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

2024-07-11

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共9篇)(共9篇)

1.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 篇一

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9日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租赁、抵押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继承、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瞒报或者不实申报。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房屋所有权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依法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四)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资料(高层建筑已达到主体2/3层数以上、非高层建筑已达到最高层数;或者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账户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的证明;

(七)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八)预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前,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款项和支付施工进度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时,承购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凭证。

开发企业不得在没有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为承购人办理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必须全部划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企业提出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拨付预售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定用款额度。符合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划款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不符合划款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核定预售款监管账户预留资金监管金额和预留初始登记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准拨付商品房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款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帐户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款时,只核拨开发企业缴存的建设资金,达到规定层数后,方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预售款监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

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继续开发建设达到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必须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材料;

(三)商品房销售方案;

(四)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五)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六)销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现售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销售(预售)房屋套数、销售价格、面积测绘(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等。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不用于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禁止按照商品房形式销售。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因土地、规划等相关批件内容已变更或者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等,导致商品房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程序办理,并公示。

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不得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向买受人(承购人)明示下列材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销售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小区配套设施平面图;

(四)楼盘销控表;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六)收费清单;

(七)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

(八)《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法律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合同备案网上查询地址;

(十)商品房的结构、户型、装修标准;

(十一)实施物业管理的证明;

(十二)销售价格和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十三)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代理销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向买受人(承购人)明示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开发企业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承购人)按照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明确销售价格、交付时间、建筑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必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应当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不得含有表示销售商品房意思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购人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者依法代办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合同终止事宜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每两年分区域公布市场指导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转租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三)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持上述证件、资料,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房屋。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及暂住证明时,应当查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应当书面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抵押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合法的房地产、在建工程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立抵押。

依法以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以房屋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或者以预购的商品房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在建工程和预购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间内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房屋初始登记的同时,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设立抵押,再次抵押额度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八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已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四十条 新设立的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标准。

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对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拍卖、典当、置业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按照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办理备案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外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信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禁止以个人名义执业,禁止跨机构同时从业。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帮助他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

(三)泄露委托人的秘密;

(四)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五)隐瞒价格信息赚取差价;

(六)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挪用数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预售行为。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在没有签订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每笔交易处以3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擅自现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责令其补办,并对每笔交易处以3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者未依法代办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住宅每笔交易处以20000元罚款;对非住宅每笔交易处以50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办理的,对住宅出租当事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或者以个人名义执业、跨机构同时从业的,或者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原审批机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资料或者以欺诈手段办理交易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土地交易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房地

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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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 篇二

1 农民多重顾虑不愿土地流转

2013年秋季, 桦甸市常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计划以每年每公顷1万元的价格, 到该市八道河子镇承包1 000hm2以上耕地来集中经营。公司与该镇新开河村、当石村等村屯的农民进行了接触, 但都吃了闭门羹。

新开河村党支部书记董玉贵告诉记者, 农民不愿将土地流转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顾虑:

公司实行机械化大生产, 需要将耕地重新打垄以适应大型机械耕作, 而农民的土地面积基本是按照一亩地几条垄来计算, 重新打垄扩宽垄沟之后, 每亩地垄数自然就减少, 农民担心流转期结束, 不能按原来的垄数收回土地, 导致耕地面积隐性缩小;

当地农民的耕地普遍较少, 因此他们每年农忙时间并不太长, 基本不太影响外出打工, 一些农民特别是一些年纪较大的农民恋土情结重, 宁愿粗放经营, 也不愿意将耕地流转出去;

另外, 还有一些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把土地作为自己最后的退路, 也不愿长期将土地流转。

由于这几方面的原因, 常凯农机在八道河子镇集约化经营土地的想法最终未能实现。

无独有偶, 2013年, 有投资商计划到永吉县北大湖镇郭范村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 因为土地流转承包金与农民谈不拢而未能落户, 最终选择了该镇另一个村投资建设了种植基地, 这件事情至今仍让郭范村的村干部十分遗憾。

龙潭区金珠镇南兰村农民赵士刚经营的士刚家庭农场在土地流转中, 也遇到了农民因担心标准化种植导致土地有效种植面积减少而不愿流转的情况, 致使农场耕地不能连片经营, 增加了农场的耕作成本。

吉林市农委农经处处长李钟声告诉记者, 按照中央关于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若农民不愿流转土地, 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多向农民宣传政策, 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 算清楚收入账, 让他们意识到流转土地、增加打工收入的好处, 尽快转变观念, 加快推动土地流转。另外, 吉林市已经准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 这项工作将明晰农民承包耕地的面积和四至。这项工作完成后, 农民担心的土地有效种植面积减少的顾虑将不复存在。

2 贷款难度大制约土地集约化经营

资金不足、贷款难, 是当前吉林市土地规模化经营普遍存在的难题。

2013年, 桦甸市公吉乡新安村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牵头, 成立了兴农、益民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将村里的120hm2耕地承包了下来。“承包费60多万元, 买两台农机将近40万元, 合作社刚开张, 我们的钱就不够了。想去信用社贷款, 不光手续多, 贷款额度也不大, 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新安村党支部书记权龙国告诉记者。

今年赵士刚计划再承包40hm2耕地, 将农场扩大到100hm2。但承包金和购买农资、维修机械、人工费用等开支, 今年至少要准备100万元才能满足春耕时的资金需求, 赵士刚计划向金融部门贷款。但是一打听才知道, 他缺少有效的抵押物, 贷出这笔款项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金融部门也有苦衷, 作为企业, 他们必须要规避放贷风险, 因此, 有效抵押物是贷款者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吉林市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事业部经理郝进宝告诉记者, 农信系统针对赵士刚、新安村这样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开发了多款金融产品。

