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2024-11-0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共10篇)(共10篇)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

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因征地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征地环节,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和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和不当干预问题,通过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对非公益

性以及营利性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现就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政府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范围

凡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时,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用地报批和用地监管。

(一)下列项目用地,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参与征地具体工作。

1.国防军事用地;

2.党政机关办公用地;

3.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广播电视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等用地;

4.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国家物资(粮食)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5.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用地;

6.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用地。

(二)除第(一)项所列的各类项目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双方经协商同意后,签订征(用)地补偿协议,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

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2.项目属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公开交易,确定征(用)地补偿价格,再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指导。

(二)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各地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到村民小组(经济社)。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于2007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

(三)申请用地必须落实具体项目。不得无项目申报用地,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已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和土地使用条件。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等用地标准和条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五)依法缴纳税费。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六)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利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批后利用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圈而不征、未征先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土地市场,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有关情况应定期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

(七)研究建立公正、有效的征地争议调处、裁决制度。积极探索解决征地争议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及时解决征地纠纷,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和利民,维护社会稳定。具体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落实。

(八)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安置好被征地农民。除采取货币安置等通常方式外,要积极探索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农业生产安置以及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安置等办法和措施,保证农民不因被征地而返贫,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要严格执行按不少于征地面积10%的标准安排留用地的政策,规范留用地的管理,留用地用途、转让手续、税费缴纳等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要抓紧研究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部门负责。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28日(地方法规)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二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63号 【发布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4-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今年国家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的流转税制度,推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运行机制。半年多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为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近来在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不少问题,不法分子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利用发票非法牟取暴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个别税务人员有章不循,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违法活动开了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国家收入大量流失。为了强化发票管理,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特请示如下:

一、一、各级政府要把发票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对本地区发生的利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审计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公、检、法机关加强对发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在逃犯罪分子尽快缉拿归案;对伪造、倒卖、虚开、代开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二、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增强法纪观念。纳税户要严格遵守《 发票管理办法》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隐瞒营业收入。凡违反规定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及开出“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骗税的企业和个人,除按《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收回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其经营所需的发票,逐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三、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一是任何出口企业都不允许经营“四自”(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业务,凡再出现经营“四自”、“三不见”业务造成骗税的,一切责任由出口企业承担,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二是外贸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退税有关凭证的审核,特别是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要从货物流转、资金支付、财务帐册等环节进行审核,未审核清楚之前一律不予办理退税。如发现有内容不实的专用发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立案调查。凡有意使用虚假专用发票作退税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一律按骗税行为处理。已骗取出口退税的,除追补所骗税款外,还要按征管法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半年。三是结合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情况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四、四、依靠现代化技术,加快建立我省计算机稽核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广运用计算机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建立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并加快普及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开票机的做法。发票管理工作要从事后稽核转为事前监控,使我省发票管理工作尽快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五、税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发票管理机构和有关的管理制度,从发票的运输、发放、保管、使用、核销、审核、检查、抵扣等环节实行严密的管理。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对象和供应数量。对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不得供应专用发票。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要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专用发票由企业领用,由税务机关代管,企业用票时,在税务机关直接监控下填开使用。对大额专用发票,也可视情况实行由税务机关代管的办法。要开展经常性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严格审查企业的进项税额,未检查清楚一律不得予以抵扣税款。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严明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对执法违法的税务人员要从严处理。

六、六、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有关法律规定,宣传如何正确使用或辨别真假发票。对一些典型案件要曝光。要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上报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五条 保障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

(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补差标准时,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当地低保的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各地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要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农村低保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财政视各地财力状况和努力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内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相关资料,商民政部门后按时足额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乡镇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低保金具体发放工作。农村低保金每年3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两次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县级以上部门出具)。

(4)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则按本村劳动力上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且必须实施救助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困难对象名单附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核实无误后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五)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公开。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污、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四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74号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2006-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6〕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二○○六年八月十日)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今后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据普查,全省目前有近1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五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8-24 【生效日期】2006-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

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现制定我省2006年秋季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寄宿生。

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贫困家庭学生;“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

从2006年秋季起,“一补”资助面要达到“一补”应资助对象的100%。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二)资助标准1.免费教科书标准。我省免费教科书(含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学校负责向受助学生发放。

2.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特教生60元。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一补”资助对象在校住宿期间,每生每天补助1元。

