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考试题库

2024-09-30

征信考试题库(共10篇)(共10篇)

1.征信考试题库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考试题库

11.下列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

B.征信服务中心可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C.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要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D.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12.目前,我国个人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不包括()。

A.商业银行

B.个人所在单位

C.个人

D.司法机构

13.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中,()涵盖了信用卡与贷款的明细等情况。

A.个人基本信息

B.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C.个人职业信息

D.信用交易信息

14.如果个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代理人无须提供下列哪项()。

A.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D.代理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人异议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A.2,2 B.2,5 C.5,5 D.5,10 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征信系统模拟题

16.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征信服务中心的复核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2009年6月真题] A.3 B.5 C.10 D.15 17.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A.2 B.5 C.7 D.10 18.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

A.7 B.10 C.15 D.30 19.经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如无法确认异议信息的正误,应()。[2009年6月真题] A.对该异议信息做特殊标注

B.对信息进行复核

C.保留原信息

D.按申请人要求更改个人信用信息

20.下面关于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时,可以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请,无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明

B.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做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C.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D.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

2.征信考试试题.20121011 篇二

(注:本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卷面总分为100分)金融机构名称

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题)

1、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加快社会_____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是目前推进社会发展的核心工作之一。

A、法律体系 B、信用体系 C、制度体系

2、管理全社会征信业是_____的职责。A、银监局 B、证监会

C、人民银行

3、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员必须在_____备案。

A、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B、银监部门

C、公安部门

4、_____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A、信用

B、征信

C、诚信

5、一份社会资信评估咨询公司出具的专注专业、统一标准、客观公正的_____和咨询服务,可以帮助企业有效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A、信用评级报告 B、职工管理报告

C、财产决算报告

6、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A、中国人民银行 B、工商局 C、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A、1年 B、3年 C、5年

8、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

A、农村经济

B、农村金融

C、农村发展

9、是中小企业的经济身份证,是中小企业的信用名片。它是全面、客观地记录中小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信用活动,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书面文件。A、贷款卡

B、中小企业机构代码 C、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10、所谓征信就是信用信息服务,由_____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满足从事_____等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要。A、银行、放贷 B、第三方、诉讼

C、第三方、放贷

11、农村的经济主体是农户,信用建设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基础。A、村民小组

B、农户 C、合作社

12、贷款卡及其____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一项基本功能。A、编码管理 B、信用卡 C、磁条卡

13、贷款卡管理是对贷款卡的发放、、变更、注销等相关功能的管理。A、审批 B、年审 C、登记

14、企业信用评级是由

对企业评定信用等级。A、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B、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C、信用评级机构

15、企业信用评级具有较强的_____和_____。A、客观性、公正性

B、公开性、公正性

C、客观性、公平性

16、企业信用评级可为_____、_____和政府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A、银行贷款、企业发展 B、企业管理、企业发展

C、银行清偿、企业规划

17、别人要查看您的信用报告的条件是__。

A、金融机构同意 B、地方政府批准 C、经过本人授权

18、贷款卡密码修改后,系统提示信息修改成功,_____商业银行用户可通过新密码查询到企业信息。

A、当天 B、次日 C、第三天

19、目前新系统中,贷款卡状态为_____。

A、正常、注销 B、正常、暂停 C、正常、吊销 20、贷款卡的卡号是由几位数字编码组成_____。A、16 B、17 C、18

21、借款人申领贷款卡后,贷款卡应由_____持有。A、贷款金融机构

B、借款人 C、借款人或贷款金融机构

22、贷款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____。A、证明材料

B、资格证明 C、有效证件

23、____是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贷款卡必需提供的材料。A、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

24、金融机构注销或合并后机构代码可由____撤销注销,但原有用户无法恢复,需重新设置用户。

A、征信中心

B、当地人民银行

C、征信分中心

25、金融机构在接受到征信中心反馈报文后____才能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到该报文上报信息。A、当天

B、第二天

C、第三天

26、企业征信系统异议信息最终应由____进行处理。A、征信中心

B、当地人民银行

C、数据上报机构

27、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有关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审请贷款卡_____。A、变更

B、增发 C、换发

28、金融机构分设、合并等原因引起的债权转移,应由转让、受让债权的金融机构分别持有关的证明文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作_____处理。A、核销 B、变更 C、暂停

29、银企之间_____和_____引发的贷款难和难贷款现象较为普遍。A、信息不对称、信用缺失

B、信息缺失、信用缺失

C、信息缺失、信用记录不良

30、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加入企业征信系统需向____提出申请。A、征信中心

B、当地人民银行

C、征信分中心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每题至少有2项正确的答案,少选、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有:()A、提供本人的信用报告

B、提供他人的信用报告 C、接受本人的异议申请

D、修改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

2、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B、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

C、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D、有异议的个人信用报告

3、个人基本信息包括:()A、个人身份信息

B、居住信息

C、职业信息

D、本人说明

4、个人征信系统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A、数据报送机构 B、信息查询机构 C、业务发生机构 D、信息使用机构

5、征信中心提供哪两种版本的信用报告:()A、银行标准版

B、个人查询版 C、信用卡定制版

D、贷款定制版

6、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A、借款人名称变更

B、借款人注册地址变更

C、借款人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代理人变更

D、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E、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7、法人企业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A、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履历证明材料 B、《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C、验资报告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D、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报、半年报或季报 E、《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F、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8、目前我市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采集的非银信息有下列哪几项(A、法院执行信息

B、环境违法信息 C、欠薪企业信息

D、税务信息

9、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用户管理的操作包括()A、新建用户 B、设置用户权限 C、修改用户信息

D、查询用户 E、停用/启用用户

F、重置用户密码、修改登录密码

10、下列关于业务操作员安全责任,描述正确的()A、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B、不得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操作密码

