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2024-08-30

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精选9篇)

1.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篇一

1、你选择当律师的目的是什么?

2. 你想以律师为终生职业么?是什么原因?

3. 你认为你当律师的优势是什么?

4. 你认为你能在律师界争得一席之地么?理由是什么?

5. 你认为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哪些?最重要的是什么?

6. 你认为律师应当具备的品质是哪些?

7. 你看过哪些律师学方面的书籍?最推崇哪本?

8. 你认为律师职业的最高境界是什么样的情形?

9. 你希望指导你工作的律师是什么样的?

10.你认为律师盈得客户的方法有哪些?

11.你若将来独立执业时会怎样争取客户?

12.你为什么应聘律师助理职务?

13.你认为你应聘这个岗位的最大优势是什么?

14.你是否了解律师助理的职责?从何得知的?

15.你认为怎样才能当好律师助理?

16.你对律师及助理们经常加班、经常到艰苦地区整月地出差是怎样看的?你婚姻中(或未来)的另一位是否能支持你这样工作?

17.你认为律师最欢迎什么样的助理?

18.你打算干律师助理多长时间?然后怎样?说说长期的职业规划内容。

19.你是怎样认识助理与指导律师之间、助理与其他助理之间的关系的?你会怎样处理其间的关系?

20.目前假若你需要一个电脑软件,而你可以买到盗版也可以买到正版,使用功能上两者又没有区别,价格相差几千元,你会买哪种?

21.你对社会上报道的几元钱或几毛钱的诉讼是怎么看的?如果你遇上此类事件会怎么做?

22.如果你收到手中的这份问卷时已经深夜十二点了,你会立即再花几个小时一口气把它答好还是明天再说?

23.你与人相处的原则是什么?

24.你认为自己是否善于与陌生人交往?

25.概括地说你自己的性格有哪些特点?

26.你在学习或工作中遇到困难一般会怎么处理?

27.你平时在从事一些比较重大的事务时在方式方法上会体现出什么特别的风格?

28.你认为你是一个挑战型的还是稳健型的性格?

29.你的人生格言是什么?对你影响最大的事件是什么?

30.有生以来,使你最高兴的事情是什么?你受到的最大挫折是什么?

31.你认为自己能考上大学是天赋多一些还是勤奋多一些?

32.你遇到自己不懂的问题时,一般会怎样解决?

33.你是否了解律师助理的薪酬水平?你要求的薪酬多少

34.你目前最大的愿望是什么?你目前最大的物质愿望是什么?你最想购置的商品是什么?

35.你目前的时间是否比较宽裕?若有一个月的空闲你会干什么?三个月呢?

36.如果你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当某个律师的助理,但有一个月的时间律师没有安排你的工作内容,你会如何打发这段时间?

37.如果你得到十万元的资助你会怎样安排?百万元、千万元呢?

38.你认为自己最适合做哪此律师业务?最喜欢做哪些律师业务?

39.你有哪些特长?你认为这些特长对你的律师职业有什么好处?

2.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篇二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同样称为庶子或庶女(日本实行一夫一妻制后,「庶子」或「非嫡出子」是非婚生子女的意思),其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实际地位相差很远。

目前,在中国非婚生子女想享有与婚生子女有完全的同等权利。根据中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这里指的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也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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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篇三

记者问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司法部日前出台了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名称管理办法》)。1月12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新《名称管理办法》?

答:新《律师法》在调整、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名称管理制度。司法部1995年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名称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实施新《律师法》的需要,许多内容也滞后于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认真总结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实践经验,从规范名称管理、便于公众识别、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维护正常法律服务秩序的角度出发,对原名称管理制度作出调整,制定出台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问:新《名称管理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新《名称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命名的规则及名称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并调整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名称(包括变更名称)预核准的程序以及预核准名称的效力。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应遵循的原则及有关要求,明确了限制变更名称的情形,首次规定禁止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对违规使用名称行为的处理机制。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名称检索系统建设、本办法生效日期以及对原使用的不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名称的调整措施。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

答:新《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期限由原来的30日调整为10日。为提高许可审查的质量和效率,避免因名称审核、检索周期过长,导致审核机关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新《名称管理办法》根据以往实行的设立律师事务所须先进行名称检索的做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

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在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名称预核准的程序,包括预核准的申请方式、名称审核及检索方法、核准程序,要求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也应当事先申请预核准,规定经预核准的名称在六个月内有效。经预核准的名称,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核准其名称的依据,所以,在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时,核准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不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而是司法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能,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之前,就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命名而设置的一项前置性审查及服务措施,一方面可以便利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按照新《名称管理办法》规定选择本所使用的名称;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许可期限内高效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核准工作,并避免出现律师事务所重名及其他命名违规情形。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命名方式上做了哪些调整?

