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共10篇)(共10篇)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要求,现就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民间投资占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70%,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民间投资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和加强服务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千方百计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切
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保持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通过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灵活多样的建设和经营方式;(三)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机制获得收益的社会事业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四)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个体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着力完善涉及民间投资的信息发布制度
充分发挥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成本、价格等信息。对国家修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在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入,使民间投资在政府投资的带动引导下及时跟进,增强我省投资拉动的可持续性。
四、切实减轻民间投资主体负担
(一)实施公平合理的收费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收费科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制止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民间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的成本,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三)积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通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民间投资者能够打消顾虑、放开手脚,抓住当前投资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不断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水平。
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发挥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或部门的作用,扩大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范围,提高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比重,并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二)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放大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效应。省里安排专项资金,完善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政策,支持市、县(市、区)设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地方财政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3家。积极发展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调整完善企业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支
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六、积极落实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一)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要优先扶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统筹考虑,择优安排民间资本参与的地方投资项目;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省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投资的风险。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民间资本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四)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五)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六)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地方铁路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铁路运价。民间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
七、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和储备
(一)围绕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八大关键领域,选择一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每年确定的省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40%;市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50%;县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60%。要集中土地、资金、信贷等要素优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倾斜,保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需要。
(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向各类园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园区条件,对园区内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使园区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理想之地。把发展民营经济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使民间资本成为城镇建设的主力军。
(三)认真搞好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努力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为保持民间投资项目的连续性打下基础。全力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各项工作的推进,尽快开工建设,迅速形成投资需求。
八、切实做好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我省区位、资源、劳动力和产业基础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完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二)要努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把招商引资与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带动面广、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行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开展能源、资源、科技智力、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提升综合竞争力。
(三)要努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理念,总结省内外招商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组团赴国外及省外进行重点专题招商,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
九、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一)提高工作效率。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信贷政策等方面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提高行政效率。
(二)规范管理程序。细化投资管理政策,出台新的《山东省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办法》,制定我省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并公开,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三)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格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加快推进创业园、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等人员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加强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强扩大民间投资工作的推进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产业投资政策及投资信息,积极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立项,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名单;经贸部门负责技改投资产业政策的落实与相关信息发布,协调做好民间投资技改项目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建设部门要发挥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职能,做好民间投资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抓好有关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指导,强化对民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积极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金融部门要做好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化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把民间投资发展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健全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过进一步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二
1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1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 强基固本, 提高发展质量, 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 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 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1.2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 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 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1.3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
