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委托书

2024-07-17

货物运输委托书(16篇)

1.货物运输委托书 篇一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________元/20' 人民币_________元/40'

报关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票

其它费用:_________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_________

订舱费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_________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_________美元作押金,每月_________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2.货物运输委托书 篇二

提出申请, 不能由他人代理。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 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委托人除填写公证申请表外, 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授权委托书的正本或草稿。委托人不会书写或者书写有困难的, 公证员可根据委托人的口述代为草拟授权委托书, 经委托人确认后, 由委托人在公证员代写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写明以下事项: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

⑵委托的原因。⑶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⑷受托人可否转委托。⑸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委托人应亲自向公证员确认该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或者印章, 公证员应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

公证员在办理委托公证时, 应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法理精神, 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具体问题,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主体是否适格, 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是由法律规定的,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主体所签署的委托书是无效的。

委托书公证的效力主要是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行为真实合法性, 证明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印鉴的真实性等。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约定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 应由本人亲自实施, 公证处不予办理委托公证。

如何去鉴别身份证照片上的人与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同属于一人, 公证员只能尽量通过身份证核对、制作谈话笔录、调查核实等措施来鉴别身份证照片上的人与申办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同属于一人, 由于公证员没有专业技能水平, 因此公证员在认定是否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这一主体资格的审查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公证处在办理委托书公证过程中, 故意隐瞒事实, 雇人冒名顶替的现象时有发生。

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确定和完善, 是认定委托书是否有效的主要条件。首先, 委托书内容不违反法律,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如是转委托行为, 则必须审查转委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 转委托的授权的有效期限是否超过原委托书的权限和期限。其次, 受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完善, 文字是否准确, 签名、印章是否真实、齐全等, 当事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后, 还要认真询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有无受欺骗或者胁迫等情况,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委托书, 其有效性必然会被否定。

二、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

公证员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进行审查把关, 认真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对公证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审查应认真仔细, 注意居民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特别应注意当事人的出生日期, 它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主要依据, 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留卷存档。

公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⑴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 如是复制件, 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⑵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⑶证据的来源、形式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⑷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公证员对全部证据的审查, 应当从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 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规范、严谨地收集、审查证据材料, 充分收集与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让证据形成锁链, 以使公证事项得到充分证明, 认真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全面的和实质上的审查, 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严把证据审查关。

由于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活动, 其证据材料的取得, 主要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公证处也没有自己的《证据规则》。对于公证证据的确认, 《公证程序规则》虽有审查这个环节的规定, 但由于公证当事人自主申请、当事人自己举证, 只要公证员查不到相应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其是假证、伪证, 即使查出来, 谎言和伪证最后被揭穿也无所谓, 至多就是公证处拒绝公证。若成功了则非法的目的便达到了。

三、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说明, 笔录制作是公证程序中的一道必经程序。所谓谈话笔录, 是指公证员对于当事人的公证证明对象、办证目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体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权利和义务告知、公证特殊要求等事项通过询问方式并由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现场记录的专门性的司法文书。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公证当事人, 体现的是当事人完全自我的意思表示。

制作谈话笔录, 应当秩序渐进, 层层深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询问。谈话笔录中应当记明谈话日期、地点、作为询问人的公证员、作为记录人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作为被询问人的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包括公证的证明对象、办证目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体权利和义务告之、公证权利和义务告之、公证特殊要求等事项的谈话内容等。履行告知义务时语言应通谷易懂。在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时, 应告知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书, 但应当到本公证处办理撤销委托的声明书公证。

3.货物运输委托书 篇三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未成年人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未成年人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寄养”未成年人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其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未成年人手续,其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未成年人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其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和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一)“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寄养委托书”须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其基本内容如下: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2.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4.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委托寄养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地点和日期。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为女儿阿娜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由此,陈先生夫妇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签署的“寄养委托书”文本及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为儿子阿福办理了“寄养委托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依现行做法,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由此,李先生夫妇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可又无法亲自回国办理有关手续,须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在中国内地顺利办理寄养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或在华停留居留的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另行为被寄养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4.委托货物运输的合同 篇四

受托方:_________

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_________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公司正常换取;

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甲方名称:_____

乙方名称:_____

5.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 篇五

委托方:承运方:承运车牌号:电话:

一、货物运输:

货物名称:数量:件:吨:委托方送货单号码:运输起始地:目的地单位(对方):地址:目的地单位联系人:电话:运输到达时限:年月日前到达目的地

运输价格:承运方完满完成本次运输任务后,由委托方支付运输费用元/吨,共计元(人民币)给承运方。(收货方签收“送货单”由承运方带回)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确认上述货物内容、数量、要求、报酬条件;

2、负责安全、完好、按时地将上述货物运至目的地,且对方收妥,对货物无异议;

3、如因承运方原因导致上述货物损失、缺少、延误到达或违反本协议书条款,所产生委托方的经济损失由承运方负责赔偿;且由此产生目的的单位的索赔,委托方保留向承运方的追所权;

4、运输过程中一切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5、承运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泄露运输价格、货物价格、货物数量等信息;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完毕自动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委托当地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委托方代表:承运方代表:

6.货物运输委托书 篇六

兹授权委托(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公司与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药品经营活动。

委托权限为:采购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指定的产品,为我公司指定到(地址)收货。

收货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委托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特此委托!