答:原《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司法部在认真总结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便于公众了解、识别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所在地及许可管理机关,也为更好地保护律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考虑,新《名称管理办法》调整了律师事务所的命名方式,在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同时要求名称中使用的“地名”不含行政区划称谓(第二十七条)。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而不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阳律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字号,新《名称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从律师工作特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及保持正常的律师业务竞争秩序出发,并结合近些年在名称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规定了选择字号不得使用的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文字,相对原《名称管理办法》,禁止性的规定更加完备、具体,便于掌握和操作。此外,为便于公众记忆、识别,新《名称管理办法》没有要求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体现在名称之中。当事人和公众可以通过查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事务所推介材料、登录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网站等途径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什么要调整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

答:原《名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所,其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名+分所”。司法部在立法调研时了解到,目前设立分所的方式,既有由总所

在异地派驻律师或吸纳当地律师设立的传统方法,也有总所采用兼并、合并等方式将异地律师事务所改造为分所的做法,后一种方式有增多的趋势。在听取意见中,多数律师事务所反映,原分所命名方式不利于分所开展业务、拓展规模。因此,为了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引导、促使一批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实现规模化发展,同时参照国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命名方法,新《名称管理办法》将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调整为,“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按新的命名办法,如果“北京尚品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设立分所,其分所名称应当为“北京尚品(深圳)律师事务所”。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什么不允许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中使用或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答:目前确实有若干个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采取“联合”、“联营”或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等方式组建所谓“律师集团”或“律师联盟”的做法。但这种称谓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的做法也各行其是,很不规范。为促进律师行业公平竞争发展,新《名称管理办法》取消了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或名称后使用或加注“律师集团”或“律师联盟”的做法,以严格按新《律师法》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申请和使用。现有的所谓“集团”、“联盟”,如各成员所属于或能够厘清总所与分所关系的,可以适用《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新的分所命名方式变更其名称。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什么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有效期,对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的名称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为避免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在选报的名称经预核准后又在较长时间不申请设立许可,从而长期占用名称资源,影响其他设立人申请使用同一名称,新《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申请人收到《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为了防止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利用其他所被变更前或被注销前所使用的名称在社会上已形成的认知效应,造成对公众的误导,新《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获准变更名称,或者因终止被注销的,其变更或者被注销前使用的名称,自获准变更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三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核准其他律师事务所使用。”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严肃性,避免一些律师事务所利用变更名称方式,规避行政处

罚的后果或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为防止律师事务所过于随意地变更名称,新《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发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在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监督管理上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新《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律师事务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如果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行为,新《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或者核准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4.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谈实习律师 篇四

一、实习律师困惑和迷茫

1、没有报酬或者报酬低。

现在社会教育成本不断增大以及贫富分化的日趋严重,培养一个大学生或者说培养一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孩子确实是让父母花了血本,尤其是农村和工薪阶层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现行制度报考法律职业资格必须持有本人本科毕业证。这样的结果实际上就造成了大学本科五年制。相当多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学生,不得不毕业后苦苦奋斗一年考法律职业资格证。这一年家里仍然得继续供给不亚于本科学习中一年的费用,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真是精疲力尽。大多数懂事的孩子都强烈需要摆脱穷困的境地,至少无脸再向父母伸手。甚至还想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期望转化为现实。取得资格后投入律师队伍中却不能满足眼前的需要,我的律师事务所每年都有很多应聘者,他们告诉我,自己已拒绝了十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有的几乎跪遍了全郑州市内的律师所,不能下决心的原因多归于此。用他们的话说,不挣钱可以,但最起码得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呀!