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 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 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 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 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 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 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2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1 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 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 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民主管理, 强化指导扶持服务, 注重示范带动, 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2.2 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 坚持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 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 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 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2.3 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 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 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组织机构运转有效, 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产权归属清晰, 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 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 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3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3.1 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
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 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 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 必须严格执行。
3.2 依法登记注册
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 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 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 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3.3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 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3.4 明晰产权关系
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 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 应明确资产权属, 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3.5 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
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成员 (代表) 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 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负责落实成员 (代表) 大会决定, 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 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6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 设置会计账簿, 规范会计核算, 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3.7 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
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 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 (额) 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 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 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 (纪要) 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 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3.8 收益分配公平合理
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 经成员 (代表) 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 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 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 (代表) 大会决定, 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 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 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3.9 定期公开社务
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 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 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于成员 (代表) 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 置备于办公地点, 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 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结果须向成员 (代表) 大会报告。
3.1 0 坚持诚信经营
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 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 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 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 控肥、控药、控添加剂, 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 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 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3.1 1 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 严禁对外吸储放贷, 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 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 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 对涉嫌严重违法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 停止审批。
3.1 2 推进信息化建设
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 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 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 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 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4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4.1 加强政策引导
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拓宽扶持渠道, 改进扶持方式, 提高扶持效益, 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通过政策扶持, 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民主管理, 增强服务意识, 提升发展质量, 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4.2 加大财政税收扶持
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 (林) 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 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 (林) 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4.3 创新金融保险服务
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 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4.4 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
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5 强化指导服务, 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5.1 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密切协调配合, 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指导服务, 抓好督促检查, 深入调查研究, 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 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5.2 突出示范引领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 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 建立示范社名录, 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 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 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5.3 注重人才培养
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 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 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 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 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 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 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三
畜牧业是事关食物安全、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年来,我省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科技支撑、政策保障体系等不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要求,养殖污染、动物疫病、质量安全监管等瓶颈制约进一步凸显。为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现代畜牧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现代畜牧业强省为目标,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园区、“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建设,加强畜牧业基础建设,创新产业组织和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加快建成以布局区域化、养殖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努力使畜牧业在农业产业中率先实现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年出栏生猪稳定在6200万头左右,年出栏(笼)肉牛230万头以上、肉羊890万只以上、家禽5.2亿羽左右,畜禽养殖及其加工产值达到4000亿元。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5%以上,成为畜牧业生产主导力量;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省年出栏(笼)生猪5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肉鸡50000只以上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建有配套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深入推进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优化畜禽产品区域结构。根据区域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区域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调整和规划新一轮养殖区域布局。推进畜禽养殖由长株潭城市群等养殖高密度地区向湘西、湘南等养殖低密度地区转移。形成特色鲜明、生态安全的优势畜禽产品产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16年12月底以前依法划分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洞庭湖内湖沿岸1000米、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周边1000米以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及城乡居民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统一划定为禁养区。血吸虫病防治区有钉螺地带禁止放牧牛、羊、猪等家畜。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已有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退出。
