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合同书

2024-06-28

广告公司合同书(精选8篇)

1.广告公司合同书 篇一

业务员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公司业务员,合同期限自 20年 月 日起至20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聘用乙方开展广告及赞助业务。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广告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及赞助商业务。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遵守甲方制定的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实收广告业务金额按规定比例计业务提成。(提成实施方式如下)

1、费用小于1万元(不含1万元)的业务甲方按费用的%提成给乙方。

2、费用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业务甲方按费用的%提成给乙方。

3、费用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业务甲方按费用的%提成给乙方。

4、费用大于100万元的业务甲方按费用的%提成给乙方。

五、劳动合同终止处罚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违反甲方制定的广告业务守则和工作要求的;

(2)不执行甲方业务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业务差错和

损害甲方利益的;

(3)不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聘用合同之规定支付广告业务提成报酬;

(2)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侵害乙方利益的;

(3)乙方证明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引起对乙方的侵权和合法利益,甲方应负相应的民事和法律责任。

2、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以及对甲方和客户采取欺诈、隐瞒、诱骗造成甲方和广告客户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负相应的民事和法律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甲方调整经营范围或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

合同的相关内容或条款。

2、本合同期限满即终止,但在甲乙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

另行续订合同。

八、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内容与国家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0年 月 日

2.广告公司合同书 篇二

2012年6月,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 承包了南京市某开发企业开发的建设工程。同年8月, 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工程转包合同, 约定该工程由王某施工, 王某承担工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工程工期、结算方式等依照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大合同”为准, 建筑公司收取工程造价5%作为管理费。

2012年10月, 王某与南京某模板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 约定由王某购买模板公司模板若干。合同载明双方当事人为王某、模板公司, 签订合同时王某未能出具任何委托代理手续, 在合同落款处没有建筑公司加盖公章, 仅有王某个人签字。协议签订后, 模板公司将模板分批送至施工工地交付王某。王某每次收取模板的收据均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工程竣工后, 经结算王某累计拖欠模板公司8万元材料款。2013年11月, 模板公司以建筑公司、王某为被告起诉至南京市玄武法院, 要求建筑公司、王某支付货款8万元。

模板公司要求建筑公司、王某支付货款理由如下:

1.签订合同时, 王某自称代表公司。

2.模板均送至建筑公司的工地, 建筑工地外悬挂该公司名称等信息, 模板公司一直认为建筑公司是模板的买方。

3.尽管建筑公司与王某签订转包协议, 但是模板公司从未得知有该份协议存在, 该份协议对模板公司没有约束力。

4.王某收货的收据均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应当认定就是建筑公司购买模板。

建筑公司抗辩理由如下:

1.依据建筑公司与王某的转包协议, 王某承担工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 该工程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公司无关。

2.建筑公司从未授权王某签订任何模板买卖协议, 模板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未经公司加盖公章, 为得到公司的确认, 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尽管收据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这是王某个人的行为, 公司从未认可。

王某认可模板买卖合同是其与模板公司签订, 也认可拖欠货款8万元的事实, 并表示该份买卖合同是其个人与模板公司签订, 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支付拖欠货款, 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法庭审理认定

1.南京市某开发企业开发的建设工程工地的中标单位是建筑公司, 本案涉案模板用于该工地。

2.王某在签收模板的收据中载明“收货人: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王某”, 从而使模板公司有理由与相信其模板卖给了建筑公司。

因此, 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模板公司有理由相信是建筑公司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建筑公司支付8万元货款及利息。

东恒律师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满足四个要素: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3.第三人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权利进行民事行为;4.相关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没有过失。

本案中, 争议焦点有3点:1.王某是否构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2.模板公司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有权签订合同。

首先, 可以肯定的是王某没有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转包协议, 双方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 王某与建筑公司自始至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没有取得建筑公司的授权, 其本人也认可该合同是其个人与模板公司签订, 与建筑公司无关。合同载明的双方是王某与模板公司, 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虽然, 模板的收货地址在建筑公司工地, 但不足以证明王某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购买模板。因此, 王某没有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其次, 合同签订时王某没有出具任何建筑公司的授权手续, 仅仅是载明收货地址为建筑公司的工地, 这一点不足以证明, 王某具备建筑公司的授权。模板公司基本的权限考察都未进行, 变轻易订立合同, 显然其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具备订立合同的权限。