附件:个人代收货的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代收货的请提供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单位(盖公章):

法人代表(盖法人章):

授权日期:年月日

法人授权代付货款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身份证号码)代表我公司与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药品经营活动。

委托权限为:采购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指定产品,为我公司委托代付货款。

委托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特此委托!

附件:个人代付款的请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代付款的请提供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单位(盖公章):

法人代表(盖法人章):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特征分析 篇七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快速增加, 但与之相矛盾的是运输供给和运输质量没有同比增长。我国公路设施剧增, 大量的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的危险货物在全国公路上运输, 形成一个个流动的危险源, 所以运输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事故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严重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 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征进行研究, 可不断提高货运安全意识, 危险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社会的稳定,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对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特征分析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是指专门组织对非常规物品借助于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 来实现其位移的需要。只有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才有资格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自燃物体、遇水燃烧物体、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性品、放射性物品等。由于大部分危险货物在力、光、热的作用下, 极易产生危险现象, 在装运过程中必须遵照交通部门颁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执行。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主体性, 主体性是位移本性的第一特性

危险货物需求有其特定的需求主体, 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危险特性, 特别容易引起人生伤亡和财产损毁, 所以在运输的过程中, 运输货物的品种, 包装, 装卸, 运送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无论从人员还是设施设备方面,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比普通货物运输需求具有更大的消耗。

2.2 危险货物需求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随着国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危险货物需求越来越大,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也就越来越大, 近几年来, 我国每年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约1-2亿吨左右, 其中剧毒氰化物类就达几十万吨, 易燃易爆油品类达1亿吨。危险货物商品的用户遍及各行各业, 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 危险货物的新品种和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2.3 危险货物需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除运输量上升外,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品种越来越多, 危险特性越来越复杂, 危险程度越来越高。现在国际上流通的危险货物品种大约6-7万种, 每年至少有100多种新的品种问世。由于大部分的危险货物具有二重性甚至多重性, 因此, 当发生燃烧后爆炸等事故时, 其危险性就更大。

2.4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客观性

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为了更利于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 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和政府已经通过立法等措施来引导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是客观存在的, 针对其特性, 做好其在运输中所获得的最大效益。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只是社会经济和派生需求, 最终需求的是危险货物, 而不是其运输过程, 所以运输本身不是目的, 而是实现生产和生活中的其他需求不可缺少的环节和手段。

2.5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空间的和时间特定性

有的危险货物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因为危险货物运输发生的事故不仅对车辆、人员造成危害, 更重要的是危险货物本省可能会对他所在路线的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国务院发布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 不得运输危险货物。而且危险货运需求的产生时间一般受各种社会生产活动规律的制约, 引起运输生产在时间上的波动性和不均衡性。

2.6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理论上的不可转移性与现实中的转移性

在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中, 因为其运输需求的异质性, 决定了其在运输需求中只存在唯一一种最恰定的运输供给, 而且不可替代。但是在现实中, 由于技术条件的约束, 在择优的理念的支配下, 就可以选择可接受的运输供给来满足危险品货物的运输需求。

2.7 危险品货物运输需求的部分可替代性

一般而言, 在不同的运输需求间不能互相替代, 但在某些情况下, 由于危险品大多属于化学用品, 且新品种的研发使用是日新月异, 所以, 针对一些无法运输且危险性很大的货物, 就可以从本源性需求功效的同一性出发, 可以对实现本源性需求所需的危险货物位移作出替代性的安排。

2.8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约束性

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 伴随着许多的约束条件, 在运输管理中, 会有许多与众不同的特殊性,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 及己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 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地 (市) 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 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 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 结论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核心就是其运输需求的特征, 对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研究, 就是更好的保障运输的安全性、便利性、有效性, 使其在运输中获得最大的效益。长期以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生产和社会安全问题, 国务院和交通部曾多次组织专项整治工作, 但是由于现有的技术条件约束, 运输的安全事故发生频发发生, 也越来越严重。所以, 对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特征对危险货物进行研究, 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千里特种货物运输[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7, (4) .

