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2025-03-08

工程人员出差补助标准(2篇)

1.工程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篇一

出差制度及补助标准

为了加强公司的出差管理和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当事人部门应填写“出差计划派遣书”,写明出差事由、人数、地点(目的地)、天数。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拟定天数。

(二)出差人凭标准的“出差计划派遣书”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原则是前帐不清,后帐不借。未向财务暂支费用的,返回后三日内报销相关费 用。

第二条 出差审核权限

(一)当日往返的市内出差由部门经理核准;

(二)省内出差:三日内和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的经总经理批准;

(三)省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批准。第三条 出差按正常上班予以计薪。第四条

出差天数核定

出差在外按照中午12:00核定:中午12:00前离开工作城市的按一天算,中午12:00后离开工作城市的按半天算;

第四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延误回程的应及时与相关 领导或总经办电话联系。除请示批准的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依情节轻重作出处理。第五条 出差费用补助标准

(一)市内出差

交通:可以乘坐公交车等有效交通工具。特殊情况可以乘坐出租车,报销票据 背面须注明事由、行程路线。特殊情况如下:

1.因业务较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2.持现金较多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3.特殊情况下因开会、临时紧急事情; 4.其他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后。

(二)省内、省外出差(含外派培训)1.差旅费报销标准:

公司人员出差在外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消实报路费(指往来工作地和出差目 的地间的路费),出差人员均享受50元/天/人的出差补助(含伙食费及市内 交通费)。2.住宿补助标准

1)公司总经理领导,按300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

2)公司部门负责人级别领导,按150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如二人同性 别同往一地点,两人每天住宿不得超过150元;

3)一般员工,按120元/人/天限额封顶实报,如二人同性别通往一地点,两人每天住宿不得超过120元; 3.交通:仅指飞机、火车、大巴车

(1)如确因紧急公务须搭乘飞机时,事先须经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 购买机票,方可乘坐,机票费用统一由办公室人员进行实购实销;(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20点至次日7点或者白天连续乘坐超过8小时 的,可购买同席硬卧铺票,其余时间乘坐列车硬席;

(3)大巴车:城际间(包括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的客运车; 4.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车、船、飞机、凭相应票据实报销,并须提供明细账单和正式发票,否则不予办理。

5.聘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含厂家培训人员)与公司一般员工报销标准一致。6.以下费用不得报销;

6.1健身娱乐美容费;

6.2宾馆、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费用; 6.3差地商场等地方发生的任何私人购物费用; 6.4公司指定审批人认为不得报销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费用报销程序

短期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报销时报销单上应注明所办事件理由、目的地、人数、用途和原始单据张数,并附原始单据和发票。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财务部负责对所有报销凭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复核。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工程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篇二

文件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 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 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 遗属。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 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 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如果原单位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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