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共11篇)(共11篇)
1.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一
长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泰县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2010〕32号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泰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长 泰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
长泰县构筑社会
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全面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推进我县消防工作稳步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
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
(一)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专职、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消防队,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
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乡镇(场、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乡镇(场、区)要适时组织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下大力气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
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县政府与各乡镇(场、区)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全县各乡镇(场、区)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2011年,各行政村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各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各村(居)委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争取在各乡镇(场、区)之间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场、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
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消防大队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及时提请县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县公安局要积极指导协调,帮助健全消防监督机构。消防大队要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长泰电视台等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
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推动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等工作,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场、区)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这项工作。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本辖区、本系统综合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大队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同时,各种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各乡镇(场、区)及有关单位的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二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4日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50号) , 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 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 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持续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退出低效产能, 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 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 淘汰低端落后产能, 有效压减过剩产能, 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 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 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
(一) 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 2017年底前, 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 要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 停止生产许可受理, 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 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 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 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 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 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 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应立即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 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要立即关停退出。结合城市规划和沿江产业布局, 鼓励中小船舶企业转型转产, 加快淘汰所在区域的低端低效产能。
(三) 压减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2014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及《海洋工程装备 (平台类) 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 , 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 退出部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 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 增强盈利能力。引导和支持位于主城区的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退出行业或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 整合产权或经营权, 优化产能布局, 提高生产集中度, 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 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现有经贸合作平台,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国际合作, 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 实现提质增效升级。
(四)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计划, 围绕高端制造、提质增效、节能减排要求, 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和水平。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积极发展低辐射镀膜 (Low-E) 玻璃板材、真 (中) 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高端玻璃。二是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能结构。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水泥和平板玻璃工艺技术, 鼓励船舶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等项目, 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 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四是推进智能化生产。推广建设厂区物联网, 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 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 提高质量效益。指导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 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 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 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平板玻璃、水泥、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倒逼低端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组织各市认真排查和落实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项目并推进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多措并举分流安置职工。
(二) 财政奖补支持。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给予一定的奖补, 优先用于相关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市、县财政也要积极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支持企业去产能, 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落实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包括税收优惠减免、金融扶持政策、腾退土地利用政策、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方面应享尽享、用好用足。
(四) 加强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 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地区和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 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3.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三