(二)加大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稳定生猪、家禽生产,突出发展草牧业。生猪、家禽生产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发展地方特色猪种和特色家禽:肉牛肉羊生产要充分利用好天然草地资源优势,加大天然草地改良和品种改良力度。扩大能繁母畜群体,推广快速育肥技术。促进牛羊产业大发展:奶类生产要引进和支持现代化的大型规模奶牛养殖场和良种奶牛基地建设。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大力引进和发展现代化的畜禽养殖企业。鼓励养殖龙头企业采取合作、托管、代养等形式,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养殖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养殖场”的现代养殖示范场。鼓励和引导养殖户发展年出栏(笼)猪1000头、牛100头、羊300只、家禽10000羽、蛋鸡5000羽左右及奶牛存栏500头左右的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场和家庭牧场。引导大型养殖企业采取“多点布局、分场饲养”形式,根据养殖基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和企业粪污治理水平合理确定单个养殖场的适养量,原则上单个规模猪场年出栏量不超过20000头。
(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饲料兽药工业,全面推行高效、环保、安全的饲料兽药生产。大力发展冷鲜畜禽产品交易,全面推进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地级城市的主城区逐步取消活禽交易。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精深加工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创新机制,培育品牌,延伸链条,打造一批集养殖生产、良种繁育、精深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于一体的现代产业集团。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发展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为规模养殖户提供畜禽产品展示展销、协调信用授信等服务,提高养殖生产组织化程度。
三、切实加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力度
(一)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须先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再依法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已有规模养殖场未备案登记的。要在2016年12月前完成备案登记。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等内容。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畜禽标识代码,不安排畜牧业项目扶持资金,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监管,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出栏(笼)生猪5000头以上、肉牛1000头以上、奶牛1000头以上、肉羊5000只以上、家禽100000羽以上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到养殖设施与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把畜禽养殖场建设纳入农业产业布局和功能区总体规划,结合实施“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百片千园万名”科技兴农工程,大力推行种养结合、林牧结合、牧渔结合等以种养平衡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养殖模式。支持家庭农场、林果基地配套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场,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开发利用周边农地林地资源配套发展种植生产。
(四)积极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统一收集、处理和利用。组织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农牧循环、沼气利用、有机肥加工等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措施,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养殖场养殖废水净化技术,鼓励养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做到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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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一)建立健全现代畜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生猪、肉牛等主要畜禽品种现代技术支撑体系,组装集成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加大对地方畜禽品种的选育与改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高效低耗节能养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和综合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标准化规模养殖、优质牧草种植与加工等先进技术的科研攻关力度,逐步形成以自主开发为核心的科研机制。
(二)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支持生猪、肉牛等畜禽品种的国家级、省级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生猪、肉牛、肉羊原种场、扩繁场、液氮站、品改站建设,加大畜禽良种补贴和液氮使用补贴力度。提高畜禽自主繁育、良种供应以及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能力。加快种畜禽性能测定站建设。强化种畜禽质量检测,不断提高种畜禽质量。
(三)建立健全畜牧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畜牧业基础信息平台,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信息基础设施,建成集规模场户、养殖信息、生产预警、疫病防控与产品质量追溯等一体化的湖南数字畜牧业平台。逐步实现与畜禽产品安全追溯和流通消费监管系统对接,提高畜牧业信息化水平。
五、着力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
(一)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制,全面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坚持依法、科学防控和群防群控,狠抓动物免疫,突出抓好动物流通领域防疫监管和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强化疫情监测和预警,不断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反应处置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屠宰、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督查,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坚决杜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二)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总要求,坚持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相结合,尽快建成以区域性公共处理设施为主体,养殖场、屠宰场自行处理为基础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
六、全面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对本地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制度和模式。
(二)强化畜禽产品生产监管。加强对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养殖档案记录等制度,落实兽药生产经营者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畜禽产品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畜禽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
(三)强化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畜禽产品市场监管。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制售伪劣产品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畜禽产品非法入境。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将违法添加使用违禁兽药、添加物,非法处理病死动物、私屠滥宰等纳入有奖举报范围,扩大社会参与度。
七、完善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中央和省级畜牧业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逐年增加畜牧业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畜禽良种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优质饲草基地、动物疫病防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省财政每年从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现代畜禽养殖示范园建设、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改造,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支持建设20个左右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
(二)加大畜牧业金融支持力度。运用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加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力度,逐步实现猪、牛、禽等主要品种政策性保险全覆盖。
(三)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在符合设施农用地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采取承包、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承接周边流转土地,建设与种植业对接的沼液输送设施,实现畜禽排泄物就近资源化利用。
(四)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和治污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备和牧草加工机械纳入农业机械补贴目录。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和应用商品有机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实行财政补贴。支持大型规模养殖场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优质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沼气发电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和补贴规定执行。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8日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四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武汉市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政办〔2011〕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会展业发展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实现会展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市会展业的影响力、辐射力和知名度,确立国家中部地区会展中心城市的地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构建“政府宏观指导、协会协调服务、企业主体操作”的会展体制,形成“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依托武汉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把会展业培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先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极。整合会展资源、创立品牌展会、规范会展市场、延伸关联产业、优化会展环境、不断壮大展会企业。加快推进会展市场化进程,提升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发展水平,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中部地区会展名城。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协调、监管、服务功能,营造会展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推动会展业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有序地竞争发展。
