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2024-07-18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共10篇)

1.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篇一

直接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房地产居间代理。

总部根据经营房地产居间代理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方迪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岁至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

(三)有年以上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纪录;

(五)无破产史及纪录;

(六)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

(三)公司净资产为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

(一)至

(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

第六条加盟店

2.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篇二

(一) 黄玉涛诉南宁联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原告黄玉涛与被告南宁联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 年7 月26 日签订 《南宁联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县市三星店加盟协议书》 (以下简称为《加盟合同》) 。原告同时交纳了加盟费一万元, 同年8 月22 日原告成立了大新分公司发展加盟业务, 并办理了 《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为化学药品、中兽药。9 月11 日, 原告交纳了首批进货款10000 元, 被告向原告供应了兽药等产品用于出售, 并向原告提供了所售产品的执行价格表。之后因双方发生分歧, 原告停止加盟店营业, 双方于2008 年11 月23 日解除了2008 年7 月26 日签订的《县市三星店加盟协议书》, 原告退回了货物, 被告退回全部货款, 后原告因加盟协议书效力及加盟费等问题与被告产生纠纷。 (2)

原告认为在其以加盟费作为对价换取被告方经营资源和品牌使用权的同时, 被告并不具备拥有直营店以及注册商标等授权资格, 双方达成的合同无效, 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及为开设分公司所花费的各项费用。

被告联民公司认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于承包经营合同, 原告援引的有关商业特许经营条例是管理性的规范, 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告没有达到“两店一年”的要求, 不属于违反了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有注册商标也不是认定无效的要素, 本案不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原告是被告的分公司, 双方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身份。而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 双方实际上是承包关系。原被告合同主要约定的是针对产品, 因此双方为承包关系。 (3)

本案的问题在于,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还是承包经营合同?如是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效力如何?双方解除合同后特许经营费用如何处理?

(二) 从本案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 第一条, 商业特许经营 (以下简称特许经营)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下称特许人) ,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以下称被特许人) 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5)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类型的标准主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认定,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 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而不是依据合同所使用的名称。黄玉涛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符合《条例》规定譾) 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要求。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基本情况, 需要满足的条件;特许经营的内容, 包括技术、资金、人员、管理支持;特许经营加盟费一万元以及交纳方式。双方约定黄玉涛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销售许可权, 在联民公司指定的区域使用“联民心”标识、商号, 按照联民公司制订的统一价格销售或指定供应的“联民心”品牌系列产品, 不得经营销售其他任何商品, 上述内容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 故《加盟合同》应属商业特许经营性质的合同。

黄玉涛案中被告提出被特许人是特许人的分公司, 若双方关系如被告所言, 那么他们之间就存在着密切的资产关系, 双方关系就属于直营连锁关系 (6) , 双方也不属于承包关系。此案中双方自愿约定一万元的加盟费、5000 元的其他使用费、销售金额的两倍违约金。特许人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支持,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形象、经营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并为被特许人掌握、使用技术提供培训、营业指导和技术援助。这些都使得原被告关系非常密切, 而当双方合同属于代理与经销合同时, 双方独立性则更强。双方在合同中订立援助条款或是以加盟费换取的条件, 使得在合同履行时双方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合作关系。

二、特许人“两店一年”要求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 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规定之争

特许人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格,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 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 年。

有观点认为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 (8) 有的只涉及在公法领域上的管理内容, 违反则只会受到处罚, 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有的则明确规定违反会致使合同无效, 如《合同法》五十二条, 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十四条将“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明确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9)

最高院在2010 年作出的 (2010) 民三他字第18 号《关于具备“两店一年”规定的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中指出“两店一年”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因此黄玉涛案中原告提出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要求的资格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却认为违反“两店一年”要求的规定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两店一年”要求的目的在于保证特许人在实践经营运作中累积经营资源方面的经验, 达到维护特许经营体系健康运转、确保被特许人利益, 而不是以此限制特许人的条件, 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因此, 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不影响合同效力。 (10)

(二) “两店一年”要求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效力

此外, 如果认定“两店一年”要求属于效力性规范, 违反将会导致双方合同无效, 对特许经营人非常不利。这是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特许方将独特的经营模式、经营资源等授予被授予人, 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很大。

有人会认为向本案原告一样的被特许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实则不然, 特许经营合同中有个特别的防范措施, 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双方应约定在“冷静期”内, 被特许人有“反悔权”。 (11) 这段时期是给予处于相对弱势的被特许人对行业及特许人的观察与调查期, 发现特许方资质有瑕疵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同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特许人应尽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违反此规定受特许方有权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调查特许人的真实性息, 如果特许人将信息隐藏或是篡改, 可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维护自己的权利。

