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2024-07-12

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精选5篇)

1.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篇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

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

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

3.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二、法理学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内容为主,大纲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四、宪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宪法部分大纲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改动较多,文字做了全面增删修订,并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

五、经济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1个:

1.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新增考点“车船税法”。

2.教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法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9 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六、国际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文字做了较大修订,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对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的“保护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完善。

七、国际私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私法部分以修改完善为主,大纲新增1 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中,新增考点“法域的概念”。

八、国际经济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修订内容集中在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中,大纲新增2个考点:

1.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通则的选用”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教材相应内容根据2010年通则全部重新撰写。

2.教材对于第三章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子考点“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做了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法规变化】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替换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教材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相应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 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十、刑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新增1个考点: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权”改为“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新增考点“刑罚的特征”。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 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3.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 次会议通过 自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

十一、刑事诉讼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新增考点32个:

1.第六章第四节“刑事代理”中,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2.第八章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

3.第十二章“侦查”中:

(1)第二节“侦查行为”中,新增考点“技术侦查”,包括子考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

(2)新增第六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包括考点“申诉、控告的范围”和“申诉、控告的受理及处理”。

4.第十三章“起诉”中:

(1)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2)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中,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考点“法庭审判”做了细化,增加了“量刑辩论”等5 个子考点。

6.第二十章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中,考点“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下新增子考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考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下新增子考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点“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下新增子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7.新增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下新增3个考点。

8.新增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下新增两节共计10个考点。

9.新增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下新增3 个考点。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 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14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主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做了较大修订,大纲新增考点18个:

1.第七章“行政强制”全部重新撰写,从原来的两节内容扩展为五小节,共16个考点。

2.第九章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新增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3.第十章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中,大纲考点根据教材做了调整完善,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中新增子考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

【法规变化】

1.《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十三、民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法部分改动较大,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三)》)修订:

1.大纲新增考点2个,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中:

(1)第二节“离婚”中,考点“协议离婚”中删除子考点“离婚登记的撤销”,对考点“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与“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进行合并调整,新增考点“离婚救济”。

(2)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中,考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新增子考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2.教材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对相应内容做了大幅修改,除以上相关考点外,另涉及“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等考点。

【法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9日公布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十四、商法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商法部分大纲新增4个考点:

1.第一章第三节“公司的股东”中,新增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2.第五章“企业破产法”中:

(1)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中,考点“破产案件的申请”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破产申请的撤回”和“破产申请的接收”。

(2)第五节“债权申报”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债权申报的范围”。

【法规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8日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 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 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7日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9日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十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

【新旧对比】与2011年相比,2012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5个:

1.第四章第四节“反诉”中,考点“反诉的条件”下,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子考点“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2.第七章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中,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3.第八章第四节“证明程序”中,大纲根据教材内容重新调整了考点,“举证时限”下新增子考点“‘新证据’的界定”。

4.第十九章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5.第二十九章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中,原节下没有考点,根据教材内容,大纲新增考点“涉外仲裁的概念”。

2.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篇二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自1987年开始进行以来, 在近三十年的不断发展、改革和尝试中, 始终以考查大学生的英语听、读、写、译等综合应用能力为目的, 先后经历了几次题型调整:1997年, 试题中首次添加了“阅读简短回答问题”、“短句翻译”、“听力复合式听写”等题型;2005年以后, 逐步由试点到全面推行710分总分计分制变革, 把听力题型的比重由20%增加到了35%, 增加了长对话题型, 并且把原有的选考项段落理解和复合式听写变成了必考项;降低了深度阅读的比重, 由40%降到了35%, 增加了快速阅读题型, 以任务型阅读等常见题型进行考查, 即:判断正误, 多项选择, 理解填空, 简短回答问题及英译汉。2013年12月, 四六级考试题型再次调整:变听力部分的复合式听写为单词、短语听写, 变快速阅读题型为阅读理解信息匹配, 去掉完形填空题型, 变短句翻译为段落汉译英, 考试时间由一贯的120分钟延长至130钟。

在2013年12月四六级考试刚刚结束之后, 笔者就自己所带的六级强化班学生对此次考试新题型和旧题型的难易度对比做了一次调查, 以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现状, 调整教学策略, 改善题型处理技巧, 更好地指导后期的教学和更好地适应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要求。