大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1— 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机械、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做好年底前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主要是以公交营运和危险品运输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以人员密集、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场所和农村柴草垛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以防触电、防火灾、防中毒等越冬防护为重点的建筑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非煤矿山、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大整治。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县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11月22日省政府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11月23日、29日两次全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12月2日市安委会专题会议精神以及栗战书省长、韩学键书记、夏立华市长、曹 —2— 力伟副市长讲话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入研究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迅速动员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检查各县、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落实以公交营运和危险品运输为重点的车辆检测检修、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和“七种”违法车辆、加大客运站场、客运、货物运输市场稽查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结合冬季特点,强化安全教育,对以人员密集、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场所和农村柴草垛为重点的学校、医院、商场、网吧、歌舞厅等场所严密排查,整改隐患情况和有针对性组织火灾应急逃生演练情况;开展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进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集中检查,统一规范、严把关口、加强执法、从严处罚违规行为和企业情况;开展建筑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对防触电、防火灾、防中毒等越冬防护为重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到位不留隐患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非煤矿山、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到领导、车间、班组、岗位、员工,确保安全情况。
(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大安全
—3— 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落实责任,及时整改情况。
(四)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三、检查时间
(一)从12月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1、12月5日至15日,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中省直单位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2、12月15日至20日市政府组织10个督查组对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中省直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3、12月20日至12月31日,市五大班子领导组成10个检查组,对全市安全生产和节前安全开展检查。
四、检查方式
此次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采取“四个结合”方式,一是单位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各县、区政府既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又要组织执法检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问题要组织联合执法检查;二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环 —4— 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综合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按照“条块结合”的组织方法,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四是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通过检查和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方案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方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建筑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方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安全大检查大整治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大检查大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夏立华 副组长:曹力伟
成 员: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5— 大检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大检查、大整治情况综合、协调工作。
主 任:赵德民
副 主 任:宋钦湘 王志贵 解家庭 史振宇 联 系 人:姜立伟 杨宇峰
电 话:***
*** 4600048 电子信箱:jdk4600048@163.com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把大检查大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大整治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大检查大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三)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 —6— 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四)认真分析,搞好总结。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于12月25日前报送大检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7—
主题词:安全
印发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安全办,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综治办。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大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
4.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四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2012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怀柔区2012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北京市2012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符合“北京精神”新内涵。坚持“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属地乡镇全面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的原则,继续充分发挥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秩序管理的主体作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自行组织的看护作用,基层政府属地的组织作用,行业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各项规定,确保禁放点、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实现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二、健全组织,认真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调整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振林、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卫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形势,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职能监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局、区广电中心、怀柔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法制办、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武装部、泉河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红螺山管委会、各镇乡政府、区供销合作社、北京八方达公交公司怀柔分公司等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烟花办)设在公安分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张文宪任区烟花办主任,区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黄勇任区烟花办常务副主任,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安全监管局、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城管大队的主管领导任区烟花办副主任。2011年11月中旬至2012年2月底,从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消防支队、区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到区烟花办集中办公。
区烟花办牵头,组织各职能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对烟花爆竹实行全程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行业内部的安全管护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1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
(二)集中查堵阶段(2011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2月下旬)。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源头的监管,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渠道。
(三)重点宣传阶段(2012年1月上旬至2012年1月中旬)。利用各种媒体营造宣传舆论导向,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全面看护阶段(201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维护重点时段燃放秩序,建立禁放点协防联动机制,落实看护责任。
(五)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2月)。总结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安全监管、查缴非法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并保证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各基层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特别在元旦、春节期间,全区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巡逻力量、准备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内部开展巡逻检查。
(二)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提升居民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素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做到宣传工作进单位、进学校、进工地、进部队、进禁放点、进销售点、进公交、进影剧院、进农村、进社区,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篇幅、网络有点击、街面有活动、马路有横幅、小区有展板、手机有短信、单位有提示、禁放有标识,切实提高广大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意识和素质。要突出对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品种、禁放行为的宣传,重点以新增的烟花禁放品种和新增的8类禁放地点为宣传主线,强化新增禁放品种和地点的宣传,引导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
