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划定客户常见问题解答

2024-10-06

基本农田划定客户常见问题解答(精选7篇)

1.基本农田划定客户常见问题解答 篇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信息和编号。

(二)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4张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等3张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和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图层,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二、工作步骤

(一)资料收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

(1)、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

(2)、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2、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变更调查资料

(1)、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报部备案)

(2)、2010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

3已有基本农田保护资料

(1)、图件资料: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2)、表册资料:基本农田面积统计表、汇总表,基本农田台账等表册;

(3)、数据库资料:基本农田数据库;

(4)、文字资料: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文字资料。

4农用地分等资料

(1)、农用地分等成果图件、数据库及相关技术报告。

5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审批资料;

(2)、涉及基本农田的生态退耕及灾毁资料;

(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资料。

(二)资料分析与处理

1、分解、确定乡镇、村指标

依据市级下达基本农田指标,结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分解确定各乡镇、村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2、制作基本农田保护图

采用二调现状图为工作底图,根据各乡镇、村的基本农田指标,同时结合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边界,将基本农田指标落实到图斑,形成基本农田图。

3、外业调查核实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确定调入、跳出的地块,并到实地勘察,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核实调入、调出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数量、地类、质量等级,落实保护责任。

(三)规划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2.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永久保护 篇二

《通知》强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控制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占用耕地指标。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准确理解这一规定,绝不能将其错误解读为“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不再供地”,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仅不在受限范围内,而且还要优先保障,比如房地产用地,2014年就还要增加,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也包括在内,而且是主要增加的地方。此项措施,重点是要控制工业用地。

《通知》要求,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

《通知》明确,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有户、上图入库。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

延伸阅读

山东率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借助土地增减挂,占用优质良田搞建设,将贫瘠的土地以次充好划为耕地,这种情况今后将受到严格限制。2014年,山东省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山东省耕地面积1.14亿亩,基本农田面积1亿亩,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山东省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据了解,尽管违法占用耕地搞建设的现象减少,但是个别地方仍存在各项建设占用优质耕地的现象,这些耕地大都在城镇周边,交通便利、平坦肥沃、用水方便;而新补充的土地往往是未利用开发以及宅基地、肥力较差用水缺乏的贫瘠土地。这些占优补劣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耕地的质量保护。

据介绍,山东将继续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图表、簿册、影像等资料要完备齐全,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建设,推进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明确保护责任,完善保护标识。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责任,加强项目用地预审,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避让优质耕地。

3.县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我区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国土资发„2011‟ 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市国土资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深入开展“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基本农田的功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永久性原则。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统筹兼顾原则。划定工作中,既要保证高质量耕地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又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规划划定时要综合考虑、留有余地。

(三)质量保证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要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结合,与建设用地合理布局相联系,确保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充足、土壤肥沃、地力上等、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良好。

(四)科学协调原则。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为基础,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要充分利用先进测绘和信息化技术,努力提高成果质量。

(五)实事求是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划定工作中,要充分征求民意,并实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防止盲目追求保护指标和以次充好。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上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1年4月)

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营造各级政府重视、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收集整理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业土壤、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方面资料。组建工作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二)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的确定(2011年5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以及土壤肥力、生产条件等资料,确定本乡镇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区域和范围。

(三)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2011年6月)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上。

2.将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的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具体地块。

3.将被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逐一落实到农户,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

4.依据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基本单元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图。

5.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设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检查验收(2011年7月)

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验收,规范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图、表、册、数据等档案资料,建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监察局、国土分局、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统计局、农技推广中心、水务局及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由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组,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村要配备耕地保护督查员,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监督、监测、信息报告、宣传等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思想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工作,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耕地保护的重点来抓,抽调专人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将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确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域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负责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管护责任书,按照统一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保护碑。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培肥地力的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力度,积极推广耕作新技术,保护土壤结构;国土部门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图、表、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区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人,村有协管员,组有信息员,户有明白卡。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问责制。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效益。

4.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汇报 篇四

11月22日,我县召开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及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汇报会。

县委副书记、县长张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平,县政协副主席胡之彬参加会议。

在听取了我县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后,张琳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及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大局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立足长远,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做到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努力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做好无缝衔接。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5.基本农田划定客户常见问题解答 篇五

【实施时间】2000-04-14【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任务,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3.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对验收内容与标准做进一步量化,以便操作。

