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介绍

2024-06-17

银行间市场介绍(精选11篇)

1.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一

债券交易类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反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债券交易类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反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发展现状

(一)债券市场主板地位基本确立

我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张,其在我国债券市场的份额和影响力不断扩大。1997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仅725亿元,2005年底银行间债券托管量已达到 25.96万亿元;从二级市场交易量来看,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70.84万亿元;银行间回购交易量达到147.6万亿元,占回购交易总量的87.1%。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逐步确立了其在我国债券市场中的主板地位。

(二)市场功能逐步显现,兼具投资和流动性管理功能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扩容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资金运作的平台,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金运作效率。从1997年至2012年(3月),商业银行的债券资产总额从0.35万亿元上升到11.7万亿元,占债券总托管量的57%。形成商业银行庞大的二级储备,商业银行相应逐步减少超额准备金的水平,在提高资金运作收益的同时,显著增强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已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平台。1998年人民银行开始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对基础货币进行调控,随着2000年来我国外汇占款的快速增长,2003年开始人民银行又开始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央行票据,截至2012年底,央行票据发行余额1.9万亿元,有效对冲了外汇占款。

(三)与国际市场相比较,市场流动性仍然较低

虽然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大幅增长,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债券存量增长,因此总体来讲流动性仍然较差。市场流动性可以从换手率指标进行判断,2005年我国银行间国债市场的年换手率仅为0.88,而从国际比较来看,同期美国国债市场的换手率高达40,其他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换手率一般也达到10左右。这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虽然总量快速扩张,但是市场微观结构和运行效率仍然有待改进。现券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债券市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也影响了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降低了市场的运作效率。问题分析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市场规模上有了质的飞跃,但是在市场结构、制度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制约因素,影响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适当的市场分层

从成熟市场来看,债券二级市场一般分为两个层次,即交易商间市场

(Inter-dealermarket)和交易商和客户间市场(Dealer toCustomer market),交易商为客户提供报价维持市场流动性,然后通过交易商间市场调整债券头寸,管理存货变动,交易商作为流动性中心有效联系两个市场,在市场组织上发挥着核心作用。反观我国银行间市场,这种合理分层的市场结构还没有形成,无论是否具有做市商资格都可以提供报价,大大挫伤了做市商提供市场流动性的积极性,也导致了市场价格信号的混乱。此外,至2011年,银行间市场缺乏专业的经纪商,特别是做市商之间的经纪商,做市商难以实现匿名交易,影响了做市商对外报价的信心。

(二)债券类型结构失衡,主要集中在政府信用债券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发展还相当滞后,从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来看,截至2005年12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为72172亿元,其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为68966亿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债以及企业债、融资券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只有3206多亿元,占整个债券存量的比例不到5%。这种状况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乃至金融结构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一是不利于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在当前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我国迫切需要加快发展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市场,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分散银行的风险。二是不利于投资者的培育。如果债券市场只是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就容易误以为这是一个零信用风险的市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就得不到培养和提高,也难以建立投资者对债券发行者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三是不利于各类投资者调整投资组合的需要。机构投资者需要不同风险——收益的债券资产来满足其资产组合的需要,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需要占有相当比重。

(三)做市商制度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做市权利义务不平等,做市商缺乏做市内在动力。做市商在不享受任何政策优惠的情况下却要承担真实连续报价义务,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做市商积极性与主动性。

2.做市商的价格发现功能不够显著。从境外成熟市场来看,做市商报价能有效提高价格透明性,市场其他成员在进行相关券种交易时,主要参考做市商报价。目前,我国做市商报价往往价差过大,大部分都是在被动报价,未能显示价格的形成机制。

3.现有做市商机构类型难以满足市场要求。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主要为商业银行。近年来由于存款快速增长。商业银行需要配置大量的债券资产。因此主要采用“买入——持有”的投资策略。而没有发挥中介的职能。做市商功能的发挥需要引入更广泛的机构类型。

(四)市场缺乏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影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债券资产在各市场参与者资产结构的比重不断上升,这隐藏着巨大的利率风险。在成熟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利率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品种规避、管理利率风险,但是在我国目前尚缺乏利率风险管理的工具,一旦市场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大幅下跌,债券投资者将被迫承担利率风险。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的缺乏也影响了做市商的积极性,由于做市商的存货风险都是敝口的,其必然压缩存货规模,影响了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能力。

(五)目前实行的会计制度隐藏着较大的系统风险 由于银行间市场还不存在广泛认可的价格发现机制,因此目前银行间市场基本采用成本法计价。这意味着,投资者的账面资产可以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市场参与者也因此缺乏二级市场交易的动力。这种会计处理方式隐藏者较大的系统风险,它使得金融机构的债券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这种风险是一个行业性和系统性的风险。根据国际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全部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一旦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持有的大量债券需要进行重估,可能对市场参与者的资产负债表形成很大冲击。

发展思路

(一)完善债券市场中介体系,形成合理的市场架构 中介机构的独特作用是保证债券市场交易活跃和高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市场高效运行的润滑剂。为此,需要完善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和结算代理制度,积极推动开展对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小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代理业务,有利于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覆盖面,增加市场的深度。同时设立专职服务于做市商的交易商间经纪商,逐步形成合理的分层的市场结构,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

(二)完善做市商制度,加强市场组织 境外成熟债券市场都建立了完善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维持市场流动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银行间市场本质上属于场外市场,并且采用询价交易机制,信息比较分散,需要推动做市商在市场中进行价格发现和促进市场流动性,发挥市场组织的功能。因此,市场管理者应着手从国债承销商中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交易活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担当市场做市商,拓展做市商的机构类型;推出做市商制度配套的政策支持,包括融资融券制度以及卖空机制,解决做市商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监督,实行优胜劣汰,促进做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

(三)推动市场交易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发展要求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交易品种,优化债券结构。就目前市场交易品种看,中长期债券居多,短期债券比重很小,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活跃程度,发行机构可以考虑采用滚动发行方式,适当增加短期债券品种的发展,此外,鼓励大型公司通过企业债进行融资,提高信用产品在银行间市场的比重。

(2)鼓励商业银行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增加债券品种,也可以有效解决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足问题,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力。

(3)引进物价指数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物价指数债券可以消除价格中的通胀风险贴水,欧美很多国家都具有这种物价指数债券,很受投资者的欢迎,我国应该对此进行积极尝试。

(4)加快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推广,如利率互换,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对冲利率风险的工具。

(四)加快市场基础建设步伐,创造良好运营环境

具体包括:

(1)提高交割效率,降低结算风险。目前银行间市场已经推出了“券款对付(DVP)”的结算方式,有效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结算风险,但目前DVP结算范围仅限于个别银行之间,需要推广其适用范围,特别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DVP交收的路径进行安排。

(2)完善会计制度、防范系统风险。随着银行间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会计处理问题日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目前的成本法计价虽然受到市场参与人的支持,但却隐藏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其与公允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也限制了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