3.如何签好特许加盟合同 篇三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简介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4.特许经营合同 篇四

专利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具有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双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负盈亏。乙方认可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专利系列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在此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地区________县(区),经营________专利产品,以本合同签订为标志,授权乙方在此区域内合法销售甲方的专利产品,合理使用相关技术及经营模式,合同期暂定为________年。

2、甲方授予乙方在此区域内,不仅有本专利产品经营权,还具有代表甲方保护市场,打击盗版、盗销的权力,除甲方因全国性系统运作而统一经营的产品涉及到本区域外,任何其它方不具有该区域的本产品的特许经销权。

3、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并将该区域内有愿望经营本产品的个人或企业介绍给乙方。

4、甲方在经营期间将不断地推出新产品,以利于乙方更好地保持市场运营活力和增加销售额。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同意加盟甲方的连锁经营,执行甲方管理规范,一次性将现金或汇票向甲方帐户支付特许加盟费人民币元。合同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保证金不计息。

6、乙方执行甲方产品的统一定价,并按定价的________%,支付甲方的产品费,乙方的销售量,每月(季度)不低于________元。每月(季度)在上个月的基础上增长________%。

7、乙应具有________名以上办公联络人员,________名懂得专业技术的销售人员,________台以上联网电脑,加盟前对业务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的书法写字班、书店、超市、文具店等数量和客力状况做好调查。

8、加盟后的乙方每月________日,向甲方通报一次真实销售及客户名单(零购消费者除外)乙方不得自行翻印产品或隐瞒销量。随时接受甲方市场督导员的经营检查和市场调查,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9、甲乙双方有义务互通有利于本产品销售的方式方法,各类荣誉证书及宣传品的复印件等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获得最新市场信息,以利于产品研制。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其协议做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约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产品特许经营合同 篇五

受许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系列用品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________企业视觉形象系统,________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等用品;

1.3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开设_________特许专营店;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_________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____用品专营店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3.4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在当地工商办理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_________用品特许经营店。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________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_________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

5.1.2 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特许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有权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配货额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并给予_______________的销售返利。

5.2 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_________用品专营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2.4 在特许店内必须经营甲方产品和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和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5.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6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问题须在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负责赔偿。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可以在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

6.特许加盟费用、保证金

6.1 为快速发展市场甲方全额免收乙方加盟费用________元,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此款甲方在合同期内分_____次返还乙方:签合同之日起前_____个月内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_____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时返还元,第_____个月到第_____个月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元以上返还_____元。此款应由甲方签订合同时以先进或支票形式全额交纳。

6.2 在第_____月到第_____个月均未达到以上进货量,可以全年累计核算,累计进货量达_____万以上,一次性返乙方_____元保证金。(进货总量=累计进货量-累计退货量)

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订货方式:

a.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

b.网上采样订货;

c.由公司总部发样品采样定货;

d.寄发彩色图片定货;

e.补货由乙方自主决定

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_______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订购申请;一般首批进货最低不得低于_____万元。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每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_____元/次。

7.3 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

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_________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浴之韵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店办店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8.4 合同期内,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定货。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发货。

8.5 合同期内乙方收到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核查工作。

9.违约责任

9.1 乙方须经营________公司许可的产品,如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补货,则以违约论;

9.2 乙方违反第9.1条款违约,或年进货量未达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第8.

2、第8.4条,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9.4 为确保各经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三张),经营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方式邮至公司总部,否则视乙方违约。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_____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合同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后,无违约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__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6.特许经营合同律师 篇六

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在此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以下称“特许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在此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政党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_____(中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____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__月发出通知。

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不发出___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二部分 总则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倔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建筑物

9.1.1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

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

9.1.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9.2授予的各项权利

9.2.1受许人应该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9.2.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万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

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9.2.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___________”名称。

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关于客户的形象

为了尊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按照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经营;

——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1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客户的需要;

7.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篇七

2008年公司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以来, 极大多数单位 (项目部) 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 都能按照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 (暂行) 》的有关要求, 建立健全了《建造合同准则》工作有关的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和计量、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与调整工作, 正确确认各会计核算期间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 做到组织到位, 执行到位, 确保了《建造合同准则》规范、有效执行, 进一步提高施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 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可靠,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真实、准确反映了项目的经营业绩。

