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流程(精选8篇)
1.律师办案流程 篇一
律师办案小结范本
1、律师办案小结
谢**家族企业非法集资案件,在安阳市具有重大影响。王*(谢**的姐夫,思麒汽车酒店公司的主要管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于其中一个案件。所以,接手办理此案,感到有一定压力,办案过程中特别审慎、细心。
一、关于实体问题的处理
本案中,思麒酒店确实是以酒店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由酒店工作人员以酒店名义出具手续,吸收的钱款都归股东支配,主要用于酒店经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王*个人支配。这些因素,都是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的有力因素。然而,检察机关起诉却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判决支持。
关于“公众”乃至于“公众存款”的范围、数额是本案重要问题。本案中,在思麒汽车酒店集资的人不只是社会普通成员,还包括被告人的弟弟、酒店员工的近亲属,等等。这些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为“公众”,他们交付集资,根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众存款”。然而,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竟然面向被告人进行教导“即使你的父亲向你的公司存款也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所以你公司吸收他们的存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展示了较为独特的逻辑!
以上问题及其处理再次有力证实了这样的论断: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寻找成立犯罪、成立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总是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视或者贬低可能说明被告人责任较轻的证据。这是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习惯,扭转这个习惯性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让公民遭受折磨的过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对于律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只是一个梦。这个梦,还没有被描述为“中国梦”的一个部分!
二、程序问题
在中国学者的传统思维里,程序总是从属于实体,为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工具。十几年前,这种观念开始扭转,程序被认为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独立的价值。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然而,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一件事。案件于20XX年12月26日在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看不出有什么再次开庭审理的必要。20XX年1月下旬(距离春节较近了),我打电话询问办案法官“是否已经确定判决”时却被告知已经进行的开庭审理工作“不算了”!
公安的侦查只是查明案情,审查起诉阶段只是对于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两个阶段颇具行政特色,是否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环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部门单独决定。而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过程最为严肃的环节。在这个环节,法官居中主持调查,听取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也是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可以不听取双方意见自由决断。如此严肃的法庭审理工作,竟然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期待判决的时机因为莫明其妙的原因“不算”了。司法机关对于严肃、严谨、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审判工作,竟然如儿童嬉戏一般轻易说“不算了”!法院对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作轻易否定,是不是法院权威难以树立的原因之一呢?
“不算了”以后,案件退回某基层检察院移送安阳市检察院与谢**并案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XX年6月4日开庭,辩护律师9月29日领取判决书,9月30日上午将上诉状交中级法院„„„20XX年6月3日,从安阳市中级法院领取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发现裁定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XX年4月23日!
在哪里能够找到程序正义?只是陈瑞华教授的书上吗?
2、律师办案经验小结
谈话笔录
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同时,目的不是做为开庭时的证据使用,而是证明你的工作量。律师给当事人做笔录,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而且在民事案件、在非诉讼代理中也同样必不可少。
咨询莫承诺
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包括你有九成把握时,切记!反过来,就算你连百分之零点一的把握都没有,也不要下结论说当事人的想法无法实现。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和执法环境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解答咨询技巧
在解答咨询的时候,点到为止。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莫谈程序。因为有些当事人去咨询时还没有拿定主意是否请人,乃至是否请你!如果什么都听了,那你就只能作一次免费(或者收费)的咨询了!
收案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收案阶段,办案律师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收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代交办公室备案,一份交承办理律师附卷存档。《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相应部门。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后,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证据材料
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并提交相关证据,可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代理索赔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工作。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事故认定资料、伤情治疗资料、费用发生资料、法医鉴定资料、乘客家庭状况资料、保险资料、垫付款项资料、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其他治疗状况资料、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
起诉状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索赔一方需要拟写起诉状,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
3、律师办案小结
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即借款合同纠纷,我打赢官司虽然不难,但要想替当事人拿回钱,的确有难度。虽然有很多人热衷于聘请“黑社会”追债,但聘请黑社会毕竟不放心,还要冒风险,收费也不比律师低。很多人还是找正规的律师,通过合法的程序讨债。其实,找一个打经济官司,能够要回钱的律师也不好找。所以,面对执行的案件,律师要么不接受委托,要么只能高收费标准。毕竟律师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不排除律师付出大量劳动力,得不到任何回报的可能性,所以律师对执行案件都慎重受理。
我是一名只打刑事官司和打经济类官司的律师,现在就经济案件中借款纠纷面临老赖不还钱,还主动上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常规代理思路和谈谈心得。
一般当事人找到我王汉政律师本人,我在面临10万以上的借款,一般还是主张先行调解后起诉的原则。调解的前提是必须要找到债务人,若债务人已经消失,若不接电话,很难找到的前提下,必须尽早起诉。这个时候起诉只要解决一个问题防止借款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判决在手,可以确保债权万无一失,对方对借条可以抵赖,对法院生效判决无话可说。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即可,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律师如何处理?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升入写作!