2、对律师事业失去信心

人的最高层次的追求是获得精神满足,而不是物质满足。尤其是经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谁不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谁不渴望自己的人生丰富多彩!他们大都立志在自己喜欢的行业里成为一名大律师、名律师。在他们的心中,律师是神圣的。律师应该是身着律师袍,头戴假发,唇枪舌战的捍卫人间公平正义,除恶扬善,甚至最终成为真正的人类精英——美国总统或者英国首相,十年寒窗终成正果。然而当这些满怀热情,捧着毕业证、资格证的人走进律师所应聘的时候,招聘单位却给了他们绝望。这种绝望不是报酬的原因,报酬也不会使一个人走向绝望。绝望的原因是应聘者告诉他:干律师就得在公检法有关系,尤其是和法院得有关系,法院没人就委婉送客;还有的告诉他律师是孙子,律师就得听法院的,打官司就得送银子等等。我每每听到应聘者谈起他的应聘经过时总是义愤填膺,为我的同行的病态叹息!这些经验律师的言论让应聘者一落千丈、一蹶不振。如果倒霉碰上几位这样招聘的律师,应聘者就会由失望变成绝望。十年的苦苦追求一瞬间被他打入了地狱!

3、怀疑自己的能力

进入律师所后,本想已经饱学理论,可做起事却事事无成。写个诉状中看不中用;解答问题总是不能找到书本上相同的案例;接待当事人却总是得不到当事人的满意;整个出庭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对证明内容和证据链条的运用总是不准确、不到位„„干的都是不想干的,想干的都是干不好的,一段时间过去总是“瞎忙”,就开始怀疑自己不是干律师的料,能力有限。

4、向困难低头

协助律师办理业务过程中,看到一些社会黑暗面。关系处理中不够老练,办事不顺利。说了人家不听,感觉律师没有社会地位,看别人脸色。不愿意再坚持人生,被困难击倒,选择逃避。

5、过高估计自己

自我感觉良好,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愿做。或者周围同事圈子小,人少。自己长处比别人短处,不虚心,不谦虚,独来独往,我行我素。脱离集体脱离组织。结果是闭门造车,干一行攻一行,事事无成,白了少年头,空悲伤。

二、对策

1、热爱生活,放大看社会阳光面。

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不断提高。法制进程有目共睹。长期以来,中国多灾多难,人制了几千年,律师制度的恢复也不过二十来年。律师从形式上脱离政府用人也不过十多年而已。更有一个现实必须清楚,早期律师并没有现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客气的讲,相当多的律师就是为了谋生。律师素质掺差不齐。有关系进法院老子退休儿子接班。在过去没有什么稀罕的。那有现在这种公开选拔,公平招聘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确实不少,但你应该相信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常在河边走,总有湿鞋时。远的不说就拿咱河南去年一次整顿,有多少法官锒铛入狱。武汉一案又有多少律师走进大牢。不要成为拉皮条律师,稍有素质也知道该怎么去做。既然选择律师职业就应该用人格魅力,高超技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执业过程中,确实接触到不少黑暗面。因为你从事的执业就是在处理社会关系,就如医生每天接触都是病人一样。你作为肝病专家你不能错误判断地球人都得了肝病把!

律师作用不能简单归结为胜诉败诉,很多功能是隐性的。比如火车票的案子虽败诉了,但火车票不再涨价了。银行少记一天利息的案子虽然败诉了,银行确改变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小区绿地被占,开发商可能胜诉了,但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行为被规范了等等。所以我要说,作为一名律师,该胜诉的官司,胜诉正常。不该胜诉的官司,胜诉就不正常。问题是你作为一名律师受当事人之托,你要坚持你的正确意见,去说服别人。让别人也能去坚持这个正确意见,这个过程就是你的价值实现过程。

律师应该为追求公平,正义而奋斗!这才是你的价值所在!

