产品生产过程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采用物理连接方式,减少粘合剂和有机溶剂的使用。
二、生产企业在生产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时,如果使用粘合剂或溶剂进行连接,应进行以下研究,并在产品重新注册时提交相关资料:
(一)粘合剂、溶剂等辅料的选择依据、采购来源、实行采购控制的方式和程度、质量标准和检测报告。
(二)粘合剂、溶剂应用工艺,如使用方法和使用量的控制资料以及工艺可靠性验证资料等。
(三)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粘合剂、溶剂毒性评价、残留量指标控制及论证、检测方法及结果等资料,也可通过提供较完整的符合循证医学要求的临床研究数据。
(四)在产品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对粘合剂或溶剂的控制要求及残留量要求。
(五)对婴幼儿型产品,如果使用粘合剂、溶剂作为连接材料,应说明残留量控制标准,在使用说明书中增加相关警示说明。
(六)提交产品使用情况追踪报告,重点是不良事件监测报告。
三、其他使用粘合剂或溶剂、生产与血液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企业,应依据产品使用情况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生产企业使用粘合剂、溶剂工艺控制情况的检查,确保公众用械安全。
8.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八
(2007年9月20日)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兒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9.上下班打卡制度 篇九
考勤打卡制度
为明确上下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现将有关制度规定如下:
1、上班时间: 上午8:00—下午5:302、打卡时间:上午7:30—8:00下午5:30—6:003、员工每天上下班时应先打卡,不打卡者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外出办事或请假)须提前通知部门领导报办公室备案,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表》,经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签字确认。
4、没有上班而打虚假卡的,按旷工一日论处。
5、遇停电或打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时,到办公室进行书面签到。
6、对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及处理(1)迟到、早退: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的记为迟到。按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上下班的记为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每天工资的50%;当月迟到、早退总次数达到3次的,扣除两天的工资;超过3次的,除按上述标准扣除工资外,当月考勤结果还将记入年度考核内容,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旷工:迟到和早退超过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一小时以上的、未说明情况和办理任何手续的记为旷工。当月旷工1次的,扣除当天工资;累计旷工超过5次,公司直接给予辞退。
监利润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办公室
10.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规章制度 篇十
酒店上下班所有员工需要打卡,制度如下:
1.上班时间:
早7:30-15:30 中:15:30-23:30 晚:23:30-次日7:30
白班:8:00-16:30 常班次:9:00-17:00
厨师:5:00-13:30 帮厨:6:00-12:00 16:30-19:00
2.酒店考勤实施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应先打卡,有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备部门领导。
3.正常情况,员工上、下班各保持一次打卡记录,上班以打卡最早时间为准,下班以打卡最晚时间为准。
4.不打卡者扣除10元,迟到5分钟扣除10元,30分钟扣除20,两个小时视为旷工。
5.没有上班、加班打虚假卡的按旷工一日处理。
6.如遇打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的,由部门领导做好考勤记录。
7.下班时间未到,未经过上级领导同意无故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30分钟之内扣除20元,超过半小时当天视为旷工。
11.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
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人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
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申报流程,符自行纳税申报作为日常征管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未扣缴税款或扣缴不足的,要督促纳税人补缴税款;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没有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推广面较小的地区,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到所有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已经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尽快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加强与证券机构的联系,主动掌握本地区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
2.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继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的税收前置措施或以其他方式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对平价或低价转让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依法核定计税依据。
3.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4.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督促拍卖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强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投资者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未纳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对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如实申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要积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积极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和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建立高收入者纳税评估体系。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调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在检查中,要特别关注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所得是否缴纳税款和符合条件的高收入者是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对逃避纳税、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形,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依法纳税,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要推进“网上税务局”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要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要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12.下班忘记打卡检讨书 篇十二
您好!