粮食直补保证贷款。需要土地流转后的耕种者能够得到国家的粮食直补款, 按照直补款确定贷款额度进行贷款。但是在土地流转时, 吉林市大部分流转土地的直补款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 赵士刚也是如此, 他显然不能走这条路子。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这款产品需要有贷款需求的种植户与相应的土地流转中心签订合同, 将土地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流转给中心, 以每年土地收益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这款产品前提需要由政府建立起一个土地流转平台, 而吉林市仅个别县市搭建了此平台。赵士刚的贷款依然是“此路不通”。

郝进宝告诉记者, 省农村信用联社还开发了农村合作社法人贷款和农村合作社成员贷款两款新产品, 但是目前正处于调查摸底阶段, 未正式启动。目前, 农信部门正在研究无籍房抵押贷款的可行性, 并在研究适当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等问题。

虽然有多款金融产品, 但是看来今年春耕的时候赵士刚是享受不到了。100万元, 成了士刚家庭农场快速扩张的一块绊脚石。

吉林市委、市政府多次组织市农委、市金融办、银信等部门研究解决这一难题。市农委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多次牵头组织种植户和农村信用社、农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对接会, 由农户和银信部门双方共同探讨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李钟声告诉记者, 种植户要积极主动与金融部门沟通, 尽量为顺利拿到贷款创造条件, 各县 (市) 区政府也要加快农业融资平台建设, 探索成立农业投资公司或农业担保公司, 着力破解种植户融资难题。另外, 有条件的种植户不妨尝试一下融资, 引进有实力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合股经营, 以期走出资金困境。

3 农业社会化服务缺失影响集约化经营

2013年承包了120hm2土地之后, 权龙国和两个合作社12户社员都铆足了劲要大干一番。

由于新安村是朝鲜族群众聚居村, 权龙国仅在年轻的时候种过两年地, 其他社员也多年在外打工很少接触耕地, “包地的时候想得挺好, 种地的时候就‘麻了爪’。”权龙国说。

土地平整完之后, 需要购进机械设备。经过考察, 他们购买了两款大型机械, 但是到地里一试, 才发现机器的型号买大了, 浪费资金不说, 也未能发挥出机械化耕作的最佳效果。秋收的时候, 他们吸取了春耕的教训, 购买了小型的玉米收割机, 却发现这次机器型号又买小了, 收获效率太低。由于缺少耕地种植、管理经验, 承包的又是刚刚“水改旱”的耕地, 2013年权龙国他们的120hm2耕地仅收获玉米100万kg左右。

相对来说, 赵士刚就显得老练得多。虽然是多年的“老把式”, 2013年, 赵士刚还是引进了松花江种业有限公司为其进行技术指导。在公司专家的指导下, 士刚家庭农场改装了机械设备, 调整了垄距和种植密度, 使机械设备与土地条件相匹配, 并进行了测土配方施肥, 中期还进行了追肥。虽然有一半“水改旱”地, 2013年, 赵士刚的62hm2耕地收获玉米75万kg。耕地只有对方的一半, 产量却达到了对方的3/4,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威力”可见一斑。

“要想扩大种植面积, 今年说啥也要多找明白人给我做指导, 这么摸着石头过河的‘学费’太高了。”权龙国意识到了这一点, 也有几家公司与其联系过, 但是他觉得有些公司根本不靠谱, 明显就是忽悠他买公司的农资。“这么多公司, 怎么才能选出一个真心为我们服务的呢?”权龙国有些无奈。

3.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 篇三

关键词:中心城市;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

一、 引言

近十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2002年我国房地产投资仅仅7 736亿元,但到2011年已经达到61 740亿元,增长了将近8倍;在这十年间,开发投资累计总额达到268 240亿元,年均26 824亿元。也正是在这期间,国内房地产投资热情异常高涨,投资增长率居高不下,远远超过了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幅。但是,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价的大幅度提升严重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消费结构和生活质量,增大了购房压力,引起社会的强烈不稳定。因此,从2010年开始国家在总结以往调控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采取多种调控手段,接连推出多项调控政策,调控力度和决心空前坚决,并逐渐显现出一定成效。吉林省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健康稳定态势发展,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较快增长,房屋销量增加,房屋价格稳步上涨。但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吉林省房地产行业总量不大、增速较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未来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国内像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已经过热,并且由于可售存量房的不断减少等因素,房价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水平,需要中央政府借用行政和信贷政策手段,出台强制的调控措施,进行严厉的调控。而吉林省发展以其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制定房地产发展政策时,需要结合当地房地产自身发展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长春市和吉林市GDP总量在吉林省GDP总量中的比重达到60%;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长春市和吉林市人口总量占到全省的44%以上;就房地产投资总额方面,两市的投资总额占全省的70%以上,因此,本文将长春市和吉林市定义为吉林省的中心城市,并以其为研究对象,探讨在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大环境下,对二线或三线城市调控所应采取的措施。一直以来,吉林省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并没有大起大落,走势相对一直比较平稳,在未来有较大的发展潜力。首先,随着经济发展的提速、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未来,中心城市在市区面积和城市人口方面都面临着扩容的问题,这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创造了先决条件;再次,城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大、小康居住目标的快步实现,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还有巨大的需求潜力和发展空间。其次,中心城市作为全省的政治、文化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吸引了周边城镇居民自住或投资购房,形成了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又一有效需求。而在国家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在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的同时,保持和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行业对吉林省中心城市经济的拉动作用,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税收的稳定,是一项重要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吉林省中心城市房地产行业及其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管控措施,以期可以为地方政府的调控提供选择参考。