因此,必须尽快推动银行间市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关于具体公允价值的标准,可由行业性协会制定,价格采样范围应该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对于某些交易特别不活跃的券种,可以根据收益率曲线进行测算。

(五)推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 除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我国还存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但目前两个市场严重分割,没有形成统一的收益率曲线,制约了国债市场的发展。主管部门推出了一些促进市场统一的措施,如证券公司、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跨市场发行国债等措施,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对促进债市统一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这些措施未能根本解决市场分割问题,突出表现在商业银行等成员不能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的价差日益显著。

2.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二

在过去的30年里, 我国的国债市场取得了飞速的发展, 特别是银行间国债市场, 但关于国债市场的有效性的研究较少。银行间市场的交易量和托管量均占全市场总量的90%左右。因此, 本文将对我国银行间国债市场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

一、文献综述

Fama (1970) 从价格能反映的信息量的角度, 提出了三种市场有效形式, 分别是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目前, 关于我国债券市场有效性的研究偏少, 这可能与债券市场起步较晚有关系。李贤平、江明波、刘七生 (2000) 采用事件研究法, 选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6只国债品种, 从央行降息所引起的国债价格的变化程度和变化速度这一角度来探讨国债市场的有效性, 研究发现1996~1998年我国国债市场的有效性逐步提高, 但仍不是一个有效市场。牛玉锐 (2007) 通过检验收益率序列是否符合随机游走的方法对我国债券市场进行了市场弱式有效检验, 结果显示国债的日和周收益率存在序列自相关, 不符合随机游走假设, 国债市场不符合弱式有效市场假设。

在针对中国债券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中, 关于交易所债券的研究较多, 而交易所债券的成交量和托管量仅占我国整个债券市场份额的10%, 大部分实证研究选取的数据也较早, 已经不能够较好地反映市场发展的现状。因此, 有必要对银行间国债市场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地考察。

二、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国债市场的有效性。对我国国债市场的有效性分析将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分别对银行间国债市场内部的有效性分析, 也就是检验市场是否符合Fama的弱式有效市场。如果资产价格遵循随机游走模型, 则市场为弱式有效市场。

二是对银行间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外部有效性进行分析。国债市场包括了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 如果市场是有效的, 那么两个市场的价格应该趋同。从协整理论的角度看, 也就是研究银行间国债市场、交易所国债市场之间相应的反映价格的指标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

三、数据选取

本文数据选取银行间国债指数 (净价) 、交易所国债指数 (净价) , 其中银行间和交易所国债指数的时间跨度为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 数据均为日数据, 数据来源为中国债券信息网和wind数据库, 使用的统计软件为Eviews7.0。

数据统计特征如表1所示。

四、实证检验

(一) 随机游走过程检验

典型的随机游走过程, 其特征为原序列含有一个单位根, 一阶差分序列服从白噪声过程。因此, 对时间序列的随机游走过程检验就转化为原序列的单位根检验及残差序列是否为白噪声过程。

1.原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单位根检验是对时间序列及价格波动随机过程检验常用的重要方法。单位根检验通过检验序列中是否存在单位根判断序列是否是平稳序列, 因为存在单位根就是非平稳时间序列了。可以证明, 序列中存在单位根过程就不平稳, 会使回归分析中存在伪回归。

表2为用Eviews7.0进行单位根检验的检验结果, 在带有截距项和趋势项的情况下进行ADF检验, 在1%的检验水平下, 银行间国债指数序列的P值近于1, 存在单位根。对趋势项和截距项进行显著性检验, 在5%的检验水平下, 趋势项和截距项的系数不存在显著性。因此, 均不拒绝序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 下一步进行去掉截距项和趋势项的单位根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在5%的检验水平下, 银行间国债指数序列不拒绝原假设, 因此在不含截距项和趋势项的情况下, 原序列均存在单位根。

2.一阶差分序列的相关性检验

在上述基础上, 对原序列的一阶差分分别进行ADF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 银行间国债指数的一阶差分序列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 一阶差分序列均为平稳序列。

在单位根检验的基础上, 检验一阶差分序列是否服从白噪声过程。如果服从白噪声过程, 那么该一阶差分序列应该满足均值为0, 方差不随时间变化的假设, 序列没有自相关。对一阶差分序列的相关性, 采用Box-pierce (1970) 提出的Q统计量检验。银行间国债指数的一阶差分序列明显不存在自相关性。

并且通过单位根检验, 已经得出银行间国债指数的一阶差分序列为平稳性序列, 说明序列方差不随时间变化。原序列不含趋势项和截距项, 因此差分序列满足均值为0的假设。因此, 可以认为一阶差分序列符合白噪声过程。

综上所述, 银行间国债指数服从随机游走过程, 因此可以认为, 银行间国债市场符合弱式有效市场假设。

(二) 协整检验

本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来考察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价格之间的协整关系, 希望能够借此反映两个国债市场之间的关系, 进而考察不同的市场是否反映了相同的供求关系, 从市场外部的角度评价我国各国债市场的有效性。

数据选取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的交易数据, 并且剔除不重复的交易日, 比如个别节假日, 交易所闭市, 但银行间市场仍存在交易, 共981组数据。

首先对两组国债指数数据分别进行序列间的相关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可以看到银行间国债市场和交易所国债市场从价格指数上看相关度非常高。说明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协整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Johansen协整检验的迹统计量为8.437, 小于检验水平为5%的临界值12.321, P值为0.2048, 不能拒绝原假设, 序列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银行间国债市场与交易所国债市场从价格指数上看, 不存在相同的长期趋势。

因此, 从长期看, 虽然两个国债市场之间的价格有很高的相关性, 但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也就是说, 银行间国债市场的价格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价格并不趋同, 假设国债价格真实地反映了该市场内的国债供求关系, 那么这两个市场的国债供求关系长期并不趋同, 假设两个市场的供求关系长期趋同, 那么以国债指数为指标的国债价格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有待检验, 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债指数的编制问题, 也有可能是市场本身的问题, 比如市场分割严重、价格发现能力有待提高等原因。

五、结论与启示

从市场内部看, 银行间国债指数均符合随机游走模型, 可以得出银行间国债市场为弱式有效市场。这说明经过了30年的发展, 我国国债市场价格对信息的反映能力和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有利于债券市场进一步地规范发展。

从市场外部看, 银行间与交易所对国债市场的供求关系的价格反映不一致。根据协整检验, 两个市场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 这说明银行间与交易所对国债市场的供求关系的价格反映并不一致。

