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问责制度

2024-09-23

内部问责制度(共12篇)

1.内部问责制度 篇一

学习问责条例增强担当精神

同志们:

根据党总支八月份月度工作计划、以及“两学一做”工作部署,8月份我们党建工作主要聚焦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机要保密、担当精神、问责机制、四种形态”方面,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及政治规矩意识,严守党纪、规范做事,更好地全面履行好党员的责任及义务。

今天我们集中党课,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第一部分、重新全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部分、主要谈一谈担当精神及问责机制建设问题,题目是《弘扬担当精神,强化问责机制》。

下面集中党课开始。

第一部分:全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贪腐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贪腐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部分:弘扬担当精神、强化问责机制

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发布以后,我们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了认真学习。我们结合纪委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开展了“弘扬担当精神、强化问责机制”的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我们旨在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意识,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并努力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机制及氛围。

目前,在全面强化问责机制的同时,大力提倡“担当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担当,就是承担并负起责任,是人们在职责和角色需要的时候,亳不犹豫、责无旁贷地挺身而出,全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承担义务当中激发自己的全部能量。担当是一种境界追求、一种人格修养,也是一种责任体现、一种行动自觉,更是一种能力反映、一种牺牲奉献。国家主席指出:“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当前,我们机关全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已进入攻坚期,这就需要党员干部要有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勇气及魄力。

勇于责任负责是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当一个人想要实现自己内心的梦想,下决心改变自己的生活境况和人生境遇时,首先要改变的是自己的思想和认识,要学会从责任的角度入手,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精神,这才是成功的最佳方法。勇于负责就要踏踏实实地把事做好。勇于负责的精神说到底就是一种踏踏实实地把事情做好、做到底的态度。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应该静下心来,脚踏实地地去做。要知道,你把时间花在哪里,你就会在哪里看到成绩。只要你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认认真真地做事,你的成绩就会被大家看在眼里,你的行为就会受到大家的赞赏和鼓励。

一个人要想作出不凡业绩并赢得别人的敬重,就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负责。即使没有坚实的基础、优越的职位,只要能够勤奋地学习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事务,就会最终赢得别人的敬重和支持,并取得良好的职业发展。当然,我们身边也不乏找种种借口争取待遇或推卸责任的工作人员,更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针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我们只要做好“二传手”并将责任推卸出去就可以了——责任由别人担当。难道我们就不应该用于承担必要的责任吗?我们现在将“不担当”或者“担当不起来”的情形或倾向归纳如下:

(1)只喜欢做有权、有利且易做的事情:喜欢追权逐利,不习惯责任担当。自己喜欢的事情抢先担当,自己不喜欢的事情推卸担当;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难题总是设法上交领导、或者推卸给别人或怪罪别人。责任范围内的难事当前时,总善于逃避责任、回避矛盾、推卸责任。

(2)不是认真地、开拓性地做事:稍有困难马上就去找领导,例如:领导让给某某人打个电话,马上就给领导说:我没有某某人的电话号码。不善于设法解决矛盾,或者没有能力解决矛盾,而喜欢将矛盾上交领导或下推给下属。对于实在无法推卸的责任及事情,则采用拖延方式进行抵触。

(3)习惯有条件、选择性地“担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好处的事情就去“担当”,没有好处的事情或责任就设法让别人“担当”,习惯“一点着炸药包就教给别人,让别人去堵枪眼儿”,让机关或别人为自己的不规范行为买单。

(4)唯我独尊,不善于协同别人:缺乏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合作意识,思维方式及工作方式有待于改进。喜欢强调客观理由,让别人“担当”自己的难题,而不善于去协同别人,共同解决相关问题。

由上述情形可以看出:缺乏责任担当问题的实质是:在位不担当,只要权利、不要责任。其实,机关中的很多矛盾及问题都是“不担当行为”引起的。缺乏责任担当是执法腐蚀剂,也是基层“微贪腐”起因及结果,而拖延症则是不担当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解决责任担当问题的强执行的措施是:让担当缺失者让位,让担当缺失者失权,让担当缺失者不得利,让失责者受到终身追究。有道是:“人在干、天在看”.实践证明:要想真正触动一个人的思想灵魂并称的改变一个人,光靠简单的说教是不可行的。而这正是:“教育千次,不如问责一次”、“问责一个,惊醒一片”.因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威慑惩治效果。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了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四种形态”主要含义是: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就是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从早从小抓起,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问责机制。

作为要想在机关中实现自身价值的一员,就应该抛弃借口丢掉脑中“等靠要”消极懒散的思想,全身心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之中,以勇于负责的精神去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时时处处为单位着想。只有这样,才能成长为一个真正具备勇于担当精神的工作人员,才会被大家或单位视为业务骨干及支柱,才会获得全面的信任及提升,并拥有更广阔的工作舞台。无论是荣誉还是财富,生活总是会给每个人回报的,其前提条件是你必须转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担当精神”.一个人只有具备了勇于负责的精神之后,才会产生改变一切的正能量。