其实,很多老赖,可以说是非常职业化,也懂法律。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借款后,要么电话不通,即使通了自己说自己不在本地。找其还钱要么没有,要么就是等等,最终就是消失。无奈之下,很多人还是极不情愿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对于有借条,打款凭证的案件,法院若不拖延诉讼,很快就会有结果,对于我办理的借款纠纷案件,按照法律正规程序最快的案件从一审法院立案到开庭,20天内就有一审判决结果。当然也有更快的案件,不走诉讼程序,但必须上法院走债权确认程序,但这个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没有逃匿消失,债权债务无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
法院一个电话通知,其会自动到法院处理法律问题。只要争议不大,完全可以做到债权确认程序。刚办理一起债权确认案件,当天立案,第二天确认。但对方也是老赖,确认了还款期限,但还是没有主动履行。明显走了确认程序此案就不需要启动一审、二审司法程序,而是直接进入了执行程序。这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诉讼时间,避免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当然启动这个程序也要有一批尽职尽职的律师和法官共同推动才行。
其实,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非常麻木不仁的,甚至不食人间烟火,所有案件对其来说就是一起案件而已,从不会考虑一个案件背后有多少利害关系,总是按部就班的审理案件,只要不超过审理期限,能够拖就拖。今天可以办完的案件,明天也可以办完的案件,绝不会在今天办完。所以会看到很多案件都是在审限快到的最后期限出结果。试想,有多少当事人等这个结果,等的有好辛苦。只有自己和代理律师知道。
跟一些法官朋友聊天时获悉,若是法官结案太快了,反而会当做法官行内的另类看待。当然也遇到过结案很快的法官,开庭三天内就出结果了,律师代理意见还没有送达法院,判决结果就出来了。这种情况不排除,法官早就先入为主了,案件结果早就定了,开庭也只是履行法律程序而已。
在办理经济类一、二审案件过程中,每当当事人问我,这个案件什么时候会有结果,我一般会有一个准确的预测,当然不是简单的回答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作答复了。我可以确定从立案之日起到什么时候会有判决结果,这是可以分析预测出来的,当然也需要律师去推动案件进展。当事人都是希望法院程序尽量的快审快结,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可以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当庭就可以做出判决。但这又涉及到司法行政化的问题,目前不可能做到当庭判决。审案件的法官,大部分情况下根本就定不了案件结果。当然我也有过当庭判决的案件,但那是一个已经安排好了的示范性案件开庭,并且开庭还是选择在云南警官学院大礼堂,上千人旁听的案件,当庭判决。这是在表演,表演给大学生已经教授们看的。
以上谈这么多司法环境和现状,只是强调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这样的案件不是难在案件本身,二审法律之外的东西,一方面法律在制裁老赖方面的确不具足有的威慑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限制高消费,对老赖并无实质性作用,老赖的公民权利正常行使,欠债照样不还,有时法律上的措施真的会瞻前顾后不好施展,条条框框不但不是保护条款,反而是限制性条款,这不能做,那不能做,无疑都给老赖们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赖滥用司法上诉权的问题。只要出借人起诉了,借款人也会聘请律师应诉,并且律师应诉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聘请律师拖延诉讼。无论什么结果,只要判决出来,毫无条件的上诉。我经常看到一些上诉理由,上诉律师也无法自圆其说。也遇到律师说,自己的当事人就是一个老赖,聘请律师的目的就是拖延诉讼,对此律师同行以及法官都会怀疑其职业道德。对根本扎不住脚的上诉理由,所以经常会看到有法官当庭训斥一方律师,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缺乏职业道德等等。
在二审案件中,一般法院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一般这样的案件,按照正常程序等排期开庭的话,都会有三个月的审限。虽然当事人不断找法官,不断给法官打电话咨询案件进展情况,都会回答,开庭会通知当事人的,等等之类的话来敷衍和搪塞。我们知道了昆明这里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展,一般完全有可能预知到,什么时候会有一个判决结果,对后期工作的安排和启动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律师司法实践当中,防止对方拖延诉讼,在一审结果出来之日,只要结果有一点不理想,那怕就是借款利息部分计算错误,我也会主张我的当事人上诉。甚至只针对利息部分上诉,这样上诉费用也低,但目的不是要法院改判,为了防止对方上诉拖延诉讼。一般对方会认为,原告已经上诉了,这个案件就不需要自己费钱费力气去启动二审了。其实我们也只是一个策略和诉讼技巧而已。等双方十五天上诉满,若对方没有上诉,我会立即启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立即生效,这无疑中就剥夺了对方的上诉权,对方必毫无招架之力。这当然属于合理使用诉权,目的也是从自己当事人利益出发,这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出发点就是防止拖延诉讼,变被动为主动。
4、律师办案小结
20XX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XX在上城区浙医二院放射科三楼等候区,乘被害人在座位上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放在座位上的女式挎包一只,得手后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医院保安人员抓获,包内的财物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5194元的犯罪事实。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因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等老年疾病,本辩护人前往杭州市监管医院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因其为老年人犯罪,本律师受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被告人于20XX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是老年人犯罪,而且盗窃数额刚刚超过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但其认罪态度极差,20XX年2月16日本律师出庭应诉,经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20XX元。被告人当庭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被告人吴XX,宁夏人,因要寻找走失多年的女儿,先后在西安、嘉兴、杭州等地寻找女儿,到杭不久,身上钱便已花的差不多,因没钱住宿,晚上其就住火车站和医院,在浙二医院住的第一天,因和经常晚上睡医院的人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其看见有一个女式挎包掉在地上,所以上前去捡起来,还给正在熟睡的失主,这时被保安发现,周围的人马上醒过来把被告人制服。该经过是被告人在监管医院向我的陈诉。
检察院称被告人称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女式挎包,得手后被告人转身离开之时发现有人走近,遂将窃得的挎包放回原处以掩饰罪行,医院保安随即将其抓获。
开庭当日,被告人不认罪,坚持要看监控录像,但是法院硬件有些问题,该段录像放不出来,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后还是放不出,后来法官、检察官、被告人、法警等一行8人来到法官办公室观看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是从座位上拿的包,并不是地上捡的,而且被告人拿了包后转身离开,发现保安后再走回把包放到原处,和被告人的陈诉完全不同,被告人看了监控录像后认罪。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其辩护。
1、吴XX是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仅是为了找女儿钱已花光,连住宿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应该说是一时糊涂才去盗窃的,主观恶意不深,还是容易被改造的。
2、被告人吴XX盗窃挎包后马上被医院保安发现并制服,应该属于当场被保安抓获,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因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对其所患的疾病进行及时的治疗。
4、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盗窃挎包数额相对较小,量刑的基准刑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官不认定犯罪未遂,其实我也是认同这是犯罪既遂,但是盗窃的既未遂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假如法官认定未遂,作为律师不提出这个问题,那也是不尽职的表现。
所以通过此案辩护,我认为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处罚,劝导其实事求是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法官是有经验的精英,一点雕虫小技完全骗不过他的火眼金睛。
假如被告人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监控录像不看的情况下,我认为完全可以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判处缓刑。犯了罪还满口狡辩,作为一位已经年纪60多岁的人确实不应该,而且观看监控录像花费了将近1小时的时间,审判长满口牢骚,说自己要开会,本来这样的案子10分钟就可以结束的,还弄的那么复杂,简直是浪费司法资源,这无形给法官留下了极差的印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情绪。
被告人这么一个拎包的行为,包内所有物品价值才5194,而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官要去看守所提审、法院要开庭、看守所还安排给被告人吃住还给他治病、司法局又为他指定辩护人,这成本远远比5194高的多。这样的付出值得不值得?