C、负责系统维护,及时解除系统障碍,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D、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系统各种异常事件 E、严格用户权限管理,维护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11、下列属于借款人基本信息的内容是()

A、借款人概况信息 B、资本构成 C、集团/母子公司情况

D、高管人员信息

E、贷款卡状态信息

1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应收账款包括下列哪些权利:()A、销售产生的债权

B、出租产生的债权 C、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D、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E、公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收费权

1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A、统一部署、健全机制 B、因地制宜、科学合理

C、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D、改革创新、支农惠农

14、企业征信系统按借款人性质分为()A、法人企业 B、非法人企业

C、事业单位 D、自然人 E、其他借款人

15、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普通用户权限()A、借款人明细查询 B、金融机构查询 C、票据查询 D、贷款卡查询

E、信用报告查询

16、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A、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B、借款人解散

C、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D、借款人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

17、综合授信担保项下存在多个主业务发生,担保信息应该随不同主业务多次上报,其()要保持一致。

A、担保合同号 B、担保金额

C、签订日期

D、其它担保要素

18、下列哪几种情况不予受理企业征信信息异议申请()A、异议信息发生时间距离异议申请日不足5日

B、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来佐证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同实际不符 C、申请人提出异议信息不属于企业征信系统采集范围的

19、金融机构上报财务报表的规定()

A、法人企业中,大型企业、上市企业必须按要求上报三个报表 B、法人企业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必须上报资产负债表 C、非法人企业,财务报表上报不做严格要求

20、下列材料哪些是借款人办理年审手续必备条件()A、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履历证明材料 B、《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C、年审期内注册资本变动的证明材料 D、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开户许可证

E、经年审合格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20题)

1、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2、朋友用我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却不还款,我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3、信用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其负面记录会影响你一辈子。()

4、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5、张某向某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授权后,查询员进入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情况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交给张某。()

6、王某2009年3月10日向某行提出申请办理贷记卡,并填写《贷记卡申请表(申请表己有授权条款)及提供相关资料后,次日查询员进入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7、金融机构某支行成功营销-楼盘的按揭贷款业务,为服务好各贷款户,采用先进入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各贷款户个人信用报告,后办理客户授权的做法。()

8、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9、对年审期后申请补年审的,借款人可持有关资料,向人民银行申请补年审的,人民银行在接受申请一个月后给予借款人补年审。

()

10、企业征信系统中,贷款还款信息中“还款金额”是指本息合计。()

11、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 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卡的状态是否年审和借款人资信情况。()

12、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

13、确定贷款卡是否已通过年审,应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信息查询”下卡状态是否正常为准。()

14、一个金融机构中,一个贷款合同号只能对应一个借款人。()

15、一个金融机构中,一个借款人可以有几个合同号。()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17、征信系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安全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8、在数据报送中企业从业人员和注册资金必须是大于0的有效数。()

19、上报每笔承兑汇票业务时,都要同时上报该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号码要填写唯一的号码,担保金额要填总的金额。()

20、因贷后管理需要,查询员可直接进入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1题)

3.征信考试题库 篇三

个人征信查询中征信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征信的原荆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拼,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刻、及时性原则以及脸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x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倍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盆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真实性原形有效地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含有盛伪偏祖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二)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梢、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众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若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收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彼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到断该信息主体的倍用状况。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欲、赊梢、支付等信用信息;负面信息指容户欠欲、破产、诉讼等信息。负面信息可以帝助授信人快速甄别客户信用状况,正面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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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2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进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给授倍机构带来扭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使得授信机构不能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难以经营下去。目前,我国许多征信机构也因此处于经营困境。

(四)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4.企业征信查询 篇四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经办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留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5.个人征信 篇五

(适用于自然人)

由于(名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业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下列情形时,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做上述业务使用:

(1)审核本人提供担保的申请;

(2)对本人提供的担保进行授后管理;

(3)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或提供担保申请,需要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状况的;

(4)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或所提供的担保进行授后管理,需要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状况的;

(5)其他。

本人同时授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信用信息。

2、本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有效至上述申请叙做的业务终止或结清之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其承担。

6.人行征信报告中心 篇六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您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您的交易伙伴了解您的信用状况,方便您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现在,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查询您的个人信用报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有三个版本,分别为:

1、个人版:供消费者了解自己信用状况,主要展示了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包括个人版和个人明细版。

2、银行版: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

3、社会版:供消费者开立股指期货账户,此版本展示了您的信用汇总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执业资格记录、行政奖励和处罚记录、法院诉讼和强制执行记录、欠税记录、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记录以及信用交易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展示的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贷款以及为他人担保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

(四)本人声明信息。本人声明是客户对本人信用报告中信息所做的说明,征信中心不对本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查询记录

查询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络查询信用报告地址:http:///

近期社会上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虚假电话,冒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人员以骗取钱财的事件。中国人民银行提醒消费者,400-810-8866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唯一的客服电话,如遇个人信用方面问题,请拨打此电话咨询。另外,如果想了解相关征信知识,也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官方网站查询。

近日,陈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查出信用报告上有一笔贷款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因为有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拒绝了陈先生的贷款申请。同时,银行工作人员还告知陈先生,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果有关信用方面的问题咨询人民银行。

陈先生急着办理贷款,想尽快知道是否可以消除不良的信用记录。他上网搜索“中国人民银行客服电话”,查到一条“(08)98880106364”的咨询电话。陈先生拨通此电话号码,对方声称是中国人民银行职员,要求陈先生向他们指定的账户存钱,他们会在三小时内通过积分填补信用度。并且在陈先生信用额度提高后,他们还会通过相关的途径将存入的钱退回。这一消息使陈先生喜出望外,他立即到银行向该账户存入1900元。之后陈先生发现信用记录一直未修改,也并未收到退回的钱,这时陈先生才知道自己已上当受骗。

