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噪声的等级标准

2025-02-1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我国噪声的等级标准(精选9篇)

1.我国噪声的等级标准 篇一

防爆等级的划分标准

防爆等级的划分标准,此文包含了防爆的概念、防爆的标准、防爆区域的划分、防爆标志的含义以及一些防爆术语,防爆的基本原理

爆炸的概念

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突然变成另一种状态,并放出巨大的能量。急剧速度释放的能量,将使周围的物体遭受到猛烈的冲击和破坏。

爆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反应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气体:氢气,乙炔,甲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等。)2)氧气:空气。3)点燃源: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为什么要防爆

易爆物质 : 很多生产场所都会产生某些可燃性物质。煤矿井下约有三分之二的场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质;化学工业中,约有 80% 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存在爆炸性物质。氧气 : 空气中的氧气是无处不在的。点燃源 : 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电气仪表,各种磨擦的电火花 , 机械磨损火花、静电火花、高温等不可避免,尤其当仪表、电气发生故障时。

客观上很多工业现场满足爆炸条件。当爆炸性物质与氧气的混合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时,若存在爆炸源,将会发生爆炸。因此采取防爆就显得很必要了。

仪表防爆的原理

危险场所危险性划分:

爆炸性物质 区域定义 中国标准 北美标准

0 区:Div.1 气体(CLASS Ⅰ)在正常情况下 ,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1 区区:Div.2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 , 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 , 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10 区 Div.1:粉尘或纤维(CLASS Ⅱ/Ⅲ)在正常情况下 , 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 ,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区 Div.2:在正常情况下 , 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 , 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 , 偶尔或短

时间出现的场所

防爆方法对危险场所的适用性:

序号 防爆型式 代号 国家标准 防爆措施 适用区域

1隔爆型 dGB3836.2隔离存在的点火源 Zone1,Zone2

2增安型 eGB3836.3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1,Zone2

3本安型 iaGB3836.4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Zone0-2

本安型 ibGB3836.4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Zone1,Zone2

4正压型 pGB3836.5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Zone1,Zone2

5充油型 oGB3836.6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Zone1,Zone2

6充砂型 qGB3836.7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Zone1,Zone2

7无火花型 nGB3836.8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2

8浇封型 mGB3836.9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1,Zone2

9气密型 hGB3836.10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1,Zone2

防爆对危险场所的适用性:

爆炸性危险气体分类

根据可能引爆的最小火花能量,我国和欧洲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爆炸性气体分为四个危险等级 , 如下表 :

工况类别 气体分类 代表性气体 最小引爆火花能量

矿井下 Ⅰ 甲烷 0.280mJ

矿井外的工厂 ⅡA丙烷 0.180mJ

ⅡB乙烯 0.060mJ

ⅡC氢气 0.019mJ

美国和加拿大首先将散布在空气中的爆炸性物体分成三个 CLASS(类别):CLASS Ⅰ气体和蒸

气;CLASS Ⅱ尘埃;CLASS Ⅲ纤维.然后再将气体和尘埃分成 Group(组):

组名 代表性气体或尘埃

A乙炔

B氢气

C乙烯

D丙烷

E金属尘埃

F煤炭尘埃

G谷物尘埃

气体温度组别划分:

温度组别 安全的物体表面温度 常见爆炸性气体

T1≤ 450℃ 氢气、丙烯腈等 46 种

T2≤ 300℃ 乙炔、乙烯等 47 种

T3≤ 200℃ 汽油、丁烯醛等 36 种

T4≤ 135℃ 乙醛、四氟乙烯等 6 种

T5≤ 100℃ 二硫化碳

T6≤ 85℃ 硝酸乙酯和亚硝酸乙酯

仪表的防爆标志

Ex(ia)ⅡC T6 的含义 :

标志内容 符号 含义

防爆声明 Ex符合某种防爆标准,如我国的国家标准

防爆方式 ia采用 ia 级本质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装在 0 区

气体类别 ⅡC被允许涉及ⅡC 类爆炸性气体

温度组别 T6仪表表面温度不超过 85℃

Ex(ia)ⅡC 的含义

标志内容 符号 含义

防爆声明 Ex符合欧洲防爆标准

防爆方式 ia采用 ia 级本质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装在 0 区

气体类别 ⅡC被允许涉及ⅡC 类爆炸性气体

: 注 : 该标志中无温度组别项 , 说明该仪表不与爆炸性气体直接接触.防爆术语:

有关防爆术语及标准

安全栅安全参数定义:

