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2024-07-0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共9篇)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篇一

附件1:

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建设项目

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8]115号)和“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工作部署,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审批,促进项目及早开工,投资及早落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办实事工程中急需审批的重大项目,涉及我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中央在京投资重大项目,以及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上报后经市政府审定需要加快前期审批工作的其他重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小组组长,协助市领导的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路政局等14个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

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员单位派出主管处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县、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急需审批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中:各区县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区县重点建设工程,并经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确认;市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应已落实项目主体,初步确定选址及投资来源,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已基本具备审批条件,原则上基础设施项目及产业项目总投资应在2亿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初步拟定办公室初审会讨论的项目名单,并在会前一周通知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材料报送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审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牵头召开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会同各成员单位听取提请上会的项目汇报。各成员单位应在会上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提出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牵头副秘书长定期召开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小组秘书长联审会,对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申请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进行审议,对办公室提请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

经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小组秘书长联审会同意的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并报请推进小组组长同意后形成市政府会议纪要;秘书长联审会协调后各部门意见仍不一致的,提交推进小组组长专题会审议。第八条 推进小组组长定期召开专题会,听取牵头副秘书长关于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重大项目的进展调度情况以及对相关事项协调意见的汇报,讨论研究后形成市政府会议纪要。

第五章 手续办理

第九条 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会议纪要印发后的两日内,在《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上盖章。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同时向各需要审批的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审批各项前期手续。

对于各审批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要求,由各审批部门之间直接沟通,缩短办事时间,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定期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

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推进小组秘书长联审会,一般在办公室初审会召开后的一周之内召开。

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推进小组组长专题会。

第十三条 市政府会议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三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第十四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的手续办理时间,按规定时限减半。其中对属于区县审批权限的事项,各部门应督促区县按此时限办理。

第十五条 对市政府审定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积极协助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办结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在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上,通报各自对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督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审批进度和项目单位申报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八条 建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项目退出制度。对于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的重点项目,如遇特殊因素(如国家政策调整、资金无法落实、拆迁难以启动等)确实无法继续推进的,可经推进小组专题会审定同意后退出绿色审批通道。

第十九条 建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周报制度。

各建设单位于每周五下班前填报《市政府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进展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牵头副秘书长,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和急需协调的问题。

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于每周五下班前填报《市政府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审批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牵头副秘书长,及时反映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项目信息平台,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即时信息沟通,向市领导反映项目即时进展情况,及时征集建设单位的工作需求。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审批过程依法、高效。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先试行一年,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市政府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

2.《市政府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进展情况表》 3.《市政府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审批情况表》

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篇二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批

1.1 审批原则

为了加强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保证河道顺畅, 保护开发利用江河道和防治水害, 应当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实际效益, 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禁止在堤防和保护地建房, 不得兴建任何生活、生产设施, 顺堤方向 (堤前坡) 不得布置压力管道、缆线、架设通讯、电力线路 (防洪专用除外) 等工程。对于工期长、施工跨年度的工程项目, 应有比较切实可行的渡汛措施。不得有危及堤防安全、河床、河岸及河势稳定的现象, 不得产生碍航、阻断堤防等问题, 也不得影响正常的巡堤检查和河道管理的开展。

1.2 审批时主要任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重要职责, 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加强社会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做好审查管理;二是做好施工监督;三是做好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处罚等日常工作。

1.3 审批时需注意的问题

(1) 按照审批原则和技术管理要求, 需批准实施的各项、各类工程, 应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必须服从防洪规划及河道整治规划。发展规划一旦需要时, 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拆除, 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负。凡是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堤防工程和设施, 都必须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工程维修养护费、占地费等其他费用, 否则不予批准。

(2) 施工前,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文, 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报审待批。获得批准后, 应主动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水利监理及质监部门也需按合同签订条件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对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 责令其停工并恢复原水利工程的原貌。造成后果的, 要追究其责任。

2 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 河道防洪工程、跨河桥梁、输气管道、供水管道、临河电厂等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大部分能自觉接受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基本走向正轨, 但仍有一些建设单位以重点工程自居, 未经审查强行开工。有的建设单位不尊重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 强行违法施工。还有个别建设单位不履行审查程序, 盲目开工建设。

3 对策

3.1 加大宣传, 依法管理

水利部门要从加大宣传力度入手, 通过典型案例查处、电视曝光、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河道管理法规, 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 发动广大群众监督;加大了对违章、碍洪建筑物的清理力度;利用参加计划部门召开的有关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设评审会议等机会, 向建设单位宣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上述途径, 不仅可以达到宣传法律法规的目的, 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得到建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也能增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依法管河、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有效地减少了违规、碍洪建筑物的产生, 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3.2 完善管理网络, 杜绝违法事件

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台相应的配套性文件。一是明确河道主管机关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二是规范和统一审查文书;三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审查质量, 明确规定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必须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 审查意见必须经过主管总工把关;四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与河道管理单位签定清障协议;五是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设施应给予补偿, 损坏河道工程应给予赔偿等规定;六是明确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查勘、水文计算、专家咨询及技术论证会等项开支, 由建设单位承担, 列入工程前期费;七是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如有重大方案变更, 由有审查权的河道主管机关进行重新审查。通过这些措施, 使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越权、不侵权、上下配合, 做到行业内部协调一致, 杜绝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现象, 使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1]丁则平.对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思考[J].海河水利, 2006 (6) :29-31.