(三)实现烟花爆竹从生产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监管,加大非法查缴工作力度。各职能部门要对烟花爆竹从生产源头开始进行全环节安全监管,严禁礼花弹、二踢脚等超标产品流入,提高烟花爆竹质量,控制燃放总体数量。同时,组织综合执法组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开展不定期抽查。查缴非法工作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囤积。通过综合执法,达到防止企业推销、防止车辆运输、防止仓库储存、防止网点销售、防止群众购买,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
(四)组织全区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燃放安全。做到“发现隐患坚决、整改措施坚决、复查结果坚决、逐级反映坚决、盯住进展坚决”。2012年元旦、春节前,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对全区烟花爆竹禁放点进行安全排查并逐一登记备案。在禁放点看护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并监督每个禁放点单位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力量、责任时间、责任岗位、责任措施、责任效果,并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层互助机制,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秩序维护。按照“保卫干部管单位、街道干部管社区、居家委会管大院、积极分子管楼门”的做法,有效组织和广泛动员全区人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的维护。通过社会力量及专业部门坚强有力的秩序维护,确保禁放时间禁得住、燃放时段能安全,确保广大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坚决维护不燃放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专业应急力量的结合,坚决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在应急处置方面,要做到“责任单位及时扑救、周边力量及时协防、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专业力量及时处置、政府部门及时响应”,确保“应急情况能够发现、应急力量能够拉动、应急装备能够保障、应急措施能够到位、应急指挥能够有序、应急处置能够有效”,最终确保火灾火情得到及时扑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事故,同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落实。要及时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八个规定动作”的内容进行规范,形成“组织部署有文件、宣传发动有活动、安全监管有记录、查缴非法有战果、隐患整治有整改、秩序维护有安排、禁放看护有力量、应急处置有准备”的工作标准,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2012年元旦、春节前,区监察局要会同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大队等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镇乡、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实行“八督八查”工作模式,即“督组织部署时查文件、督宣传发动时查活动、督安全监管时查记录、督查缴非法时查战果、督隐患整治时查整改、督秩序维护时查安排、督禁放看护时查力量、督应急处置时查准备”,确保各单位安全管理各环节工作有条不紊。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区烟花办要及时制定2012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质量考核评议相关实施细则,对各单位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对违法销售、储存1000箱以上烟花爆竹且15日内未发现的,禁放点地区民意调查知晓率不足100%、一般地区民意调查知晓率不足80%的,或因宣传控制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死亡及重大火灾等事故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程序,对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5.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五
锡政办发〔 2011 〕 183 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无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发包、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内容包括: 自觉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交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及有关建筑市场限入等处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未作承诺擅自承接工程业务的,作诚信缺失和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主体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政府代建平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主体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社会项目和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按项目投资比例交纳,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交纳1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交纳2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交纳300万元。政府投资工程市级代建平台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为500万元,区级(含区级以下)代建平台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为300万元。施工企业按资质等级分级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总承包特级企业交纳1000万元,一级企业交纳500万元,二级企业交纳300万元,三级企业交纳15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纳300万元,二级企业交纳200万元,三级企业交纳100万元。监理企业按资质等级分级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甲级企业交纳50万元,乙级企业交纳30万元,丙级企业交纳10 万元。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业务前必须按规定将安全生产保证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将视情节按规定扣除其安全生产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压缩合理工期,不随意压低工程造价,确保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到位,在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发包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严格按合同约定在岗履行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建设单位应保证监理企业合理取费,监理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费率的80%。建设单位必须将地基与基础工程、深基坑工程纳入总承包范围,不得单独发包。
四、完善工程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加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到位现象。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企业承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原件押存,待该工程施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证手续。对项目负责人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大型机械的备案管理。实行主要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进市备案管理制度。对进入我市的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才能投入使用。建立建筑用钢管、扣件进场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大型建筑机械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安全隐患。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市场限入制度。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市场限入。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半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永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
七、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直至取消资质。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对其实行市场限入。
八、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与违法施工行为,坚决制止非法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九、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对造成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6.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六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2010-4-23
【失效时间】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继续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进程,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及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
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深入开展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行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禁止在果品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粮食局负责)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局负责)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卫生局负责)
(六)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重点监控和重点整顿屠宰管理薄弱区域和私屠滥宰易发区域,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
(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负责)
