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2025-02-06

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选11篇)

1.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高等院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青年教师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和希望,一直是我们党关注和培养的重要对象。党的十六大报告专门强调,要注意在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高校党组织要围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着力做好学生和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高校青年高知识群体特别青年教师的发展党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立足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培养新世纪接班人和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做好优秀青年教师入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要把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纳入

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会同有关的职能部门,对优秀青年教师政治上严格要求,业务上积极扶持,生活上热情关心,能力锻炼上创造条件,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年教师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三、要把35岁以下有突出贡献的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根据学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针对青年教师的特点制订党员发展的专项计划,积极创新工作手段,力争在青年教师发展党员工作上有所突破,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

四、教师党支部(教研室)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全面指导和帮助。要在政治思想、教学实践、科研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予以积极引导和热情帮助,充分利用座谈会、谈心等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他们的想法,主动介绍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和入党的程序,教育引导他们弘扬我校始终追求真理、追求进步,始终与党和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始终奋进在时代最前列的光荣传统,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逐步实现“政治上成长”和“事业上发展”的统一。

五、要全面把握和坚持党员标准,要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化。重点考察他们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和

社会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绩。

六、要积极探索青年教师成长进步的规律,制定符合青年人特点的培养措施和教育内容,用党最新的理论成果的教育他们,不断增强他们对党在新时期制定的方针、政策的认同感,使他们早日向党组织靠拢。

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教师党员发展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校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求真务实,积极工作,努力把我校党员队伍建设得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为全面推进我校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进程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甄别、教育等 工作的若干规定 组通字[2006]5号

根据多年来调研所掌握的情况,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中大多数人的素质是过硬的,但他们中也确有一部分人在思想意识、发展手续等方面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就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的甄别、教育和管理等作以下规定。

一、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新生党员的甄别、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对每个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和原始档案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做好审查档案的记录。10月中旬将甄别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党委组织部,12月中旬完成有关的组织处理工作。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布臵本科新生党员尽快递交一份思想汇报,详细说明入党情况,作为甄别工作的材料之一。思想汇报的内容应包括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发展会情况、发展时间、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现阶段思想认识等。

三、新生入学后,要尽快将新生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安排专人与每个新生党员谈话,以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入党的详细过程,并对他们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同时相关的学生党

支部也要尽快与新编入本支部的党员取得联系,做好预备党员的联系和考察工作。

四、对于甄别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与学校党委组织部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新生党员不满18岁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高校本科生新生预备党员入党时不满十八岁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工[1999]5号文件)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认真做好新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应特别注意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核对。此项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凡组织关系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尽快退回并限期重开。年底党内统计工作布臵前务必完成该项工作。

六、要切实抓紧抓好新生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专人负责。学校党校将在每年新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新生工作的统一安排,组织中学入党的本科新生党员举办培训班(该培训班的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七、各院系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新生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有条件的院系应对研究生新生党员(特别是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八、要认真做好各类新生党员情况登记和统计。

附件:1.新生党员甄别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2.《关于对高校本科生新生预备党员入党时不满十八岁等 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工[1999]5号文件)

校党委组织部 2006年9月5日

附件1:

新生党员甄别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我校新入校的学生中党员人数逐年增多。他们的到来为我校党员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在我校党建工作和学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中学阶段发展的本科新生党员在入党条件、发展手续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另外,在新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转”和“接”的环节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为利于做好新生党员甄别工作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我们将几年来在这两项工作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整理如下。

一、本科新生党员甄别工作中应注意考察的问题

1.有些学生党员入党时年龄不满18周岁,甚至有的人转正时还不满18岁。

2.一些中学发展党员把关不严,不正确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标

准,片面地以学习成绩的好坏、社会工作的多少甚至是否考取名牌大学等作为发展党员的依据,有的还明显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严重忽视了对其政治素质的考察。3.入党手续不完备。

(1)未经严肃认真的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有的写《入党申请书》仅一个月后就发展入党;不少人入党前没有参加过党校培训。(2)《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不是申请人亲自(填)写的,而由他人代笔。