二、试验设计和实施

本次调查对象为200人, 全部为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的大学二年级学生, 具有较好的英语语言基础, 先后经历了2013年6月的旧题型测试和2013年12月的新题型测试。问卷从学生民族、籍贯、性别三个维度, 对新旧题型的难易度分别进行对比分析。问卷作答时间为考试结束的第三天, 学生对新题型印象深刻, 对新旧题型的变化感触最清晰, 因此可以有效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新旧题型难易度调查问卷结论

1.听力部分:单词、短语听写填空和复合式听写难易度总体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 学生中有70人认为单词、短语听写填空比复合式听写难不多, 占总人数的35%;58人认为容易不多, 占29%;46人认为难很多, 占23%; 只有5人认为难特别多, 占2.5%。总体来说, 学生普遍认为单词、短语听写填空和复合式听写难度相当, 略微难一点。

(1) 不同民族学生比较结果

(2) 不同籍贯学生比较结果

(3) 不同性别学生比较结果

2.阅读部分:段落信息匹配和快速阅读难易度总体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 学生中有71人认为阅读段落信息匹配比快速阅读容易不多, 占总人数的35.5%;50人认为难很多, 占25%;44人认为难不多, 占22%; 只有1人认为容易特别多, 占0.5%。因此, 总体来说, 学生普遍认为段落信息匹配和快速阅读难度基本相当。

(1) 不同民族学生比较结果

(2) 不同籍贯学生比较结果

(3) 不同性别学生比较结果

3.翻译部分:段落汉译英和单句翻译难易度总体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 学生中有109人认为段落汉译英比单句翻译难很多, 占总人数的54.5%;46人认为难不多, 占23%;20人认为难特别多, 占10%。此三项总人数为175人, 占87.5%。因此, 非常明显, 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段落汉译英比单句翻译难很多。

(1) 不同民族学生比较结果

(2) 不同籍贯学生比较结果

(3) 不同性别学生比较结果

四、结语

本次新题型的调整, 整体难度较大, 对学生听、读、译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 尤其是翻译能力, 考查要求较以前有很大提高。新调整的三个题型中, 听力部分单词短语听写填空和原有的复合式听写难度相当; 阅读部分的信息匹配题, 作为一个新题型, 其在四六级考试中首次出现, 也是四六级考试题型向国际性考试 (如雅思) 接轨的一个尝试, 事实上, 此题型本身难度并不大, 只是作为全新的题型, 学生仍然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段落汉译英题型, 作为考研、PETS、专业四八级考试的常考题型, 在四六级考试中正式作为必考题型, 显然是对非英语专业学生的一大挑战, 这个题型的增加, 毫无疑问是在我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严峻形势下, 对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考查, 突出实用性的更高要求的集中体现。同时, 从不同民族、不同籍贯、不同性别的学生对比数据来看, 几个新旧题型难易度程度略有差异, 总体来说, 汉族学生仍然较少数民族学生占优势, 东部和中部省份学生普遍较西部学生占优势, 男生和女生新旧题型难易度对比差别不太明显。以上结果清晰体现了民族院校学生在语言基础、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文化理念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由此, 民族院校学生在新题型适应和对应语言技能方面还需加大力气, 亟待提高。

参考文献

[1]大学英语四六级题型调整说明[S].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 2013.

[2]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S].教育部办公厅, 2007.

[3]金艳.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思路与未来展望[J].中国大学教育, 2005 (5) :49-53.

[4]杨惠中.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十五年回顾[J].外国语, 2003 (3) :21-29.

3.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篇三

国 际 私 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周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备注:[考点变动:

1、“自然法的国籍”下删除“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下删除“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蛆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组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删】)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删】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删】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原: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民用航空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删】

第五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同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删】)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的概念 域外取证的方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原2005: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曲解决步骤)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由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篇四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二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00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第五节 法与人权

5.《财务管理学》考试大纲 篇五

一、总体要求

(一)注重理解,把握体系。

课程共九章,内容丰富。各章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在学习或复习时,必须认真思考,学好课件,掌握课程讲解、课程作业、例题分析、综合练习等栏目的内容。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课程的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考生应围绕课件,全面系统地学习,并在此基础上识记重点名词、重要概念,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本课程考试重点在考察考生对财务管理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对重点知识和实务的掌握领会程度。因此,在复习时必须重点突出,但一般性的内容也应了解。考生应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把握重点章节,掌握重点内容。识记层次的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名词、概念、重要知识点等。这部分内容多出单选、多选、判断等题型。领会层次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这部分内容需要理解性的掌握。应用层次主要涉及到理论联系实际的内容。试卷中的单选、多选、判断和计算都会涉及到领会层次和应用层次的内容。