(七)加强保健食品整顿。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卫生局、工商局负责)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2010年要按照全省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年工作部署,扎实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制约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坚持治理整顿与机制建设相结合、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相结合、风险防控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通过制度创新,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企业严格自律的全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上半年,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长效机制建设各项制度,下半年全力抓好制度的实施。重点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六大纲领性机制上下真功夫,带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重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综合协调权威,明确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增强部门合力,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肓区。统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经费保障。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和考核。(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市及县(市)、区与乡(镇)并逐步延伸到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它食品安全风险四级监测体系,系统收集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加强对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饮用水、粮油制品、调味品、儿童食品、酒类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风险监测,强化对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氯丙醇、甘氨酸、溴酸钾、动物水解蛋白、麦糊精、植脂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监测力度,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及时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较高风险的食品及时发布预警,重点防控全市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各地要根据各自的食品产业结构和区域分布情况,确定本地重点风险监测品种、监测项目,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帮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召回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内部生产经营档案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特别是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基层监督网,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职责、考核评议方式和工作报酬标准,提高监督员素质,增强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群众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进行追踪,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人们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
(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现有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健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新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形成全程监管、全程负责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任务,将专项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长效机制建设实现突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的重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清查、梳理排队,明确风险来源、整顿措施、治理目标、时限和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进
行限期治理。要将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作为重点,经过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到2010年年底全市各地现存所有重点食品安全隐患要全部消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食品行业协会对各食品行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各地、各部门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动员社会各界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投诉。要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相关信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7.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七
发布日期:2011-05-24 08:33:28
钟府办发〔2011〕4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钟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钟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钟山区辖区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区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已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生产企业使用非清真食品原料生产清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要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0日。
第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举报——仅提供查办线索,但无重要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4%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2%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0.5%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50—100万,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区财政局通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已办结的举报案件要在10日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传真):0858—8699039;电子信箱:pxgzj82475@sina.com;信函地址:钟山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553000。
主题词 :食品安全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委办,纪委,人武部。
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共印80份
8.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八
教办〔2007〕14号
(2007年10月29日)
有关市、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83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财函[2007]2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教财厅[2007]7号)精神,为保证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初中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83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财函[2007]2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教财厅[2007]7号)精神,为保证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我省实施意见:
一、工程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从2007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和重点支持我省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范围县(市、区)”所确定的27个项目县(市、区)407所独立设置的农村普通初中和初中生较多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新建或改造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锅炉(开水)房、浴室、卫生室和体育场地,使项目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设施达到或接近《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基本消除“大通铺”和在校外租房现象,提高农村初中巩固率和寄宿率,提高学生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
(二)至2010年,27个项目县(市、区)在校生生均生活服务用房面积由2006年的1.39平方米增加到2.40平方米,寄宿学生由30.63万人增加到56.03万人,寄宿率由25.9%提高到47.8%,基本达到国家标准;407个项目学校在校生生均生活服务用房面积由2006年的1.84平方米增加到3.04平方米(其中寄宿生生均宿舍面积达到2.80平方米,生均食堂面积达到1.16平方米),寄宿学生由15.43万人增加到32.28万人,寄宿率由31.1%提高到55.5%,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相关政策和数据,确定我省27个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县(市、区)分别是长丰县、怀远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定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颍上县、界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无为县、裕安区、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涡阳县、石台县、郎溪县、泾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根据各项目县(市、区)现有农村初中学校数、2010年预计在校生数、现有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面积缺额数、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分配我省中央专项资金共计60,000万元。
(四)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原则,采用因素分析法确定各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各项目县(市、区)共遴选407所项目学校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初中工程办”)。
经国家初中工程办批复确认,我省初中校舍改造工程27个项目县407所项目学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入60,000万元。其中用于土建部分资金56,748.6万元(占中央专项投资总额的94.58%),配套设施购置资金3,251.4万元(占中央专项投资总额的5.42%)。规划建设面积1,001,479平方米。
土建部分主要包含:规划建设学生宿舍427,912平方米,投入资金29,381.7万元;规划建设学生食堂283,741平方米,投入资金20,764.2万元;规划建设学生厕所52,145平方米,投入资金3,697.4万元;规划建设锅炉房(开水房)6,159平方米,投入资金454.6万元;规划建设浴室5,252平方米,投入资金366.0万元;规划建设卫生室2,569平方米,投入资金196.5万元;规划建设体育场地折合223,701平方米,投入资金1,537.2万元;饮水等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资金351.0万元。
配套设施主要包含:购置学生用床、炊具等生活设施2,426.5万元;购置体卫器材等配套设备824.9万元。