*8226;安全栅最高允许电压: Um

保证安全栅本安端的本安性能,允许非本安端可能输入的最高电压

*8226;安全栅最高开路电压: Uoc

在最高允许电压范围内本安端开路时电压最大值

*8226;安全栅最大短路电流: Isc

在最高允许电压范围内本安端短路时的电流最大值

*8226;安全栅允许分布电容: Ca

保证本质安全性能情况下本安端最大允许外接电容

*8226;安全栅允许分布电感: La

保证本质安全性能情况下本安端最大允许外接电感

防爆标志格式说明:

将工厂或矿区的爆炸危险介质,按其引燃能量,最小点燃温度以及现场爆炸性危险气体存在的时间周期进行科学分类分级,以确定现场防爆设备的防爆标志和防爆形式。

防爆标志格式:

Ex(ia)ⅡCT4

防爆标记防爆等级气体组别温度组别

防爆等级说明:

ia 等级:在正常工作、一个故障和二个故障时均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正常工作时,安全系数为 2.0 ;

一个故障时,安全系数为 1.5 ;

二个故障时,安全系数为 1.0。

注:有火花的触点须加隔爆外壳、气密外壳或加倍提高安全系数。

ib 等级 :

在正常工作和一个故障时不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正常工作时,安全系数为 2.0 ;一个故障时,安全系数为 1.5。

正常工作时,有火花的触点须加隔爆外壳或气密外壳保护,并且有故障自显示的措施,一个故障时安全系数为 1.0。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技 术 审 查 报 告

申请单位: 江苏华成工矿机车有限公司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意见

申办程序种类:已定型

企业编号

申请单位 32532430 江苏华成工矿机车有限公司 安标受字(2008)第(2604)号

申请产品名称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CCG10/600(G)型号

规范产品名称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CCG10.0/600E 型号

一.产品标准

《矿用防爆柴油钢轮普轨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试行)2004Q/HCC01.001-2008 不符合要求。

1、3.1条对于具体产品的标准,应写出准确的型号含义。

2、4.3.8条有问题,应为MT990-2006.二.产品使用说明书

不符合要求。说明书中的照明灯功率与电气原理图中不一致,配套防爆灯具应为实际的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三.产品图纸

委托审查。

四.产品工艺流程图

五.产品主要元部件明细表

受控件表序号9的电缆是否正确?

六.产品照片

七.其他(产品结构、本安之间相互关联的部件等):

审 查 意 见

技术文件

审查结论 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补报修改后的标准、说明书、受控件表各一式三份寄国家安全生产邢台矿用防爆柴油机械检测检验中心。

2.王春生:收藏要有等级标准 篇二

让普通老百姓了解、欣赏到这种美丽的玉石,为中国的奇石市场添砖加瓦,是对玛瑙的艺术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

在教科书上玛瑙的定义和分类非常明确:具有不同颜色纹带构造的玉髓。通常有绿、黄、红、红褐、白和蓝色等多种颜色。按图案及杂质类型可分缟玛瑙、缠丝玛瑙、苔玛瑙、城堡玛瑙等。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见到的玛瑙已经远远超过了教科书上定义的品类。所以,这种定义和分类并不适合“海洋玉髓”。

从我多年首饰、玉石鉴定工作的实践总结。玛瑙作为宝玉石的一个品种,产量比较大,在市场上,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包括常见的手镯、项坠、摆件、聚宝盆、雨花石等,均处在一个中低档的玉石产品的范畴,但高档玛瑙比较少。高档玛瑙从价值观上来说要有产量少、质地好、美观的特点。“海洋玉髓”像中国水墨画,是一种非常稀奇的品种。正好符合高档玛瑙的评价标准。

作为自然界的产物,档次的划分虽然只是一个人为的分类。但是,这种高、中、低档次的划分有利于稀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海洋玉髓”原料在马达加斯加岛的储存量极为稀少,如果肆意开采将会对“海洋玉髓”的原料及原生态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海洋玉髓“身份”准确定义后,将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有利于稀缺资源的良性循环。

现国家大力倡导发展文化,玛瑙的文化在历史上和考古上都非常深远。从成形上讲,就有火山成形之说。但是,真正成形的原因,至今仍是个谜。

海洋玉髓极富特色的形态和纹饰的成形原因,更是个谜。与我之前见到的其他品类不一样,它能代表一种特殊的文化,有很高的文化价值和研究价值。

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等级评定标准 篇三

毕业论文评分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每一等级内均含有六个项目,每一项目分值相同,但权重不同。按权重、分值计算出六个项目所得总分。总分超过90者为优秀,总分80-89者为良好,总分70~79者为中等,总分60~69者为及格,总分低于60者为不及格。

一、优秀

1.学习态度好,写作认真,论文完全符合规范化要求,上交材料齐全。(权重:0.1,分值:100)

2.能按时读完指定的阅读参考资料、文献,还能阅读较多的自选资料、文献,认真写出相关文献心得与综述。(权重:0.1,分值:100)