假设各市场的国债价格都真实反映了各国债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 那么在相同外部环境下,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价格所反映的供求状况并不一致。这可能是受市场分割的影响。由于长期以来受观念和体制等方面的束缚,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滞后, 在发行、交易、托管等环节上均存在分割, 同时在监管上也存在分割。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不论从发展历史、投资主体、交易方式和制度上都存在一定差异。还有一种可能是至少有一个市场的国债价格没有真实地反映国债市场的供求关系, 价格长期偏离供求关系。从供给上看, 我国缺乏短期国债, 关键期限的中长期国债也没有实现有效的滚动式发行, 并且根据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理论, 中长期国债相对于短期国债有一定的流动性溢价。而从需求上看, 在2012年6月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前, 商业银行作为国债的主要持有者之一对国债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需求。因此, 我国国债可能长期以来存在一定的稀缺性溢价。

此外, 银行间均是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也偏好在银行间进行国债交易, 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主体还包括众多散户, 因为两个市场的投资主体有一定的差异, 不同投资主体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和交易行为, 所以根据交易行为反映出来的价格行为也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六、政策建议

以上结论对国债市场的有效性研究对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反映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健全均有一定启示。本文据此提出相关建议:加强市场关联性, 建立统一高效的托管结算制度, 允许国债在两个市场之间进行自由交易, 提高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增发短期国债, 实现关键期限国债的滚动式发行, 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规范有效发展国债期货市场, 提高国债期货对现货的价格发现能力, 发挥国债期货的功能, 增加两个现货市场的流动, 吸引投资者根据自身需求参加现货交易, 促进两个市场的联通;放宽市场交易主体的准入条件, 较少套利空间, 消除市场价差。

摘要:市场的有效性研究一直是资本市场研究的重点问题, 但我国对于国债市场的有效性研究较少。银行间国债市场也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文章分别从市场内部和市场外部, 利用随机游走模型的检验及协整检验等方法对银行间国债市场的有效性进行研究, 得出银行间国债市场基本满足弱式有效市场假说, 但是和交易所市场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的结论, 据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债,银行间,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李贤平, 江明波, 刘七生.国债市场有效性的初步探讨[J].统计研究, 2000 (07) .

[2]牛玉锐.我国国债市场弱有效性检验[J].平顶山学报, 2007 (04) .

[3]沈炳熙:中国债券市场:30年改革与发展[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3.借道货币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 篇三

同时伴随近期资金价格连续飙涨,货币基金收益也随之水涨船高。WIND统计显示,截至6月23日,75只货币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全部超过1%,高于0.5%的活期存款利率,其中45只超过一年定存3.25%。如嘉实货币基金近一个月来连续超过3%,其在26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3.542%,今年来净值增长率也达到1.69%。然而,由于普通投资者不能参与银行间市场,正好可以借道货币基金分享短期利率飙升带来的投资收益。

据了解,货币基金投资组合主要包括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债券、及一年以内的央票、银行存款、回购,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为利息收入,货币市场短期利率水平的上升对于货币基金利息收入的提升显而易见。专业人士认为,货币组合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投资期限较短,因此货币基金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利率上升对本金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又能快速地把握货币市场利率持续攀升带来的投资收益。

有业内人士分析,从中期来看,在通胀居高不下和宏观调控持续紧缩的背景下,预期下半年银根很难放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市场收益率仍将上升或持续维持高位;短期来看,考虑商业银行年中考核等季节性因素,将进一步加剧短期流动性收紧,预期近期货币市场收益率将持续走高,目前是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的较好时机。

此外,由于货币基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性,考虑其申购赎回费率为零,而且赎回资金T+1日即可从托管帐户划出,因此可以将货币基金视为较好的现金管理工具。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现金和货币基金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和转换,能有效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简介 篇四

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架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以及交易中介和信息服务,同时负责对债券交易、结算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督。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和中信公司等筹资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框架

(一)交易品种及交易工具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中信集团公司债等;交易工具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二)债券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以询价方式达成,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即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媒体对交易要素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逐笔订立成交合同。目前交易主要通过同业中心的本币交易系统进行。

(三)债券托管与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实名制一级账户托管体制,托管依托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债券结算包括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两方面,实行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债券交割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进行;资金支付以转帐方式进行。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

(一)市场法规和制度不断完善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设过程中,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市场法规,先后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市场化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和《双边报价商管理规定》等30多项规章文件,使各项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组织中介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制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等行业自律性规范文本,对强化市场自律行为、提高市场效率和减少违约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1、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不断完善

人民银行非常重视债券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两家中介机构对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了多次升级和改造,债券簿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在系统功能、安全性、可靠性及互联互动等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及时满足了市场交易、结算需求以及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2、债券发行系统日渐成熟

经过充分的研究、设计和论证,1998年7月人民银行组织开发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并根据债券发行的新变化、新需求,及时组织完善发行系统的招标、投标和中标功能设计,扩充债券发行约束条件等功能,为发行体采用多样化发行技术组合,灵活使用不同招标方式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保证了不同品种债券的顺利发行。

3、信息系统作用逐步增强

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场外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因此,市场信息对参与者至关重要。为此,人民银行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继推出 “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专业网站,加强信息服务,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市场发展迅速,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1、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类型逐渐多样化

在2002年4月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和2002年10月扩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范围之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范围包括了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截至2003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从启动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总行,增加到11大类、2895家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所有机构投资者均能参加的公开市场。此外,还有5万余户个人投资者通过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债券柜台业务也间接参与了银行间债券市场。

2、可交易债券存量大幅上升,交易品种日趋丰富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张,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快速攀升,交易券种也大量增加。市场启动之初,可交易债券存量仅有723亿元,而至2003年末,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增加到28550亿元,比市场启动时增长38倍,可交易券种也由最初单一类型的几只增加到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公司债等4大类、10多种小类的180余只债券。

3、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逐步增强

人民银行陆续推出的结算代理、双边报价、净价交易等各项举措,对提升市场流动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达到117203亿元,比1997年增长380倍;现券交易量达到30848亿元,比1997年增长3100多倍。

随着市场交易量的快速攀升,债券的流动性大幅走强,200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周转率(年交易量/可交易债券存量总额×100%)达到607%,是1997年(13%)的46倍。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作用

(一)保证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顺利发行,支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大规模发债。1999年至2003年,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累计筹集资金分别为14548亿元和21283亿元,保证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同时,由于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和市场流动性快速提高,提高了债券的发行效率,降低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成本。

(二)为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化奠定了市场基础,促进了稳健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我国1998年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后,随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的转变,需要新的货币政策总量调控工具,正是由于有了不断发展壮大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才使公开市场业务这一以市场为基础的货币政策间接调控手段得以快速启动,并成为中央银行最重要的日常性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基本实现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变。

(三)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1997年组建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买卖价格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决定,1999年以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也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近年来,随着市场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债券收益率曲线,为全国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参考基准。同时,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和公开市场业务利率体系已基本形成,利率基本反映了双方资金供求,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也提高了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四)完善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投资提供了便利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及时调节流动性、降低超额储备水平和开辟新的盈利渠道提供了空间。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不断增加,商业银行债券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从1997年的5%增加到2003年的13%,改变了贷款比例过高,信贷风险过大的局面,提高了资产质量;同时,日益丰富的交易工具为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提供了便利。