2007年计划建设项目学校43所,用于土建部分5,681.8万,配套设施298.2万元,共计中央专项资金投入5,980.0万元。2008年计划建设项目学校137所,用于土建部分20,127.7万元,配套设施1,176.9万元,共计中央专项资金投入21,304.6万元。2009年和2010年,按照我省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国家初中工程办批复确认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学校和资金安排。
三、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五)我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实施,负责研究制订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质量监督、评估验收等方面的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对工程的领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有关市应结合本市实际,指导、审核各项目县(市、区)上报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市各项目县(市、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项目县(市、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学校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探设计、招(投)标、建筑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负责解决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
(六)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认真维护初中工程建设规划的严肃性,将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依据审核确定的建设规划和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实施工程;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必须经县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审核批准。
各项目县(市、区)应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要有明确的建设方案。要主动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学校建设,及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应防止因前期准备工作迟缓和不到位而造成工程资金拨付后仍不能及时开工的现象。各地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在有效施工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工程实行简报制度、倒排工期制、进度月报制、问责制、监督检查制、项目公示制、监督举报制和宣传制度。省教育厅在安徽教育网上开辟“教育项目管理-初中工程”栏目并开发和使用“安徽省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管理系统”,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经常上网浏览与工程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填报项目实施信息与数据。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努力将工程建成“阳光工程”。
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将对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工作检查;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在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应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人。省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稽查办”等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七)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加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延续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减免“工程”建设相关收费,降低“工程”成本。
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配套设施建设和必要的体育场地建设以及床具、炊具等生活设备购置,土建资金支出不得低于总投资的80%。用于土建工程支出的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用于非土建部分的资金集中在省级管理。
各项目县(市、区)必须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工程专款。
工程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预决算制度、资金专项审计制度、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竣工项目,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工程实施完毕后,若有结余资金,各项目县要继续在工程资金专户内统一管理并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学校建设。
(八)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在实施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充分估计到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等需求随之增加的情况,适时研究和调整当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
各项目学校不得因住宿条件改善而借机提高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要通过落实补助贫困寄宿生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因生活费问题而辍学。
有关市和各项目县(市、区)应充分利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措施,合理解决项目, , 学校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师资和后勤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在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行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安全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后勤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运行效益,积极推进基础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9.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九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城市化进程,适应绍兴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意见》(绍政发〔2006〕52号)精神,现就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面向群众、改善服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归口管理、规范经营;国有为主、民营参与;规模经营、适度竞争;市县一体、城乡统筹;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原则,通过加强政府管理职能,整合现有公交资源,优化公交经营模式,调整公交路网布局,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改善公交车辆档次,提升公交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高效、畅通有序、富有活力的城乡公交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二、总体目标
根据目前城乡公交发展现状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争取用二年左右时间,建立完成城乡公交互相衔接、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公交网络新机制,着重要做好三个优化、二个完善、一个提升。
三个优化:一是优化经营主体。根据目前公交企业现状,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二是优化线路资源。按照方便百姓、效率优先的原则对现有公交线路进行整合,建立市、县公交资源共享、布局合理、畅通便捷、优质有序的城乡公交网络;三是优化运行环境。根据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要求,对城乡公交行业实施政策规定、服务标准的统一。
二个完善:一是完善站场建设。加快城乡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公交枢纽站、中转换乘站、港湾式停靠站、招呼站、终点站回车场的建设,建成与公交发展相适应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站场基础设施;二是完善道路设施。树立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原则,确保公交车辆畅通行驶。优先改造影响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路口交通信号系统应使
公交车优先通过。对现有公交站台分批进行港湾式改造,具备条件的道路应逐步开辟公交专用道,有关道路绿化及其他设施应有利于公交车的安全通行。
一个提升: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公交行业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管理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城乡公交服务水平。
三、改革重点
(一)整合经营主体
按照尊重历史、适度竞争的原则,基本保持目前三家公交企业现状,即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绍兴县公交公司。对绍兴市公交总公司下属的袍江工发中巴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下属的绍兴县汽运巴士有限公司及绍兴县舜江客运有限公司,由所属公司整合。通过深化公交企业改革,有利于现有公交企业扩大优势,形成规模经营。同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交企业优胜劣汰和公交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发展规划
按照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原则,加快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发展规划》、《绍兴市城乡公交线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绍兴城乡公交发展规划基本思路,努力完善城乡公交线路网络,严格控制绍兴主城区内公交线路总量,适当减少绍兴主城区主干道上运行的公交车辆,既减轻绍兴主城区的交通压力,又能满足市民乘车需求;大力兴建公交站场,提高公交标台基础设施,满足公交车辆的运营需求;因客制宜,灵活机动,针对客流量大的乡镇、旅游区采用快速直达和普通线路相结合的形式运行,发展旅游经济,促进城乡交流。
(三)调整公交线路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整合公交线路,合理归并站点,调整过密站点,实行利益补偿。因线路调整过程中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应在另外线路配置上给予利益补偿,最终达到“优化线路、普遍服务、提高效率、畅通道路”的目的。目前已进入城区主干道路营运的乡镇公交线路,在同方向基本保留一条主线可沿城区主干道通行外,其它线路一般沿内环线进入指定的公交站场;新规划的市区到柯桥、袍江组团以及到东湖、兰亭、禹陵、柯岩、吼山五大景区的线路和车辆可以进入绍兴主城区,其它所有线路的公交车辆只能经过内环线到指定站点,不得进入内环线以内道路。
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专营办法》、《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招标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公交线路经营权特许制度,确定经营年限,建立退出机制。对历史形成的与公交规划一致的现有公交线路,通过办理确认手续,准予特许经营。新增、到期的公交线路,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拍卖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四)建设公交站场