(三)加强练习,重视课件。

围绕课程内容,并依据考试大纲的题型,本课程有关课件设计了大量的练习题并提供参考答案,供考生复习时用。这些练习题都是围绕课程中一些可能的出题范围来设计的,力求覆盖课程中考生应该掌握和理解的内容。针对考试对考生跨章节进行测试的特点,练习题中有些习题将各章节所要测试的知识点串联综合起来分析,以此提高考生综合分析能力。

此外,考虑到考试大纲对试题的题型与题量及难易程度的具体要求,并兼顾到课程的内容要点,本课程还设计了课程作业与综合练习,供考生复习到一定程度后测试之用。考生在学习本课程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大量练习,这样不仅可以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而且还可以检验平时的复习效果,以便发现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复习。当然,考生必须重视全面复习,然后有针对性地做题,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财务管理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边缘学科。在学习中,必须独立完成规定的作业,以便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去分析思考,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和试卷结构

1、考核方式:本门课程采用闭卷形式;答题时间:120分钟;

2、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多项选择题为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判断题为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计算题为4小题,共55分。

三、各题型解题技巧

1、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备选答案是4个,但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此类题型实际上也是判断题,只有经过判断才能将正确的、符合题意的答案选出。而能否选择正确,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2、多项选择题

这种题型与上述单项选择题相似,其特点是,在给定的5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2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选对的得分,少选、多选和错选均不得分。

多项选择题的难度大于单项选择题,难就难在备选答案中到底有几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稍有疏忽就会选择失误,回答错误。这种题型增加了选择的迷惑性,减少了考生猜题的可能性,能测试出考生的真正水平。为了提高选择正确答案的可能性,考生除了需要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例如采用排除法、比较法或推理法对备选答案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外,关键还在于全面、系统地学习课程内容,扎实地掌握课程中的基本概念,正确界定问题的界限,理解问题的精神实质。

3、判断题

此题型考察考生对概念的理解及掌握的正确程度,往往有很大的迷惑性。题干以陈述语句描述一个概念或一个观点,常常故意换掉重要的词句,或故意混同为对立的概念,比如“正比”与“反比”等。要求考生全面考虑问题,充分思考,而不能片面判断;更要求考生要细心审题,注意题目中一些反映程度的词汇,比如“必须”与“可以”等。

4、计算题

这类题型一般在试卷中占有较大比重。要求考生熟练掌握课程讲解中的例题,要对公式会熟记并灵活掌握。本课程的计算题,常会涉及复利现值终值、年金现值终值系数的使用,比如长期投资决策问题、插值法计算内部收益率等题目。一般考卷上会给出这些数据,要求考生会区分使用这些数据,并计算出正确结果。计算结果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计算题的分数都是按步骤给分,提醒考生注意一定要写出计算过程。

其实,不管什么题型,解题的关键都是对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通读教材,认真学习课件,掌握课程讲解、课程作业、例题分析、综合练习等栏目的内容。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对课程重点内容要反复学习,并要动手做作业。只有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才能知道课程的重点和学习中的难点所在;同时,也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动手做作业,才会更好地掌握课程内容,取得好成绩。

四、考核知识点

以下考试基本要求中采用“了解”、“识记”、“领会”、“应用”等词汇的含义如下:

“了解”——达到知道的程度,满足单选题、判断题的要求。

“识记”——达到熟悉、记忆、背诵的程度,满足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的要求。

“领会”——达到掌握、熟悉、理解的程度,满足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的要求。

“应用”——达到熟练掌握、灵活运用的程度,满足计算题的要求。

第一章 财务管理总论

一、基本要求

1、识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及领会对其评价

2、了解财务管理的概念、财务管理的对象、总体目标、财务活动与财务关系

3、领会现金流动的规律、财务管理的原则

4、了解了解财务管理的目标的作用和特征

二、考试内容

1、财务管理的对象

2、企业的财务活动

3、财务管理的目标

4、财务关系

5、企业现金流动的规律

6、财务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价值观念

一、基本要求

1、领会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成本的概念和意义并会运用于解题。

2、识记终值与现值、年金终值与年金现值的计算并会运用于计算。

3、识记个别资金成本、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和资金边际成本的计算公式并会运用。