(五)为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推出、完善我国金融结构奠定了基础

5.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五

为规范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以下简称交易员)执业行为,提高交易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维护银行间本币市场的诚信、公平与有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银行间本币市场

银行间本币市场是指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第三条 交易成员

交易成员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了入市联网手续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交易员 交易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考试取得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 第五条 专业知识与技能

交易员应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能力与素质,敬业勤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与专业水平。第六条 合规性

交易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诚实信用

交易员应秉持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得通过虚假陈述、违约、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利益或扰乱市场。

第八条 市场用语

交易员应准确熟练地使用市场用语协商、确定交易相关要素。第九条 赌博

交易员不得从事赌博等可能影响职业判断和职业表现的行为。第十条 酒精、毒品及其他成瘾性物质的滥用 交易员不得使用毒品,不得酗酒及滥用其他任何具有成瘾性的物质。第三章 交易规范 第十一条 授权

交易员应当在授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期限和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交易对手

交易员与交易对手进行报价与交易,不得故意利用交易对手的明显错误赚取利润,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已达成的交易约定(包括口头协定),对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私下协议

交易员应向所服务机构完整披露交易合同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与交易对手签署私下协议。

第十四条 记录保存

交易员应配合所服务机构妥善保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委托指令、补充协议等一切与所执行交易相关的证据性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密原则

交易员应对所服务机构、代理客户及交易对手的相关交易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维护市场的诚信、公平和有序 第十六条 独立判断

交易员应对自身交易行为的风险进行独立判断,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或明显损害市场诚信、公平原则的指令。

第十七条 审慎报价和交易

交易员应当审慎进行报价和交易,认真做好事前检查,确保交易的可执行性,交易一旦达成,应全面履行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内幕交易

交易员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建议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 交易员报价和交易应真实、有效,不得通过具有欺诈性 或误导性的行为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第二十条 利益输送

交易员不得通过交易以及其他非法或不适当的途径向个人或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第二十一条 虚假信息

交易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进行信息误导。

第五章 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忠诚尽责

交易员应忠诚于所服务机构,自觉遵守内部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机构创造价值,维护机构的利益和声誉。当机构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维护机构利益。

第二十三条 额外报酬安排

交易员因向客户、其他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服务而接受报酬,应以不违反所服务机构利益为基本前提,并向所服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离职

交易员离职应按照所服务机构的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服务机构的工作资料和客户信息。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六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忠于客户

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交易员(以下简称代客交易员)应

根据客户委托,自觉维护客户利益,当客户利益与机构利益、自身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优先考虑维护客户利益。

第二十六条 勤勉尽职

代客交易员应恪守勤勉尽职原则,尽力向客户提供最优报价,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执行客户的交易委托,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服务责任。

第二十七条 风险提示

代客交易员应充分了解客户交易的真实意图和需求,并以有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明确揭示所从事交易的特点、风险和法律关系,不得误导客户。第七章 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 私人账户

交易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配偶及亲属或其他可控制实体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进行交易以谋取不当利益。私人账户包括任何与自身有利益关联,或与所服务机构有利益冲突的交易账户。利用私人账户获取正当利益的,应及时向所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经纪人的使用

交易员在使用经纪服务时应接受独立经纪人提供的报价、撮合成交服务,不得要求经纪人提供营业范围之外的服务,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经纪人提供违反其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兼职

交易员在两个及以上交易成员从事交易相关业务的,应向所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披露,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

交易员应当警惕不当或过度的娱乐活动、招待和礼品,在某些场合无法拒绝的,应主动向所服务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育、监督

6.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六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债券远期交易可能蕴含一定风险,交易双方须了解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以确定是否从事债券远期交易。

第三条 名词释义

(一)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远期交易的含义相同。

(二)标的债券:远期交易的标的资产。在成交合同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三)标的债券数量:标的债券的面值总额,单位为万元。

(四)买方:交易双方中买入标的债券的一方。

(五)卖方:交易双方中卖出标的债券的一方。

(六)成交日: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合同的日期。

(七)结算日:交易双方约定的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日期。

(八)远期交易期限:成交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

(九)远期交易净价:交易双方在成交日约定、在结算日进行交割的标的债券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结算日为止(不含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支付债券所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一)结算金额:远期交易结算时,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资金额。结算金额=(远期交易净价+结算日应计利息)×标的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二)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

(十三)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远期交易债券交割的账户。

(十四)资金账户: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远期交易资金支付的账户,其基本要素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四条 交易双方进行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双方在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成交合同(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时,可视需要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本协议与书面形式的成交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远期交易合同。

远期交易合同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

第五条 为保证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一)交易双方约定设定保证金(券)时,须明确保证金(券)的金额、数量、种类、提交日期、提交方式及保管方式。

(二)保证金可由双方自行保管,也可集中保管。集中的保证金由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代为保管,同业中心或中央结算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并与远期交易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在保证金的集中保管及其处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证金及其孳息归保证

7.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七

一、何谓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做市商制度

众所周知, 在国际各主要外汇交易市场, 做市商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做市商不仅能起到活跃外汇交易, 而且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还能承担稳定市场的作用。

外币买卖业务中做市商的电子自动报价是通过API接口进入交易中心的服务器, 系统根据一定的算法, 从中选取最优的买/卖报价实时发布给会员银行的, 在流动性限额内, 做市商有义务按照其报出的价格与会员银行成交。交易中心最终确认交易的达成, 并将成交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市商。

二、什么样的机构能成为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的做市商

由于大多数中国金融机构没有参加国际信用评级, 参加评级的机构许多也不理想, 因此在国际外汇市场中普遍存在相互收信不对等、交易渠道不畅通、价格不理想等情况。因此为最大限度发挥做商制度的优越性, 提高市场流动性, 交易中心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度的原则, 根据下列标准选取做市商银行:

(一) 国际外汇市场的表现

包括是否能够提供各币种的7*24连续报价;双边报价的价差是否具有足够的竞争力;市场剧烈波动时是否仍能有效地提供市场流动性。

(二) 外汇交易系统的技术条件

交易中心优先考虑那些具有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经验的银行 (如在国际主要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做市报价的银行) 。

(三) 对国内外汇市场的参与度

包括银行在国内外汇市场的表现, 内部发展战略, 参与中国外汇市场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外资银行交易中心优先考虑在中国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同时也优先考虑在国内结售汇市场表现突出的中资银行。

第一批成为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做市商的银行是: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花旗银行、蒙特利尔银行、荷兰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9家银行。

选取的做市商不是终身制的, 交易中心定期对做市商的做市表现进行评估与考核, 优胜略汰, 以保证做市商制度的作用能充分发挥。

三、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的日渐成熟及其借鉴意义

做市商在提供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 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在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 是我国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配套举措, 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 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 增强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 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引入即期询价交易方式, 则将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 降低外汇交易清算风险, 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交易模式。