学校和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受助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费用,违者按乱收费处理。严格按“一费制”标准免除杂费,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资金负担

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必设科目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免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从2006年秋季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按照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参照本方案制定。

二、操作办法

(一)资助人数的确定下达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两免”资助学生人数。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二)资助对象的确定原则

各市、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基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确定一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和所有县(市、区)“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将以下几种类型优先作为资助对象:持有农村低保证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三)资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等。

第二,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第三,学校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第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四)发放程序

所有教科书由学校按“课前到书”要求统一发放。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教科书费和杂费,在其教科书扉页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向受助学生开具免收杂费证明,不得先收后退。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一次发放到学生个人,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各市要将中央、省、市财政负担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数,按照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确定的结算价格,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免费教科书供应商的县级机构。免杂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开学前先将资金直接预拨有关学校,以保证学校运转,再根据实际落实免杂费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补助人数所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清算,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结余资金转下一学期用于“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的欠费。县级财政部门将免杂费资金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学校,不得层层转拨。学校要将财政补助的免杂费资金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要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变相截留。

三、实施步骤

各市、县要在8月30日前,将有关政策迅速传达、贯彻到各乡、村及农村学校,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将应资助名额预分到各相关学校,并预拨免杂费资金。

各有关学校要在9月8日前,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

9月18日前,学校成立有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有关问题。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将受助学生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20日前将各学校受助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9月26日前,学校按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将“两免一补”资金落实到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发放花名册》并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辖市要将本地区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工作总结及《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情况上报表》连同电子文档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两免一补”办公室。

四、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两免一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措施,完善制度,规范操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随时解答和解决群众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两免一补”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转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两免一补”资金及时足额筹措、拨付到位。及时结算免教科书资金和预拨免杂费资金,并监督学校免杂费资金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使用,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和免收杂费,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截留挪用;落实严禁对学生预收教科书费、杂费政策和对受助学生再收费;建立健全“两免一补”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管理不到位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坚持“三个必须”,即政策宣传必须广泛深入,做到家喻户晓;评审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做到组成人员齐全、评审民主公正;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组织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信访处理到位。达到“一个确保”,即确保把“两免一补”工作办成“阳光工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落实到学生当中。

(二)加强“两免一补”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编发信息简报,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到上下信息畅通,推动整体工作平稳进展;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要派出督导组明查暗访,督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进行。“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凡涉及到政策性问题和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各新闻媒体要与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及时沟通,共同促进我省“两免一补”工作顺利进行。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两免一补”政策顺利实施。

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6―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2006〕99号),配齐学生免费教科书,不得擅自增减规定目录内的免费教科书。

(四)省对各地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开展情况继续实行专项考评,将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信息沟通、群众评价等纳入考评内容。对“两免一补”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六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6]39号 【发布日期】1996-02-28 【生效日期】1996-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

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28日闽政办〔1996〕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全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从1994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5年初,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将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列入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序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从1994年8月以来,全省清理检查乡镇资金总额162.29亿元,共查出违纪金额2.26亿元,发现了一批案件。为此,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切实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于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财经法规,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法规规定的职权,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按《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帮助乡镇设立并完善预算;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搞好乡镇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乡镇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主管乡镇财务工作的乡镇财政部门更重要的使命和更光荣的任务。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换,必须经乡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责成有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重要的基层环节和乡镇政府中重要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履行着不可替代的财政职能。因此要充分认识和提高乡镇财政的地位和作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对乡镇财政的机构、人员,要稳定、调整、充实。

二、二、进一步深化乡镇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为了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条条、条块关系,明确职责分工:

县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财务的管理工作,即负责乡镇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乡镇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以条管理为主的乡镇基层站所。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对乡镇范围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三项资金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即乡镇财政对三项资金的收支分别建帐、记帐和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决定、部署,统筹安排、组织预算执行,并向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对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三统一分”的管理办法,即财政统一预算、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筹安排、帐目分户设立。县以上各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所属乡镇单位的财务工作。

乡镇财政部门是乡镇经济往来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综合、统一管理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财务事务。其主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内收支,负责乡镇政府经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对经管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编制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对乡镇所属单位进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核算制度,服从服务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单位领导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涉及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的收支、往来,也要按规定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贯彻执行财务法规制度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三、继续完善乡镇财务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主要指乡镇各单位按《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将乡镇范围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范围,统一管理。