综上所述,在机关改革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刻,机关需要员工责任意识,时代互换担当精神,因此我们要勇于站出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全面参与机关各类管理创新提升等活动。今后,我们要全方位培养勇于担当的各类人才,除了培养机关管理骨干人才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以外,我们还要注重培养具有担当精神及参与意识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以便全面提升机关的整体形象及员工整体素质。我们要强化责任意识及参与意识、弘扬“担当精神”,不能让担当者吃亏,为担当者担当、为担当者壮胆、为担当者点赞、让担当者上位!我们要积极改变工作态度,全面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培养自己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精神,为机关逆势突围、转型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内部问责制度 篇二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 大多数高校在内部控制建设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有些高校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不能及时进行解决, 阻碍高校正常的建设与发展。有些高校因为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 导致高校内部的正常秩序出现问题, 进而影响整个高校的教学状态。可以说, 在高校内部建立起一个完善科学的控制体系, 是十分必要的。

一、高校内部控制的框架

(一) 三个控制目标

第一个控制目标, 是遵循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因为高校并非营利性组织, 虽然并不是全部高校都是政府办学, 但是, 所有高校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法律法规, 以不违反法律为基础, 以为社会输送优秀的专业人才为目标, 对学生进行教学, 进行高效发展的计划制定等。

第二个控制目标, 是加强对于高校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让每一笔开支都清清楚楚, 及时的对不正确的行为加以制止, 将财务风险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第三个控制目标, 是在遵循法律法规, 完善对于财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之上, 还要不断的将学校内部的控制水平提升上来, 将高校中的各种资源合理的利用起来, 最大限度的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让学生能够更好的生活和学习, 将学校本身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上来。

(二) 五个基本要素

第一是控制环境。控制环境对于高校整体的控制效果有着很大的基础作用, 学校的建设状态以及在校教职员工的个人素质等都是控制环境的因素。

第二是风险评估。高校应当及时的对高校可能需要面对的风险进行评估, 并且及时的采取行动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第三是控制活动。控制活动保证高校能够正确的执行正确的教育目标。

第四是信息与沟通。高校应当建立起完整的联系网, 保证学校内部学生与教师, 各阶层的管理人员等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五是监督。高校应当对现有的控制体系进行完善的监督, 并且定期进行检查, 制定出合理的评价标准, 保证监督的效果。

二、如何在高校内部的控制环境中强化问责机制

(一) 提高员工责任意识

高校内部员工是管理高校的主要人员,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高校内部的控制环境, 那么, 对高校内部员工进行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高校应当定期对学校内部的教职员工进行培训, 提高起员工的职业意识, 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 让内部控制的意识深入到每一名员工的心中。与此同时, 对高校内的职工进行优化, 在招聘新的职工的时候, 严格进行选拔, 保证职工能够坚守岗位, 落实责任。并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价机制, 对于职工进行工作上的考核, 让职工能够积极的面对工作。

(二) 加强问责机制

高校应当将内部控制建设的认识提升上来, 端正态度, 对内部控制建设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将学校在财务上的风险降至最低, 合理防范。在进行日常收支活动的时候, 高校也应当将各项活动的责任落实到相应的部门, 并且加强对于收支活动的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问责机制。不仅如此, 高校还应当重视其财务会计的控制活动, 将财务处的职责划分明确, 认真对各项数据进行记录, 保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维护高校经济的平稳运行。

(三) 加强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高校对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以及建设质量进行持续性的监测和检查, 运用有效的综合评价, 来识别和改善控制中所缺乏的、薄弱的环节, 并且帮助管理层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和决策。在这里主要要求内部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发挥重要作用, 体现其客观性和权威性。其次, 高校需要借助必要的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来进行评估和监督, 积极听取各方意见, 从而更好地推动内部控制建设的发展。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我国高等院校在面临着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 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诚然,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 我国的高校内部控制建设仍然建立的不是十分完善, 在实际运行当中, 仍然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问题, 但是,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校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态度越来越重视, 以及相关研究结果的不断产生, 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 高校内部控制的建设一定会越来越好, 而问责机制作为内部控制活动的一种, 也一定能够在高校的内部控制建设中贡献出一份巨大的力量, 并且促使高校更好的开展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使得高校更加平稳的进行发展。

摘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 现如今, 高等教育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对于人才的培养模式也在不断的提升, 但是, 机遇与挑战并存, 在迎接机遇的同时, 高等院校也在各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尤其是高校内部控制的建设问题, 已经成为了高校管理人员工作中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本文在高校不断扩招的背景之下, 进行基于问责机制的高校内部控制的探讨, 旨在为更好的开展高校的日常教学工作, 保证校园内部能够保持一个和谐的环境, 贡献出一份微薄的力量。

关键词:问责机制,高校内部,控制,建设,日常教学

参考文献

[1]胡丹.完善高校内控制度强化财务风险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 2009 (10) :50-52.

[2]李歆, 杨明亮, 卢子祺.内部控制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中的运用[J].金融经济, 2011 (3) :164-165.