从2005年5月, 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做市商制度至今已经过近5年的运行, 做市商制度的实行对于提供市场流动性, 抑制市场较大波动, 更好地满足中小金融机构的交易需要已显现出很好的成效。

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的推出和做市商制度的实行不但使我国的外汇市场融入了国际外汇市场, 作为我国外汇市场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一步, 对于将来人民币相关产品的全球定价中心的建设也将具有重大意义。

(一) 把国际外汇市场搬到了国内

增加外币买卖业务后, 实际上是通过交易中心把此项业务从国际外汇市场搬到了国内, 使国内中小金融机构享有了与大银行同样的进入国际外汇市场的机会和条件, 他们不仅能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商轧平头寸, 而且通过做市商得到了比较公平的报价, 降低了平盘成本, 提高了参与市场的积极性, 起到了活跃市场、增加市场主体覆盖面的效果。

(二) 增加了市场深度

如果说吸引中小银行参与市场拓宽了银行间外行的广度, 那么引入做市商制度则可以挖掘市场的深度。目前9家做市商都是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 他们通过判断市场行情根据自身意愿报出买卖价格和金额, 彼此之间的报价形成相互竞争, 其他参与者点击成交。这种机制大幅度提高了市场成交效率, 促使市场供求快速达到均衡。

(三) 为建设人民币相关产品的国际定价中心积累经验

实行做市商制度后, 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原有模式并没有改变, 只是引入了做市功能, 使得外汇市场交易同时具备了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的特点, 更具意义的是外币买卖的做市商制度为人民币相关产品做市商制度的选择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当然, 成功的做市商制度运作还需要主体范围、数量的增加和逐步放开实需原则的限制。在增加具有不同交易动机的交易主体基础上, 允许市场参与者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无实需背景的金融交易, 进而为政府减少直接干预外汇市场的力度和频度, 更多地采用通过商业银行调控市场的间接手段创造条件。尽管目前在做市商制度实行过程中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但政策的支持和培育, 市场各方的积极参与, 终将是市场发展的最根本动力。

摘要:国际外汇交易市场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高、唯一的24小时即时交易市场, 其一天的交投量就高达1.6兆亿。目前国际市场上通行最主要的交易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通过路透电子系统的询价方式进行买卖, 即所谓的点对点的OTC市场;另一种就是世界几大银行建立的电子经纪系统EBS。国内多使用路透系统点对点交易, 除了中行、工行、招行等几家大银行经常参与国际外汇交易的银行以外, 很少有国内银行在国际市场上能拿到好的价格, 在进入国际市场的交易过程中, 其交易对手都会给出较大的点差, 较大点差意味着较高的资金成本, 对于通过银行进行外汇投资保值的企业来说, 就是必须承担更多市场风险以外的交易费用。在此背景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 对于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在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的局限性, 降低中小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运作成本, 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运作外汇资金, 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渠道。同时对于填补国内外汇市场交易方式的空白, 完善国内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 促进人民币产品全球定价平台的形成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外币买卖

参考文献

8.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八

关键词:货币政策 银行间市场 流动性 展望

我国银行间市场既是央行货币政策实施的平台,又是金融机构调节资金余缺、促进资金保值增值的场所。今年5月份以来,我国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快速趋紧,引发市场的广泛关注。流动性趋紧的成因是什么?下半年流动性状况如何?本文在此作以分析和探讨。

当前市场流动性快速趋紧的成因分析

今年5月份以来,我国银行间市场隔夜和7天期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从4月末的2.80%、2.99%大幅提高至端午节前的9.81%、7.84%,分别上涨了701bp和485bp,上升的速度和幅度都是近年来少有的(见图1),银行间市场资金面也结束了今年年初以来持续宽松的局面。这次资金面收紧前期没有明显的征兆,持续时间较长,而且资金紧缺的机构主要为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发现,资金总量、资金结构、监管政策以及市场预期这几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由此产生了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的变化。

图1 2013年初以来货币市场资金价格走势(单位:%)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上图中蓝色图例改为银行间市场回购加权平均利率:1天、红色图例改为银行间市场回购加权平均利率:7天)

(一)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不断走低,资金总量供给不足

就银行体系流动性而言,超额准备金率一直是判断商业银行流动性是否充足的重要标志。从央行公布的数据来看,一季度末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率已经从2012年年末的3.3%降至2%。基于外汇占款、公开市场操作、财政性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和现金的变动,经初步测算,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在5月末已经下降至1.5%左右。整个银行体系超储低企,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的边际承受能力。

图2 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与市场资金利率走势的比较(单位:%)

数据来源:WIND资讯

1. 央行外汇占款投放增速放缓

外汇占款是央行为了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也是基础货币的来源之一。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今年1-5月央行新增外汇占款达到了13290亿元,远远超过2012年全年的4281亿元,约相当于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效果。但从月度数据来看,1-5月份央行新增外汇占款分别为3515亿元、3038亿元、2881亿元、2843亿元和1013亿元,增速呈现逐步放缓态势。

2.财政性存款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财政性存款具有非常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企业所得税缴纳制度的安排,将使财政性存款在1月、4月、5月、7月、10月明显增加。从财政性存款增量来看,由于企业集中汇算清缴所得税,每年5月份财政性存款增量均较高,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一般在3000亿元左右,而今年5月份高达4633亿元,比2012年同期高出近2000亿元,远远超出市场预期。

从理论上看,财政性存款增加表现为央行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政府存款的上升和资产项目下对政府债权的下降,在资金流向上体现为央行回笼货币,即财政存款增加意味着更多的资金流出银行体系。

3.数量型调控工具组合进一步收紧了流动性

央行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对银行间市场资金量有直接影响。5月份,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存款为14800亿元,按照20%的存款准备金率来计提,预计央行上收流动性达2960亿元,而同月央行公开市场净投放仅为1300亿元,这样在6月5日,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组合从银行体系净回收的流动性高达1660亿元。

(二)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增量大幅下降,资金结构失衡

除了资金总量因素,资金分布结构(即不同类型机构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异)同样会对货币市场利率产生明显冲击。实际上,影响整个资金面的最重要因素是各大银行的资金状况,因其是市场上主要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来说,即便银行体系的超储率相对偏低,只要各大银行的超储率保持相对高位,那么市场的资金面状况仍将相对稳定。

从央行公布的数据看,今年1-5月,全国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余额为74889亿元,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这四大国有银行新增存款17441亿元,占比约为24%,而在2011年与2012年同期,其新增存款的占比曾分别为41%和33%。在这四大银行存款增速回落的同时,中小商业银行3存款余额却迅猛增长。今年1-5月,中小商业银行新增人民币存款高达22506亿元,而2012年同期,其新增存款仅为7848亿元。四大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在存款增量上截然不同的表现(见表1),引起银行间市场资金分布结构的变化。作为银行间市场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如果大型国有银行缺钱,银行间市场资金将快速收紧。另外,资金结构性失衡引发的期限错配更是进一步加剧了资金面的紧张。突出表现为,流动性富余的中小商业银行更愿意拆借出收益率较高的中长期限资金,而国有大型银行为降低资金成本更愿意拆入隔夜或7天等成本更低的短期资金。