7.征信宣传 篇七

根据《2011年九江市征信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有力配合征信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营造当地良好的守信、用信环境,构建和谐社会,ⅩⅩ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各异的系列征信宣传。

一是选择免费发放征信知识资料、媒体传播等宣传方式。ⅩⅩ统一在办公楼、各个营业网点张贴、悬挂“征信宣传月”活动标语和横幅。主要通过LED屏走字播放“诚实守信,珍惜个人记录”,“个人信用记录,享用一生”等宣传征信内容,保证宣传月期间全天24小时不间断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 共制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折页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折页两种ⅩⅩ份。

二是在贷款申请环节有针对地宣传,提高宣传效率。贷款申请时被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宣传环节,提升信用意识,征信知识的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

8.征信相关金融常识 篇八

(近年来信用问题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关注,银行校园招聘考试的备考要注意这点!)

本篇将为您介绍信用卡、贷款等信用产品从申请、使用到还款各环节与征信相关的金融知识,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一些小技巧,以便您在享受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148.能否贷到款谁说了算?商业银行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商业银行说了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是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商业银行审批您的贷款申请时参考,您最终能否得到贷款,取决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结果。

149.为什么张三在甲银行贷不到款但在乙银行

却可以?

有的朋友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甲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但在乙银行却可以,不同的银行对是否向同一个人贷款可能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决定。为什么会这样呢?

首先,不同的银行评价客户风险的方法及依赖的数据不同,对风险的评估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甲、乙两家银行对张三的信用评价结果可能不同。其次,不同的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风险控制手段、营销重点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对张三的信用评分相同,但甲银行可能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太高而拒绝给 张三贷款,而乙银行则认为张三的信用风险仍然可控,所以贷款给他。

小知识:风险指的是一种不确定性,风险偏好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态度,如果认为不确定性会带来机会的话,那么属于喜好风险型的;如果认为不确定性会带来不安或灾难,那么就属于厌恶风险型的。所以风险偏好指的是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态度,也就是指是喜好风险还是厌恶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愿意为所取得的收益而承担的风险和最大损失;不同的银行,风险偏好也各有不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由于其经营品种、方式、规模、所处的市场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差别,其基本内容主要有:信贷业务发展战略、信贷工作规程及权限划分;信贷的规模和比率控制、信贷总类及区域、信贷的担保、信贷定价、信贷的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不良贷款的管理等。

150.为什么不制定统一的贷款标准?

有朋友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不对哪些人可以贷款、哪些人不可以贷款制定统一的贷款标准呢?首先,是否给某个人贷款,只能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因为如果贷出去的款收不回来,放款银行是要承担损失和责任的,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讲,谁负责谁做决定;其次,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风险的判断和偏好不同,这也是金融服务发展的体现,政府部门不应当制定硬性的规定;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依法行使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只制定宏观政策,不向个人发放贷款。

小知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央银行主要是对国家信贷总量和信用规模进行宏观调控,而对微观的具体贷款政策干预较少,对哪些人哪些企业贷款、不对哪些人哪些企业贷款由商业银行自己说了算,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从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出发,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及“窗口指导”等手段对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进行引导和影响,进而实现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151.银行凭什么决定是否给您贷款?

银行审查您的贷款申请时,主要考察以下一些因素:作为借款主体,您是否有合法的资格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您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是否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及固定住所;您是否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您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您是否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等。

152.银行发放贷款为什么要考察个人信用记录?

预测未来最好的方法是看过去,过去发生的未来很有可能还会发生。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通过考察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及时掌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将 未来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一方面能掌握申请人已经发生的银行借款的情况,即申请人当前的负债状况,再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职业、收入、担保物等情况,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是否贷款及贷款多少;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报告中提供的申请人的历史信用记录,还能帮助商业银行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153.商业银行考察个人信用为什么没有统一标准?

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价主要受该行掌握的相关数据、分析能力及风险管理要求的影响,因而很难实行统一标准。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不同的使用者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对同一份信用报告的理解也可能不一样。其次,每个人的信用状况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单一部门的信用评价都很难全面反映其未来的信用状况。而且今后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新的信贷品种将不断产生,不同的信贷品种有着不同的风险收益要求,这都使得对个人信用的评价变得短暂和不固定,商业银行将更难对考察个人信用制定统一的标准。

154.信用良好能带来什么优惠?

如果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可以带来很多优惠。首先是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审贷时间,个人能更快地获得贷款。其次,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也可能会得到优惠,比如,可以享受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贷款期限可能更长些、金额可能更大些。如果个人的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商业银行甚至有可能给个人发放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155.逾期达到一定次数和金额,银行是不是就

不给贷款了?

有朋友问,银行进行贷前审查时,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次数和金额是不是有规定?逾期超过一定的次数和金额,银行是不是就不给贷款了?对这个问题,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回答,而且对同一家银行而言,贷款种类不同,答案也不同。但总的来说,目前银行已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银行贷前审查的固定程序,但由于各家银行有不同的信贷政策,对申请人的审查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各家银行在贷前审查时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逾期次数和逾期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

156.交不交电信费用为什么影响银行对您的评价?

是否按时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是考量一个人还款意愿的重要指标。一个人如果能做到长期、正常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说明此人履约意识较强;反之,如果长期拖欠公用事业费用,说明此人的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可能存在问题。因此,个人公用事业费用的缴纳情况会有助于银行全面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

157.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对 助?