3.论文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文章层次清晰,语句通顺,语言准确,表达清楚。(权重:0.15,分值:100)

4.论文在某些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富有新意或对某些问题有较深刻的分析,学术水平较高。(权重:0.25,分值:100)

5.论点鲜明正确,论据确凿充分,论证时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文章有说服力。(权重:0.25,分值:100)

6.答辩时思路清晰、概念清楚,能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地简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回答问题正确,理据充分。(权重:0.15,分值:100)

二、良好

1.学习态度比较好,写作认真,论文达到规范化要求,上交材料齐全。(权重:0.1,分值:100)

2.能按时全部读完指定的参考阅读资料、文献,还能阅读部分自选资料,并能写出相关文献资料心得与综述。(权重:0.1,分值:100)

3.论文结构合理,逻辑性较强,概念较清楚,文章层次清晰,语句较通顺,语言较准确,表达较清楚。(权重:0.15,分值:100)

4.论文有一定的见解或对某一问题分析、阐述较深,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权重:0.25,分值:100)

5。论点正确,论据可靠,对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分析和概括能力,能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阐述相关问题,文章较有说服力。(权重:0.25,分值:100)

6.答辩时思路清晰,概念清楚,能比较流利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正确地回答与论文有关的问题。(权重:0.15,分值:100)

三、中等

1.学习态度尚好,写作较认真,论文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上交材料欠齐全。(权重:0.15,分值:100),2.能全部读完指定的参考阅读资料、文献,并能写出相关文献资料的心得与综述。(权重:0.1,分值:100)

3.论文结构基本合理,论述基本符合逻辑,文理基本通顺,表达基本清楚。(权重:0.15,分值:100)

4.论文能提出自己的看法,选题有一定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权重:0.25,分值:100)

5.观点正确,论据可靠,但对问题分析不够,文章缺乏深度,说眼力不太强。(权重:0.25,分值:100)

6.答辩时思路基本清晰,概念基本清楚,能叙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回答一般的问题,无原则性错误。(权重:0.15,分值:100)

四、及格

1.学习态度不太认真,论文勉强达到规范化要求,上交材料欠齐全。(权重:0.1,分值:100)

2.阅读了指定的参考资料和文献,并作了读书笔记和文献综述。(权重:0.1,分值:100)

3.论文结构较松散,逻辑性不强,论述基本清楚,但说服力不强,文理欠通顺。(权重:0.15,分值:100)

4.选题有一定的价值,但论文中无自己的独特见解。(权重:0.25,分值:100)

5.观点基本正确,论据不典型或者不翔实,分析、论述不深刻,说服力不强。(权重:0.25,分值:100)

6.答辩时思路尚清晰,能阐明自己的基本观点,对某些主要问题虽不能完全正确回答,但经启发后能进行纠正或补充说明。(权重:0.15,分值:100)

五、不及格

1.学习态度不认真,表现差,论文达不到规范化要求,上交材料不齐全。(权重:0.1,分值:100)

2.未完成阅读任务及读书笔记,文献综述不符合要求。(权 重:0.1,分值:100)

3.论文内容空泛,结构混乱,文题不符,词不达意,语病很多。(权重:0.15,分值:100)

4.选题无价值,或者抄袭、剽窃。(权重:0.25,分值:100)

5.基本观点有错误,或者论证材料不能说明文章中所提出的观点。(权重:0.25,分值:100)

4.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篇四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2.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新版】

3.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4.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5.怎样确定职工工伤伤残等级

6.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7.国家新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大全

8.国家工伤赔偿标准

9.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5.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篇五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指导标准

一、编制依据

依据XXX下发的《XXX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建技[XXX]XX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XXX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的有关标准,同时结合XXX地铁以往的地下工程经验,制定本标准。

二、风险分类及分级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三、自身风险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一)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Ⅰ级

: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Ⅱ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Ⅲ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二)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1、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2、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0.7D<H≤1.0D的盾构隧道;

(3)开挖断面范围内粉土、砂土层超过50%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4)进出洞加固区内存在厚层(厚度≥4m)的承压水粉土、砂土含水层的盾构始发到达区段。

3、Ⅲ级

(1)一般的盾构法隧道;

(2)一般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

(3)一般盾构始发到达区段(一个区间共两处,分别在两站端位置)。

四、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风险主要指建设活动导致周边区域的建(构)筑物发生影响或破坏,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分级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工程影响区域范围内环境设施的重要性、位置关系、地下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等因素划分。

(一)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类。

1、Ⅰ类环境设施

省级以上历史文物建筑、对沉降变形特殊敏感建筑(如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厂房等)、110kV及以上高压线铁塔、高速铁路、铁路站场、运营地铁盾构区间、高架桥立交桥的主桥、海河等。