2、选好所,跟对人

很多应聘者应聘时对招聘所没有任何了解,律师所类似人合公司,对律师一定要作到基本了解,尤其是企业文化方面。律师所不能成为挣钱工具,更重要的是要成为全所人员事业发展平台。为什么而工作这很重要,就象毛泽东同志强调红军为什么而打仗一样,不知为什么打仗,那就是瞎打。律师所在国内一般规模都不很大,所负责人往往决定律师所导向问题。

律师职业本身决定了律师更有可能单独作战,但作为一个所是否有原动力主要还得看是否真的团队协作。一个好的团队应该是有组织有纪律,令行禁止,团队成员对团队的荣辱感强烈。集体智慧的力量在团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律师表现为:成员极力维护团队对外形象,成员业务难题集体讨论,出谋划策。做业务很协作,尽职尽责,互帮互助对外树形象,对外强素质。

具备前述几点之后,实习人员不用担心报酬问题,关键是要做出贡献。在团队中要发挥你的光和热,实习律师付出了劳动,就自然会有回报。但应该清楚这种回报只是一种基本保障问题。律师所的维系是需要成本的,对于新人来讲,实际上是学习向工作转型时期,或者说是继续教育阶段。不能单独办理律师业务,甚至实习律师的真正实习会给指导律师带来负面作用。所以不要提出过多的要求,要用你的劳动成果提取回报。律师所会给每位成员设定合理的分配制度。

3、循序渐进,戒急戒躁

现实和理想之间往往会有天地之别,书本获得知识优点是比较快,缺点是不深刻。实习律师最缺的不是钱,缺的是经验。获得一笔钱就象获得一碗米饭。而获得了经验就是获得了种子。经验的积累本身就需要漫长的时间,也许一天一点有价值的经验也没有,经历转化成经验可能会经过很多次,先在所里做,先对着电话网络做,对着报纸做,这都会给你带来准备时间,后对着当事人面谈,后走出去走向四方。

5.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篇五

或许大家都会遇到这样问题,每当接到律师事务所的面试通过都会有些无助,如下: “在学法网上,我看见一位名叫„SEA绵宝宝‟的网友发表了一篇面试求助的帖子,原文如下:接到律所面试通知,下午应聘,第一次应聘,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有经验的朋友可以谈谈吗?一般都会问什么呢?问法律问题吗?谢谢!”

在谈看法以前,我想起几年前,我曾经在一家法律网站看见一个网友在司法考试结束发表的其初次面试时的遭遇。该网友的帖子不仅是一个面试问题,其中还隐含着一个我认为更重要的问题: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了大家全面了解有关背景,以下全文引用该网友的帖子。

“主考官是一位合伙人,主攻知识产权,他对助理的要求非常苛刻,他问了我以下几个问题:

1、有无系统学过法理知识(我是非法本),有无读过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哲学,读过中国明代的《读律琐言》吗,读过《论法的精神》吗,读过《君主论》吗?

2、读过哲学吗,读过美学吗?

3、读过经济学吗,你最崇拜的当代经济学家是哪位?

4、有会计方面的知识吗

5、着作权和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多长?

最后他让我等他的电话通知(我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一、关于律师的素质要求

我以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帖子,它的好并不在于解决了什么问题,而是在司法考试后,下一次考试前这样一个恰到好处的时机,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提出了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律师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也许这个帖子的深层次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一个面试问题,还是一个择业问题。也就是说在报名统一司法考试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应当了解,律师有什么样的素质要求?我是否具备这些要求?因为律师业的职业要求决定了,即使你能够通过资格考试,也并不意味着你就一定适合做律师。与其在这个精英荟萃的行业里苦苦挣扎,不如找准自己的特长,在自己的天空里自由翱翔。

对每一个司考人而言,只要拥有足够的热情和毅力就能通过(但愿这句话不会引起同行对我的不满,我只是说了一个事实),而一些更聪明的朋友,甚至可以速成司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然而仅仅拥有热情和毅力,对律师职业而言,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我的这些说法,也许会打击一些人的报考热情,但我还是建议大家能认真的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思考这个也许是比面试更根本的问题。

当看见该网友帖子的时候,我想起一位同学,一位学习成绩很优秀的大学同学。一位无数次考试都能过关斩将的同学。有一次他在酒后突然冒出一句:“律师工作真不是人干的!”看着同学不堪重负的样子,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我了解并理解这位同学,因为他确实寂寞并痛苦着。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样是律师的一些其他朋友所表现出来的,截然不同的精神面貌。他们揣着五星酒店的会员卡,开着私家轿车四处奔波。他们充满信心,他们斗志昂扬。他们繁忙并快乐着。

我以为,人生不仅是一门拼搏进取的艺术,人生同样也是一门懂得放弃的艺术。比方说我的那位学法律的同学,也许一开始他就选错了职业。这样的错误,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节奏而言,很有可能会是致命的。

司法考试是一个低过关率的考试,注定会有许多朋友无法过关。与其在这个考试中苦苦挣扎,不如坐下来好好想一想自己是否适合这个行业,之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在这个艰难的考试中做出巨大的投入。

二、应当如何面试?