主要是帮助银行获知您的工作单位。银行从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中可以得知个人的工作单位,进而可以判断您工作及收入的稳定程度。个人参加社

银行审查个人信贷申请有什么帮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可以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您的偿债能力。

158.发放政策性贷款为什么要考察申请人的信

用记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等,虽然是政策性贷款,但仍然以借款人未来偿还为前提条件,因此,借款人信用状况仍然是决定政策性贷款发放与否的重要因素。为减少政策性贷款的风险,保证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可持续性,政策性贷款发放机构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有必要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考察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159.业主信用为什么影响其所拥有的企业获得

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是无限责任公司,包括个体工商户。作为中小企业的拥有者,即业主,其个人的行为习惯和信用状况往往决定了企业的财务风格和经营状况,在实际操作中,业主的个人财物和企业财物也很难分开,因此,在审查中小企业贷款申请时,银行通常将业主信用状况的审查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60.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会拖累业主吗?

有朋友问:银行拒绝了我的贷款申请,原因是我所在的中小企业因经营不景气拖欠了银行债务。企业是企业,我是我,为什么企业拖欠贷款会拖累我?其实,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本质是相同的,即作为一个责任无限的中小企业的业主,在财务和经-济关系上,业主和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所以,在银行看来,企业拖欠,就等于业主拖欠,有拖欠不还的贷款,再申请新贷款,银行肯定会慎之又慎了。

161.分期偿还个人贷款时,如何做到按时还款?

首先,要注意合理负债,即贷款金额不要超过本人的经济偿还能力,避免每期还款金额过高,压力过大,给按时、足额还款造成影响。

其次,可以通过与本人的结算账户建立关联的方式,授权银行在还款日自动从您的结算账户上扣款还贷,避免因为事务繁忙或其他原因错过还款时间。需要提醒的是,采取这种方式,要注意保证您的银行结算账户上有足够的存款金额可以用来偿还贷款。

162.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如何才能减少对信

用的影响?

在个人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或收入下降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为降低对个人信用的影响,要主动与银行协商,调整贷款合同,具体可考虑下列办法:

如果是贷款初期每月还款额较高,可与银行协商变更合同要素,更改还款方式,如由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换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可以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以降低每次的还款金额,比如,将10年期的贷款延长为15年期的贷款。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个人贷款,不要采取逃避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如实记录了个人的还款情况,如果个人逃债不还,在其信用报告中就会出现相应的负面记录,对个人将来的经济活动会产生影响。

小知识:个人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一次性还清本息;二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本息,每次数额明确,这种还款方式适合未来收入稳定的借款人;三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按月另外计算,这种方式的利息总额支出比前一种方法小,但前期还款压力较大。

163.什么是“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个人贷款发放后,在合同约定的一定时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月支付利息,暂不归还贷款本金。待这个约定的限期结束后,对贷款发放金额按合同约定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这个约定的时期就是“宽限期”。

假设客户购一套80万元的住房,首付30万元,贷款50万元,期限20年,年利率6.12%。若客户在贷款初期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客户从第一个月开始每月还款额为3 616.86元,第一年归还本息合计43 402.32元。如果客户在贷款初期选择宽限期 还款法,宽限期为1年,宽限期结束后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则客户第一年只需按月支付利息,暂不归还贷款本金,从第二年开始按月支付贷款本息。因此,客户第一年每月只需归还贷款利息2 550元,第一年合计归还30 600元,第二年开始每月支付贷款本息3 714.68元。两者相比,选择宽限期的客户在第一年可少支付12 802.32元。

164.究竟哪天该还款?“还款日”前还是“宽

限期”后?

有朋友问,究竟哪天还款才不会产生负面记录?是合同规定的还款日,还是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宽限期”之后?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会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自动确认借款人是否还款,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当天按借款合同足额归还了借款,就不会产生负面记录。反之,如果没有按时、足额还款,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就会自动记录为逾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数据库。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业务系统的相关程序时,出于人性化的一些考虑,将系统确认还款的期限设臵在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的一两天后,只要借款人还款的实际时间不晚于这个期限,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就视为正常还款,这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宽限期”。但是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建议还是在还款日之前还款为好,因为这毕竟是合同上约定的还款日,具有法律效力。

165.贷款展期期间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会有变化吗?

有。个人贷款展期,说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偿还贷款,在其个人信用报告的“特殊交易”项中会有展期信息,但这样的信息不一定是负面的。

166.贷款利率变动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

个人的信用记录?

贷款利率上调,增加了借款人每月的应还款额,但借款人因不知道等原因未能及时增加月还款金额,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就会受到影响,因为所有未能足额、按时还款的信息都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温馨提示:要留意中央银行利率调整的消息。当利率上调后,对于个人浮动利率贷款,将从利率调整的第二年开始按新的利率执行还款,建议您到时在代扣存折上保留稍多些的剩余资金,以免由于储蓄账户资金不足而影响到您的个人信用记录。

167.晚几天还利息,为什么还要记入个人信用

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对过去行为的客观记录,逾期未还是曾经发生的事实,应当予以记录。一般情况下,界定个人贷款是否逾期的关键是贷款合同约定的“结算应还款日”,无论本息,都应在该日期前按合同约定金额归还,否则即为逾期,这一信息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168.异地逾期影响本地贷款吗? 有朋友问,我在外地的贷款发生逾期,对我在本地的贷款有影响吗?对这个问题,回答是肯定有影响。个人信用数据库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无论您在外地贷款,还是在本地贷款,贷款信息都将于次月通过银行业务系统上报到个人信用数据库。全国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只要经过您的授权,都可以通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解您在外地的贷款情况。

169.给别人提供担保的信息为什么也会记录在

自己的信用报告中?

您为别人借款担保,就是以您的信誉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人对偿还该笔贷款负有连带责任,一旦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因此,您给别人提供的担保实际上也是您的负债,可能会影响您未来的偿还能力,应当记录在您的个人信用报告中。

170.未按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对个人信用有影

响吗?

有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由商业银行发放,自发放之时,商业银行就将这些信息报送到了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如果不按时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就违背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与金融机构建立的按期还本付息的约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会形成负面记录,影响个人将来的经济金融活动。

171.大学生如何建立个人信用记录?