乡镇财政三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由乡镇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收支预算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追加、追减事项,由用款单位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出预算追加追减手续。对超预算的支出,乡镇财政部门不得拨款。单位经管的财务收支,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年终有决算。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草案,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单位决算草案须报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乡镇财政部门对其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三项资金决算要按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办理,搞好乡镇各单位年终财务清理和调帐,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工作,真实、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三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结果。乡镇政府根据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备案。

乡镇各单位要适应预算管理的需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以下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1、乡镇财政总会计,是核算、反映、监督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会计,对乡镇所属单位实行“统一预算、分级核算”会计核算办法。乡镇所属单位为一级核算单位,管理本级及其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各财务核算单位负责本职范围内具体的预算收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工作。

2、乡镇各单位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核算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方式,企业单位按《 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乡镇所属单位实行何种核算体制、管理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按规定报经乡镇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

3、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财务机构,配齐财务人员,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在银行开设帐户,实行钱帐分管,建立现金、实物盘点制度。对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实行单据报帐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各单位不准以收抵支,不准另设帐外帐或只记纯收入;预算确定后的支出款项,由乡镇财政部门按预算支出程序审核、报批,统一在乡镇财政支报,分别核算。

(二)收入管理。乡镇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组织、筹集的各项收入,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帐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乡镇所属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经费补助、专项补助、分成补助(分成款)、税收返还、结算补助和其他各项补助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凡属乡镇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一律按规定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2、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上交乡镇财政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3、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将乡镇企业应上缴乡镇政府的利润、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乡镇财政,由财政部门实行定额、定项管理。

4、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各项收入的管理,按《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执行。以条管理为主的单位,在乡镇范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及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财政收入,按规定接受乡镇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取得收费、罚没收入必须按照有权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及时上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收费票据和罚没款收据。建立健全乡镇收费票据、罚没款收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由专职人员向乡镇财政部门领取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领用票证,并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开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按规定向农民收取的其它费用,必须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村级财务收入收据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限定用途,严禁用村的收据收取属于乡镇的收入。

单位之间、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内部往来凭证,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乡镇财政部门统一掌管。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制定。

(三)支出管理。主要指乡镇财政按照乡镇政府部署和乡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乡镇的收入状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单位的支出按统一的、业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其具体的单位经费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使用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各项专用基金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从严掌握。

(四)成本费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按规定实行成本核算制。

(五)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购建、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库存和消耗。妥善使用、保管各项财产物资,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乡镇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涉及单位财产物资的,应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物品带走。

(六)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周转金、专用基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对个人的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和福利性的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对暂付款,仅限于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临时借款及预订货款,严禁随意对外借款和支付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预付款。乡镇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应及时结算清楚,终了须向乡镇政府、财政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往来款项的累计发生数额及占用费收取支用的情况。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由乡镇财政会同审计、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报经乡镇政府办公会议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员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呆帐的减免、豁免。

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性质的资金,对乡镇所属单位分别设立会计明细帐户,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互不挤占。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乡镇各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以县、乡为单位进行统一部署,财政部门、人行等有关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基金会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近期内对乡镇各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清理并减少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规范银行帐户的管理。以后,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立新的存款帐户,应事先商得乡镇财政部门的同意(盖章);以条管理为主的乡镇基层站所开立新的存款帐户,应事先商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盖章),并送乡镇财政部门备案。今后,各单位若在未经核准的银行帐户内存取资金,一经查出,即视为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作为“小金库”处理。

四、四、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乡镇各单位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坚持民主理财原则,大项资金开支必须集体研究。乡镇财务的有关资料、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张榜公布。实行财务活动分析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财务收支分析会,各有关单位都参加。逐步建立健全乡镇主要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制度。

乡镇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按照上述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执行上述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也应接受上述单位的有关财务检查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应主动与当地的监察机关联系,取得支持配合。大检查应延伸到乡镇各单位,包括以条管理为主的基层站所。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乡镇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一至二次审查,审查的方式可采取抽审、联审、轮审、普审等多种形式进行。普审定期一年一次,其他审查可视情况不定期进行。