前面跑题了,现在回到本文正题:应当如何面试?

我实际上很反感上面帖子中提到的主考官,我曾经就该帖子中的问题询问一位在现实生活中很有点成绩的朋友。

他说:“主考官是一个好律师!一个出色的律师,必然要具备深厚的理论修养与强大的攻击力。我对他的问题很敬佩。我在面试时,其他的会问到,但哲学与美学的问题是考不出的,这超出了我的想像力。”

我完全同意我朋友对一个出色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的概括,但我却认为,面试该网友的律师并不是一个好律师。因为一个好律师询问的问题应当是理性的,因而是可以大致预测的,只有差律师才会浪费宝贵的时间,问一些出人意料的问题。正如一句谚语:一个傻子的问题,可以难住十个聪明人。

一个好的面试考官一般会清楚如下问题:

1、面试的目的并不是看应试者是否已经具备优秀律师的素质,而是看应试者是否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看是否具备有成为优秀律师的潜质。

2、前来面试者一般已经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所以已经具备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条件(当然今后工作这些知识还不够)。所以在面试的时候,不宜再问纯知识性的问题。例如问的第五个问题,诸如着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3、理论素养绝对重要,而且应当考察,但是仅仅问是否看过几本重要的学术书籍,并不能成为检测考生理论素养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律师需要的理论素养是能转化为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素养,而不仅仅是是否知道或者看过一些什么学术书籍。如果我是考官,我可能会问,法律主要是处理纠纷或者规范行为的一种手段,你认为在整个社会处理纠纷的诸多手段中,法律手段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或者居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4、虽然我们经常提到法治理想,但法律其实是世俗的,是生活的。所以应当问一问考生对法律的基本理解。过于理想化的法律观恐怕很长一段时间不能真正的进入工作状态。

5、必须要问的一个问题是:你为什么想做律师?从这个简单问题的回答后面可以得到大量考生的有价值的信息。

6、一定要问一个正在办理的案例。这样可以考察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考生在分析案例以前能够说一句:我的当事人是案件中的那一方?效果可能更佳。因为这不仅能体现出你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意识(这一点真的很重要),也能体现出一个律师无论站在那边都能有理由的良好素质。

7、我一定要在考生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道德素质。

8、我一定要在考生不知不觉中考察他的合作精神。

6.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篇六

天同律师事务所蒋勇律师谈民商事再审案件流程及律师应对策略

“民商事再审案件特别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无疑具有审理级别高、案件难度大、对律师要求更高的特点,因此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律师,熟知再审诉讼流程和操作方法,将对诉讼成败产生重大影响。”近日,在2300多人参与的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律师培训大会上,国内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专家、2010年中国25位热门律师之“出庭大律师”,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为律师业界提供了详细的再审操作策略。

自2008年4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我国推行再审制度改革以来,再审案件审级上浮一级,我国正逐步迈向准三审制,矛盾突出的民商事案件再审问题也得到了集中解决。

据介绍,“在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再审制度的改革,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特别是商事争议再审案件呈现出增长的态势,大型企业之间的商事诉讼最后进入再审诉讼程序的情况更是逐年增多。”

“再审诉讼案件,因其级别高、难度大,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更高。” 蒋勇表示,“每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中,约有70%-80%会被驳回,20%-30%的申请再审案件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这其中固然有案件本身的问题,但也与代理律师本身是否尽职、是否深入掌握最高法院再审程序密不可分。”

作为专注于国内高端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蒋勇更强调标准化的团队管理、流程管理以及研究体系的建立,“诉讼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管理,不但体现了一个律师团队的专业性,更事关一个案件的成败。”蒋勇强调,再审案件更应强调标准化管理和细节,包括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流程中的法条详解、文书管理、材料管理、时间管理、注意事项和应对策略等。