按照“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公交站场进行有效利用。采取政府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对现有市区和绍兴县的公交站场资源进行整合,成立国有控股的绍兴市公交站场经营公司,负责市区和绍兴县公交站场的经营管理。公交站场经营公司以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绍兴县公交公司现有公交站场为基础,对三家公司的公交站场进行资产评估,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共同参股经营。站场经营公司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站运分离的模式,公交企业使用公交站场采取租用方式,站场经营公司负责公交站场的建设、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以市区环城河周边地区为依托,加快建立一定数量的公交枢纽站,从县城及乡镇到市区的公交车一律进入公交枢纽站,乘客在枢纽站中转换乘。加快建设公交始发终点站和港湾式停靠站,在学校、居民生活区、工业园区、客流集散的乡镇(街道)和大型商业中心、大型
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城市主次干道等,都必须规划建设公交场站设施,逐步使现有占道的公交始发终点站全部退路进场。
(五)完善配套设施
提高城乡公交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公交“一卡通”、“城乡通”,加快城乡公交智能化系统、电子站牌、电子调度平台等建设。对原公交IC卡公司进行重组改造,分别由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绍兴县公交公司进行合股组建绍兴市公交智能信息有限公司,开发、应用公交智能信息系统,如公交电子站牌、公交车辆GPS调度平台、公交自动语音报站、公交站场监控等系统,制定公交IC卡的发售、使用、结算等规则,负责公交IC卡的发售、结算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意见》,切实加强对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绍兴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人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绍兴县政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二)成立管理机构。设立绍兴市公共交通管理处,负责全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与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合署办公,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
(三)规范行业管理。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的意见》,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对城乡公交实行统一的发展政策和经济政策,采用统一法律法规体系。交通、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全市公交车辆和经营单位,按统一的政策征收税费,达到城乡公交一体化车辆税费征收政策的基本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门对城乡公交运价进行一次调研,制定合理、惠民的城乡公交客运票价体系。城乡公交车实行统一的公交票价,取消车站站务费,真正让利于人民群众,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城乡公交一体化带来的便利。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行业服务标准》和《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市民对三家公交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每月在媒体上公布考评结果。城乡公交线路服务质量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政府对公交行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加大对公交车辆更新、站场设施建设等的投入力度。对市、县公交事业给予的政府补助或优惠政策应继续保持并逐步加大。逐步实行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税费政策、运作标准、服务标准、经营方式和优待政策等“八个统一”。
五、实施步骤
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8月),制定方案,发布《绍兴市区和绍兴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底之前),编制规划、企业整合、经营特许。
1.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发展规划》和《绍兴市城乡公交线网专项规划》;
2.完成绍兴市公交总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公交分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整合工作;
3.制定《绍兴市城乡公交线路专营办法》,推行特许专营制度,确认全部公交车辆经营年限;
4.整合、调整不合理公交线路;
5.出台相关办法规定。
第三阶段(2007年),抓站场建设、抓统一规范。完善公交枢纽站场、停靠站候车亭建设,建立统一经营管理机制。
10.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构建和谐葫芦岛,建设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葫芦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为重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采取部门联动、上下互动、联合执法等措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宣传等手段,强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扩面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参保。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界定的管辖范围,市和各县(市)区两级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企业依法参保工作;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动员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
3、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参保单位上,以非公有制企业、各类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为重点;在参保人员身份上,以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为重点;在险种推进上,以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带动工伤、生育保险扩面。
4、扩面征缴同步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扩面和征缴工作要同步进行、同步督促。在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增加的同时,实现参保人员缴费率同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同步增加。
二、扩面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当年扩面工作任务指标,新参保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率达90%以上。其中,2005年末,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228万人,全市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54万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279万人,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万人。
三、扩面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范围:尚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差额和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类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2、失业保险扩面范围:国有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范围:国有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4、工伤保险扩面范围:城镇各类企业。
5、生育保险扩面范围:城镇各类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属地化管理的扩面工作原则,市政府依据扩面资源普查数据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及经办部门下达扩面目标,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扩面工作目标责任状,包括扩面工作任务、参保缴费率和缴费额等内容,年终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责任状的各项内容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联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必须首先查看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并出具全市统一的校验手续。
1、劳动保障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1)凡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虽已参保但欠费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评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不予实施劳动年检和社会保险年检。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每少一份合同罚款500元。
(3)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工资使用手册》的依据。
(4)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履行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
(5)对未依法参保或欠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6)未参保缴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办学资质审核。
2、税务部门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申请税前列支部分可暂缓审批。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性质的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地税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年检。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商注册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及其有雇工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变动情况,每半年提供一次。并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作为《营业执照》年检的重要内容。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中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未参保缴费的企业暂缓办理检车。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工会要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作为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评选劳动模范的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7、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社保政策宣传,每年组织一次本辖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8、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保证扩面所需工作经费。