[2]付仰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重视的几个问题[J].治淮, 2007 (12) :22.

[3]薜占群, 郑月芳.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创新的思考[J].水利建设与管理, 2005 (5) :50-51.

[4]任玲.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问题的探计[J].人民珠江, 2003 (4) :8-9.

[5]崔建中, 苗长远.关于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几项措施[J].水利管理技术, 1997 (2) :56-57.

3.郑新立:政府应强调控、少审批 篇三

2013年两会上,“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反腐败”、“城镇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成为热门关键词。其中,“职能转变”史无前例地被列入了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的文件名称中,与“机构改革”并列。

政府职能如何转变?简政放权,“简”在哪里,“放”又在何处?

针对这些问题,3月4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接受了《瞭望东方周刊》的专访。

向地方放权,向企业放权

《瞭望东方周刊》: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方案》将“转变职能”列入了文件名中,这释放了什么样的信号?

郑新立:这次文件突出了职能转变,也就是要将政府职能集中到应该管的事情上来。我认为这释放出的一个强烈信号是,这次机构改革不仅仅是部门的合并、设立以及取消,而是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主要应该把自己的管理职能放在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制定政策和法规,以及对市场秩序进行监管以保证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等方面。

从这些年的情况看,政府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有所增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比较快,社会发展却相对滞后,出现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而政府近年来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不断地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例如上一届政府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包括在城乡范围内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改革,扩大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等等,这些都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

以上是需要加强的职能,那么相应的,就有一些职能需要削减,最典型的应属行政审批。

现在审批环节比较多,一方面,上一个项目很难;但另一方面,又有许多项目和产业重复建设的情况,且较为严重。我认为这很大程度是因为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过度干预,一些市场需要的因行政审批而阻碍了发展,一些市场不需要的却又得到行政力量盲目鼓励和引导。

总体来说,职能转变应从原来以过多的行政审批干预经济转到制定政策法规上来,用政策法规来约束市场和企业的行为;要从事后追惩变成加强事前监督。

《瞭望东方周刊》:行政审批与市场及企业自主决策之间应如何平衡?

郑新立:我认为,中央政府要向地方政府放权,而地方政府则应向企业放权,不能截留权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要去一个一个审批项目,只需制定产业政策,用产业政策来引导。政策则要统一、规范化且透明,使得企业看到这个政策就知道该怎么选择与决策。

此外,政府还应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准入门槛,用政策、技术标准、排放标准来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

大的基础设施,以及对行业有带头作用的、重大的制造业项目,需要政府来批;大量一般的制造业项目,包括地方性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交给地方政府和企业,由他们自主决策就行了。

对于产能过剩的问题,政府可以制定一些产业政策——主要是从行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上等管理项目。达到标准要求的,就可以自主决策上这个项目。

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一年的投资总额超过20万亿元,那么多的项目都靠政府机构的人来一个一个审批,管投资的就那么几个人,他们能有多大精力去调研市场呢?实践证明,投资决策越是接近基层与市场,投资的失误率越低。

过去我们主要靠行政审批来解决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解决多年也没有理想的结果。不如交给市场来解决。如果企业投资的项目没有收益,那么将来它自己承担这个风险。

政府应该做的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有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国内过剩,但国外市场非常需要。比如中国粗钢生产能力可以达到9亿吨,但去年产量只有7亿多吨,闲置了两亿吨的粗钢生产能力。其中,一些设备需要改造,有一些则可以向有需求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比如印度,它刚刚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建一个新的钢厂需要很多资金。我们转移旧设备到它那儿去投资设厂,这样设备还可以发挥作用。还有像非洲、东亚、中亚的一些国家,它们工业生产能力还是较为紧缺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政策引导向国外转移一批。

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的大事

《瞭望东方周刊》:你认为政府职能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什么?