表1 2013年1—5月四大国有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存贷款

增量情况(单位:亿元)

1月2月3月4月5月

四大国有银行各项存款增量804242923638-134374007

各项贷款增量37672159331024552077

中小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增量3746-23821269948363606

各项贷款增量27651578288420712456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9.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九

【发布部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文字号】 中汇交发[2015]124号 【发布日期】 2015.04.06 【实施日期】 2015.04.06 【法规类别】 银行综合规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246495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5〕124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5年4月6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1.1 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 定义

2.1 合约要素

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2.2 合约代码

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如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2015年3月份到期的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2.3 合约标的债券

为标准虚拟债券。

2.4 可交割债券

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可交割债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2.5 合约月份

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6 交割日

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日。

2.7 最后交易日

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8 新合约上市日

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9 单位报价量

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2.10 单位变动点

合约报价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最小变动单位。

2.11 挂牌基准价

新合约上市日的理论价值。

2.12 每日结算价

用于每日盯市估值的参考价格。

2.13 到期交割价

合约到期用于交割结算的价格。

2.14 到期交割结算金额

合约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第三章 交易产品

3.1 标准债券远期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国债远期合约与标准政策性银行债远期合约。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包括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3)、5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5)与10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CDB10)等。其他合约经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另行推出并向市场发布。

3.2 [合约标的债券]CDB3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3%的3年期虚拟国开债;CDB5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3%的5年期虚拟国开债;CDB10的合约标的债券为票面利率3%的10年期虚拟国开债。

3.3 [可交割债券]CDB3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在2年(含)-4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CDB5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在4年(含)-7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CDB10的可交割债券为合约交割日待偿期在7年(含)-15年(不含)的固息、不含权的国开债。

3.4 [合约月份]CDB3、CDB5和CDB10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4个季月。比如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12月5日(12月第三个周三之前),挂牌交易合约为1412合约、1503合约、1506合约和1509合约;又比如当前交易日为2014年12月24日(12月第三个周三之后),挂牌交易合约为1503合约、1506合约、1509合约和1512合约。

3.5 [交割日]交割日为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若该日非营业日,则为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

3.6 [挂牌基准价]根据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对应的可交割债券在合约到期交割日的理论价格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挂牌基准价由交易中心公布,转换因子确定方法(附件一)及价格计算公式(附件二)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3.7 [每日结算价]确定方法为:

(1)若合约最后两小时有成交且成交不少于5笔,则取该合约最后两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2)若合约最后两小时成交少于5笔,且当日合约全部成交笔数不少于5笔的,则取该合约当天最后5笔交易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3)若该合约全天成交笔数少于5笔,由交易中心组织报价团报价。

每日结算价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公布,报价团组织及具体报价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3.8 [到期交割价]根据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12:00前的现货市场成交价和转换因子计算得到(附件三)。若可交割债券当日没有成交,由上海清算所组织报价团对合约标的债券进行报价。到期交割价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公布,报价团组织及具体报价方法由上海清算所商交易中心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市场交易与价格

4.1 交易系统

标准债券远期的交易系统为X-Swap系统。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用户管理、交易机制、订单管理及市场管理等遵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新交易系统操作细则(试行)》(中汇交发[2014]30号)的规定执行。

4.2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9:00-12:00,13:30-16:3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的另行公布。合约最后交易日中午12:00收盘。

4.3 报价

合约报价为匿名的限价报价,以订单的形式向交易系统提交。合约采用净价报价方式,单位报价量为1000万元人民币,单位变动点为0.001元。单笔报价量应为单位报价量的整数倍。

4.4 授信管理

集中清算方式下,交易中心通过X-Swap系统根据上海清算所提供的其对市场成员设置的单机构总持仓限额,在交易系统对交易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小于等于总持仓限额方可达成交易。交易达成时,上海清算所即作为中央对手方接单实现合约替代。

4.5 成交

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在交易系统中排列,符合授信要求的可点击成交。成交以单位报价量的整数倍达成。

4.6 成交合同

合约报价经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合同即成立。交易双方可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成交信息并打印成交单。

4.7 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为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根据市场成交数据形成的实际价格,或根据合理方式计算的理论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和到期交割价等。

第五章 交易后处理

5.1 合约的清算方式为集中清算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

5.2 合约的交割方式初期为现金交割。

5.3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成交合同记载的交割信息与账户信息履行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

6.1 价格波动管理

交易系统设定每类合约的价格较每日结算价(新合约上市首日为挂牌基准价)的波动幅度,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价格波动幅度。

6.2 头寸报告

参与机构在达到或超过交易中心设置的头寸报告标准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相关情况。头寸报告标准另行发布。

第七章 附则

7.1 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形的,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对于违反人民银行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约谈、暂停权限等措施。

7.2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收费标准参照债券远期交易的收费标准执行。

7.3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7.4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转换因子计算方式

以合约对应虚拟债券的票面利率作为到期收益率,计算出的单位面值可交割债券的到期交割日净价。计算公式为:

其中:

c:可交割券票面利率

f:可交割券付息频率

y:标的券票面利率

d:到期交割日距可交割券下一付息日的实际天数

TS:可交割券当前付息周期实际天数

K:可交割券剩余付息次数

附件二:

挂牌基准价计算方式

挂盘基准价是一篮子可交割券在合约到期交割日的理论价格通过转换因子、成交量加权得到。计算公式为:

其中:

BP:挂盘基准价

Qi:第i只可交割券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的成交量 Pi:第i只可交割券在交割日的理论价格(净价)

Si: 第i只可交割券在上市前一营业日的收盘价(全价)AIi:第i只可交割券在合约上市日至交割日之间的利息

r:无风险利率,取7天质押式回购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的加权平均成交价 T:合约上市日至交割日的天数

T1:合约上市日至交割日之间的第i只可交割券的付息日至交割日的天数

Ii:第i只可交割券在交割日的应计利息

CFi:第i只可交割券的转换因子

附件三:

到期交割价的计算方式

现金交割方式下,集中清算合约到期交割价根据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D-1日)12:00前的现货市场成交价计算得到,具体算法如下:

假设标准化债券远期合约的一篮子可交割债券有N只,每只可交割债券的转换因子为CFi。

现金交割结算价格由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在最后交易日12:00前的成交价决定。

第一步,计算每一只可交割债券的成交价中位数Mi,第二步,利用成交价中位数、转换因子以及成交量计算现金结算价P_CS(如果成交笔数少于5笔,则该可交割券不纳入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0.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 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第四条 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