2、Ⅱ类环境设施

标志性建筑、无桩基的多层住宅楼,高耸建(构)筑物(如水塔、烟囱),35KV及以上变电站,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地下道路和交通隧道、地下商业街及重要人防工程、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营地铁车站、明挖区间、一般河道桥梁、匝道桥、人行天桥、中压以上的煤气管、自来水主干管(直径大于600mm),大型水源管,使用时间较长的铸铁管、承插式接口钢筋混凝土管,220kV以上电力管沟、军用电(光)缆等。

3、Ⅲ类环境设施

有桩基的多层住宅楼、多层商业、办公楼,一般的厂房、车库、地下人行过街通道、人工湖、煤气支管、自来水支管、雨污水管、普通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等。

(二)新建地铁工程与其他环境设施(如建筑物、桥梁、管线、道路、水体)相互邻近程度及相对位置关系用接近度表示。接近度分为四个范围: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较接近)、IV(不接近)。

1、基坑周边影响分区

2、盾构隧道周边影响分区

(三)环境风险分级

环境风险分级参考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建筑物

省级以上历史文物建筑、对沉降变形特殊敏感建筑(如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厂房等)、110kV及以上高压线铁塔等

Ⅰ类

Ⅰ级

1、已按腾迁处理的建筑物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建筑物对于车站主体基坑和附属结构环境风险等级不一致时,按最高等级执行。

Ⅱ级

Ⅲ级

Ⅳ级

标志性建筑、无桩基的多层住宅楼,高耸建(构)筑物(如水塔、烟囱),35KV及以上变电站,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有桩基础的多层住宅楼,多层商业、办公楼,一般的厂房、车库等

Ⅲ类

Ⅲ级

Ⅳ级

既有地下构筑物

地下道路和交通隧道、地下商业街及重要人防工程等

Ⅱ类

Ⅱ级

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Ⅲ级

Ⅳ级

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

Ⅲ类

Ⅲ级

Ⅳ级

<续上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铁路

高速铁路、铁路站场等

Ⅰ类

Ⅰ级

1、铁路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道岔区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等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既有地铁运营线路

盾构区间

Ⅰ类

Ⅰ级

1、地铁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隧道上穿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4、地面、高架线路参照铁路及高架桥相关标准。

Ⅱ级

Ⅲ级

Ⅳ级

车站、明挖区间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续上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道路桥梁隧道

高架桥立交桥的主桥等

Ⅰ类

Ⅰ级

1、桥梁建设过程中已预留条件、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一般河道桥梁、匝道桥、人行天桥等

Ⅱ类

Ⅱ级

Ⅲ级

Ⅳ级

<续上表>

环境风险源

接近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环境设施

类别

地下管线

中压以上的煤气管、自来水主干管(直径大于600mm),大型水源管,使用时间较长的铸铁管、承插式接口钢筋混凝土管,220kV以上电力管沟、军用电(光)缆

Ⅱ类

Ⅱ级

1、一个区间或车站的地下管线按照风险级别统计数量,一个级别风险源列为一个风险源。

2、管底距盾构顶大于0.5D时,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3、管线与基坑围护结构边缘净距大于5m时,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Ⅲ级

Ⅳ级

煤气支管、自来水支管、雨污水管、普通电力管沟、通信管沟

Ⅲ类

Ⅲ级

Ⅳ级

备注:位于明(盖)挖法基坑外边线3H,隧道外边线30m或3Hi、3D(取大值)范围以外环境设施不作为风险源。

H—基坑开挖深度;

Hi—隧道设计底板埋深;

6.我国噪声的等级标准 篇六

旅游厕所的重建设轻服务这点,想必很多人领教到了,那么在旅游厕所改革的大前提下,旅游厕所的服务标准有那些?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标注中的服务标准将有一个系统的介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设备

A、AA级和AAA级标准为:

厕所设备应定时巡检、维护、保洁,提供干净卫生,较高正常率的厕所设备。

1、应提供能正常冲洗的小小便器,保证无堵塞、无结垢、无滴漏;

2、应定期清理,提供正常排污除味设施;

3、应提供牢固可靠的无障碍设施;

4、应提供正常应急照明设施;

5、应提供保证安全、牢固可靠,干净无灰的婴儿台;

6、应提供易识别、无残损的标识牌;

7、应提供畅通的排水、排污管道。

1、同

二、外部清洁卫生要求 A、AA级和AAA级标准为:

1、旅游厕所的整体外部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应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等其他杂物,无卫生死角。