(二)坚持产业联动与专业化发展相结合。积极引导会展业与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融合互动,加快会展专业化发展步伐。
(三)坚持重点培育和大力引进相结合。加强与国内外会展城市、企业、项目的合作和协调,利用武汉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落户我市。
(四)坚持国际接轨和开放办展原则。切实在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体制机制上与国际接轨,做强做大重点专业会展和品牌会展。发展目标
(一)会展规模逐步扩大。到2015年,全市年办展会数量突破1000场次,其中,每年举办国家级大型展会8-10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展会20-30个。
(二)市场运作机制更加健全。到2013年底,政府有序让渡一般性展会的具体主办权;2013年之后,需由政府作为主办方的展会,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三)会展企业日趋壮大。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较强市场运作能力和开拓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国际接轨的展会龙头企业,形成一批专业展会团队和优质配套服务企业。
(四)场馆设施更加完善。功能完善、配套齐全、设施一流的会展场馆全面投入使用,以满足各类展会需求。
(五)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充分发挥会展业集聚、辐射带动效应,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会展场次和面积、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等主要指标位居中部城市前列。主要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序工作格局
1.强化政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加强部门之间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全市会展业资源,共同研究制定推进会展业发展的措施,协调会展业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努力构建会展业发展的有利环境。
2.明确工作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市商务局要切实履行会展管理的行政职能,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综合管理和引导工作;市贸促会要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引进国内外品牌会展的配套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会展专业人员培训,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贸促系统的展会资源,努力提升会展国际化水平;各区、各相关部门、会展场馆要做好会展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结合各自优势,积极培育、创办和引进国家级、区域性展会,努力形成市里搭台,以区、部门为主,多方联动的会展工作新格局。
3.发挥协会作用,突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制定和建立会展业行规、展会企业资质认证、展会等级认证和展会服务评估等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提升行业整体素质,营造公平合理、诚信有序的会展业竞争秩序,实现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管理以及对行业内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之成为企业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会展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意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参与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订,为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改善展会环境,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1.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开辟会展绿色通道。加强与口岸、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协调,精简展会有关审批事项,优化办事程序。加强展会期间场馆治安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重点支持的大型展会,给予展馆周边的广告、灯饰设置快速审批和绿色通道待遇;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及突出位置设立武汉会展专题的大型户外电子广告牌,营造会展整体氛围;进一步完善专业展馆周边的公交路网,保证会展期间交通便利。
2.强化政策引导,加强资金扶持。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武汉市展会管理条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完善《武汉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设立扶持会展发展资金,统筹整合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力争我市每年用于支持会展经济的财政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并视会展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3.加强城市会展品牌的推广力度。在城市推广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加强对我市会展环境和品牌展会的整体宣传推广,提高武汉会展城市国际知名度。制作武汉会展宣传片和服务指南,服务企业在汉办展、到汉参展。建立“武汉会展网”,健全全市会展信息收集、处理、发布机制,通过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媒介,大力宣传会展经济、展会企业、展会人才,对重点培育的展会和大型会展活动提供公益宣传,举办论坛、研讨等活动,增强武汉会展文化内涵,营造良好城市会展文化。
4.加强展会统计,为政策制订提供科学依据。把会展业统计纳入现代服务业统计范围,建立规范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会展业行业统计网络。各区、各有关部门、会展行业协会、会展场馆及会展活动举办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会展业统计工作,为产业发展评估及产业政策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三)壮大市场主体,加快会展人才培养
1.加快推进会展市场化进程。在市会展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场和展会发展规律,把更多的展会资源和发展契机让渡给企业。对于一般性展会,应当即时退出;对于政府培育多年和财政投入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无形资产价值的品牌展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拍卖等形式,实行有偿转让退出;对于需由政府主办的展会,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交由会展企业承办。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尽快形成一批展会支柱企业,促进我市会展业的持续发展。
2.做大做强展会企业。整合会展业资源,支持展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快速扩张。通过交流与合作,引进一批国内外会展业龙头企业进入我市,并通过收购、控股、参股、合作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组建多层次的大中型国际展览集团。打造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扶持一批服务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展会企业。着力培育新兴展会企业,鼓励社会各方利用产业优势、网络优势,投资组建会展公司,拓展会展业务。
3.大力发展会展关联产业。大力促进会展业与旅游产业、休闲产业、文化产业、科技产业的融合,延伸会展产业链条,促进会展物流、保税仓储、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酒店、餐饮、零售、交通等生活性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发展为会展业配套的服务业,逐步形成以专业会展公司、社团组织为主体,以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配套的会展市场体系。围绕我市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提升会展经济服务于新型工业化的水平,努力打造传统产业提档升级的平台,夯实会展发展的产业基础。
4.加快会展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我市科教和人才优势,逐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会展专业,为会展业的发展培养和储备专业人才;开展人才培训,为展会活动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保障;公开招聘国内外有专业办展经验、有较强组织策划能力的经理人才,带动形成一支熟悉展会业务、富有管理经验的专业队伍。
(四)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招展引展工作
1.动员全市力量,多渠道引进展会资源。各区、各相关部门、会展场馆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联系,积极培育、创办和引进国家级、区域性展会;各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及各大企业集团要积极加强同国内外同类行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和争取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性、全国性的展会来汉举办;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会展机构来汉投资会展业,举办各类展会,繁荣我市会展市场。依托我市区位和产业优势,按照专业化发展方向,细分市场定位,大力开拓展会领域。
2.学习先进经验,广泛开展合作。加强与国际展会组织、跨国展会公司的交流合作,学习会展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加强在办会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广泛合作。
(五)整合会展资源,做大做强展会品牌
1.整合展会项目,提升会展竞争力。以建设国际展会品牌为目标,整合现有同类同质展会,合理配置会展资源,提升一批会展节庆活动的规格和影响力。依托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精心策划高规格、高品质、有基础、能办好的高端会展。
2.打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着力打造一批世界级、国家一流品牌展会,培育综合性、专业性、国际性展会品牌。优先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展会项目,大力支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类展会。重点发展汽车、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物流、金融、文化、商贸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的展会项目等。
3.高标准办好现有定期展会。结合我市实际和产业优势创新展会形式和内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定期展会项目,对我市已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展会,如“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中国光谷国际光电子产品博览会”、“中国食品博览会”、“中国(湖北·武汉)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等进行重点培育,使其成为独具特色的品牌展会,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让更多的专业展会借助定期品牌展会的平台脱颖而出。
4.发展特色常年展会。我市要以特色产业展会,如房地产、物流、旅游、餐饮等行业的展会项目为常年展示形式。引进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常年展会主题和先进管理理念,提高常年展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常年展弥补了定期展受时间、场地等的限制,为入驻商户采取持续性的营销策略和周期性的产品更新提供了便利。
5.积极发展会议、节庆等各种形式的展会。充分拓展会展功能,在办好现有国际、国内重要论坛的基础上,加强与国际、国内经济组织、学术机构、大专院校和新闻单位的合作,积极引进和兴办档次高、影响大、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论坛、会议。加强“会、展、节、赛、演”的有机结合,按照继承传统、开拓创新、面向未来的办节思路,促使我市重要节庆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实效。
(六)规划展馆布局,发挥功能区各自作用
