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8篇)
1.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篇二
为了能够进行科学、严谨的研究, 对江西南昌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的现状有足够准确和全面的认知, 本研究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法, 依据随机抽样原理, 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中随机选取当地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 共发放问卷500份, 回收有效问卷483份, 有效率96.6%。运用Excel软件对调查问卷所获得的结果进行了数据输入分析, 得出分析结果。
1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民对全民健身条例的了解情况
自2009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条例》以来, 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 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南昌市民应该对《条例》有了充分的了解, 并且应该身体力行地实践着。但是根据本次调查, 表1表明:南昌市民对《全民健身条例》的了解情况, 仅有16.4%知道并很了解《全民健身条例》, 42.2%知道但不了解, 好像听说过的的占22.3%, 一点也不知道的占19.1%。由此说明《全民健身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大部分的居民竟然对《条例》并不了解, 为了能够使居民对《条例》有更深层的了解, 使全民健身的概念更深入人心, 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急需加强。
2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居民使用健身场地设施状况
由表2数据可见, 红谷滩区居民参加健身的主要场所在公园、广场和社区内的公共场地, 占健身使用场所的比例分别为26.5%和19.3%, 其次是收费场地和附近的学校、单位的场地。这些数据说明, 居民在选择健身场所是主要有两个选择倾向: (1) 大多数居民选择免费场地; (2) 选择距离自己的住所较近的场地。选择免费场地的原因很简单——能够减少开支, 不为生活增加负担, 反映出居民进行健身活动时对健身的要求是经济、省钱。这也从侧面说明红谷滩居民在进行健身时尽量减少投入健身消费, 体育消费水平不高。选择距离自己住所较近的场所则说明居民在进行健身时要求方便、快捷、节省时间。
研究同时表明, 人们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选择上因年龄性别爱好等存在差异, 但都有一种相同的倾向, 就是优先选择离居住地最近的体育场地设施。所以在建设健身场所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居民健身的切实需要, 要把居民的权益放在首位。《全民健身条例》的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1]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 有的比较富裕的小区健身场地较为齐全, 但是大部分的小区并没有能够让居民锻炼的健身场地和设施, 有的小区甚至没有健身场地和设施, 比如紫金园一期小区。
通过调查发现, 在商业开发的小区中, 健身场地很少, 主要是由于现在的土地非常昂贵, 建筑商把土地都用来盖楼, 没有预留出建设健身场地的空地。同样的原因, 在很多社区内也没有位置来摆放健身器材, 因此健身器材也十分匮乏, 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要解决这个问题, 就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并加大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2]。健身场地和设施的严重不足导致健身场地和设施不能满足居民的健身需要, 同时, 这种分布不均的现象说明南昌红谷滩区的居民的健身权益不均等, 南昌市政府没有对社区间体育设施建设的平衡性有足够的思考, 忽视了全民健身的均等性权利。
综上所述, 如何建立更多、更好的且距离居民住所较近的健身场所已成为南昌市乃至江西省的全民健身工作的重点, 江西全民健身工作的重中之重。
3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指在全民健身中从事技能传授、科学指导和组织管理的相关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传播者, 其培养工作开展得成功与否, 直接关系到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3]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是全民健身工程中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一环。《全民健身条例》的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 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并建立档案。”[1]但是根据调查显示:经常接受体育指导员指导的居民占4.8%, 偶尔接受指导的占7.5%, 很少能受到指导的占8.8%, 没有接受过指导的占78.9%。在实地调查过程中, 很少能遇到体育社会指导员, 居民也表示在经常健身的场地也很少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健身指导, 真正能在全民健身过程中实实在在对居民进行指导的指导员屈指可数。毫无疑问, 红谷滩新区的体育社会指导员队伍的建设还十分欠缺, 健身指导员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 但是体育健身指导员的利用率太低。随着江西经济、社会的发展, 健身群众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一定会有更高的要求。 (如表3)
4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全民健身的管理组织状况
在《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以下简称“计划”) 中江西省政府明确地提出计划:形成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不同人群的, 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100%的市、县 (区) 建有体育总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60个,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370个。80%的城市街道、60%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 (点) , 50%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 (点) 。但是根据调查发现:红谷滩区的健身站点很少, 也很少能够见到健身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这说明南昌红谷滩在对《全民健身条例》和“计划”时, 与要求要达到的目标任然有很大的一段距离。
但是南昌红谷滩新区的健身组织管理系统的不足之处在于全民健身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管理不够规范、效率不高和执行力度小等问题。组织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子系统构成:一是各级政府的全民健身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 如各级政府的专门和非专门体育行政部门;二是各种非政府体育组织, 包括承担全民健身服务的各种事业单位, 各种专门和非专门的体育社团、协会等;三是各种基层全民健身网点[4]。目前红谷滩新区民间的健身组织很零散, 没有形成完整、有效地机制,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在社区体育组织管理方面还很薄弱, 仍需进一步加强, 以便形成上下沟通流畅、组织工作协调的工作机制。
5 红谷滩新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若干措施
5.1 加大全民健身的宣传力度, 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的渠道对全民健身进行广泛地舆论宣传, 通过对《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制法规和健身的科学知识、常识的宣传, 达到为市民提供参与健身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的目的, 使全民健身的理念、概念深入人心, 使居民正确掌握健身的基础知识以达到健身效果。
5.2 增加全民健身的资金投入, 与社会各方合作、广纳资金, 发展体育产业
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大力扩建体育健身设施和场地的建设, 同时应该积极号召社会各界的力量, 倡导体育产业的发展, 以体育产业的发展带动全民健身的开展;积极引导商户投资营业性质的普及型体育场馆, 丰富全民健身的项目种类、质量规格, 为大众提供消费低、有专业体育健身指导的健身场所;加大力度发展体育彩票, 提高体育彩票的收益, 用所取得的收益支持体育产业的发展。
5.3 科学合理的利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健身场地, 提高健身场地的利用率
南昌市政府应加大社区与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利用。作为社会体育事业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相融, 取长补短, 互相促进发展, 有利于构建完善和谐的全民健身体系, 切实有效地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 为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进步带来良好的影响。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和学校领导的沟通, 在合理地、不影响学生上课和活动的基础上, 定时开放学校场地, 提高利用率;同时将企事业单位的设施场地利用起来, 合理安排;同时也要注意场地和设施的保护和维修工作, 避免损毁。
5.4 完善社区体育指导员制度, 使居民健身活动能得到科学的指导
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力度, 系统化、制度化地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 可定期组织在职体育指导员到高校学习, 不断提高知识、技能水平, 并提高其薪酬以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吸纳学习体育的在校大学生加入体育健身指导员的队伍, 为其提供实习机会, 这样他们既可以锻炼自己又可以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指导群众健身, 惠及大众。
参考文献
[1]全民健身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10-01.
[2]李继东《.全民健身条例》解读与思考[J].大家, 2010 (10) :56.
[3]黄雄.普通高校培养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探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2 (6) :14-15.
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篇三
【关键词】城镇社区;全民健身;发展研究
引言