二、 吉林省中心城市房地产发展特征分析

1. 房地产开发投资稳中有升。最近几年,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不断扩大,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投资一直呈现出快速的增长趋势,但总体增速已经有所放缓。2011年吉林省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 165.39亿元,比2010年增长26.5%。长春市作为吉林省的省会城市,房地产一直呈现出平稳增长的开发投资态势,2011长春市的房地产投资总额达到666.4亿元,而作为吉林省的另一核心中心城市,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为206.2亿元,比2010年增长47.8%。吉林市虽然也是保持在较高速度下增长,但存在波动比较大的问题。吉林市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速度由2009年的14.1%突增至2010年的40.50%,大大超出吉林市的全社会固定资产的增长速度,表现出其巨大的投资发展潜力。相对而言,北京和上海在2011年的房地产投资额分别是3 036.3亿元和2 070.3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0.1%、9.6%。虽然在总量上要大大高于长春市和吉林市,但从增速上来看,却远低于长春和吉林市。这说明,相对于国内一线城市而言,吉林省中心城市房地产行业依然保持着较为旺盛的投资开发势头。吉林省及其中心城市的房地产投额及增长率如下图1所示。

2. 商品房竣工面积和销售面积增加,空置面积减少。自2006年以来,长春市商品房的竣工面积和销售面积总体增长较快,尽管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销售增长率为11.2%,达到近几年的最低。而2009年的销售增长率达到25.3%,2010年略有下降,但作为吉林省的省会城市一直表现出较强的增长态势。吉林市房地产销售受经济危机影响不明显,尽管商品房的竣工面积在2009年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销售面积和销售增长率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其中商品房销售面积为431.7万平米,比上年增长16.6%。而从全国范围的一线城市来看,如以北京、上海为例,在进入2010年以后伴随国家对房价的调控力度的加大,两市的竣工面积和销售面积的增速直线一度下降到负增长的水平。

从空置面积上来看,长春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积在最近几年逐年增加,2009年达到344万平米,同比增加了21.5个百分点,但是在2010年房地产再次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导致商品房的空置面积也开始减少,比上年降低了18.6%。与长春市的情况类似,吉林市商品房空置面积总体上也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在2007年达到67.97万平米的最高空置面积后便一直保持减少趋势。相反地,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商品房空置面积在近几年一直都在不断增加。

3. 资金来源中企业自筹资金比重大,资金约束加剧。通过对长春市和吉林市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吉林省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银行贷款额不断增大,由2006年的15.22亿元上涨到2009年的41.50亿元,同时自筹资金由84.87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68.81亿元。虽然吉林市房地产开发资金主要来自于自筹资金,但是自有资金也主要由商品房销售收入转变而来,而大部分的购房者的购房资金都是由银行按揭贷款而来,因此可以看成间接来自原银行贷款。而从统计数据看,北京和上海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差别不大,自筹资金略多于银行贷款。这从另一方面体现出长春市和吉林市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对金融机构的依赖性更高,自身实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 中心城市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的影响因素分析

1. 中心城市房地产行业的社会经济环境。近些年来,吉林省及其中心城市经济迅速发展,连续多年的GDP增长水平保持在两位以上。据吉林省统计局、长春市统计局等的统计年鉴进行数据的统计整理显示,2011年吉林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7%,GDP总量达到了10 530.71亿元。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人均收入水平也在不断增加,2010年吉林省的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 796.57元。与此同时,近几年吉林省中心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人均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数据不断攀升,直观的展现出吉林省及其中心城市经济呈现平稳较快发展态势,经济总量稳步扩大,工业经济保持旺盛增长势头,三种产业的增加值结构逐步完善。总之,吉林省及其中心城市的经济全面而快速的发展,居民对高质量的生活水平的需求,促使刚性需求的购房者不断攀升,也就带动着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2009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标志着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一战略的批准和实施,把吉林省最具潜力的开放优势与最有能量的经济增长优势、最具魅力的资源优势相叠加,建设吉林省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平台,实现全面振兴的新引擎,必将对全省的经济发展产生长远而积极的影响。伴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一宏观政策的贯彻,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的战略地位的提升,吉林省的发展获得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投资,更加引发吉林省经济保持快速增长,进而促进吉林省整个房地产业的高速成长。

2. 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与其他产业不尽相同的是,国家房地产业政策所包含的贷款利率政策、土地政策等内容对房地产发展具有更为直接的作用,而且作为这些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地方政府只能以其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区域房地产发展政策。

自2010年年初开始,房地产调控政策开始出现微调的迹象。随后,随着全国整体房价的快速上涨和土地出让市场的疯狂,房地产调控政策逐步收紧,政策措施趋向严厉。特别是2011年,限购、限贷等强力政策陆续出台。随着这一系列调控措施的出台,房地产市场出现一些变化,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走势回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快速推进,房地产价格涨幅逐步回落。相关部委从市场供给方面到银行贷款方面再到成交环节层层布控,调控的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主要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购房者四个方面来加以实施。一方面在土地政策方面加大土地供应、规范土地供应体制、加强保障房土地供应。政策的出台一是针对开发商,打击土地行为,加快闲置土地开工建设进度。针对地方政府,控制土地成交价格,加大保障房用地供应,满足各种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另一方面,实施以调控经济通胀、资本流动性过剩为主的货币政策,包括提升存款准备金率、上调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加息来控制经济过热及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解决通胀及流动性过剩等经济情况。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银行无钱可贷造成开发商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也导致购房者成本增加,影响刚需人群的购房预期。

应当看到,当前部分城市的调控成果主要是由限购等政策来实现的。它通过行政手段来提高购房门槛,人为减少了对住房的需求,但这只是暂时缓解市场供求矛盾,深层次的矛盾依然存在。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供求矛盾,一旦限购政策退出,供求失调的矛盾将重新出现,并将迎来房价的新一轮上涨。因此,必须在政策体系上加以完善,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3. 调控政策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就地方政府而言,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时,必须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自2010年来,国家出台的限购、限贷等一系列房地产调控强力措施,商品房的房价得到强有力的遏制,这对一线城市房地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起到很好的调控作用。但对于像长春和吉林市等房地产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二、三线城市来说并不一定就是最好的。因为房地产业是这些城市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建材、钢铁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也至关重要,而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突出作用。目前,对中心城市进行过度的房价调控,无疑会遏制整个城市经济的增长动力,影响到相关产业的长效发展,进而造成居民收入降低及失业等更加严峻的社会问题。