县市区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上述意见,搞好街道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共同搞好乡镇财务管理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七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优化我省出生婴儿性别结构,是一件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以及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坚决地、有效地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两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和提高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由1997年的111.2,下降到目前的108.7,实现了连续3年稳步回落,从而对优化我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期省人大对部分地区进行的《规定》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特别是二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为干预出生人口性别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有效地控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工作的领导

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各地要在抓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一旦发现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务必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方式,加强对《规定》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多生不如优生”、“生女生男顺其自然”的现代生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新型文化和社会氛围。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妇产门诊、B超室、流引产手术室,都要悬挂《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加强对计生和卫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规定》,自觉抵制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二、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规定》全面落实

(一)实行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计划内怀孕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在终止妊娠前报告当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对胎儿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终止妊娠的证明后方能实施手术。因孕妇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施术将严重影响孕妇健康的,由两名施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并应在术后24小时以内,由施术单位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二)加大对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对各自系统内现有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备案制度,并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行业医院、企业医院和个体行医者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行医,禁止个体行医者购置使用B超机、使用染色体检验技术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是规范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使用制度。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建立完善的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制度,把B超机、染色体检验技术的使用作为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工作要实行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防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三是加强对B超执机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人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观念。

(三)进一步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促销;在省内仅限于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省妇幼保健所对终止妊娠药物按条条经营,并定期将经营情况报省药监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参与经营,禁止在药品零售店、药房及其它任何地方销售。二是规范使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终止妊娠类药物属于处方药物,必须由符合国计生科字〔1994〕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使用。允许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机构,必须在其药房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并严格按妇产科主治医生的处方发药,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各级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进行自查或联合检查,发现违法经销、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孕期随访服务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积极开展对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服务。对符合政策并申请生育的育龄妇女,要实行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监测制度。对计划内怀孕已满3个月的,要坚持村级每月一次访问,乡镇两月一次保健。对在随访服务中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对外出流动的,要与其流入地加强信息联系,共同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管理。

三、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执法质量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列入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

(一)对违反《规定》行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违反B超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规定,私自为孕妇进行检查、检验,或私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作开除公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生育证》审批发放工作。对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无故私自流引产或者所述流引产理由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娠,一孩的3年内不予安排生育,二孩的终生不再安排生育。无故脱离孕期随访服务,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三)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计生部门孕情全程监测,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典型事件,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外,同时追究其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遗弃婴儿和溺杀婴儿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四、四、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共同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把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统计信息与卫生部门的孕妇B超使用、流引产、接生及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情况相互对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杜绝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改报、错报以及谎报出生死亡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共同规范和加强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市场管理,完善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专营制度。三是加强跨县、跨市以及跨省的横向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加强边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堵塞管理漏洞。四是抓好国家计生委出生人口性别比干预项目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全省范围内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改善。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我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到正常的范围以内,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八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24号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2006-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河南省200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6〕2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200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河南省200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

(省国资委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上下始终坚持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工作的关键环节,明确目标,规范实施,国企改革工作快速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2006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十次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大胆探索,勇于攻坚,在国有企业改革广度和深度上实现新突破。力争全年全省完成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500户左右;到2006年底,全省国有工业企业基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主辅分离任务。

二、工作重点

(一)不断深化国有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2006年各省辖市基本完成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做好工业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收尾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注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各项改制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快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的改制重组。继续支持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利用自身技术、项目、市场等优势,实施“引进来”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埠外和境外优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实施战略重组,在招商引资和合资合作等方面实现新突破。重点骨干企业要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等形式,在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层面实现股权多元化;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优化子公司股权结构;要以项目为平台,引进外部投资进行合资合作,从源头上实现新建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各重点骨干企业要积极稳妥地“走出去”,在突出主业的前提下,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或资产,壮大企业自身实力。省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省辖市政府要重点做好安钢集团、中原大化集团、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原制药厂、天方药业公司、一拖集团、洛玻集团、春都集团等重点企业的改革改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力争在2006年实现突破。

(三)继续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抓住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优惠政策时限延长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大中型企业辅业单位的分离和改制工作。各地及相关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的“三类资产”,加快辅业分离改制,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在精干主业,促进大中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同时,推动分离改制的辅业单位实现体制、机制创新,为辅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2006年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基本完成主辅分离任务。在此基础上,要重点抓好辅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四)全面推开商贸、文化、粮食、交通等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列入改制范围,全面推开商贸、文化、粮食、交通等非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要结合各类企业不同的行业特点对企业进行调查梳理,统筹规划,分类排队,积极稳妥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除少数保留国有资本控股外,大多数要实现国有资本全部或部分退出。