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后加强了项目合同策划、施工过程成本控制、加强成本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各单位项目部加大了执行力度, 规范了操作程序,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从而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的经营成果, 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可靠。

2、促进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水平、提高项目经营质量效益。

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审会, 通过对建造合同准则执的评审、检查、分析, 促进了项目成本管理体系的健全, 通过对实际成本与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实时对比分析, 按照确定的预计总成本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强化施工项目成本的过程控制, 达到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提高项目经营质量效益的目的。

3、提高《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 推动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提高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 为公司准确制定年度预算目标打下了基础, 从而达到更科学的编制财务预算, 能够通过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各项指标的比对分析, 达到预算控制的目的。

二、《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不足

个别单位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不足,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不够完善, 除财务部门外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参与程度不高, 执行工作小组职责不明确, 未建立常规化工作机制。

2、个别单位项目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依据不够充分。合同签订后, 合同交底分析工作不及时、不完整, 项目部编制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 资源配置计划, 项目分包计划以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与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不尽一致, 合同预计总成本基础性资料缺乏, 造成预计总成本确定差异较大。

3、个别合同执行过程中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的调整不够及时、准确。个别项目合同收入发生变化或市场因素发生成本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检查合同预计总成本开支情况, 对尚未完成的工程所需发生的成本未进行预计, 造成合同预计总成本与实际成本本开支差异过大。

4、《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专项分析不到位, 个别单位未建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工作机制。项目部未完施工挂账依据不充分, 分析不及时。

三、针对目前的不足, 应采取的措施

强化《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体系, 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持续改进, 建造合同执行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项目经营质量、效益得到实时反映、监控, 及时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建造合同的准确性执行保证了项目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我们要努力在以下反面进一步提高建造合同执行的质量:

1、进一步完善审批流程, 规范上报材料。

建造合同预计收入、预计成本的审定、监督检查以及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的职责。依据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做到对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及预计总成本进行审定;对各单位3000万元以下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进行审批;对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预计总收入及预计总成本的估计变动进行审核;对于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新中标项目在集团统一规定的必须提供项目合同交底资料、施工方案及施工预算和合同评估资料, 并认真编制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 (暂行) 中的有关分析内容, 及时上报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

2、审批表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合同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的确认问题, 各项目部预算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体系要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同时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如工程管理、经营、财务、技术、质量安全、人力资源、设备物资部门等之间的协作,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程量的预计问题, 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完成, 并不是由某个部门独立完成。

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建造合同评审会议, 会议前准备详细的合同说明资料, 并提交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进行审议, 建造合同评审会议完善了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制度, 作为批复的建造合同批复的重要依据。

3、及时进行项目建造合同分析, 分析偏差过大的项目原因, 及时修整预计总收入总成本。

依据每个季度的季度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对项目建造合同进行认真分析、对比, 对于出现建造合同偏差的项目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沟通, 查找差异的原因。对于确实出现差异的项目, 要求项目上报出现差异的依据并及时修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当出现工程变更, 或工程施工中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立即重新编制工程成本计划, 重新预计合同总成本。明确合同收入与预计合同总收入的组成和确认、合同成本与预计合同总成本的组成和确认及当年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的方法和依据。

4、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 做好建造合同统计分析, 建立逐年变动工作档案。

以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履约管理为基础, 对合同项目进行建造合同初始确认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根据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合同毛利、未完施工等以及建造合同的变更情况按照单个建造合同 (项目) 进行档案管理, 并分年进行分析对比, 对于完工的项目进行建造合同档案归档整理, 并对完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的动态分析汇总、进行总结在建造合同执行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建造合同评审会议上进行通报。

5、加强项目前期策划工作, 完善项目前期资料。

由工程项目有关负责人及时召集工程管理、经营、财务、技术、质量安全、人力资源、设备物资部门等部门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合同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进行认真的评估, 并依据评估结果编制项目精准的预算, 且把有关资料提供给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 并让初次评估结果成为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结合项目的2次评估, 确定合同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

116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

四、《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预期目标

1、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的经营业绩。

通过项目合同策划、施工过程控制、加强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 可以加大执行力度, 创新管理手段, 规范操作程序, 提高管理水平, 保证工作效率, 提高工作质量, 从而真实准确反映经营业绩, 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可靠。

2、促进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水平、提高项目经营质量效益。

通过建造合同执行工作水平的提高, 促进成本管理体系的健全, 通过对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实时对比分析, 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强化施工项目成本的过程控制, 达到催进项目目标成本控制水平、提高项目经营质量效益的目标。