(3)入党审批前没有履行上级党组织谈话程序。(4)审批入党单位不具备审批权。

(5)入党材料不全,特别是研究生新生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材料不齐。

4.发展中弄虚作假。

(1)涂改《入党志愿书》中的出生年月、发展时间。

(2)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不是党员,却开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应注意的“三核对” 1.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是否超期。

2.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接收单位(即抬头)是否符合规定。

(1)外地及中央直属的单位,部队、铁路、国家级的金融单位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接收单位(即抬头)必须是“中共北

京市委组织部”或“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2)北京市属单位(含各金融机构北京市的分支机构)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接收单位(即抬头)应是“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或“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组织部”)。

3.核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开具单位(即落款)是否符合规定。开具单位的层级应该符合以下情况。(1)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2)中央直辖市、省会所在地的区委组织部。

(3)中央各部委的机关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政治部。

(4)解放军(含生产建设兵团)师一级或相当师级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

(5)铁路系统分局、金融系统分行的党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2008-12-02 02:54:51)作者:

人大校党字„2008‟45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校党委修订了《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按照新标准执行的党费收缴工作。中央新的党费收缴规定与以往相比作了较大的调整,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北京市委和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向所属党员解释相关政策,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做好具体收缴工作。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文件规定,做好所属党员“党费收缴基数”的核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入总额分十二个月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三、出版社党委、书报资料中心党委和后勤集团党委(后勤集团中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要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确定党费的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相关单位的党委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另行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请学校党委审批。

四、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十二月开始执行。

附件:

1、《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2、《中国人民大学党费备案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国人民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1、机关(包括后勤集团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2、学院:以每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的总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基数。

第二条 企业(校办产业)人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岗位津贴按照全年收入总额分十二个月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离退休费中的离退工资(基本工资)部分为党费计算基数,“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

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比照第一条的规定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条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党员工资收入(离退休费)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单独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 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第十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第二十条 党费的使用必须建立审批制度,严格使用手续。各单位凡一次性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报销单据要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的签字,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使用。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作好交接。

第二十二条 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每季结束后,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每年十二月末,学校党委按照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总额按比例下拨党费,其中在职教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40%下拨,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部分按照50%下拨。下拨的党费做为院系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其余部分由学校党委直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以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按月交纳。每月十五日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应认真汇总人数及款额,现金部分交财务处存入专门的党费账户,党费月报表及财务处出俱的缴款收据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组织部将不

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年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的通知(2008-05-20 02:54:26)作者:

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

组织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我校学生毕业离校在即,为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毕业生党员教育培训。学生党员离校前,要针对毕业生党员举办专门的教育培训会,对其进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知识和规定、党员组织观念、党员意识教育。毕业生党员离校办理转组织关系时,要将接转组织关系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毕业生党员。

二、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无特殊原因,毕业生

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对于确需将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毕业生党员,学校党组织应按照京教工[2007]51号文件的精神,做好教育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符合规定的,应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以下简称《活动证》)。2009年1月1日以后各学院可向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暂居在外省市的2008年毕业生党员发放《活动证》,发证工作要在2009年春节前完成。各学院须建立严格的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毕业生党员信息采集制度,做到可以随时联系本人或家人。

三、规范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学校党组织要保障接转组织关系过程中的党员权益,禁止在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出该党员的组织关系;党组织要按照规定逐级接转组织关系,不得越级接收或转出组织关系;规范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妥善保管“存根联”;严格执行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

四、提前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认真总结以往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错误。要提前采集接转组织关系所需的相关数据,反复核对,确保接转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的质量。

凡在以往的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相符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党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0日

2.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二

《意见》指出, 行业协会商会应发挥行业信用管理的主体作用, 不断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制, 打造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在创新行业信用评价模式、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服务的同时, 应正确处理评价服务中的利益与效益关系。

《意见》强调,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支撑作用。会员企业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会员企业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着力营造参与各方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社会共治局面。

《意见》对参评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考察, 以及会员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核查的标准及流程做了进一步完善。一旦发现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协会商会, 将注销其参评资质;发现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A级以上备案企业, 将责令协会商会撤销其信用等级。上述协会商会及企业信息还将被录入“商务部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黑名单。参评协会商会及备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商务部“行业信用评价备案管理”系统 (xypjweb.mofcom.gov.cn) 和中国市场秩序网上公示。