1.重点打造国际博览城。以武汉新城国际博览中心为核心,依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场馆规模优势,定位于举办大型、综合性品牌会展,把四新地区建设成以国际性展览、展示为主导功能的综合性大型博览场所。不断加大周边地区配套建设力度,高标准建设完善路网系统和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及星级酒店等高档配套项目,积极发展电讯邮政、银行、税务、海关、商检、保险、运输、贸易咨询等配套服务,形成集展览、会议、食宿、购物、商务、文化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复合型的国际博览城。
2.着力改善武展会展区功能。以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发挥其中心区位和会展传统优势,定位于举办与市民生活较接近的中小型轻工商贸展会,在武展地区建设以展销、零售为主导功能的民生性会展场所。进一步完善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周边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重点建设轨道交通、快速交通、智能交通、大型停车场、盲道系统、地下通道和人行天桥,形成各种交通方式叠加、人口快速集聚和疏散的现代交通格局。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五
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
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9〕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点供。点供项目具备的条件是:扩大内需切块下达地方新增配套投资项目;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属单独选址的,按单独选址项目计划安排);纳入省保障性住房计划的项目;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市范围投资0.5亿美元或4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其他市范围投资0.3亿美元或2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省政府重点支持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投资0.1亿美元或1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对原来分别进行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论证、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压矿审核、地质灾害评估,一并调整到建设用地预审一个环节办理、一个文件认定。对于非地质灾害易发区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对于无矿业权设置、无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区域不进行压矿调查。对于城市分批次用地,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备案和压矿调查。
三、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内容。合并土地审批相关事项。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规划调整方案随同建设用地报件一并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
减少建设用地报件内容。对上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报件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办理。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内容,由现行的20项减少到10项;城市批次用地报件内容,由现行的10项减少到6项。
缩短建设用地审批时限。凡涉及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办理。省审批建设用地时限由现行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各市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报件运转周期。
四、适当扩大重点项目先行用地的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4万亿元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也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确实需要先行用地的,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批准。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完成用地报批。
五、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服务机制,对国家、省重点项目做好前期服务和协调工作,跟踪解决项目用地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重点项目的依法、及时、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六、加强供地管理和批后监管。要认真做好农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环节的衔接,缩
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和比例;及时发布有关供地信息,规范供地程序,提高供地效率;加强批后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七、坚持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做到依法用地;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优先利用未利用地,盘活闲置、空闲等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对现有低效用地进行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六
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省投融资体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民间投资的总量不断增长,领域不断拓宽。发展民间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的投融资体制新格局;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体制优势,现就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
(一)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同时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对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的28个领域的526种产品、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二)打破行业垄断,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水利、交通、能源、城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行业
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公益性项目在体现政府投资主导作用的同时,在现阶段要加快吸收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领域,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成立项目公司。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联营、并购等方式进入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
(三)创新投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公益性项目,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和经营。在政府发挥规划、政策、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投入,按观代企业制度运作和管理。对新建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积极探索国际通行的投资或经营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四)支持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产权依法转让。对给排水和污水管网、配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公路网等基础设施网络,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用的同时,可吸收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和经营。对一些有收费来源、独立经营的水库、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项目实体,积极实行多元化投资和经营,逐步推行经营权或产权转让。对城市公文,可按“有限放开、国有控股”的原则逐步放开。对没有收费来源的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等,鼓励其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协议、委托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方式确定项目经营权。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对民间投资主体的金融服务
(五)推广多样化信贷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等.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对项目资本金到位、运作规
范的民间投资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贷款总额在25亿元以上的,可优先安排政策性贷款。并提倡以银团贷款形式解决其项目融资。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健全全省 担保体系,探索贷款信用保险,推行各种工程保险和经营保险,分散银行风险。
(六)积极探索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房地 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17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运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以及公交、水利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登记制度,确保贷款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
(七)支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允许发行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支持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筹集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同时,要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建立退出机制、并为银行抵押资产变现提供便利。
(八)进一步发展区域性金融机构。以现有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坡市信用社为基础,联合其他有较大实力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通过股权转换、增资扩股、资产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增大民营资本股份,探索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实施公平合理的配套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
(九)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时一视同仁。对民间资本投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参股。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为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
(十)实行统一的税费政策。要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坚决制止对民间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负担。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用不限比例税前按实列支、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
(十一)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应由企业自主定价,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民间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在实际操作中、对民间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十二)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经营性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
(十三)实行同等的保障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在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四、注重扶伏扶强,促进民间投安上规模上水平