5、律师办案小结
案例简介:债权人张某于20XX年2月21日借给债务人王某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给张某书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计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人王某20XX年2月21日”。后张某称王某在其催收后仍拒绝归还该借款,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十五万元。王某向法院提交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一张,提出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的抗辩理由。
争议焦点:庭审中,王某对向张某借十五万元的事实认可,但其主张已向张某偿还拾肆万元,只同意向张某再还壹万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已给张某偿还过拾肆万元。
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对被告王某享有十五万元的债权负举证责任,即其得证明被告曾向其借过十五万元。被告主张其已向原告偿还拾肆万元则其得就该事实进行举证。
质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为前述的借条一份。被告所举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凭条显示内容为向户名为张某的账户内存入现金拾肆万元。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原告对被告所举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本身还存在着其他业务往来,该十四万是偿还的其它债务,且从被告所举证据来看,其一无法证明是谁向原告账户内注入现金;其二该存款凭条无法证明其是用于偿还20XX年2月21日所形成的借款债务。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存款凭条已可以证明向原告偿还过拾肆万元,故对被告之抗辩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质证意见即认为被告所举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的问题,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归还借款时,原被告存在其它业务,因此对原告之主张不予采纳。
评议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单得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而且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将对被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责任没有分配给被告,而要求原告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因为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责令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其如不能举证则应判其败诉,故笔者建议原告上诉。
可能判决:其实本案相对简单,因为对于被告给原告账户内注入过十四万原告是认可的,因此本案就是一个争议焦点,被告所持有的存款条上的拾肆万元是不是用于偿还对原告的借款。对于此,二审法院无非会作出两种可能的判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十五万元。
判决后果: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鉴于本案存在着两种可能,即十四万是用于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或者十四万是其他业务往来。在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会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并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如果出现两种不同判决的后果。
一、客观事实是十四万不是用于了偿还那十五万元的借款,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此种情况对于原告来说可谓是棘手之至。首先既然那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这十五万元的借款那么原被告之间必然有其他的业务往来,但是那十四万因为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则原告不大可能再保留原始的书面证据用于证明该十四万为其它业务,即其即使申请再审也依然会被驳回。当然如果其找着了其它证据来证明该十四万是用于偿还其它债务,但二审判决认定了是偿还该笔借款,则原告只得重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另十四万,但是诉讼时效就是原告必须得考虑的问题了。
二、客观事实是十四万是用于偿还着十五万元的借款,原告因为被告未收回借条而向其讹钱。但法院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另行偿还十五万元。那么此时对于被告的救济途径就较为简单,因为二审判决已经确认了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被告向原告账户内注入了十四万,在法院不认可该十四万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持该判决立即向法院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为既然十四万不是用于偿还借款,那么必然有其他缘由,此时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取得该十四万的事由时则其必然得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且对于被告来说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因此从上述的判决后果来说,笔者依然是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则原告将没有救济途径,最后只能是给国家多制造几个上访户,而判决被告败诉则被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两权其害,法院当然应当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花絮:一审判决虽然判决被告只需向原告再偿还壹万元,但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却写着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笔者代领判决书后第三日法院通知去领判决笔误更正的裁定,其实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笔者并不认为这是笔误,因为在正常理解中笔误应该是“四”写成“十”了这类音似的、“400”写成“4000”了之类形似的混淆了,而不是说出现对诉讼费承担误判的问题,那如此的话就应该是待判决生效后撤销判决进行再审了,而不是用裁定进行更正,况且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本身就不是必须得严格按照支持金额来定。
本案启示:虽然本案中,被告取得了胜诉,但是赢得侥幸,因此笔者还是想给广大的朋友提个醒,在向别人账户里打钱的时候最好在业务单上的备注栏里加上打钱的事由,这样再出现本案所有的争议时就可以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了,否则就得承担败诉的风险了,如果真出现讹钱的主那还不得为打官司而受无穷的讼累啊。另外在向别人还钱后也尽量能收回债权凭证或者多把合同保留几年(最起码得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2.中纪委办案流程全解析 篇二
除了被抓起来的贪官,很少有人能说明白中纪委究竟是怎么办案的。
插一句,驻华外交官反倒是少数知晓这一秘密的人群之一,因为在2011年,近50名驻华外交官被邀请走进中纪委参与开放日活动,新西兰大使馆的Pam Dunn说:“我们国家的政党没有这样的机构,我是抱着学习的心态来的……”
直到今年3月,这个“秘密”被解除了。
当时正是全国两会快要闭幕的时候,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中纪委的办案流程,而且干脆连27个内设部门都介绍了一下,这为中纪委赢得了不少赞誉。信息证实,中纪委办案分五步: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以及移送审理。
由此,我们得以拆解这个权威但也神秘的最高反腐机构的运作过程。
受理:每两分钟就能收到一封举报信
先说受理。
简单通俗一点的比方是这样:在战场上,侦察兵接到老乡的线报,说在前方某个位置有敌军阵地。经过研判可信度之后,侦察兵采纳了这个线报—这就是中纪委办案中的“受理”。
接下来,侦察兵会潜入前线,先去侦察下,确定敌军阵地确实存在—这相当于“初步核实”。然后侦察兵会返回司令部,向上级作汇报。如果上级觉得值得进一步侦察,会确定一个方案—这是“立案”阶段。“立案”之后,侦察兵会再返回前线,带着更多的人,去摸清楚敌人阵地的更精确方位—这就是“调查”阶段。
侦察兵搜集完准确的情报之后,将数据传送给我方的炮兵部隊,好让我方炮兵准备进行最后打击—这就相当于“移送审理”阶段。
别觉得过程简单,其实走到每一个阶段,都有好几个分叉口,秘密就藏在这一个个分叉口里。
先说“受理”,也就是中纪委掌握的官员违纪线索从何而来。
渠道有那么几种—
信访举报。这是纪委系统发现线索的最重要手段,份额还挺大。按照中纪委新近公布的说法,2012年全国纪委立案的超过15万宗案件中,因举报而最终立案的超过6万宗,比例超过四成(41.8%)。作为呼应,今年9月,中纪委开通了网站,专门设置了一个“我要举报”的专栏。最初运行的20天里,平均每两分钟就能收到一封举报信。
此外,公检法和审计机关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发现有党员违纪现象,移送过来的案件,占到20.9%;纪委系统办案中发现的新线索,占到7.1%—注意,中纪委只公布了这三项来源(2013年以前没有详细公布),也就是说,还有30.2%,超过45000宗立案的案件的线索是通过没有说明的渠道获得的。
《廉政瞭望》等媒体的公开报道显示,中纪委获取线索的渠道还包括另外三条:
中央领导的批示,这往往跟信访相关。比如轰动一时的李真贪腐案,相关举报信就是分别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批转到中纪委办公厅后,调查随之展开。
中央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问题。栽倒在巡视制度上的贪腐高官也很多,比如原山东省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市委书记杜世成等。有关中央巡视组的种种细节,我们在后续的文章中会详细说明。
还有一条线索渠道,应该是省级纪委上报信息。不过,这种情况外界了解不多。
“初核”与“立案”
问题就来了:这么多线索,中纪委受理之后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主要看举报材料的可信度和分量—
如果是匿名材料,会慎重对待;
如果举报材料中说不上来具体的违纪事实,或是觉得办案条件还不成熟,一般按“暂存”处理;
如果举报材料中谈到的是违纪,问题很轻微,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派人搞一次诫勉谈话。被举报的官员,要么做好说明,要么写份检讨。
而一旦发现举报材料所谈到的问题比较严重,依照规定,就要进入下一个程序,“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根据官员级别的不同,批准“初核”的权限也不一样。
新华社报道说,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的“初核”,就是中纪委发现问题之后,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的“初核”决定,规格相对较高。
2006年8月2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进行初核的决定,9月24日—一个月后,中纪委将初核报告上报给了中央政治局。
随后新华社在第一时间的公开报道中,谈到了中央批准对陈良宇进行“初核”的细节。足见中央处理高官贪腐的日益透明。
“初核”的结果也无外三种:没事,有事,摊上大事。
没事,就是中纪委认定举报事实不成立。这种情况下,应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比较近的例子,是农民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唐园结被人在微博上举报,之后,今年6月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到报社通报了核查情况,称相关“微博反映唐园结四个方面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对微博反映的问题作了结处理”—事实上,无论正视微博举报,还是查无实情之后的公开澄清,都不常见—这也再次证明了中纪委的日益透明。
至于“有事”,一般是情节轻微,经常是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而“摊上大事”,就是情节严重,必须立案,然后展开调查。
要很好地完成调查,中纪委专案组成员,既要有心理咨询师的气质,有时候也要能干魔术师才能干的活儿。
3.资深律师办案心得 篇三
1.诉讼律师真扛不住这案源的“偶发性”!
