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论文

2024-11-23

ppp项目论文(精选8篇)

1.ppp项目论文 篇一

(HNJS—2014)

工程名称:****PPP项目

工程地点: QQQQ

发包人(全称): ##PPP公司

承包人(全称): ¥¥¥¥公司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PPP公司 承包人(全称):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PPP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PPP项目。

2、工程地点: QQQQ。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设计图纸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绿化、强弱电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

———大道 K0+000-K3+063和———大道K0+000-K0+554.271 设计图纸上的路基、路面、排水、交通、绿化、强弱电 等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9 月 29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 天。开工具体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 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约00000万元 人民币;(最终以财政评审造价为准)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X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QQQQ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伍 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公司第一分公司

(建行rrrrr市北街支行)

账 号:  账 号:vvvv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 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

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 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

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 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50%,剩余 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

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

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 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

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

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46

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和检验业务

9.1.1 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9.1.2 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 7 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

9.2 取样

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

真伪负责。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2.ppp项目论文 篇二

现在,PPP市场一片火热,政府工作报告中屡次提到PPP,两会代表委员热议PPP,从国家到地方都推出了大量的PPP项目。随着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PPP政策的密集颁布以及各省市PPP项目的不断推出,我国的PPP市场正进入到大规模运行阶段。2014~2016年国家PPP模式相关政策通知大约有54个,颁布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住建部、工商总局、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国开行、环保部、交通部、国土部及银监会等众多国家职能部门。

据悉,首批PPP示范项目将于近期公布,项目总投资额或达6000亿,由此将带来城市开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节能环保、旅游文化、养老医疗、商业模式、开发、投资、金融机制等全面变化。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私合作关系。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随着实践的证实,这是一个利益最大化的合作模式,从而被推广开来。

PPP融资模式也称为公私合作模式,主要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相当于国家设立项目,给予政策支持,而私人机构投资,并进行运营管理,可谓各取所长。

PPP是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这是PPP项目的前提,否则如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其实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许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不过,这样做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还可能会引起社会混乱,所以PPP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而是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按照英国的经验,适合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我国也做了许多尝试:北京地铁4号线是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的案例。政府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政府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本项目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政府投资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经营合同。深圳地铁4号线也采用了PPP模式。这两个案例都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成功采用PPP模式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的经典案例。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PPP运营模式从一开始就是只针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的特点是投资大,成本回收慢。在政府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情况下,采用社会资金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好的,既可以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又可以使社会闲散资金获得稳定的回报,不失为一种双赢的好办法。该模式使用得好,无疑会对国内经济触底回升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但如果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广泛采用,则是存在风险的。其最有可能的危害是导致“垫资施工”卷土重来,其次是令已经“苟延残喘”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还可能使公共基础设施陷于疏于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面,最终又将政府拖入“泥潭”。

“垫资施工”导致20世纪80年代全国著名的“三角债”危机,后被明令禁止。如果PPP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PPP很可能将是“垫资施工”的一个翻版。现在已经有过项目招标书中出现“如果可采用PPP方式,则优先考虑”字眼的例子。当然这是某些人误读了PPP的内容,认为PPP就是带资施工、垫资施工。但是如果误读的人多了,工程招标就走样了,尤其是如果误读的人是有权力的人,其危害肯定更大。工程招标就变成谁有钱谁就有优势的局面,这肯定不是国家主管部门所希望看到的。

中小企业对于稳定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在获得金融支持方面举步维艰,如果将PPP扩大化,中小工程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现在中小企业贷款难已经是个根深蒂固的难题,国家想了很多办法希望改善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资金仍然难以到达中小企业的口袋里。所以在资金方面,中小企业处于绝对的劣势,如果中小企业想在以钱多为王的所谓“PPP”面前获得工程项目,无异于痴人说梦。

现在已经出现了将PPP扩大化的趋势,有些工程项目根本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但只要承诺PPP(垫资施工),既可在投标项目上占有很大的优势,有时甚至是以绝对压倒优势拿到工程。这样就使得维持中小工程企业生计的项目来源越来越少,而“财大气粗”的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获得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多,长期如此,中小工程企业危亦!所以正确的实施PPP模式,才是对国家、对中小企业都有利的事情。

其实对于实施PPP项目的大公司,也不是没有后顾之忧:

(1)政府大力推进PPP,但相关政策、法律和实施细则都不完善,一步一攻关,行进中的困难也不少,就如同现在刚刚推行的工程企业“营改增”一样,需要披荆斩棘往前走。

(2) PPP项目投资大,回报周期长,是否盈利,隐忧颇多,如地方政府换届、新政策出台、自然灾害发生等。

(3)公共基础设施收费并未市场化,而是由发改委制定价格,并未体现市场的真正价值取向,是否能盈利,政府说了算,因此PPP项目的政治影响因素很大。

(4) PPP决定了项目的盈利不可能形成超额利润,而是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资金占用量大,资金周转率低,盈利能力降低。

将PPP限定在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体量相对有限,大公司应该还能应付,如果扩大到所有工程,即使是“财大气粗”的大公司也有力不从心的时候。那时公共基础设施运营势必受到影响,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公众的不满。为消除社会的不满情绪,政府可能不得不再次接手公共基础设施运营,使政府蜕变为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角色,以前有些城市的自来水工程就出现过类似情况。

笔者认为,PPP是经过实践证实的、确实是一个政府和企业都获利、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合作模式。正确运用PPP将为我国经济再次腾飞起到很好的支撑作用,但应该严格界定范围和适用规模。适用范围就是公共基础设施,且规模限定在较大范围内,避免几百万甚至几十万的工程也拿PPP说事,用钱将有实力、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公司拒之门外,使中小企业难以发展。

3.从示范项目评审看PPP 篇三

今年8月,我作为专家评委参加了财政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的交通类项目进行评审。结合评审情况谈谈这一轮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几个突出特点,以及对相关PPP项目准备工作的建议。

PPP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呈现出来的特点主要有:

1、申报项目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

项目总数达到700多,单交通类就有157个,相比第一批的两类项目(新增和存量转换共计120多个),第二批数量上有了大幅度增加,反映出地方政府对运作PPP的热情高涨,认识在加深,动员工作也更扎实。有的项目申报材料准备精心,内容要素齐备,方法深度符合规范,质量很高;但也有的项目申报材料极简单,要素缺失,甚至出现实施方案只有一页的!