郑新立:与其忙于行政审批,不如抓好宏观调控。中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中,而国际国内环境也瞬息万变,这都需要政府从大局上把控和调整正确的方向。这是市场所无法解决的问题,理应由政府来做。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而不要仅仅从抽象的理论概念出发,更不要照搬西方的一些模式。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很快,也有我们自身的一些特点。

比如2011年下半年的经济明显放缓,以至以后连续7个季度的增长下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开始是因为那段时间国内出现了通货膨胀,但并不严重。至于通货膨胀的原因,我分析认为主要是食品价格和房价引起的,前者在涨价因素中占了70%,后者则占20%,加起来就占了90%。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价格上涨时应采取增加供给的办法,而不是一味从收紧银根上解决问题。那段时期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导致整个货币的近四分之一都被困住了,不让银行去贷款。这是不合算的,而且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工业生产放缓、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中国经济增长下滑。直到去年7月份,中央政治局开会做出了正确决策,才提出把稳增长提到宏观调控中更加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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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调查研究上,这样才能找到产生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这么快,光是坐在屋子里看看书,照搬书本上的理论来指导经济工作,那往往会南辕北辙。要集中精力抓一些宏观调控的大事。

《瞭望东方周刊》:这些宏观调控的“大事”具体指哪些呢?

郑新立:主要是做一些企业和市场做不了的事情,比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十七大提出了扩大消费、发展第三产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等主张,但是5年过去了,中国的投资率是不断上升,居民消费率却不断下降,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更为恶化。

收入分配调整是扩大居民消费对增长的拉动作用的一个关键,但这些年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拉大,高收入者的钱不知如何花,中低收入者想买东西却没钱。住房和汽车这两大消费热点本应是未来二十年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是如今受困于体制政策原因,这两大消费热点的热度都有所下降了。目前有些人对住房的投资、消费各个环节及保障房管理没理顺却简单地采取了限购政策一直有质疑甚至强烈反对;汽车既限购,大气环境、交通环境的制约也不利于其发展。公共政策的研究是要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而不是临时采取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

再举一个例子,要发展第三产业,必须解决其税负过重的问题。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却迟迟不推进。十七大到十八大过了5年了,直到2012年才开始在10个城市试点,动作慢了。事实证明税改的效果很好,但毕竟失去了5年时间,相当可惜。

所以说政府职能应抓大放小,不要陷入行政审批中而忽略了大事。很多问题都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大的问题,我们研究得不够,落实得也不够有力。政府应沿着简政放权、搞活微观经济,更大程度、更广泛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去努力。这样我们政府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到点子上去。

《瞭望东方周刊》:说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2009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政策是个典型的例子,你如何看待这一政策的得失?

郑新立:许多人批评四万亿政策,认为它造成了许多的负面作用,我认为这是一种误判。

实际上四万亿的投资计划是非常及时有效的。如果没有四万亿,我们2009年、2010年的经济增长速度会大幅下降,然后会引发出许多社会矛盾。可以说,这个四万亿挽救了我们当时的经济,使我们在出口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稳定增长,政府做得非常好。

但是到后期,出现了一些通货膨胀的势头之后,一些声音利用这个来“吓唬”政府收紧银根,错误引导了政府的决策。实际上,我们银根的松动稍微晚了点,如果再稍微提前半年,不是在去年的年中,而是在去年的年初就开始适度的、灵活地放松,可能会减少经济下滑的时间。

后来中国经济从2012年的第四季度才开始实现止跌回升。如果增速跌到7%以下,好多社会问题可能会出现,比如就业矛盾、三角债问题等等。如果到那时再来重新启动经济就晚了。

应设立专事改革的部门

《瞭望东方周刊》:在各项改革的进程中,有人研究和制定政策,就需要有人很好地落实政策,你认为在这方面政府职能应如何加强?

郑新立:我认为改革需要有一个综合的部门来制定方案,做到有序地出台,逐步推进。

比如说金融体制改革,在2012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曾提到六大方向:第一是放宽准入,第二是建立地方监管机构,第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监管制度,第四是利率市场化,第五是完善外部管理体制,第六是建立多层次的市场。

这六大方向提得非常好,但是当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文件,规定具体要怎么改,谁在前谁在后。结果由于资本的趋利性,利率市场化成为了首要突破口。而利率市场化潜藏着一些金融风险,很可能会带来垄断利润、寻租行为。

实际上在温家宝的讲话说也提出,放宽准入排在第一,因为只有增加了竞争主体以后,才能通过竞争来降低融资成本。而在竞争的主体没有形成,资本的买方市场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先从利率放开,那可能就乱套了。

在买方市场、竞争主体形成的时候,既要有行政的监管,又要有市场的约束。行政的监管就是建立地方性的监管机构,因为民营金融领域银监会管不过来。另外还要用市场化的方式来监管,来化解风险,也就是存款有保险,贷款有担保。

只有这三步都做完了以后,才能放開利率市场。现在却是前面的步骤还没落实,后面就越位开放,这样容易出问题。

所以,我认为政府最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落实和推动改革的部门,不仅要研究可行的改革方案,还应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细则,并且努力来协调各个部门,切实推动改革。

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篇四

第一阶段

1.项目业主单位准备如下材料(1)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请示;(2)项目建议书;

(3)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意见;

(4)资金来源证明(原件一份)(由银行或县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5)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提交发改局办公室受理