3.论公司瑕疵担保合同的效力 篇三

摘 要: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代表公司对外承诺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公司瑕疵担保的情形。但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章程对外不具效力,公司章程交存登记机关工商局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查询的义务,也不构成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因此担保成立有效。

关键词:公司法;瑕疵担保;合同效力;公司章程

近年来,因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为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签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不断,引起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关注。特别是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为他人的债务承诺担保,或在担保承诺书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方面不够规范,此种瑕疵担保是否有效,更是引发了种种的争议。有一个案例为:

原告:甲公司;被告1:乙公司;被告2:丙公司。

原告起诉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签署《进出口代理合同》,甲接受乙委托进口一批生产设备,货款及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160万元。甲方完成合同义务后,乙方并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2011年10月1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确认截止签署《备忘录》当日共欠180万元(含利息),约定3个月内还清。2011年10月19日,原告与丙公司签订《承诺函》,丙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被告届期仍未清偿债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对该债务承当清偿责任,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答辩承认双方存在债务,辩称近期公司无力归还欠债。

丙公司答辩称: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①《承诺书》为复印件;②丙当时的法定代表人A是在该复印件(注:复印件内有丙印章)上签字;③《承诺书》复印件中所盖印章为丙公司之前名称的印章,丙公司名称已经于2011年5月变更,即2011年10月19日签订《承诺函》时,该印章实际已经作废;④《承诺书》载明“经我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备忘录》有同等效力”,签章不完整;⑤丙公司章程明确限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⑥甲公司自己未经审慎审查义务。

法院查明:《承诺书》确为法定代表人A在复印件上签字;A在2009年8月至2011年4月之间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间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其信用或财产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第三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由公司根据约定承担补充或连带担保责任,对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本案中,丙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涉及实体和程序的多方面问题。仅从签章不完整一点来看,丙公司的对外担保属于瑕疵担保无疑。

本案中丙公司的对外担保是否成立?即丙公司否认担保成立所辩称的六条理由是否成立?我们认为:担保成立,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承诺书》作为担保合同,具备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丙公司所辩称的前四点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虽然原告甲公司提供的《承诺书》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得到当时丙公司法定代表人A的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此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关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丙公司法定代表人A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丙公司自身的行为,其在《承诺书》上签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丙公司对《承诺书》的确认。甲公司声称名称变更,但是仅仅是公司名称变更,两个名称所指向的为同一公司,丙公司之前的签章应当视为丙公司的签章。此外,丙公司关于其并非该《承诺书》的签章人、该《承诺书》在形式要件上不能成立以及法定代表人A在《承诺书》复印件上签字的行为无效的主张,即丙公司所辩称的前四点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可以采信。

其次,本案中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對外不具效力,丙公司辩称的第5点理由“丙公司章程明确限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亦不成立。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公司法》修订,该条完全保留)。但是,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章程作为内部决议,对外不具效力,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即不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应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行为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违反,也不过是对任意性规范的违反,其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不产生影响。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正因为此,关于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因此,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有效。可见,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仍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丙公司未能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丙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具有恶意,则丙公司对外担保应认定有效,其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其三,原告甲公司在本案涉及丙公司出具《承诺函》承担连带责任的事项中无过错,不存在丙公司辩称的第6点理由“甲公司自己未经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形。因为本案丙公司对甲公司债权的担保是以其单方面出具《承诺函》而成立的,甲公司并无审查丙公司章程的义务。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它交存登记机关备查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查询的义务,也不构成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第三人无须举证自己善意;如果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故如果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恶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综上我认为,本案中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其法定代表人A签字确认对外提供担保,其行为虽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因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强制性规范,因此不能认定担保无效。公司的章程对外不具效力,他人无审查的法律义务,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甲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甲公司接受丙公司的担保承诺是恶意的,丙公司的担保承诺虽有瑕疵,但该承诺成立且生效,法院应该判决丙公司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陈冲,丁冬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研究——基于司法裁判的分析与反思》.《金融法苑》,2011年第二期.

[2]翁康英《公司瑕疵担保合同效力实证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3]李竞丝.《公司担保效力问题研究——以振邦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刊于《法制与社会》2015(16),2015年6月30日.

[4]韦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5]宁金成.《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适用为分析背景》.刊于《郑州大学學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41-44.

