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024-11-02

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选8篇)

1.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篇一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XX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切实加快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程。今年以来,我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在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精简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 60号)和《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酒政办发〔2019〕108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8月我市成立了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各部门承担的改革任务,对照任务清单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之间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优化审批流程,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2019年7月制定印发了《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制定了承诺制、并联审批、代办服务、高效审批、区域化评估、模拟审批、容缺受理、容缺+并联审批等八个配套制度,以及四个审批阶段的事项清单、资料清单、申请表单等,通过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二是全面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将一般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压缩办理时限至12个工作日,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办理时限至18个工作日,实现了项目建设审批提质增速;

三是我市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原则,在XX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区(C区),并设置一个综合窗口,一个内部协调会议室,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综合窗口接件,推送各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做到应传尽传,实现了网上受理、在线审批,切实提升了办事服务水平。

3.形成上下合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设。积极参与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设。完成了X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法律法规依据、所需材料清单,事项办理流程等录入工作,并在系统中配置了一般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一般社会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一般交通项目、一般水利项目的等XX个项目审批流程图。先后组织XX、XX局、XX局、XX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赴XX、XX学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运行管理,并于XX月XX日、XX月XX日邀请平台开发工程师到XX对我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切实加快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程。

二、取得的成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自2019年我市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优化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在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上下功夫,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流程更优。我市将工程审批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市政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项目、一般社会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一般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项目、一般水利项目、一般交通项目等XX类建设项目,明确了各类项目四个阶段的牵头单位,制定了各类项目最优流程图及四个审批阶段的事项清单、资料清单、申请表单等,通过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优化办事流程,由以往的部门逐一审批的“串联”模式变为多方同时受理的“并联”模式,实现了“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二)事项更少。全面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个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了合并,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取消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等审批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瘦身”。全面推行项目审批“容缺受理”机制打破了原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再受理”的传统,补正材料与受理审核两步骤同时进行,为市场主体开辟了一条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极大加快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三)环节更简。自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我市按照“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的“五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接件,推送各部门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环节。同时为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等问题,推行多测合一、区域评估、多图联审、联合验收、中介服务等把相互分割的单一测量、评价整合并联起来,减少评估,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使审批环节更加简化,服务水平更加提升,让群众体验到了“最多跑一次”及“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便捷,解决了企业反复、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

(四)时限更短。严格控制审批时限,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原则,在XX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区,并设置综窗,协调各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全面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通过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信息共享及“多测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方式,将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审批时间由原来的近300个工作日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了项目建设审批提质增速。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现阶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已逐步转向标准化建设,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方位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亟需规范工程审批系统使用,持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规范化、审批流程标准化,切实提升申请人满意度和获得感。请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国务院、甘肃省及我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查找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加强部门间的协调管理力度,加强改革宣传培训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进一步规范工程审批系统应用,切实优化当地营商环境,在达成国家及省级对工改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把工改工作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一是加强部门间协调管理,理清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快工作进程,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理顺审批后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协调联动机制,畅通部门协调联动运行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有效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二是加快我市“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和审批管理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是坚持靠前服务,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按照“线上审批、不见面办理”的审批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对接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改革制度落实到位。

XXXX局

XX年XX月XX日

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负责牵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高位推动,部门联动。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制定了《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淮府〔2019〕30号),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精简事项,再造流程。按照改革要求,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以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入点,能减则减、能并则并、能转则转,不留死角,本次改革共精简事项8项,合并事项7项,转变管理方式4项。8月12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核发了全省第一张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只要网上资料填报完整,即可生成带有防伪二维码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实现了不见面审批。

(三)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减少前置、取消限制,推进审批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完善“五个一”审批管理体系。提升“一个系统”,整合建设覆盖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成、试运行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提升“一个系统”,整合建设覆盖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该系统试运行期间,部分审批数据已经实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国家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强化“一个窗口”,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设立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优化审批服务,规范统一受理、统一发件、统一回复。构建“一张蓝图”,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完成了“一张蓝图”图形数据展示推送功能。细化“一张表单”,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制定统一的流程图和材料清单,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共享申报材料。完善“一套机制”,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已制定出台了《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工作规范》《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淮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二、存在问题

(一)部门配合协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的工作。我市共有20余个部门参与其中,如有一个部门的空间信息、审批数据系统没有实现互联互通,都将影响这项工作的推进,难以实现国家、省、市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快。在“四个一”审批管理体系中,“一套机制”是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梳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改革需要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为改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审批系统使用推进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已经基本建成,从8月20日开始试运行以来,只有在施工许可阶段有项目申报办理,而其他阶段尚无批件,各部门要将本部门系统主动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对接并上线使用,引导建设单位从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同时,有关单位要加强综合服务窗口人员配置、管理,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完成各部门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培训,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营商成本低、政府服务优、创新创业活力强”的服务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2.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篇二

长期以来, 交通主管部门政策主要通过各种文件来实现, 企业对各种文件难以吃深吃透, 不能抓住重点, 对于主管部门积极引导的政策, 企业往往不积极或不能及时跟上。

实行招投标以后, 广东省交通厅将各种需要引导和推广的政策通过评分标准及各种加扣分项目来体现, 对企业的引导作用更加明显, 也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