(十四)推动民间投资集聚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类园区的带动和辐射功能,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走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路子。把民间投资与园区建设、优势产业升级和城市化推进紧密结合起来,促进资源共享、集约经营,进一步壮大民间投资的规模和实力。
(十五)提高民间投资科技含量。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各地要重点扶持若干有潜力的民间投资主体,尽快形成一批生产技术先进、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鼓励民间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创办企业,按照约定适当扩大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民间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民营企业予以有力的支持,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向“专、精、特、优、新”的方向发展。
五、强化服务引导,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六)把发展民间投资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扩大民间投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积极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发展。要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在确定重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统一标准优选民间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公布投资政策信息和项目信息;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十七)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所有与民间投资项
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各地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行网上并联审批。
(十八)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观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十九)依法规范民间投资,促进其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七
《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8日
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当前,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
批”(一批大型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一批民营企业培育成为湖北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等一系列重大部署正在抓紧实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认识。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职工是改革的主体,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是国有企业改制赖以成功的重要保证。大量事实说明,只有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操作,改制才能获得成功。否则,就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等问题,从而引发不稳定事端。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依靠
职工规范改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改制过程的始终,充分调动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企业改制工作中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在改制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既要符合>策规定,又要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既要兼顾各方面利益,又要防止相互攀比,做到切实可行。三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规范操作,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四是坚持有情操作的原则。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解决好职工生产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切实把党和国家的有关>策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企改制。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协调社会经济矛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要主动为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创造条件。各级企业改革领导机构要有工会负责人参加,研究相关>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工会要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重,利用向党委定期汇报工作和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等时机,通过参加人大、>协有关会议和参与制定有关>策性文件等>道,充分反映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主动为党>领导机关制定相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的优势,主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企业稳定工作。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作用,协同企业党>部门,认真做好职代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确保职代会依法有序进行。
四、切实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要把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事项作为法定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时,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在申报改制预案时,必须事先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职代会审议改制方案前一周,要将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广泛听取所在单位职工的意见;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要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以上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企业在改制中,必须将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产权转让、股本设置、公司章程、经营者选择等重大事项如实向职工公开。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商定产权交易或转让底价时,应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参加;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的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向本企业管理层或外来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和绝大多数职工不信任的外来投资者,不得向其转让国有产权。
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改制中,要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以及需要补缴和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策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推动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和帮扶机制的建立,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妥善安置下岗分流职工。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通过采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基地帮扶、困难救助、小额借款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六、强化改制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因势利导做好改制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改制之初,要针对职工情绪易冲动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对话会和家访等多种途径,让职工把话讲够,使之能够平衡心态,理顺情绪,正确地对待和支持改革。在制定改革方案阶段,要针对不同职工群体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做好>策疏导工作,采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职工讲透>策,充分反映和吸取职工的合理要求,使改革方案为绝大多数职工所理解和支持。在职代会审议改革方案阶段,要对职工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其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在整个改制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和教育职工合法维权,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为保证改革健康、有序进行营造良好氛围。
七、严肃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暗箱操作,不按职代会程序办事,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因严重失职而激化矛盾,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进行认真查处。其中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八
冀政办[2008]6号
颁布时间:2008-3-28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
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
承担全部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
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九)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
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
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二、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就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明确专项条款。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严禁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选择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因施工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
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放原始签收记录应存档备查。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制订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
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督导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按期预缴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
免有关费用。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制订清理、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建立健全有关拖欠记录、统计、披露和通报等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各级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司法、信息产业等部门协助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四)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专业工程拖欠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将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行业协会要制订完善行约行规和从业行为规范。