作者简介:

金艺铭(1996~ )女,安徽黄山市祁门县人,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专业N131班学生。

4.广告合同书 篇四

乙方: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内容:在乙方车辆后挡风玻璃安装协议画面

2、客户将已贴尾门贴的新车合照发到朋友圈集50个赞,贴满60天后,根据客户的集赞截屏赠送200元油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需确保合作期内车身画面载体的`安全可靠、完整、整洁,若因车体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尽快将车体修复完毕,并通知甲方工作人员进行画面更换

2、合作期间,若甲方要求调整广告画面,乙方要协助甲方做好画面更换工作,甲方承担画面制作等费用

三、终止协议及无法领取油卡情况

1、乙方擅自去除画面的

2、乙方在画面损坏情况下未及时通知甲方的

3、乙方故意损坏画面的

4、乙方故意遮盖画面,破坏画面完整性的

5、乙方安装未满60天的

6、填写虚假信息的

7、超过20____年12月31日不进行领取的

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油卡发放

四、特别条款

甲方不对此协议以外任何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对车身贴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5.公司转让合同书 篇五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惠州大亚湾铁惠实业有限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合同。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公司的所属位于惠州大亚湾中心北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西区上田用地面积4408平方米,西区上田用地面积5630平方米的土地,以上3块土地已办理好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借出资金2750万元整,分别为大亚湾某公司借款20000万元,大亚湾某公司借款700万元,大亚湾建委借款50万元。

二、转让公司债权债务,经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自行处理,(但需要甲方协助的事宜,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处理。)

三、转让公司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 万元整,本合同签定后七天内乙方应将人民币_______ 万元整付至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指定的帐号内,(该款为甲、乙双方共管)。甲方办理转让公司报批手续完毕后,乙方应即付人民币_______ 万元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指定帐 1

号内。余款在办理转让公司·法人变更手续完毕后付清给甲方。

四、甲方乙方办理好公司法人变更手续完毕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其经办人员在清单上盖单、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五、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经由甲方负担。

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转让方:受让方:

6.公司承包合同书 篇六

发包方: 承包方: 现将经营权在本合同期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订立合同。

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合同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1、承包期内年日至年日止。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将公司经营权提供给承包方,发包方为此付承包方人民币每个月 元,在每个月的25号前付清。

2、承包期间,房屋租金、电费、水费等均由发包方承担。

3、承包期间,承包方有权决定公司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奖惩。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求置新设置和资产,正常损坏部件、维修费用由双方承担,发包方承担费用70%,承包方承担费用30%,人为损坏,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到的合法收入。

5、发包方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承包期间,当月有客户投诉次数达/次。发包方有权监督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对本公司有权账务监督。

6、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7、本合同正本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 公司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联系电话:

7.智能高效的广播广告合同管理系统 篇七

1 系统设计

系统软件界面如图1所示。

1.1 本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1.1.1 广告合同数据管理模块

该模块负责合同基础数据及相关共用数据的管理。通过用户权限的配置设定,实现了一个系统多个频率的广告合同闭环管理,及集团化数据汇总统计的预期目标。

1.1.2 数据统计模块

根据目前管理工作需要,该模块主要针对合同的类别及行业统计播量,和针对行业统计付款情况。

1.1.3 操作痕迹模块

为了保证录入数据的严肃性,系统将自动记录各个功能的操作记录,避免人为因素篡改数据。当发现数据有误时,通过查询修改记录可以进行数据回溯。

1.1.4 用户权限模块

本系统的操作用户有各频率内勤,集团公司内勤及财务,以及各级领导。该模块可根据各操作用户的工作内容来定制菜单及模块功能。见图2。

1.2 系统开发环境

本系统开发工具为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13、.NET Framework 3.5;开发语言包含C#、JavaScript;数据库使用Microsoft SQL Server 2012;系统架构为B/S结构。

1.3 系统特点

1.3.1 便利性

由于使用了B/S结构,维护和升级都只需要对服务器进行操作,特别是对于同过广域网办公的系统避免了对客户端进行维护的麻烦,而且B/S结构客户只需要拥有浏览器就可访问登陆进行相应的操作,解决了手机和平板等终端的使用问题。

1.3.2 安全稳定性

本系统采用目前主流成熟的软件开发技术,软件稳定性很高。硬件上采用品牌专业服务器,Web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分离,数据库服务器采用了Raid1技术,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广域网网访问为路由器开放一个端口进行虚拟映射,隐藏服务器真实访问IP和端口,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性。