(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

(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

第六条 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

第七条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柜台业务应当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双方开展债券回购等交易品种时应当签署相关主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开办机构与投资者开展质押式回购时应当确保足额质押,开办机构应当对质押券价值进行持续监控,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 开办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了解投资者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当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开办机构应当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不得诱导投资者投资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第九条 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

(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

(三)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

(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 开办机构认定投资者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不满足第九条规定条件,开办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债券品种与交易品种,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三)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四)充分揭示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十一条 投资者情况变动或者债券评级变动导致投资者持有债券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债券或者持有债券到期。

第五章 柜台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开办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报价交易服务:

(一)双边报价,即开办机构主动面向投资者持续、公开报出可成交价格。

(二)请求报价,即由投资者发起,向开办机构提出特定券种交易请求,并由开办机构报出合理的可成交价格。开办机构应当结合客户需求及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双边报价券种及可接受请求报价的交易要素标准。

开办机构可以代理投资者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开办机构应当采用适当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代理交易模式下的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开办机构及投资者的债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其机构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投资者信息及报价成交信息传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备案。开办机构与投资者达成债券交易后,应当及时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柜台业务成交信息传输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用于记载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相关权利。开户时,投资者应当向开办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材料。

投资者可以在不同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并可以在已开立的债券账户之间申请债券的转托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已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不能在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为开办机构查询开户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开办机构应当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记载由其托管、属于柜台业务投资者的债券总额。

开办机构应当严格区分自有债券和投资者托管的债券,不得挪用投资者的债券。开办机构应当每日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送结算指令和柜台业务托管明细数据。

第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柜台债券账务复核查询系统,方便投资者查询债券账户余额。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开办机构发送的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每日及时完成开办机构自营账户与代理总账户之间的债券结算。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债券付息日或者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兑付利息或者本金划至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指定账户,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当立即向开办机构划付,开办机构应当于债券付息日或者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一次、足额将兑付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应当在其柜台业务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报价、报价请求、成交指令、交易记录、结算记录、转托管记录,并为投资者查询交易、结算、转托管记录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开办机构应当将与柜台债券相关的披露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有效地通过网点柜台或者电子渠道向投资者传递。开办机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提示本息兑付条款及与还本付息有关的附加条款、额外费用、税收政策等重要信息。

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应当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一条 开办机构应当做好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开展柜台业务创新时,开办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联网测试,确保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二十二条 开办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柜台业务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其中,报告应当于每个自然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总体情况、交易、托管、报价质量、结算代理情况、风险及合规管理、投资者数量、投资者保护等情况。

柜台业务发生对业务开展、投资者权益、整体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系统重大故障等,开办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重大事项报告。

开办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前款所述报告、备案文件应当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开办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就柜台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前述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第二十四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强柜台业务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柜台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柜台业务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和违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柜台业务细则并规范相关数据交换,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当就柜台业务制定主协议文本和具体指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开办机构的柜台业务报价、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行为提出自律要求、进行自律管理并开展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情况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开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开办柜台业务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报告的;

(二)不了解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债券销售、交易服务的;

(三)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四)未按投资者指令办理债券登记、过户、质押、转托管的;

(五)伪造投资者交易记录或者债券账户记录的;

(六)泄露投资者账户信息的;

(七)挪用投资者债券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理:

(一)工作失职造成投资者或者开办机构损失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泄露非公开信息的;

(三)为开办机构恶意操纵市场、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业务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11.银行间市场介绍 篇十一

中债指数先扬后抑

2013年上半年,中债指数走势一波三折,总体上表现为先扬后抑。一季度,市场资金面整体相对宽松,1-3月中债综合指数(净价)均保持小幅上扬,4月上旬,流动性仍较宽松,中债综合指数(净价)快速上扬,中旬受债券市场清查等因素影响,出现一定下行,4月下旬和5月份,在流动性整体仍相对宽松的背景下,保持小幅上涨,进入6月份后,受财政税款上缴、存款准备金补缴、银行补充外汇头寸及外汇占款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市场资金面异常紧张,货币市场利率创出历史新高,带动债券市场价格快速下行,6月下旬,公开市场资金净投放缓解了资金面持续紧张的状况,在货币市场资金利率全线回落、市场流动性不断改善的情况下,债市现回暖迹象,中债综合指数(净价)出现反弹。

6月末,中债综合指数(净价)收于101.0674,比年初的100.6882上升了0.38%,上半年内,中债综合指数(净价)最高点为5月28日的101.7512,最低点为6月24日的100.4578。上半年,中债银行间债券总指数(净价)与中债综合指数(净价)保持了高度同步性,二者相关系数达到0.9996。6月末中债银行间债券总指数(净价)收于116.0279,比年初的115.6286上升了0.35%。此外,6月末中债综合指数(财富)和中债银行间总指数(财富)分别收于150.0084和147.9801,分别比年初上涨了2.36%和2.30%。

一级市场特点分析

(一)债券发行量大幅增长

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债券4.09万亿元,同比增长19.76%,增幅较上年高15.94个百分点。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规模为18460.68亿元,同比增长39.11%,占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的45.09%。

表1 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券种发行情况

注:政府支持机构债目前包括汇金公司发行的债券、2013年以来铁路总公司发行的债券及原铁道部发行的所有债券,计算同比增长时将2012年上半年的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政府支持债券进行了合并(下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含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债、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债;集合票据含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2012年上半年,央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国际机构债券均无发行。

数据来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从发行规模的券种分布看,政策性银行债占比最高,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增幅最大。2013年上半年,发行额占比居前四位的分别是政策性银行债、国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市场占比分别为23.52%、20.37%、10.46%和10.44%;发行规模同比增幅居前四位的分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非公开债务融资定向工具、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超短期融资券,分别同比增长1730.00%、126.01%、100.00%和80.83%。(见表1)

从发行规模的期限分布看,短期品种占比上升,长期品种占比下降。2013年上半年,1年期以下和1-3年期限品种发行占比分别为32.98%和19.39%,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6.21和6.49个百分点;3-5年、5-7年、7-10年和10年以上期限品种占比分别为19.27%、17.22%、8.92%和2.22%,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2.31、2.19、3.60和4.61个百分点。(见图1)

图1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期限结构

注:期限不含下限,含上限。

数据来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请将~改为-)

(二)债券余额稳步扩大

2013年6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余额达到26.61万亿元,同比增长18.76%,增幅比上年高1.84个百分点。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为6.65万亿元,同比增长38.65%,占到银行间债券市场总余额的24.99%。(见表2)

表2 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券种余额

注: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含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债,集合票据含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

数据来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从债券余额的券种分布看,政策性银行债占比最高,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增幅最大。2013年上半年,债券余额占比居前四位的分别是政策性银行债、国债、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市场占比分别为31.56%、28.48%、10.37%和6.72%;债券余额同比增幅居前四位的分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非公开债务融资定向工具、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分别同比增长10277.78%、713.55%、264.02%和111.13%。