[2]许鹏.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D].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2010, (12) .

[3]许庆斌.运输经济学的导论[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6, (8) .

[4]黄飞.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 2008, (3) .

8.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八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合同,但也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它既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而独特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货物运输合同,如我国现行《铁路法》、《航空法》和《海商法》以及其它货物运输法规当中,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名、双方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负有义务,其中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需将货物按照双方的约定运至目的地。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其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大宗货物的长期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以货物的交付验收为成立要件,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之时合同成立。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可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合同、提单等也都是统一印制的,运费率是国家统一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也是强制缔约合同,其强制缔约性体现在公共运输中,因此国家需以法律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及其所负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诚信义务不对等。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比较大,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托运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而承运人则不需对这些情况核实。

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是多元化责任规则。比如:没有运输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时,承运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技术层面,如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路线运送时,则需承担严格责任;对于货物迟延、毁损,则是适用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对于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侵权责任等。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等经济合作的重要环节,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长途运输、情况复杂、风险大等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区别于其他鲜明特征,在交易双方不断博弈中形成较为独特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也因此成为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国际条款、国际惯例调整, 并且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受《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的调整,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能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调整,不一而足。由此可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并非完全根据现有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形成,而是由运输方式决定的。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呈现的经济关系更为具体、特定。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索赔与诉讼。铁路部门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80天内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逾期索赔的时效为两个月,从货物迟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灭失,腐烂等,索赔请求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资格。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其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租船合同;二是班轮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凭证是提单。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以及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运人在订舱单或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字,通常是在装货单上签章;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不同,除了由船舶出租人直接洽谈协商外,通常还要通过租船经纪人或租船代理而达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的形式。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但不是所有权凭证,不能议付和背书转让。索赔和诉讼。《华沙公约》規定: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延迟交付的,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是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海牙议定书》:修改了提出书面索赔期限,分别延长为14天、21天。

9.委托运输协议 篇九

委托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的运输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运输范围:至;

元/吨到项目结束。

三、运输事项: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次日运输量,如运输量超过吨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甲方通知的数量足量运输(除不可抗力外,如自然灾害、甲方发货原因、道路运输大检查等)。

货物出厂后,质量(自身质量除外)数量和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运输数量与需方过磅数差距超过千分之三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负责人联系查明原因,经核实后确属甲方责任的(供需双方地磅故障)由甲方负责,如确因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数量损失,经甲乙双方核实确认后,由乙方按照当时的货物出厂价格据实赔偿给甲方。

四、结算方式:每月的日至按月凭需方的签字单数量与甲方结算。

五、付款方式:按月结算,隔月支付。

六、付款时间:甲方应在乙方的运输发票送到甲方后付清。

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10.委托个人运输合同 篇十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的收货人或地址不清楚或错误,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卸货或交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每逾期一天,按本票运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甲方将另行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

2、在运输途中,货物灭失、缺少、损坏,乙方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损坏,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如有服务质量差、送货延期或不能送达甲方指定收货人地址,而被收货人投诉的,将记违约一次,一年内累计三次违约的,甲方将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元。

十、其他

本协议中所约定的货物灭失、损坏、缺少等情况下的乙方赔偿条款,如与运单上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委托个人运输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托运方(简称甲方):

承运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运输货物名称、数量、运输价格

二、运输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

1、运输货物起运地:

2、运输货物到达地:

三、运输时间

1、承运日期:

2、到达日期: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或甲方通知日期按时组织车辆运输。

四、运输方式及车辆要求

本合同项下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车辆为 ,上述车辆要求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应具备的有效证件;

2、已缴纳当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保险。

五、货物的装卸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卸由 负责,由 承担费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的将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由收货单位接收货物,收货单位在收货或结算单据上进行签收确认,乙方负责将收货或结算单据及时交给甲方,收货或结算单据是甲、乙双方结算运费的依据。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

1、运输质量要求:乙方应对运输货物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应当按照通用的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对承运货物进行包装。

(1)裸露货物进行苫盖,保证运输过程无飘洒、无丢失、无混料。

(2)应采取防潮、防雨、防盗等必要措施。

2、验收: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发货方的发货单对货物的外观及重量进行验收;数量检验以收货单位或 的计量衡称重为计量标准。收货单位收到货物重量与发货单位的磅差在 以内,磅差超出上述标准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按该货物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及造成的损失赔偿。

七、运费结算

1、结算数量:

2、结算方式:

3、运费调整:

4、支付方式:

八、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不存在挂靠其他单位的情形;

2、乙方具备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其许可经营范围符合本合同运输货物所属类别;