2、咨询机构作用彰显

从评审情况看,有咨询机构参与协助的申报项目,材料质量明显要高过无咨询机构参与的申报材料。本次示范项目申报是在财政部76号文发布近一年,第一批示范项目清单发布后大半年,地方政府和市场参与者在经过比较充分的动员后进行的。借助市场提供的机会,参与PPP服务的咨询机构数量得以充实、专业能力获得快速成长,为政府方客户运作PPP提供了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撑,总体上切切实实提高了项目准备的质量。

3、政府方实施机构主体合规性差

这批申报项目近1/3在第一阶段的定性筛选中出局,重要原因是项目确定的实施机构主体不符合规范。财政部113号文第十条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但是,相当一部分申报项目,将国有平台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定位为项目实施机构,这是完全错误的一种项目结构设计。我们知道,实施机构是在PPP项目中代表政府方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代表,应该由具有公权力代表资格的政府机构出任。但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政企不分,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边界模糊问题,使得大量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国有企业承担和完成。当项目运作方式转换成PPP时,地方政府仍然习惯性认为,下属部门及国有企业应按“谁家孩子谁抱”的原则,把PPP项目简单视为分配任务,交由原先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国有企业继续负责,后者自然“被动”成为实施机构。

4、存在变相融资

虽然财政部57号文明令禁止将变相融资包装为PPP项目,我们还是遗憾地从第二批申报项目材料中发现多起名为PPP,实质是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的变相融资。当然,经过博弈,地方政府变“聪明”了,他们即便想通过PPP变相融资,在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上包装更加隐蔽,识别难度大了。我认为,单靠项目入选评审这一道关筛选判断还不够,今后应结合建立动态跟踪检查机制,对PPP全过程进行监管,让“假、伪”PPP无处遁形。

5、按绩效付费意识弱

申报材料中,不少项目实施方案似乎直接脱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PPP实施方案应该包含什么内容,这些要素如何展开和设计不甚清楚。例如,编制人对“产出说明”不能正确理解,常常将其描述为硬件设施的工程、技术指标,而没有意识到PPP的产出说明是专指以绩效指标反映的项目综合产出—服务能力及其效果。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申报项目的回报机制中按照绩效付费思路设计很少,即使提到内容也不准确。大多数项目体现的还是“建设工程+融资回报”的思路。

6.两个评价论证的责任主体不清

由于发布了有关操作指引和填报要求,第二批申报项目的PPP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至少内容形式上有了,完全缺失两个评价论证的申报材料很少。但是,究竟应该谁来做PPP项目的评估论证,认识和操作方面尚存在误区。我认为,物有所值评价(VFM)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FAA)可以看作项目按PPP模式运作的可行性研究,由综合部门如发改、财政在一个区域/一级财政的层面上根据项目重要性、优先度以及一定时期内的财政承受力总盘子进行综合权衡和取舍更为合理。

申报项目中屡见不鲜的由某个行业管理部门甚至国资平台公司自行委托咨询机构做VFM+FAA的做法,很容易让两个评价论证流于形式:谁也不会让咨询机构评价出一个不可行的结论!更进一步,项目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也无法掌握评价论证所需的优先顺序、综合财力等关键数据和信息。承接的咨询公司同样很难保持独立公正性,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7、社会资本中民企外资少

在进展比较快的、有披露投资人的申报项目中,多数是央企和其他地方国企扮演社会资本角色,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的很少。这一现象反映出地方政府PPP项目的潜在投资人市场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但需要政府注意民营外资参与PPP项目的关切,真心诚意地引商、兴商和稳商。

给政府PPP项目准备及采购工作提几条建议:

一、过去半年多,各级地方政府出于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引导更多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序进入PPP咨询服务,同时也提高政府方采购咨询服务的效率,建立了许多不同层级的咨询机构库,有省级、地市级,甚至还有县级。存在大量重复的报名、提交资料,有的地方还提出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先免费编制一个PPP项目的实施方案来测试水平等闻所未闻的奇招、怪招,让咨询公司不胜其烦,苦不堪言。同时,重复建库也浪费了政府的大量行政资源。强烈建议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一个分类别的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需要时都可以引用。

二、建议在PPP实施方案中及PPP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将PPP运作时间计划(至少涵盖项目识别、准备及采购三阶段的时间表)作为一项重要的必填要素和考核标准。明确的运作时间计划一方面对政府行为提出了约束性要求,形成所谓按时序的项目储备库(pipeline);另一方面也给潜在投资人提供接触项目、开发项目的重要指示性信息。这在国际上是通例,在我国大范围推广应用PPP的今天,有必要考虑它的作用和管理意义,尽快推行。

三、建议示范项目应该要求申报地方政府签署承诺函,承诺入选项目后续实施时,未经同意不得对项目申报方案做重大改变,若有违背,视做放弃示范/退出示范名单处理,返还享有的优惠扶持等等。以此约束过去常见的申报材料写的天花乱坠,实际执行走调离谱的情况。

四、加快推进PPP基金设立,尤其鼓励发展市场化的PPP投资基金。建议中央级的PPP融资支持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母基金(FOF),选择优秀的市场化PPP基金以LP投资人身份提供支持,以尽快丰富社会资本的市场结构,改变现在主要是承包类企业(特别是央企)作为PPP社会资本的单一局面。笔者认为,专业化的PPP基金有利于扩大基建投资人队伍,发挥专业性长期资本的引导作用,让PPP更加注重项目前期开发质量,更规范有力地整合全寿命期的各种参与方,构建合理融资结构、提高项目可融资性。

4.PPP等项目定义 篇四

EPC

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优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2、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点】

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2、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PMC

PMC即Project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项目管理承包。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优点】

1、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

2、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

3、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

4、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缺点】

1、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

2、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

3、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目;工艺装置多而复杂,业主对这些工艺不熟悉的庞大项目。

BD

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And Build),在国际上也称交钥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国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esign-Construction)。是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这种方式在投标和订立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然而,业主关心的重点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实施。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优点】

1、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规划直至验收,减少了协调的时间和费用;

2、商可在参与初期将其材料、施工方法、结构、价格和市场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

3、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国外经验证明:实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价10%左右;

4、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

5、责任单一。从总体来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需的产品,总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

【缺点】

1、对最终设计和细节控制能力较低;

2、商的设计对工程经济性有很大影响,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3、质量控制主要取决于业主招标时功能描述书的质量,而且总承包商的水平对设计质量有较大影响;

4、时间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专门的险种;

5、方式操作复杂,竞争性较小。

DBB

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且应用最早的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之一。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师则为业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务。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D-B-B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优点】

优点表现在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工程师,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缺点】

1、项目周期较长,业主与设计、施工方分别签约,自行管理项目,管理费较高;

2、设计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师控制项目目标能力不强;

3、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图纸问题产生争端多索赔多等。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CM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称“边设计、边施工”方式。分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CM模式是由业主委托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着眼于缩短项目周期,也称快速路径法。即Fast 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利润”方式的这样一种承发包模式。此方式通过施工管理商来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使决策公开化。

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这是近年在国外广泛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过去那种设计图纸全都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连续建设生产模式不同。

CM模式的两种实现形式:CM单位的服务,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1、代理型CM(“Agency” CM):以业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务酬金。

2、风险型CM(“At-Risk” CM):以总承包身份,可直接进行分发包,直接与分包商签合同,并向业主承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如果实际工程费超过了GMP,超过部分由CM单位承担。

【优点】

1、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由于CM模式采用分散发包,集中管理,使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2、CM单位加强与设计方的协调,可以减少因修改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3、在投资控制方面,通过协调设计,CM单位还可以帮助业主采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向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还可以大大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业主在工程费用控制方面的风险;

4、在质量控制方面,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和相互协调,在项目上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时,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5)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决定,因而更为明智。

