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4-07-22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0篇)

1.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篇一

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的工作水平,推进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学习型、节约型、高效服务型机关,根据《xxx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x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议事范围

第一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市、县重大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等。

第二条研究县政府办公室政务、事务工作,就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督促检查办公室办文、办事、办会、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全县政府系统调研、信息和督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研究全县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听取各职能科室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条研究需向县政府请示汇报的工作。

第六条研究县政府办公室人员的招录、选调、调离,内设科室人事安排、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项工作。

第七条研究办公室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研究重大项目开支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对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班子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十条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办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广泛征求群众、职工意见,经过反复审议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必须坚持在法律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及机关职能范围内进行议事活动。

第十三条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事先知道的议题有何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向各位副主任征询后确定,或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确定;必要时,可由办公室主任临时召集。

第十六条主任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记录,如有必要,应交参加会议的人员审阅并签字。

第十七条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主任同意后可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有关人员对因故缺席者会前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人应按照分工及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带头自觉执行,并对分管科室加强经常性检查督促,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篇二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府、省纪委、市委、市府、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会议、文件精神,上级纪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以及市委、市 府、县委、县府的有关部署、措施,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令以及省、市 有关规定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审定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重要文件、规定、工作报告和工作部署;审定县纪委领导代表县纪委常委会作的重要讲话稿;审议以县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稿。

4、研究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和全县性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审议以县委党风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方案。

5、研究决定对县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检查和处理;审议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审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请求县纪委、县监察局协审的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决定改变备案案件的处理意见;审定县纪委、县监察局受理的党员、干部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6、研究本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录用、任调配、奖惩、培训、交流、挂职锻炼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对各镇(办事处、高管会)党委报来的本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直单位党组(党委)报来的纪检组长(纪委书纪)、监察股长(监察室主

任)的任免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决定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计划。

7、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意见;审议本委(局)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意见。

8、决定表彰全县纪检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正、反典型的宣传。

9、听取常委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和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常委班子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10、听取本委(局)机关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汇报,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和其它重要的事项。

11、讨论其它需要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准则

1、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2、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讨论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同志的意见执行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3、实事求是,讲实话。

4、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

5、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常委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常委班子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不得推诿;对需向常委会议或书记报告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可先处理,事后应向常委会或书记报告。

三、议事程序

1、常委会议每月原则上召开一至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书记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请示书记后确定。讨论案件、干部问题和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以及拟制的政策、法规、规定性文件,有关室要准备好书面材料。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一般由主持人审定。常委会议对推荐、拟提拔和交流干部人选,研究干部奖惩,审定处理重大案件等,应逐项表决。

2、常委会议召开后要形成《常委会议纪要》。常委会议纪要由记录员起草后报主持人审阅。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事项,由记录员起草《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经报批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3、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书记、副书记参加,并由书记确定列席人员。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其议事范围:一是议定需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二是协调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

四、议事纪律

1、常委班子各成员对常委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常委会议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在常委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

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篇三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4.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篇四

1、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制定贯彻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听取分管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提请研究的主要问题,并作出决定或报请市政府、省教育厅研究批示。

2、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时,局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要提前一天将研究的主要议题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各位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要将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提前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以便作出安排。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范文《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4、每次会议议题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一次会议重点讨论解决一至三个议题。会议决定或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全面征求意见,科学周密地论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人事问题和政纪处分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参加,慎重研究,方可作出决定。对下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研究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需要下级单位或部门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单位或部门通报。要保证下级单位负责同志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单位或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下级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不干预。

5、局长办公会议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重大问题,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裁决。

6、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后,要按照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报告,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5.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议事规则 篇五

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X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行长室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XXX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长和行长分设。本行设行长1名、副行长2名。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行长办公会是本行的经营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行长办公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民主基础上,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有责有权处理各项任务,相互协作,及时沟通。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基本要求

9.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惩罚;

10.听取本行部门负责负责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反馈、交流、沟通有关信息,协调部门间的关系。

11.《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第九条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方式有以下内容:

(一)行长办公会主要议题一般应事先通知与会成员做好准备,以提高议事效率。

(二)行长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与会行长、副行长直接对该议案的会议文件发表明确意见。

(三)行长办公会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题。

(四)行长办公会对议案做出表决,需经半数以上与会成员(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五)行长办公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

(六)凡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

第七章 特殊情况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行长、副行长可以个人决策:

6.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篇六

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及时协调、组织好日常工作,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

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的问题,由院长或副院长提起。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组长、政治处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可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㈠传达学习区委、区人大、上级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决定本院重大工作部署;

㈡总结回顾本院工作;

㈢听取分管院长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下一步工作部署及安排;

㈣研究决定本院行政管理有关事项;

㈤讨论、决定涉及全院或本院几个部门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㈥研究制定本院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㈦研究决定物资装备的配置与管理、财务管理、重大财务开支、财务预算安排、“两庭”建设、干警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㈧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作出决定。

第七条本院各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将讨论事项书面送交院办公室,提交部门应对讨论事项有初步意见。院办公室应提前一天将讨论事项有关材料分发给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整理会议记录等,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或由办公室抄告本院有关部门,由分管院长组织、监督实施,有关部门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情况和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公开。

7.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党政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党委书记提议,可临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简称“党办”)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委书记碰头会主要对拟提请党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审议。党委书记碰头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在党委会前一周召开。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及建议方案。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助理、校办公室(简称“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视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议后决定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主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为会议的正式成员,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党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主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专题研讨等。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成员由学校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成,必要时扩大至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进行,每年组织学习活动不少于六次,其中专题学习不少于四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组织活动。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非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上述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要求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党风廉政、监察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应邀请学校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办、校办负责相关党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督办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第三章

会议议题和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办一般在党委书记碰头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党委会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并报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审核确定提交需党委书记碰头会讨论的议题;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书记碰头会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办一般在校长办公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征集议题以及相应的会议材料,报校长审定。

第十四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由党办按照年度学习计划,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办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会前10个工作日就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任务、议程等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常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方案审定后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上述会议在提交议题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会议材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上形成决议,会议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需审议事项以及建议方案等内容。通报议题只需将有关事项通报会议成员周知,会议材料一般只提供通报的主要内容,不应含有议决内容。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八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均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有半数(含)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应按预定议程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尤其不能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除按规定传达及授权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有关议事细节及讨论情况,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议题中如有涉及与会人员自身利益,或涉及其直系亲属关系等情况,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必要时辅以录音、录像。会议记录须完整、详实、规范,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办、校办负责依据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的初稿。会议纪要的定稿,一般须征求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并会签后,报送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四条

党办负责整理形成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总结报告,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党委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归档材料一般为内部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要求作为永久档案保管。归档材料的范围,包括会议议程表、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以及会议产生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归档材料的查阅,应由相关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或校办、党办主任审批,并按档案查阅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办、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8.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篇八

规则

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推进发展和改革各项工作,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

二、议事范围

(一)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的传达贯彻事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重大决定事项精神;

2.传达国省发改系统重要文件、会议及重大决定精神;

3.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发改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大规划事项

1.讨论涉及重大发展规划,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中涉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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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调整意见,审定计划中重要经济指标的确定等事项;

3.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全市季度、半、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讨论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

2.讨论可能涉及安全、稳定风险和不稳定因素的重大项目立项; 3.讨论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核准;

4.讨论节能审查、能源项目核准及其他特许经营许可等其他重要行政许可事项;

5.凡能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网上并联审批的项目不再提交讨论。

(四)重大政府性资源配置事项

1.讨论对国、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市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重要事项;

2.讨论重大价格调控措施及价审会、案审会、成本监审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收费管理、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中的重大问题。

(五)重大经济管理事项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要决定、领导批示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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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上报拟提请市人大、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我委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讨论由我委牵头实施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有关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 5.讨论审议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计划。

(六)重大内部管理事项

1.研究讨论按照《委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的大额资金支出事项; 2.研究讨论本委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及经费安排; 3.研究讨论决定委机关和所属科室(中心)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