3.内部问责制度 篇三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问责制;充分运用;审计问责

一、审计问责制及其重要性

问责制(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由来已久。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谁来承担;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只拿具体责任者问责;第三它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补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1.审计问责是新时期国家治理、经济新常态及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依法治国方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欠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和法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对中央企业审计整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审计工作要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要全面深入整改,切实解决问题,对突出和严重的问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举一反三,总结规律,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对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审计问责是企业步入现代化管理的内存要求。

引入问责制,是企业步入现代化管理的内存要求,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保障,实现制度管理的制度化。它促进企业强化“硬管理”和“软管理”。审计问责是企业问责制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审计问责制所处的现状

1.审计问责不到位导致审计问题整改不深,削弱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审计的终极目的不是为了惩治哪个人(员工),是为了改善组织的管理,为组织创造价值服务。不可否认,通过立法等形式,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得到了一定维护,但实践中,审计问责却很少运用,问责的选择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意志,且常常受制于文化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制约。

2.审计问责缺乏完善的机制和有效的手段。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并未意识到内部审计问责的重要性,甚至对内部审计问责的理解存在诸多误解。很多企业内部审计开展业务多,而内部审计后机制缺乏、不完善或有效性低下;特别是对内部审计问责理论提法多,实践中有效运用的少。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很多都是人员责任问题,一些严重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问责,就不能在效纠正错误,将导致内部控制失范。

三、如何强化内部审计问责

随着改革的向前推进,触及的矛盾将越来越深,遇到的挑战将越来越大,各种阻力将越来越多,必须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强化“公转”意识,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执行力,保证公司党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纪,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效保障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1.审计问责要紧紧围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来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赋予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内部监督的权力,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在这个时候必须站出来,责无旁代。及时认真梳理组织存在管理风险,随时提醒管理层,哪些经济业务的制度未建立,或制度存在缺陷,或制度执行遭遇干扰等情况,并提出加强控制的建议和措施,解决权力制约的问题,从而校正原有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适应新的要求,化解新的风险。

2.审计问责要及时制定问责文件。

(1)确定问责事项。通过内部审计发现的重要风险或问题,在进一步核实后,及时报管理层,通过审计委员会(或审计联席会)会议,征求管理层建议,是否实行审计问责以及问责。

(2)规范问责程序。①内部审计在发现重要风险或问题时通过审计要情专报、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方式及时报告管理层,并进一步核实,同时报审计委员会(或审计联席会)会议经管理层决策,为审计问责做好准备。②报经企业员工奖惩委员会会议确定。③以企业通报形式开展问责,同时,监察部门要被对问责人员开展廉政约谈。④人事部门要将问责材料纳入相关被问责人员个人档案。

3.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4.加强审计问责制度体系建设

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要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把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营风险、重要管理事项、重点控制环节和大额资金使用作为审计工作重点,揭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建议,促进各单位认真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同时及时修正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以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新风险。

5.营造审计问责文化

在国家层面上,我们看到,问责制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充分运用起来了,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问责制也必将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

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新兴的业务外包等,内部审计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结论

审计问责并非内部审计最终的监督手段,根本目的是对组织内部控制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通过管理层启动审计问责推动企业控制环境治理,提升企业人员管理责任问题最终得以有效整改落实,增加企业决策执行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4.申论:问责制度(范文) 篇四

从2003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台规定,对官员进行问责。“非典”、“毒奶粉”事件、山西矿难、松花江污染事件„„铁腕问责让一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了乌纱帽。但是问责秀、假问责也时有发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种现象严重降低了官员问责的声誉和效率,已经引起包括两会代表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继去年两会有委员提案提出国家应该完善官员问责制度,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后,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潘复生再次呼吁加快制定国家行政问责法,推行“异体问责”,健全问责制度,实现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的转变。

潘复生说,目前,官员问责大多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间,属内部问责,即同体问责。在问责方式上,大多是行政问责,在已有的问责案例中,问责对象大多还局限于重大事故或灾难中失职的官员,而对于一些官员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的问责尚少,甚至出现“集体负责”即无责的情况。

针对行政问责出现的问题,潘复生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大多问责都是“权力问责”而非“制度问责”,这也使得问责弹性较大。

全国政协委员葛均波在提案中支招行政官员问责制科学化:第一,要建设指向明确、措施刚性、反应快速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第二,行政问责制要具体落实职责范围和评价指标;第三,行政问责制免职人员的再任职需要公众监督的法律程序;第四,制定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

5.行政问责制度 篇五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库车县地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地震局的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

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新闻媒体的报道;

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6.教师师德问责制度 篇六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促进学校的健康和谐发展,实施教师师德问责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责任追究方式

1、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责令大会检查;

3、考核不合格或解聘;

4、承担经济责任。

二、问责条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在教师绩效考核中扣除5-30分。

1、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不力,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经师德建设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2、教师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

3、因处理不当引起学生、家长集体上诉、上访的;

4、随意放假、调课,乱办班、组织或变相组织所谓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

5、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尚未在教职工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考核基本合格等次;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在教师绩效考核中扣除5-30分。

1、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不力,学校师德建设考核评定连续两期为不合格等次的;

2、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3、因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违规违纪收费,造成较大影响的;

5、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6、在学校教职工中不团结,争名图利,拉帮结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考核不合格等次,情节严惩的予以解聘,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在教师绩效考核中扣除5-30分。

1、在学生或家长测评中“不称职”票比例达1/3及以上,并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属不称职的;

2、教师体罚学生,致伤致残学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措施不力,学校师德建设考核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4、在自己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卫生事故或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影响恶劣的;

5、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问责程序

(一)启动问责程序。学校发现教师有问责条例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1、上级组织和领导的情况通报和批评、建议、批转举报材料等;

2、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向学校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3、本校师德考核未达到一定标准的。

(二)选派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三)调查组向中心校汇报调查情况,作出问责决定。