在细节方面,蒋勇举例说:再审流程在申请阶段,律师或当事人应明确申请主体。另外,法律文书要明确列明审理法院、裁判文书案号等重要信息,在具体再审事由方面要求文书要准确、完整。

针对案外人之特殊继承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蒋勇表示,“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该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他人,受 1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让人对该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阶段,如果申请人面临执行压力,“应在收到生效裁判后快速申请,减轻执行压力;提供详细书面材料,争取径行裁定;积极向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保证,争取暂缓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为再审的审查受理赢取足够时间;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需书面明确不放弃再审申请的权利。”

在审查阶段,审查方式包括径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审查、听证审查四个方面。针对再审案件,再审事由也分为实体性事由和程序性事由,针对不同的内容当事人或律师应该有不同的解决策略。

再审事由的清晰化、具体化,再审审查的程序化、规范化,一方面意味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进步,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不能准确提出再审事由,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另外,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只能申请一次再审,这一次失误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最后的法定救济途径。

7.律师事务所周记 篇七

1月7日 周一 阴

这是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周。这一周来让我感触最为深刻的 就是,我所学的专业知识与我将来想要从事的律师行业所需具备的“素质”,差距还是很大的。因此,也就让我真正的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做律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素质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所从事的法律行业的基本素质。也就是我们从事这个行业所要达到的最基本要求。例如,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证书等等。这可以说是我们“立业”之基础。

其次,就是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学校的时候,我是十分难以理解这一点的,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能把自己的专业学好已经是不容易的一件事情了,我们哪里还有什么心思去关心其他专业的知识呢?然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中,不仅要求你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更要求你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个深入的认识。 我听所里的律师就介绍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涉及的是一起因为离婚所导致的纠纷,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庭。按理说,双方已经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后才会做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决定。然而,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这样的。所里的律师是男方的诉讼代理人,女方并未请律师为其做代理,在第一次证据交换结束后,女方则开始到律所中找到男方的代理律师,不断的向其哭诉男方在过往生活中的种种“恶行”,这让所中的律师甚是尴尬。从代理的角度来讲,律师代理的是当事人在法律方面的业务,而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是将自己的“家事”牵扯了进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已经“超越”代理的范围了。所里的律师也是十分无奈,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进行心理的疏导,慢慢的平息对方当事人的“愤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还是对方的当事人,纯粹的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似乎并不能完满的`解决呐!

这些是我们生活中所常常能看到的案例,对于它们的处理,不仅要求我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有时还要懂一点生活的哲学。

1月14日 周一 晴

实习第二周,所里面让我试着开始草拟一些法律文本,例如合同书,起诉书,答辩状等。这就涉及到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对事实的认定。也就是案件中的事实,哪些是社会事实,哪些是法律事实,这里有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谁能能够将法律事实从社会事实中最大程度的抽离出来,并在自己的法律文书中将这部分事实与法律规范做最相近的解释,谁就能写好法律文书。这是我这一周来在事务所实习的最深感受。所以,要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事实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法律意识的提高。那么我们有该如何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呢?

就这个问题,我请教了所里面的律师。总结了几个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得到了以下的结论。

首先,法律意识的获得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我们循序渐进的努力。法律其实并不深奥,它的许多原则其实都是常识性的道理,因为法律是一种规则,它源于生活,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伦理。因此,法律的悟性(意识)是通过对知识的理解培养形成的,讲法律变为实践,学以致用,才能提高对知识的运用。其基本要求就是能够做到逻辑性较强,能够及一反三,能够触类旁通。

其次,每当我们在读一条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律师不仅仅要读懂文字字面的意思,更要读懂这条法律规定背后的原则,立法者的原意。要我们的在社会事实中所抽取出来的东西与法律的文本完全相符是十分困难,甚至说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我们确是可以掌握的。

再次,做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看法。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加上中文在运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一条法律规定往往会出现不一样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做出一个最接近立法者本意的解释。