3、乙方保证本合同运输所用车辆所有权全部为乙方所有,不存在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的情况;为履行本合同所配备的驾驶人员具备驾驶本合同所用车型相对应的驾驶证,且具备与运输本合同货物相对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乙方保证所提供票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因乙方出具票据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相关法规规定的,致使甲方遭受处罚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同时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重新向甲方开具票据。

九、风险转移及赔偿

1、本合同项下货物交运给乙方后,自装车时开始,货物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的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甲方或收货单位造成的除外;

2、乙方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为该货物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承接甲方运输业务,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甲方客户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起运货物的起运时间、行车路线,对乙方延误或拒绝甲方所提出的正常货物运输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办理结算。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完好的适运车辆及其它必备条件将承运的物资及时、快速、安全、可靠地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乙方保证提供充足的车辆进行运输,如乙方在承运期内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价格、甲方要求的运输期限及时安全可靠的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组织运输,完成本合同项下待运货物的运输,因此产生运费差价由乙方承担,费用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3)乙方应加强对承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在承运车辆开始运输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运输车辆性能良好;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运输车辆上喷涂甲方企业文化标识;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应遵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进入提货地或交货地后,应遵守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厂区内的车辆限速及其他要求。

(4)乙方在装车、卸车时应遵守甲方或收货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十一、安全责任及要求

1、在提货及交货过程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及收货单位的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在装运过程中增强安全及环保意识,进入甲方厂区须遵守甲方安全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健康安全;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超限等情形,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在提货及交货过程中,应对周围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4、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所使用员工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伤亡事故及被罚款等情形,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应支付运费 %的违约金;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逾期到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期运费 %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在运输途中,如出现货物破损、丢失、污染、雨淋、被盗、被抢等情形,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货物损失按同类产品当期交易价格赔偿,若甲方被第三方索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乙方未经甲方认可不得随意变更送货地点,如随意变更送货地点,乙方应同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该货物继续运至指定地点;

(3)乙方赔偿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第三方索赔、货物差价损失等其他损失。该赔偿费用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6、如乙方违反第八条承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7、乙方擅自在车辆车身上喷涂甲方企业标识的,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改正,并按每辆车一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十三、其他事宜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 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未发生运输业务,承运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十四、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如出现下列情形本合同解除: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擅自使用甲方的企业文化标识,以甲方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运输车辆发运货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运费,超过三次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一方出现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双方签订本和同时已经详细了解了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责任承担条款无

需特别标明,双方已经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承担责任。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账号: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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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货物运输委托书 篇十一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取得收货人的同意,否则仅凭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不能认定其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案情〗

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 A/S)

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Healthy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载明:Healthy公司向被告购买10吨大蒜、15吨剥皮大蒜;装运时间为2009年8月;装运港为中国港口,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即T/T支付40%,收到提单复印件传真后支付剩余款项。后被告委托APL公司承运出口货物。8月17日,APL公司签发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Healthy公司,承运船舶为APL RUBY,航次727S,起运港为中国青岛,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货物为1 000纸箱大蒜和1500纸箱剥皮大蒜,集装箱编号为CRLU1222472,交付方式为CY/CY。9月8日,船舶到达澳大利亚悉尼。9月2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总署签发了编号为AAPYTEK64的检疫命令,载明的单据编号、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起运港、卸货港等信息与前述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记载信息一致,意见为:“半加工大蒜未达到进口条件,因为其包装膨胀,非真空包装且非耐储存。”加工大蒜滞留在港,等待出口或销毁。后Healthy公司委托原告将1500纸箱的剥皮大蒜从澳大利亚悉尼回运至中国。原告于11月24日签发编号为858823641的海运单,载明:托运人为Healthy公司,收货人为被告,起运港为悉尼,卸货港为连云港,集装箱编号为MWCU6910549,装船日期为10月3日,交付方式为CY/CY。该轮于10月29日抵达连云港。因长时间无人提货,连云港海关于2010年3月将货物按照无主货处理。编号为MWCU6910549的集装箱于2010年3月22日返还给原告。

另,被告称已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交付给Healthy公司,但后来与Healthy公司失去联系,至今只收到40%的货款;截至本案诉讼前并不知道涉案货物的回运事宜,也未收到过回运通知或者提货通知等相关凭证。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提货,货物最终被连云港海关销毁,产生货物处理费用人民币58 90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同时,原告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原、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应对无人提取货物承担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货物处理费用58 905元。

被告辩称,其既不是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也没有收到过回运通知、到货通知或者提货凭证,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合同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与Healthy公司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被告列为收货人的行为将使被告承担相应义务,故应事先征得被告的同意。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过相关运输或者提货单证,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成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因此,被告不构成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收货人,不受运输合同的约束,无须就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评析〗