7.内部问责制度 篇七

一、行政主导:我国高校内部问责制的特征

高校内部问责制就是高校内部各组成部分围绕各自责任进行报告、解释、说明以及奖惩的过程, 并检验出需要改革的方面, 以及如何改革等。问责内容主要包括, 院系的课程和教学质量、研究与学术的质量、教师和学生的质量以及学校组织机构的管理质量[1] 。实际上也可以说, 高校内部的一切事务都可以成为问责的对象。因为问责不仅包含了对权力的监督, 职责的履行, 也包含了对于工作改进的推动。高校每一项工作背后都有权力, 都是履行职责的过程, 而履行责任就要尽到责任。问责就是追究责任的过程。

问责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 一般高校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都可以成为问责制的组成部分, 比如各种考核审查、院系评估、参与式预算、校长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目标管理等。当然这些管理手段并不等同于内部问责制本身, 他们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这些管理手段要成为问责制的组成部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回应性的。也就说, 这些管理手段是为了外部的责任要求而做出的回应, 比如回应教师和学生公布学校预算的要求, 院系回应学校相关部门关于教学质量的要求等等。其次是奖惩性的。也就是说, 对于回应的后果必须有追究的过程, 满足了责任要求, 有奖励, 完成不了责任要求也就是“失责”, 则会受到惩罚。第三是强制性的, 即追究责任的机构是高校正式的权力机构, 拥有强制制裁的能力, 违背职责的组织和个人不能逃脱被惩罚的结果[2] 。

因此, 高校内部的院系评估、审查以及目标管理与问责并非一回事,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这些管理手段用来回应外部要求, 并伴有奖惩性后果才构成问责。可见, 问责与高校各种管理手段可以互动转化和借鉴, 延伸一点就是问责, 问责往往以这些管理方式为手段。判断一个管理手段是不是问责, 可以从目的、要素、结果运用、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内部的管理手段已经具有一定的问责性质。比如院系评估就是为了回应学校对于教学质量的要求, 并且评估与奖惩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制度, 问责制的要素主要包括:第一, 问责主体, 是指“由谁问”, 分为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第二, 问责客体, 是指“向谁问”;第三, 问责内容, 也称问责范围或事由, 是指“问什么”;第四, 责任体系, 即问责主体和对象各自的权责划分以及主体和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第五, 问责程序, 是指“如何问”;第六, 问责后果, 是指“如何办”, 包括责任的承担、改进、救济等事项。

在这些要素当中, 主体和对象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最为关键, 最能体现一个组织问责制的本质特征。只有主体和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明晰, 才能保证问责活动顺利进行, 从而实现问责的目的。实际上, 主客体权责关系反映了问责的规则, 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结果等基本要素都可能随着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基于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关系维度, 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的关系又可细分为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从横向关系看, 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其中, 外部关系是指问责主体是问责对象之外的行为体, 而内部关系则意味着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处于同一部门。从纵向关系来看, 可以分为垂直关系和平行关系。其中, 垂直关系是指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是一种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关系, 平行关系则是指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没有上下之分, 双方处于平等地位[3] 。

就我国高校内部问责主体和对象的关系而言, 高校的问责主体是学校的行政部门及其领导, 而问责客体则是各个院系的教师和学生, 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主导的问责机制。如当前高校普遍实行的目标管理和院系评估制度, 主要是行政领导组织, 教师基本不参与;行政部门问责主体与院系师生这一问责对象之间是一种外部垂直关系。学校的各种审查评估监督机构都是行政单位, 和院系师生截然分开, 两者不是平等关系, 而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是行政部门追究和认定院系责任, 而院系却没有权力追究和认定行政部门的责任;因此, 在问责的内容上, 涉及院系课程和教学的质量、研究与学术的质量、教师和学生的质量等, 但是涉及组织的管理职责的就比较少, 尤其是涉及各个行政部门财务预算公开的问责制度更为少见, 此外, 不能对校长等领导进行绩效评估, 追究校长的责任, 除非校长出现了严重违纪问题, 如贪污腐败等;另外, 对学校的学术发展没有相关责任奖惩规定。从问责的程序与结果来看, 由于行政部门和领导是问责主体, 问责的程序和结果都有他们来制定, 一般都是自上而下的审查或者评估, 而基层的院系及其教师和学生无权审查和评估行政部门和领导。

二、高校内部行政问责制引发的问题及其根源

行政主导的高校内部问责制的最大特点在于高效率和高执行力。这也正是马克斯·韦伯所言的科层制的最大优势。科层组织是一种由自上而下的权威构成的垂直监督机构, 通过层级负责制和严密的监督达到“问责”的目的。在当前的高校内部问责制中, 院系及其师生都成了这种科层组织自上而下的组成部分, 他们对上级行政领导负责。行政主导的高校内部问责制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 它仍然只能适用于政府组织, 用于高校组织就会带来许多问题。

(一) 问责主体错位

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 高校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在高校内部, 按照重要性程度, 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应该是教师和学生。当然, 高校管理人员也是利益相关者, 他们是高校运行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服务者[4] 。但是毫无疑问的是, 就利益相关程度而言, 教师和学生才是高校内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管理者是受教师和学生的委托行使管理权力的。就高校的本质属性而言, 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是社会的人才培养机构和学术组织, 以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是大学本质属性的体现。尽管现代高校与过去的“学者行会”有了很大不同, 但高校作为人才培养机构和学术组织的性质并未改变。既然高校是学术组织, 那么它的主体就应是学术人员。