比如, 通过将投标人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设置为标前分主要考查内容, 引导运输企业加大在这三个方面的投入和管理;通过设置GPS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分项目, 引导一批先进技术快速普及;通过设置原有线路标志牌置换加分, 加快企业剩余运力消化。

长期以来, 客运市场监管主要是一种静态、事后管理方式, 交通主管部门的精力较多地放在市场准入上, 市场监管方面主要是放在企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规费的检查和执法上, 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管方面, 由于现有法规不健全, 处罚依据不足, 以及动态监管难度大等原因, 做得并不是很好。

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开展, 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取资源, 往往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做出各种承诺, 而这些承诺将写入政府与企业的合同之中, 为政府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同时, 可以将政府对市场的监督从静态的、事后管理转向动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 从具体的事务管理转向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以往政府行业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位, 许多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企业, 由于退出机制缺乏, 往往“死也死不掉, 活也活不好”。

实行招投标后的理想状态下, 困难企业不可能再通过政策扶持获取资源, 经营不善的企业将很快被市场自然淘汰。而中标单位如果违反自己向政府和社会做出的承诺, 或经营行为不能达到政府要求时, 也将会被政府取消经营资格;这样, 所有的后果由企业完全承担, 使企业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 将从根本上改变老企业 (特别是国营老企业) “坐、等、靠、要”的思想, 使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周密组织充分调研

广东省交通厅每年年初就开始为当年计划进行的招投标工作做准备, 成立专门机构, 每次招投标开标、定标大会主管副厅长均亲自到场。

招投标能否顺利开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招标项目和标的的设置必须合理。广东省在第二次市际线路招投标过程中, 就曾出现部分招标项目因投标人不足3个而被取消的现象。

所以, 在市场总体运力饱和的情况下, 需要进一步完善招标项目受理、征求意见、公示、评估和确定等各个环节的流程, 确保招标项目是市场急需的。

招投标各项准备和技术保障工作是另一关键环节。广东省交通厅会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 提前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确定招投标的流程和时间要求, 落实招投标所需的各种文书和表格, 提供招标项目有关的统计数据, 引导企业正确编制标书。此外, 还根据每次招投标的实际情况, 提前做好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的调整工作, 减轻工作人员负担, 为招投标工作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

招投标组织工作也相当重要。广东省交通厅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 还在厅人手不足的情况下, 将主要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委托省厅交通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在招投标过程中, 还专门设立会务、业务、技术等专责工作小组, 力求做到招投标各个环节不出现问题。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要准确掌握客运企业经营统计数据。鉴于目前的管理体制, 交通主管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数据, 广东省第二次市际招投标过程中就出现了部分企业造假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在2004年全省运政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基础上, 实现了与省公安厅信息数据联网交换, 初步掌握了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方面的数据。

同时, 广东省交通厅在每年年初专门下文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运输企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汇总后在交通厅公众网上公示, 并与广东省交通厅的数据进行比对, 提高了企业造假的难度。

二是严格招投标程序和制度, 确保程序合法, 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开展。为此, 广东省交通厅在招投标办法和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招投标程序, 对弄虚造假的企业坚决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在第二次市际客运班线招投标过程中, 广东出现了7家企业虚报安全数据, 2家企业虚报百万车公里数据事件, 广东省交通厅严格按照规定, 取消了9家企业的投标资格, 刹住了投标企业造假之风。广东省也曾出现中标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经营的现象, 广东省交通厅均严格按照规定取消了其中标资格, 保证了替补中标人的利益。

三是做好保密工作。为确保公正评标, 广东省交通厅采用“评委两次抽取”法, 即第一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总的评委名单, 到开标前再从到场评委中抽出具体参评的评委, 并且所有到现场的评委要与外界隔离;为保证投标人信息不泄露, 广东省交通厅从报名开始, 就对投标人进行严格保密, 除报名工作人员外, 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均不知道具体的投标人名单和数量;为保证投标人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广东省交通厅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书进行保密, 招投标结束后一律退还投标人, 不来领取的一律销毁。

四是做好监督工作。广东省交通厅将招投标全过程置于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 包括标前分确定、评委抽取, 还是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同时, 在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 还邀请公证部门参与, 出示公证书。

五是做好信息公开。广东省交通厅每次招投标工作都力求公开, 无论是企业统计数据、招标公告、标前分评定数据、评标结果和相关招投标信息均在各新闻媒体和交通厅公众网上公示。同时, 还专门设置邮箱, 接受投标人咨询和投诉, 将整个招投标工作置于广大投标人的监督之下。对投标人提出的申诉, 广东省交通厅都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投标办法的规定, 由招标人代表、监察人代表、公正人代表和招标咨询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研究, 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不断微调招投标方案

广东省交通厅针对前几次招投标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结合不同时期政策引导方向, 在每次招投标前对评分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比如, 针对安全事故中责任事故伤人率、经济损失率等数据难以掌握的实际情况, 将投标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调整为只考核责任事故死亡率和重、特大事故情况, 并将企业上报数据与省公安厅提供数据核实后确定;针对百万车公里数据难以核实问题, 将该指标调整为企业营运车数;针对全省运政信息系统实现全省联网的实际, 企业违章数据由企业提供改为由交通主管部门汇总确定;针对投标承诺雷同, 量化指标少的问题, 在评分标准中规定了基本承诺, 要求企业在基本承诺基础上作出新的量化承诺才能得分;针对投标书越来越长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了页数要求。