(三)强制参保,规范推进。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联合执法是有效推进扩面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成立社会保险扩面联合执法组织。市政府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国资委、经委各抽调主管局长和业务科长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扩面征缴重点、难点单位进行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政府联合执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联合扩面征缴执法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的5月至7月份集中进行,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人员、车辆,进行逐户排查,于当年8月份进行综合排查分析,确定重点解决措施。
(四)强化考核,奖惩并举。市政府将扩面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期完成扩面计划的县(市)区,对在推动社会保险联动机制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对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市政府将扩面征缴指标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主要内容,对完成当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指标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新扩面所征缴额的3%作为奖励基金,进行表彰奖励。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不得参与评选市政府综合先进单位,并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财政部门将扣减该地区下基金缺口补助和调济金。
(五)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各级工商联和个体协会要向民营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进行扩面工作宣传,促使其尽早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公开曝光。
自2005年6月1日起,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举报咨询电话,受理群众对未参保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举报,向群众解答社会保险扩面政策和法律法规。(举报电话:3150282、3150260,咨询电话:3152014、3150239)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每年的5月份)。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扩面计划,召开全市扩面工作会议,对扩面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研究落实意见,并做出具体工作安排。
(二)实施阶段(每年的6月—11月)。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扩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工作部署,突破工作难点。
(三)总结评价阶段(每年的12月)。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扩面工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联动情况进行考核和整体评价。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一是每年给各县(市)区政府下达扩面任务指标;二是负责社保扩面征缴的统计工作,通报进度情况;三是指导各县(市)区的社会保险扩面与基金征缴的工作;四是负责考核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五是督促落实奖惩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扩面工作。
附件:
1、葫芦岛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2005年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指标分解表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度表
附件1:
葫芦岛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竞强 市长
副组长:崔枫林 副市长
成 员:董永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方树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冬 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季中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子清 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 东 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宝华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张荣玉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连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效群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国栋 市建委副主任
蒋友山 市交通局工会主席
张 迎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占东 市经委副主任
沈秀霞 市工商联副会长
办公室主任:方树林(兼)
11.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篇十一
知
(长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4月21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发生,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奥运会安全为目标,坚持严打、严管与严防相结合,严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整治涉爆突出问题,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爆炸
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奥运会举办期间“不炸响、不流失”,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
打击有力:全力攻破一批涉爆案件,从重惩处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彻底追查涉爆案件源头,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厂(点),坚决摧毁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做到市内控制得住,市外封堵得严,私制、私贩打击得狠。
收缴彻底:全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
防控落实:不断强化对涉爆违法犯罪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防范措施,打牢防范根基,构筑防控网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打击得早、控制得住。
管理到位:严格对涉爆使用单位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严格各项管理和防范措施,查堵管理漏洞。
机制健全: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重点人员查控机制,爆炸物品流向倒查机制,破案追查爆炸物品来源机制,举报奖励机制等,防范打击涉爆违规违法犯罪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
张 保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
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尚宪芳
副市长
成 员:
李 柏
市公安局局长
阎潞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进敏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李江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江华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四、整治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各个环节,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整治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重点地区。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现象严重的地区;非法生产、买卖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重要民用设施等重点地区。
(二)重点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接触爆炸物品较多的单位和部门。
(三)重点人员。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盗窃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人员,涉爆案件的在逃人员;重点排查控制爆炸物品作业人员(含曾经从事过此项工作的人员),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曾经因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和被劳教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险的人员。
(四)重点问题。重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重点查堵外市进入我市的非法爆炸物品;重点收缴非法储存在居民区、煤矿井下的爆炸物品;重点检查整治涉爆生产、销售单位不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违法违规购销,使用单位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被关停的使用单位不及时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雷管生产企业不严格执行编号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等。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22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都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5月1日前逐级完成工作部署,并将各自工作方案报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10日)。各县市区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抓好重点,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认真总结验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人员位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
六、工作措施
(一)宣传动员
要精心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发动群众,晓以利害,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私藏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并主动检举揭发。要在城镇、乡村的公共场所和所有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广泛张贴宣传资料,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1、开展法制教育。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各县市区、高新区要结合实际,继续通过在中小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利用移动讯息网络发送信息、张贴公检法《关于严厉打击涉爆犯罪活动的通告》、印制宣传单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宣传非法制贩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之主动参与到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活动之中。