4、了解风险的概念与种类。

5、识记风险报酬及其衡量方法并会运用。

二、考试内容

1、资金时间价值

(1)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

(2)一次性收付款项的终值与现值

(3)普通年金的终值与现值

(4)即付年金的终值与现值

(5)递延年金和永续年金的现值

2、风险价值

(1)风险的概念、类别

(2)单项资产风险价值的计算

(3)组合投资风险的衡量

3、资金成本

(1)资金成本的概念和作用及计算

(2)个别资金成本的计算

(3)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的计算

第三章 财务分析

一、基本要求

1、了解财务分析的主体和目的2、领会财务分析的依据和标准

3、了解财务分析基本方法的思路,4、了解财务分析方法的种类、含义原理、注意的问题

5、识记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分析的指标与方法

6、领会财务综合分析的含义、特点与方法

7、了解财务分析的意义和内容

二、考试内容

1、财务分析的目的与内容

2、财务分析的方法

(1)比较分析法

(2)百分比分析法

(3)比率分析法

(4)趋势分析法

3、财务指标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

(2)营运能力分析

(3)盈利能力分析

4、综合财务分析

(1)趋势分析

(2)财务比率综合分析方法

(3)杜邦分析法

第四章 筹资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了解筹资的渠道与方式

2、了解企业筹集资金的动机和要求、了解筹资的分类

3、识记权益资金筹集的方式、特点与要求

4、识记掌握负债资金筹集的方式、特点与要求

5、识记并会运用杠杆原理、资本结构优化

二、考试内容

1、企业筹集资金的动机和要求

2、负债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3、权益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4、混合性筹资

5、资本结构与资本结构的优化

6、杠杆原理与风险控制

第五章 投资管理

一、基本要求

1、识记现金流量的含义及其分类并会运用于计算

2、领会各个折现评价指标和非折现评价指标的含义,识记其计算公式、应用条件及优缺点,会运用于解题

3、掌握投资决策指标的灵活应用技巧

二、考试内容

1、现金流量:分类及计算

2、投资决策指标计算及应用

3、有风险情况下的投资决策

(1)按风险调整贴现率法

(2)按风险调整现金流量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

一、基本要求

1、了解对外投资的种类、目的和影响因素

2、识记并会运用债券投资及股票投资的价格确定、收益计算等问题

3、了解并领会证券投资组合的理论和方法

二、考试内容

1、对外投资的种类、目的、影响因素

2、债券投资

(1)债券投资的特点

(2)债券价格的确定

(3)债券投资收益

(4)债券投资的风险

(5)债券投资决策

3、股票投资

(1)股票投资的特点

(2)股票价格的确定

(3)股票投资的收益

4、证券投资组合

(1)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

(2)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与收益率

(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4)证券投资组合的策略与方法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了解流动资产的概念、特点和管理要求。

2、领会现金管理的一般方法、识记现金的特有动机与成本、领会并会运用最佳现金待有量的计算。

3、领会应收账款的功能与成本,识记并领会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的构成,识记并会运用应收账款决策问题。

4、了解存货的功能,识记存货成本种类,识记并会运用存货经济批量模型

5、领会存货控制一般公式的灵活运用

二、考试内容

1、流动资产的特点和管理要求

2、现金管理

(1)现金的持有动机

(2)现金持有成本

(3)最佳现金持有量的确定

(4)现金的日常管理

(5)现金收支综合管理

3、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及其管理的意义

(2)应收账款的功能与成本

(3)信用政策

(4)应收账款日常管理

4、存货

(1)存货成本的构成及其管理的意义

(2)存货的功能与成本

(3)存货经济批量模型

(4)安全库存量的确认

(5)存货日常管理

第八章 资金耗费及成本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了解成本管理的对象、分类、目标、内容等基本内容

2、识记并领会成本计算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3、领会品种法下的成本计算;识记并领会标准成本管理、变动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及作业成本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二、考试内容

1、成本管理对象及成本分类

2、成本管理的目标

3、成本管理系统的分类

4、成本计算的基本要求、一般程序

5、品种法

6、标准成本管理

7、变动成本管理

8、责任成本管理

9、作业成本管理

第九章 收入实现及分配管理

一、基本要求

1、领会收入实现、成本补偿与利润管理之间的关系。

2、了解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3、领会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4、识记股份公司收益分配及股利支付程序。

5、识记并领会各种收益分配政策的基本原理与适用范围。

6、识记股利政策的类型,了解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股利分配方案的确定。

7、运用鼓励分配政策。

二、考试内容

1、收入、费用、利润的概念

2、纳税筹划的概念、特征和基本方法

3、收益分配管理的原则

4、收益分配程序、应考虑的因素

5、收益分配政策的评价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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