2、厕所建筑外表定期维护、清洁。

3、厕所外的标识牌要清晰可见、无污渍、无损坏残缺。

4、厕所外坡道扶手干净无灰尘。

5、厕所入口主干道、台阶无积雪、结冰。

6、厕所外化粪池、粪井周边场地应无垃圾、粪迹、污水。

三、室内清洁卫生要求 A、AA级和AAA级标准为:

1、厕所内空间(地、墙、顶、窗)应整洁、干净、无破损、地面无积水。

2、便器应冲洗正常,干净、无水渍、污迹。

3、管路、管件应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

4、洗手池、龙头及台面在使用过后随时清洁,应干净无污渍。

5、厕间隔断板、搁物板应清洁、完好、无污渍。

6、厕间内手纸盒、纸巾盒、坐垫纸盒应定期检查,应保证盒内不缺纸。

7、厕间扶手应牢固完好、定期消毒。

8、厕间内面镜应干净无污渍。

9、厕间内挂衣钩、置物台应干净,完好。

10、厕间内的标识牌应干净,无掉漆、生锈、残缺。

11、管理间、工具间应整洁有序。

四、应急措施

A、AA级和AAA级标准为:

当如厕人数短时间内聚集时,要有应急措施,确保有序如厕

五、环境 A级环境标准为:

1、厕所换气次数在5次/小时以上,应优先采用自然排风,保证厕所臭味强度不大于2级;

2、厕所应有效采光,夜间灯光可使用时间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3、室内环境布置应干净整洁。

7.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 篇七

一、养护职责

承包养护期限内,我公司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并派出专业的园艺师组织指导安排管护工作,并根据各个季节天气及植物生长情况灵活派出不少于3位有经验的工人,保质保量完成 养护管理任务。

二、养护质量

一级养护质量

1、绿化充分,植物配置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好。生长超过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平均生长量待以后调查确定)。

(2)叶子健壮:①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在正常的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叶上无虫尿虫网灰尘;②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包括5%,以下同)。

(3)枝、干健壮:①无明显枯枝、死权、枝条粗壮,过冬前新梢木质化;②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干上100平方厘米1头活虫以下(包括1头,以下同),较细的枝条每尺长的一段上在5头活虫以下(包括5头,以下同);株数都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④树冠完整: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4)行道树基本无缺株。

(5)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100%;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合理,树形美观,能及时很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重点地区路段能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完整,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明显地人为损坏,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的现象,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养护管理和生长的现象(2米以内如有),则应有保护措施。二级养护质量

1、绿化比较充分,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正常。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2%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正常:①无明显枯枝、死权;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2%以下(包括2%,以下同);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100平方厘米2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0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4%以下;④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行道树缺株在l%以下。

(5)草坪覆盖率达95%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2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不枯黄,基本无病虫害。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绿地内无明显的废弃物,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进行突击清理。

5、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基本做到及时维护和油饰。

6、无较重的人为损坏。对轻微或偶尔发生难以控制的人为损坏,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行道树树干无明显地钉栓刻画现象,树下距树2米以内无影响树木养护管理的堆物堆料、搭棚、圈栏等。三级养护质量

1、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2、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基本正常。

(2)叶子基本正常:①叶色基本正常;②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

(3)枝、干基本正常:①无明显枯枝、死杈:③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④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

(4)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

(5)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

3、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4、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5、栏杆、园路和井盖等园林设施比较完整,能进行维护和油饰。

6、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摊、围墙圈占树等。

绿化养护标准

一、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撑、绿地容貌、安全施工等。

1.本标准养护管理适用范围: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2.本标准特殊术语说明。

2.1绿化养护管理是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一切养护管理措施。

2.2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种植的彩叶植物或开花灌木。

2.3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4花卉是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5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6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二、养护的直观标准

1.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2.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4.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光透光。

5.行道树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6.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7.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8.藤本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9.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花坛整洁美观、四季有花、层次分明、图案清晰、色彩搭配适宜。

10.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cm。

三、养护的施工标准

1、浇水排水

1.1原则浇水应根据不同植物生物学特性、树龄、季节、土壤干湿程度确定。做到适时、适量、不遗漏。每次浇水要浇足浇透。

1.2浇水的年限树木定植后一般乔木需连续浇水3年,灌木5年。土壤质量差、树木生长不良或遇干旱年份,则应延长浇水年限。

1.3大树依据具体情况和浇水原则确定。地栽宿根花卉以土壤不干燥为准。喷灌浇水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30分钟,以地面无迳流为准。

1.5夏季高温季节应在早晨和傍晚进行、冬季宜午后进行。

1.6雨季应注意排涝、及时排出积水。

2、施肥

2.1原则为确保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发育,要定期对树木、花卉、草坪等进行施肥。施肥应根据植物种类、树龄、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及肥料种类等具体情况而定。