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2005年以来, 商务部和国资委共同指导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目前, 已有207家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参与此项工作, 评出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1万余家, 覆盖农业、机械、电子、石化、电力、水利、建筑、医药、内外贸流通等大部分国民经济行业和领域。

3.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三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支持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边远地区各市(地、州、盟)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负责)

(六)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

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吸纳从东部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做好老少边穷地区、牧区、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负责)

nlc202309040025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高法院、全国总工会负责)

(九)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安全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法制办、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国资委、高法院、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司法部会同财政部、高法院、全国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输入地政府要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输入地和输出地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卫生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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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各类城镇要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法制办、中央农办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分别会同法制办、中央农办、高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创造新办法、开辟新渠道,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农民工办会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负责)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部、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农民工办会同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民政部、全国妇联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国务院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农民工办会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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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财政部、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五)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

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六)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

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负责)

(二十七)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加大投入,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统计局、农民工办会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八)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中央宣传部、农民工办会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4.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四

一、加强机关理论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建设是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基础。按照十六大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要求,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党员干部,在全机关掀起一个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学习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报告为主要内容。要用两年时间,通过有计划地组织深入学习,使每个干部基本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基本观点,要重点搞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新论断。学习要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十六大 与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与转变机关作风、争做“好公仆”结合起来。要做到:一是端正学习态度,不断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制定学习方案,建立学习制度。确定每周一下午为理论学习日,可串不可占;三是开展学习竞赛,加强督促检查。个人学习要有笔记,党员干部每年不少于3万字。支部学习要有记录,认真记载学习情况。要组织学习交流和评比。四是定期组织专题辅导讲座。五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表率。带头参加理论学习,带头学习发言和做学习辅导,带头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督质量和水平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建设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的必要条件。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学习内容根据人大和各专委会工作需要,分为通学和专学两块。通学内容包括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专学内容包括与各专委会、办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用两年时间学完规定的通学和专学内容,并做到基本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法规要坚持做到密切联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际,密切联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密切联系人大履行职能、强化监督的实际。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的水平。

三、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人民公仆良好形象。机关作风体现着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展示着机关的精神风貌。我们必须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为群众办实事,做人民好公仆。调查研究是机关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也是转变机关作风的主要途径,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开展调查研究一要结合常委会的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常委会、专委会审议的议题要求、执法检查的任务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工作。二要结合机关各部门工作实际开调查研究。根据各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三要结合深入基层指导开展调查研究。抓住下基层指导工作的时机,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和推广典型。为了推动人大机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一要建立联系制度。从各位主任、秘书长到各委办都要建立左作联系点通过调查研究,以点带面,提高指导工作水平。二要把调研工作纳入机关重要工作日程,并将调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评价各部门工作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转变机关作风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主任信访接待日制度和信访接待工作办法,工作计划范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工作计划》。要保证做到凡是来访群众,在人大都能受到热情的、认真负责的接待。信访接待以办公室为主,各委办密切配合。要认真做好信访督办落实和综合反馈工作。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密切与基层人大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认真做好扶贫解困工作。深入了解群众疾苦,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做出应用的贡献。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会、办事、办文质量 严谨的程序、规范化的工作是人大机关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只有加强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才能机关工作质量,维护人大常委会的威力。一是规范会务,提高办会质量。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人大机关了耒办的各类会议。要根据有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议制度,使人大机关承办的每次会议都做到准备充分,服务周到,组织有序,保证质量。二是规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各委办要要中自的职责和任务,按照明确标准、明确程序、明确时限、明确责任的要求。制定办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使人大在行使“三权“、开展三查(察)加强督办、实施目标管理等项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从而提高人大机磋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规范办文,提高机关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人大机关办文规范,加强对机关办文质量的考评。要以精益求精的态度,坚持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个文件、材料,确保文稿质量。做到内容真实,观点正确,结构严谨,文字精练。从文字材料的起草、修改到打印、送发,都要明确责任,做到属尽职守,逐级把关。为了提高人大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可能的情况下,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办公现代化建设。我们的总体目标是:以应用为导向,通过优化业务苛作、强化教育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利用三年时间,初步实现人大机关的办公现代化,更好地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服务。为此要求机关工作人员(50岁以下)从现在开始要有计划地参加计算机技能学习培训,力争三年之内基本掌握此项技能,并将其作为考核干部及录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加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全面提高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是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遥方针,不断提高人大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1、强化创建意识。要大力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单标兵的重要意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在机关上下统一认识,统一步调。