【缺点】

1、对CM经理以及其所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的要求都比较高;

2、分项招标导致承包费可能较高;

3、CM模式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合同范本要求比较高。

BOT

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获得某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式地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经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由于获得政府许可和支持,有时可得到优惠政策,拓宽了融资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准BOT操作的不同演变方式,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权。该模式主要用于机场、隧道、发电厂、港口、收费公路、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等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运营获利的基础设施项目。

【优点】

1、可以减少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2、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避免公营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3、可以吸引国外投资,以支持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

4、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缺点】

1、在特许权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

2、参与方多,结构复杂,项目前期过长且融资成本高;

3、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5、在项目完成后,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6、风险分摊不对称等。政府虽然转移了建设、融资等风险,却承担了更多的其他责任与风险,如利率、汇率风险等。

PPP

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具体是指政府、私人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间合作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由该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建设与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该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而是政府向借贷机构做出的承诺,将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这个协议使项目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将直接影响贷款的数量和形式。采取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民营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PPP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项目的参与者和股东都已经清晰了解了项目的所有风险、要求和机会,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带来的收益。

【优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有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节省政府投资;

2、可以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

3、参与项目融资的私人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私人企业一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4、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缺点】

1、对于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

2、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

5.ppp项目流程(完整版) 篇五

PPP项目流程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就XXXX饮水工程(含管道工程、净水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流程中涉及的法律程序和文件作如下表述。由于本项目现实操作情况,以下有些步骤需同时开展。

一、项目发起与筛选

本项目由XX县政府发起。县财政部门向交通、住建、环保、国地、农业等主管部门征集潜在的PPP项目,主管部门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报送。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考察,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财政部门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和中期开发计划。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其中涉及的文件有:(1)项目初步实施方案(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产出说明

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1.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物有所值评价 1 时参照《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其中涉及的文件有:

(1)

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2)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2.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物有所值评价“通过”的项目,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形成最终结论。

三、成立项目组

政府组建专门负责具体PPP项目组。项目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考察同类项目、比选后择优与合作伙伴谈判、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与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协调。

四、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 2 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PPP运作模式;

(七)社会资产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八)交易结构;

(九)监管架构;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实施方案立项审核

财政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核通过的按照实施方案推进。

其中涉及的文件有: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2)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3)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预审意见(4)建设部预审意见

(5)项目意见书或者立项申请文件(6)专家论证评估意见(县级)(7)市级政府报批文件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六、资格预审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对比选之后择优产生的社会资本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小组成员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 3 知项目实施机构。

其中涉及的文件有:(1)资格预审文件(2)资格预审报告

七、项目文件编制

项目文件应包括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编订,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可在PPP项目合同框架协议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其中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他法律文本等。项目文件范本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八、响应文件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由私人资本提供的资料)的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可由项目组成员与专家共同组成。

九、谈判和合同签署

项目组应成立专门的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与择优选择的社会资本,即北京XXXX有限公司,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 4 备忘录,并将结果和根据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组与选定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其中涉及的文件有:(1)谈判备忘录(2)PPP项目合同

十、项目建设与运营

1、项目公司设立

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XX县政府授权的XX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根据设立项目公司的具体形式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管理、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证照办理与政府的协调沟通。

其中涉及的文件有:(1)项目公司合作协议(2)项目公司章程(3)其它补充协议

2、项目建设

首先,由北京XXXX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与各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包括建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他咨询、管理合同等;其次,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发的过程进行监督,出现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及时与项目公司沟通,并确定责任主体。工程验收 5 试运营合格以后,开发阶段结束,项目进入运营阶段。

3、项目运营

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为了确保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按协定进行,政府、贷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居民都拥有对项目进行监督的权利。

十一、项目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由北京XXXX有限公司负责。北京XXXX有限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涉及的文件:(1)借款合同

(2)担保合同或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融资类合同

十二、绩效监测与支付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十三、中期评估

项目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 6 财政部门备案。

十四、PPP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时,项目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资产。收回项目资产前,该项目涉及的资产应当已返清。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项目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以后,项目公司的业务随之中止。因此,项目公司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清算、注销等相关手续。

十五、性能测试和资产交割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十六、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部分法律法规、文件(供参考):

1.《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4.《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5.《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7.《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

8.《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

6.PPP项目建议书 篇六

根据世界银行下属机构ppiaf专题报告,民间自提(unsolicited proposal)是基础设施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协作)项目初始发起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含义:没有被邀请投标的提议;可能不在政府预算或政策框架范围内;项目需求及目标尚未被有效识别。

在澳大利亚、韩国、菲律宾、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已经存在许多民间自提的实践。以台湾为例,截至2004年政府规划项目约占ppp项目的88%,由民间自提的占ppp总项目的12%。

民间自提项目中,私营部门投资人以自提的形式发起ppp项目,以期避免激烈的竞争过程,顺利获取项目。通过民间自提,如能成功获得排他性的谈判地位,私营部门通常可以直接与政府就项目详细信息进行闭门式谈判,进而获得更优惠的合同条件。

也因此,围绕民间自提向来争议不断,私营部门投资者声称在特殊情况下,某些项目由单一发起人提议开发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 项目开发商(私营部门投资者)拥有项目所需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 由于项目规模小、位置偏远或政治风险等因素导致缺少对该项目感兴趣的私营部门投 组织公开招标的费用较大,对政府部门、私人投资者或对双方来说经济性较差; 通过邀请谈判的形式(民间自提)可以加快项目的开发速度。资者; ●●

但公众倾向认为,民间自提项目往往带有某种特殊利益目的,容易滋生腐败。因为项目以排他方式与原始发起人进行谈判,在投资人选择过程中缺少足够的透明度与竞争。鉴于这些关于民间自提的争议,国际上部分国家完全拒绝民间自提项目从而避免这一系列问题;有些国家则有选择地允许民间自提项目的存在,甚至在ppp法律体系中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政府允许民间自提,关键是如何管理和促进私营部门积极地参与项目的概念设计并提出方案,同时又不失去公开招标模式所带来的提高透明度及效率的好处。

民间自提操作流程

在管理ppp民间自提项目方面,国际上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允许民间自提的国家没有特别的程序来进行管理,通常是就具体项目进行直接谈判,并可能同时涉及到几个部门或机构。

在准备民间自提时,私营部门投资者往往需要了解如下信息:

● 项目建议书提交至政府哪个部门 项目建议书需要涵盖什么信息 政府对民间自提项目决策过程的时间安排 综合参考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于民间自提的管理程序,民间自提过程主要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与大多数项目类似,从私营部门向政府提出项目开始,一直到项目所有内部评估完成,做好了公开招标前的一切准备。通常,民间自提的第一阶段管理流程如图2所示。

第一步:私营部门首先向政府相关负责部门提交一份项目的初步描述性文件(项目意向书,或项目初步建议书),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阿根廷、智利、哥斯达黎加,该文件只包含项目的概念性描述,而在另一些国家如韩国、南非,该文件需要包含更为详细的信息。