在首次市际客运班线招投标中, 曾按照一条线路一个项目和对开的传统方式设置标的, 整个招标时间和成本相对较多, 两个中标人还会出现因承诺不同, 投入车型不同、服务不同等问题。为此, 广东省交通厅及时调整, 取消线路对开, 一条线路只设一个中标人, 同时将同一起点地的部分线路捆绑成一个标的, 有效减少了招投标的时间和工作量, 招投标成本也大幅下降。

从第二次市际招投标开始, 广东交通厅对招标线路不再设定具体运力数、途经线路和经营方式, 转而由企业根据市场调查情况, 在投标书中自主提出, 提高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为鼓励客运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 逐步实现网络化经营, 广东省从一开始就允许二级以上企业可以进行异地投标。同时, 广东省还鼓励企业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对与起讫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进行加分, 促进企业强强联合。

针对部分招标项目投标人较多, 评委难以对所有投标书认真阅读, 标前分落后较多的投标人制作投标书会造成浪费等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对投标流程进行了适当调整, 由投标人先提交商务文件, 待标前分确定后, 再通知标前分前6名的投标人制作标书, 参加最后的投标, 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针对招投标过程中标前分是投标人投诉重点, 容易造成招投标工作因查处投诉而延迟的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将标前分数据汇总和公示放在每年年初进行, 解决了难题, 缩短了招投标工作的时间;在粤赣两省联合招标工作中, 还对招标人工作进行了改进, 招标人代表不进评标现场, 也没有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不再对评标结果进行现场审核, 而是采取事后核实确认方式, 从而防止了招标人可能存在的评标操纵。

加强中标线路监督

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以往最大的问题是中标人的投标承诺兑现难、检查难, 广东省交通厅为此特从抓好经营合同落实出发, 做好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中标线路投入前考核。广东省交通厅从开展招投标工作以来, 一直十分重视中标线路投入经营前考核工作, 在中标人提出投入营运申请后, 由广东省交通厅组织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道路运输协会和起讫地交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人员一起对拟投入经营线路的各项经营准备情况、合同承诺的车辆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落实承诺要求的中标人, 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整改不合格的, 坚决取消中标资格, 交由替补中标人经营。

二是开展中标线路经营过程中考核。广东省交通厅在总结历年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 于2006年出台了《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中标线路履约情况考核办法》, 采用不定期现场抽查, 不事先通知被考察企业, 以普通旅客身份实地跟车考核的方式, 对历年来的中标线路开展经营过程中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 对违约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对履约情况好的企业予以表彰, 同时将考核和处理结果通过省交通厅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并通报全省, 从根本上扭转了企业投标书乱承诺的风气。

存在效率与成本问题

在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同时, 广东也存在效率偏低、招标成本过高和后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广东省交通厅将在运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全省联网的基础上, 加大数据挖掘利用的开发力度, 改革数据统计口径, 力求准确获得行业统计数据。同时, 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项目, 优化招投标方案, 逐步将旅游客运纳入招投标范围。

广东省交通厅还尝试提高招投标信息化程度, 开发相应的招投标操作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 将从制度建设出发,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使招投标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维护广大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二次市际客运班线招投标过程中, 广东出现了7家企业虚报安全数据, 2家企业虚报百万车公里数据事件, 广东省交通厅严格按照规定, 取消了9家企业的投标资格, 刹住了投标企业造假之风。

3.西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篇三

尽管在实际运行的结构设计、流程再造和工具使用方面,不同国家选择了不同的改革重点和政策方向,但基本上还是顺应了整体政府建设潮流,搭建了各种跨部门协同的制度框架和运行环境。在内容和要求上也都是通过放松管制、减少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督等方式,系统提升政府依法处理综合化和复杂化问题的行政监管能力,力求最大限度给市场松绑,以增强企业的持续创新力和竞争力。

行政审批现代化改革的背景

第一,随着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全球经济贸易自由化特别是经济信息化的加强、激烈的国别竞争、跨国公司的发展以及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现了突飞猛进的重大发展。要想在全球化进程中始终保持竞争力和生产力,政府需要与时俱进,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最大可能地为市场松绑,给企业减负。

第二,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虽然通过市场化和流程再造摒弃了官僚僵化的等级式组织结构,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但小而分散的部门结构造成决策与执行分离以及部门间制约不足,使分权化改革陷入了碎片化的公共服务和治理困境。要想减少重复浪费并发挥行政审批的整体效力,政府需要积极搭建多元共享的服务平台,不断创新决策和服务的思路和方法,实现更大范围的跨界资源整合。

第三,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和普及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增强了跨组织合作的必然趋势。要想有效回应市场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样性服务需求,政府不仅需要消除组织之间的界限,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和选择,同时也要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提供更加便利、迅捷,也更容易获得的服务。

第四,随着网络化治理、协作性公共管理、公私伙伴关系等多元治理模式的不断出现,行政审批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不仅导致了协调任务的增加,也使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责任模糊不清。要想在减少审批和简化程序中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绩效,政府需要在追求管理灵活性的同时,依法增强责任控制性。