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创建活动有关事宜。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汇报,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3、强化落实措施。一是把创建文明单位标兵活动纳入人大机关一级目标管理,并将创建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二是加强督促检查,总结评比,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三是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同机关行政工作、党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管理,使之互相促进、互为补充。

5.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五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交易商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粮食、生态和国家安全。中发〔2011〕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水利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金融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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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改进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二、大力创新符合水利项目属性、模式和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整改要求,积极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的方式,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在建的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在新增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的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

(三)积极引入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水利建设。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新型水利项目融资模式,通过有资质的水利项目建设方作为贷款主体,引导更多信贷资源支持水利建设。合理开发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土地资源等各种资源,组建股份制水利企业,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兴建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经营性水利项目的信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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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对能够用省(市)属水利工程经营性收益实现可持续经营的水利建设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四)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组织开展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节水灌溉等重点水利项目,积极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与城乡互助型农业、订单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结合,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承贷主体,采取“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金融支持。

三、督促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提升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五)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立足自身职能定位,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完善水利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内现金流量预测等合理确定贷款方式,按照水利建设项目的周期特点与风险特征合理确定水利建设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对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在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要认真总结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践经验,加大对重大水利项目、国家水利投资重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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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及水利建设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加强和水利、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水利项目储备和安排特点,积极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积极提供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信贷支持。鼓励其他大型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列入政府水利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承贷主体合法,且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合法性手续完备的水利建设项目。

(七)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体制机制、结合现有优惠政策,加大水利信贷投入。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实力。把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纳入涉农信贷导向效果评估范围,加大信贷导向力度。改进和完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三农”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

四、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水利改革发展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上市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鼓励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定向工具等多种债务融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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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融资;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水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水利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九)积极发展多种融资产品,拓宽水利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大型水利项目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水利建设。探索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政府部门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设。扩大与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引导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兴修水利,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

五、严格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对不同类型水利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编制各级水利重点工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定期公布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点水利项目,要明确拟建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主体,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补助的农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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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项目,各地要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各类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对引入民间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建用两利”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对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经营性水利项目,要发挥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市场监管职能,落实水利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把水利项目的立项审批、公开招标和工程建设质量,培育公平竞争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市场。

(十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管理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水利项目,要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全程审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评审、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综合作用。

(十三)严格管理政府主管的水利投融资企业。对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利用借贷资金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建立水利项目借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政府水利投融资企业的审计制度,加强融资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建立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六、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多种政策资源的有效模式,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风险分散和政策保障机制

(十四)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等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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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探索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还款来源。

(十五)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发挥宏观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建设的政策约束激励机制。

(十六)加快建立发挥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资源,共同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有效结合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十七)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有实力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水利建设融资担保。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水利保险,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七、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和政策贯彻落实

(十八)积极争取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为金融支持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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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辖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6.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六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川工商泸办„2007‟14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工商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泸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做好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注册登记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党组其它成员、办公室、企业科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

二、依法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招商引资各项措施

(一)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坚决落实“三个一律”:对 — 1 —

属于国家、省鼓励和允许的民间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许可一律取消;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破除体制性障碍,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外来投资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坚决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在有利于保护名称所有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外来投资企业名称(字号)核准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企业使用。支持核准外来投资带有新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支持规模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放宽工业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行业为2个以上的,可申请市级名称中使用“实行”字样表述行业特点。

(四)放宽外来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准入条件,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母公司可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可由原来的5个以上降低为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原来的1亿元以上降低为5000万元以上。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只要有3个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

(五)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2 —

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七)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待企业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九)支持外商参与我市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大集团为延伸和扩大产业链而举办的各类企业,引导其为我市大企业、大集团生产配套产品而举办各类中小企业。支持外商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并享受国企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外资待遇。鼓励我国东部沿海外资企业内移泸州再投资,再投资企业中外商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外资企业待遇。鼓励民营企业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申办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25%。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和国外有效身份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认证申办外商投资企业。