3.局投资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4.送达业主单位(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结束)若第一阶段通过,进入第二阶段 1.项目业主单位再准备如下材料

(1)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3)资金承诺证明;

(4)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5)国土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意见 2.县发改局办公室受理 3.局投资股室组织科研评审后局领导审批 4.送达业主单位(项目可研审批程序结束)招标方式核准办事流程

1.项目业主单位准备如下材料:

(1)已获批准的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2)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相关手续;(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证明》;

(4)编写《关于核准招投标方式的请示》和《招标方案》各一份;

说明:《招标方案》中应载明: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规模、招标公告发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体等。

2.县发改局办公室受理;

3.局招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招标组织形式说明:

采用委托招标的,在申请核准招标方案时,应同时报送委托合同或协议以及代理机构资质条件材料,以备案。采用自行招标的,应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件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技术职称复印件;(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2.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应出具市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

3.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二是有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三是有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四是由项目单位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城市规划调整拆迁或城市改造拆除等证明材料。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5.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有关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

6.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7.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对于点多面广的社会事业和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可视同已立项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压矿和地灾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7.有关地方配套、企业自筹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9.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适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10.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书(适用于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11.移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意见(适用于新建水电、水库项目);

12.文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调查意见(适用于新建水库项目)。

13.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还需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投向贫困地区的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项目。

14.项目建设内容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节须增加自治区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四)初步设计审批

1.由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区直市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审批

1.市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2.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3.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4.单位申请函。

(六)市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1.以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完成项目审批,每个项目仅下达一次,此后项目年度投资额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2.市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图;

4.土地证复印件;

5.部门申请函及年度投资计划表。

(七)属自治区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工程即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性质的项目,按照发改高技〔2013〕73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不公开。事前请联系市发展改革委,当面告知。

(八)各环节申报批复事项所要求备齐的文件和材料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新规适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项目建议书;

2.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应出具市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公路、铁路、水运、民用机场扩建项目需提交项目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4.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公路、铁路、水运、民用机场扩建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5.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化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函/请示文件。

5.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篇五

以打造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主线,结合我区 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按照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要求,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优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清理对象、范围

(一)本次清理对象为全区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含驻区的垂直管理部门)

(二)本次清理范围为全区各行政部门现有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清理内容

(一)审批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要全面认真清理本单位应当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区级审批和区级初审转报上级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1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审批条件、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申请材料目录、格式文本、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和承办人等。

2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区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而市级部门未下放的各单位应当协调市级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予以明确。

3明确市区两级部门在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划分依据和标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要求认真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三)项目进厅情况

各部门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做到应进必进。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

由各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力量开展自查清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许可事项拟保留、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填写相关表格(表样附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本于 月 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审核阶段

区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各单位开展专项审核(时间另行通知)对报送的拟保留、取消、调整的许可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确认,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同时,推动项目进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

(二)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审核清理后的行政许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消,确保本次清理取得实效。

(三)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加大力度予以解决。对在清理工作中不按要求配合审查审核认定,致使清理工作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篇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3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履行。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以下称“委托审批项目”),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前期工作及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5份)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2份),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以下称“外资司”)备案。外资司对抄送备案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将在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以下称“复核确认书”,格式附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级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连同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是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采购招标以及免税手续的依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未经外资司复核确认的委托审批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招标、签署项目转贷协议等后续工作。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来源及主要用途,外债偿还及担保责任,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等内容,并明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外资司出具复核确认书之日起2年。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出具委托审批项目免税确认书时,应注明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以及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文号。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的质量,并将实施中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地方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7.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研究 篇七

总的来讲, 先进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特点有:

1.1 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直接实施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专门机构。对于政府投资工程, 一般都根据其专业性质分别由不同的政府专业机构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 即由政府专业机构行使业主的职能, 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集中管理, 建设完成后, 再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的理论和实践表明, 国际上大多数采购职能都是独特的, 需要掌握专门的知识才能成功地完成, 集中采购允许采用专家, 并使专家的技术在不断的采购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提高;集中采购便于明确责任, 因为在采购权利分散时, 很容易产生规避责任的情况;集中采购还便于保证采购者立场的客观性;集中采购也有利于提高运行效率, 通过合并采购或增加采购量而降低价格;集中采购也便于管理, 使政府的规则更容易得到理想的实施。但这样的主管机构在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中, 只行使业主的职能, 不具有政府的管理职能, 其工程的运作依然要遵循一般工程的运作模式。

1.2 政府投资工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普遍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设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专门的合同。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运作方法与私人投资有所不同, 所以,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如机构需要法定, 管理方式需要法定, 所有的运作规则需要法定。有的发达国家甚至不惜牺牲效率, 也要保证依规则办事。这是政府直接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合理机制的重要支撑。这样, 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因素, 排除出于不同利益目的的管理干扰, 保证政府投资工程达到预想目标。