2.2施肥对象定植五年以内的乔、灌木;生长不良的树木;木本花卉;草坪及草花。

2.3施肥分基肥、追肥两类。基肥一般采用有机肥,在植物休眠期内进行,追肥一般采用化肥或复合肥在植物生长期内进行。基肥应充分腐熟后按一定比例与细土混合后施用,化肥应溶解后再施用。干施化肥一定要注意均匀,用量宜少不宜多,施后必须及时充分浇水,以免伤根伤叶。

2.4施肥次数乔木每年施基肥1次,追肥1次;灌木每年施基肥1次,追肥2次;色块灌木和绿篱每年施基肥2次,追肥4次;草坪每年施基肥2次,追肥不少于9次;草花以施叶面肥为主,每半月1次。

2.5施肥量施基肥乔木(胸径在10公分以下)不少于20公斤/株•次,灌木不少于10公斤/株•次,色块灌木和绿篱不少于0.5公斤/㎡•株,草坪不少于0.2公斤/㎡•次.施追肥一般按0.5%-1%浓度的溶解液施用。干施化肥一般用量,乔木不超过250克/株•次,灌木不超过150克/株•次,色块灌木和绿篱不超过30克/㎡•次,草坪不超过10克/㎡•次。

2.6乔、灌木施肥应挖掘施肥沟、穴,以不伤或少伤树根为准,深度不浅于30公分。

三、修剪

3.1原则修剪应根据树种习性、设计意图、养护季节、景观效果为原则,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姿态优美、花繁叶茂的目的。

3.2修剪包括除芽、去蘖、摘心摘芽、疏枝、短截、整形、更冠等技术。

3.3养护性修剪分常规修剪和造型(整形)修剪两类。常规修剪以保持自然树型为基本要求,按照“多疏少截”的原则及时剥芽、去蘖、合理短截并疏剪内膛枝、重叠枝、交叉枝、下垂枝、腐枯枝、病虫枝、徒长枝、衰弱枝和损伤枝,保持内膛通风透光,树冠丰满。造型修剪以剪、锯、捆、扎等手段,将树冠整修成特定的形状,达到外形轮廊清晰、树冠表面平整、圆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4乔木的修剪一般只进行常规修枝,对主、侧枝尚未定型的树木可采取短截技术逐年形成三级分枝骨架。庭荫树的分枝点应随着树木生长逐步提高,树冠与树干高度的比例应在7:3至6:4之间。行道树在同一路段的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大小应基本一致,上方有架空电力线时,应按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剪除影响安全的枝条。

3.5灌木的修剪一般以保持其自然姿态,疏剪过密枝条,保持内膛通风透光。对丛生灌木的衰老主枝,应本着“留新去老”的原则培养徒长枝或分期短截老枝进行更新。观花灌木和观花小乔木的修剪应掌 握花芽发育规律,对当年新稍上开花的花木应于早春萌发前修剪,短截上年的已花枝条,促使新枝萌发。对当年形成花芽,次年早春开花的花木,应在开花后适度修剪,对着花率低的老枝要进行逐年更新。在多年生枝上开花的花木,应保持培养老枝,剪去过密新枝。

3.6绿篱和造型灌木(含色块灌木)的修剪,一般按造型修剪的方法进行,按照规定的形状和高度修剪。每次修剪应保持形状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圆滑。修剪后新梢生长超过10cm时,应进行第二次修剪。若生长过密影响通风透光时,要进行内膛疏剪。当生长高度影响景观效果时要进行强度修剪,强度修剪

宜在休眠期进行。

3.7藤本的修剪藤本每年常规修剪一次,每隔2~3年应理藤一次,彻底清理枯死藤蔓、理顺分布方向,使叶幕分布均匀、厚度相等。

3.8草花的修剪要掌握各种花卉的生长开花习性,用剪梢、摘心等方法促使侧芽生长,增多开花枝数。要不断摘除花后残花、黄叶、病虫叶,增强花繁叶茂的观赏效果。

3.9草坪的修剪草坪的修剪高度应保持在6-8cm,当草高超过12cm时必须进行修剪。混播草坪修剪次数不少于20次/年,结缕草不少于5次/年。

3.10修剪时间落叶乔、灌木在冬季休眠期进行,常绿乔、灌木在生长期进行。绿篱、造型灌木、色块灌木、草坪等按养护要求及时进行。

3.11修剪次数乔木不少于1次/年,灌木不少于2次/年,绿篱、造型灌木不少于12次/年,色块灌木不少于8次/年。

3.12修剪的剪口或锯口平整光滑,不得劈裂、不留短桩。

3.13修剪应按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须特别注意安全。

四、病虫害防治

4.1原则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要掌握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规律,在预测、预报的指导下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做好预防。已经发生的病虫害要及时治理、防止蔓延成灾。病虫害发生率应控制在10%以下。