行政审批现代化改革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减”。一是减少监管数量,增加市场活力。英国政府为了消除经济增长障碍,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持续竞争力,自2014年1月发起行政文化运动——“挑战文牍”。通过审查、废除、完善已经过时、负担沉重或过于复杂的监管规定,大幅度减少政府部门涉及监管的法律和法规数量。以英国环境、食品和农业部为例,改革以来,该部已经依法取消了28%、优化了35%的监管规定,简化了37%的审批流程,不仅减轻了政府监管和审批压力,还为企业每年可以节省3亿英镑的合规成本。

二是减少组织机构,提高审批效率。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了实现“一个项目,一次评审,且必须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2012年3月开始的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中,将以往40多个政府审批部门和组织缩减至一个由环保署牵头管理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小组只有3个机构,分别是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加拿大环保署),负责设计执行联邦政府的环评审批;制定联邦环评目录;合并关键环评许可程序,建立统一的环评审批时间表;设定合规标准和高额强制处罚标准;合作开发原住民磋商统一流程。

三是简化审批流程,强化集中审批。澳大利亚水域近海石油项目审批流程改造中,不仅将原有的监管制度合而为一,还成功探索了集中审批运行机制。例如:设定唯一的监管机构(国家近海石油安全和环境管理局,NOPSEMA)制定跨行政辖区环境审批统一流程,确定跨行政项目评估的内容要求,建立环境审批公开透明的绩效标准以及一体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管理程序,依法将州与地区的水域环境管理权力让渡给NOPSEMA,真正实现“一项议题、一个平台、一个机构、一次审批”的一站式审批服务。

第二个特点是“添”。一是根据决策和监督需要添加组织结构。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COAG)为了在国家层面实现行政审批现代化的宏观决策协同,专门搭建了国家监管制度最高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商业咨询论坛。该论坛是国家顶级政商伙伴关系,除联邦总理担任主席外,成员还包括6个州的总理和两个地区的首席部长、地方政府联合会和商业理事会的主席以及工商协会、行业协会和小商业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同时,还成立了跨部门的监管和竞争改革小组,负责设计行政审批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改革议程和执行协议,监督改革的进展情况并向商业咨询论坛和政府理事会大会报告。

二是根据全面发展需要添加运行机制。美国的出口控制政策就是按照整体政府建设思路,利用总统行政命令的手段,持续、系统、全面推进直至达到最佳效果的中观政策协调案例。2009年8月,总统命令全面评审出口控制业务。2010年4月,命令梳理包括商务部、国务院、能源部、农业部等7个出口办照机构的审批权限,创建出口控制统一清单。6月命令更新出口控制业务ICT平台(USXports),实现信息共享的无缝对接。8月命令将分属于商务部、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执照审批业务并入集中控制机构(SCA),通过统一的执证申请表和及时更新的执照清单提供集中审批服务。11月命令在联邦国土安全部内成立跨部门出口协调执行中心(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商务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国家情报局长办公室以及其他由总统随时任命的政府部委、执行局或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安全部国务秘书任命的部内高级官员全职担任,两个副主任也是全职岗位,分别由商务部国务秘书和总检察长任命的商务部和司法部的高级官员担任)和情报联络处,逐渐建立政府大范围统计跟蹤刑事和行政执法活动能力,为服务联邦出口决策,在商务部网站开辟跨部门综合数据库,分类保留信息情报,负责协调各审批流程。2014年2月又命令于2016年12月完成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建设,通过边境跨部门执行理事会(BIEC)建立各种政府一企业一社会(PPP)伙伴关系,共同完善整体商业的业务流程,不断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根据政策执行需要添加行政职务。美国为了最大限度推动人员、物资、能源和信息流动,大幅度减少政府审批决策过程的总和时间,提高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成效,于2012年3月启动联邦政府基建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成立了由国防部、内政部、交通部、国土安全部、环境保护署等10多个机构的副国务秘书或同级官员组成的联邦改进基建审批程序指导委员会,还专门设置了一名联邦首席绩效官(CPO)担任指导委员会主席、负责发布具体的行动指南,开发和评估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总统提交绩效报告并公之于众。该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灵活,有利于政策执行层面的协调互动。

第三个特点是“放”。一是政府体制内部纵向授权。比较典型的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在环评领域实施的等效授权制度。按照《加拿大联邦一省政府环境监管等效条例》,只要省政府的环评流程满足《环境评估法》的客观要求,联邦政府就可以授权其代为审批。这种制度可以利用法律条例规定央地之间的纵向跨政府协同结构,通过适度授权有效整合二级政府监管体制,既能减轻中央政府审批压力,也能提高地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国家环境审批的整体效能。

二是政府行政之间横向让权。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水域环评项目中,联邦政府不仅负责成立统一的环评机构,搭建跨行政环评平台,设定统一的环评流程和标准,同时还负责协调各州和地区政府,依法将各自境内的水域环评权力让渡给指定的唯一的环评机构,从而真正实现全国水域环评项目的集中审批服务。

三是政府对外向市场和社会适度放权。澳大利亚政府提出,自我监管是由企业开发、资助并由企业专门执行的监管机制,既可以包括没有政府参与的行业计划,也可以包括政府参与制定早期规定的行业计划;还可以是一种行业或一组商业与另一种行业或一组商业就某个义务达成的协议计划。而准监管是政府用来要求商业服从但又不能形成明确政府规定的大量规则、工具和标准,总体上可以分为行业监管和政府啟动型监管,主要目的是解决特定行业领域的问题,并不面向整个商业社会。自我监管和准监管机制,是政府向社会和企业放权的一种尝试,可以减轻政府监管负担,鼓励企业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通过治理创新改善政府与社会关系。