全面增强国民身体素质,是我国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根本,也是体育改革战略的最终目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有着战略性的指导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全民健身事业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全面的展开,城镇社区居民的健身意识和习惯也适合我国高速发展现代化社会生活。为更加适应城镇社区居民的健身计划要求,找到更加适应当前全民健身值得推广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找出解决现在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本课题通过对郑州市及周边城镇社区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的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把全民健身作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一部分的指导思想融入研讨之中,提出了对完善城镇社区更具有指导意义的全民健身方式、方法及要求,并研讨出一些改进现行实际城镇社区全民健身计划中不同城镇社区出现的相同不足的地方,为更好的推进我国城市社区及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提供科学的,有实际意义的理论指导。
1 《全面健身计划纲要》的提出及发展回顾
1.1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提出及城市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起始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为了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的纲要〔1〕。1995年6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这奠定了城镇社区活动蓬勃发展的理论指导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冯建中出席17日的会议时表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体现了“改善社会管理、重视民生”的初衷,而其广泛的实施也为老百姓提高身体素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意义重大,成绩显著。”他认为,《纲要》在公众中取得的广泛共识,为全民健身活动的下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2 城镇社区全民健身运动发展回顾
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真正全面展开是在《全面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实施以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盛志国曾指出,从2010年,全国城乡共有体育指导站、体育健身活动站点为250612个,比2004年的201457个增加了24.4%,而目前全国范围内各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会员数量也达到了516800人。此外,对于全民健身活动中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盛志国也没有回避。他指出,体育发展资源与公众需求存在巨大差距、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基层群众体育组织覆盖面不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不高、新型群众体育管理体制与机制未能完全建立等五大矛盾成为当前全民体育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如何能够适应目前全民健身运动全面展开的形势需要,又能够处理好目前存在的大量实际问题,而更好的展开城镇社区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我们需要反复研究的问题。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更需要我们研究和探索影响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展开的各种因素,使城镇社区的全民健身活动向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成为我们现代社会每位居民的一种健康生活习惯。
2 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特别是1995年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后,关于对城市社区全民体育健身现状调查研究之类的体育类文章有了很多,也从很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例如:彭长锦的署名文章《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中指出,“城市社区体育的建设和发展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城市社区提与的硬、软件建设均未跟上城市化进程,城市社区体育滞后于城市发展,表现为城市社区体育运行模式效率低下、体育指导员的数量不足素质较低、体育场地总量不足、管理体制混乱等种种问题”〔2〕。文章基本上客观的描述了现代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现状,近十几年城市建设突飞猛进,高楼林立,绿地面积确是越来越少,被城市的开发商们慢慢侵蚀,可用于健身的地方越来越少。政府在城市绿地规划与政策方面出现了前后不衔接,常常是换届以后就被推到重来。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今天,对于我省城镇化社区全民健身发展来说,有必要对此问题再做研究与讨论,周密研讨发展对策。
2.1城镇社区居民健身活动发展现状
如今我国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研究目前城市社区发展现状对以后城镇社区体育发展有很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就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的居民全民健身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
在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参与全民健身人群及活动内容中,因受目前社区活动场地,设施及时间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城镇社区只能开展一些简单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
通过在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分发调查问卷(500份)、当面访问、及实地考察等形式得出以下数据;从表1、表2可以看出,六十岁老年人群中:女性多以乒乓球、麻将、广场舞、太极为主,男性以象棋、乒乓球、麻将、纸牌、太极为主,这些健身活动不需要太多资金投入,对场地要求不是很高,活动强度不大。三十至五十九岁的人群中:女性以广场舞、乒乓球、羽毛球、健身房、散步、自行车运动、瑜伽为主,男性以篮球、乒乓球、足球、羽毛球、健身房、垂钓、野外探险旅行、自行车运动、太极为主,这部分人群家庭事业压力较大,但是在资金投入上能力最强。三十岁以下参与社区活动人数较少,其中男性以球类运动为主,女性室内健身为主,资金投入也比较大方。
在社区体育健身活动中,由于受活动时间、活动设施、活动组织能力等多方面的影响,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的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早餐前和晚饭后及周末这几个时间段。中老年运动群体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早晨,因为他们生活规律早睡早起。青壮年运动群体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下午及晚饭后,因为他们多精力充沛,工作压力较大,一天的工作后,运动减压是不错的选择,他们休息时间一般也较晚。在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基本很少有人参加社区健身活动。
在社区体育健身活动中,活动地点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平时的工作日,健身活动地点主要集中在自己居住社区能够提供的活动地点上。而周末地点相对扩大到周边的公园及河畔区域,以及一些收费的活动场所及运动场馆中。但是相对来说,不收费的广场、公园、社区空地、街道路边还是社区居民健身活动的最佳选择地点。
在社区体育健身活动中,参加社区健身活动必要性调查。通过发放参加社区健身活动必要性问卷得到的数据表明;认为非常有必要的占调查总人数的8%:认为有必要的占调查总人数的41%:认为一般的占调查总人数的百分之26%:认为没有必要的占调查总人数的25%。总体来看,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群众对社区体育还是比较重视的。
2.2 城镇社区居民全民健身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开展全民健身的基本场地及设施需要完善。从整体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社区活动最为积极,场地及设施也相对齐全,商品住宅社区次之,主要活动设施也有配备,但活动场地不足,主要集中在狭小的社区广场。城中村及新型城镇化社区活动最少,而且体育活动设施不足,活动场地严重不足。近年,国内多次出现跳广场舞群体与需要安静、休息群体之间发生冲突,而且有越演越烈之势。泼粪、鸣枪、放藏獒、买“高音炮”与广场舞音乐同时播放。这些情况的出现均表明社区健身群体与其它群体因为狭小的生活空间以不能和谐共处,需要政府决策者们高度重视群众活动用地的规划和落实。
其次,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活跃性也有很大不同,偏远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展开较差,缺少社会活动指导员。郑州市区内社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展开是以老带新的形式,以及一批社会活动指导员的存在,基本上能够满足社区健身活动的需要。可是,一些城中村改造社区及偏远新型城镇社区在社区体育健身活动中明显缺少健身组织者及社会活动指导员,社区体育活动零散、无序没有持续性,狭小的社区活动场地常常被小摊贩占据,现状令人担忧。因此,急需郑州市体育局及相关部门重视加强边远城镇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再次,郑州及周边城镇社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郑州市承办了很多大型竞技体育比赛及校园体育竞技比赛,显示了政府对社会体育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也极大地促进了群众体育活动的自发开展〔3〕。但是,从我们本次调查情况看,郑州市及周边城镇社区体育建设和发展并没有被相关体育机构及决策者充分重视,大众体育被忽视,而是注重精英体育、竞技体育,使得社区体育的发展缓慢,并缺少具体的政策支持,社区体育没有跟上现代化的城市化进程。
3 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发展对策研究
3.1 有组织的倡导组建城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