(五)加快推进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步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全面推动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力争在2006年底前大部分企业完成改制,2007年基本完成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省直各单位要统筹制定所属企业改制规划,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充分调动所属企业职工的改制积极性,妥善处理企业改制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实施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

(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抓紧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权责,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契机,以建立健全企业董事会为重点,在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工作的考核评价以及可追溯董事会成员个人责任等方面出台有关规范性制度。探索面向市场公开选聘经营管理层和对经营管理层实施激励与约束的股权或股票期权奖励机制。加快推动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内部竞聘、人才市场选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市场化选人机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建立个人收入与其岗位贡献相挂钩、与效益相联系、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的收入分配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今年我省国企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国企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各省辖市要继续将国企改革工作列入经济工作重要议程,统筹安排今年的国企改革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任务目标,全面推进地方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并明确专人负责的工作机构,指导并组织所属企业实施改革改制。相关企业也要按照改制工作的要求,建立企业内部的改制工作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主体企业、下属子公司以及辅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二)注重配合协作,多方合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企改革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组织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并密切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商贸、文化、粮食、交通、建筑等领域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与省国资、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推进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各改制企业的领导层以及企业财务、人事、法律、宣传等内设部门要同心协力,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三)积极探索,有效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逐渐显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各省辖市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国企改革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借鉴其他先进省份和我省部分省辖市在推进国企改革工作中探索制定且行之有效的一些政策和措施。省、市国资委和国企改革办要在改革成本筹集、职工安置、土地处置、金融债权回购、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和社会化管理等方面探索出既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能有效解决国企改革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各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不断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核工作程序,探索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尽快解决国企改革工作中不断显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企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地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各项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突出抓好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管理层收购等关键环节,防止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杜绝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五)做好宣传动员,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把握好改革改制政策的学习、培训、宣传和解释等环节,提高政策透明度。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企改革办要通过以会代训或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国企改革改制政策的学习培训力度。各级负责推进国企改革工作的人员要全面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严格按政策办事,同时要向职工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让职工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的改革改制,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排查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保持社会和企业的稳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六)加强督导检查,进一步规范完善国企改革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通过企业自查与上级主管单位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工作调研与检查指导相结合、检查问题与完善政策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省国资委要结合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督导力度。对工作不力、国企改革进展缓慢的市和单位,要予以通报;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督导检查,进一步促进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九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06号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2007-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推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七年四月)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市场,推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定位,加强领导,推进保安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安服务业是向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满足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需求的特殊行业,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新兴行业,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安防范工作专群结合、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保安服务业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促进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0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2004年修订的《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综治委〈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开展“平安福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6〕8号)要求,依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扶持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公安机关要充分履行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职能,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把保安工作纳入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作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实现保安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和保安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使保安队伍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使保安服务业成为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重要途径和提高服务业增加值的新增长点。

二、拓展领域,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的社会作用

保安服务业要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面向社会,主动适应安全防范的市场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要依靠社会,充分利用安全防范的社会资源,整合充实保安力量,确保发挥应有作用;要增强功能,优化结构,不断创新发展。

(一)整合人力资源,壮大保安队伍。探索将承担治安巡防任务的联防队、辅警队、协警队等整合为社区专职保安。继续清理公安机关聘用的协勤人员,将治安、户籍、外口、交通等协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统一转为保安员。严格执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全面落实娱乐场所依法配备专业保安员工作。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和公安部“八条措施”,加大力度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聘请专业保安员工作。继续推行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保安员或组建内部保安组织工作,促进单位内部保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全面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和人员,按照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内容、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到位的“四统一、两到位”的要求,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

(二)发挥专业优势,增加护卫业务。以保障公共安全为重点,加紧推进保安金融押运尽快向县市特别是山区和农村覆盖。逐步推行民爆等危险物品的保安押运、配送服务,积极探索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由保安监护的市场运作形式,严防民爆物品在社会上流失。积极推广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码头等公共复杂场所由保安巡防守护和停车场由保安看护的做法,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引导保安押运公司全面开展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护送业务,鼓励保安服务公司承接大型公众性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安全保卫业务,做到便利快捷、高效安全、价格优惠。