国际运输与国际贸易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等问题屡见不鲜。本案即系一起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即凭提单记载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随着商事交易类型的日趋增多和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不断发展,合同效力及于第三方已然为交易实践所需,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势在必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为一个典型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但亦为海上货物运输项下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利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密切相关。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了“收货人”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海商法》对“收货人”一词的解释,体现了收货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具体而言,收货人依据提单对承运人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1]、提货请求权、对货损货差的索赔权[2]、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的索赔权等;同时也负有支付运费[3]、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卸货有关费用[4]以及及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义务等。关于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另,《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对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这也正是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所在。

二、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认定

如果运输单证上载明的“收货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享受前述收货人的权利、承担前述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运输单证所载“收货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免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与收货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其有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而无权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无权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利益,而义务则会为义务人带来一定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应可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但如果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则只有在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方可生效;第三人不同意承担义务的,该设定行为应属无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征得收货人的同意,仅凭托运人与承运人擅自在运输单证上的“收货人”记载,该运输合同对所谓的“收货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且收货人并非承运人的唯一索赔对象,承运人还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托运人赔偿无人提货的责任以弥补其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订立涉案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取得被告的同意,被告事前未得到退运通知,事后对其在涉案运输关系中的收货人身份不予认可,因此,托运人与原告擅自将被告列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收货人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承运人仅凭运输单证的记载要求被告承担收货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12.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失该如何赔付 篇十二

据统计, 截止2011年我国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超过6800家, 从业人员达70万人以上, 年产值超过700亿元人民币。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 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 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 其中既有“超级老大哥”型的跨国公司, 也有三四人加上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

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 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 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 大部分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 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 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深入探讨与分析。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的责任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 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 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 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 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 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 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此情况下, 一旦货物发生风险, 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 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

可见, 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 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 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 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 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 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 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 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 也就是说, 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 否则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 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 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 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 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 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货损的赔付数额的确定原则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 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 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其实, 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从条文表述可以看出, 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物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 法律强调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 法律也倡导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出预先约定。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 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发展中形成的惯例:一是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 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 预先约定货损赔偿额有利于其取得与义务对等的合同权利, 有利于其控制和分散风险;二是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 索赔障碍较多, 而预先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因此, 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遭受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第一, 保价条款存在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可以预先做出约定, 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不同情况的货损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 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实践中, 由于承运人提供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详情单一般均采取格式化操作, 当事人之间按照上述方法明确预先约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 消费者 (托运人) 、运输企业和法院的认识很不统一。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例外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 应属无效;运输企业则拿出行业惯例、《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 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主张不保价者责任自负。

第二, 保价条款的内容。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 托运人具有选择权。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 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 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 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如果货物是部分损毁, 赔偿的数额按照声明价值的适当比例来确定;二是如果托运人决定不选择保价运输, 那么除运费之外无需另行支付保价费;相应的, 一旦发生货损, 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将根据双方约定限制在运费的若干倍数以内。

第三, 保价条款的法律属性。

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对货物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预先约定,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一旦货损发生而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存在有保价条款, 承运人应当按照保价数额进行赔偿。当然, 当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运输时, 保价条款的另一部分内容将发挥其效力, 允许承运人对货损不论实际大小只按运费的固定倍数承担赔偿责任。因此, 托运人若要取得足额货损赔偿须在运费之外另行支付保价费并选择保价运输这种方式, 这完全符合《合同法》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 格式化的保价条款应由承运人充分提示风险。

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使用承运人提供的运单或快递详情单等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 而运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 故应当按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判断保价条款的选择与否是否代表了托运人的真实意思。一般而言, 保价条款在运单或快递详情单上的表现形式是:单据的正面有是否保价的选择栏, 供托运人填写;有保价费的金额栏, 供承运人填写根据保价金额计算得出的应收保价费;不保价的具体赔偿限额约定则一般印制在单据背面的一般运输条款中。鉴于不保价的后果具有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 承运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有责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 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因此, 应当注意审查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是否在正面的显著位置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印制对背面条款的风险提示字样, 如果承运人没有在运单正面以适当方式做出提示, 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口头提示托运人注意运单背面的保价条款, 则货损争议发生时承运人无权援引背面的保价赔偿限额对抗托运人的索赔;如果承运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做出了提示, 托运人也签字确认, 则可以据此认定保价条款有效。

第五, 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优先适用。

保价条款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货损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 只要该条款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 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并予以充分尊重。如果货损发生,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保价条款的约定作为确认承运人赔偿数额的依据。

13.委托运输协议书 篇十三

甲方:(经销商)

乙方:(物流公司)