从债券余额的期限分布看,2013年6月末,各期限债券余额占比与上年末基本持平,3-5年待偿期的债券仍为余额最高的品种,市场占比为22.54%。(见图2)

图2 银行间债券市场余额期限结构

(请美编将~改为-)注:统计数据包含中央结算公司全部数据和上海清算所部分数据,上海清算所列入统计的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不含下限,含上限。

数据来源: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级市场特点分析

(一)回购交易活跃

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规模继续增长,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共计成交79.53万亿元,同比增长13.29%。其中,质押式回购累计成交76.92万亿元,同比增长13.80%;买断式回购累计成交2.61万亿元,同比增长0.17%。(见图3)

图3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月交易额与加权利率(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质押式回购利率与买断式回购利率走势基本一致,整体利率水平高于2012年。其中,质押式回购日加权平均利率为3.27%,比2012年上升36个基点;买断式回购日加权平均利率为3.53%,比2012年上升31个基点。

在交易标的券种方面,以政府信用类(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央票)和准政府信用类(政策性银行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为标的券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合计占比82.06%,以公司信用类债券为标的券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合计占比16.10%;买断式回购中,以政府信用类和准政府信用类债券为标的券种的交易占比49.98%,以公司信用类债券为标的券种的交易占比49.39%。

在交易期限结构方面,7天以内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在质押式回购总成交量中占比达到92.88%,比2012年减少0.92个百分点。其中,隔夜品种成交继续活跃,占比81.49%,比2012年增加0.29个百分点;7天品种成交量占比11.39%,比2012年下降1.21个百分点。

从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净融资方向来看,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托类机构分列资金净融出的前四位,合计占到净融出总额的99.99%;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和农村商业银行分列资金净融入的前四位,合计占到净融入总额的76.95%。

(二)现券交易量下降

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累计成交金额为32.36万亿元,同比减少3.79%(见表3)。从各月成交情况看,3月份成交额最高,达到8.50万亿元,1月份成交额同比增长最快,为159.50%;6月份成交额和同比增速均为最低,成交1.18万亿元,同比下降81.11%(见图4)。

表3 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情况

数据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图4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月度成交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从交易券种来看,2013年上半年现券成交排名前三位的券种为政策性银行债、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成交占比分别为29.46%、19.60%和17.26%。与2012年相比,央行票据成交占比由10.91%进一步下降到3.18%,下降了7.73个百分点;企业债券成交占比则由11.97%提升到17.26%,上升了5.29个百分点。

从换手率来看,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均换手率为121.65%,低于上年同期150.15%的水平;公司信用类债券换手率245.28%,同样低于上年同期314.32%的水平。在具体券种上,国际机构债券换手率最高,达到634.34%;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超短期融资券的换手率较高,分别为356.87%、312.54%、229.97%和201.16%(见表3)。

从机构买卖情况来看,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买入量与卖出量排名前三位的机构均为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农村商业银行,三家机构合计买入量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总买入量的56.06%,合计卖出量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总卖出量的57.61%。从净买入和净卖出情况看,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买入量排名前两位的机构分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和外资机构,二者合计净买入量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买入总量的47.48%;现券交易净卖出量排名前两位的机构分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二者合计净卖出量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卖出总量的57.36%。

衍生品市场特点分析

(一)利率互换交易量大幅增长

上半年,人民币利率互换累计成交12540笔,名义本金额达1.53万亿元,同比增长30.69%,增速比上年提高22.48个百分点。从各月成交情况看,2月份成交最少,名义本金额为1955.68亿元,其他各月成交的名义本金额均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6月份成交达到3181.19亿元。在交易期限结构方面,1年及1年期以下交易的名义本金额占比为77.19%,比上年下降0.33个百分点;1-5年期品种成交量占比为12.56%,比上年下降1.92个百分点;5-10年期品种成交量占比为10.26%,比上年上升2.26个百分点。从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的浮动端参考利率来看,与7天回购定盘利率挂钩的交易量占比为61.49%,比上年上升16.16个百分点;与Shibor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挂钩的交易量占比分别为37.23%和1.28%,分别比上年下降12.78和3.39个百分点。

(二)债券远期成交量下降

2013年上半年,债券远期仅在1月份达成一笔成交,成交券种为短期融资券,成交期限为2-7天品种,成交金额为1.01亿元,呈加速下降态势。

在其他衍生品市场方面,上半年债券借贷业务共有81笔交易发生,标的债券面额为224.2亿元,同比增长近131倍;上半年远期利率协议无成交;上半年内无新达成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交易,无新增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

债券市场运行特点分析

(一)市场震荡加剧

2013年上半年,中债收益率曲线震荡变化,先是陡峭化下行,之后中长端持续下行、短端平坦化上行继而陡峭化走高。1至4月中上旬,受资金面整体宽松影响,国债、利率债和信用债均呈现陡峭化下行,4月末和5月份,资金利率在财政存款和个别税种上缴等因素影响下短暂攀升,债券市场各品种短端收益率均有所上行,进入6月份后,受资金面持续紧张影响,利率债和信用债收益率普遍上行,尤其是短端出现大幅上行并呈“倒挂”形态,6月最后一周,在市场资金面紧张预期有所缓解的情况下,利率债和信用债收益率均有所回落,短端仍呈“倒挂”形态但幅度有一定程度减小。

整体来看,不考虑隔夜收益率,6月末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银行间固定利率政策性银行债、银行间固定利率企业债(AAA)和银行间中短期票据(AAA)各关键期限点收益率较年初分别平均上行34.12BP、31.98BP、20.33BP和25.84BP,其中,6月末1、3、5、7、10年期国债收益率分别为3.4812%、3.2033%、3.2909%、3.3852%和3.5125%(见表4),1、3、5年期分别比年初上升56.23BP、6.73BP和1.86BP,7、10年期分别比年初下降11.77BP和9.37BP。

表4 6月末中债银行间市场收益率曲线较年初涨跌(单位:BP)

注:各收益率均为到期收益率。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二)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不断增强

2013年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发行各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效增强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量达18460.68亿元,同比增长39.11%;6月末余额达66477.09亿元,同比增长38.65%。上半年,企业债券融资达1.22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2.1%。(见图5)

图5 银行间市场公司信用类债券发展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在总量扩大的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231家十大振兴类企业发行320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规模达4521.41亿元;共有209家战略型新兴产业类企业发行296只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工具,融资规模达4521.25亿元;共有77家中小企业发行了25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累计募集资金57.70亿元;共有64家涉农企业发行了82只涉农企业债务融资产品,累计募集资金837.86亿元。此外,上半年银行间债券市场还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为46家文化类企业募集资金2272.89亿元,为222家现代服务类企业募集资金3710.40亿元。

注:1. 含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票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

上一篇:群众文化论文下一篇:学习沟通交流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