2、集中宣传。各县市区、高新区要适时组织开展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标语等载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战果展示会、统一销毁等多种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宣传,展示打击涉爆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教育广大群众。要通过媒体对一些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高压的严打态势,使专项行动家喻户晓,震慑违法犯罪。
3、兑现奖励。通过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互联网站等方式,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积极提供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活动线索。群众举报线索,凡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要给予500-50000元的奖励。
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公布,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奖励资金,直接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同时,要鼓励群众向省、市公安机关举报线索。
(二)检查整治
1、排查涉爆单位。开展涉爆单位检查摸排工作,全面掌握涉爆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切实做到详实准确、不遗不漏。要对制爆化工原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生产、经营品种、销售流向等基本情况。
2、排查涉爆重点人员。对2004年以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涉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制造技术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纳入监控视线。
3、排查涉爆可疑场所。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闲置厂房(院落)等场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其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4、排查非法矿点。对本地关闭矿点和其他各类非法矿点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更新、全面掌握业主、经营者、涉爆从业人员及其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处置等基本情况。
5、整治涉爆单位。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雷管编码打号是否符合规定、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为重点,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不适合在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7月1日以前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暂停各种涉爆活动,封存爆炸物品。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市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黑名单”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对有涉爆违法犯罪和安全管理隐患、漏洞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公示,重点监控、重点管理,确保其涉爆活动处于严密的管控、严格监督之下,形成全民、全社会严密、严格管控的强大氛围。
6、收缴非法爆炸物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清查收缴行动,坚决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对非法爆炸物品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反复开展集中清查,形成严管高压的强大声势。对收缴的非法爆炸物品,务必在7月1日以前全部予以销毁。
7、落实管理责任。与涉爆从业单位负责人逐一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要求,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摸排出的涉爆重点人员,要面对面地进行法制教育,逐一签订无非法爆炸物品的具结保证书,确保各项管理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8、按照《长治市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管理办法》规定,对近年来发生过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地区、传统制造烟花爆竹的村庄或地区、存在非法制造、贩卖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的地区、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的地区、私挖和滥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现象严重的矿山地区、民爆物品生产厂家和县级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列入民用爆炸物品重点监控区,实施重点监控。
9、强化社会面控制。加强对涉爆重点单位及制爆原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动员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的案件线索。同时,在上述单位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涉爆犯罪信息,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要加大对可疑人员的巡逻盘查力度,必要时开包检查,严防爆炸物品流入人员密集场所,引发事端。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强化对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出入口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违法行为。
10、落实对涉爆重点人员监控。按照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涉爆重点人员管理办法》规定,随时掌握涉爆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纳入工作视线,严防漏管失控。
(三)收缴处理
1、对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2、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
3、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4、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
5、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来源合法的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6、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挨家挨户,对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户进行拉网式收缴,对重点人员要逐人、逐户,不遗不漏地进行地毯式清查收缴。与法人、业主、户主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有任何涉爆违法行为,如发生,严肃追究承诺人责任。对清查中发现涉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资料。
(四)破案打击
1、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重大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快侦快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2、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从重查处。
3、对近年来尚未侦破的重大涉爆案件,要逐一梳理,落实破案责任,组织专门力量,尽快侦破。
4、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线索,要认真组织查证,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5、对所有涉爆案件,都要彻底追缴和查清涉案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彻底端掉非法制贩窝点。
(五)建章立制
1、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要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等审批项目的承办人、审批人、审批程序进行公示,明确审批条件、审批时间,增强工作透明度。审批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
2、市、县、乡之间要层层签定责任状,要建立健全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所有涉爆单位都要健全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和责任制,逐一落实储存仓库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严密使用环节的领用、清退、登记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3、责令所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配置、配售、使用和保管,确保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到位。实行涉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对所有涉爆单位红、黄牌警告制度,对存在隐患的要停业整顿,给予黄牌警告,对存在严重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给予红牌警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4、要规范管理行为,逐级明确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具体由矿山安检员负责,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当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把思想统一到4月21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上来,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公安、安监、煤炭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全力开展工作。各级领导组成员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以及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从重从快,依法严惩。公、检、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充分运 用法律武器,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和执法检查,坚决杜绝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以拘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对涉爆案件的查处要做到“五不放过”(即: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对爆炸事故的查处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各市、县、乡(镇)、村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安、安监、煤炭等部门主要领导人是主要责任人。凡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从严倒查、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专项整治期间因检查和督促不力多次发生爆炸案件、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违规审批、违规发证导致爆炸物品被犯罪分子获取从而发生重大爆炸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要大张旗鼓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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