第二步:经过一定时间的审查评估后(初评),政府部门会给出一个初步的反馈意见,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等。在审查过程中,政府部门可能会要求私营部门提交更多的关于法律、财务可行性及环境方面的分析报告,私营部门需承担相关费用。第三步:如果项目的初步描述(项目意向书)审查通过,私营部门通常会收到正式的确认,同时需要继续完成项目建议书。此时,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及机构需要了解如下信息,(a)申请者在特许权公司的角色以及实施和运营项目的能力,(b)技术可行性研究,(c)总投资估算及财务计划,(d)运营收入及费用计划,比如收费计划,(e)项目论证,(f)环境与社会影响分析。有些国家中,需要在此阶段给出项目开发的费用补偿估算,如智利、哥斯达黎加和南非;有时政府也会要求在这一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私营部门自提项目的可靠性。

第四步: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查。通常政府有关部门会与私营投资人通过谈判将项目的主要边界条件确定下来(如南非,台湾)。有些政府主管部门会需要其它相关部门的批复(如韩国、菲律宾)。审查完成后,项目可能会被批复同时进入下一阶段,也可能被拒绝批复。如果被拒绝批复,私营部门可以重新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建议书,或者政府部门在一定的规定期限后,可以采用私营部门的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进入公开招标的程序(例如在智利需要3年期限,在阿根廷则需要2年)。

如果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项目将进入第二阶段——公开招标,旨在发掘不同于项目原始发起人所提出的有益的方案。第二阶段通常有三种模式:奖励模式、swiss challenge模式,或最后及最优的报价模式。

(1)奖励模式

智利和韩国政府为鼓励民间自提,在正式的招标过程中对原始项目发起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最常见的是在标书评估过程中,原始项目发起人的技术分或商务分获得额外加分,或当项目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佳报价的差距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则选择原始发起人授标。

第一阶段的审查完成之后,在奖励模式下,接下来的项目开发流程如下:

第五步:一旦项目被正式批复,则原始发起人就正式获得该奖励,奖励的额度由政府的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如在智利和韩国为10%)

第六步: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如bot法,特许协议等),ppp项目会被正式注册并宣布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文件列明对原始发起人的奖励额度,以及对项目开发费用的补偿额度。竞争者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七步:在公开招标阶段,项目发起人可以选择使用奖励进行投标或选择不投标。在智利,原始发起人甚至可能将奖励额度转售给其他投标人。如果项目原始发起人投标失败或不愿意投标,中标者也可能需要补偿项目原始发起人的项目开发成本,在公开的招标文件会有明确的说明(例如在智利)。当原始发起人是唯一的投标人,则其将自然地获取项目。

譬如,项目原始发起人以民间自提的形式提议新建收费公路项目,并通过审批后获得了10%的奖励。作为交换,政府有权对收费公路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并开展公开招标。在公开招标中,收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假设公开招标中,最低收费报价是0.19美元每公里,原始发起人的报价是0.2美元每公里,则原始发起人中标,因为项目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在10%以内。

(2)swiss challenge模式

当民间自提项目进入公开招标程序后,最常见的是swiss challenge模式。这一模式与奖励模式类似,在指定期限内允许其它投资人进行投标,在菲律宾、印度、意大利及台湾等地广泛应用。该模式下,原始发起人没有预先设定的奖励,但是有权利与其它更优报价的投标进行一对一的比较竞争。

第一阶段完成后,在swiss challenge模式下,第二阶段程序如下:

第五步: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项目会被正式提上议程并宣布公开招标。

第六步:在菲律宾,原始项目发起人需要提交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投标人相同的投标保证金。该投标保证金旨在保证原始发起人确实有意完成项目。政府部门有权公布原始发起人提交的项目建议书中的相关信息。第七步:在菲律宾和关岛,当一个较低的投标报价出现时,原始发起人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自己的报价,以匹配最优报价。

第八步:在swiss challenge模式下,如果原始发起人没有相应调整报价,则项目将授予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在菲律宾,如果原始发起人相应地调整了报价以匹配最优报价,则项目将直接授予原始发起人。在关岛,如果另外的投标人给出了更低的报价,同时原始发起人相应地调整了报价,则bot委员会将针对双方的技术方案向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给出推荐意见。

(3)最后及最优的报价模式

近来,在部分国家民间自提中出现了奖励模式与swiss challenge模式的其他变化形式。其中关键的变化在于多轮的投标过程中,原始发起人可以直接进入最后一轮的投标。南非采用了该模式,这种模式类似swiss challenge模式。阿根廷采用的方法同时包括奖励模式和swiss challenge模式的特点。哥斯达黎加采用了较为简单的方式并同时给予原始发起人较少的优惠。在大部分情况下,最终中标人都需要补偿项目原始发起人的开发费用,通常这一费用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民间自提项目第一阶段完成后,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政府会邀请其它投标人进行投标,接下来的程序如下:

第五步: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项目将被正式提上议程并宣布公开招标。标底价不会泄露给其它投标人,原始发起人也需重新提交正式的投标文件。

第六步:评标。在南非,第一轮将选择最优的两个投标人,然后进行最后一轮的投标。如果原始发起人是其中之一,则其自然的进入最后一轮的投标,若不是,原始发起人也可以直接进入最后一轮的投标。在阿根廷,如果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优报价相差在5% 以内,则原始发起人中标。但是如果原始发起人的报价与最优报价相差在5%至20%之间,则原始发起人可以重新给出调整报价并进入第二轮投标。

第七步:第二轮投标要求在第一轮中胜出的投标人给出最优的最终报价。标底价不会公开,中标人将在最后一轮(第二轮)投标中选出。在阿根廷,如果第二轮中标人不是原始发起人,则中标人需要补偿原始发起人的项目开发成本,相当于项目投资的1%,该费用会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在南非,同样,中标人需要补偿原始发起人的项目开发成本。

几个关键议题

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民间自提管理程序并不容易,政府的诸多挑战包括必须解决好如何补偿项目原始发起人的问题;项目审批上的时间限制及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协调好各个政府机构及部门;有效地规划整个行业的发展;制订促使私营部门有动力开发项目的激励机制等等。项目开发成本补偿

通常,如果项目私营部门(原始发起人)投标失败,他们会期望政府或中标人(或两方)补偿他们在项目上的开发成本。原始发起人声称自己在项目上投入了时间和资金,这些努力应该获得补偿。但有时候确定项目本身及其开发的真实价值并不容易,这些私营部门肯定会要求最高的补偿,而不合理的高额补偿可能会诱使他们随意向政府提出开发一些毫无用处的项目。

有趣的是,一些同意补偿私营部门开发成本的国家(比如阿根廷,智利,意大利,南非)迄今为止并没有批准多少民间自提项目。而不补偿这些成本的国家或地区(比如韩国,台湾,菲律宾)却批准了更多的民间自提项目。因此,在这些国家,补偿开发成本不一定能吸引私营部门提出更多的自提项目。设置时限