作为城市社区及新型城镇化社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体育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因为,社区体育需要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增进社区人际关系、增强社区群众团结和促进社区凝聚力的平台,而组建城镇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就能组建一个这样的平台。让参与全民健身的群众有归属感,也能很好的促进城镇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4〕。因此,组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值得郑州各个城市社区及新型城镇化社区的学习与推广。
3.2 严格实施学校,机关单位运动场地假期开放制度
城镇社区周边的学校及相关政府机关单位一般都有着完善的体育设施及运动场地。因此,在双休日及节假日在不影响学校及政府机关正常教学及办公的情况下,真正做到合理开放相关体育设施及运动场地,是对城市社区体育的极大支持,也是缓解运动场地不足的重要弥补方法。希望郑州及周边地区学校及政府机关部门能加紧落实实施对此项国家政策,让利于民,促进社会和谐。
3.3 组织社区间体育活动相互观摩,倡导社区间体育活动相互借鉴学习
郑州及周边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应该得到相关地区精神文明办的大力支持。把一些社区体育活动组织比较出色的社区单位,组织起来让其它社区进行相互观摩借鉴。把一些社区体育活动组织不理想的社区单位,组织起来进行方法讲授。使社区之间做到相互促进,相互学习,虚心请教。这样不但可以促进社区和谐,同时又加强了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因此,组织社区间相互观摩、学习值得郑州市及周边社区积极组织推广。
3.4 市政部门应对新建住宅小区提前统筹规划,预留充足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在对新建商品房住宅社区和新型城镇化社区规划和审批过程中,郑州市政府及相关政策决策部门一定要提前要求,提前规划好充足的社区体育活动用地,真正使社区群众能做到有体育场地可用,而又不打扰其他社区居民生活,使社区居民和谐共处,不断提高郑州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及终身体育意识。
3.5 加大政府投资,把郑州城镇社区体育纳入现代化的社区规划
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体育建设规划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社区建设是社区体育发展的基础,社区规划决定了社区体育的将来。因此,郑州市政府应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统筹规划,不断完善社区群众体育场地条件,提升群众的体育健身意愿和热情。真正做到把社区全民体育健身纳入到现代化的城市社区规划中来〔5〕。不但政府要加大投资,而且政府还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社区活动场馆建设,购买基本体育活动设施,改善郑州市及周边城镇社区的全民体育建设设备及环境,使得郑州城镇社区全民健身活动顺利、有序展开。
参考文献
〔1〕刘沪杭.杭州市社区体育建设基本问题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5):1.
〔2〕彭长锦.当前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论〔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25):4.
〔3〕李井平.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及优化策略〔J〕.体育与科学,2011(3):67.
〔4〕邹师,孙丽雯.体育促进社会心态稳定的理论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3):43.
4.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篇四
一、【起点】
1.增强公民体质。让公民体质也能得“金牌”。新中国成立60年来(2009年),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以来,我国竞技体育依托“举国体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辉煌的成绩。2008年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我国以51枚的金牌总数,列金牌榜第一,成绩骄人,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中国以51金21银28铜,100奖牌;美国36金38银36铜,110奖牌)。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得是,我国对群众体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尽管全民健身势头很热,态势良好,但事实上,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健身的意识还是不强,据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主动健身人口只占到28.2%,这个数字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所以说,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还不够普遍。同时,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英年早逝现象(孙德棣,网易首席执行官,2005年9月18日,病逝,胆囊癌,38岁;何勇,运筹学界精英,2006年8月5日,患肝癌去世,享年36岁;萧亮中,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学者,2005年1月5日,心肌梗塞,享年32岁;焦连伟,清华大学电机与应用电子技术系讲师,学者。2005年1月22日,心肌梗塞,享年36岁;高文焕,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教授,2005年1月26日,肺癌,享年46岁)、青少年身体素质下降到20年来最低水平(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杨贵仁介绍,通过对学生身体形态、生理机能、身体素质、健康状况的24项指标分析),青少年以前是“绿豆芽”,有高度但不强壮,如今却是营养过剩,都成了“小胖墩”,归根结底还是体育锻炼不够。青少年的体质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07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2007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同时,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2.彰显体育本质。2008年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指出,体育工作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实现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跨越。金牌数的多少只能说明我们目前是体育大国,但并不是体育强国,体育强国的判断标准,不是看奖牌榜上有几面金牌,而是看整体国民的普遍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水平。刘鹏感叹道:一个体育强国的标准不是竞技体育获得多少块奖牌而是看这个国家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有多少,国民的体质怎么样,群众体育发展的怎样、全民健身的意识如何。“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是体育工作的本质。所以说,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努力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是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当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完善薄弱环节。
3.拓展体育功能。体育运动绝不仅是身体运动,它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和谐的机制,一种教育手段,还是财富的基石。后奥运时代,老百姓更加关注自己的“体育生活”。体育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全民健身活动直接关系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关注,体育健身已经自然而然地融入了广大市民的生活,已成为仅次于衣食住行之后的“第五元素”,构成了“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健康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是每一个人生活幸福事业成功的前提。通过体育活动能够增进居民之间相互了解与联系,是改善人际交往的重要手段,能够促进社区、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4.扭转薄弱环节。群众的体育锻炼意识不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较少,国民体质特别是青少年体质令人担忧;体育场地设施不足,城乡发展不均衡,布局不合理,开放使用率低,一些地方还存在侵占破坏现象;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等等。因此,制定一部对全民健身进行全面规范的专门性法规,从法律的层面解决阻碍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
题,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
5.填补法制空白。(1995年7月6日国家体委发布)《奥运争光计划纲要》(1994年一2000年);同时,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采取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方式。从1995起到2010年分为两期工程。第一期工程自1995-2000年,分为三个阶段:1995-1996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改革试点,初步掀起一个全民健身活动热潮。1997-1998年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1999-2000年为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并普遍取得成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二期工程自2001-2010年,经过十年的努力,把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原本存在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10年就要结束,即将终止效力。《全民健身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是对此块工作的填补。当然,除了填补之外,更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
在上述背景下,2009年8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56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各种健身活动,保障公民个人的健身权利,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亮点】(或者说要点)。条例包括6章40条。第一章:总则(关键词)