4.研究讨论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大额资产转让、处置等事项; 5.定期总结通报前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阶段重要工作。

(七)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八)以上事项中属于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符合在线审批相关规定的除外。

三、议题确定

1.会议主持。会议由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外出,可由委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办公室负责组织。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出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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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议题。议题由科室(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确定。

3.出列席人员。出席人员由委主任、副主任及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材料。议题确定后,由委办公室通知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做好会议材料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会前1天送委办公室。

2.议题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议题内容涉及2个及以上科室时,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要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在会上要如实汇报;议题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应在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比较的方案,提供会议讨论选择。

(二)会中决策

1.严格议题。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开门见山,简明扼要;各出列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集中决策。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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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记录。会议由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等作如实记录。

(三)会后落实

1.文件、纪要编发。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和文件。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和文件为准。会议纪要由委办公室起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科室或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委托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2.建立台账。会议做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由委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中心)负责落实。委办公室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每一事项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完成时限。

3.跟踪督办。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督办、确保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关于主任办公会议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9.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报告 篇九

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今年,我积极参加了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赴井冈山学习考察,学习了外地人大经验,平时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重点,主动研究人大工作,先后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知识面有了较大的拓展,使研究人大工作更加符合实际。在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上,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了人大代表培训班和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注重与主任和班子其他成员一起研究成功的工作经验,用科学发展观统筹人大工作,抓住重点,突出工作创新,实现了人大工作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与全区工作大局的紧密结合,推进我区经济建设。

二、认真组织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我按照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重点,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工作基础来抓,认真安排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一是组织活跃代表小组活动,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代表制度。二是把提高代表素质放在工作首位,组织代表分乡镇开展代表培训,并请上级人大领导为人大代表进行了法律知识讲座,使我区各区级人大代表都接受了培训。三是精心组织筹备好人代会,为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定发展大计提供良好条件。四是对于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认真组织好转办督办工作,对于重要建议批评意见,确定了督办责任人,落实了重点督办责任,及时反馈,提高了代表满意率。五是认真组织了代表对城市建设情况视察活动,认真研究落实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重视发挥代表的作用。

三、加强干部监督,指导对乡镇人大工作

按照常委会任免办法,对拟任人员加强了日常监督。在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方面,组织制定了XX年乡镇人大工作指导意见,组织了对乡镇人大主席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活动,坚持实行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例会制度,召开了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开展检查、视察、调查,加强了常委会与乡镇人大的密切联系,有效地推动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

四、抓好人大机关建设,实现机关有序运转

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入手,突出了机关“为代表服务,为常委会服务”的服务意识。在主任和各方面支持帮助下,组织了对原有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机关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机关,机关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呈现出奋发向上、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圆满完成,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

五、服务全区中心工作,保持廉洁自律

10.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篇十

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办公会共和国教育法》和《XX学校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征询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相关决策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行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为行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决定。

第四条 行政办公会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有2/3以上校领导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行政办公会可根据有关重要议事内容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议题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可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即退出会场。

第六条 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纪要的整理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学校办公室向校内公布。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XX学校章程》赋予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行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为:

(一)研究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提出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五)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其它协议。

(八)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九)根据党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审议或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一)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必须由行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三)研究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题的确定和准备

第八条行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各部门提交行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须写出书面议案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议案后转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列入议题草案,报校长审定。会议不研究意向不明、准备不充分、临时动议的议题和申报前未向校长汇报的议题。行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分管校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拟定并形成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应提前两天或至少提前一天发至与会人员。对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办公会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实行校长末位表态。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决议,决议须明确目标和要求,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第十三条对需表决的事项,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如有意见分歧,且支持和反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对会议作出的集体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本人不主动回避的,主持人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行政办公会决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后及时处理,事后向行政办公会报告。

第十六条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授权以纪要等文件形式或口头传达,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出席或列席行政办公会的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七条行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各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予以贯彻落实,及时将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学校办公室。

第十八条行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将决议的办理情况反馈给校长或行政办公会议。第十九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行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行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签发。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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