4.通过验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并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5.各地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要在6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要抓紧进行验收工作。各省(区、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争取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6.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过程中,要防止不正之风,不吃请、不增加基层及农民的负担。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各地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时,重点按以下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一)组织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班子,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专项经费落实。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有专门力量负责做好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二)调查核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从实际需要出发,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对原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了核查,掌握了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实地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划、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指标要求、划入范围的地类和地块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发现实际情况与规划不相符合的,做到了及时调整纠正。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原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的,做到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

(三)调整划定

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查核实情况,绘制了乡级(或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落实到地块;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标出了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以上内容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可直接反映的,也可不再绘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面积登记表,县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做到图、表与实际情况相符。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特别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等周边地区没有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优先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和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有条件的地区采用了微机制图和微机化管理。

(四)建立标志

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了明显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立符合经济、实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讲求实际效果,保持常年清晰。能够充分利用原有基本农田保护牌。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明显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告。

(五)建立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成果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到有关图、表和文字报告齐全,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汇总表上报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管理符合基

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的需要。

(六)建章立制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三、验收方法与步骤

按照验收基本要求与内容,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可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初验。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与成果进行初验。对申请验收县(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情况,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面积不低于30%。符合要求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申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三)复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初验成果进行复验。对重点地区,要进行实地抽查。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限期纠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四)公布。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下发验收合格的通知或证书,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五)总结。验收结束后,省、地(市)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篇文章: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6.基本农田划定客户常见问题解答 篇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部署,为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道路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夯实国家粮食生产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将城镇周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地方、重点部位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调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并上图入库,建立保护档案及数据库。

三、工作依据和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五)《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六)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

(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八)《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

(九)各地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省、市、县、乡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各类城镇边界划定成果。

(十)河南省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河南省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

四、基本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依规”原则,统筹兼顾,有效联动,有序开展。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着重做好中心城区周边、道路沿线优质耕地划入和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划出工作,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国家负责的重点城市由国家下达划定任务并按国家要求执行。省级负责的城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道路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包括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农业、环保主管部门共同监测认定的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现状基本农田中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三)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如涉及数量和布局变化,必须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依法依规修编或调整规划。严禁各地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布局,将优质耕地划为建设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考虑合理的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做到统筹兼顾,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边界划定工作的关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占用优质耕地的前提下,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城镇化发展之路。

五、工作步骤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国家、省主要负责下达工作任务,督促各地落实工作部署;市、县级主要负责核实举证,落实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国家负责确定郑州、洛阳、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8个省辖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进行督导检查,我省负责确定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10个省辖市和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10个省直管县(市)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及部署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调查摸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高标准基本农田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情况,开展城市周边、道路沿线现有耕地调查摸底,全面查清耕地质量等级、地力等级、集中连片程度、规划为建设用地情况、耕地污染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举证核定。

1.核实举证。国家负责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郑州等8个省辖市,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心城区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在1个月内完成举证工作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确定本地可以落实的任务;对认为本地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要呈报书面报告,说明问题原因,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我省负责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鹤壁等10个省辖市和巩义等10个省直管县(市),要依据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依据划定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合理需求,于2015年4月底前确定本地可以落实的任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2.核定任务。郑州等8个省辖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举证情况核定后下达。我省负责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根据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上报情况进行核定,征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7月底前下达各地。

(三)制定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下达任务的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郑州等8个省辖市的划定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核定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同时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和城市边界划定工作范围,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布局变化的,要先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共同组织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地要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健全机构,加快进度,于2015年11底前完成本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领导机构,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进一步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五)成果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各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三个阶段,其中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由各地组织实施,省级验收于2015年11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

7.基本农田划定客户常见问题解答 篇七

冀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规定,充分应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面开展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利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成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二)设立基本农田标识牌。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县(市)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标识牌。

(三)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县(市)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TD/T1027-2010、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10)的规范要求,实现全省基本农田数据库联网互通。

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实施阶段。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9月30日,各县(市)应当编制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及保护责任。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图件、填写相关表格,设立统一的标识牌,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县(市)完成自验,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初验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各县(市)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后,各设区市汇总各县(市)成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级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省厅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工作。核实各设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各设区市的目标;按照不低于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实地抽查核查。

(四)整改与成果上报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设区市根据省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最终成果。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各市最终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工作经费,人员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专人作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络人,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在4月30日前将市、县联络人名单报省厅耕地保护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深入人心。

(三)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符合要求。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等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将不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地类、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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