1.制订本条例。实际上是第一次,《体育法》“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条例》是对全民健身的专门立法。《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全民健身系统的立法,是全民健身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法制是保障,《条例》为促进全民健身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通过《条例》的出台,使全民健身有法可依了。所以,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全民健身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2.全民健身是事业(而且是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保障,体现政府主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3.体育消费和体育产业。鼓励健身消费。便将规范健身市场。个人健身消费是全民健身重要投入方式,健身服务业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4.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体育是人民群众的权利,《条例》首次将“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明确地表述在国家法规之中,这在从前是没有的,是国家对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权利的明确,是对开展体育的有力保障。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体育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是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是健康权、文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都可以平等、自由地参加体育运动;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体育权的行使,而且还应当为体育权的充分行使创造条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民健身理念的深化和发展,全民健身工作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
5.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多赢局面,拉赞助方便一些。可以按照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举社会各界之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关键词)
全民健身事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需要建立长效化机制来保证的长远性事业。《条例》明确了,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各级政府都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体现国家意志,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分国家的层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层面。
2.定期开展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条例》还把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为修订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3.县级以上政府对组织实施计划负责。政府任期届满实施情况评估。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关键词)
1.全民健身日。自2009年起,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日”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宣传发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健身咨询)。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免费开放)。
2.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举社会各界之力,整合社会上方方面面的资源。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各个方面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义务,其中,特别细化了对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倡导全社会来共同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体现全民参与。
3.为切实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立规。针对性较强,青少年体质较差的问题,着力破解青少年体育的薄弱环节,做出了专门规定,条例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条例对社会和家庭也提出了要求: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4.科学健身,传播文明。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5.确保活动安全。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要做好安全工作。加强高危项目管理。安全方面,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公众参加健身活动的安全。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关键词)
1.资金保障:为解决资金投入不足、健身设施缺乏等问题,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2.设施保障:①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②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对于占全国体育场地65.6%的学校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其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管理难”、“安全隐患”和“器材损耗”三个方面。
想健身必须要有场地设施作为保障。如果到健身房去锻炼花费较大、到公园去健身一时也容纳不了、到马路边去健身又很不安全。据统计,目前我市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约为1.32M,低于全省平均值(1.67M),并且57.7%的标准场地集中于学校单位。所以,特别是居民小区附近学校体育设施如果能够全面地、较好地开放,那将能大大地缓解居民健身过程中场地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校的重视,尽管目前社区附近的学校体育设施还没有全面开放,但总体而言,开放工作进展较好,纷纷采用各种模式进行尝试开放,如每天早晨和晚上开放、双休日开放和寒暑假开放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应该说困难很大,主要瓶颈在于:一是因开放而产生的经费开支落实不够到位,物耗成本由学校承担,压力较大;二是开放过程中没有落实相关的管理人员,日常管理无法到位;三是来校健身人员较杂,校园安全存在着隐患,学校有后顾之忧。为此,影响到了开放工作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针对开放过程中碰到了上述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真正方便群众健身,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利用率,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和落实保障,为此特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a落实开放补偿机制:希望向社会开放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或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专项资金,按照对外开放的时间、场地多少等,专项经费下达至各所学校。学校对这笔经费进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提高门卫工资待遇,早晚、节假日负责进校锻炼人员的登记;或者增加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巡逻,保障校园安全;或给予体育教师适当补贴,在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时间,负责体育器材出借、指导全民健身,从而解决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所产生的“损耗补偿”以及“管理”问题。
b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由政府出资购买公共体育设施保险,通过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每所学校在指定时间对社区开放活动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事故投保。一旦发生健身人员伤害事故,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不需要开放单位“背包袱”,从而解决多数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时最担心的“安全”问题。
c探索共享配合机制:希望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能进一步加强联动、配合,把进一步完善社区附近学校体育设施向居民开放的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共享配合机制。
d强化各种监督机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除赛事、维修、保养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为此,希望政府和新闻媒体能建立起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建立起更加快捷的意见反馈和整改渠道,从而促进开放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
并制定了“县级人民政府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的鼓励措施。对于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条例》规定其可以根据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当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③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并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3.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加强对公民体育锻炼的指导,提高公民的科学健身意识,防止不适当运动给身体造成伤害,条例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向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由体育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防范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为保障公民在健身活动中的安全,减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故发生率,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需要取得许可,并规定了