有朋友问,我是一个大学生,没有贷款,每个月的消费额不足千元,而且大多是在校内的现金消费,怎样才能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呢?一般来说,建立个人信用记录的主要方法是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如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为别人的贷款提供担保等。现在许多银行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信用卡服务,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办理信用卡,办卡后需要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避免出现负面记录。

目前,由于受学校自身条件限制,还无法做到所有消费都进行刷卡消费,有时,消费必须支付现金。如果条件具备,还是要尽可能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这样就不需携带大量现金,既安全又方便。同时,根据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特点和习惯,从减少操作手续、提高方便性的角度考虑,可考虑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卡户关联业务,将家里的汇款账户与信用卡账户做一个关联,在信用卡还款日,能够自动地从汇款账户里扣款以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172.为什么说使用信用卡也是个人的信用活动?

信用卡具有支付和融资双重功能。作为方便、快捷的结算支付工具,信用卡在中国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同时,信用卡又是一个方便的短期融资工具,客户在申领信用卡时,发卡银行按照客户申领信用卡时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核定一定的透支额度供客户使用。在该额度内,客户先消费再还款,从消费之日到还款之日这一期间,持卡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实际上就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了无息贷款,同时,客户是否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水平,所以使用信用卡支付也是个人的信用活动。

173.如何避免刷卡刷出负面记录?

信用卡是您方便的支付和融资工具,但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以免出现负面记录: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做到按时、足额还款;您如果使用信用卡提取现金,还款时不仅要存足取现金额,还要多存入相关的利息;充分了解信用卡的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事项,并在核对账单后进行合理、及时的处理,至少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取现要本息全额偿还;熟记所持信用卡的最后还款日期(各家发卡银行有不同的还款日),最好在最后还款日期前两天就足额还款(节假日需提前还款)。

小技巧:您可以到发卡银行开通信用卡“约定账户还款”功能,只要到发卡银行储蓄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存入一定款项,办理信用卡“约定账户还款”,银行将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当天自动从个人的结算账户中扣除信用卡欠款(需要账户余额足够全额扣款;如款项不足,无法全额扣款,银行将有多少扣除多少),这样就能避免个人因忘记还款,而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负面记录。

现在许多银行都提供信用卡电话银行服务或网上查询服务,您可以随时通过主动 打电话或上网的方式获取您的信用卡对账单,查询您当期应还款的金额,以免由于未及时收到纸质对账单造成还款逾期。

温馨提示:约定账户还款一般有两种主要方式:约定最低还款额还款或约定全额还款。约定最低还款额还款是指发卡行在还款日从您指定的结算账户中自动扣除当期应还款的最低还款额,约定全额还款是指发卡行在还款日从您指定的结算账户中自动扣除当期全部应还款额。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按约定最低还款额还款,您将承担一定的利息支出。同时,如果您约定的账户中资金不足的话,银行将有多少扣除多少,如果银行扣除的金额未达到您当期应还款项的最低还款额,您还将被收取一定的罚息。

174.信用卡的计息基数、天数和利息如何计算?

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未全额归还本期应还款总额,发卡行会计收利息。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了全部应还款款项,消费交易会免息。但用信用卡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银行规定的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累计还款小于全部应还款的,还款日前的利息以全部应还款为基数进行计算,还款日后的利息按未还金额计算,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以上计息天数为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实有天数(常规算法为算头不算尾)。

假设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7日。若3月20日个人消费10 000元,且该笔消费款于3月23日记入信用卡账户(即记账日),则4月7日对账单上将会列有:本期全部应还款额10 000元,最低还款额1 000元,从4月8日至5月7日期间未有其他交易入账。而个人于4月27日缴清全部应还款额10 000元,银行不计收利息。如果个人于4月27日缴清最低还款额1 0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除将列有消费款项未还部分9 000元外,还将另列利息224.5元,利息计算如下:

如果4月27日的缴款额为400元,则5月7日的对账单中除列有消费款项未还部分及利息外,还会列有滞纳金600×0.05=30元。

175.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产生的记录,会记入

原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吗?

信用卡如果遗失或被盗,应该立即挂失。按照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对信用卡业务 的管理章程,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风险由原持卡人承担,这是因为不能辨别在挂失前信用卡是否被盗用。挂失后产生的消费则不由持卡人负责。

因此,如果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没有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产生的还款或逾期记录是要记入原持卡人的信用报告的。并且,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应该使用较复杂的密码,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尽快挂失,以保护财产安全。此外,信用卡被盗用后接到银行对账单,要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商处理。

176.“休眠卡”如何影响您的信用记录?

所谓休眠卡,顾名思义,就是指持卡人长期闲臵不用,处于休眠状态的银行卡。休眠卡可能会给您的信用报告留下负面记录,原因是您可能忘交它的年费了。

每一张银行卡都有制作成本,从申请成功的那一刻起,银行卡账户已经产生,银行要为此付出数据处理、信息维护等成本。在金融资源浪费的同时,大量闲臵的银行卡更是增加了持卡人的隐性负担,因为对未及时销户的银行卡,一些银行会要求收取年费。如果持卡人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相关的欠费信息就将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影响到个人的信用。

温馨提示:您的皮夹中是否有闲臵的银行卡?如果有的话,就应该引起注意,因为这样的“休眠卡”不仅会“吃钱”,有的还会给您的经济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77.欠年费的记录为什么在信用卡注销后仍反映 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是违约行为,发卡银行会将此记录作为负面记录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保留一定年限。所以,在该信用卡注销后,欠年费的记录仍会保留一段时间。

小技巧:如果个人由于欠信用卡年费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负面记录,请立即还清欠缴年费,不要注销该卡,而是继续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两年,这样欠年费的负面记录在信用报告“24个月还款状态”中就不会再出现。另外,持卡人还可以开通手机短信功能,从手机短信账单上可以清楚地知道应还金额、应还日期等信息,同时还可以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上转账业务及时、足额还款。

178.在甲银行贷的款能在乙银行的柜台还吗?