1.3 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管理的透明度极高

任何人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过程都具有知情权, 政府投资工程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 保证了政府投资工程实施的廉洁、公正。对于政府投资工程, 管理部门严格的监督机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建立严格透明的操作程序, 从制度上保证工程管理的有效进行。二是严格的外部监督体制, 承包商如认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部门有不规范的行为, 可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2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有待加强和完善

项目的决策机制对项目的效益和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决策机制不健全极易导致项目决策失误。我国近年来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过程非常重视, 但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重大项目仍按一般项目程序操作, 使部分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在对城市发展、经济社会进步的效益上没能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政府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 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2 工程设计管理体制对造价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设计工作是工程项目造价有效控制的重要环节, 在现有设计管理制度下, 设计单位不会主动对工程经济指标加强控制, 从根本上不利于发挥设计单位对项目造价的控制作用。设计人员往往注重设计方案、功能和外观等方面的比选, 而忽略设计方案的经济性, 不按照批准的概算文件进行限额设计, 普遍存在设计保守现象, 形成大量的“基础厚、钢筋密、肥梁胖柱”等问题。

相关部门对造价管理的沟通协调和刚性监管不够

由于建设项目是业主负责制, 工程造价的管理应该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内各单位的的作用。现在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和监督大大提前,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招投标、合同、联系单等都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 大大增加行政成本。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 侧重于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同时, 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一般是基层预算单位, 必须接受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造成部门争管、政出多门, 管理混乱。同时,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 政府部门对质量和进度的控制较为完备, 相对而言, 造价控制则一直没有形成刚性监管体制, 造价失控没有问责制度, 项目后评价体制也没有完全建立。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造成浪费损失, 也没有建立有效、明确的市场监管和责任追究体制。

3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策略

3.1 完善项目审批程序

将单一的项目审批制按项目资金来源改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不同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界限、主要内容及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区别这两个问题。

并且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 均改为备案制。过去的审批制, 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 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 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 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 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3.2 强化招投标全程监管

实行公开招投标, 使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 可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降低工程造价。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投标文件公布、发放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办理, 继续提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招标, 严格禁止议标、假招标等违规行为。严格查处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以及评委独立评标等问题, 力争招投标各环节都能在较规范的制度约束下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原则应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行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政府行业部门只能按职责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规范指导, 不应插手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以及招投标。通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努力, 在招标中杜绝倒手转包、挂靠承包等现象, 维护市场秩序。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择优选择承包商的关键步骤, 入围方式的选择、评标手段的优劣、专家作用的发挥等都对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工期、造价有重大影响, 我们要从现有招投标配套措施入手, 查找漏洞, 逐步完善。

3.3 培育成熟的咨询服务行业

对招投标工作而言, 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可以提高清单编制质量, 完善招投标过程。从长远来看, 进一步发展中介机构, 培育咨询市场, 可以完善工程造价的管理结构, 使政府投资项目能享受到完善、严密的造价管理服务, 让以各种行业协会和组织为主体的中介机构真正发挥其联系政府、市场和企业的纽带作用, 才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建设行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业,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而工程造价管理则是建设行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对建设领域实行科学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源、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政府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大, 受到公众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合理的建设项目造价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产生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模式、机制和监管等方面着手进行研究, 在总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诸多解决方法, 以期得到一定的改善。

关键词:政府投资,造价,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邹庆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2]柯洪.香港工程建设管理[M].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5.

8.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篇八

11年来,从国务院层面讲,原来有40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加上最近这次,一共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000多项,现在已经不足2000项。应该说改革的决心和力度还是很大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长期关注行政审批改革的资深专家汪玉凯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他同时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好比政府“拿刀割自己身上的肉”,越到后面改革的难度也越大。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著名行政法专家杨伟东对记者说,“经过十余年,多达六次的行政审批削减,目前的行政审批改革已经走到从单纯追求数量削减到关注行政审批制度本身运行的质量关口。”

单纯追求数量削减

国务院此次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投資领域、社会事业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据记者观察,此次调整以证监会和商务部两个部门涉及的项目为多,其中证监会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达29项。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认为,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推出这个削减行政审批的决定,跟出台新36条细则一脉相承。

10月11日,“决定”的文件发布后,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2001年以来,国务院部门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本级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

不过,汪玉凯指出,现在的行政审批依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政府审批的面太宽,事项过多,审批时自由裁决权太大,有时候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容易发生权力寻租。二是政府管理的事项过多,审批的门槛高,行政许可改革不够,应该让给市场的没有让。三是政府过多地介入了市场的微观活动,影响了市场发挥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与此同时,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比较严重。

十余年的改革实施下来,虽然审批事项明显减少,但效果不佳,“公章过多”现象仍然广受诟病。接受采访的专家一致认为,这种现象确实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著名行政法专家杨伟东认为,原因在于改革往往先易后难,前期调整的审批事项往往含金量较小,更重要的是除了国务院层面的改革,地方政府也积累了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地方对国务院改革精神的落实,及时出台配套削减审批显得尤为重要。