第四个特点是“管”。一是建立跨界网络,明确监管责任。英国在转变政府官僚作风的整体政府文化变革中,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没有专门成立新的监管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借用两个内阁委员会(监管政策委员会和减少监管二级委员会)跨部门协调制定了整体政府审批改革的目标和行动原则,由内阁部长们按照改革的总体方针和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责所涉及的改革“议题”以及与商界和公众磋商的结果,宣布相应的战略计划和执行手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自有监管规定和审批政策开展全面、综合的自我审查和完善。同时,在监管政策执行中,政府部门多会采取跨界结网的“整体业务链”模式,与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共同承担监管和审批责任。例如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就跨界搭建起一个监管者网络,成员不仅包括其他部委(能源气候变化部以及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还包括环保署、食品标准机构、林业委员会、水服务监管局、海洋管理组织等16家地方和社会监管机构。

二是制定审批原则,改进监管质量。英国“挑战文牍”运动中,制定了“一进一出”进而“一进二出”的严格的审批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大部委在审查、削减、完善旧规定或引进新的监管要求时,必须衡量新的举措能否为商业节省至少高出成本(一倍或)二倍的资金价值,否则就得不到中央批准。正是中央政府这一道铁律,保证了看似松散自由的变革进程平稳顺利。文化变革不仅转变了行政审批的官僚作风,大幅度削减了行政审批数量,更重要的是,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监管的质量。

三是建立审计机制,提升监管效力。澳大利亚建立了一种持续改进型评估机制。这种审计问责机制不会专门针对监管者的行政绩效,而是衡量减少政府监管和简化审批流程后为企业减负的改革效果,通过审计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帮助监管者进一步提高完善。政府生产力委员会2014年3月颁布了《监管者审计框架》,虽然没有提供测量合规成本的指南,但是原则上要求监管者在保证不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同时,能够以向商业征收最少合规成本的方式管理行政审批。尽管该政策刚刚出台,尚未有正式的审计结果,但却探索性地提出了成功审计所包含的关键要素(确立一致同意并适用于所有监管者的良好绩效系列指标;根据选择好的指标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对外公开审计结果)、实践原则(明确有效的沟通;风险分析要求和重点行动;在决策制定、规则应用和客户参与问题上保持一致;行动问责和透明机制;承诺持续改进)、工作领域(提供建议和指南;实施执照审批流程;观测监控和服从活动;采纳的违规行动)以及审计方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监管者自评;专业审计机构评估;专业机构专家辅助的外部审计)。一般要求机构至少每5年接受一次审计,既可以利用正规监督和公共审查的方式有效保证审计计划和报告质量,也可以通过总理点名、部长建议、标杆学习、红绿灯警示等工具促进审计机制的广泛应用。

综上,发达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现代化改革经历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运行机制,都产生了非常有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比方说,英国注重政府监管环境和自检自查系统建设的文化运动;澳大利亚注重政商高层互动、平等协商和共建共享的伙伴关系模式以及自监管和准监管机制建设;加拿大和美国也分别尝试了等效授权以及首席绩效官等制度。而在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整合行政审批资源、简化审批流程和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上,各国实践也发展出了许多灵活有效的执行工具。除了案例中介绍的跨界结网、一站式服务、统一在线平台、行政审批清单、免审行动清单、依法授权和放权外,还有环境审批影响力评估(EIA)和政府采购瘦身流程(LEAN)等个性化、精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工具,值得今后根据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启示与借鉴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为此做出过相当大的努力。随着全面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然而,碎片化的监管机制不仅产生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和协调乏力,矛盾、重复的监管政策也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改革的速度和效果。由于受部门权力化和利益化的影响和约束,加上政府职能定位不清、部门间分工关系模糊、责任划分笼统,随着审批事项削减幅度和力度的不断加大,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面对在简政放权政策落实中出现的不想放、不愿放、不好放、不敢放的困境,笔者结合发达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大力推动文化变革,切实转变政府官僚作风。既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在减少政府管制、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那么改革的成功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政府松绑的速度和力度。为此,建议中央政府面向所有审批部门开展转变官僚作风的文化运动,全面梳理和评审政府依法监管审批事项,按照以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益为本的管理与服务原则,大幅度撤销、合并或削减陈旧过时的监管事项,完善或简化复杂多变的审批程序,尽一切可能为市场松绑、为企业省钱。

第二,运用整体政府思路,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推进。既然部门分割和碎片化服务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求,也难以提供整合的无缝隙服务,建议政府借用整体思维,分层建立立体交叉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宏观决策协同层着眼国家发展战略进行顶层设计,强调中央政府依法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控制,有机集合宏观设计、战略决策、整体运行和全面监督过程,注重提升整体政府的决策和监管能力;中观政策协调层负责制定各方协调一致的政策方针以及翔实的执行规划和实施阶段,完善中央政府在战略制定、标准确立和争端处理等方面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的执行和协调能力;微观政策执行或服务供应层应该强调改革具体监管手段,创新审批服务工具,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在“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中提高审批服务的市场效能。