3、提高《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 推动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8.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篇八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之一种,用益物权本身并不具有身份性,但是法律肯能基于特定目的赋予其一定的身份性。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是农民耐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在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之农业生产也关系我国的粮食安全,对于国家安全有总要意义,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设有了几点限制,转让双方需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转让方和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户的受让方。②

对于这一条款的,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定。有法院以转让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时候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③这实际上就将《土地承包法》对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解释为了效力性规范,因违反该条,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亦有法院采此观点,但是以转让方外出打工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为由,肯定了转让合同的效力。④这实际上通过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宽泛解释肯定了合同的效力。

实际上,上述理解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应当被解释为管理型规定,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现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即为私法自治,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才加以干涉。对于效力性规范而言,需法律明确规定其违反效果导致合同无效,或其违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主体方面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农民失去生活保障和影响农业生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限制的意义实际上已经大大的削弱了。首先,随着工业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城打工,产生了大量转让的需求,而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并不理想,土地作为农民生存保障的属性已经大大的降低了。其次,现代农业的发展必将走向专业化和集中化,这其中就会有土地走向相对集中耕作的一个过程,土地流转符合这个趋势。第三,农业生产的主体并非只有农户,也并非只有农户才可以很好的从事农业生产。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很多现代农业公司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之一,其专业性和集约性的特点,更加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这实际上就是将该条的限制理解为了效力性规范,拟无解释的余地了。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形,法院往往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直接认定转让合同的无效。但这一条的严格适用,可能会造成不公的后果,“发包人同意”在解释上亦有不明确的地方。“经发包人同意”是否包括发包人的时候同意?在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取得了发包人的同一,是否满足经发包人同意的条件?同时,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有明示的,即积极明确的做出意思表示,有默示的意思表示,及通过其行为可推定其有此意思表示,实践中“发包人同意”如何认定?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可能的文艺范围内,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实现实体的公正,可以对法律加以解释。从对于“发包人同意”宜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以避免严格适用带来的不公后果。对于虽然转让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但是法院裁判钱取得了同意的,或者虽然发包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同意,但是有其他行为可以认定发包人同意的,都都应当认定满足了“经发包人同意”,肯定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这种做法,例如有法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见是没有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转让。⑤也有法院认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人多年耕种的事实是发包人明知的,但发包人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因此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上述做法值得肯定。法律之所以设此限制,系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因为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且也如之前所述,土地事关农民的生存,失去土地可能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我国已经由一个农业化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工业化的国家,大量的农民并没有那么依附土地了,甚至在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民进城打工,农村土地抛荒现象。这种情况下,这种严格限制的必要性是值得探讨的。适当的扩大解释,以肯定合同的效力,对于土地资源的最大化的利用也有有益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核心系对于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内涵也是出于一个变迁的过程,从当前来看,扩大的解释,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相反,在一些情形下对集体或者土地利用是有利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书面的合同。但这种关于法律行为方式的限制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该限制应当认定为管理型规范。如前所述,效力性规范的核心在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采用一定方式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提醒当事人行为的重要性、作为书面的证据等,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未采用这种方式仅与双方当事人的利息相关,故其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既存在法院基于此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也有法院将该条解释为管理型规范而肯定合同效力的,无疑后一做法更加妥当。在合同法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如果双方实际履行了权利义务,这种效力上的缺陷也是可以获得不足的。总之,我国合同法以形式自由为原则,以特定形式为例外,形式缺陷亦可以通过履行而补足,并且这种特定形式的要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涉,其违反自然不当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用途的改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禁止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难以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但存在着一些改变农业用途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的认定比较统一,往往将这一规定认定为效力性规定,从而否定转让的效力。我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是耕地面积并不多,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人多地少的矛盾,粮食安全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想当重要的问题。《土地承包法》作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粮食生产,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说这种认定是符合效力性规范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未约定土地用途的改变,但是在受让人取了了土地之后,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排除在认定无效的范围之外。因为认定合同效力,应当从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目的等来认定,受让人的单方行为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据此否定合同的效力,无疑对转让方十分不同,并且受让方的这种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纠正,无需否定合同的效力。(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注解:

①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②参见刘保玉、李运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载《北方法学》2014第2期。

③(2014)银民终字第360号

④(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48号

9.5-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篇九

合同编号:SSJDJM.001 甲方(特许人):

公司: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群众东路65号

联系电话:0591-38171517

法定代表人:何宗灿

注册号:***

乙方(被特许人):翁华明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南曹村340-2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61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

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特许经营授权

1.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餐饮服务特许经营权。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单店特许。