诉讼律师的真实状态是,有时案子莫名扎堆而来,忙得焦头烂额,熬夜奋战;有时却是案子寥寥,闲得内心惶惶!每年的3月似乎是我的黑色时期——去年3月在家赋闲,辞去旧律所,新所无着落;今年3月,除了朋友的免费咨询和顾问单位的杂事,仅创收可怜的5000元,支付助理工资都不够,不得不闲着看书,内心焦虑不堪;而4月清明假期后,一周时间竟然就隔几天一个案子,莫名其妙就来了,8天创收8万,这就是律师须面对的偶发性。且事情往往爱“凑热闹”,案子多时,朋友咨询也多,法律顾问单位杂事也多,家事也多,一阵疲战!
与同所律师聊起,他们似乎也如此。有一合伙人,去年6月份之前只创收3万,他吓呆了!因为我们所合伙人最低创收标准是50万,半年过去,竟然离底限创收目标还差47万,还要养家糊口还房贷,换谁都得一身冷汗!而6月后,一下子案子滚滚来,到年终终于勉强完成了50万的任务。这种过山车式的经历,这种“时有时无”的偶发性,不知各位是否经历过?我是深受其苦了。
2.有感于一位水平糟糕的企业法务,可以对我们律师带来多少的“伤害”!
有感于最近有朋友让我们帮忙推荐“公司法务”,年薪30万,但高薪也找不到合适人选!真正有实力的律师,定然不会去,能自由自在地挣百来万,谁去挣那30万?实力一般的,想去但企业看不上,他们觉得连10万也不值!这种尴尬正如律师找助理一样。难怪现在的企业法务水平整体偏弱。当然,大公司哪些年薪50万、100万的法务总监除外!
也有感于近期遇到的都是这样的奇葩法务,忍不住跳出来骂将几句!真佩服一个大企业的法务,竟然就这水平!也借此提醒想做法务或正在做法务的同志!
我不说他为了企业的单方利益,而把一份销售协议做得有多“霸王”,这无可厚非。但你不能如此语病百出、错误不断吧?竟然就此交给你的对方客户了,而客户自然就交给我这法律顾问了,就此害苦我们律师也。
一份是某知名广告商代理某豪华车品牌的电视广告,那法务真绝,一份代理协议竟然能写成36页,居然还是小五号字,这就罢了,我死命改就是;谁知改了一页,我就开始骂娘了,每一段都有一堆语病,根本读不通,不明白他想表达什么!不得不一次次与客户确认,最后客户也苦笑了,说他们也不明白对方什么意思!于是痛苦地连续修改到凌晨,终于把狗屁不通的合同勉强通顺了!
昨晚又来一份医药销售合同,让我痛苦地修改了一整天!这份合同不长,仅10页,但问题比前面36页的那份更绝,可谓“天书”!致命错误如,明明是乙方应向甲方交“市场保证金”20万元!结果该法务有本事写成“乙方向甲方收20万元的市场保证金”,如果该合同签订,估计要被炒鱿鱼了,甲方竟然反过来应该“倒贴”我客户20万!还有一堆的缺少主语,表意不明等语病;或者就是同一个名词,非得在合同上下文出现了5种不同的名字或称谓,我不得不来回前后倒腾!而且一上来就先罗列“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连具体代理的药品、区域、权限、期限、保证金等都没约定清楚,就直接出现涉及整个协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让人不断往后查找翻阅,莫名其妙……
3.有感于律师和助手的“双向尴尬”:律师苦苦寻找得力助手而不得,而年轻助理或律师在哀叹找不到合适的老师!
也正因此,我才两次在网上发“英雄帖”,却仍是欲觅搭档或助手而不得。具体不再赘述。但不得不提醒一句,如果也你在担忧在哪实习、自己的老师何在、为何没有伯乐……不妨先分析分析自己:你有什么优势?你有哪些缺点?你是否值得别人信任和托付?你是否值律师或给你的那份薪水?甚至你是否还在抱怨薪水过少?……其实,很多初入行律师或助理,上述问题的回答估计都难有自信。现实是,律师如果能找到得力能干的,你值多少钱也可以给多少钱。但遗憾的是许多助手可能连1000元薪水都不值!这样说不是为了打击,而是为了警醒!不要轻易抱怨环境、机会、他人,该反思的自己的习惯、性格、为人、态度、能力……有人连一份最简单的合同,看三遍只看出几个错别字,更别说拿上面的36页复杂的广告代理协议或医药销售协议了,你觉得你值多少薪水?老师让你找几个司法判例或一网打尽某个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找了一天,没找到几个,也不及时反馈,导致耽误事情,你觉得自己如何?你有时间哀叹、发呆,却面对老师的事务牢骚满腹,效率低下,你又值多少薪水?
总之,事实情况是,许多新入行律师或助理,简单的事不屑于做,也做不好;复杂点的事又不会做,也不知道从哪做起。此时,你是不是应该为有人愿意带你,愿意教你,愿意给你机会而感激?是否应该觉得,哪怕没有工资,如果能教你本事,给你机会,让你在实战中丰富经验,是否都应该感激呢?所以,面对网上动不动调查“实习律师的收入”等帖,实在不屑!一个更关心眼前收入的人,成不了大事!怎么没人调查一下“实习律师的能力水平”与“收入”的关系呢?
4.有感于律师开拓案源之艰难,但也绝非如此绝望!
案源开拓之艰难已毋庸多言,关键是如何摆脱困境。曾多次写到过类似话题,而近期的部分案源有了些新想法。之前参加了汽车车友QQ群、当地老乡的商会QQ群、大学高中同学会QQ群等,无事闲聊,有事咨询,竟然也收获了一些案子和机会。看似无心插柳,实为有意为之。又如,各地都有许多年轻律师QQ群,有许多案子可以一同探讨交流,在异地的案子都会互相推荐,也是案源。同理,很多地方你我都可以去思考,也许有很多机会让我们可以介入参与,收获潜在的机会和案源。这就各显神通了,如果还有困境,说明脑子动得还不够!