本意见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发包方、业主、项目法人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以及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向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或报酬。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各类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财政转贷和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和国家政策银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发展型基金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九
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
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科技与金融结合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深刻把握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创新规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科技与金融资源密集的地区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与金融结合试点,探索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集聚技术、资本、企业等各方资源,着力破解科技创新创业发展“融资难”问题,力争“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体制机制,形成符合科技创新创业和现代金融发展规律的科技投融资合作体系。
二、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以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为指导,综合运用各种金融手段,支持科技创业、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支持科技人员与成果创业。充分发挥浙江民营经济、民间资本的优势,着力引导民间资金,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人员依托创新成果创业。完善各类政府性创业资助政策资金、担保资金与创投市场投资资金的有机配合,发挥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等资源配置作用,加快创新研发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支持海内外科技人才兴办企业创业,培育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推动其不断发展壮大。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的融资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设施,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支持企业性等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综合运用财政、信贷、担保、保险等手段,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推动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战略产品,突破制约发展的技术瓶颈。支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推动研发、设计、工程及生产的有机结合。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形成优质科技和金融资源的集聚效应,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以长期的、战略性眼光,有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研发、中试、产业化、市场拓展等各环节,通过“整体方案”设计,覆盖整个产业链的近、中、远期各阶段融资需求。
(三)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服务业、科技中介服务业、科技成果推广类服务业、网络技术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等各类企业类服务业及相应的产业基地的发展。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信贷服务、知识产权评估质押等创业投资服务业。支持科技咨询、评估鉴定、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事务等科技中介服务业以及科技信息、技术转让、技术经纪、成果推广、技术转移等创新服务业。完善网上技术市场的创新服务功能和创业服务功能,畅通创新与创业渠道,推动产业化。支持软件研发及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研发及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快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及节能减排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各类以科技创新研发为依托的产业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青山湖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国家海洋科技国际创新园等科技创新产业基地建设。加强与有关政府与管委会的合作,支持研发园、创业园、创新城等各类科技产业集聚区发展,满足基地和园区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主体工程等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推动重大创新平
台和载体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促进区域内部及区域之间创新要素的有序流动,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三、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式
针对科技支撑引领经济转型升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满足科技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一)鼓励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科技创业资助政策性资金的作用,致力于带动民营企业和民间创业资本、金融市场投资资本和服务的倍增效应和服务效应。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
(二)提高对科技创业投资与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执行尽职免责信贷制度,简化信贷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设计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设立科技专家评审团队,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机制,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加快形成银行、创投、担保、融资租赁等资源集成、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探索债权、股权相结合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
(三)加强科技类信贷产品开发和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求和特点,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信贷模式,开发面向不同企业的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按照《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规定,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着力抓好扩面增量工作。积极推动和发展应收账款、订单、仓单、保单质押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推动科技型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金融仓储、小企业网络融资等特色产品创新。灵活运用外汇贷款、买方信贷、履约保函、出口信用证、对外担保等方式,满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外汇信贷和贸易融资需求。
(四)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试点。按照试点完善、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银行在科技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行等信贷专营机构,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业务协同政策和专项拨备政策,进一步拓
展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深度和广度。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的信贷投入。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逐步开展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开发区(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有关地方政府要研究制订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专业金融组织。
(五)加快发展科技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设立为高成长、轻资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探索与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发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注入和补充机制,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各银行对于专门的科技担保机构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其担保放大倍数。加快再担保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服务,促进担保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规范运作。
(六)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创新。针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积极推进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和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产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分散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改善企业信贷环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研究制定推进科技保险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加大对科技保险的宣传,提高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识和投保积极性,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
(七)支持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充分利用并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到境外上市融资,并研究制定和落实按规定减免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涉及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杭州、宁波、绍兴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深化高新技术开发区与券商的合作,做好企业的动员、组织和辅导工作,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公开转让提供通道。在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和省内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企业,均享受企业上市同等扶持优惠政策。
(八)支持利用债券市场开展融资。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和推广力度,积极支持经济效益好、信誉度高的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基础上,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中
小企业集合类债券产品发行工作。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加大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多渠道扩大科技型企业债务融资规模。
四、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加强对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科技、金融办、财政、税务、中小企业、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合作模式,促进科技与资本的对接。