3.乙方获得特许经营的本合同项下加盟店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以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地址为准)。

4.加盟店的面积:(已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第二条 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5 年,从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3个月向甲方邮件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甲方无论任何原因不同意续约的,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三条 特许经营相关费用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

除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解除合同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已交纳的加盟费。若乙方拟签订续期合同,需另行支付续期期间的加盟费,单店特许经营合约期限超过10年的部分,免收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每年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年,品牌维护分摊费2万元/年。首次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日内缴纳。

三、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计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甲、乙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

四、其它费用:

1、意向金,乙方已缴纳的三万元意向金至本合同签订日起转为开业筹备金,开业后三个月内甲方以费用单据冲抵筹备金款项进行结算,多还少补,详见《意向书》。

2、设计费,三万元,由甲方负责餐厅功能间、设备、设施的布局设计,并提供全套施工图纸,(不含消防报建蓝图)详见《装修设计合同》;

3、店面信息费用:。

4、市场调研费用约定:。

5、工程监理费用约定:。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部分 加盟店的开业

第五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1.乙方以个人名义资源经营加盟店,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连带责任。

2.乙方不得以甲方品牌的名义对外作出承诺、担保、借款、拖欠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商、服务商款项、房租、水电物业费、员工工资等款项等,如因此造成甲方品牌受损及其它困扰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允许乙方将“盛世经典牛排”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标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详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关开业相关的许可证。

第八条 加盟店的开业事项

1.甲方应当对乙方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主要食材的选购和加工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其中,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装修设计,并另行签订《装修设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乙方对装修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需经得甲方同意;装修工程由甲方负责监理,并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单位负责装修,但费用须经乙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布局、营运内场标准、营运外场标准等。

3.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4、总部支持费用。总部各部门人员在加盟店开业期间支持加盟店开业工作的,差旅费、薪资等费用由乙方支付,支付标准以品牌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公布的相关统一规定为准;加盟店经营期间总部提供免费的远程咨询服务,咨询名单参照不定期更新的《加盟商服务通讯录》,如需总部人员现场支持,需由乙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由甲方安排派遣,派遣相关的劳务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不定期安排督导人员对乙方的加盟店的经营及操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督导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督导劳务费用由甲方承担,督导报告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作为乙方是否执行甲方经营和操作标准的依据之一,乙方自收到督导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积极整改到位,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必须在整改到期日的3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申请整改延期,经两次督导,经营和操作标准仍不符合品牌总部要求且无意积极配合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品牌授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加盟店开业条件:

1.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

2.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环保、食监、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4.加盟店符合甲方规定的其他标准,通过总部各项标准检查审查后方可开业。

第三部分 特许经营物资采购和销售

第十条 附件一所列特许经营产品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货物,由乙方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所签合同应提交一份供甲方存档。乙方应在长期供货合同中约定,若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则长期供货合同亦随之终止。

为了施工配合及统一标准等因素考量,加盟店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厨具、收银系统及、自助餐区设备、空调、新风系统、消防设备、环保设施等均需由甲方指定供货商或服务商提供服务,但费用总价需经乙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所有设备、设施、装潢工程非人为损坏,保修一年,终身维修,由销售或服务方提供服务,甲方担保。

对于其他特许经营日常易耗类所需物资,只要不影响门店统一形象及营运和出品标准的,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选购。

第十一条 加盟店销售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牛排、饮料、冰淇淋、配菜等)、菜单、销售价格均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加盟店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包括产品品牌变动、品种增减等),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加盟店销售产品应当遵循甲方定价,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降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三条

1、鉴于甲方对于加盟店、直营店均作为品牌整体进行考量,统一策划、安排各种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将持续、长期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新店开业促销、储值卡充值买赠活动、会员卡优惠折扣、网络团购等等一系列价格调整行为,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对加盟店销售产品的定价权、价格调整权,乙方同意无条件配合甲方。

2、甲乙双方特别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发行储值卡、代金券、团购券等有价证券;经甲方同意后,对储值卡充值等任何形式获取的顾客延期消费资金,需在次日下午3点前全部打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一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出500到3000的违约金支付通知,逾期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及所有从合同、授权文件、品牌使用权等并停止一切服务,所有履约保证金、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甲方下属的直营门店与乙方的加盟店的储值卡、团购券、抵用券等相互通用,在加盟门店消费的储值卡、团购券金额由总部支付给乙方,每月1日前结算一次;抵用券、积分优惠相互通用但互不结算。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甲方自行决定安排的促销活动、宣传活动无需取得乙方的确认,即可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加盟店。甲方在开展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至少7日以约定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拟开展促销活动、宣传活动,需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促销活动、宣传活动广告版面由甲方负责设计,乙方加盟店的广告制作、发布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加盟店的场地、人员均可按照甲方要求无偿提供给甲方摄制品牌宣传广告,开办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显著位置公布监督电话。