(三)提高科技含量,拓展技防服务。加紧研发技防产品,丰富技防市场,做好推广应用,提高单位及公众的自防能力。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技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商业店面、单位、居民住宅技防报警和先期核警处置服务。公安机关要把保安技防服务纳入110报警服务系统,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逐步实现保安技防报警中心与110指挥中心联网。

(四)顺应新农村建设,延伸保安服务。积极探索保安服务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主动融入农村警务战略,积极作为,发挥作用;探索建立以专业保安为骨干的农村治安群防联防新机制,提高农村治安防范的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管理,优化环境,切实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市场调节、有序竞争,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机制。

(一)突出重点,加强规范。要规范保安公司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保安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指导、督促保安公司依法、诚信经营,面向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理顺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的管理体制,实施管办分离,突出监管职能,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设立审批,严格日常检查和审验制度。要规范物业保安人员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聘用从事治安防范工作的人员,必须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实行规范化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创造条件,指导、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保安人员的背景审查。要规范单位内部保安管理。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鼓励、支持保安服务企业为一般单位内部提供治安保卫服务。要规范技防保安的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技防保安服务的安全可靠,严格保密规定,加强保密教育,对承担技防设施建设的技术人员要详细登记建档。为单位、店铺、家庭提供技防、监控并先期核警处置服务的企业,要派保安员承担值守任务,并及时派出保安员进行核警处置。要规范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要依法审查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条件,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检查保安培训机构完善教学设施,充实师资力量;严格落实保安培训的有关规定,保证保安员的岗前培训时间,严格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公治〔2006〕357号),对照《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594?2006)标准实施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二)引导竞争,增强活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通过市场配置保安资源,逐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允许和鼓励实力强、信誉好、品牌优的保安企业跨区域经营,培育保安市场,促进服务质量提高。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保安服务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也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加强行政监管,严肃查处恶意竞争行为。

(三)清理整顿,净化市场。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组织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保安服务市场全面调查,摸清辖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等保安组织的底数,全面掌握其机构、人员和经营管理情况,重新审查保安组织资质和保安员社会背景,逐一登记建档;摸清企事业单位护卫队、治安员等治安保卫力量的底数,逐一填写名册备案;摸清非正规保安组织和人员的底数,重点摸清小区物业、娱乐场所、网吧等非正规保安组织及人员的基本情况。各级工商、建设、文化、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保安服务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非正规保安组织要严格管理,全面登记建档;对非法设立的保安组织、一些行业和场所设立的“黑保安”要坚决取缔,依法处罚,对形成黑恶势力的要坚决打击;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清理,依法处罚,扶持规范的保安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四、以人为本,完善机制,全面推进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

(一)严把入口,纯洁保安队伍。各类保安公司招录保安员及保安培训机构招收学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及时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进入保安队伍。保安组织应当录用经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具有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鼓励保安培训机构与保安组织对口协作,定向培训,为保安队伍输送合格人员。拓宽保安员来源渠道,把退役军人、下岗工人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招录保安员的主渠道,建立上门培训、就近培训、推荐就业、定向分配的机制。挖掘社会及学校资源,建立后备保安员库及保安志愿者队伍,努力确保保安员的及时补充和应急招用,劳务派遣组织要加大推介符合条件的保安员就业的力度。

(二)严格培训,增强队伍素质。各类保安组织要严格执行保安员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技能学习,坚持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开展在岗培训,提高岗位技能。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考试发证制度,统一实行闭卷考试,定期组织抽考、统考,确保考试效果和质量。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8号),建立健全培训及考核鉴定制度,鼓励保安员晋升职业等级,逐步实行工资待遇与职业等级挂钩。

(三)加强保障,维护合法权益。探索制定保安员基本工资标准,依法保障保安员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促进保安职业稳定的激励机制,鼓励爱岗敬业,积极上进。积极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保安组织和保安员及时记功嘉奖,对成绩优异、作出较大贡献的骨干,作为特殊人才优先解决户口、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积极组织保安服务业参与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青年文明号、优秀进城务工青年等的评选表彰活动。加大权益保障力度,依法办理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制定保安员装备配备标准,落实基本防护装备,切实减少伤亡。对因公致伤致残及牺牲的保安员及时给予抚恤优待,保障基本医疗和必要生活费用支出。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建设企业文化,丰富保安员健康生活。