(十)积极支持外来投资企业举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对现有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取消《市场登记证》的 — 3 —

行政许可,对新举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各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市场)法人登记,简化市场举办程序。

三、开启绿色通道,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最大化的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推行“阳光政务”。

(二)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在外来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限时办结;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登记、注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指派专人对全市外来投资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完善各类登记文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当日内办结。

(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开展“四心、八项服务”,“四心”,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八项服务”,即:政策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便民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努力做到“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现“全方位、一站式、多层次、贴近式、零距离”服务。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此件仅从网上发出】

抄送:市政府目标办、市招商局

7.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七

《意见》强调要建立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培育相协调,与国家课程标准相匹配的国家装备配备和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实现装备配备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和使用常态化。

《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装备标准体系不健全,区域、城乡、校际之间发展不平衡,不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等问题,创新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着力构建配备、管理、应用、创新、保障为一体的教育装备工作体系和政府部门、社会、学校共同参与的教育装备工作新格局。

8.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八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9.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九

资工作的意见

目前,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的难度加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

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落实责任,强化机制

(四)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

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五)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六)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银监会作为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四、以防为主,及时化解

(七)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各地区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部际联

席会议要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

束、诚信经营。

(九)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地方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十)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

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依法打击,稳妥处置

(十一)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

(十二)依法妥善处置跨省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牵头省份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办省份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强化全局观念,加强系统内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激励机制,切实推动、保障依法办案,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十三)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十四)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十五)加大顶层引领和推动力度。中央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推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中央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七、完善法规,健全制度

(十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

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完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

(十八)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合法融资渠道。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

(十九)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修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

八、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二十)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

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举措,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九、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二十二)加强基础支持工作。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10.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十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7号

(2002年11月30日)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闽政办[2002]167号

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2年1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房改办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全省危旧房情况调查,我省部分房改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早期建设的预制板结构住房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为清除安全隐患,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现就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房(含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经省、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当地危房鉴定机构,按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确属危险住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牵头协调业主同意,方可提出集资改造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请当地房改、建设、土地、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集资改造。

二、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参加对象为房改房现住户,参加集资改造的个人不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房屋产权人个人全部承担,单位和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

三、房改房危房集资改造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集资改造。集资改造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集资建房程序申请报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应注明房改房改造性质,并按房改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参加集资改造的房屋产权人也可按标定地价10%(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按个人缴交集资款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个人按新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对总建筑面积增加10%及以上的,应按危房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相应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可按个人缴交集资款的相应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总建筑面积增加10%的,按标定地价1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 1%)补交土地出让金;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至20%(含20%)的,按标定地价2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2%)补交土地 1

出让金;总建筑面积增加20%以上的,按标定地价30%(或个人缴交集资款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个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由业主与开发商合作改造。开发商根据拟改造地块的规划条件、应缴土地出让金数额、个人集资数额等事项与所有业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参加竞价的开发商给出的土地出让金价格高于原合作改造开发商5%的方可中标。中标单位可按商品房开发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因规划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就地改造的危旧房改房,可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统筹安排该幢危房住户参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段调节系数补足差价)其他危旧房改房集资改造项目。其集资改造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注销,原有房产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收回。

(四)可采取其他符合我省现行住房建设和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的危房改造办法,由当地政府负责拆迁安置,房改房拆迁安置按国家和我省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资改造项目中属符合政策规定租住公房的住户,可退出公房并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也可参加集资改造,但个人应先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购买该公房。

五、集资改造项目中仅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户,原则上应先按规定补足房价款至拥有全产权后,方可参加集资改造。

六、集资改造项目原有空置的公有住房,可先按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办法出售,由购房者参加集资改造。其回收售房款按规定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后纳入同级政府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或售房款专户管理。

七、集资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各地应尽快制定危房集资改造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具体办法,解决集资改造中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问题。

九、集资改造可提取使用本幢房屋共用维修基金,待改造后再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产权人重新建立房屋共用维修基金。集资改造时未提取使用的本幢房屋共用维修基金,直接转为集资改造后房屋的共用维修基金。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房委会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政府现行危旧房改造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11.机关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篇十一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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