若乙方顾客直接向乙方投诉等,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导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方式进行适当、妥善的处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珍惜、维护甲方商誉。

若乙方顾客投诉至甲方,甲方有权按照与直营店相同的投诉处理流程、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若甲方认为需因此对外进行诉讼、赔偿、慰问、宣传、与政府部门沟通等,甲方有权代为对外支付相关费用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乙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实际承担,乙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向甲方提出证据证明,否则,应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费用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会计凭证等交易记录、文件。甲方应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营业收入财务报表。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十七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盛世经典牛排,《商标注册证》编号:8816893,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第43类。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八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五部分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十九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遵守《营运外场标准手册》、《营运内场标准手册》、《设备维养手册》、《管理组人事手册》、《服务组人事手册》、《训练员手册》等。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特许经营期间,若甲方修订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对于修订后的规定应概予遵守。若甲方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若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主要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等)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具备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且未取得甲方延期开业许可;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乙方加盟店擅自销售未经甲方许可的产品;

4.乙方加盟店因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

5.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内部设计;

6.乙方拒绝遵守或因任何非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调整、人员培训、装修标识、营运操作标准等;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8.侵犯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9.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如乙方未能按通知内规定的期限及时更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500-3000元每次的单项违约金支付通知单,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可要求乙方足额赔偿损失。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该合约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并补偿乙方实际损失,如有争议乙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特别规定除外),应每天按逾期款项的3%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执行费等)

本合同列明乙方“违约”,甲方按合同约定做出单方解约决定的,甲方均不予退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特许加盟金、采购保证金、特许使用费等,乙方已明确知悉该条款并承诺遵守。

第八部分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及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消除有可能牵连品牌总部的任何影响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以转账凭证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2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各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对方应当酌情考虑给与另一方全部或部分免责。

第十部分 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店面选址:店面由乙方联系并签约,甲方经专业人员勘查后已充分告知乙方目标位置的利弊风险,乙方知悉该经营风险并愿意对经营结果独立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标准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亏损、不盈利、或盈利未达预期),改变餐厅执行盛世经典营运、装修、服务及出品等标准,任何改变餐厅标准的行为都必须得到盛世经典公司的书面许可,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违约。

第十部分 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

1、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文书送达方式:电子邮件,一方变更邮箱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邮件告知对方并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变更本合同中关于指定邮箱的条款。如变更方未依约变更而引起通知发送困难的,自对方电子邮件发出成功时起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承诺该合同签约后每天至少亲自查看该指定邮箱一次。

甲方正式电邮地址:xuweixin@ssjdsteak.com 备用邮箱地址:15333655@qq.com 乙方正式电邮地址:845838328@qq.com

备用邮箱地址:

2、乙方须保证加盟店与出租方的场地租赁合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保持有效;因甲方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门店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3、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增加合伙人、承包、出租等,否则该行为视为无效且违约行为。

4.总部配送给加盟店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牛排、甜品、水果及所有门店用品的配送价格应当与品牌旗下的其它门店一致,加盟门店需要承担物流配送等费用。

5、甲方实行全国门店统一配送价格,乙方不得对甲方采购、配送的任何物品的价格进行质疑及干预。

6、甲方不得在该加盟店周边3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等品牌的任何形式的门店,如果商圈允许开第二家门店的,乙方有优先加盟权。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五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解除后,其它从合同、授权文件自然失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福州

附件一: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货物的特许经营产品目录 附件二:乙方委托甲方代为采购物品目录(厨具、收银系统等)附件三:代为采购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福建盛世经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委托人特授权委托受托人代为采购如下物品:

1、2、若有未列明的物品,但为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所需,亦视为委托人已给予受托人本授权委托书中的所有权限。

受托人在代为采购中的权限为:特别授权

1、有权代为联系、协商采购事宜;

2、全权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受托人有权选择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也有权选择直接披露委托人,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3、有权代为确认收货;

4、有权代为确认对账单;

5、有权代为要求供货商承担经济责任;

6、有权代为与供货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7、有权代为处理与采购事宜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宜。

委托期限:原则上,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一致。若受托人代为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的,受托人仍有权代理至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为止。