可以。无论乙银行是否与甲银行在同一个城市,您都可以在乙银行的柜台偿还您在甲银行的贷款,您也可用甲银行的信用卡,通过办理一个简单的银行汇划手续就可以偿还贷款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乙银行的柜台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还款到账的时间也要视各家银行对客户的承诺而定,因此,您最好提前几天办理这种业务,避免资金不能及时划付到您在甲银行的账户上,造成逾期。

附录

附录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三章 查 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 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 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 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第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申请表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查询登记表”),并将查询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信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邮箱将查询结果发回、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到征信服务中心领取。

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六条 个人查询相关资料的管理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中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各自负责保管个人直接提交的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在有关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管理制度出台以前,征信服务中心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暂不收费。

第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异议处理规程

为规范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个人可以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提出质询。经办机构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向所在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

第二条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邮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提取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

信用报告没有错误或错误已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异议信息存在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立即启动内部核查程序。

第二章 异议的内部核查

第六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核查。第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更正。

内部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当立即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报送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协查。

第三章 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九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商业银行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商业银行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或征信服务中心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出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的特殊标注。

第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将异议回复函发送至提交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

异议信息已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发出异议回复函的同时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异议回复函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再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回复函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异议回复函(包括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征信服务中心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要在异议回复函中对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并附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 个人声明

第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领取“个人声明表”。

第十五条 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达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将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第十九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及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资料。

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保管直接接收的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异议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异议回复函以及个人声明表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部门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4 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查询版样本)报告编号:***52583999 查询时间:2007.03.16 16:14:20 报告时间:2007.03.16 16:16:21

附录5 个人信用报告 本人查询申请表(样本)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附录6 个人信用报告 授权查询委托书(样本)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代理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交本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委托日期:

承 诺

代理人签字:

附录7 个人信用报告

异议申请表(样本)

异议申请表编号:(4位异议申请地清算代码+8位异议申请年月日+3位流水号)

附录8 个人声明表(样本)

9.常见征信知识解答 篇九

常见征信知识解答

1、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答:个人信用报告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记录您借债还钱、合同履约、遵纪守法等信息。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它可以帮助交易伙伴了解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方便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2、个人信用报告有啥用?

答:是您的“经济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可用于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任职资格审批、特殊岗位员工录用等;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可快速获得贷款、信用卡,还可以享受低利率;记录不好,不利于获得贷款、信用卡,利率还可能较高。

3、个人有哪些征信权利? 答:个人拥有以下五种征信权利。知情权:您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同意权:报送和查询您的信息都必须事先得到您同意。重建信用记录权:不良信息在信用报告记录一段时间

后应当删除,您可以重新开始积累好的记录。异议权:如果您认为您的信用报告有“错误”,可以提出并要求更正。

救济权:如果您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

4.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收费吗?

答: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第3次及以上查询每次收费10元。但通过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实行免费,且不占用当年免费查询次数。5.可以在异地查自己的信用报告吗?

答:可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网络覆盖全国各地,无论在哪里,都可以到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代理查询点查询。

6、如何在征信中心网站查询信用报告?

答:登录点击首页“核心业务”项下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入查询页面,点击“马上开始”。经过新用户注册、用户登录、在线身份验证、填写提交查询申请、获得个人信用报告(次日可得)。

7、网上身份验证有几种方法? 答:有以下三种方式:

回答问题:您在一定时间内在线正确回答5个私密性问题;

数字证书:通过您使用的部分银行的网银密钥(U盾)验证;

银行卡:通过您使用的部分银行的银行卡验证。

8、一次失信、终生记录吗?

答:不会!还上欠款,相关记录在“不良行为”终止后5年删除。5年内,如您认为情况特殊,您可在信用报告中对不良行为作出说明,供报告使用者参考。

9、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信息错误或遗漏时,本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吗?如何提出异议申请?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可以。可以向发生业务的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带上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即可。

10、您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答:声明:您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添加“个人声明”,说明情况;

投诉:您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您应该能在30日内收到反馈; 诉讼: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您的诉求。

1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个人信用报告有“黑名单”吗? 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个人信用报告皆不存在“黑名单”。征信中心和个人信用报告仅客观地收集和展示客户的信用信息,不对客户信息做任何评价。

12、能否贷到款谁说了算?金融机构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答: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仅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贷款与否由受理申请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

13、贷款已经结清,或者信用卡已经注销,之前的不良信息还会在信用报告上展示多久?

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展示5年。5年之后系统会删除。

14、信用报告看不懂怎么办?

答:您可以拨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10-8866,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咨询。

15、信用报告能否通过电话进行查询?

答:不能。目前电话不提供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服务,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商业银行代理查询点查询。也可以登陆征信中心网站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16、为什么“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需要特别注意的? 答:一是可以核实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授权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存在越权查询时,可以向查询机构质询,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二是异常的查询记录可能会对信息主体获取金融服务造成不利影响。

17、征信中心是否授权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手机查询软件(APP)提供个人征信查询服务?

答:征信中心未授权任何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手机查询软件(APP)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建议不要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或手机APP进行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并应谨慎授权第三方获取采集本人的个人信息。

18、逾期记录能花钱消除吗?