因此,对于房地产业并非特别发达的吉林省来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对吉林省中心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并不完全适应,需要政府进行综合全面考虑,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选择性的执行,保证房地产业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

四、 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调控政策选择

1. 采取土地出让费分期支付制度。土地出让费分期支付制度相对于以往的土地费一次性支付方式。这一方式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优点。一方面,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购置成本。由于一次支付的费用改成了多次支付,虽然支付总额不变,但先期的开发成本降低。这样就自然的减小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次投入成本,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该方式,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提早征地。这样由于市场发展的土地资源稀缺造成的土地增值得收益,绝大部分可以由政府掌握,从而提高政府财力,使得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2.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合理化发展公共租赁房。政府不仅要关注房地产市场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更要完善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这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既要关注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更要关注其社会效益,尤其应尽快完善保障性与商品化共存的住宅供应结构,并坚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尽快形成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帮助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的覆盖面,适当放宽廉租住房政策标准,降低准入门槛,把更多的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由最低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延伸,实现全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渐涵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防止形成“夹芯层”。完善中低收入家庭租房制度,不仅是健全房地产市场体系的需要,也是解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有效途径。此外,针对刚性需求客户,应当积极调整公积金制度,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最长贷款期限,提高居民购房能力,缓解房价收入比的压力,从而实现供需平衡。

3. 对房地产企业各环节实施动态监控。房地产开发涉及发改委、土地、建设、规划、房管等多个管理部门,与社会关联度较高,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甚至跨区域开发、异地经营,因而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较大,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易造成由于涉税信息失真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参与房地产市场动态管理,建立起宏观调控的监督反馈机制;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引导住宅向高层发展,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 结语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支柱性作用,那么,房地产调控的目标就是要促进房地产市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让房地产业在经济发展的合理区间持续健康地发展,吉林省政府及中心城市政府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有效的、相对精确的行业调控政策。当然,要让吉林省中心城市的房地产行业维持在一个合理健康的市场水平下发展,仅仅依靠政府调控还不够,还要在国家调控与支持、物价水平、消费者预期、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达成一种和谐稳定的态势发展。

参考文献:

1. 段忠东.房地产价格与通货膨胀、产出的关系:理论分析与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检验.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12).

2. 崔光灿.房地产价格与宏观经济互动关系研究:基于我国31个省份面板数据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1).

3. 高东胜.我国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宏观经济效应研究.经济纵横,2011,(3).

4. 吴妍,吴星雨,严静.中国近期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及作用探析.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6).

重点项目:吉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中心城市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研究”(项目号:20100644)。

作者简介:田硕,博士/在站博士后,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普伶,吉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邢永亮,吉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蔡银平,吉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

4.吉林房地产广告设计案名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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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林市清理拖欠工程款情况汇报 篇五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和要求,从今年一月起,我市认真开展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将我市清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全市清欠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去年年底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要求和部署,认真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建立防止欠款的机制和法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清欠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

(一)强化领导,成立机构。自2003年12月9日国家六部委召开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及时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机构,由市政府副市长李宝明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徐文超、市建设局局长姚广海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劳动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办、国资局、房产办、监察局、公安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建设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清欠日常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去年末制定出台了海林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拖欠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清理重点和具体方法。同时,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由建设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形成了合力抓清欠的工作格局。

(三)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会议,对全市清欠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清欠工作的不同阶段,多次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有关拖欠单位参加的小型会议,专题研究和推进清欠工作。

(四)摸清底数,及时上报。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清欠办公室分别制定了调查表、投诉登记表、处理意见表、欠款明细表、还款计划表以及清欠证明等多种表格,深入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做好每月数据摸底及清欠进展情况报表,按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完成了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五)突出重点,解决问题。为着力解决拖欠容易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在春节期间抽调专人,在清欠办公室的努力下,春节前使320名农民工领到了26万元被拖欠的工资。

(六)标本兼治,清理与防范并重。市建设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兼顾当前与长远,建立了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由于市政府领导重视,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使我市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2003年前全市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736.05万元,其中2003年拖欠144万元,2003年以前拖欠592.05万元。按照拖欠主体分析,市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214.05万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29.1;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293万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9.8;其它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229万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1.1。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56.2万元,其中2003年拖欠16万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8.5;2003年以前拖欠40.2万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71.5。清欠以来,全市已累计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119.9万元,占拖欠工程款总额的16.3。截止目前据企业网上申报统计,全市拖欠款余额736.05万元,其中政府及政府部门拖欠214.05万元,其他建设单位拖欠229万元,开发企业拖欠293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56.2万元。

二、政府拖欠工程款偿还计划落实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要求,我们根据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网上申报,由市长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还款计划,按照2005年底前全部偿还到位的目标将还款计划按时进行了上报。我市上报的政府拖欠工程款偿还计划是94.15万元,其中2004年底偿还28.2万元,2005年6月底偿还30万元,2005年底前偿还35.95万元,分为三个阶段将所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清欠到位,做到老财还清,新账不欠。市清欠办现已按照偿还计划对各拖欠单位进行了督办落实。

三、清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的问题,是一项复杂性和艰巨性的任务,虽然我们在前段时间清欠工作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是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清欠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拖欠是普遍现象,对清欠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畏难、等靠、观望不作为,对清欠工作不够配合,在调查统计中对拖欠数额虚报、瞒报;二是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根源。由于工程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在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往往造成拖欠现象的发生;三是政府拖欠工程款偿还难度很大。由于政府投资工程多年累积形成的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加上资金又非常紧张,只能停留在制定计划过程中,因而目前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难度相当大;四是防范拖欠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为了有效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年初制定了一系列的防范保障制度,但农民工工资月薪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劳动用工合同制等保障制度还没有很好的建立和落实;五是缺乏强制性制约手段。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