本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不可变更。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10.常规的特许经营合同 篇十

乙方(受许方):

第一章 总 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 品牌系列服饰授权乙方在 省 市 街道(以店铺为中心半径 公里,商场专柜除外),独家特许经销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授权许可

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指定范围内独家经营甲方品牌系列服饰,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经营的范围内不得另行设立经销商,但是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经营,甲方有权另行安排。

2、本合同中许可权指甲方同意乙方以全资形式,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开设专卖店,且只以零售方式独立经营。

3、许可权不包括:制造、批发、邮购、寄卖及任何形式的直销、传销或推销等许可权范围外的权利。

第二条 合同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以现金或汇款形式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作为履行本合同书之保证金,本合同以乙方支付保证金为成立的必需条件。

第三条 供货价格

1、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的品牌系列产品只能在双方约定的市场区域内销售,乙方同意甲方以下二种价格方式供货

A,供货折率为甲方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统一市场零售价的 起供货(特价类货品及辅料除外) 。

B,甲方按指定的供货价供货给乙方。

2、上述甲方的二种供货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3、甲乙双方终止协议后乙方不得将存货退回,且甲方不负责所有之经营管理的投入费用。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经营性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双方约定自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天内乙方必须保证店铺开业,如逾期,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条 品牌使用

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使用专卖店的名称。

2、乙方经销点选址在 市 街 号,营业面积为平方米。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变更店铺地址及面积或开设新的经营场所均属违约行为。

3、乙方从甲方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对于乙方私自转让特许经营权而开办的经销点,甲方不予承认,视为乙方违约,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4、乙方经销点内只能专卖甲方所提供的商品及与商品有关的配饰品。乙方从甲方所进货品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售其它区域市场,否则视为违约。

5、甲方品牌的商誉系甲方无形资产,乙方在本合同期内须维护甲方品牌的商誉。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品牌商誉的行为,对甲方品牌商誉的宣传须限定于本合同所指定的专卖区域内,不得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标专用权,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转向(如资产重组),需向甲方申报并获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违约。

第三条 店铺装修要求及货架款返还

1、店铺确定后,为配合品牌形象的全国统一,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平面图,甲方负责店铺形象,装修图纸等设计工作,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和规定进行店铺装修。乙方必须在设计图纸确认后先支付货架全款。

2、乙方同意由甲方全权为乙方安排配置的货架、模特、灯具,许可经销名称的招牌字样(以下简称“家私用品”)有关项目、型号、数量等由甲方决定。 乙方负责家私用品的运输,安装费用以及日常维护,翻新和增补,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合同期内,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营业场地作整体或局部的装修、翻修,需经甲方审批后按设计图纸严格实施。

4、货架款返还:

A,甲方所提供货架的货架款,甲方分三年三次返还,第一次返还30%、第二次返还30%、第三次返还40%:第一次返还在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一年后,且乙方在这期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终止合同,第二次在满二年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给予返还,第三次在满三年后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给予返还。

B,乙方在甲方审批确定的重点拓展区域的地级市开设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专卖店,按照加盟政策规定装修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可向甲方申请分两年两次各返还50%货架款,未经批准的地级市,县不享受此政策优惠。

C,上述返还均为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甲方把款项打进乙方在甲方公司开设的帐户中,并用作冲抵当季货款。

第四条 关于商标及商品

1、乙方发现假冒的商品,或者他人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公司、商店或商品名称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应该及时通知甲方,并主动协助甲方调查取证,不得擅自采取任何不利于甲方的行为。

2、乙方不得制造存储、经销,隐匿假冒的商品,也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帮助和便利。

第四章 市场拓展

1、乙方如开新店甲方应给予支持及跟进拓展。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而私自向其他市场供货,开发任何形式的专卖店或批发网点均属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章 物流管理

第一条 货品订购

1、甲方以铺货形式向乙方店铺提供产品,为保证专卖店的品种齐全之形象。所配货品基数及品种乙方全部不得更改,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申报补货。

2、乙方可在甲方不定期举办的订货会订货,乙方必须在订货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订货金额的20%订金才能得到入货保证,否则甲方不保证乙方所订货物之数量。乙方所支付的订金在该批订货最后一批货品发货时转作货款支付。

第二条 货品运输

1、为使货品能快速、安全、准确运抵乙方销售市场,原则上要求乙方亲临甲方提货。如乙方不能亲临提货,乙方可指定相关的货运单位并授权甲方人员办理托运手续,但甲方人员不承担运输风险及费用,发货数量以甲方的出库单及指定的物流公司开具的托运单为准,乙方在收到货物后24小时内核查,并亲自或授权其他人在托运单上签收确认,否则,如有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2、退换货方式:

A、质量问题:乙方收货后,如发现质量问题,以传真格式三天内通知公司业务部,如当时不通知则视为正品,如有损坏公司概不负责。并在10天内返回(日期以收发货品的包裹票为准),甲方应予无条件换货。

B、串号问题:乙方收货后在三天内提出异议,逾期甲方有权不受理。

C、退换:乙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退换率内调货(在非质量原因前提下,每季同款,同色,同码累计不得超过5件)。期限一个月(日期以收发货品的包裹票为准)返回的货品必须完好无损(含吊牌)无污渍,不影响货品的再销售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

第三条 货款支付方式

不论是由甲方配给乙方专卖店的货品基数或者是乙方自订之货品,甲方每次出货给乙方,乙方必须以现金或汇款形式先行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收到款后,三天内安排发货给乙方。

第四条 货品包装

乙方从甲方购置的货品,每件服饰均免费配送塑料外包装袋。

第五条 价格及促销管理

1、必须按甲方所规定的中国境内统一零售价进行售卖甲方货品,不可以自行上浮价格。如甲方查出乙方有上浮甲方规定的中国境内统一零售价,则视为乙方违约,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

如乙方因销售情况所需对甲方货品进行打折处理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及处理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视为违约。

2、甲方公司进行统一的促销活动时,乙方必须按甲方相关陈列要求对店铺进行布置,并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对甲方相关意见反馈表进行认真填写回传。

3、乙方店铺自行开展促销活动时应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方可执行,相关陈列宣传品必须是由甲方公司统一设计。

第六章 培训支授

1、合同签订后,乙方可选派有关人员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接受培训,受训期间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投入运营后,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店铺做员工培训,指导有关物流管理、卖场陈列、信息及财务管理等。

2、甲方人员在乙方店铺工作,乙方须负责安排甲方人员的伙食及住宿。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一条 报表制度

1、为使甲、乙双方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及货品进销存信息情况,乙方须每日向甲方报告销售报表。另外,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所存货物进行一次盘点,如乙方不及时提供相应报表,甲方则取消对乙方的各项优惠待遇,甚至终止合同;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每月定期的财务核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于收到甲方核对报表之日起三天内传真至甲方财务部。

第二条 商业信息

乙方不得随意泄露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库存资料及甲方所提供的文件、传真、图片、电子邮件、宣传资料及培训手册等,否则属违约行为。

第八章 广告事宜

1、甲方在媒体上自行设计、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手册,数量由甲方确定。如乙方有超额部分需求,则由甲方以成本价提供给乙方。

3、乙方根据经销点所在市场状况,由甲方负责设计,发布的广告或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策划及实施的活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的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2、甲方的各类传真、图片、通知、信函及电子邮件、宣传及培训手册,各类数据及分析报告等。

3、甲方的生产、销售网络。

4、甲方未推向市场的服装款式、促销方式等。

5、其他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能够给甲方带来利益的信息、数据及其他载体。

6、上述内容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使用或者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展示、传阅或复印。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交国家司法机关。

第十章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乙方续约,需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如乙方未按时提出续约申请,甲方有权决定将乙方所在地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第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一条 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未书面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二条 违约终止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章中的任何一条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2、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九章约定的行为,即视为严重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并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 乙方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使店铺消失,而未能在三个月内重新开设经甲方确认的店铺的;

(2) 乙方的股权转让、兼并、分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

(3) 乙方或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欺骗甲方或对甲方实施不正当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终止程序

1、甲乙双方如需终止合同,终止方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属违约,另一方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2、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将双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文件、手册、规章、通知、由甲方免费提供的一切陈列用品和美术用品以及其它企

业识别系统等相关企业资料归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将户内外广告招牌、店铺形象标志等拆除,并将拆除后的照片提供给甲方。乙方的所有货架、收银台、模特道具以及经销名称的招牌等陈列用品及家私用品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3、乙方履行上述2款所列义务后,甲方将乙方在甲方财务系统的货款及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将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签订地是 。

第十三章 法律效力

第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协议以附件的形式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双方在此之前签署的其它协议合同,凡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一律作废,本合同所列条款为准。

第十四章 声明条款

第一条 乙方清楚地知悉甲方授权的经营范围及权限。

第二条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向乙方做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清晰并充分理解。

甲 方: 服装有限公司(盖章) 乙 方:(指模)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署代表: 签署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店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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