总之, 不管是从利益相关者角度, 还是从高校组织特性角度, 高校内部的主体都是教师和学生, 而不是行政人员。但现实中, 行政主导的高校内部问责制一方面基本上不考虑教师和学生的参与, 因此也谈不上师生能发挥什么作用。也许在问责进程中, 会象征性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 但他们的意见不会发挥实质性作用。在更多情况下把教师和学生当成主要的问责对象, 追究教师和学生的责任。这种主客体关系无疑是错位的。

(二) 问责目的难以实现

高校问责制不仅是追究责任的过程, 也是提高办学绩效及提升教育质量的过程。追究责任只是工具和手段, 提高办学质量才是最终目的。不过, 行政主导的问责制本身就是工具理性的产物。工具理性的基本特征就是强调选择最有效的手段实现既定目的的行为, 或者说以手段的最优化作为理性的最高要求。工具理性的特点是注重手段、方法、技术实证、量化。

事实上, 我们也可以看到, 在当前的高校内部评估以及目标管理中, 强调的都是指标体系, 都是量化的数据, 而这些量化的数据只能反映教学或者科研表面的部分。比如以教学成果奖等来评价教学质量。而教师为了满足这些评估指标的要求, 就不得不急功近利, 使用短期实用的策略, 千方百计获得这些奖项, 但这样做无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在科学研究方面, 论文数量不能代表质量, 但是教师为了完成指标, 不愿研究周期长的研究项目, 以避免在相当长的时间拿不出研究成果。作为一种生存策略, 教师有意从事那种价值不高、但能很快出成果的项目, 以期能不断地获得研究结果而发表论文。所以, 在行政主导下, 高校内部问责成为“压力传导器”, 为了“急功近利”, 而不是学术发展。

(三) 问责范围有限和程序不公

由于是行政主导的高校内部问责制, 问责对象仅限于教师和学生, 或一般行政人员, 而较少针对行政领导。而有关重大的与行政相关的问责内容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比如对校长的绩效考核。校长的绩效评价应该是高校内部问责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 作为实现绩效提升的关键环节, 美国高校校长的绩效考核已经成为常态性的制度, 主要分为两类: 年度评估和阶段性评估[5] 。年度评估通常覆盖一个行政年度, 主要依据校长的自我评价和董事会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进行。阶段性考核每 5 年左右进行一次, 通常都会设计结构化与系统化的考核信息收集方法, 考核主体的构成也比较复杂, 除了本校人员之外, 一般都有外部考核专家的参与。阶段性的考核对决定校长的薪水或者留任有非常大的影响。但是, 我国高校校长的绩效考核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再比如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也应该是高校内部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现在高校中各种财政预算没有教师的参与, 其开支的明细情况也没有对教师的说明和解释, 脱离了基本的信息参考, 对行政的问责无从谈起。而且, 在当前高校内部, 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 以及施政失败, 也未完全纳入行政问责的范畴, 而即使问责也是上级政府部门来进行, 与学校内部关系不大。

另外, 高校内部问责制也存在程序不公的问题, 比如年终考核局限在行政人员内部, “自己人问责自己人”, 程序上也不公开不透明。

为什么我国高校的教师和学生却不能成为问责的主体, 而仅仅被当成问责的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

我国高校的制度安排不可能发展出一个与制度环境相悖的制度类型。因为, 显而易见的事实是, 我国高校不是按照学术逻辑架构的组织, 而是按照政府行政部门的“组织—权力”架构:学校的职能部门基本上按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对口”设置;所有公办大专院校都有从副部级、正厅级到副厅级的“单位级别”, 校级领导由上级部门委派或任命, 并进行“干部交流”。从高等教育权力体系的角度看, 中国高校组织内部的行政权力被“化”成了政府行政权力“链条”的末端[6] 。这是高校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的关键。而既然高校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 高校内部的问责制当然以行政为主导。

三、建立以学术为导向的高校内部问责制

高校作为学术组织, 它的核心责任无疑是学术责任。学术责任体现在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以及文化传承等各项活动中。因此, 高校内部问责制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应该围绕学术责任。对学术负责是高校内部问责制的应有之义。

以学术为主导的高校问责制首先表明问责是对学术负责, 以提高学术水平为目的, 而不是对行政负责, 以提高政绩为目的;其次, 在问责的主客体关系上, 学术主导的问责制是以学术人员为主导的多元主客体结构, 教师、学生以及行政人员同样可以成为问责主体或者客体之一。而且主客体并不是上下级垂直关系, 而是平行关系;在问责内容方面, 与学术发展的相关内容都应该纳入到问责体系中来;在问责的规则上, 应该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由他们来制定问责的制度规则。

(一) 把高校当成学术组织来建设

在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 高校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 作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还没有形成, 高校基本上是隶属于政府的, 面向政府办学。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和控制方式是单一的直接行政控制, 利用法律的、信息的、评估的、市场等手段和方式还不够。如果高校不能获得应有的办学自主权, 它不可能发展成对学术负责的组织。从高校内部的制度安排上看, 我国高校内部的组织构架和管理机制, 基本上是行政管理模式, 是围绕行政权力和行政运行效率而建立起来的, 难以体现或反映高校组织的学术特性,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以学术为主导意味着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处理上, 学术权力应该处于主导地位。

(二) 建立和完善师生共同参与问责的机制

内部问责的实施是在高校内部进行的, 教师和学生以及学校的各级管理部门都是主要的参与者。从学校的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到每位教师和学生, 都参与内部问责。比如对于教师的教学, 学院应组织专门的委员会对教师的教学和课程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涉及同校不同院系的教师以及相关的学生, 包括“学生评教”, 以及对毕业生的调查和同行评议等。这样就使得学校所有的人员基本都参与到问责活动之中, 既保障了各个主体问责的权利, 也使学校各类主体对自己进行全面的了解。