答:不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证实个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无论征信中心还是银行机构均不能擅自修改。目前社会上有很多打着消除银行逾期记录旗号的骗子,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19、如何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

答:尽早使用信用卡,财富积累须及时,不当信用空白户;

还款日期记清楚,按时足额把款还,认真履约记录好;

量入为出好传统,精打细算好规划,过度负债要不得;

关注央行调利率,还款金额问银行,不当逾期冤大头;

对外担保也是债,他若不还您要还,否则逾期进报告;

发生逾期心莫慌,立即还钱是上策;若您真是有难处,联系银行好商量,展期重组办法多,死马也当活马医;

还款谨慎用中介,还给中介不算还,钱到银行才算还;

联络方式有变化,通知银行莫耽误,不当信用失联户。20、如何管理好自己的信用记录?

答:一是信用报告定期查,信用情况早知道,若有问题早应对,车贷房贷不耽误;二是信用报告“省”着查,一年两次就够了,多查无益引猜忌,银行猜您闹“钱慌”,您的信用要打折。

风险案例提示

个人征信报告中包含非常详细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学历、通讯地址、家庭住址、婚姻状态、配偶信息、职业信息,还包括个人社保、公积金信息等。请不要将查得的个人征信报告随意交给他人,以免造成信息泄露,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案例1:某客户查得征信报告后,因贷款心切,在人民银行征信服务大厅门口被某自称小贷机构工作人员以可获得贷款为名,骗取了其查得的征信报告。随后,该名小贷机构工作人员将其个人信息贩卖,该客户即收到大量电话、短信营销,不胜其烦。

10.征信规章制度 篇十

(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

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一条 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 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 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 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 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采集及上报

第九条 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第十条 公司采集及上报信息主体基础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借款合同或出具《授权书》(附件5、6)。

第十一条 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其中信贷业务信息包括贷款合同信息、借据信息、还款信息、展期信息、欠息信息及担保信息。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其中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在新增客户或客户基本信息发生更新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应在相关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录入。

第十三条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按日审核征信数据录入情况,并按要求生成数据报文上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信贷业务在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上报。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十四条 查询企业征信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由信息主体(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或签署包含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条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归口管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统一由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进行,其他人员均无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条件限定为尽职调查、贷后管理需要及其他公司领导同意的与业务开展相关的合理需要。查询内容一般包括贷款信息、担保信息、欠息信息、不良记录及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需由发起查询部门填制《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附件7),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并提供企业名称及贷款卡号码。

第十八条 综合统计部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对查询人员、查询日期、企业名称、贷款卡编码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查询部门。

第五章 信息删除管理

第十九条 从企业征信系统删除的数据信息包括:因原有委托业务规范等历史原因已不在公司账内也不作为债权管理但仍存在于征信系统的业务信息;因操作失误、业务发生重组、借款企业发生变更而在征信系统无法变更产生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信息;其他情况产生的确需删除的信息。

第二十条 从企业征信系统中删除信息须履行审批程序,由业务人员填写《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附件8),填写拟删除数据信息及删除原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及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征信系统管理员向征信中心提交《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附件9)并上报删除报文。

第二十一条 如删除数据后需要重新上报正确数据,业务人员应及时登录数据信息,经征信系统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立即补报新数据。

第六章 数据质量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用户在设立或变更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防止泄露,不得让他人借用用户名及密码。管理员密码应进行封存并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 管理员用户创建、停用普通用户及修改普通用户信息及权限必须经过普通用户所在部门申请及分管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操作。用户管理过程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用户完成操作或离开操作台,必须退出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业务人员作为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企业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业务采集指南》要求,及时、准确录入信息和数据。可采取业务人员交叉复核或部门统计员复核方式提高准确率。

第二十六条 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监督企业及时更新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根据业务发生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录入数据,并对数据、信息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报送。

第二十八条 征信系统管理员生成报文(包括加压加密)及上报报文分别由a、b角负责,并定期进行角色交换,防止可能存在的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第二十九条 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与征信中心进行数据核对,保证两端数据一致性,及时获取及加载征信中心反馈信息,掌握征信信息在线删除及更正方法,正确处理数据删除和更正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将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征信系统管理员对业务人员数据录入情况进行监测,发生迟报、错报等情况定期反馈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征信系统管理员工作质量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估,并通过与征信中心定期核对数据等途径获得信息,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征信系统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审计部不定期对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认为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提交《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0),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委托经办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1)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 异议受理由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受理,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妥善处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为方便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公司接受企业通过拨打综合统计部门电话或公司投诉专线方式先行受理,电话核实异议人身份,提前进入受理程序,并通知企业补办书面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受理异议申请后,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十五条 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经核查企业征信系统,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异议申请人。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且错误、遗漏是由于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及时向异议申请人说明情况,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尽快进行处理;不能确认核查结果或认为错误原因是由于数据库数据处理过程形成的,应在征信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并发送至征信中心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异议信息由征信中心在企业信用报告中进行填加。

第三十六条 由征信中心受理的企业异议信息需要由公司进行核查的,在接到核查通知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由征信中心根据情况回复异议申请人或进行异议标注。

第三十七条 异议处理结束之后.应及时删除异议标注。

第三十八条 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出具《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2),其中经核查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因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确认核查结果需要征信中心处理的,应在在20日内回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征信系统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大过、扣罚工资奖金、辞退等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企业征信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企业征信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或采集企业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报文生成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征信系统上报报文及反馈报文。

第四十一条 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建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查询业务所形成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原件及相关企业《授权书》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

删除数据所形成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

异议处理业务所形成的异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

印件等;

其他应保管的资料,如向征信中心报备的资料、管理台账、自查报告及报表等。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篇二:个人征信管理条例

个人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

(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征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开展有关业务应接受其他监管部门批准的,征信机构应及时将批准情况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五)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

(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十一条

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六)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经营方针和计划;

(八)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九)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运营资金、业务范围、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住所等;(二)申请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技术措施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6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或曾经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在其他征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期间有故意出具虚假评估咨询报告等法律文件行为的;