第三,搭建跨界协同网络,提升行政审批整体效力。行政审批改革涉及政府管理的多个领域,不仅需要在现代化进程中分类分批协同推进,还需要整合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外部力量,共同營造和谐、友好、高效、经济的营商环境。建议在整体政府改革中搭建跨界协同网络,既可通过政府间伙伴关系的方式等效授权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审批任务,也可通过自我监管和准监管机制的不断发展,大力发挥社会和企业作用,以减轻中央政府监管审批压力,实现数量减少、质量提高的整体效力。实践中可以利用跨部门协同的方式形成监管政策,由不同的纵向序列实施具体审批服务;也可以由不同纵向序列形成政策,利用跨部门协同的方式提供审批服务:还可以联合形成监管政策,共同承担审批服务。

第四,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监管质量。行政审批改革是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平台,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试验田。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建议在中央层面跨部门设立监管政策审核机构,以监管工作绩效为前提,严把审批事项核准关口,强调质量控制。二是建议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高层政商伙伴关系,共同建立市场监管绩效平台,力求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用协议监督市场行为。三是建议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商界自律组织,积极培育社会服务力量,鼓励政府稳步向市场和社会放权,不仅要发挥好市场和社会的自我监督与管理作用,还要完善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相应机制,有效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一放就懒”“一放就乱”“一放就傻”的实际问题。

4.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篇四

2020年以来,根据《兴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我办在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工改”)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改办的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工改工作,完成了阶段性改革任务。为有效推进后续工作,现将我市工改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简审批环节。通过“减、并、转、调”等措施,精简审批环节。“减”-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并”—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转”—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调”—调部分事项的整审批时序。

(二)规范审批事项。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三)推行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推行规划、土地、园林、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综合技术规程,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测绘内容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程。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由建设单位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四)推行区域评估。在工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市政配套设施、绿化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各项评估评审,推行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区域综合评估评审,实行区域评估,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化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

二、改革推进情况

(一)文件出台方面。2020年印发文件1件(《兴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草拟文件1件(《兴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待州级文件出台后修改完善印发)。

(二)工作调度方面。成立兴仁市工改工作群;

定期调度督查工改工作情况,前后印发文件2件(《关于对州督查组督查兴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仁工改办通(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事宜的通知(仁工改办通〔2020〕2号)》),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清单,核实各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审批人员,进一步提升工改系统办件质量和数量。截至目前,兴仁市工改系统办件已结案数为42件,其中市监局办结7件。

(三)窗口配置情况。

兴仁市政务大厅已严格按照“一窗受理”要求,采用“1+2+n”模式设置了审批服务窗口,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燃气、广电等市政服务企业都已安排专职经办人员入驻政务中心集中开展工作。在窗口放置了各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目前正在积极统筹推进“全省通办、一次办成”工作。

(四)审批环节精简情况。市工改小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省、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有序开展精简审批业务工作。一是统一了审批流程,按照项目不同分类分别制定了我市四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二是统一了信息数据,基本建立以政务网为主,各部门专业网接入的网络体系,网上共享数据信息,避免重复提交资料。三是统一了审批管理体系,按照州工改办下发的办理流程图和时限要求,基本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前台受理,后台审核,一套申报材料表单,一次性告知,在适当的环节该取消的取消、合并的合并、该并行的并行、该联合的联合开展审批。如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环节,环评、节能评价等不再作为前置;

由自然资源局审批的环节合并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预审、工程规划许可与土使使用证、审批阶段和规划验收阶段测绘等;

由供水部门审批的临时用水和正式用水许可;

由住建局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由换发正本改成一次性核发正副本,已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及招标问价备案,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消防、人防工程)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等。四是统一了监管方式,对于调整到事后落实和告知承诺事项,各部门按行业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实施主体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取得成绩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州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我市工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一是按照上级改革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了《兴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根据“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基本具备了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等业务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条件。三是根据上级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印发了3个配套文件。并按照黔西南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74项)及流程图示范文本开展工作。四是工改系统办件量有所突破,截止目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件59件,结案42件,在办1件,不予受理8件,退件8件。五是办件时限大幅缩短,已实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结用时9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结用时2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结用时3个工作日内,施工前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办结用时1个工作日内,规划许可证核发在办结用时5个工作日内。

四、存在问题

(一)改革成员单位重视不够。工改各成员单位认识有偏差,存在“谁家牵头谁家事”的情况,文件精神贯彻不力,部分成员单位未按照《兴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兴仁市2020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中的工作任务积极贯彻落实,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二)并联审批工作推进不理想。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以来,我市一次性申报2个以上事项的并联审批事项仍为0件,项目咨询申报过程中各阶段牵头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引导不够,对各业务部门调度不力,各业务部门参与度不高,除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监局,其他部门涉及的必须办理事项仍未纳入线上办理,造成并联审批工作推进不理想。

(三)审批管理系统应用有待加强。审批管理系统于2019年8月上线运行,已基本具备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一网通办”功能,但办理事项较少。截止到6月20日,我市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办结件42件,其中自然资源部门20件、住建部门15件、市场监管部门7件。其他部门(单位)目前线上办件仍为0办件。