杨伟东告诉记者,据他所知,现行的行政审批改革运作方式,首先是由国务院提出改革的具体要求或指标,然后各部委去研究、论证,提出取消或调整的事项和理由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再经过进一步的研究、论证制定出最后的方案。许多法学、经济学领域的专家会参与其中。

这种情况下,一些部门出于现实需要或部门利益等考虑,首先上报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甚至通过小项目合并进大项,从而变相保留审批制度。

杨伟东认为,“前期由于行政审批的数量实在太多了,所以削减数量成为主要的改革目标。现在来看,不仅要削减数量,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带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对政府行政权力监管方式的转变,真正起到为社会松绑的作用。”

仅靠政府改革难推进

汪玉凯告诉记者,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审批改革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他曾生动的形容行政审批改革为,“拿刀割自己身上的肉”。

“改革的阻力显而易见,各部门都强调保留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希望保留行政审批权,这背后是部门利益。以前取消和调整的大多是一些权力较小,涉及行政部门相关利益较小的项目。” 汪玉凯认为。

作为行政审批改革最早的参与专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主任余晖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表面上看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不断地改革、不断地取消审批事项,但实际上取消和调整的事项远远没有触及核心的垄断利益,而且越往后,所涉及的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就越强,取消和改革的难度显然会越大。”余晖认为,“容易砍掉的都只是皮毛,剩下的才会伤筋动骨。”

在杨伟东看来,目前行政审批改革的动力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行政审批改革属于中纪委主抓工作,相对于国务院各部委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推动力;其次,国家各部委对于过多的行政审批带来的行政责任和风险也有清醒认识;第三就是经济社会对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呼吁。

长期以来,行政审批改革经常被外界形容为政府的自我革命,杨伟东认为,从大的政府概念来看,确实是自我革命,但具体而言,中纪委在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中还是有很大的独立性。

不过,汪玉凯指出,在中国现行的体制框架下,仅靠政府自身改革,已经很难推进。

9.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篇九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发布日期】2008-01-18 【生效日期】2008-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8年1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

府令第1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22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7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5项)

2.云南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42项)

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7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项)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5项)

┌───────┬──┬───────────────────────────────┐

│ 部 门 │ 序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 号 │ │

├───────┼──┼───────────────────────────────┤

│ │ 1 │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 │

│ 省发改委 ├──┼───────────────────────────────┤

│ │ 2 │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核发 │

├───────┼──┼───────────────────────────────┤

│ │ 3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

│ 省计生委 ├──┼───────────────────────────────┤

│ │ 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

├───────┼──┼───────────────────────────────┤

│ 省科技厅 │ 5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和展览审批 │

├───────┼──┼───────────────────────────────┤

│ │ 6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 │

│ ├──┼───────────────────────────────┤

│ │ 7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 │

│ ├──┼───────────────────────────────┤

│ │ 8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资格审批 │

│ ├──┼───────────────────────────────┤

│ │ 9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 ├──┼───────────────────────────────┤

│ │ 1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

│ ├──┼───────────────────────────────┤

│ 省教育厅 │ 11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 │

│ ├──┼───────────────────────────────┤

│ │ 12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批 │

│ ├──┼───────────────────────────────┤

│ │ 13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澳台政要、知名人事、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座│

│ │ │)教授审批 │

│ ├──┼───────────────────────────────┤

│ │ 14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核 │

│ ├──┼───────────────────────────────┤

│ │ 1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批 │

│ ├──┼───────────────────────────────┤

│ │ 16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

├───────┼──┼───────────────────────────────┤

│ │ 17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

│ ├──┼───────────────────────────────┤

│ │ 18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审批 │

│ ├──┼───────────────────────────────┤

│ │ 19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企业资质认定 │

│ ├──┼───────────────────────────────┤

│ 省民政厅 │ 20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指定 │

│ ├──┼───────────────────────────────┤

│ │ 21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

│ ├──┼───────────────────────────────┤

│ │ 22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

│ ├──┼───────────────────────────────┤

│ │ 23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

├───────┼──┼───────────────────────────────┤

│ │ 24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 │

│ ├──┼───────────────────────────────┤

│ │ 25 │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核发 │

│ ├──┼───────────────────────────────┤

│ │ 26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 │

│ ├──┼───────────────────────────────┤

│ 省公安厅 │ 27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 │

│ ├──┼───────────────────────────────┤

│ │ 28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

│ ├──┼───────────────────────────────┤

│ │ 29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 │

│ ├──┼───────────────────────────────┤

│ │ 30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 │ 3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