在很多国家,政府都会详细规定完成项目审批及进入招投标阶段的时间点。项目的原始发起人在参与招投标的时间安排上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原始发起人已经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项目做准备,而且比其他投资者更加熟悉项目方方面面的特征。其他竞争者通常只有大约60天左右的准备时间(比如关岛及菲律宾),如果时间不充裕,很多竞争者可能并不愿意参与投标。协调政府机构或部门

在大多数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比如能源及交通)的规划安排由不同的政府机构或部门来协同实施,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可能也会牵涉其中。如果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及沟通,提出自提方案的私营部门就会非常被动。有效的行业规划 允许私营部门针对某些基础设施行业提出自提方案可能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理论上,私营部门只关心投资回报,他们可能不会在意项目所在国整体的福利或经济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国家如智利,哥斯达黎加及意大利,只允许私营部门针对政府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中的项目提出自提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在大框架上定期性地调整不同行业的发展重点,让感兴趣的机构去确定项目的各项细节。例如,政府认定有必要修一条路连接两座城市,他们会让项目开发商自己去估算交通流量,开发商还可以提出开发这条路沿线的商业设施。

制订合适的激励机制

要想让私营部门积极参与有意义的项目,同时又营造充分有效的竞争,以便让原始发起人之外的投资人参与投标并非易事。竞争者对中标机会的预测,理论上会影响民间自提项目的总体数量。

如果竞争者拥有和项目原始发起人同等的中标机会,原始发起人知道自己很容易被淘汰,他们自然就不愿意提出很多自提方案。

理论上,奖励模式及swiss challenge模式都给了竞争者合理的中标机会。但实际上,在一些国家,竞争者鲜有成功中标的,这一点从迄今为止韩国,菲律宾,及台湾数量有限的民间自提项目上就可以看出来,当然,有些机制可能也并没有给予项目原始发起人多大的竞争优势。

智利、阿根廷民间自提模式分析 智利(奖励模式)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智利政府迫切需要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来发展经济。但政府缺乏资金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来实施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号召私营部门参与主要公共工程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特许经营机制亦赋予私营部门关键性的角色,即私营部门可以投资盈利性的基础设施,并通过向用户直接收费而回收投资。

民间自提的管理程序在该国主要的特许经营法律中有详细规定,而程序的各项细节则由相关法规约定。交通部及电信部负责管理公私合作交易,包括私营部门提出的民间自提。公共工程部(不包括交通部及电信部)负责监督交通行业的特许经营方案,很多民间自提项目都集中在交通行业。

自1992年以来,约有200多个民间自提项目被提交到政府当局,其中12个实现了公私合作,14个通过了初步审批,正在接受进一步审批,其他的都被政府否决。

以民间自提的方式开发项目,并顺利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总合同金额占特许经营项目总投资额的12%。自从1993年开始实施特许经营方案以来,已经有48个涉及私营部门参与的合同被政府部门批准并授予,投资总额超过70亿美金。在这48个合同中,12个项目由民间自提方案发起,投资额达8.51亿美金。首批的2个机场特许经营项目将原始发起人的奖励额度设定为20%,直接从原始发起人的财务报价中扣除(由此获得最低的乘客离境费)。但在1996年12月实施的第3个同类项目上,政府将额度调整为10%并一直沿用至今。令人惊讶的是,上述12个项目上虽然政府给与了原始发起人奖励,但在公开投标过程中原始发起人并没有太大优势。虽然享受奖励的原始发起人在公开招标失败时获得了开发成本的补偿,而且这种奖励本可以使其他竞争者对参与投标望而却步,但奖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左右项目最后花落谁家(事实上,即使没有这种奖励,中标人依然可以中标。在大多数项目上参与公开招标的私营部门不止一家。

尽管大部分项目上中标方并非原始发起人,民间自提在智利依然非常活跃。截至2006年3月份,已经有价值超过10亿美金的14个项目被政府评定为符合公众利益,并获得了初步审批。另有价值约37亿美金的38个项目准备接受政府的初步筛选。

阿根廷(奖励模式)篇二:ppp项目建议书提纲

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规模

二、项目必要性

(一)、项目现状及预测

(二)、项目必要性

三、项目规划

(一)、拟建地点

(二)、建设方案

(三)、项目进度安排

四、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一)、政策条件

(二)、建设区建设条件

(三)、建设技术条件

五、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一)、经济效果

1、财务评价

2、国民经济评价

(二)、社会效益

1、环境影响

2、社会影响

七、结论篇三:智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综合提升ppp项目建议书 xx市xx产业集聚区

智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

综合提升ppp项目

项目名称:xx市xx产业集聚区智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综合提升ppp项目 项目地点:xx市xx产业集聚区

主管单位:xx市xx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编制单位 :中国ppp研究院

二o一五年六月 内容提要

一、项目背景(详见p6)

为落实公共资源节能减排工作,缓解政府基础建设财政压力,推动ppp项目合作,本着优势互补、科学运营、服从监管、盈亏自负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以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为主导拟与xx市人民政府xx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政府)采用ppp模式合作对集聚区内公共供暖与道路照明进行一体化能效提升改造实现集聚区内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项目),实现节能的同时,使集聚区内的经营管理更方便、更快捷、更先进、更科学。

二、项目合作模式(详见p7)

智慧城市项目是针对集聚区内当前供暖和照明现况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经过一体化能效提升改造并负责一定年限的经营而达到共赢的一种新模式,合作主体构成如下: 合作主体:政府主体+社会资本主体;

政府主体: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

社会资本主体:xx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拟成立,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公司”);

1、管理公司构成: xxxx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0%); xx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 xx亿美电子有限公司(参股10%);

新加坡美吉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参股10%);

中国ppp研究院(项目咨询机构);

香港懋信国际投资集团(项目融资机构之一)。

三、项目实现目标(详见p18)

智慧城市项目采用 ppp模式,合作经营期按20年计算,可为政府带来经济效益如下:

1、政府若要一次性完成节能改造,采暖项目需要投入资金:2.17至2.64亿元,20年综合成本8.17亿至9.84亿元之间。

2、led路灯及施工(不进行智慧照明提升)需要投入资金:346.81万元,20年综合成本10.75亿元。

3、采用ppp模式合作进行智慧城市改造,由项目管理公司全额投资,20年管理期内直接为政府节约财政支出最小6.62亿,最大7.97亿。

四、项目实施方案建议

建议方案

一、由于现有灯杆存在老旧现象,很难做出折旧评价,项目实施前由政府出资进行一次性更换。

建议方案

二、如现有灯杆不做折旧处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更换而造成的亏损利益,由政府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限。

建议方案

三、如现有灯杆不做折旧处理,而造成的经营亏损,政府应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一次性进行补偿。未看现场,不能做出分析。

五、《xx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6.94万吨、0.69万吨以内,分别比2010年的7.75万吨、0.78万吨减少10.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0%)、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8.65万吨、14.84万吨以内,分别比2010年的21.24万吨、18.32万吨减少12.2%、19.0%。

本项目项目实施后,可实现:

年节约标煤:8836.45吨/年; 减排碳粉尘约6123.66吨/年; 减排二氧化碳约22091.13吨/年。

六、智慧城市项目付款方式:政府按月支付项目公司服务费用。项目公司内部按股份比例,分享节能收益。

目 录

录.............................................................................................................................................4 第一章:项 目 总 论...................................................................................................................5 1.1、项目背景..................................................................................................................................5 1.2、政策方向.................................................................................................................................6 1.4、合作模式.................................................................................................................................8 1.5、项目必要性...........................................................................................................................12 1.6、项目实施标准:...................................................................................................................13 第二章:初步设计方案.................................................................................................................14 2.1、设计主导思想.......................................................................................................................14 2.2、主要技术原则.......................................................................................................................14 2.3、项目规划...............................................................................................................................15 2.4、融资方案...............................................................................................................................20 2.5、咨询单位情况.......................................................................................................................20 第三章 项目综合分析.................................................................................................................21 3.1、行业准入分析.......................................................................................................................22 3.2、经济效益分析.......................................................................................................................23 3.3、项目综合对比.......................................................................................................................32 3.4、社会影响分析.......................................................................................................................33 第四章

结 论..............................................................................................................................36 第一章:项 目 总 论 1.1、项目背景 当前,我国许多城市纷纷把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上日程,通过信息技术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使城市变得更加“智慧”。作为智慧型基础设施,智慧照明是智慧城市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能源日益短缺,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号召节能减排、绿色照明的形势下,有效控制道路照明能源消耗,提高路灯寿命,降低维护和管理成本,是现代效能型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也是城市智慧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城市公共照明系统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需求量和建设规模日益增大,但城市公共照明的过快发展增大了对能源的需求和消耗,同时在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以致城市公共照明系统普遍存在设备维护成本高,灯具、线缆盗窃现象严重,能源浪费等问题。

当前城市公共照明系统面临的压力如下:

一、不断增加的人员及设施

二、逐年上升的费用支出

三、节能减排的压力

四、越来越严格的服务保障要求

其中节能减排的压力由为突出:

1、十二五规划节能目标: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比2005年下降32%;并将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配到各地区;

2、照明能耗巨大:照明在我们国家用电量占到12%。而道路照明更是占到其中的30%;

3、缺电现象日益严重:每个城市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电力缺口问题,在电力高峰期大面积拉闸限电成为常态;篇四:无公害水产养殖示范园区项目建议书 ppp市ppp区ppp街道无公害水产养殖示范园区

项 目 建 议 书

项目管理单位:ppp市ppppppppp区ppp利局

项目建设单位:ppp市ppppppppp区ppp街道办事处 项 目 属 性 :新 建

项 目 负责人:ppppp 项 目 地 点 :ppp市ppppppppp区3万亩浅滩地内

联 系 电 话 :ppp — ppp 申 报 日 期 :2009年9月28日

目 录

一、项目概要

二、项目建设的条件,优势和基础

三、市场需求分析

四、项目建设地点、期限及目标任务

五、项目建设内容

六、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七、项目完成后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分析

附:项目投资概算表

一、项目概要

项目区所在地ppp区ppp街道办事处,东临ppp水库, 西与pppp市pppp镇接壤,南和pppp市ppp镇相连,北与pppp区pppp毗邻,共辖ppp个行政村,人口ppp人,人均收入ppp0元,民风勤劳淳朴,街道经济ppp、城镇建设等均位列全区首位。

随着社会ppp,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无公害水产品的消费量与日俱增,为适应经济和社会ppp的需要,特提出本项目建议。ppp街道无公害水产养殖园区,位于ppp区ppp街道30000亩浅滩地内,占地150多亩,规划建设内容: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南美白对虾),新品种的引进、研究和养殖推广等。

二、项目建设的条件,优势和基础

无公害水产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生产中的新兴产业、是适应社会经济ppp的产物。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大激励着农民不失时机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奋力开拓新的农业资源。无公害水产养殖既可适应市场ppp的需要,又可致富于农民。

1、项目区有丰富的淡水养殖水面和渔业资源优势。

项目区东临ppp水库,丰富的淡水资源为ppp渔业生产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项目区浅滩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潜力巨大,利用率仅为30%左右,从已开发利用的浅滩地来看,大部分养殖水面以粗放经营为主,渔业生产潜力没有很好地挖掘出来;沿库有大量可开发利用的低洼易涝田以及淤积严重、设施老化的中低产池塘。此外,该区丰富的渔业资源是ppp具有我区地方特色水产养殖业的重要基

础,据调查,ppp区仅乌鳢养殖一项,年可向社会提供优质乌鳢成鱼 1.8万吨,还有多种淡水养殖鱼类、蟹类等,开发潜力非常大。

2、项目区有较好的水产养殖业ppp基础。

项目区有一支长期为渔业ppp服务的水产技术队伍和水产运销队伍,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有20余人,有ppp三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流通组织以及一大批从事水产品运销的人员。无公害池塘精养、生态循环养殖等一大批水产实用技术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利用。

3、项目区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环境优势。

项目区与我区正在构建的“ppp湖观光区”和“ppp湖经济带”等不谋而合,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经济ppp的重要区域,区内有环湖路、景黄路等公路与外界相连,十分有利于水产品的运销。该区的水域生态环境优良,为ppp生态、无公害、绿色、有机优质水产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市场需求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对食物结构的需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已不满足于传统的食物组成,绿色、无污染、无公害、高蛋白、高营养、多功能的食物更受人们的亲睐,无公害南美白对虾更是供不应求、市场潜力和出口量非常巨大。同时南美白对虾具有个体大、生长快、营养需求低、抗病力强等优点,对水环境因子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强,对饲料蛋白含量要求低、出肉率高达65%以上、离水存活时间长等优点,是集约化高产养殖的优良品种,也是目前世界上三大养殖对虾中单产量最高的虾种。南美白对虾壳薄体肥,肉质鲜美,含肉率高,营养丰富等优点,因此南美白对虾无公害养殖的经济效益不可限量。

四、项目建设地点、期限及目标任务

1、地点:ppp市ppp区ppp街道pppp老村以东新围堤以内的30000亩浅滩地中

2、期限:2009年10月-2010年9月底

3、目标任务:一年内建成100亩(养殖水面)的ppp街道无公害水产养殖园区,建成无公害、优质、营养的南美白对虾养殖基地,加速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带动更多农户走上养殖之路,共同富裕。

五、项目建设内容

1、ppp街道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园区

①设施渔业建设:建设20亩(水面)的精养池塘,引进新品种和试养基地。

②建设80亩(水面)的南美白对虾养殖塘,进行养殖。

2、销售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无公害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宣传力度,加大无公害绿色食品检测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直销京、苏、沪等大都市,打好自己的品牌,立足于长远。

六、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项目总投资约196万元,其中自筹46万元,申请扶持资金150万元,详见附表。

七、项目完成后的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分析。篇五:某ppp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ppp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工程概况.....................................5

三、合作模式.....................................6

四、投资建设范围.................................6

五、合作分工.....................................7

六、施工总承包中建安工程费及工程款支付............8

七、维修与养护...................................9

八、“政府补贴”费用的组成与确定原则..............9

九、“政府补贴”费用的支付......................10

十、保障措施....................................10

十一、实施方案..................................11

十二、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13

十三、资金筹措方案..............................14

十四、退出机制..................................16

十五、财务评价..................................16

十六、项目审计..................................18

十七、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19

十八、结论与建议................................21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某ppp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与参股机构