工工资的,在法律上规定不明确,缺乏有力的强制手段和措施。

四、下步清欠工作打算

8月23日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在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下大力气理清资金链条,摸清问题症结,把清欠工作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抓紧、抓好,使清欠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并严格把握政策。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认定工作。按照政策规定,界定拖欠性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拖欠问题。好范文版权所有

2、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一是清欠形式多样化。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和步署,市政府积极带头偿还工程款,采取在今年大本计划中列支一部分,采取存量资产转换的形式偿还一部分。对于其它拖欠问题,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强化措施,加大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清偿的推进力度;二是督办高层次。在进一步搞好调查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办,年底前组织一次市领导听取清欠工作汇报会,会议由市领导亲自主持,以利于现场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重点听取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以确保清欠进度和及时上报季度、清欠情况。三是督办经常化。建立清欠进度日报、情况通报和督办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汇报会,全面听取各拖欠部门和单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阶段清欠任务,及时上报季度偿还情况。

3、积极解决拖欠纠纷。继续发挥市清欠投诉信访办的作用,建立并实施清欠工作首问接待负责制,认真做好有关信访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预防和制止极端行为,把矛盾与纠纷解决在初始或萌芽状态,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注重引导、鼓励和支持债权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4、建立长效机制。从不断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入手,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有关建设程序把关的前置条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参与建筑市场活动时,必须首先取得市清欠办出据的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或已达成还款协议)的证据,否则计划、建设、房改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不予用地手续或参与土地竞买,规划部门不予开工放线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比例,否则不予立项审批。严历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黑包工”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工程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和建筑开发企业信用机制,认真落实劳务用工合同制、农民工工资月薪制、保障金制等各项制度,做到清理和防范并重,防止旧债未清,新债又欠现象的发生,做到老账要还,新账不欠,加强部门协调,搞好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5、开展清欠工作大检查。自11月初开始,市清欠办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清欠工作联合大检查,利用半个月时间,进行清欠检查和督办,督促各开发建设、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将清欠工作抓实、抓细,做出成效。

6.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 篇六

2013年玉林市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培育和发展“三上”企业,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全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初步核算,全年全市生产总值(GDP)1198.4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0%,从2004年起连续十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43.83亿元,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526.62亿元,增长13.8%,其中工业增加值434.06亿元,增长12.9%;第三产业增加值428.01亿元,增长7.8%。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7.8%、65.1%和27.1%,其中工业贡献率为52.0%。

一、农业保持稳步增长

全年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05.25亿元, 比上年增长4.3%。其中,农业产值增长4.4%,林业产值增长15.2%,畜牧业产值增长1.5%,渔业产值增长8.8%,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增长14.8%。全年粮食总产量193.57万吨,增长2.4%。蔬菜产量273.47万吨,增长3.7%。油料产量4.43万吨,增长3.0%。甘蔗产量166万吨,增长9.3%。水果产量76.44万吨,增长7.7%。肉类总产量78.22万吨,增长1.1%;其中,猪肉产量45.87万吨,增长2.7%。生猪出栏614.76万头,增长2.3%。家禽出栏2.26亿只,下降1.6%。禽蛋产量6.31万吨,增长7.8%。水产品总产量13.81万吨,增长7.8%。

二、规模以上工业生产总体较好

全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6.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2

28.55亿元,比上年增长15.7%。分轻重看,轻工业持续较快发展。重工业增加值增长12.0%,轻工业增加值增长22.8%。分类型看,股份制企业主导发展。国有企业增加值下降2.1%;集体企业增加值增长9.1%;股份制企业增加值增长17.2%;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值增长14.1%;其他经济类型增加值增长26.2%。分行业看,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贡献率最大。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24.2%,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25.9%;农副食品加工业同比增长19.3%,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10.7%;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同比增长29.3%,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11.0%;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5.7%,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9.7%;汽车制造业增长26.2%,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4%。分县看,大部分县规模以上工业增速实现较快增长。玉州区增长15.5%;福绵区增长18.8%;容县增长17.5%;陆川县增长15.7%;博白县增长14.3%;兴业县增长19.0%;北流市增长16.2%。分产品看,主要产品产量保持较快增长。饲料增长6.8%,人造板增长

28.4%,纸制品增长17.4%,中成药增长26.1%,水泥增长10.5%,砖增长36.6%,玻璃包装容器增长246.3%,钢材增长18.3%,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增长29.2%,发电机组增长119.7%,电子元件增长21.9%。从效益看,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243.54,提高11.23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总额73.08亿元,增长16.2%;实现利税总额116.28亿元,增长21.2%。

三、固定资产投资持续较快增长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74.78亿元,比上年增长29.9%。固定资产投资953.59亿元,增长30.5%;其中,第一产业投资50.93亿元,增长49.8%,第二产业投资591.93亿元,增长36.3%,第三产业投资310.74亿元,增长18.3%;在第二产业投资中,工业投资591.43亿元,增长31.7%。城镇固定资产投资90

1.23亿元,增长31.0%,其中基本建设投资346.66亿元,增长40.2%,更新改造投资438.05亿元,增长35.6%,房地产开发投资87.09亿元,下降8.0%。本年施工项目3858个,增长17.9%,本年施工项目投资额866.51亿元,增长36.2%;其中亿元及以上的项目131个,增长2.3%,完成投资额116.11亿元,增长0.9%。本年新开工项目2630个,增长8.6%,完成投资额601.63亿元,增长27.8%;其中亿元及以上的项目29个,下降37.0%。