(二)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重点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认真执行国家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财政补贴和采购政策,引导企业利用金融资源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环境。
(三)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深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改革,通过引导基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绩效奖励、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的合作,探索财政资金和金融资本带动民营和民间创业资本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有效合作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门槛。
(四)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和浙江省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统筹分散在相关部门的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制定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衡量企业创新能力,及时了解企业融资需求,破解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优秀、守信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合理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灵活运用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发挥征信系统和支付清算系统的作用,完善境外投融资外汇管理政策,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金融服务。各级银监、证监、保监等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和制定实施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的成长规律和融资需求,正确把握规范管理和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鼓励和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创新服务理念、经营模式和金融工具,服务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六)探索完善科技与金融结合企业化运作的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和金融资源相对密集的地区,科技部门要统筹政策、信用、企业、资金、人才、项目等资源,主动对接银行、保险、创业投资等机构,打造综合性的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企业化运作的服务平台建设,引入银行、创业投资、担保、保险以及专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篇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5年10月18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明确征地主体
为确保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在所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城区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征地事务中心直接承担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当地国土资源局承担。中心城区的征地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政府指定的征地实施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中心城区的办法组织征地资金。征地实施单位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村(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工作经费。实施征地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可按征地成本的3—5%计提,纳入征地总成本单独核算。征地工作完成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如实上报工作经费开支情况,接受财务审计。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大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严格法定工作程序。征地实施单位要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有效杜绝补偿安置入户调查中的“暗箱”操作。征地的摸底调查应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推选的代表、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组成调查小组联合完成。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征地实施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要按征地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农民、企业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二)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拆迁安置房建设要超前进行,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要加倍补偿过渡费。
(三)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做到文明拆迁。征地拆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需强制搬迁的,征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强制搬迁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不得伤害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一)确保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及时支付给补偿安置对象。各征地项目的资金组织单位或项目用地单位,要向征地实施单位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项目的摸底调查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后,土地储备中心等新征地项目的资金组织单位或其他项目用地单位,须根据征地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进度和其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支付征地资金。征地实施单位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后,要及时足额向补偿安置对象支付补偿费用。
(二)严把补偿安置款项审批、支付关。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审批、支付时,实施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要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具备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经批准的手续齐备的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各相关部门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办人员,必须对提请审批支付补偿款项所涉及的有关协议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支付补偿安置款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办人、审核人、主管领导要层层把关,各负其责。三是对单位或集体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四是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工作的监管。涉及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的事项,须由征地补偿安置经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纪检人员核实,再由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偿安置款项支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有效防止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虚报、冒领等现象,征地实施单位应将向农户、集体、企业支付补偿安置款项的详细情况通过《征地补偿安置款支领公示表》向被征地村组的群众公示,征地补偿安置经办工作人员填报补偿安置款项的支付明细,由领款人签字确认后公示。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
(一)按照国家相关财经制度,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必须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征地项目,须按照《成都市土地储备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成国土资发(2004)39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安排,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中心具体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筹集。征地实施单位须以项目为单位设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银行对征地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定期检查。
每一征地项目的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提交该项目的财务报告,由审计部门审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计结果与征地实施单位进行征地费用结算。
(三)其他涉及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应措施,对辖区内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五、建章立制,抓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征地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廉政措施,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和杜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腐败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实行公开征地制度。各征地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组人员情况、附着物调查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公告,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法公开、验收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建立健全补偿安置投诉、检举制度。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成都市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认真处理来信和耐心接待来访人员,依法做好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工作。
(三)建立健全补偿安置资金审计制度。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凡审计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费用结算。
(四)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招标人(建设单位)须按照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委托经公开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实行全程监督。
(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处、财务处、市征地事务中心参加并组成督查组,对全市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廉政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补偿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征地中涉及乡镇企业补偿、集体资产补偿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单位专(兼)职纪检人员等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七)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各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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