另外,需要给大家鼓气的是,无论哪个行业,还有个时间等待和不断积累的问题。我所的合伙人也不是一开始就好,有的前几年也很惨,现在听他们讲述起来,绝对比咱们现在许多人还惨,但他们不断突围,坚持下来,最终成就现在。
4.民诉证明标准律师办案要点 篇四
在前面几个案件中,实际上都已经涉及到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以及“没有能够证明”与“已经证明”之间界限之争的问题。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的问题:证明标准。
关于证明标准,涉及到判断是否已经证明的标准,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2条“没有能够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证明标准在实践中争议相当大。实事求是地讲,证明标准的把握是非常困难的,每个案子的情形有所不同,即使同样一句话,由不同的证人说出来,其证明效果也会有所不同,也就是因为证据的性质、使用方法不同,可能证明的效果都有所不同。
简单地讲,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理论界概括为高度盖然性,所谓高度盖然性就是指证明的人已经证明到一般事务如此,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但没有能够证明绝对是如此的程度。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是从高度盖然性和一般情形来考虑的,一旦进入了特殊情形,往往在法律所能保护的范围之外了。
比较典型的是奸淫幼女罪,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进入一种特殊情形,受害人的的确确没满14岁,但其生理发育、精神状态各个方面已经实际超过了14岁的一般情形,但法律绝不考虑这种特殊情形,仍然以受害者的户口年龄为界限。
法律只要是一个规则,必然存在着无法避免的教条的方面,总有人因为规则的教条而牺牲,这是没有办法的。我考大学时是在1979年,1979年以前可以带薪读书,1979年以后就不能带薪读书了,所以我说一生中30%—40%是靠运气,就看你在哪个坎上。中国人老是想不通,一旦吃亏了你要这样想:这是上帝的安排。老外特别想得通,的的确确是这样。
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地精细划分,但在实践中高度盖然性、中度盖然性和低度盖然性是很难区分的,带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难就难在必须有一个主观的意识。去判断一个客观的东西时,必须受到自身认识主体的知识机构和社会背景的影响。我们对美的判断也是一样,一般情形下我们的看法是同样的,但在有些个别的情形下审美的差异就很大了。
“中国第一模特”吕燕,法国欧莱雅品牌代言人,西方国家认为吕燕是最漂亮的,但据我观察,绝大部分中国人无法接受。有两个搞摄影和造型的人,长期住在美国,回到中国以后挖掘出了吕燕,非常成功,现在她是中国模特中含金量最高的。我的意思是,不同的社会背景、知识机构,对客体的认识必然带上主观的烙印,证明标准也是如此。
但不是说没有客观性的一面,其客观性在于,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的人作为第三人通常是能把握的,和刑事诉讼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不一样的。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是很难的,有人认为合理怀疑是一种心理状态,即作为英美国家陪审团相信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心理状态,大陆法系就是排除一切经验法则和一般人所感知的一种合理怀疑。
为什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有的人说主要是因为涉及到生命、自由,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从经济学原理上分析,如果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了,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而错案的发生叫做“Double社会成本”,也就是说真正的凶手没有抓住,还把好人也关进去了。而民事案件毕竟是某一权利属于谁,从经济学原理讲,并没有减少,只是钱属于谁的问题,不会导致社会成本的双倍增加,所以从这一点讲,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由于证明方法、证据的取得不是运用公权力,如果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主张的权利才能成立的话,那么民事权利无法在民事诉讼中实现。为什么不能是中度盖然性和低度盖然性?如果是中度盖然性和低度盖然性,就失去了一般合理性、一般的正义基础。
在民事诉讼中,常常把一个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加在民事诉讼中。有这样一个案子:武汉黄鹤楼在50年代被拆掉了,1982年重修,修了之后不在原来的地方,在全国征求楹联,其中有一首对联是汉水县一个退休会计写的,后面有一句“五洲客醉楚天春”,中了当时的一等奖。
公布以后,华东师范学院有一个老师提出这是剽窃他的,后面两句是完全一样的。他写了一个内部报告给了武汉市宣传部,宣传部马上把作者的名字挡起来了。会计发现这件事后当然不满,在1995年起诉时法院没有受理,没过多久,他就去世了,其遗孀又起诉,法院受理了。法院受理以后,要原告证明对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就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楹联是否会计自己创作的,原告说没有办法证明,因为会计是一个民间诗人,看见长江滚滚东去,自然而然就写出了这首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律师说中国有句俗语“英雄所见略同”,在此景之情况下,尽管中国文化表达形式多种多样,也只能用“五洲客醉楚天春”这几个字表达。被告没有能够证明会计剽窃,所以一审败诉,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从证明标准角度看,法官的正确问法是:雷同到这般地步,是一般情形还是特殊情形?
证明标准难就难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上我们可能无法判断。别人可能提出只有一张借条,什么都没有,能不能说已经证明了?法官的智慧就是在于要调查所有的因素来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简单地凭一张借条,我们还是要考虑经验法则和一般情形。作判决是非常折磨法官的智慧的。
有一个案子:北京有一个富婆,看中了一个男的,分两次给了男的200万,时间一长,女的就后悔了,向法院起诉,主张钱是借给他的,法官说你要证明借贷合同的成立,而她只有一张汇票。对方只能说这不是借款,又不敢说这是女的钱。显然这个案子的证明责任在原告,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我们是判原告败诉还是判被告败诉?男的毕竟是天上掉下200万,不尽情理。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持一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告诉所有借钱的人必须要留下证据,如果不留下,没办法判断,尤其是大数额的钱。如果原告不败诉,打破规则导致的后果就非常严重,不是从一个个案来看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必须从整个法律规定的实质、社会的稳定性角度考虑。
证明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有一本书《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专门有一章是谈证明标准,如果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在短期间要弄清楚证明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是比较难的。我简单地归纳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涉及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问题,在主观方面要求法官要有相当好的品质和道德素养,如果在这个方面欠缺的话,证明标准的公正把握的的确确是非常困难的。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我们就讲到这里,还留着一定时间,大家可以提问。
三、互动交流
提问一:您最后说的案例中,在起诉时要求对方返还200万,对方要不要承担举证责任? 张卫平:也很困难,如果以不当得利的话,必须要证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成立,也很困难,首先必须证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其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什么?可以去新加坡找到这个人,再下一个套,录下音,作为证据。
提问二:刚才那个学生说的录音举证,这样的证据有效吗?
张卫平:最高法院是这样的说的,如果有疑点的证据资料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
提问三:有一个案例,王纳文诉高峰抚养权的纠纷,高峰开始不承认亲子关系,不愿做亲子鉴定,您认为这是不是属于妨碍事实的证明?
张卫平:不是,妨碍证明的事实是指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时使对方的证明成为成立。这个案件中证据在高峰那里,高峰应当证明没有亲子关系,没有权利拒绝。
提问四:最近有一个法官根据不同的当事人举证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力就交给法官了。
张卫平: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第7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证明责任时,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官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来加以分配。实际上这只是给法官一个职业道德的要求,你怎么做全看你的良心,这个“良心”表述为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
提问五:为什么最高法院没有把“法律要件分类说”纳入证据规则?
张卫平:最高法院的规定涉及到一个问题,什么叫做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什么叫做权利消灭的事实,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所以就没有把那三句话的表述写上。德国最早在1897年的民诉法第139条就这样规定了,在议会通过时被否决了,现在谁还敢再拿出来?正是有人反对,不能把有分歧的东西写进条文中。
提问六:要不要法官寻找更多的证明标准?