我昨天下班又没有打卡,经过人事考勤负责的同事查验,我已经有很多次都是没有打卡就下班了的,这不但是对公司制度的挑战,也是我自己没有把工作的一个态度给很好的端正,我在这里要认真的检讨。
下班打卡也就是随手的事情,根本不是耽搁我多久的时间,可能也就几秒钟,比等公交车的时间可短得多了,甚至比我打开手机游戏的时间也短,可是我还是没有做好,还不是一次没打卡,一次的话其实也是可以原谅的,人也是会有忘记的时候嘛,但是我确是多次的没有打卡,人事考勤的同事也是提醒了我多次,要记得打卡,但是我还是忘记了,真的要反省我的过错。
打卡是很简单的事情,而我多次的忘记也是反映到我的一个工作的态度是不太好的,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好,那么我的工作中也是有很多事情没有做好的,这次的反省,我也是审视了一下我的工作,的确很多事情本来可以做的更好,但是却也没有做好,有些工作本来能做的更细,但是也是没有彻底的做细,这都是反映了我对待工作的态度还是不够好,没有认真起来。如果认真起来,其实工作完全可以做得更加的好的。
就像打卡,这就是一个很随手就可以做好的事情,可我也没做好,经过领导在群里公开的点名批评了我,我也感到很羞愧,以前觉得怎么会被点名批评呢,那人做得也太不好了,结果我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而今我想了很久,也是明白在今后我要做好每一件事情,只有把每一件细小的事情做好,才能最后当公司有重要的项目,有重要的工作的时候,我才能有那个能力去接,去做好。
从下班打卡做起,今后我一定不会再让考勤的同事操心了,会把卡打好之后再下班,在工作里也是一样,每一件事情都是要去认真的做好,做细做到更好,这样,可能我刚开始的时候工作会慢一点,但是做好了,质量提高了,以后就会快了,也能把整个的工作都提升一个台阶。
请领导放心,打卡这个小事,我以后都会做好的,公司的制度也是会认真的再细读一下,然后遵守的,同时在工作中,也放心,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这次的批评等于是当头的一棒,把我给喝醒了过来。我以后一定不会再犯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13.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十三
近期, 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 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降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 以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 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 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 改善防疫条件, 完善防疫制度, 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 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 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14.关于严肃上下班考勤制度的通知 篇十四
局各股室、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更好地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纪律教育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局上下班考勤制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局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服务群众。各股室要健全健立,上下班和外出公平暨现备查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时间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先向股室负责人递交申请书,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事后才提出请假申请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与请事假相同,但确定因病情突然,未能事先请假的时候应向有关领导作出合理解释,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四、请假制度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一般工作人员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副股级人员向本股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正股级人员或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
五、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副股级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故事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六天以上经局长批准,股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的经局长批准。
六、全年病假累计起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起过三个月,不参加考核,旷工连续起过五天,累计起过十天,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其所在股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股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局人事纪检、检查部门对各股室的上下班情况及工作服务态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行检查,并对上下班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典型情况进行通报。以上通知希望各个股室、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实。
15.上下班打卡制度 篇十五
为了整顿公司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研究决定,所有 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针对员工的打卡制度有以下的规定:
1、上班时间: 冬季(11月01--4月30)上午9:00—下午5:30 夏季(5月01—10月31)上午8:30—下午6:00
2、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每天上下班时应先打卡,不 打卡者按旷工处理,有特殊情况须提前通知部门领导报行 政部备案以便考核。