1.3.3扩展性

本系统研发团队为台内技术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对广告合同管理现存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开发过程中不断调试完善。对以后需要添加的智能化功能随时可以开发调试。

2 系统应用成效

2.1 规范合同管理

目前录入系统的合同信息包含合同编号、客户名称、广告类别、所属行业、发布内容、合同金额、合同刊例价、合同上的时间、合同实际上单时间、合同实际结束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编排方式、业务员、备注以及附件。除了备注和附件,其他都为必填,业务员必须提供详细合同信息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录入,确保没有信息不全的合同及无合同情况。

2.2 合同和付款备注的使用

任意合同只要有非常规问题,都备注详细,包括付款操作也有备注,后期询问时搜索备注,方便解答问题所在。

2.3 附件上传便利性

附件中最多的是纸质文件扫描件,逐页扫描并上传费时费力,利用移动终端登陆系统,手机或者平板电脑的摄像头可以实时拍照上传,操作便利。

2.4 数据更新及时

各个用户对合同信息的增删改,实时体现在系统中,信息及数据不需要各级传达而导致滞后。

2.5 合同查询及合同信息统计效率

由于合同信息录入全面,通过各项条件的组合查询,可以快速精确找到所需合同,并获得合同详情,或者得到相应条件下对应的所有合同,并统计出各项总和。

2.6 主要数据统计一键生成

广告行业播量和广告类别播量,可以勾选所需月份,直接获得单月及多月的播量数据。付款统计,可以选择起止日期,获得所需时间内的行业付款数据。集团内勤可以直接统计出全频率数据。告别了每月、每季度花费大量时间统计分析频率数据和集团数据的烦恼。

2.7 未付款智能提醒

自动判断一个月未付款的合同,背景颜色显示为黄色;三个月未付款的合同,背景颜色显示为红色,一目了然,方便通知业务员催款。

2.8 提供领导决策依据

由于全频率和各频率数据能及时准确体现,传媒公司领导依据各项数据可制定整体战略方针和考核

3 系统功能展望及智能化发展

该系统计划在现在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多功能,最终把传媒公司的管理制度智能化、信息化、简单化。

3.1 邮件群发、短信群发模块

增加自动发送邮件及短信功能。

3.2 个人空间模块

业务员拥有自己的账户,管理自己的合同,和自己的客户信息。

3.3 客户管理模块

智能维护客户信息,定时发送短信祝福,广告上下单提醒和客户需要定制的提醒业务等。

3.4 业务提醒模块

自动判断规定时间内未付款的合同,向业务员发送短信及邮件,提醒催款;合同即将到期,提醒业务员跟进;付款到账提醒。

3.5 任务目标考核模块

给频率和个人设置创收目标,实时显示完成进度。

3.6 财务模块

根据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计算出奖励和惩罚等。

3.7 自动统计数据,生成分析报告模块

周期性生成指定数据分析报告,自动发送指指定邮箱。

4 结语

贵州大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管理系统项目,是根据广播实际管理需求,量身定制的一套管理系统,在实际应用中,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在管理改革中,提高了传媒公司对各频率监管力度,减少了信息在各个环节的停留时间。

摘要:贵州广播电视台文化体制改革后,成立贵州大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对广播单元进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随着广播事业的日益发展,贵州大众广播传媒有限公司的业务量逐年提升,而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过去的信息化系统已略显疲态,无法满足当前的工作需求,急需一套适合自身的广告合同管理系统来提高广告合同的搜索、分类、汇总统计等工作效率,实现集团化统一管理,为下一步大数据打好基础。

关键词:广告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智能化管理

参考文献

[1]俞榕刚.SQL Server 2012实施与管理实战指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2013.

8.广告公司合同书 篇八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三个月前,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日上班6小时,月工资为1500元。虽然该工资已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00余元,但金某仍觉得工资太低,加之认为自己除在公司上班外,还有富余的时间和精力,遂利用休息时间偷偷在一家KTV兼职做服务员。公司获悉后,曾多次劝说金某不要兼职,但其却我行我素。而金某每天必须在KTV干到凌晨2点,由此导致在公司上班时疲惫不堪,甚至常常严重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请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读者 洪语琳

洪语琳读者: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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