张卫平:证明标准的判断涉及到主客观统一的问题,完全要把证明标准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统一的是乌托邦,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怎么样做到公正的判断,怎么把证明标准作为一种公正的尺度,这要求法官本身有很高的道德修养,按照一般常识,正确地加以判断。这样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要硬性地规定一种非常僵化、细致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
提问七:在水晶球案件中,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例第一点是因为顾女士根据商店的“假一赔百”告示起诉承担了一个败诉的结果,但是很多的案例依据消法“假一赔一”,法院是不是还会要求承担如果繁重的举证责任?如果依据消法起诉,法官也可以直接按照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有一个假水晶球的鉴定结果,就判假一赔一。
张卫平:请求的数额的多少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关系,不能说请求的少和请求的多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有所不同,请求数额的多少以证明标准的高低也没有关系,如果他只是主张消法家一双被赔偿的话,法官可能支持她,主要是法官自己对原告证明的程度的可行性,法官实际上是在证明标准上有房款的情形,但这个房款是认为你要赔100倍这个利害关系涉及到的利益太大,所以对她的证明的要求更严格一些。而实际上如果只是陪双的话,法官可能觉得这是一般情形,不会导致商家和厂家更大的利益损害,这样实际上把证明标准放宽了。严格来说,证明标准不会因为数额大小而变化。法官个体可能因为请求数额的大小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法和消法之间实际上没有根本的冲突。
5.律师办案流程 篇五
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法人、公民委托律师、代办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办理虽有争议但不经诉讼程序解决的非诉讼事件。
通常非诉讼律师会提供以下服务:
一、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1.对企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3.为企业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4.为企业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协调劳资关系。
5.协助企业管理经济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6.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法律分析,提供可行性报告。
7.为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8.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9.根据企业的需要,以企业律师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0.根据企业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1.根据企业的需要,介入各项投资活动,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12.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13.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14.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15.协助企业设立法律机构,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16、信用调查,对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资格、工商登记、法律地位、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17、完善或建立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二、企业谈判代表
专门项目谈判是指在专门项目谈判过程中,律师接受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此项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帮助企业策划谈判方案;
B.帮助企业草拟、修改、审查有关的商务谈判文件;
C.根据谈判的进展情况,向企业提出法律建议;
D.受托代表企业进行相关谈判;
E.受托参加企业的相关谈判;
F.其他与企业专项目谈判有关的法律服务。
三、制定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规章主要包括人事、劳动、合同、财务、生产、质量、行政等方面。它是企业制定的内部“法律”,是企业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的体现,更是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利益目标的前提和保证。我所针对企业立法中的薄弱环节,为企业立法出好谋、划好策、把好关,帮助您的企业有效地避免政出多门、决策多元、贻误商机。
四、起草审查合同
合同起草审查非常重要。在接触一个法律事务,需要律师起草合同时,要给对方充分的限制,把本方的权利给予充分的扩张。所以起草出来的合同,在本方看来,对方简直就是没法做。拿给对方看的时候,对方往往也觉得条件限制的太死。而实际上,这恰恰是合同起草的策略。等谈起来之后,就会发现,已经将对方所有的可以掌握主动权的地方都想到了。对对方来说,本方的任何一个让步,都是一个很大的让步。对方的任何一个进展,都会明显地看出将本方的条件予以削减。这就使对方在谈合同的过程中,会感到很有成就感。对律师来说,到最后合同谈成的时候,会发现结果比我方预想的要好得多。所以在本方合同事务中,律师会比较多的掌握起草合同的主动权,以防对方起草合同给本方带来的不利形势。这也算是商战的一种策略吧。
五、签发《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的出具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目前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名人为维护自身的各种权益发布律师函已不稀奇,企业为经营所需发布律师函或声明也常见报端。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生的,如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有敦促某项义务履行的,如债务催讨;有公示某件事实或权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项事实;在商务谈判中,为澄清事实也可以使用律师函。从诉讼与仲裁的角度讲,巧用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当然,也许会有人讲,这些目的商业信函也可以做到。但由于律师函毕竟是由法律专业人士以法律的眼光和观点对某一事件所作的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所包含的法律尺度和经验判断必然使得每一个阅读者都会下意识地将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及法律作一番比较,得出自己的 “ 法律评价 ”,甚至做出法律风险估计。可以这样说,律师函是对阅读者的一个快速 “ 洗脑 ”,迫使他从一般的思维转向法律思维,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
律师函要巧用,运用不当,也可能会产生逆反作用。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接到律师函的个人和企业,对律师函反映激烈,他们认为律师函是 “战书 ”,在心理上有一种不适感和对抗感,甚至因此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如何巧用律师函?首先当然要写好律师函,一份好的律师函必须尊重事实、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论理中肯、要求明确、用语文明,这样可以避免因事实不清或失实、观点偏激、礼貌不周而加剧当事双方的隔阂,甚至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律师自己的可信度,不仅做不到 “ 春风化雨 ”反倒成了火上浇油;其次要对象明确、适时出击、方式恰当、载体相宜。律师函简便易行,费用低廉,效果明显。一般而言,发出的律师函 50%以上得到积极响应,30% 以上达到基本目的。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
七、进行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与公证一样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律师见证与公证相比有如下优势:形式灵活,可上门服务;与公证员相比较,律师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与素质;收费更加合理,符合当前我国一般民众的支付能力;由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见证不实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二手房律师陪购
1、提供买(卖)二手房全程法律咨询;
2、审查买(卖)方身份;
3、审查二手房是否存在抵押、租赁、保全等权利瑕疵;
4、排除二手房交易法律障碍;
5、主持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修改、补充及签订;
6、监管房款或者权证,降低交易风险;
7、代办房产证、土地证过户手续;
8、代办抵押贷款、公证、纳税等手续。
律师费收费参考标准:
全程服务:按房价总额的0.8%收取律师费;
单项目服务:每项不低于1500元,视工作量协商收费。
律师陪购商品房、二手房
律师陪购商品房服务内容:
1、针对性提供购房知识及房地产专业法律咨询;
2、审查开发商售楼资质;
3、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租赁、保全等权利瑕疵进行调查;
4、审查、完善购房认购书;
5、审查、完善《商品房买卖契约》条款;
6、针对性制作补充协议;
7、参与购房合同谈判与签订;
8、在律师楼审查物业管理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费收费参考标准(RMB):
全程服务:按房价总额的0.8%收取律师费;
单项目服务:每项不低于1500元,视工作量协商收费。
九、执行遗嘱
目前我国民间继承纠纷出现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日渐增多。产生纠纷的类型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致使利害关系人仅通过协商的方式,难以对遗产的范围、继承的份额、遗产的分割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甚至发生隐匿、争抢遗产的情形,从而酿成继承纠纷;
(二)遗嘱人法律知识欠缺,致使所订立的遗嘱因内容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从而酿成继承纠纷;
(三)遗嘱的保存,保密措施不当,致使遗嘱丢失,或继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前知晓遗嘱内容,胁迫、欺骗遗嘱人修改遗嘱,隐匿、毁损、篡改遗嘱,从而酿成继承纠纷;
(四)未指定遗嘱执行人,致使所立遗嘱不能以主动的方式及时实现,部分继承人侵犯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酿成继承纠纷。为满足社会对继承事务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对其所立遗嘱合法性、有效性、保密性的要求,并以主动的方式及时实现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所特设遗嘱执行业务,为委托人提供有关遗嘱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协助委托人自行订立或代书遗嘱,办理遗嘱的律师见证或公证,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咨询接办、遗嘱执行与档案管理相分离的工作原则,采取遗嘱档案签封、严格开启及公布程序等措施,切实保守委托人的财产、遗嘱秘密;采取银行保管箱保管的方式,确保遗嘱等法律文件的安全;采取定期联络等方式,保障遗嘱得到及时的执行:尽最大可能采取主动调解的方式化解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必要时向受诉法院提交遗嘱及其它证明文件或出庭作证,以确保委托人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实现;根据委托人的特别要求及授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办理与继承有关的其它法律事务,满足社会对继承事务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十、资信调查资本运作
业务范围包括:
A、为公司资本运作方案提供法律意见;
B、代为起草、修改和审查与公司借款、对外投资、发行股票或债券、证券上市和交易等事项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C、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D、协办法律手续,进行律师见证;E、其他相关业务。
十一、商标专利法律服务
服务方式
1、商标法律顾问
主要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权、使用、运营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2、商标诉讼案件代理
作为商标权人的代理人,参加商标民事诉讼和商标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商标法律事务代表
担任商标权人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商标权人在一定区域内的商标维权法律事务,如:侵权调查取证、赔偿谈判、诉讼仲裁等。
4、商标法律培训
协助委托人开展对员工的商标法律知识培训。
十二、著作权法律服务
(一)著作权事务法律顾问
1、为委托人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提出著作权经营、转让、使用方面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2、草拟、审查、修改著作权合同及其他著作权法律文书;
3、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依法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4、参加涉及著作权事务的谈判,并就著作权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5、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配合委托人开展著作权侵权调查和侵权索赔工作;
6、代理委托人参加著作权诉讼、著作权仲裁、著作权行政处理;
7、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配合委托人解决其他著作权纠纷。
(二)著作权诉讼和仲裁案件代理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网络著作权纠纷;
3、著作权权属纠纷;
4、作品署名权纠纷;
5、著作权侵权纠纷;
6、著作权合同纠纷;
7、与著作权相关的其它权益纠纷。
(三)网络著作权维权代理
1、协助著作权人开展侵权调查,寻找侵权人;
2、代理著作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或通过其它方式锁定证据,有效地固定或制止互联网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作为网站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网站提供被控侵权的相应防范和救济措施,帮助网站建立经营和管理机制,最大程度地降低网站经营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4、在有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代理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著作权投诉代理