│ 省司法厅 ├──┼───────────────────────────────┤

│ │ 32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

├───────┼──┼───────────────────────────────┤

│ │ 33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

│ 省财政厅 ├──┼───────────────────────────────┤

│ │ 34 │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

│ │ 35 │外国籍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审批 │

│ ├──┼───────────────────────────────┤

│ │ 36 │进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险品船除外)审批 │

│ 省交通厅 ├──┼───────────────────────────────┤

│ │ 37 │车辆、人员进入港区审批 │

│ ├──┼───────────────────────────────┤

│ │ 38 │外资贷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 │

├───────┼──┼───────────────────────────────┤

│ │ 39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 │

│ ├──┼───────────────────────────────┤

│ │ 40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

│ ├──┼───────────────────────────────┤

│ │ 4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

│ ├──┼───────────────────────────────┤

│ │ 42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

│ ├──┼───────────────────────────────┤

│ │ 43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 │

│ ├──┼───────────────────────────────┤

│ │ 44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 │

│ ├──┼───────────────────────────────┤

│ │ 45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

│ 省建设厅 ├──┼───────────────────────────────┤

│ │ 46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

│ ├──┼───────────────────────────────┤

│ │ 47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批 │

│ ├──┼───────────────────────────────┤

│ │ 48 │游乐园(含游乐园设施)登记核准 │

│ ├──┼───────────────────────────────┤

│ │ 49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 │

│ ├──┼───────────────────────────────┤

│ │ 50 │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划审批 │

│ ├──┼───────────────────────────────┤

│ │ 5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 │

│ ├──┼───────────────────────────────┤

│ │ 52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

├───────┼──┼───────────────────────────────┤

│ │ 53 │种畜禽场建场审批 │

│ ├──┼───────────────────────────────┤

│ │ 54 │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 省农业厅 ├──┼───────────────────────────────┤

│ │ 55 │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证核发 │

│ ├──┼───────────────────────────────┤

│ │ 56 │畜禽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的鉴定命名批准 │

├───────┼──┼───────────────────────────────┤

│ │ 57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

│ 省文化厅 ├──┼───────────────────────────────┤

│ │ 58 │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 │

├───────┼──┼───────────────────────────────┤

│ │ 59 │文物部门与外国机构和团体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或以文物为主要内容的出│

│ │ │版物审批 │

│ 省文物局 ├──┼───────────────────────────────┤

│ │ 60 │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 ├──┼───────────────────────────────┤

│ │ 61 │为销售目的复制一般文物审批 │

├───────┼──┼───────────────────────────────┤

│ │ 62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核发 │

│ 省环保局 ├──┼───────────────────────────────┤

│ │ 63 │废物进口环境审查 │

├───────┼──┼───────────────────────────────┤

│ │ 64 │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

│ ├──┼───────────────────────────────┤

│ │ 65 │店堂广告登记 │

│ ├──┼───────────────────────────────┤

│ │ 66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 │

│ ├──┼───────────────────────────────┤

│ │ 67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审批 │

│ ├──┼───────────────────────────────┤

│ 省工商局 │ 68 │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 ├──┼───────────────────────────────┤

│ │ 69 │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审批 │

│ ├──┼───────────────────────────────┤

│ │ 70 │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核准 │

│ ├──┼───────────────────────────────┤

│ │ 71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

│ ├──┼───────────────────────────────┤

│ │ 72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

├───────┼──┼───────────────────────────────┤

│ │ 73 │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 │

│ ├──┼───────────────────────────────┤

│ │ 74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 │

│ ├──┼───────────────────────────────┤

│ │ 75 │旅行社变更注册地审批 │

│ ├──┼───────────────────────────────┤

│ │ 76 │境内旅行社在境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审核 │

│ ├──┼───────────────────────────────┤

│ │ 77 │漂流企业资格核准 │

│ 省旅游局 ├──┼───────────────────────────────┤

│ │ 78 │旅游景区等级评定 │

│ ├──┼───────────────────────────────┤

│ │ 79 │优秀旅游城市评定 │

│ ├──┼───────────────────────────────┤

│ │ 80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

│ ├──┼───────────────────────────────┤

│ │ 81 │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审批 │

│ ├──┼───────────────────────────────┤

│ │ 82 │国际旅行社分社设立初审 │

├───────┼──┼───────────────────────────────┤

│ │ 83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立项批准 │

│ ├──┼───────────────────────────────┤

│ │ 84 │新建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剂型)立项批准 │

│ ├──┼───────────────────────────────┤

│ │ 85 │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审批 │

│ ├──┼───────────────────────────────┤

│ │ 86 │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

│ ├──┼───────────────────────────────┤

│ 省食药监管局 │ 87 │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

│ ├──┼───────────────────────────────┤

│ │ 88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

│ ├──┼───────────────────────────────┤

│ │ 89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

│ ├──┼───────────────────────────────┤

│ │ 90 │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 │

│ ├──┼───────────────────────────────┤

│ │ 91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核发 │

├───────┼──┼───────────────────────────────┤

│ │ 92 │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核发 │

│ ├──┼───────────────────────────────┤

│ │ 9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测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单位资格认定 │