(六)信用报告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不得通过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信息。

第十六条

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

(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从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信息,均应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向信息主体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提供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除外。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基于模型开发、系统测试等目的使用或对外提供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所使用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包含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宅电话、企业名称、住址及其他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篇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我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促进企业征信信息在信贷管理过程中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包括我行企业征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企业征信报送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两部分。我行企业征信报送系统从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抽取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生成向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的数据接口文件。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接收并检验我行报送的征信数据文件,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同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企业征信数据上报与运用工作是一项全行性工作,涉及多个系统与部门。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运用工作贯穿于信贷业务全流程,公司业务、风险管理等主线部门在处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必须参考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场管理部是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日常的报送、投诉处理等工作,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推动征信数据报送质量不断提高,推进企业征信信息在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协调,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提出处罚建议等。

(二)受理人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的异议协查函并及时处理回复。对于支行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异议申请。

(三)受理客户经理提出的书面征信异议申请,跟踪异议申请的办理过程,回复客户经理有关企业征信的问题。

(四)推进提高企业征信系统在客户经理中的运用成效,完成客户经理有关企业征信的推广培训工作。要求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运用企业征信系统核实客户信息,检查、通报运用情况。

(五)根据差异明细数据及人行反馈错误及时进行查错、纠错。

(六)收集、汇总本行企业征信系统问题,提交改进意见与建议报告等。

(七)按照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在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查时,可使用该客户及担保客户的中征码、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国地税号,通过人行企业征信系统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将通过系统查询的客户信用信息作为重要授信参考资料,直接使用从征信系统实时查询得到的客户信用报告。

对于已有中征码的企业,可输入机构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或国地税号(任一皆可)查询其中征码。对于无中征码的企业,系统将为其自动生成中征码。

第三章 数据报送、修改及纠错

第五条 市场营销部按其职责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中征码、客户信息、授信业务信息、业务发放数据等与事实情况严格一致,保证我行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人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六条 市场营销部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征信系统。当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七条 企业征信报送以信管系统中所得数据为依据。由于信管系统数据错误造成客户异议的,由客户经理提交申请,请求修改对应系统中有关数据,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对于操作失误(如会计人员账务操作失误、客户经理录入他人中征码等)造成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一经发现,客户经理应及时提交《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查询、修改申请表》(明确中征码号、业务编号、业务品种、发生机构)、问题说明及改进措施。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合法处理,经核实无误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查询

第九条 我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十条 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一条 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但必须

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我行将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第十二条 我行通过查询人行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机构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三条 信息查询员应当按系统查询的时间顺序设立查询登记表,如实记载查询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我行异议信息是指由我行上报,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进入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认为与其真实情况不符并提出异议的信息。处理异议信息的过程称为异议处理,该过程的发起是由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发起。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我行在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人员应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七条 经我行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篇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贵州贵安新区兴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我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公司,已正式接入互联网征信系统,为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正规使用系统,达到服务业务经营的目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系统使用范围

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公司一方面应自觉接受征信系统的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运用征信系统加强业务及对客户的管理。公司信贷部为接入互联网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中征征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同时利用征信系统对公司信贷业务中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公布,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二、系统功能及部门职责

(一)管理员职责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并监督管理员用户操作;

2.公司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设定管理员用户分为数据报送用户及信用报告查询用户;

3.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

4.数据报送用户负责向征信系统报送本公司发生的信贷业务有关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

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5.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和ukey,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之后至定期更改一次密码;

6.用户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征信的交接工作并记录,保证公司征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部门职责

1.公司信贷部作为征信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归纳提供征信系统采集及上报数据内容,信贷业务人员负责采集借款人及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根据信贷员提供的资料进行上报。

2.风控部作为征信系统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信贷数据的审核,确保信贷数据的安全质量。

三、数据采集与信息上报

1.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2.公司采集、查询、上报信息主体基础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信贷业务人员在业务发生签署相关法律合同时要明确告知借款人有同意我公司有采集上报数据的义务,并出具书面文书。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借款合同》或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

3.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其中信贷业务信息包括借款合同信息、借据信息、还款信息、欠息信息、特殊交易信息、抵押信息、担保信息及其它征信系统要求的数据采集项。

4.信贷业务人员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管理员数据报送用户,其中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在新增客户或客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应在相关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信贷业务人员将拟录入上报的相关信息报信贷部负责人审批,并由风控部会审,再行录入上报。

四、信息查询

1.公司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征信系统查询信用信息:

(1)审核贷款申请人的;(2)审核贷款担保人的;

(3)对已发放的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4)因其他事由需要查询时,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2.查询征信信息应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由信息主体(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或签署包含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条款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

3.公司实行严格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归口管理,信用信息查询统一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信用报告查询用户进行。

4.查询个人/企业信用信息需由发起查询人填制《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征信系统管理员。

5.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受理查询申请,应登记有关事项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到查询部门,查询申请人在收到查询结果时,应签字确认。

五、系统维护

1.管理员用户创建、停用及修改用户信息、权限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操作。

2.用户完成操作或离开操作台,必须退出程序。

3.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与征信中心进行数据核对,保证两端数据一致性,及时获取及加载征信中心反馈信息,掌握征信信息在线删除及更正方法,正确处理数据删除和更正业务。

4.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征信系统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范操作风险,保障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5.公司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安排专门档案柜存放,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安全措施。

6.对公司征信相关文档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7.所有关于公司征信信息的档案留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六、异议处理

1.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客户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提交《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3)及其它相关要求证件。

2.异议申请经处理后,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向异议申请人出具《征

信异议回复函》(根据征信系统统一格式),其中经核查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因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确认核查结果需要征信中心处理的,应在在20日内回复。

3.异议处理需按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信用报告查询审批表;

附件三:异议申请表

二0一五年十二月篇五: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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