双方为建立正当的物流承运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共同商讨,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部分、业务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承运甲方在JAC定购的格尔发重卡商品车(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提车、运送、交验及各环节涉及的手续办理;

第二条、双方约定商品车运费、送车时效及违约条款;

第三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第四条、委托运输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二部分、承运

第一条、提车

1、乙方按甲方要求,携《商品车自提介绍信》,办理商品车提车手续,并负责检验商品车状态完好;

2、乙方负责核对商品车随车附件的完整、车辆合格证信息(未打印合格证的,以检验入库单及发动机合格证信息为准)与车辆本身配置相符,包括底盘号、发动机号、VIN码、车型配置、颜色及类别等;

3、乙方负责办理商品车运送过程中需办理的所有手续,包括办理临时牌照、购买养路费、保险等。

第二条、运送

1、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车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合理保养,在运送途中商品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到就近的特约服务站检查修复;

3、乙方对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安全负责,对车辆出现的损毁,违法罚款及相应的保险理赔全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商品车运送途中,严格按双方约定不私自带货、不背车或负重,对违反约定造成车辆损毁的,商品车将由乙方买断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交验

1、乙方负责在交验前,将商品车清洗干净,手续整理妥当;

2、双方共同按《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逐项核对,核对完毕,甲方负责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并在S系统内做收车处理;

3、对检验不合格项目,[1]可以明确因乙方疏忽、操作不当或违反约定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2]可以明确因商品车本身在设计、制造等环节有缺陷而造成的,甲方暂收车辆,由甲方协调江淮公司解决;

[3]不能明确责任方的,甲方暂收车辆并扣押《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向承运单位出具收条,在甲方联络重卡营销公司裁定责任并解决后,办理交接手续,但最长处理期限不超过7天;

[4] 对商品车发生事故的:

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7天内。车辆损失100%由乙方承担。

⑵重大事故或超过7天处理时间的,由乙方直接买断。

第三部分、运费和时效

第一条、运费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费,就是指乙方在商品车承运中产生的临时牌照、保险、过桥过路费、养路费、油费、驾驶员工资、途中食宿和返程交通等所有的费用;

2、甲乙双方约定运费标准如下:

⑴、合肥—阜阳:牵引车为950元/台;四缸亮剑为700元/台;载货为80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950元/台。

⑵、阜阳—合肥:牵引车为800元/台;四缸亮剑为550元/台;载货为65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800元/台。

第二条、结算

1、乙方以《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甲方盖章有效)作为运费结算凭证,向甲方开具运输业发票(双方其他业务另行约定)进行结算;

2、结算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3、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兑现。

第三条、送车时效

1、送车时效指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到完成指令的单车时效,包括提车、运送和交验的全过程总时间;

2、甲乙双方约定提车出库的时间是1个工作日;

3、甲乙双方约定运送时间为:平原按5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山区按4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

第四部分、违约

第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责任,对拒绝履行责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作,对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2、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请诉讼,诉讼地即签约地。

第二条、风险保证金和担保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运输业务时,需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由双方约定。

2、乙方风险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将由甲方处置:

[1]乙方违反约定,且拒绝继续履行责任时;

[2]商品车在运送途中发生事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时;

[3] 乙方违反送车时效规定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对超期的天数,按200元/天扣减;

[4]对因乙方责任,客户提出赔偿要求时;

第三条、业务终止

1、甲方委托期满,双方业务即终止,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后继续执行;

2、合作期间,因一方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时,双方业务即终止;

3、对因乙方违约或服务承诺不能及时兑现的,甲方可以随时提出和终止业务。

第五部分、其它约定事项

第一条、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送车延期时,乙方需在2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甲方认可后,可免于追究违反送车时效责任;

第二条、对其他未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14.运输投标授权委托人 篇十四

乙方(承运单位)联系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达成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运输 ,乙方应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如数运到甲方指定的目的

地,并向收货方索要收条、加盖公章。

二、乙方在运输途中,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价如数赔偿。 三、货物承运明细

四、结算方式:甲方确认收到货物后(按照双方所约定的运价)确认无误后汇入乙方指 定的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五、双方若有争议出现问题时,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执一份,违约方要承担经济

损失和法律责任,此次运输结算完结,协议自行终止。

七、本协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单位)签字盖章: 乙方(承运单位)签字盖章:

15.跨境电商的航空货物运输风险研究 篇十五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主体,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 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 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主要特征有全球性, 无纸化, 配送时间长及多样性。

二、跨境电商快件运输流程

跨境电商通过网商平台运作, 接到用户订单时, 就可安排发货。跨境电商主要分为两种发货模式, 海外直邮及保税区发货。海外直邮为货物发到国外指定仓库 (海外仓) , 消费者购买后直接由国外发货;保税区发货为货物发到保税区指定仓库 (保税仓) , 消费者购买后直接由保税区发货。