本项目由某市政府授权某市财政局作为实施机构,并委托某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城投”)作为项目公司参股机构。某市城投成立于2002年9月16日,2004年5月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公司进行了重组增资。截止2011年底,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2.96亿元,总资产85.1亿元,净资产47.6亿元,是直属某市市政府领导的,具有一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建投融资和国有资产运营企业。

(三)项目背景 1.城市背景

某市是安徽省的省辖市,位于安徽省最南端,西南与江西省交界,东南与浙江省为邻。总面积9870平方公里,人口147.28万。某市境内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与历史人文遗迹,是古徽州地区的主要组成部分,徽派文化源远流长,旅游资源丰富多彩。某市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以旅游产业为主导的新兴旅游城市。

近年来,某市综合经济实力稳步攀升。201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07.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9%;全年财政收入90.2亿元,比上年增长11.3%,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8 亿元,增长14.5%。

近四年某市gdp及财政收支情况表

注:数据来源于某市统计局。2.建设背景 g205国道改建项目是中心城区“一环五枝”快速路网的东环和北环部分,南起屯光大道,向北绕行在徽州文化园东侧跨越皖赣铁路,接至徽州区永佳大道,向西延伸至新城区新城大道,与快速西路共同形成环绕某市主城区绿脉金竹山的一条“环形”快捷通道。新城大道规划为城际快速通道,北连合铜黄高速公路(潜口下站口),可达某地风景区,南接中心城区(篁墩),经王村镇与徽杭高速公路连接。

梅林南路项目是联系黎阳片区、现代产业园与经济开发区、徽州区的快速通道。改建后的g205国道与梅林南路将形成城市组团间沟通的快捷通道,对于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路网,增强组团间联系,促进“一体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3.对接情况 2014年12月9日,时任某市市长、现任市委书记任泽锋,市委常委刘孝华一行在合肥市与我局总经理王传霖、副总经理汪志成等就某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15年3月8日,我局副总经理汪志成就《某工程改建与梅林南路ppp项目合作建议方案》向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了汇报。2015年3月11日,我局副总经理汪志成就《某工程改建与梅林南路ppp项目合作建议方案》与某市政府领导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2015年3月23日,某市市委常委刘孝华与我局副总经理汪志成等在合肥市会晤,就某工程改建项目、梅林南路项目进一步商讨,形成了会谈备忘录,锁定了部分合作条款。会谈备忘录见附件一。2015年4月1日,我局再次派员赴某地,与某市有关领导、市建委等单位负责人就某市ppp合作备忘录细节进行了沟通。4.投资背景 通过多次调研,项目的市场条件、资源条件、技术条件、环境条件、社会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外部配套条件、投资环境相对较好。参与本项目投资的主要背景如下:(1)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目前,我局在某市设有某地中铁旅游公司,并开发了“中铁滨江名邸”房地产项目,参与建设了京福铁路与黄杭铁路等许多大型工程项目,资金实力和建设管理能力得到某市政府的高度认可。某市政府对我局参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尤为重视。(2)投资返还资金有保障

7.浅谈PPP项目风险应对措施 篇七

关键词:PPP模式,风险因素,风险分担,风险应对

PPP模式作为一种在新时期与时俱进的融资模式, 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战略选择。但是, PPP项目除了一般建设项目所具有的风险之外, 由于其自身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延伸性, 其内部诸因素之间以及与外界环境的相互影响错综复杂, 使其面临的风险远远多于一般的工程风险, 因此分析研究PPP项目风险分担和应对措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PPP项目的风险分类

由于PPP项目风险结合了一般风险和自身特殊性风险两者的特点, PPP项目的风险因素多且复杂。参考大量PPP项目的案例和文献, 总结PPP项目的风险因素, 包括政治风险、法律及合同风险、金融风险、建设风险、市场及运营风险。这五大风险在其范围内又分别包括了各自的风险。 (表1)

二、PPP项目风险分担的原则

根据大量文献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风险分担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大多是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等参与方的角度分配PPP项目风险。主要有政府承担、私营机构承担、双方分别承担、双方共同承担几种模式。无论是哪方承担项目风险, 合理的风险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必须具备两个功能:1、分配的结果可以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以及风险管理成本;2、各方有能力控制分配给自己的风险, 并为项目的成功而有效地工作。

学术界对于PPP项目的风险分担原则已达成共识, 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应该遵从三条主要原则:1、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控制相应的风险;2、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3、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三、PPP项目风险分担框架

根据大量资料分析调查结果, 采用专家判断法来判断PPP项目风险分担机构, 依据风险因素分类对PPP项目的风险进行分担, 分担框架如表2所示。 (表2)

通过发送Email和电话访谈两种方式进行专家咨询, 征求来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数十位专家的意见, 请他们给出各个指标贡献程度的评价, 以此确定指标体系中各个子系统和基本指标的权重。

四、PPP项目的风险应对策略

工程项目风险的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PPP项目风险应对策略从这四方面来阐述:

(一)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在完成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后, 如果发现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 而且可能的损失也很大, 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对策来降低风险时, 应采取放弃项目、放弃原有计划或改变目标等方法, 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 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失。比如, 某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 虽然从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指标看是可行的, 但敏感性分析的解困是对投资、产品价格、经营成本均很敏感, 这意味着该项目的风险很大, 因而决定不投资建造该工程。在面临灾难性风险时, 采取回避风险的方式处置风险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同时, 放弃承担风险也就意味着放弃某些机会。因此, 某些情况下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理方式。

(二)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 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 也就是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 也不改变项目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种: (1) 非计划风险自留是由于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项目某些风险的存在, 或者不曾有意识地采取有效措施, 以致风险发生后只好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这样的风险是被动风险。导致非计划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失误、风险决策实施失误等。事实上, 对于大型、复杂的PPP项目而言, 风险管理人员几乎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项目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 非计划风险自留有时是在所难免的, 因而也是一种适用的风险处理策略。但是, 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尽量减少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的失误, 要及时制定并实施风险应对策略, 从而避免被迫承担重大和较大的项目风险; (2) 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 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价后制定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自留绝不可能单独使用, 而应与其他风险对策结合使用。在实行风险自留时, 应保证重大和较大的风险已经进行了工程保险或实施了损失控制计划。计划性风险自留的计划性主要体现在风险自留水平和损失支付方式两方面。所谓风险自留水平, 是指选择哪些风险事件作为风险自留的对象。确定风险自留水平可以从风险损失期望值大小的角度考虑, 一般应选择风险损失期望值小或较小的风险事件作为自留的对象。计划性风险自留还应从费用、期望损失、机会成本、服务质量和税收等方面与工程保险比较后才能得出结论。