四、消费品市场平稳增长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82.91亿元,比上年增长14.21%;其中,限上零售额112.92亿元,增长14.16%。城镇市场零售额431.83亿元,增长14.24%,其中,城区市场零售额225.96亿元,增长14.60%。乡村市场实现零售额51.08亿元,增长13.93%。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来看,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零售额6.78亿元,增长14.68%;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零售额4.78亿元,增长33.86%;化妆品类零售额0.88亿元,增长22.81%;金银珠宝类零售额0.98亿元,增长62.67%;日用品类零售额2.48亿元,增长8.58%;书报杂志类零售额2.29亿元,增长34.53%;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零售额9.26亿元,增长3.24%;中西药品类零售额5.11亿元,增长21.40%;石油及制品类零售额33.75%,增长20.19%;汽车类零售额21.51亿元,增长8.60%。

五、外贸进出口持续下滑

据海关统计,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41679万美元,比上年下降29.2%;其中,进口12687万美元,下降44.8%;出口28992万美元,下降19.1%。实际利用外资2702万美元,增长43.8%。

六、财政收入保持增长

全年财政收入113.81亿元,比上年增长13.4%;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7

5.48亿元,增长15.1%;上划中央收入29.34亿元,同比增长10.8%;上划自治区收入8.99亿元,同比增长8.0%。公共财政预算支出203.73亿元,同比增长5.8%。

七、金融信贷增长较快

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178.2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4%,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881.73亿元,增长16.4%。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646.26亿元,增长18.0%,其中,中长期贷款384.05亿元,增长10.4%。

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

7.吉林省玉米生产情况概述 篇七

1 吉林省玉米种植业发展的阶段性回顾

吉林省玉米种植面积占到50%以上,是我国名副其实的玉米生产基地。吉林省玉米种植业的发展,从20 世纪70年代末至今,大致分为4 个阶段[1,2,3]。

1.1 快速增长阶段(1979—1985 年)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广大农民种粮务农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和释放。随着种植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优化及良种和化肥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农业科技进步对于推动玉米产量的增加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吉林省玉米的生产能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4,5,6,7,8]。

1.2 徘徊发展阶段(1985—1990 年)

在这期间,吉林省遭受了严重的旱、涝等自然灾害,以及粮食增产后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粮食生产明显表现出后劲不足。玉米产量虽然仍在持续增长,但增长幅度低于上一个时期。

1.3 相持回落阶段(1990—2000 年)

在这10 余年间,由于粮食供过于求,个别地区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放松了粮食生产,粮食播种面积也有所减少,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不高。在这个阶段,玉米产量几乎没有增长,基本上是在动荡中有起有落,呈现出锯齿型的发展轨迹,丰歉年之间产量波动较大。

1.4 稳步上升阶段(2001 年至今)

在这期间,吉林省的粮食生产步步上台阶,年年有变化。尤其是2003 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和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惠农富农措施。且于2006 年,取消了在中国存在2 600 余年历史的农业税。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粮食生产出现了稳步增长、持续上升的良好运行态势。

2 吉林省玉米播种面积

建国后,1949 年、1950—1959 年、60 年代、70 年代、80年代、90 年代、2000—2014 年吉林省玉米播种面积分别平均为96.50 万、89.63 万、110.56 万、144.03 万、181.70 万、229.48 万、293.10 万hm2。 进入21 世纪,吉林省的玉米种植面积246.31 万hm2,已经超过了山东省,居全国首位。20 世纪50 年代,玉米、大豆、高粱、谷子面积分别占粮豆面积的21.38%、20.61%、19.55%、19.75%,比例基本持平。60 年代,大豆、高粱、谷子呈下降趋势,玉米种植面积占27.75%。90 年代,玉米种植面积占比68.27%,大豆、高粱、谷子的种植面积已分别减至占粮豆面积的11.07%、3.61%、1.06%。21 世纪初,吉林省的玉米种植面积占全国玉米面积的10.42%[9,10,11]。

3 吉林省玉米单产和总产

建国60 年来,吉林省玉米的单产和总产量变化呈现出5 个阶梯。第1 阶梯(从1965 年开始)、第2 阶梯(从1970 年开始)、第3 阶梯(从1979 年开始)、第4 阶梯(从1984 年开始)、第5 个阶梯(从1990 年起)的单产分别为1 500 kg/hm2、2 000 kg/hm2、3 000 kg/hm2、>5 000 kg/hm2、6 000 kg/hm2,其总产量分别为150 万、250 万、500 万、1 000 万、1 500 万t。

如表1、图1 所示,进入90 年代,高产稳产杂交种在吉林省全面推广种植,化肥用量继续增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到广泛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得到大面积应用,吉林省玉米单产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1990—1999 年平均单产水平达到6 711.1 kg/hm2,超过同期全国水平(玉米平均单产4 834.2 kg/hm2)、 山东省水平( 玉米单产5 348.4 kg/hm2)。至此,吉林省玉米单产水平最高,玉米总产量最多,种植面积全国最大。2001—2009 年吉林省玉米总产量年均增长率为3.9%,单产年均增长率为2.3%,处在全国中游水平,增产速度放缓。截至2014 年,吉林省玉米单产达7 394.6 kg/hm2。

4 近年来吉林省玉米品种推广利用情况

省外品种的推广面积占据主导地位。吉林省内单位品种的审定数量较多,推广面积大的品种除了郑单958 以外,育成单位都是民营种业。郑单958 (2005 年)和先玉335(2006 年)的推广面积据全省玉米播种面积的前2 位,一直以来为吉林省农业主导品种,其中品种推广面积最大的为先锋公司。近几年先锋系列种子种植面积占整个市场的3/5~7/10, 很多地区先锋品种的种植率超过9/10, 郑单958系列品种面积占1/10~3/20。其次是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的品种表现非常突出,约占1/10,良玉11、良玉99、良玉188 等为代表品种。其他品种占市场的1/10~1/5。综合分析,中熟、中晚熟、晚熟种植区以省外育成品种为主,耕地面积大,为吉林省玉米主产区;极早熟、早熟、中早熟种植区以省内育成品种为主,耕地面积较小。

摘要:围绕吉林省玉米种植业发展的阶段性回顾,对玉米播种面积、玉米单产和总产以及玉米品种推广利用情况进行了概述,旨在为吉林省合理调整粮食作物结构,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玉米,生产情况,吉林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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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绍平,刘文国.东北春播区玉米种质创新问题与对策[J].吉林农业大学学报,2008,30(4):419-421.