(四)部分审批部门未严格按照工改审批时限办结,调度困难,综合服务窗口功能发挥不理想

我市已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但与国家、省、州对改革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目前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和审批的事项主要是自然资源和住建的业务,除市场监局办理了7各件外,其他部门完全没有参与。存在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好,业务审批责任部门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统筹不到位,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未全部入驻政务大厅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等问题。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统筹调度。充分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兴仁市2020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文件要求及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责任分解,加强改革事项的统筹调度分析,动态调度工作进展。

(二)推进并联审批。积极组织市级改革各成员单位按照要严格按照《兴仁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在所牵头的阶段,牵头梳理对应阶段涉及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申报流程;

提前为建设单位梳理项目所涉及的审批事项,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事项联合申报工作,并调度好涉及审批部门的做好审批工作。牵头部门对建设单位做好并联申报、审批指导、推广、宣传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进行多事项联合申报,推进各事项审批部门并联审批,缩短建设单位办事时间。

5.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篇五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6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 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 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驻场人员,应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驻场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驻场人员应遵守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4、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2、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提供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若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分送驻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驻场人员代表本部门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主办部门分送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材料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本部门所需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并联办理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

一、2005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2005年7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主城区以内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工程:

(一)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18层以上(含18层)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单跨跨度18米以上(含18米)的厂房或20米以上(含20米)的建构筑物工程;

(三)含有前款单体和建构筑物规模标准的住宅小区项目,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桥梁、地铁、轻轨、隧道、跨区市政道路、日供水或处理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给水排水、日处理能力在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以及其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准);

(五)大专院校建设项目;

(六)特殊公共建筑工程,其他工程技术复杂、施工难度高的建设项目。

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六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1.《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7.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篇七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困境,出路

行政审批是世界各国政府广泛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与服务的重要手段, 这种手段可以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推进社会的长效发展, 而且这种审批制度必将长期存在, 不可能彻底消失。在我国, 行政审批涉及各行各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对外开放的程度日益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暴露出一定的弊端, 如审批范围广、事项多、环节多、时限长等, 影响了竞争活力, 也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这就要求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 但是改革的过程将会面临诸多困境与阻力, 这个过程也将会是“自我革命”的一个艰难过程。

一、行政审批的概念阐述

“审批”一词可以解释为审查批准, 审批的主体可以是上级, 可以是国家各级政府, 也可以是各专业部委等, 审批的对象则是下级呈报给上级的相关计划报告, 计划报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它一般包含批准 (许可) 、否定和备案三种行为和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四种形式。”行政审批也就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统称, 在日常行政事务中可表现为盖公章。

行政审批制度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 包括审批的设定权限、范围和实施机关、程序等,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 同时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 行政审批制度则是合理配置资源、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市场机制最为有效的管理工具, 也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

众所周知,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源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始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 改革难度较大, 政府既是改革的倡导者又是被改革的对象。改革就意味着权力结构的调整, 这就给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一) 政府行政审批人员存在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

“劳心者治人, 劳力者治于人”, 我国自古至今都存在着人治的传统理念, 而且这个理念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行政审批体现的是一种很直接的实际权力, 部分行政审批人员把行政审批权当做是一种特殊的权力, 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对资源进行配置, 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的公平性。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就要去除行政审批人员这种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 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法治精神。以法治精神为基础的行政审批制度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先进的、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可是,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待完善, 况且要去除人们的这种“官本位”思想, 让政府和行政审批人员在这场改革中放弃、权力度让,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明确的目标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缺乏整体的改革思路和改革的目标定位。各地各部门只把减少审批事项当做改革的目标, 认为审批的事项裁剪越多, 成绩也就越大。与此同时, 各地各部门的改革程度参差不齐, 同一制度有的改有的不改。在改革中, 对审批项目的增减标准不确定, 对审批改革后政府部门的职责不确定, 对改革应该有什么样的预期结果不确定。

(三) 行政审批制度繁多, 改革呈现形式主义, 出现审批利益化

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行政审批制度, 但是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较多。审批制度一多, 也就在所难免带来了隐患和弊端。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历程中, 各地各部门虽然己完成大幅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 但存在着一定的形式化。

(四) 行政审批监督体系不完善

既然有行政审批制度, 那么就应该有一整套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我国现行的审批监督体系只重视审批环节, 忽视后续市场监管, 缺少一种服务的理念, 一旦审批过后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损害大众利益的情况, 很少追究或者是不追究行政审批人员的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只关注审批环节, 而审批工作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对审批后的项目缺乏监督和制约。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会导致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样, 就会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损害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产, 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与此同时, 监督的不力会导致审批环节的暗箱操作, 使得行政审批权成为一些行政审批人员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的手段, 滋生了腐败。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 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就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法制化建设, 构筑服务型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把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作为目标, 明确改革思路, 最终使行政审批制度走向制度化、法制化。

(一) 转变行政审批管理理念, 构建服务型政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首要的是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如果我国行政审批的管理理念不改变, 也就意味着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基础没有改变, 这样就会出现一种现象, 一些审批项目是被消减掉了,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 又会出现一大批新的项目, 然后再改革、再出现, 使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停留在一个往复不前的状态下。“官本位”、“权利本位”理念的转变并不是一件易事, 首先公众自己要不断树立公平和民主的法治理念, 同时行使自己监督政府的权力, 而政府以及公务人员更要树立自身的服务理念, 本着平等、公平的理念服务公众, 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最终应该是政府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 改革的内容要涉及政府管理模式的根本变革, 而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构筑服务型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从“强审批, 弱管理”转变为“弱审批, 强管理”, 最终建立起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理念。政府应当对那些与社会需求不符的、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或者实审批项目及时地调整;同时应该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方面交由市场机制去调节, 真正做到“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