1月18日 周五 晴

这一周来,总算是真正的和到所里来办事情的客户们面对面了。当然我的工作十分的简单,就是坐在一边拿一支笔在那里听和写,也就是听所里律师和客户的谈话并将其记录。

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我们十分注重的是自身的读和说的能力,而在听和写的方面是不受重视的,特别是在听的方面,我们基本上就没有受过这方面的训练。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到所里向律师用口头语言的方式来传达信息的。因此,在听的方面就对一个律师的执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就是说了,我们生活中的每一天都要说各种各样的话。但是这些话是否真正传达了我们所要表达的信息,以及我们用言语所表达的信息是否为对方所了解和接受,这个问题似乎就很少人去思考了。

首先,就拿听来说。听,我们需要听什么内容?有的时候当事人因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情绪十分的激动,每当谈起那段经历时总是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动辄是声泪俱下或是血压上升、面红耳赤。此时我们不能随着当事人的“情绪化”而将自己的思维绕进去,我们应该从当事人的语言中去剥离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即可,切不可自己也情绪高昂的失去理智。对法律事实外的内容,我们只需要认真听当事人倾述即可。

其次,就是写。写的内容那真是太广泛了。泛泛而谈也没有意义,我就拿自己的一点感受来说吧!除非是做谈话记录,我们需要面面俱到,对于写,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足够多的信息量 作为一个初学者,比较容易掌握的方法就是先保证我们对一件事情的虚实篇幅足够长,内容传递的信息量足够多,然后才是逐步的精选。

(二)注意保持前后说法的一致性 这是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决定的。凡是比较复杂的、多次出现的词语,应当在他第一次出现的时候就给他下一个定义,然后一直保持不变。对于同一主体,应当坚持相同的称谓,否则容易让读者产生疑惑。

(三)对同一事物从多角度描述 开始的时候就要点明观点,段末重复;或者从正面和反面写;或者从不同的侧面写。如此不断反复,反复陈述同一中心意思,可以有效避免误解。

1月25日 周五 多云

8.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篇八

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天津市司法局统一部署,我区2009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已开始进行,具体情况请登陆天津司法行政网-律师管理平台,下载(津司律管发[2009]99号)《关于2009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几点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司法局(津司律管发[2009]99号)文件需提交的材料有《2009年律师事务所信息采集表》《、2009年律师信息采集表》、《2009年律师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请认真填写表格,不能有空项)

(二)根据市局(津司律管发[2009]99号)文件第六点

(二)条要求,按照《律师法》第24条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应提交2008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凡在年初已上报总结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不再提交考核总结。

各律师事务所就该所律师提交律师执业情况报告附说明,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我局将不予审核通过。

(三)2009年经行政许可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完成组

1织形式变更的原合作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以下17家律师事务所需提交《审计报告》:

达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百敦律师事务所、津和律师事务所、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吉利律师事务所、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帝山律师事务所、国嘉律师事务所、国轩律师事务所、兆银律师事务所、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九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二、时间安排

(一)区司法局初审时间

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13日-15日携带考核材料到和平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进行初审。

(二)报送市司法局考核材料时间

20日上午8:30分(到市司法局)达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百敦律师事务所、津和律师事务所、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吉利律师事务所、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帝山律师事务所、国嘉律师事务所、国轩律师事务所、兆银律师事务所、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九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木本律师事务所、洪文律师事务所、赢彧律师事务所、万华律师事务所、天一律师事务所、银河律师事务所、瀚洋律师事务所、道名律师事务所、耀达律师事务

所、长丰律师事务所、和世律师事务所、海远律师事务所、天正律师事务所。其余律师事务所于下午2:00(到市司法局)进行考核审验。

9.律师事务所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篇九

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福建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建青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商务楼三楼 邮政编码:350001 电话:87767396 乙方:何宇婷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829 律师(实习)执业证号码:***891509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固定期限(实习期限)有效期为一年,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实习律师,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诉讼、非诉讼等业务。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 商务楼三楼。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实习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3000 元/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期满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

第七条 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九条 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

六、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十条 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应当安排执业律师指导、监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实习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外,甲方再次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有效期限起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除本合同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或者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或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间内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不支付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律师档案转移手续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

条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客户要求变更承办律师,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的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在继续办理期间,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同见解时,应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制定的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双方所需送达的文件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方履行了送达义务。如地址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一份。

甲方: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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