(三) 建立独立的审查和评估机构

高校内部问责制在程序上应该公正和公开, 这有赖于一个独立的审查和评估机构, 它应该对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而不是隶属行政机构。审查或评估委员会可以由学术人员和行政 () 人员共同组成, 但应以学术人员为主体, 成员可以来自院系和学术评议会, 并且一定保证这些人员有能力对该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要有必要的专业能力。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具备专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外部人员参加, 保证问责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四) 不断丰富问责内容和形式

从高校问责制的内容来看, 一是要不断扩大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增加对各种组织管理能力的问责, 尤其是建立起校长绩效考核制度以及各种信息公开制度。从问责类型来看, 一是事故性问责。二是日常性问责。当前我国高校尤其应该建立日常性行政问责, 将之发展为问责机制的主要领域。三是问责的形式要多种多样。首先, 是自我问责和外部问责相结合。对一个院系或者部门的审查, 要从探究该部门的缺点和改革方法为中心的自我问责开始。关于自我问责, 主要是部门对自己的任务及优秀标准的看法, 以及外部机构授予的等级及对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看法等。然后, 通过外部审查和评估, 给予诊断, 在自我问责的基础上给予相关的评估报告。其次, 是构建合理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计作为问责依据的绩效评估指标, 使问责真实反映学术应承担的责任。高校作为学术组织, 单纯统一定量的考核肯定不能完全反映学术责任, 而应该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较为全面细致地设计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Martin Trow.Trust, Markets, and Accountability in Higher Education: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J].Higher Education, 1996, 9 (4) :310.

[2]世界银行专家组.公共部门的社会问责:理念探讨及模式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7-9.

[3]周湘林.从政府问责到社会问责:中国高校问责制的内涵、类型与变革[J].高等教育研究, 2010, (1) :37.

[4]李福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大学管理体制创新[J].教育研究, 2007, (7) :37.

[5]江嵩, 宋洪峰.美国高校校长的绩效评价[J].比较教育研究, 2007, (7) :37.

8.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制度软肋 篇八

邱晓华

2007年1月因收受现金,涉嫌重婚被“双开”消失后,于今年8月28日,以大型国企的高级研究员身份亮相媒体。

孟学农

5年前的4月,身为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为“非典”而引咎辞职。今年9月14日,时任山西省长的他又因一起重大溃坝事故引咎辞职。

解振华

2005年11月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他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

马富才

2004年4月,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引咎辞职,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

8月28日,一篇题为《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的文章在网上引起公众的关注,文章署名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该文之所以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并非文章的内容,而在于文章的作者—邱晓华。这是他被“双开”消失后首次露面,使公众心中留下不少的悬疑。

“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制度化程序赋予权力的复出官员,才会让公众心服口服,而官员在重新履职中也才会更有底气。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支撑,官员复出缺乏严格的程序性,会令官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问题官员”悄然复出

9月14日上午,“复出”刚满一年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为襄汾溃坝事故再次请辞,成为公众视野中第一个两次请辞的省部级官员。

2003年“非典”时期,包括孟学农、张文康在内的千余名各级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问责”。随后,在松花江污染事件、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山西“黑砖窑”事件等重大事故中,高层一次次“铁腕问责”,让一个个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者丢掉“乌纱帽”。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非正常“下马”现象也将不断增多。但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些官员被问责后又很快復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透明,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

2003年因处理SARS疫情不力,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与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其后张文康转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并当选全国政协科文体委员会副主任,而孟学农则获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后任山西省省长。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因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7年1月5日下午,解振华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夺去了243条人命;2004年4月,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引咎辞职,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

从上述可见,有些官员因各种原因丢了“乌纱帽”,但在“风暴”过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况成了政坛新“惯例”。

“目前很多官员都是悄然复出,对公众欠缺一个应有的说明。因此,往往令公众对之前的问责产生质疑。”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员复出本身并没有错,这表明了政府在干部任用上的突破,对于违法违纪官员,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视其具体情节,安排合适的职位,让其继续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体现出政治理念与制度的理性。”

凭什么“东山再起”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受访专家认为,如果在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有明确规定。但对这些被问责去职的官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关键性和敏感性问题上,公务员法却只字未提。

“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在制度上依然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官员复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严格的规则加以执行。”

“官员能否复出,这关键取决于他犯的是什么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成福认为,“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这个人还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多数受访者也认为,对于曾经犯过错误,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今后并不一定不能再起用,但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官员复出存在制度软肋

“官员复出容易引起人们的争议,主要是人们对官员复出的原因、条件和程序不清楚。”龚维斌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体制尚待完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着官官相护现象,对于失职的领导干部象征性进行责任追究,为了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要么让其‘冷却’一段时间,然后官复原职,要么异地做官或者平调到其他重要岗位。群众对这些做法十分不满。”

张鸣教授认为,“在缺乏民众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官员问责有原因,而复出如果不能保证程序的透明与公正,那么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会遭到公众的质疑。这样操作甚至会让人怀疑是一种变相的调动。也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官员复出意味着曾经犯过错误的官员又重回领导岗位,重新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金钱等社会资源。因此官员复出的社会影响,在某些方面甚至大于官员下马,所以建立官员复出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对官员的问罪与定罚应该循法,量才与起用更应当循法,官员复出制度就为官员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如果官员复出没有制度的规制和约束,那么‘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在民众心里就成了口号。”