22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三是明确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重点】
1.组织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此为契机,提高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面,真正使全民健身的理念家喻户晓,形成崇尚健身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扩大《条例》影响,引起全社会重视。
2.落实好“三纳入”工作:将《条例》精神纳入《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作为当前体育系统的头等大事。将全民健身工作写入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基层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3.制订好《全民健身条例》实施意见:《条例》是全民健身工作的纲领性法律规范,其内容还需要配套的规章制度去落实。通过制订实施意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的相关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将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全民健身的实际行动(涉及到30多个部门)。
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和协调实施本市的全民健身工作规划和计划。
②体育局: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鼓励体育类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中开展宣传、科学健身指导等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督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
③市委宣传部:将全民健身工作宣传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安排落实全民健身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④文明办: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考核内容。
⑤发改委:将全民健身、城乡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市民健康水平等,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⑥农办:督促做好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和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农民体育协会,指导开展农民健身活动,举办全市农民体育竞赛活动;培训农村体育骨干,发掘、整理和开展(传承)农村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⑦机关党工委:指导并组织市级机关干部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市级机关体育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努力建设、完善市级机关全民健身阵地。
⑧报社、广播电视台:全面宣传、报道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和重要活动,宣传、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⑨教育局: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尚未向社会开放的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市队校办运动队、特色体育学校和幼儿园。
⑩公安局:依法保护公民参加全民健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安全,依法对健身、培训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①民政局: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督促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②老龄办:依法保障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
③财政局: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基层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⑤国土资源局:严格管理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⑥建设局:对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置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进行督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⑦文广新局: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文体站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全市文化体育设施为市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指导、督促各类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⑧卫生局:开展健身康复和健身医疗并实施监督;组织宣传健身康复、体育医疗知识,开展健康咨询、预防健身创伤等工作。
⑨规划局:组织全市公共体育规划编制工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应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居民住宅区、商业小区、公园绿地的规划要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⑩房地产管理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按规定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在老居民小区整治时,积极配合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鼓励居民住宅区内体育设施对外开放。
①园林局:新建或改造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应结合自身条件和环境,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安装适合多种人群锻炼的全民健身设施;公园、公共绿地的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②城市管理局:将公园、绿地、小区的体育设施纳入全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公益广告、公益性体育彩票广告审批,维护户外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环境。
③旅游局:在规划、建设旅游景点时,必须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 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
④民族宗教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开展民族体育健身活动。
⑤工商局:依法为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⑥质监局:对体育健身器材,特别是在高危险性体育活动中使用的体育器材,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⑦总工会:动员全市职工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⑧团市委:动员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全民健身志愿者的工作。
⑨妇联:动员全市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⑩残联: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举办全市残疾人体育竞赛,选拔培养并向省、国家输送残疾人体育人才;组队参加省残疾人体育比赛。实关键措施,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体育大会是我国非奥运动项目最高规格的综合性运动会,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将于5月16日至26日在安徽合肥举行。
国民体质是指国民的身体素质及健康状况。据了解,对国民体质进行监测的主要指标包括四项,即身高、体重、肺活量和握力,这四项指标可以综合反映出国民的身体素质及健康状况。
体育政策与法规(15分钟)
简要介绍体育政策与法规,帮助学生建立基本的体育政策与法规的概念。
一、体育政策
二、体育法规
1995年10月1日《体育法》颁布
体育工作者(30分钟)
各个小组分析划分体育工作者类别的标准,引导学生可以根据体育工作流程来进行分析。(5分钟)
一、体育工作者的分类
1.组织者 2.管理者 3.实施者
二、体育工作者的角色
突出体育的社会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体育工作者所扮演的各种社会角色。
1.体育管理干部 2.体育师资 3.教练员 4.裁判员 5.运动员 6.体育科研人员 7.体育医务工作者 8.业余辅导员
讨论:是否还有另外的体育工作者的角色?——社会体育指导员角色如何归类?(5分钟)引导学生学会观察自身周围的社会现象,并逐渐养成能够应用一定的知识进行分析的能力。
三、体育工作者的培养
(一)高等体育院校(包括运动技术学院)、高等学校的体育系、科和体育科研所。
(二)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师范专科学校的体育系
(三)短期训练班、培养班、函授班、进修班和教育进修学院。
5.广州市建筑条例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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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30日 09:34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1月29日制定的《广州市建筑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和远期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广应用建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工商、公安、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含装修装饰设计,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从业许可,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分工办理。