(三)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一种主动、积极的风险对策。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个方面, 预防损失措施的主要作用在于降低或消除 (通常只能做到降低) 损失发生的概率, 而减少损失措施的作用在于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和遏制损失的进一步发展, 使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 风险控制方案都应当是预防损失措施和减少损失措施的有机结合。

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时, 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形成一个周密的、完整的损失控制计划系统。该计划系统一般应由预防计划、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三部分组成。

1、预防计划。

预防计划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预防损失的发生, 其主要作用是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 在许多情况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在损失控制计划系统中, 预防计划的内容最为广泛, 具体措施最多, 包括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PPP项目的风险控制在合同措施中体现的比较充分, 体现“伙伴关系”理念的合同范本在国内外也相继推出。英国土木工程学会 (ICE) 在1995年11月出版的“新工程合同” (NEC) 第二版“设计与施工合同” (ECC) 就是一个体现合作伙伴关系模式的合同。此合同包括如下内容: (1) 核心条款规定:工作原则是合同参与各方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 (2) 风险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 并鼓励双方以共同预测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 (3) 在工作程序中引入了“早期预警程序”, 用以防范风险。合同明确了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以及可以补偿事件的处理方法。当任一方觉察到有影响工期、成本和质量的问题时, 均有权要求参加“早期预警”会议, 以提出建议、采取措施, 共同努力来避免或减少损失。

2、灾难计划。

灾难计划是一组事先编制好的、目的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 为现场人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使其在灾难性的风险事件发生后, 不至于惊慌失措, 也不需要临时讨论研究应对措施, 可以做到从容不迫、及时妥善地处理风险事故, 从而减少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和经济损失。灾难计划是针对灾难性风险事件制定的, 其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安全撤离现场人员;援救及处理伤亡人员;控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 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和环境损害;保证受影响区域的安全, 尽快回复正常。灾难计划在灾难性风险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付诸实施。

3、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就是事先准备好若干种替代计划方案, 当遇到某些风险事件时, 能够根据应急预案对项目原有计划的范围和内容做出及时的调整, 使中断的项目能够尽快全面恢复, 并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使其影响程度减到最小。应急计划不仅要制定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而且要规定不同工作部门相应的职责, 应急计划包括的内容有:调整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的采购计划、供应计划;全面审查可使用的资金情况;准备保险索赔依据;确定保险索赔的额度;起草保险索赔报告;必要时需调整筹资计划等。

(四)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进行风险管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 当有些风险无法回避, 必须直接面对, 而以自身的承受能力又无法有效的承担时, 风险转移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选择。应注意的是, 风险转移时通过某种方式将某些风险的后果连同应对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他人。转移的本身并不能消除风险, 只是将风险管理的责任和可能从该风险管理中所能获得的利益移交给了他人, 项目管理者不再直接面对被转移的风险。

五、总结

本文探讨了PPP项目风险分担的原则, 即遵从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原则, 从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和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的原则。影响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项目的风险分配是否合理。在此分担原则基础上, 提出风险分担框架。最后提出工程项目风险的应对策略, 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参考文献

[1]彭桃花, 赖国锦.PPP模式的风险分析与对策[J].中国工程咨询, 2004.7.

[2]柯永建, 王守清, 陈炳泉.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分担[J].建筑经济, 2008.4.

8.施工企业PPP项目风险管控措施 篇八

一、PPPN目的实施关键

(一)选择合适的项目及合作伙伴

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从项目储备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提交联审机制审查,并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确保PPP项目的可实施性,避免因项目先天不足而造成后期的执行困难。实施方案审查通过陪审机制审查并经政府审批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二)合理的利益和风险分配

PPP项目的实施可将政府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和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需求,与社会资本雄厚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与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的市场供给,这种供需关系转换合作伙伴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而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配是双方伙伴关系能否形成的基础。政府希望以最少的资源投入,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社会资本希望通过牺牲资金的机会成本、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换取未来较高的利润。因此,PPP项目协议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应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既要保证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公共利益、控制社会资本的利润在合理的水平。在风险分配上,应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让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完善的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四)全面履行合同及完善的监督机制

1.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中:

(1)特许经营方的义务主要有:确保资金到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在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2)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的义务主要有: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确保特许经营协议在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等情况下的正常履行;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在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接管、验收等手续。

2.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具有监督权的组织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机构和让会公众。其中: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2)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3)社會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二、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及风险管控

涉足PPP项目,对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施工企业在PPP项目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和偿债风险:能否以合理的成本融到资确保资金投入,能否按期偿还债务;设计、建造风险:能否按期、按标准建成项目,建设成本是否可控;运营风险:能否按协议要求提供优质服务,运营成本是否可控,能否达到预期的票务收入和资源开发收入;政策、法律风险:法律变化、利率汇率变化、政府提前收回項目、票价政策变化、替代项目等;周边环境风险:政策及其部门、沿线单位或市民对地铁建设和运营的支持程度等;合同风险:合作各方不按合同全面履约的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自然事件(如地震、火灾、洪水)、人为事件(如罢工、破坏活动)和政治事件(如战争、暴乱)等。施工企业针对PPP项目的风险管控措施;

(一)加强人才队伍筹备和聘请专业服务

PPP项目在我国引进已久,在电力、自来水、污水、燃气、大桥、区域开发等领域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但在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还相对较少。另外,我国尚未出台关于PPP项目的法律,国家各部门出台的规章是目前的指导性文件,大家在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在执行上还存在一定的阻力,整体上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因此,施工企业要想在PPP项目谈判中取得实效还得加强学习,注重PPP项目的人才队伍筹备,还需聘请专业人才或专业队伍服务,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

(二)寻求合作伙伴以弥补自己的短板

大型施工企业,具有PPP项目所需的雄厚资本(或较强的融资能力)、较强的设计能力和建设管理能力,但在运营管理方面的弱项,缺乏地铁运营管理的队伍和经验。因此,需寻求具有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以联合体的形式购成社会资本投资人,以消除政府对其运营管理方面缺乏经验的担忧。

(三)根据风险的可控程度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控制

1.重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确保政府与社会资本的风险分配适当。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不受政府人员换届等因素而改变,应由政府出具承诺和保障;对于政策法律变化、政府提前收回项目或建造替代项目而造成社会资本投资人损失的,应约定补偿机制;对于运营客流变化或电力成本等超过一定幅度的,应予调整收益;对于遇到不可抗力时,应约定是否继续履行及双方的损失分担原则。总之,应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在合理分配收益和风险上取得双方的平衡。

2.将特许经营协议中自身的风险进行分解,尽可能地进行风险转移。特许经营协议敲定后,在进行任务分解的同时要进行风险的二次分配,可按由最有能力管理某风险的那方承担该风险的原则进行分配。对于无法通过合同转移风险的,可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如工程保险、可保的不可抗力风险等;对于既不能通过风险转移的风险,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尽可能降低自有风险带来的损失。承揽到PPP项目后,施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投资人就整个项目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对政府负责,一方面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要对合同内的自身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包括已经转移的风险管控和未转移的风险管控。对于已转移的风险与风险承担方一起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风险的产生;对于未转移的风险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认识,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监督风险管控体系运行,尽可能减少风险发生概率并尽可能减少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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