“官员在引咎辞职后,如在短时间内迅速复职,实际上这是对其另外一种形式的补偿。”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认为,“如果官员复出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符合条件复出的官员,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开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时时面对质疑和处处解释。因此,公开和透明地复出,对政府、公众和复出个人才算是负责任的做法。”

呼唤“官员复出机制”

不少受访者认为,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官员问责制度,应该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否则,难脱“人治”色彩。

“问责官员重新起用必须符合程序,必须尊重现有制度。”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李明伟教授认为,“应该加强对于被免职官员的跟踪监督措施。经过严格符合程序的考核,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达到条件,应该重新起用。实质上,对于被免职官员‘去向’的追问,对于那些官员表现的追问,就是对相关制度的追问。”

“在官员复出制度的建立上,要重视公正和公平,特别要重视公开,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在官员的处分上,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严格依据法律规范和党纪党规执行,在尚未确定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被媒体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就随意免除官员的职务或强迫官员‘引咎辞职’。其次,在官员的复出上,对下马的官员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不能盖棺定论。应当建立健全跟踪、考核、评选机制,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其恢复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再有,在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在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合理内容制订到制度中去;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

“官员被问责,不应成为‘避风头’或是一种暂时的过渡,而应该是实质性地责任追究。”齐善鸿教授认为,“官员复出的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应该遵循一定的制度,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复出的原因是什么,都应明明白白地公之于众。因为这些人被免或者辞职的时候,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那么,在他们复出的时候,也同样需要有个对公众告知的程序。”

9.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 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 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2)发生轻伤事故的。

(3)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一起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5)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6)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7)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第六条

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

7、责令辞职;

8、建议免职;

9、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0、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1、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2、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部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安全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追究问责的程序

1、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矿认为可能存在由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安全处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2、安监站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煤运《生产问责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3、领导组组长依据调查报告,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4、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5、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6、问责决定由安监站负责拟制、送达。

7、接受行政问责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问责小组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咨询。

8、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矿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10、矿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 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矿问责领导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2、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矿进行公示。第九条

事故约谈

1、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2、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十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矿长或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和安全处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事项由安全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纪委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10.养贤学校教师问责制度 篇十

为进一步使学校工作更具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让教师的不作为和作为过度的行为受到约束,让教师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能认真按学校要求尽职履责,从而确保学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行政会研究,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针对的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失职、失误或其它过失。

一、问责范围:

1、迟到达15分钟以上;

2、旷工一节课以上;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包括升旗仪式、大课间活动、早操、例会、考务工作会等);

4、备课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有布置无批改,或是批改种类不全,或是批改数量不足的;

6、不按时交有关表册、论文、稿件等有关资料;

7、教研活动迟到或无故不参加的;

8、办公室值日卫生不打扫或人走不关灯、电脑、饮水机电源的。

9、上班时间在办公室抽烟、睡觉、打游戏、看电影、上娱乐网站、听音乐等;

10、坐班时间私自离校。

11、教师在上课期间喝酒造成影响的;

1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学生出现较重病情,上课教师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

1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15、课堂秩序维持不好、影响正常教学的;

16、监考过程中不负责,评卷过程中严重过失的;

17、未经学校允许私自乱收费的;

二、问责方式:

以上情形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可进行通报批评、经济罚款5-100元等问责方式。以上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

养贤学校

11.要重视中国特色问责制度的建设 篇十一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尤其是近年来,人们对政务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及对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不断提升,“问责制”已在实践中被不断“点击”,并成为反腐倡廉中的一个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

问责制是现代国家,由选民和行政上级依法追究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官员、特别是失职的政府高官责任,以强化和明确政府官员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权力可能带来腐败的一种政治制度。

问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不同。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古已有之,它是随着官僚政治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直持续到今天,它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运作来完成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如我国战国时期和秦朝法律,就规定许多罚则,来促使官吏认真履行职责,并且有朝廷惩罚失职官吏的案例。

而问责制度起源于现代的西方,是伴随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它的基础是现代的政党制和议会制,并且成为宪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的主体既包括行政领导又包括选民,并以选民的评判为主导,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民主性;问责制的前提是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明,体现了现代政府的责任性和行为的透明性;问责制通过法定程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问责制对失职的官员来说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司法责任,对通过政治任命的官员来说,而且要承担政治责任,体现了权责相当、追究责任的普遍性和法定性。

改革开放以来,“问责制”已逐步成为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前6个月,我国省部级高官落马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就有11起,问责制实施的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贯穿其中的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主思想,这一民主思想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一致的。

在我国,“问责”的形式虽早已出现,但作为制度还是个雏形,故在树立与问责制相应的民主价值观的同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国特色问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首先,要注重加快健全和完善政府的岗位责任制。因为问责制是建立在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明基础之上的。我们要使每一位国家官员明确自己岗位的职责和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克服传统政府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职责不明、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工作失职,不予追究、也无法追究的现象。