8.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 篇八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现状;对策分析

0.引言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长期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使中国家庭子女的赡养负担逐渐加重,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空巢”现象也随之产生。另外,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绵延数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党中央建立了一些养老制度,其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提出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政策,这一政策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1.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这更要求我们要建立具体机制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验并实施,成为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又一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有利于扩大内需和国民经济发展。这同时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工作,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举措。

2.广西灵川县新农保实施现状

广西灵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2年3月31日起全面实施,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保农村居民共有147015人,已参保106611人,参保率达72.5%。到目前为止,灵川县新型农保实施了将近一年半的时间,参保人数为154595,发放人数为38625,并结合相关政策,使更多的农村居民得到更大的实惠。国家基本限额十个人账户额,劳动保险与农业保险不能重复参保,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会按月将养老金打进参保人存折。为加快推进灵川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5月9至10日,灵川县分别在青狮潭镇、大境瑶族乡举行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仪式。各乡镇政府积极开展新农保相关业务,并通过海报等方式宣传。

3.广西灵川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存在的问题

3.1实施新农保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

由于应保人数多,人员分布广,再加上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且经办人员年龄偏大,业务水平有所欠缺,因此新农保工作任务繁重,并且时间紧迫。在新农保工作开展伊始要多层次、多部门共同操作,因此,部门之间互动机制需承受很大的压力,各个参与部门不能与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良好的沟通协作,拖沓、不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拖慢了新农保的工作进度。

3.2政策本身存在不足

为了鼓励参保农村居民多缴费,政策规定在年缴费100元,财政补贴3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元,多补贴5元。这样的激励政策对擅长精打细算的农村居民来说,并不存在吸引力。现行政策对缴费超过15年每超一年增加补贴2元起到的作用很小,其对长缴多得的激励明显不足。由于激励不足,导致了许多家中无60岁以上老人的45岁以下适龄参保人员对新农保持观望态度,参保并不积极。

3.3农民对新农保期待很高但信心不足

通过各乡镇政府的有效、到位宣传,使农村居民加深对新农保的了解。随着更多的居民受惠,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对这项新政策给予了更高的期望。但是由于1992年民政部门推出的“老农保”政策未能顺利实施,这使部分群众对新农保政策的稳定性心存疑虑。例如新农保政策能否长久实施下去,以后政策会不会改变,补贴的资金能否顺利到位,参保资金是否安全等等。

4.广西灵川县有效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分析

4.1加强新农保的基础设施建设

新农保工作形成的全区联网只是局限在于新农保系统的信息联网,而新农保工作又是和其他部门比如公安局、农村信用社等有关联,因此建立和公安局、农村信用社等的互联网,形成工作上的信息互动。

乡镇一级的新农保工作主要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但是由于部分劳保所的工作人员不充分,很难开展这么庞大的工作。因此,可以调动全政府工作人员,并且采取必要的绩效评估机制,分配任务具体到个人,个人的工作完成数量和质量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考核的标准之一。

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政府,很多的办公设备都是比较陈旧,而新农保工作又是一项与办公现代化紧密相关的工作,因此配备足够的新式办公器材如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等等,同时设立专门的新农保经办办公室,落实好新农保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补贴。

4.2完善政策本身,确保政策实施情况

在农民已经受惠的前提下,调高基础养老金及利率势必会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也是切实的惠农做法,据此稍微提高参保额度亦将顺理成章,政府、农民可以达成互惠。社会不可能一成不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调高参保额度以及基础养老金及利率势在必行。

4.3加强政府的威信力,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完全可以负担得起新农保每年100元的缴费。虽然新农保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但在现实中很多农民还是存有顾虑的。因此,要想吸纳农民参与到新农保中来,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大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政府威信力,打消农民的顾虑,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随着新农保政策在灵川县的全面实施,必须加强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执行力,为民办事必须讲究工作效率,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立服务性政府,才能增强基层政府的威信力。同时,政府要保证新农保政策的基本路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并且农民享受更大优惠的趋势也要保持不变。

5.结语

新型农保政策,迄今为止它的价值已经得到了较好的体现,目前灵川县的参保人数已经超过全乡适合参保人口的91%,大多数参保人已经从中受惠,领到了养老金,参保群众反馈良好,满意度较高,基层政府的新农保工作也已接近尾声。政府应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在政策实施的各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在政府所能承受的养老责任范围与农民的期望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更好的提高农村生活水平,真正实现全面的利农惠农,更有利于新农保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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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网站——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10-1-12.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www.gxzf.gov.cn,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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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海天,李金静.(吉林大学 吉林 长春130012).中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9.吉林市商业地产情况 篇九

一、运行情况

(一)12个主导行业增势忧多喜少,全市规模工业生产压力明显。

一季度,全市12个主导行业“5喜7忧”,由于受占全市规模工业比重达一半以上的7个主导行业生产下降或滞缓的影响,12个主导行业共完成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3%,与全市平均增速10.4%基本持平,拉动作用不明显,工业生产压力显现。