取得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活动从业记录手册。该手续作为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年审。逾期不年审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与资质证明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市管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分立、合并、变更撤销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三章 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登记制度。建设单位为报建人。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卸建(构)筑物的,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卸施工。
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证明文件;
(二)建设单位和拆卸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拆卸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当提供分期拆卸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四)办理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省管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施工许可证;市属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管理报建登记证明;
(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齐所提供的资料之日起,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告知报建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逾期施工或者中止施工后恢复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或者办理恢复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与其任务相符的专业资质证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接任务的,应当以符合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一方代表联合承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分包勘察设计任务的,限于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和资质范围的单位,只可以分包一次。
禁止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和广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应当实行方案竞投。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点和消防、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空调设备安装等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使用统一标准的出图专用章。出图应当执行校对、审核、审定制度。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审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设计机构承担本市工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设计程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没有规定,需引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可以引用国外标准规范,使用引用的标准规范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省或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承包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及其他有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督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发包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
禁止将单项工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承包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一承包,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并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联营承包工程,联营各方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设单位以带资作为承包的条件进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单位的中介业务委托;
(二)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
(三)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同类业务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的委托;
(四)承接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承包的 建设工程的中介业务;
(五)转让承接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核,应当符合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
第六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上明确其要求,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变更会议,重点审查建筑结构以及安全、防火的措施;
(三)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的重点、做法、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档案的方法;
(四)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质量进行抽查,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核验手续,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结束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凭此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产权登记、供水、供电手续。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质量保修。因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的施工方案,各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具体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当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基层技术人员上岗前,还须取得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蔽,现场出入口应当挂施工标牌。
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对城市环境、市政公用设施造成危害。
第七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三十八条 含有国家、集体资产投资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组织赠款、贷款建设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住宅小区。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规范、公平、合理,其主要任务是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的执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十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委托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发布推荐使用、限制发展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技术目录。
第四十二条 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规定。
市辖区和县级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证使用协议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提请原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卖、转让、出租(借)、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上级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反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
(五)违反建筑材料使用检验制度管理规定的,责令其停业使用,并处以2万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使用量处以每吨50元罚款;
(七)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工程报建登记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责令停止工程建设,补办手续;对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1%至2%罚款,对不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处以1万元罚款;
(三)拒不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投发包有关规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
(四)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按转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投资预算的10%处以罚款;