(二)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构建科学、长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与之相匹配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就历史的眼光来看,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 行政审批的范围、程序、时效等不够公开, 监督主体较单一, 只是很有限度的自查, 这就等同于把竞赛规则交给运动员自行决定。而市场经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要求必须有相配套的监督体制。首先, 政府审批部门应该全面的、准确的公开审批的范围、程序、条件及责任, 建立行政审批监督责任制, 建立定期汇报制度, 建立审批人员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等。其次要进行全方位的无差别监督, 科学、合理地分配监督权。要有行政审批部门的内部监督, 自上而下的、自下而上的、垂直的与平行的监督相结合。还要有行政审批外部的监督, 人大、政协、司法监察机关的监督, 更要有社会、普通民众的监督。

(三) 推进行政审批的法制化建设

“有权力而无制约, 权力就会失控, 导致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灾难。”行政审批制度法制化, 就是说我们不仅需要预防措施, 更要有对审批中、审批后一些违规情况进行惩处的措施, 建立起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和健全的法律法规, 从而从根本上和制度上防止与治理腐败。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形势, 要及时完善已经颁布的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清理不合理、滞后的法律法规, 还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 适时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 还要注意提高立法的质量, 保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平衡, 把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纳入法治的轨道, 从根本上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四) 提高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 而人是执行制度的最重要因素。任何一项行政审批项目、任何一项审批权力, 最后都会落实到具体的行政审批人员手中, 也就是说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对行政审批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有很重要的影响。由于行政审批涉及的社会相关事务范围较广、关系较为复杂, 而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时, 享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 如何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 就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审批公务人员要自我学习、自我教育, 强化自身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 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提高办事效率, 不断强化自身的服务理念, 保持服务热情, 不断适应变化发展的形式, 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 要严格指定行政审批公务人员的招录、考核、培训、竞争激励机制, 借助科学、有效的机制不断调整行政审批公务人员的素质结构, 通过造就一批优秀的行政审批公务人员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 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更是一项长久的工程。真正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上是一场革命, 我们的改革不只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更是政府部门对自身的一项改革, 是对权力、利益的重新分配。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 我们的改革一定要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求, 适应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M],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荣仕星.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04.

8.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篇八

摘要:本文以治理商业贿赂为背景,坚持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以排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的种种阻力为突破点,从主体、制度两个层面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思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目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过去几年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引起学术界对其未来发展的广泛关注。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正面I临着诸如商业贿赂等因素造成的多重发展困境的困扰。作为贿赂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出现蔓延、泛滥之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危害。可以说,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治理商业贿赂联系起来,是对现实的有力回应,更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需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体性障碍因素分析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行行政审批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

1.思想观念束缚。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深受传统观念和管制思维的影响,传统行政观念中的消极因素如官本位观念、特权观念的消极制约都阻碍着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行政审批制度出现的历史时期来说,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理念遗留的影子。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摸索的过程,我国政府开始了范围广、程度深的管制改革,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理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长期的集权统治而缺乏权力机制的有效监督及制约,注定了权力腐败横行的不可遏制性。

此外,不良的商业伦理价值、潜规则意识泛滥的社会风气、潜规则意识的文化心态,都助长了审批权力异化、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商业贿赂作为潜规则的一种现实表现形态,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透视潜规则所腐蚀的不仅仅是权力,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践踏从根本上背离了公平的要求,破坏了社会公众正当利益,利益方对于商业贿赂潜规则的默许,是对于公共行政的公正、公平价值的牺牲。

2.部门利益危害。政府部门利益问题由来已久,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其实质就是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本质上审批权力所属主体是社会公众,审批权力部门属于行使主体,权力行使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借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为途径满足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做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权力异化、贿赂腐败的现象。

从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看,部门利益的危害表现在不能从公共利益、改革的全局、宏观层面出发。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审批部门深受传统特权观念影响,由于部门利益作祟,不能很好的调节利益关系。保留权力也意味着为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创造弹性空间,就以变通的方式、途径保留权力,对于取消权力百般抵制,造成改革效果不明显。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制度层面阻滞因素分析

1.审批运行机制尚存薄弱环节。审批运行机制属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核心部分,程序不够严密、方式方法不够科学、标准不够完善、过程不够透明的运行机制是不能实现行政审批目标达成审批效果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权力腐败的关键因素。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环节,审查与决定环节及期限环节。当前的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所需求的一些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期限规定、听证制度建设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建设还不够完善,另外制度之间的有效结合还不够紧密,如听证制度的有效开展同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可以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以及部分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审批事项标准不明,增添了暗箱操作的机会。

同时在审批的手段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电子审批作为现代化审批的手段,行政许可法中明确提出了其功能在于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于电子审批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它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及应有的重视。

2.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对于行政审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及防范权利滥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然要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与建设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向,一是对审批客体的监督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一直以来,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现场审核和后续的监管或者审批权、监管权、处罚权属于同一机关或其对应的下级机关,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审批就难免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违规审批的监管缺乏有效措施,审批监管不到位还存在死角。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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