(四)完善制度,强化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严格日常检查,强化落实。实施保安员信息系统管理,建立人员电子档案,对重要岗位保安员留取指纹、掌纹记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内部制约,确保内部安全。严格执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确保保安守护押运安全。完善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广东 篇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68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2006-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

政府采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厅认真总结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并结合2006年工作重点,针对目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情况

2005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依法规范操作,努力提高效率,完善配套制度,优化运行机制,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当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110.02亿元,节约率为11%;省级政府采购规模达10.7亿元,节约率为10.57%。

(一)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扎实推进规范。

一是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制度化,初步构建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此外,针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等,明确了这些紧急、特殊项目采购由部门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规范了管理。

二是合理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巩固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媒体,相继增加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过程采购信息,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为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广泛的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四是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评审专家网上申请、确认、系统随机抽取和动态管理,扩充评审专家的队伍,提高专家抽取管理的科学性,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二)优化程序,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效率。

一是优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计划编报和资金结算手续,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减少了资金流转等操作环节,进一步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对协议供货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网上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办法,促进协议定点采购效率更高、性价比更优。

二是不断创新机制,强化单位责任,发挥集中和分散两种优势。进一步简化了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手续,提高了效率;省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资金改由医院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满足了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分期付款的需求,减轻了医院资金占用压力;对1万元以下的部分通用类项目,包括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试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方便了单位急需零星小额采购需要。

(三)强化监督,健全体制,完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2005年,省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登记备案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

二是健全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从省直机关退休干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人士中聘请十多位同志,担任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部分监督员还参与较大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初步建立起监督员协助监督的机制。出台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建立起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

(四)扩大宣传,加大培训,努力寻求共识。

一是通过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以及信息、专报、特稿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及时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理解并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二是通过组织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参与的座谈会、培训班,积极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三是召开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是整理编撰《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将省级政府采购各环节操作流程及主要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收录其中,分送省直各单位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方便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学习与具体操作,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五)市县政府采购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南平、三明、泉州、福州、漳州、宁德等设区市推行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维修、保险,扩大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南平市建立工程采购协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主动介入工程采购;泉州市将财政性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和竣工预、结算审核工作转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是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南平等部分设区市提前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使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前就知道下一的采购范围和项目;绝大部分设区市都开发了评审专家管理软件,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各设区市都实现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程网上公示,有效促进政府采购运行的公开、公正与规范,增强采购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利于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三是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漳州市等部分市县试行采购单位跨市县委托代理采购,为推进县级政府采购改革探索新模式;南平市构建电子监控系统、网上竞价交易管理系统等六大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控,增加了透明度,对建立网络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莆田市等设区市规定代理机构招投标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实行现场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规范了采购行为。

在看到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依法采购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部门依法采购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够,存在随意采购、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以及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条款等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规范化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识不强,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完整;政府采购还存在操作不够简便,工作环节较多,效率不够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有待改进等问题。三是政府采购规模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违规处罚较弱,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二、加强改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

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的通知》(闽政办〔2006〕14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过进一步加强宣传沟通,创新机制制度,实施科学监管,完善配套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效率问题,不断推进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扩大定点协议范围,改进定点协议采购方式。将产品通用性较强、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逐步实行协议供货,进一步提高这类产品的采购效率。改进定点协议采购实施方式,完善定点协议产品竞争机制,促进采购性价比更优。

(二)搭建区域采购平台,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开展。进一步探索建立区域联动模式,以设区市为中心,搭建协议供货统一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设区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整合力度,提高单次采购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适当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现行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设置和起点金额做适当调整,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四)探索制订招标文件的规范格式文本。使之成为招标文件制作的指引,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减少流标和投诉。

(五)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电子化政府采购模式。探索实现省、市、县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试点,探索网上竞价等电子化采购模式,以进一步减少环节,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为采购人提供网上采购的便捷途径,促使竞争更充分,采购价格更合理。

(六)适时制定贯彻意见,促进政策功能落实。在国家有关支持自主创新、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贯彻意见。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研究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促进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扩大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

(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是结合行政监察、效能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处罚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各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建立采购工作规程,切实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法定责任承担起来。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帮助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增强采购责任意识,落实承办机构和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特别是各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等突出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6〕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闽委办〔2006〕27号)的部署,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闽财购〔2006〕15号)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商业贿赂举报和通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建立积极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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