下图是跨境电商的整个货物运输流程图:

三、跨境电商快件运输过程中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

根据流程的划分, 我们就联检方面和地面运输部分分别进行不安全事件分析。对于危险源的识别, 根据SHEL模型分析法, 按被动的事件推导法, 根据不同流程以及运输的不同快件发生的不安全事件, 分别推导出导致事件发生的软件 (S) 、硬件 (H) 、环境 (E) 以及人员 (L) 四要素中的危险源, 并汇总。对危险源进行后果的严重性和发生的可能性评分后, 应用到风险矩阵评估。最后通过风险评估, 进行风险控制。

1.联检方面不安全事件

在联检方面运输威胁主要来源于两类, 一类是生物安全威胁,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生物安全威胁主要体现在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过程中, 关于在邮件、快件中发现外来生物的新闻报道经常可以看到。动植物寄生线虫是引起动植物病害的重要巧原物之一, 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线虫主要通过木质商品 (木材、苗木及其培养介质) 及其包装入境。随着"跨境电商" (进口) 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 邮寄包裹已经成为外来生物跨境传播的重要途备。另一类是人生健康安全威胁, 这里主要指"跨境电商" (进口) 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给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我国跨境电商的质量安全问题集中在:网络销售尤其是跨境销售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相关监督不到位、出入境流程冗杂耽误食品的保鲜期、冷链物流基础薄弱等。

(1) 风险识别

(2) 风险评估

有风险矩阵评估表可以得出位于不可接受接受区域的有前三条危险源, 位于合理可降低区域的有4和6, 因此针对这五条危险源:海关检疫规章制度不完整有缺陷、海关、政府相关监督不当、海关通关检验流程冗长, 效率低、海关检测设备缺乏、货物包装人员专业知识欠缺, 提出优化建议。

(3) 风险控制

(1) 尽快完善海关出入境的规章制度, 严格打压不合标准的行为, 并尽快建立统一完善质量标准等管理制度, 控制进口食品的质量问题。

(2) 海关应加大进口商品的检疫检查与监督, 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数量与质量, 对进口商品的检疫建立一系列标准化消毒隔离等, 防止病菌病毒的侵入。

(3) 优化海关检验流程, 提高冷链物流运输能力。尽量提高出入境效率, 保证生鲜商品及时进行运输。

(4) 加大人员的培训, 建立完整合理的培训机制, 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2.地面运输部分常规快件不安全事件

常规快件它自身很难会发生任何改变而导致危险事件的发生, 它的危险源主要是在运输装卸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 所以主要分析了人为因素引起的危险源的爆发由以下四点造成, 为个体能力态度差异, 群体的共同失误, 恶劣环境对人影响及单位的管理不当。同样, 对其用SHEL模型分析识别风险来源, 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可得出不可接受和合理可降低区域有:人员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沟通信息源有误、安检设备故障、货物收运不按流程操作运输、专业知识欠缺。

那么对其进行风险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加强规范化管理, 完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从而减少人为因素对航空货运安全的负面影响。

(2) 加强货运部门之间的沟通, 多种有效沟通渠道并存, 降低信息传递的不正确率。

(3) 加强货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文化培养。

(4) 加强员工综合技能训练。民航货运行业综合技能的训练不仅要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技能, 还要增加专业技术知识, 培养职业道德。

(5) 加强设备维护和及时维修能力, 提高设备的正常工作率, 定期维护。

3.地面运输部分危险品不安全事件

对于危险品的运输, 由于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所以危险事件的发生主要分为危险品本身和人为因素两种。同样对其SHEL模型进行危险识别并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包装手册标准不准确、培训计划不合理、危险品检测设备故障或缺乏、天气高温或大暴雨等、托运人/代理人认知失调、操作技能欠缺及应急应对能力欠缺。

因此对其进行风险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加大对航空运营人及航空货运代理的监管。防止危险品的误收误运, 更要杜绝代理人或托运人以普通货物之名瞒报、谎报, 来运输危险品。

(2) 加强对货运上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危险品及货物票单的检查、验视、识别能力, 减少工作失误;同时训练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和应急知识, 当意外来时能及时正确的处理。

(3) 确定货物包装、操作等管理标准。明确货物分类、包装要求和如何操作这些危险品, 并对每一包装件中危检品的数量进行限制, 才可安全的通过航空进行运输。

(4) 增加技术和设备投入, 提高其自动化操作和安检水平。防止危险品在安检环节蒙混过关。

(5) 提高室内仓储货物的控制能力。万一遇到恶劣天气, 要有足够的仓储能力储藏危险品, 防止危险品因环境而发生意外自然自爆。

参考文献

[1]陈铭.航空事故案例库设计及检索方法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9.