(五)在非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处以5万元罚款;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的,其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联营承包规定,与无资质的企业、个人联营的,联营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七)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九)施工人员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筑活动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起十五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6.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篇六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于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
(年3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保障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民参与公益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以下简称公益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精神抚慰、情绪纾解、心理援助;
(七)法治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社区服刑人员及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
(八)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稳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
(九)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非营利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常态化开展公益活动。鼓励人人公益,天天公益;鼓励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公益活动;鼓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适应发展新需求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益活动,应当讲求实效、利民惠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形式多样、便于参与。
提倡家庭公益、网络公益、社区公益、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开展公益活动。
鼓励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公益活动参与者,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公益活动的长效机制,合理安排公益活动资金。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品牌公益活动和品牌公益组织,发挥公益活动带头人和示范团队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公益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公益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推广。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支持、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公益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慈善组织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组织、参与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开办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经常性宣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参与公益活动,为公益组织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客观、真实地登记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信息。鼓励将公益活动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提高全民参与公益的意识。
第十一条 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特点、社会需求、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置主题,创新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日活动。
第二章 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
公益活动组织者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公益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公益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公益活动相关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请求公益活动组织者帮助解决在公益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向公益活动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益活动参与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加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二)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学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三)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
(四)组织参加抗洪抢险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加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接受公益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公益活动服务承诺;
(六)尊重公益活动受益者的意愿、人格、隐私、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等权利;
(七)保守在公益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八)不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时,及时告知公益活动组织者;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公益活动参加者从事公益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参加公益活动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益活动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益活动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公益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公益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有悖公益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扶持设立公益组织、补贴奖励、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或者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乡镇、街道指定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各单位成立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公益活动办事机构和公益活动协调小组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益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益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公益活动考评机制。
各县市、各单位参加公益活动评价结果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组织、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公益组织的服务与管理。在不违反社会团体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可以放宽公益组织登记条件,简化手续。
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辖区内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公益活动的宣传,鼓励将培养青少年公益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传播公益理念,培养学生公益意识,支持、鼓励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鼓励公民组织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宗教人士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
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不及时组织开展公益日活动的;
(三)损害公益活动参与者、受益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强迫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的;
(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
公益活动参加者有前款(三)、(五)项情形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7.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篇七
1、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理论分析
1.1、经济增长是全民健身工程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必要物质基础
经济与居民幸福指数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在一定范围内,经济的增长可以给居民带来很强的幸福感,但是在达到一定水平后,这种经济的增长对提升民生的幸福指数就开始递减,但总体来说,经济的增长是可以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所以经济增长是全民健身工程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必要物质基础,同时体育运动本身就蕴涵着很大的经济功能,体育的经济效益是被许多的企业家所看好的,很多的体育比赛得到商家的赞助和投资。只有国家发展了,人们的生活富裕了,这样才能体现全民健身对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所以经济的增长对全民健身工程提升农民幸福指数具有重要的作用。