1、5个主导行业支撑作用明显。一季度,食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制品业、专用设备生产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5个主导行业共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0%,拉动全市规模工业增速的一半,共拉动5.2个百分点,其中食品制造业,受新增旺仔牛奶影响和春节因素影响生产方便食品、糕点、肉制品加工企业持快速增长态势,该行业一季度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3.1%,拉动全市规模工业增长1.91个百分点;木材加工制品业在几大人造板企业生产回升影响下,生产喜人,一季度,该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3.0%,拉动全市规模工业增长1.49个百分点;专用设备制造业受农业机械生产影响,一季度该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9.6%,拉动全市规模工业增长0.8个百分点;通用设备制造业在玉柴平稳增长下,持略高于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一季度该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0%,拉动全市规模工业增长1.35个百分点;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在兴宝公司快速增长支撑下,一季度该行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9%。

2、另外7个主导行业仅拉动规模工业增长3.12个百分点。

一季度,占全市规模工业比重达1/2以上的另外7个主导行业生产呈下降或滞缓的增长态势,共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04%,低于全市平均水平4.36个百分点。其中受饲料生产企业影响农副食品加工业同比增长3.8%;皮革及其制品业同比增长1.7%,主要受市场需求减少、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该行业企业出现停产或不景气状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同比增长6.0%;因水泥行业今年一季度受雨水增多影响,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生产较上年四季度明显回落,回落了11.9个百分点,同比增长7.1%;汽车制造业同比增长8.2%,主要是玉柴配司、金钊和永大配件公司生产低缓影响;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5.6%;受两大电子企业生产减产和低缓的影响,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同比下降1.6%,比上年四季度回落了43.2个百分点。

(二)大中型企业支撑不明显,小型企业发力减弱。

一季度,受大中型企业玉柴股份、黑五类公司、燕京公司、银亿科技公司、供电局、晶石、晶辰生产低缓或下降的影响,大中型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8%,增速比去年四季度回落了2.9个百分点,以上7家企业共完成工业总产值同比仅增长3.3%。一季度,小型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0%,较去年四季度回落了10.8个百分点。

(三)县(市)区来发展参差不齐,比上年四季度均呈回落态势。

一季度,各县(市)区较上年四季均呈回落态势,玉州区由于受玉柴股司较上月止回升,增长速度达两位数,同比增长10.8%,增速比上年四季度回落了4.7个百分点;博白县受人造板生产企业和一采选企业在新增生产线的影响下,同比

增长13.6%,增速比上年四季度回落了0.7个百分点;兴业县由于产业结构单一,受饲料和水泥企业生产同比回落的影响,同比增长11.5%,增速比上年四季度回落了7.5个百分点;容县受主导行业电子行业影响,以及食品行业增速减缓,同比仅增长2.8%,增速比上年四季度回落了14.7个百分点;福绵区、陆川县和北流市,同比分别增长15.1%、14.6%和9.1%,比上年四季度分别回落3.7、1和

7.1个百分点。

(四)部分主要产品产量同比下降明显。

一季度,玉林市部分主要产品产量同比下降明显,饮料酒同比下降9.0%、服装同比下降29.5%、轻革同比下降14.8%、家具同比下降48.8%、机制纸及纸板同比下降23.5%、水泥同比下降2.8%、土壤耕整机械同比下降21.2%、电子元件同比下降46.6%。

二、存在问题

(一)制造业用电量对规模工业支撑不明显。一季度,全市工业企业用电量

7.75亿千瓦时(供电部门数据),同比增长4.56%,其中制造业用电量5.87亿千瓦时,同比仅增长0.72%,低于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9.68个百分点。

(二)重点企业生产的减、慢对规模工业生产影响甚大。占全市规模工业产值比重近30%的玉柴股司、黑五类食品集团公司、银亿、燕京啤酒公司、玉林供电局、漓源饲料公司、晶辰、晶石、温氏等13家重点企业,受市场和政策因素影响生产减慢,一季度13家重点企业共完成工业总产值77.3亿元,同比增长0.91%,仅拉动规模工业增长0.3个百分点。

(三)工业增长缺少大项目投产的支撑,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拉动力显弱;企业生产形势严峻,停产企业增多。

一是从去年全市新投产的23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生产情况来看,产值超亿元的企业仅1家,完成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也只有1家,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拉动微小,23家完成产值6.49亿元,每家企业平均产值才2824万元,仅拉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2.4个百分点;二是2013年因不达规模、注销、破产等原因退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达44家,今年一季度在库的626家企业中又有45家企业因停产、关闭、破产等原因已经处于停产状况,这45家企业影响全市规模企业增长4.4个百分点。新增规上企业完成的产值与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减少的产值增减相抵后是负5.06亿元。

(四)要素的制约使企业效益明显下滑。原材料成本、运输成本、用工成本为主的生产成本上升,压缩了企业盈利空间,导致部分企业或开工不足或是生产减产,在此影响下,虽然全市1-2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额

7.96亿元,同比增长20.06%,但是实现较大的增量也主要集中在兴业葵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明旺食品有限公司、玉林市广南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和广西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这5家企业,这5家企业实现的增量占全市增量的77%,即全市增长20.06个百分点中有16.4个百分点是这5家企业创造的。一半以上企业属于微利,1/3的企业是属增亏或盈利水平下降。

三、工作建议

(一)加大产品销售力度,盘活企业有限资金。一方面,企业要积极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企业要不断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措施,努力转变增长方式,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规模与质量并举,实现企业的高效稳健快速发展。

(二)积极培育地方特色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各县(区)要找准自身的比较优势和强项,以现有产业基础、区域资源,从差别化上进行产业定位,形成以优势资源为基础的、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发展、壮大产业链。各园区要不断完善园区内产业配套,加强园区内企业之间分工与协作,着力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此外,政府应将优惠政策逐渐转向对集群的技术和产业倾斜,加快玉林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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