4.2病虫害的药物防治要根据不同的树种、病虫害种类和具体环境条件,正确选用农药种类、剂型、浓度和施用方法,使之既能充分发挥药效,又不产生药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3喷药应成雾状,做到由内向外、由上向下、叶面叶背喷药均匀,不留空白。喷药应在无风的晴天进行,阴雨或高温炎热的中午不宜喷药。喷药时要注意行人安全、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喷药范围内有食品、水果、鱼池等,要待移出或遮盖后方能进行。喷药后要立即清洗药械,不准乱倒残液。

4.4对药械难以喷到顶端的高大树木或蛀干害虫,可采用树干注射法防治。

4.5施药要掌握有利时机,害虫在孵化期或幼虫三龄期以前施药最为有效、真菌病害要在孢子萌发期或侵染初期施药。

4.6挖除地下害虫时,深度应在5~20cm以内,接近树根时不能伤及根系。人工刮除树木枝干上介壳虫等虫体,要彻底干净,不得损伤枝条或枝干内皮,刮除树木枝干上的腐烂病害时,要将受害部位全部清除干净,伤口要进行消毒并涂抹保护剂,刮落的虫体和带病的树皮,要及时收集烧毁。

4.7农药要妥善保管。施药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戴好风镜、口罩、手套及其他防护用具。

五、松土、除草

5.1松土土壤板结时要及时进行松土,松土深度5~10cm为宜。草坪应用打孔机松土,每年不少于2次。

5.2除草掌握“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随时清除杂草,除草必须连根剔除。绿地内应做到基本无杂草,草坪的纯净度应达到95%以上。

六、补栽

6.1保持绿地植物的种植量,缺株断行应适时补栽。补栽应使用同品种、基本同规格的苗木,保证补栽后的景观效果。

6.2草坪秃斑应随缺随补,保证草坪的覆盖度和致密度。补草可采用点栽、播种和铺设等不同方法。

七、支撑、扶正

7.1倾斜度超过10度的树木,须进行扶正,落叶树在休眠期进行,常绿树在萌芽前进行。扶正前应先疏剪部分枝桠或进行短截,确保扶正树木的成活。

7.2新栽大树和扶正后的树木应进行支撑。支撑材料在同一路段或区域内应当统一,支撑方式要规范、整齐。支撑着力点应超过树高的1/2以上,支撑材料在着力点与树干接触处应铺垫软质材料,以免损伤树皮。每年雨季前要对支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松动的支撑要及时加固,对坎入树皮的捆扎物要及时解除。

八、绿地容貌

8.1随时保持绿地清洁、美观。

8.2及时清运草屑、树枝、死树等施工残留物,现场堆放时间不得超过当天。

8.3经常冲洗树木枝叶上的积尘,防止堵塞气孔和影响景观效果。

九、安全施工

8.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篇八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363次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于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1.1.1.1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原则.1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 4.1 机构经费人员.1 4.1.1 机构性质.1 4.1.2 工作经费.1 4.1.3 婚姻登记员.1 4.1.4 婚姻颁证员.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 4.2 场所设备.2 4.2.1 环境布局.2 4.2.2 候登大厅.3 4.2.3 结婚登记区.3 4.2.4 离婚登记室.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 4.2.6 颁证大厅.4 4.2.7 档案室.4 4.2.8 卫生间.4 4.2.9 设施配备.4 4.3 服务管理.5 4.3.1 便民服务.5 4.3.2 登记要求.5 4.3.3 信息化建设.5 4.3.4 婚姻文化.5 4.3.5 管理制度.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 5.1 机构经费人员.6 5.1.1 机构性质.6 5.1.2 工作经费.6 5.1.3 婚姻登记员.6 5.1.4 婚姻颁证员.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 5.2 场所设备.7 5.2.1 环境布局.7 5.2.2 候登大厅.8 5.2.3 结婚登记区.8 5.2.4 离婚登记室.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 5.2.6 颁证大厅.9 5.2.7 档案室.9 5.2.8 卫生间.9 5.2.9 设施配备.9 5.3 服务管理.9 5.3.1 便民服务.9 5.3.2 登记要求.10 5.3.3 信息化建设.10 5.3.4 婚姻文化.10 5.3.5 管理制度.10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 6.1 机构经费人员.11 6.1.1 机构性质.11 6.1.2 工作经费.11 6.1.3 婚姻登记员.11 6.1.4 婚姻颁证员.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 6.2 场所设备.12 6.2.1 环境布局.12 6.2.2 候登大厅.13 6.2.3 结婚登记区.13 6.2.4 离婚登记室.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 6.2.6 颁证大厅.13 6.2.7 档案室.14 6.2.8 卫生间.14 6.2.9 设施配备.14 6.3 服务管理.14 6.3.1 便民服务.14 6.3.2 登记要求.14 6.3.3 信息化建设.15 6.3.4 婚姻文化.15 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 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 等级划分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4.1 机构经费人员 4.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4.1.3 婚姻登记员