3、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上下班。
4、正常情况下,员工上、下班须保持各1次打卡记录。出现多次打卡记录,上班以当日最早时间记录为准,下班以当日最晚时间记录为准。
5、迟到15分钟以上罚款10元。迟到1小时以上记为旷工半日。早退者一律做旷工一日处理,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则予以开除并追究相应责任。
6、出勤但未打卡者,需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表》,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确认。
7、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亲自操作,严禁代人或托人打卡,如有违者,责任双方均罚款20元。
8、没有上班、加班而打虚假卡的,按旷职工一日论处。
9、遇停电或打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时,于12小时内报行政部门备案。过时不予受理。
10、如有事不能实行正常打卡的,必须先报行政部门说明情况,严禁因为私人事情耽误打卡。
16.关于加强上下班打卡的通知 篇十六
目前, 中国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通知》的发布, 表明各部委已经准备联合解决这一难题。业内人士认为, 为了让《通知》落实到位, 还应推出一些后续政策, 如拿地及税收方面的优惠, 帮助养老产业发展壮大。
(一)
养老问题需要协同解决
截至目前, 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超过了2个亿, 占总人口的14.9%。但是我国拥有养老床位数量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也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加上家庭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因素, 未来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以河北省为例, 河北省目前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数为18.5万张,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为4.78万张,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只有23张。
河北某市民政局人士还透露, 部分现有养老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 如乡镇建设较早的敬老院, 因历史原因设计要求不高, 设施配套不够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大多是旧房或租房改建, 硬件配套设施达不到要求。他说,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小, 且多数社区缺乏生活、保健、娱乐等服务功能。”
去年9月,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下称《意见》) 。在这个《意见》中, 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 包括在投融资、用地、津补贴、税收减免等各方面,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 由于养老设施建设是一个大概念, 涉及民政、财政、住建和国土等多个部门, 这些部门如果不协商解决问题, 就会出现真空地带。所以, 《意见》之后, 各有关部门肯定还得采取进一步的具体措施。
(二)
政府养老思路调整
于是, 作为对《意见》的深化要求和具体部署, 《通知》应时出台了。
《通知》提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 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 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 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在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杨团看来, 《通知》的表述, 说明面对养老服务紧缺问题, 官方部门认识到应举全社会之力提供养老服务, 仅仅靠政府去提供养老服务是远远不够的, 对政府直接兴办养老设施的思路已经作出了调整。
按规划落实布局
目前, 一些养老服务设施虽然地处城区, 但由于用地限制, 缺乏扩建或改造的余地, 导致出现床位少、空间少、入驻需排队的现象, 另一方面, 由于缺乏规划保障, 许多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不建在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郊区, 不同程度地存在入住率低、效益低等问题。
对此, 《通知》要求,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 因地制宜地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 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 并依据规划要求, 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培训从业人员
与养老床位相比, 专业护理人员和社工的短缺也一直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据专家介绍, 有些社区也引进社工, 开展了志愿者为老服务, 但志愿者大都是学生、党员或者在职职工, 他们服务的时间和内容非常有限。目前我国对社工组织培育不足, 其人员流动性大, 很难满足市场需求。养老护工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低, 护理技能差, 而这个行业低廉的收入和较低的社会地位, 也难吸引具有一定素质的人从事此行业。
为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 从2014年起, 将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 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
加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落实要求的重要抓手。《通知》强调,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 (小) 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建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 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 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建立协作机制, 制订年度计划, 明确工作任务, 落实责任单位, 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40张。