│ ├──┼───────────────────────────────┤

│ │ 94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 │

│ ├──┼───────────────────────────────┤

│ │ 95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

│ ├──┼───────────────────────────────┤

│ │ 96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初审 │

│ ├──┼───────────────────────────────┤

│ │ 97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初审 │

│ ├──┼───────────────────────────────┤

│ │ 98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初审 │

│ ├──┼───────────────────────────────┤

│ │ 99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初审 │

│ ├──┼───────────────────────────────┤

│ 省质监局 │100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1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2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3 │油锯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4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5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6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7 │轧钢辊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8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初审 │

│ ├──┼───────────────────────────────┤

│ │109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初审 │

├───────┼──┼───────────────────────────────┤

│ 省安监局 │11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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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宗教局 │111 │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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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测绘局 │112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从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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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省气象局 ├──┼───────────────────────────────┤

│ │114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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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通信管理局 │115 │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资质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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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 ├──┼───────────────────────────────┤

│ 省国税局 │117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 ├──┼───────────────────────────────┤

│ │118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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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出口质量评审员注册 │

│ ├──┼───────────────────────────────┤

│云南检验检疫局│120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

│ ├──┼───────────────────────────────┤

│ │121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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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任职资格审│

│ │ │查 │

│ ├──┼───────────────────────────────┤

│ │123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审查 │

│ ├──┼───────────────────────────────┤

│ │124 │农村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

│ ├──┼───────────────────────────────┤

│ │125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汇业务│

│ │ │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

│ ├──┼───────────────────────────────┤

│ │126 │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之日起转移或出售资产审批 │

│ ├──┼───────────────────────────────┤

│ │127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资本│

│ │ │金或营运资金做本外币币种调整或营运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审批 │

│ ├──┼───────────────────────────────┤

│ │128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邮政储蓄机构变更银│

│ │ │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 │

│ ├──┼───────────────────────────────┤

│ │129 │商业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注册登记业务审批 │

│ ├──┼───────────────────────────────┤

│ │130 │外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

│ ├──┼───────────────────────────────┤

│ │131 │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审批 │

│ ├──┼───────────────────────────────┤

│ 云南银监局 │132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审批 │

│ ├──┼───────────────────────────────┤

│ │133 │保证收益类产品审批 │

│ ├──┼───────────────────────────────┤

│ │134 │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

│ ├──┼───────────────────────────────┤

│ │135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

│ ├──┼───────────────────────────────┤

│ │136 │农村合作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

│ ├──┼───────────────────────────────┤

│ │137 │农村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

│ │ │审批 │

│ ├──┼───────────────────────────────┤

│ │138 │农村合作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非法人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设立│

│ │ │(筹建)审批 │

│ ├──┼───────────────────────────────┤

│ │139 │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

│ ├──┼───────────────────────────────┤

│ │140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

│ ├──┼───────────────────────────────┤

│ │141 │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 │

│ ├──┼───────────────────────────────┤

│ │142 │外资银行总代表处设立、终止审批 │

│ ├──┼───────────────────────────────┤

│ │143 │外资银行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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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保险代理机构开业核准 │

│ ├──┼───────────────────────────────┤

│ │145 │保险经纪公司开业核准 │

│ ├──┼───────────────────────────────┤

│ │146 │保险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核准 │

│ ├──┼───────────────────────────────┤

│ │147 │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

│ ├──┼───────────────────────────────┤

│ │148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审批 │

│ ├──┼───────────────────────────────┤

│ │149 │保险代理机构解散审查 │

│ ├──┼───────────────────────────────┤

│ │150 │保险代理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查 │

│ ├──┼───────────────────────────────┤

│ │151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 │

│ ├──┼───────────────────────────────┤

│ │152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查 │

│ ├──┼───────────────────────────────┤

│ │153 │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审查 │

│ ├──┼───────────────────────────────┤

│ 云南保监局 │154 │保险经纪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审查 │

│ ├──┼───────────────────────────────┤

│ │155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 │

│ ├──┼───────────────────────────────┤

│ │156 │保险公估机构开业核准 │

│ ├──┼───────────────────────────────┤

│ │157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审查 │

│ ├──┼───────────────────────────────┤

│ │158 │保险公估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查 │

│ ├──┼───────────────────────────────┤

│ │159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审查 │

│ ├──┼───────────────────────────────┤

│ │160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审查 │

│ ├──┼───────────────────────────────┤

│ │161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有关制度和人员情况审查 │

│ ├──┼───────────────────────────────┤

│ │162 │兼职代办合同文本格式审查 │

│ ├──┼───────────────────────────────┤

│ │163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查 │

│ ├──┼───────────────────────────────┤

│ │164 │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审查 │

│ ├──┼───────────────────────────────┤

│ │165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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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4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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