代理当事人投诉、举报或应诉、答辩,参加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
(五)代办著作权登记
本所律师代办著作权登记的类型有:
1、国内外作品著作权登记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5、出版境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
6、复制境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
7、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8、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
9、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
10、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
11、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
12、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
(六)代写著作权法律文书
代理委托人起草、修改、补充或审定与著作权法律事务有关的中、英文法律文书。
(七)著作权法律咨询
1、留言法律咨询:本栏目设立法律咨询专栏,采用留言方式免费解答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
2、当面法律咨询:通过预约确定会面时间和地点,当面解答委托人提出的法律问题。
3、书面法律咨询: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就委托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著作权法律培训
开展著作权法律培训,提高委托单位受聘人员的法律素质。
十三、建筑工程
(一)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
1、代理招标方审查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条件及投标文件的合法性,为招标活动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及是否合法出具法律意见;
2、接受招标方委托参与招标及评招活动,提供法律监督、提出法律意见;
3、代理投标方审查投标文件及招标方的招标、开标、评标、决标工作的合法性,为投标方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二)建设工程合同专项法律服务:
1、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的谈判工作;
2、草拟、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
3、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4、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的律师见证法律服务;
5、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合同的合同管理服务。
(三)作为建设方或施工方法律顾问,提供建设工程过程、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作为项目顾问,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活动,为施工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律师见证及其它法律服务;
2、为施工方和建设方提供合同管理服务;
3、提供签证、索赔专项法律服务
十四、拆迁
1.为当事人提供拆迁政策、法律咨询;
2.为拆迁单位提供全程拆迁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拆迁方案,拆迁许可申请,起草、审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委托拆迁合同》,拆迁政策法规宣传,代办《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公证及鉴证;
3.代理当事人参与房屋拆迁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4.代理各类因拆迁房屋而引发的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拆迁纠纷,强制拆迁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拆迁评估纠纷等;
5.为拆迁单位提供法律培训和讲座;
6.其他拆迁法律服务。
十五、公司上市与上市准备
(一)海外及国内各主要市场的上市法律咨询
1、目标市场的上市可行性分析
2、协助公司制定上市计划
3、协助制定公司架构重组方案
4、推荐策略性投资者(私募资金投资者)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5、推荐保荐人、证券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并协调专业顾问团队的工作关系
(二)上市期间公司架构重组法律服务
1、就上市招股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供中国法律意见
2、协助相关专业机构编写各种上市文件
3、根据相关政府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中国内地法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上市后对公司上市后的治理、经营以及重大交易提供法律咨询
1、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法律服务
2、提供有关上市公司法律规定的最新信息
十六、公司改制
1、改制企业的政策和法律辅导;
2、改制与重组方案设计;
3、法律审慎调查;
4、协助拟订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重组方案等相关法律文件;
5、协助企业就改制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解释、交涉;
6、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7、协助企业改制方案的落实和人员的安置;
8、出具法律意见书;
9、协助交易资金和物品的过渡性保管;
10、协助改制企业办理产权交易;
11、协助建立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2、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服务
十七、企业产权界定
1、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事务
⑴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⑵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⑶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⑷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⑸占用国有资产单位之间产权界定
⑹国有企业经营权界定
⑺占用国有资产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等产权变动的产权界定
⑻占用国有资产单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的产权界定
⑼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⑽跨省(区、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十八、从事产权交易法律事务
⑴协助企业收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
⑵为企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⑶协助企业制定产权交易的可行性征方案
⑷协助企业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⑸对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其工作报告的形式要件进行法律性审查
⑹协助企业依法制定与交易产权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⑺协助企业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⑻整理、审查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文件
⑼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交易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⑽起划交易合同、补充协议
⑾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及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律文件
⑿代为办理交易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等。
3、从事产权纠纷法律事务
⑴代理企业与有关各方协商、谈判或和解
⑵代理产权纠纷的申诉或应诉
⑶代理企业因不服裁定而申请和参加复议
⑷代理企业对生效裁定的申诉
⑸代理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定等
4、从事产权登记法律事务
⑴协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⑵起草有关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书
十九、公司设立
业务范围包括:
A、为公司设立提供法律咨询、策划方案和可行性论证;
B、代为起草创立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C、代办公司报批、注册等法律手续;
D、办理律师见证;
二十、企业破产清算
1、提供解散、破产、清算等决策时机法律分析;
2、提供解散、破产、清算等可行性、利益性方面的法律分析;
3、协助向有关机关申报解散、破产、清算材料;
4、参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
5、草拟解散协议、债务协议、和解协议、董事会决议等种类法律文书;
6、协助获取担保方、债权方的同意或弃权法律文书;
7、参与债权人会议或清算组工作;
8、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清算、评估、处理、分配过程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9、协助破产企业与债权人、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解释;
10、协助企业办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
11、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6.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流程 篇六
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流程
(一)线索受理
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
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
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
(二)案件初查
5、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
6、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
7、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应继续调查核实,或按规定进行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
8、审查核实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9、侦查工作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科室接到的举报线索,按上述规定交内勤履行登记、编号、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查办。
10、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线索审查核实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由承办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初查登记表》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开始初查。
11、案件决定受理三日内,承办人到内勤登记受案台帐。
12、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确需接触的,需经批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冻结、扣押被查财产。
13、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做初查结论报告,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提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证据材料交综合科审查,呈报领导审批,经局务会讨论后,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装订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
14、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对于未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5、初查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重新确定初查重点,继续初查,也可更换主办检察官初查。
(三)立案
16、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
17、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
18、对人大代表立案的,应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
19、使用及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呈报和审批手续,相关文书由内勤统一编号,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对需要逮捕的,应将《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交报领导审批后,送交审查逮捕部门。
20、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在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第93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不得迟报、不报。
21、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2、侦查期间的其它法律程序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四)侦查终结
23、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
24、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
25、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
26、内勤负责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质量的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各诉讼环节形成的法律文书(包括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撤销决定书),一般案件要在三日内、大要案在两日内报内勤备案。