其次,必须健全和完善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是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如果选民不了解政府官员的职责和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问责。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必须就其每次会议的内容、辩论、表决、国会的开支等方面的情况向公众定期发布。美国总统也必须到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政府官员如果犯法,司法过程要公开,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我们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诉等渠道获得政务知情权的救济,我们也有必要加大新闻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再次,必须建立和完善问责的程序制度,这是保证问责制实现的重要途径。问责必须是合法的主体,如人大、选民、上级行政机关等;问责的事项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等;问责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这些程序都必须以法律具体规定。问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违反程序规定的问责是无效的。

而要保障问责制的实现,加强各级人大的问责权是关键。人大是我国人民参政、议政、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机构,也是实施问责制的最具权威的国家机构。各级人大也应切实履行自己的问责权,以保证民众问责权的实现,人大可以将质询权、特别问题调查权等固有的人大监督制度融于问责制之中,以健全和完善人大自身的问责制。

12.内部问责制度 篇十二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存在问题分析

1. 法律体系不健全

第一, 法律依据偏颇。我国已经出台的很多行政问责制都是各地级部门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的, 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与不足, 不能在全国范围推行。第二, 规章制度存在缺陷。针对行政问责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都是政府规章, 与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相比更具可行性与针对性, 但是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例如存在典型的通体问责主体, 主要为行政“一把手”;行政问责事由描述模糊不好界定, 操作性比较低;行政问责程序缺位, 几乎没有严密的程度性规定。第三, 煤矿行政问责相对缺失。我国目前并没有颁布有行政问责制的转向法律, 煤矿领域存在的很多法律法规, 但大部分都是行政监管与技术相关内容, 缺失专门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行政问责制的规范性文件。

2. 客体范围狭窄

行政问责客体基本为行政首长。根据责任行政原则, 问责对象应该是拥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以及行政人员等都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并且并无等级和职务之分。但是, 就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执行现状来看, 行政问责客体基本上都是升级职能部门首长以及市政府、区县政府首长上, 一般公务人员与省政府首长并不包括在内, 行政问责客体范围比较狭窄, 容易造成问责权责划分不清, 责任追求不明确以及行政问责结果出现偏差等。

3. 问责事由局限

第一, 局限重大事故发生。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问责客体的何种行为进行问责, 包括行政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和引发严重后果的行政不作为。就我国行政问责现状来看, 问责事由基本都是重大责任事故, 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发起行政问责。此种现象在煤矿是安全生产中尤其明显,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后, 行政主要是针对行管领导干部事后责任, 以事故调查结果来处理相关负责人, 而对于技术指标、煤矿生产从采矿许可等相关的行政部门与官员并在问责范围内。第二, 偏重事后责任追究。煤矿生产中的安全事故, 往往都是由复杂的事由引发而成, 一次性暴露出中很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只是侧重于事故后责任的追究, 对于引起事故的众多原因经常被忽视不被追究, 致使行政问责预防与减少矿难事故成为空谈。

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实施策略分析

1. 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 制定统一行政问责法律规范。即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中, 制定一部专门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法律, 内容需要明确行政问责主体, 对异体问责进行明文规定, 保证监督体系可以有章可循;明确行政问责范围, 对现行的范围进行扩宽, 针对不同问责领域特点制定具体的问责范围;明确行政问责客体等。其次, 完善政府行政问责规章制度。在执行全国性行政问责法律基础上, 对地区政府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进行完善, 将区域特点与全国性行政问责法律相互结合, 消除中间存在的冲突条款。

2. 规范问责主体以及责任主体

首先,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监督机关以及煤矿等, 对于地区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个民主党派以及公民、媒体点等都需要参与进去。对问责主体进行规范, 增强其多具有的普遍性、广泛性以及多样性等, 以求不断提高行政问责结果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客观性。其次, 严格落实问责对象。煤矿生产安全行政问责主体是煤矿与当地政府, 但是却不仅如此。应该按照相关规定, 对于将安全生产纳入份内必承担的责任, 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与自然人, 应该就是加强对其的行政问责。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与行政管理职能机构, 上到国务院下到各级政府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与煤矿安全生产行管的中介结构和社会组织等。在所有问责主体中,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为主要监管主体, 而煤矿生产企业则为责任主体。

3. 扩大行政问责范围

首先, 加强对重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力度。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范围, 主要包括问责客体所有违法违规。基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将行政问责重点确定在重大责任事故上, 无论是事前领导人员、监管部门以及生产人员的玩忽职守, 还是事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对上级的隐瞒、不作为等, 都会影响行政问责效率。因此, 必须要扩大行政问责范围, 不仅要涉及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需要涉及到行政主体的决策失误、乱作为、监督失察以及官煤勾结等现象。其次, 对为造成重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构建, 必须要打破传统问责范围局限, 不仅需要针对煤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同时还包括对生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缺陷以及行政人员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当行为等。扩大问责范围, 进一步有效控制影响煤矿生产安全的因素, 提高生产的安全性。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必须要加强对煤矿资源安全生产的管理, 加深对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研究, 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 以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提高生产的安全性, 降低煤矿生产事故发生概率。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煤炭资源的需求程度也在不断加大, 相应的带动了我国煤炭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煤炭行业发展的过程中, 因为煤炭生产的特殊性, 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重点关注以及亟需解决的问题。造成煤炭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 因此必须要加强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本文试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解决策略。

关键词:煤矿生产,安全,行政问责制度

参考文献

[1] .江凌, 卢申伟.和谐语境下的权力运作——行政和解制度探析.行政法学研究, 2012 (01) .

[2] .陈鹏.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义——对当前学说及司法实践的检讨.行政法学研究, 2012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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