1.2、满意度是全民健身工程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出发点和归宿
满意度作为全民健身工程提升民生幸福指数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一种状态,一种追求,一种结果。居民对全民健身工程实施的满意度是全民健身工程提升民生幸福指数“晴雨表”,主要来自于全民健身工程的实用性、便捷性、参与性、公平性等指标总体评价的满意度。所以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是全民健身工程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出发点和归宿。
2、全民健身工程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实践分析
2.1、促进身心健康理念,提升民生的健康感
全民健身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常州市大力夯实设施基础,着力打造特色亮点,实施全民健身示范点建设工程、全民健身设施提升工程、全民健身设施维护工程等“三大工程”,形成百人特色文体团队基本建成、全民健身系列活动蓬勃开展、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有序推进等“三大亮点”。生命在于运动,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来提升民生的幸福指数,就必须有效开展全民健身体育锻炼,必须要坚持以增强身体素质、提升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提升幸福指数为目标,通过在社区、农村增设体育锻炼场地器械,开展一些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加的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将社区、农村的健身与娱相结合,这样才能激发人们的锻炼积极性,也才能充分全民健身工程的功能,让老百姓享受到体育锻炼的快乐,享受体育健身的乐趣,这样才能使全民健身工程融入到人们的生活、服务居民的生活,提升居民的健康幸福感。
2.2、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升民生的愉悦感
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是不可缺少的内容。全民健身工程的场地、器材,是政府与百姓的心灵相通,传递的是快乐,感受的是幸福。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对提高民生的全面素质,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使得群众安居乐业,形成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新风貌,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常州市全民健身工程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通过开展体育公共服务打造六大平台,包括科学健身宣教平台、健身指导服务平台、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体育社团展示平台、全民健身活动平台和国民体质测试平台,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交流意识,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发展,形成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新风尚,提升民生的愉悦感。
2.3、促进家庭成员的积极参与,提升民生的自豪感
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提高身体素质和提升自豪感的民生工程,通过全民的参与来营造和谐的家庭体育锻炼氛围、培养居民的体育文化、提升民生的自豪感。在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作为体育部门,应该首当其冲,通过加强全民健身项目管理、健身文化、组织完善、设施提档,来有效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业余闲暇时间增多,民众对大众健身、体育锻炼的需求不断高涨,全民健身工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通过对满使用年限的体育健身设施进行更新,对新建小区配备体育设施,对市民有需求并且场地有条件的老小区补建体育健身设施,与园林部门联合,对全市开放的公园、广场、绿地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把体育场地建到百姓身边,为体育组织的建立健全和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平台,让家庭的所有成员能积极参与到体育锻炼中,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民生的自豪感。
摘要:全民健身工程是调动全国人民积极参加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本文以常州市开展全民健身工程为例,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理论到实践分析,阐述了全民健身工程对提升民生幸福指数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全民健身,幸福指数,体育
参考文献
[1]顾伟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效性建设提升农民幸福指数的实证分析[J].体育与科学,2011,1.
8.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篇八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为了推进杭州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10年以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开展学前教育专题调研,通过专题调研将条例列为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11年8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开展调研,分别赴有关区、县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幼儿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将法规草案文本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将条例草案分别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和《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
三、关于条例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立与审批、保育与教育、经费与保障、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五十六条。
(一)关于学前教育的定义。目前,有关上位法对学前教育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学前教育一般是包括对0—5岁学龄前儿童进行的保育和教育。由于现阶段我市学前教育工作中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好园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急需通过立法来解决并规范,因此,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对学前教育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行集中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半日制的幼儿园”。
(二)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以及发展原则和目标。为了从立法层面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条例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即“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并规定我市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目标。
(三)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为了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建设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要求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并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二是规定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三是规定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有关空置房屋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四是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为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许可,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并就行政许可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三是规定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许可程序。
(五)关于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为了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保障范围”,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应当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8%以上,各县(市)应当达到5%以上。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不低于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此外,条例还就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费减免等作了具体规定。
(六)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为了依法保障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条例就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中小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编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四是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进修培训、教研活动、健康体检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权利。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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