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强调, 这个文件刚发不久, 要马上起到很明显的效果, 当然需要一些时间。现在不仅中央政府认识到了, 地方政府也认识到了, 接下来就该按照中央有关要求, 把这项工作继续推进。
(三)
探索“公建民营”
近年来, 养老设施用地是个“头疼的问题”, 此前关于养老设施用地的政策和文件出台不少, 最大的障碍是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
而地方政府之所以不愿兴建养老设施, 是因为许多非营利养老设施需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这会直接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甚至政府还要额外增加财政投入, 投资和运营这些养老服务设施。
而这次《通知》作出了硬性要求, 地方政府的压力自然变大了, 不得不行动起来。在陈国强看来, 尽管《通知》并没有就养老设施的建设主体是民办还是公办, 以及土地和税收政策予以详细明确, 但已经暗含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的建设项目, 并配备相关的政策。
陈国强认为, 养老服务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其既具有营利性, 又具有福利性, 在庞大的养老人群中, 存在数量不菲而经济实力欠佳的群体, 如何让这部分人也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养老服务, 是各级政府部门绕不开的责任。对于中低收入老年人来说, 养老问题应主要由政府和社区来解决, 因此, 各级政府部门需要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 为低收入或经济实力不济的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养老服务, 让他们也能够老有所养。
有专家指出, 在目前现有的全国4万多家社会养老机构中, 公办养老机构约有3.15万家, 约占养老机构总数的75%。然而, 不少公办养老机构效率较低, 管理不善, 亟待改革。既然政府已经明确了“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供给、高端有市场”原则, 接下来就应该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 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化解民资阻力
不过, 尽管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我国养老事业成功的关键已形成共识, 但目前民营资本对养老行业“望而生畏”, 大多不敢涉足, 进入的也运营维艰。
在2011年底成立的北京寸草春晖养老护理院为民营背景, 设立在北京人口密度较大的老社区, 共投资1000万元。院长王小龙透露, 房租、人工两项占了养老院成本的90%, 一年150万房租, 外加300万的转让费, 相当于用写字楼的价格办了养老院。“政府重视, 但力度远远不够。开业一年多共有10来万元政府补贴, 和投资1000万比是杯水车薪。我们租房做养老却没有建设补贴, 还要交所得税。”为此, 他呼吁, 政府应出台鼓励政策, 用一个支点政策把民营企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解决中国养老难题。
济南万泰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是以老年人护理为主业的养老服务公司, 经过4年的运营, 目前已经收回投资, 开始盈利。该公司负责人表示, 虽然公司已经营4年, 但是整个养老服务业还处于探索过程中, 因为受到地域、人员、运营等多个条件的局限, 公司的商业和产业模式等尚不成熟, 且整个投入和产出还不太对称。
此外,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 民间资本本身具有逐利性, 但由于社区养老以公益性为主, 盈利微弱, 加上医疗纠纷等风险, 民间资本多数不愿涉足。
记者了解到, 制约民间资本投资养老行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投资大战线长、成本回收慢、短期难盈利;风险大又没有保障, 而老年人病多、易发生意外, 这些将给养老院带来很多责任和麻烦, 有时一个医疗纠纷拖垮一个养老院;政府鼓励措施少, 配套政策又不到位, 如社保医疗卡等还不能同养老院内的医疗机构联网等。
因此, 既然扶持社会力量介入社区养老是大势所趋, 政府部门就应进一步制定好优惠政策, 在税收、融资、土地、城建、金融、水电管理和交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阎青春强调, 一定要把养老服务市场清晰地划分为两个市场, 即基本养老服务市场和高端盈利性养老服务市场, “政府的归政府, 市场的归市场”。惟有此, 中国的养老产业才能真正迎来商机。
解决拿地难题
《通知》称, 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 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 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
对于北京这类一线大城市而言, 养老服务设施启动后如何收回成本显然成为难题。
陈国强说, 目前国内有些房企开始在某些项目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由于养老地产维护成本高, 现在仍然处于摸索阶段, 并没有十分成熟的模式。
“就机构养老的拿地问题, 应当采取混合方式, 不能单视为住宅或商服用地简单走招拍挂程序。”陈国强说, 如果单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公办养老机构去解决社会养老显然很难, 民营机构和社会资本如何介入需要找到平衡点。
北京已经出台政策明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今后将由政府部门划拨土地, 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 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也表示, 目前一些公办养老院能享受的政策支持, 民营养老院享受不到, 还有改进的地方。他透露, 只要是符合城市规划且确实是从事养老事业的民办养老机构, 未来在用地方面也可能享受到政策扶持。
武汉市民政局副局长徐元明等人建议, 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改扩建等形式, 对废旧厂房、闲置校舍和空余办公用房等资源进行改造, 使之成为养老服务设施, 以缓解土地供应不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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