16.汽车运输委托管理合同书 篇十六

一、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宅电:手机:保证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宅电:手机: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购置的车型为,车牌号码为皖E,发动机号:车架号,核定:吨位。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自愿委托乙方对该车辆的营运进行管理,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鉴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二、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进行交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乙方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车辆年审及证件办理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负责为甲方代办运管费、附加费、车船使用税等其他规费。

(4)乙方对甲方代为管理的车辆统一办理保险,在办理国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每辆车不低于人民币贰十万元)。对于上述两项保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若甲方需要办理其他保险,乙方根据政策规定给予办理。保险到期前十五日,甲方应将保险费足额交付乙方以便续保,否则造成的一切的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2、甲方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委托管理的该车辆的法定车主为乙方,甲方必须接受乙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对该车辆的处理决定。

(2)甲方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公路货运规章,礼貌待客,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甲方应按时交纳各种规费。在每月二十五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纳按照规定

代收的次月运管费、管理服务费等所有费用(含季度费用)。如遇国家政策或上级管理部门规费标准或项目调整,乙方根据新政策、新规定作出对上述代收费用有权进行调整,甲方必须按调整后的费额交纳,乙方应当给甲方提供交款凭证;

(4)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护,维护费每年暂定人民币捌佰元整,乙方负责统一安排管理;

(5)甲方每月应在二十五日前向乙方交纳各种费用,总计元人民币。如未能按上述时间交纳这种费用,超过30日,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每日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6)甲方应当及时履行与该车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不得拖延支付该车贷款本息。

三、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统一办理各种规费,若甲方不在本合同上述约定的时间内交清规费,必将造成乙方不便和损失,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必须予以全额赔偿,包括滞纳金、罚款。另外甲方逾期支付的代垫款项,每逾期一日按代垫款项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时有权停购下月或下季度规费,所造成的损失和今后因此而造成的各种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未履行与该车有关的和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拖延支付该车贷款本息的,银行要求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代为偿还的,就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偿还后一个月内归还该贷款本息给乙方,并且向乙方承担本息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甲方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乙方之日。

3、甲方车辆保险必须按有关规定由乙方统一办理保险,甲方应当主动交纳车辆保险费,所需保费在续保日前十五日足额交付乙方,否则乙方可采取停购该车下月规费的措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4、甲方拖欠不交车辆的银行贷款及拖欠应交乙方的各项费用超过一个季度时,乙方有权对该车辆做出拍卖、变卖处理或报废处理。

四、特别约定:

1、甲方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律师负责协调处理,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因该车营运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并且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车辆现有价值和甲方家庭连带赔偿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案件涉诉一切费用(含必要的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

2、车辆投保必须由乙方统一办理,若甲方私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等),乙方有权不提供人员协助处理,如涉诉。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应诉发生的有关经济损失和有关费用,包括法院的诉讼费,乙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费用等。

3、甲方车辆因承担有关经济和法律责任,被人民法院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乙方进行强制划款后,甲方应在被划款后的十五日内将被划扣额归还给乙方,超过十五日视甲方为已同意乙方对托管的车辆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足补偿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以家庭财产补偿乙方经济损失,直到乙方所受损失得到全部补偿。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转让车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审查同意,在甲方提供有效担保人后,协助甲方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转让过户前甲方结清与乙方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车辆对外作抵押或转让,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并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并全额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

失。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转户或乙方内部过户事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户或过户的手续费。甲方在合同签定五年期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五年期满后转户应支付转户手续费贰佰元整。车辆内部过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过户手续费壹佰元整。

6、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车辆租赁或转让他人从事运输,应当经乙方批准同意。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仍由甲方交纳该车所发生的规费、代理服务费、保险费、银行贷款本息等各种费用,甲方仍然负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7、发生法定的车辆报废事由,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及时将该车所有证件和车牌及车辆报废事由,甲方无权私自对该车辆作报废处理,否则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整,为保证安全生产,乙方有权根据该车的车况作出报废处理决定,甲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配合。

8、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凡与甲方车辆发生的一切国家规定的国家税收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甲方累计欠费达伍仟元以上,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车辆作出处理(包括变卖等),无须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手续,若有余款退还甲方。

2、保证人自愿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该车有关的债务和损失提供连带保证,且负有与本合同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附则: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内,若发生争议,一律由乙方法律顾问负责协调。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各条款的约定。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一份,有关各方签字(章)后生效。

4、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家有关政策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原合同即作废。

甲方:乙方:

保证人:乙方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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