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4.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4.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4.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4.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4.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4.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4.1.4 婚姻颁证员

4.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4.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4.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4.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4.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4.2 场所设备 4.2.1 环境布局

4.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场所。

4.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4.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4.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3个或3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4.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80㎡。4.2.2 候登大厅

4.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举报电话。4.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4.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4.2.2.4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8座,填表座椅不少于4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4.2.3 结婚登记区

4.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4.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4.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4.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2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4.2.4 离婚登记室

4.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4.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4.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4.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4.2.6 颁证大厅

4.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6座。4.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4.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4.2.7 档案室

4.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4.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4.2.8 卫生间

4.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内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4.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4.2.9 设施配备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排队叫号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电子滚动显示屏。4.3 服务管理 4.3.1 便民服务

4.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4.3.1.2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4.3.2 登记要求

4.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4.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4.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4.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4.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4.3.3 信息化建设

4.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4.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4.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

4.3.3.4 将本辖区199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4.3.4 婚姻文化

4.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4.3.4.2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4.3.4.3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4.3.4.4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4.3.4.5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4.3.5 管理制度

4.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4.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4.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5.1 机构经费人员 5.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5.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5.1.3 婚姻登记员

5.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5.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5.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5.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5.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5.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5.1.4 婚姻颁证员

5.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5.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4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5.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5.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5.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5.2 场所设备 5.2.1 环境布局 5.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5.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5.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5.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4个或4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5.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20㎡。5.2.2 候登大厅

5.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5.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5.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5.2.2.4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大厅应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

5.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6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8座。5.2.3 结婚登记区

5.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5.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5.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5.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5.2.4 离婚登记室

5.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5.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5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5.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5.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5.2.6 颁证大厅

5.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12座。5.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5.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5.2.7 档案室

5.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5.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5.2.8 卫生间

5.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层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5.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5.2.9 设施配备

5.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5.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或提供无障碍登记服务。5.3 服务管理 5.3.1 便民服务

5.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5.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5.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5.3.2 登记要求

5.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5.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5.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5.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5.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5.3.3 信息化建设

5.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5.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5.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10%。

5.3.3.4 将本辖区197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5.3.4 婚姻文化

5.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5.3.4.3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5.3.4.4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5.3.4.5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5.3.4.6 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5.3.5 管理制度

5.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5.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半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6.1 机构经费人员 6.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6.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6.1.3 婚姻登记员

6.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专职人员。

6.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6.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6.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6.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6.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6.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6.1.4 婚姻颁证员

6.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6.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3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6.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6.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2名或2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6.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6.2 场所设备 6.2.1 环境布局

6.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6.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6.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6.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卫生间。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5个或5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6.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00㎡。6.2.2 候登大厅

6.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6.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6.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6.2.2.4 候登大厅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6.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2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6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24座。6.2.3 结婚登记区

6.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6.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6.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6.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6个结婚登记窗口。6.2.4 离婚登记室

6.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6.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1 有2间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2 每间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6.2.6 颁证大厅 6.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8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20座。6.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6.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6.2.7 档案室

6.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6.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6.2.8 卫生间

6.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有男女卫生间,干净整洁,有明显指示牌。6.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6.2.9 设施配备

6.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具有拍摄功能的监控系统。

6.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6.3 服务管理 6.3.1 便民服务

6.3.1.1 开设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人工咨询或24小时语音咨询的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6.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6.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6.3.2 登记要求

6.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6.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6.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6.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6.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6.3.3 信息化建设

6.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6.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6.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20%。

6.3.3.4 将本辖区解放后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6.3.4 婚姻文化

6.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6.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6.3.4.3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

6.3.4.4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6.3.4.5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6.3.4.6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6.3.4.7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6.3.5 管理制度

6.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6.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6.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6.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1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3]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

[4]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2006年5月31号 [5]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4月18日

9.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篇九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鉴定为伤残六级。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鉴定为伤残七级。

烧伤部位要根据治疗后全身的瘢痕面积来进行鉴定得到伤残等级。

待伤情治疗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时会综合各部位存在的残疾程度得到伤残等级,请以鉴定结论为准获得相应的赔偿。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盛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伤残鉴定《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班主任初一新学期工作计划下一篇:阅读理解答题公式大全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