27、办案中的罚没及扣押款物由内勤统一登记、保管和上交,其他人不准私自留存和自行上交。
7.律师办案流程 篇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处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证办案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和《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细则》(下称《办案细则》),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处受理立案组负责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工作及整个办案流程的时限督察工作。
第三条 对本院直接受理、立案的案件(含交办案件),以及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含请示、复议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纳入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启动办案时限管理系统。
第四条 受理立案组对于本处直接受理或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来信来访后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按照《办案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自收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意见,报经分管处长审批后,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决定。
高检院或省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通过院督办室交办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只进行受理形式要件的审查,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在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不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告知申诉人补充受理所需的材料,并在申诉人补充完材料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
第五条 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诉风险告知书送达申诉人;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连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第六条 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受理立案组应当办理调(借)阅法院审判卷宗手续,连同《立案决定书》送达相关法院,完备有关借(调)卷手续,并及时调(借)齐全案审判卷宗。
涉及成都地区以外的调(借)案卷,原则上委托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但交办案件除外。
第七条 下级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二日内作登记性审查处理: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包括原审审判卷宗)符合审查条件的,移送相关办案组并办理案件交接手续;对于案件材料不齐,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通知相关下级院补充材料或退回补充完善。
下级院对个案问题的请示或申请复议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在收案登记当日呈送分管副处长审批(分管副处长不在时可呈送其他处领导);分管副处长(或其他处领导)应当根据请示、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立即确定案件承办人;受理立案组按照处领导的批示意见,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办案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自立案件调齐审判卷宗、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材料齐备后,受理立案组应当按照分管副处长的批示,在二日内将案件移交给相关办案组并办理案件交接手续。
第九条 办案组在接收案件时,应对案件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于缺少审判卷宗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可以拒绝接收案件,由受理立案组完备材料后再移交,但经办案组同意而缺少审判卷宗的除外;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应当签收并在收案当日确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当于接收案件当日向办案督察员登记并报告分管副处长。
第十条 承办人的审查期限: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自立案件、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和复议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请示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
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或者有和解可能需要做和解工作的案件,在规定的最长审查时限内不能审查终结而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二个半月届满后三日内填制《申请延长审查期限审批表》,报分管副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分管副处长对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延长审查期限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延长理由成立的,签注明确意见后在二日内呈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分管检察长同意延长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分管检察长不同意延长的,分管副处长应当督促案件承办人在十日内写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未查明或难以判断的事实应予说明)。
第十二条 受理立案组负责本处办案流程时限管理工作,应当确定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具体负责案件的督促催办和办案时限预警。
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办案细则》规定和本处办案流程图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项目登记备查制度,通过督促催办和对各环节办案时限的督察预警,对本处办案流程时限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二)按照《办案细则》规定和本处办案流程图的要求,建立健全交办案件督察机制,对高检院交办的案件或省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通过院督办室交办的案件,优先督办催办并按时报告结果或办案进度。
第十三条 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含交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尚未作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意见,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
第十四条 本院自立案件(含交办案件)和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案件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尚未审查终结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于两个半月期限届满之次日,向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请示案件经过二十五日、复议案件经过两个半月尚未审查终结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向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时限办案:
(一)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含交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既未作出转办处理,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
(二)自立案件(含交办案件)、下级院提请抗诉或申请复议的案件,承办人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审查终结,也未申请延长办案时限,或者经申请延长未获批准而未审查终结的;
(三)下级院的请示案件,承办人自收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审查终结,也未申请延长办案时限,或者经申请延长未获批准而未审查终结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之各条要求,纳入本处工作目标考核,违者将按照本处目标管理办法扣罚目标分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办案,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其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称职):
(一)严重超时限办案的。即立案审查环节超时限两个月以上;抗诉审查环节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批准延长,超时限三个月以上;经申请获准延长后又超时限三个月以上的;
(二)多件次超时限办案的。即一人在一年内超时限办案的案件比例超过其所办案件总数的20%的;
(三)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渎职失察,不报告督察情况;对上级交办案件未按要求报告结果或进展等,导致本处超时限办案的比例超过20%,或者造成本处目标考核被扣罚目标分值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处务会讨论并报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高检院或本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尚未办结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规定》印发后五日内报告分管副处长并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计算办案时限。未登记备案的,按照承办人原接收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时限。
8.实习律师申请考核流程 篇八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期满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其“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将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出具。办理程序如下:
(一)应当向律协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2)律师协会实习鉴定表原件(一式三份);
(3)实习人员撰写的实务训练周记(一式三份,网上填报);
(4)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未来两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若实习人员在新所申请执业,原事务所必须为其出具“同意该实习人员转至新所领取执业证”的证明)
(5)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社保中心开具的“个人社会保险登记核定表”样张见“附件”,发证日期为2013年5月1日(含)之后的实习人员,应提供1年的社保证明);
(6)实习人员参加的在线培训证明(网上打印件);
(二)申请参加面试考核:
申请人员在会员系统填写并打印好鉴定表后,方可点击“申请考核”按钮,进入考核排队系统。上海市律师协会根据点击申请面试时间先后安排面试时间。
(三)面试考核安排时间及材料提交时间:
1、申请人员需在律协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面试材料(每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加面试考核的通知”内有提交材料最后截止时间),并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面试当天请带好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2、截止时间内实习人员未向律协提供相关面试考核材料的视为该实习人员自动放弃此次面试考核机会。
3、面试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将在东方律师网“通知公告”栏内公布,申请人员请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4、如果安排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因故无法参加当日面试考核,请及时与律师协会会员部进行联系做出相应调整。
(三)实习鉴定的出具、领取及其他相关事项:
1、面试考核结束,上海市律师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面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在东方律师律师网的“通知公告”栏内进行公示。
2、公示期满后,通过实习鉴定的申请人员,可根据网上鉴定表领取时间带上相关身份证件至律师协会会员部领取鉴定表。
3、未通过考核的申请人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考核意见。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复核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
4、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自收到律协考核合格意见的鉴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由于周四全天要进行实习人员材料审核及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因此不受理领取鉴定表以及递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的相关材料。
受理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
受理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近高安路口)(相关交通:7号线或9号线肇嘉浜路站;1号线衡山路站或徐家汇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三:上午9:10--11:00;下13:10--16:00
周五:上午9:10--11:00;下午13:10--16:00
联系邮箱:cao_ping00@163.com
※友情提示:实习人员考核合格并拿到实习人员鉴定表后(一式两份),可向申请执业所在区县司法局提供相应材料申请执业;申请执业证相关程序以及办理可向各事务所所在区的司法局咨询办理或参见“上海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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