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12篇)
1.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 篇一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在这里作重给大家讲讲农村普法教育的问题,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二是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三是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
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
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组开展工作,于8月7日以发表演说等手段煽动不明真相的300余名群众到工作组驻地进行骚扰、漫骂、侮辱,冲击达数小时。8月31日,当得知工作组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村委会班子时,刘某等4人便带领少数群众冲进会场,对工作人员再次进行侮辱、漫骂、纠缠,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9月12日上午,刘某等人又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致使选举工作再次中断。此案中刘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什么法,应受什么处罚呢?刘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刑法》。县委派出的工作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刘某等4人暴力抗拒和阻扰,不仅妨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还触犯了《刑法》,犯下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8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熟练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个经常性课题,必须常抓不懈。
(二)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源法、渔业法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某村村民汪某与周某商量,互换了一块耕地;
后来汪某又要求再换回来,周某不同意,引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退还互换过的那块耕地,这是为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更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这就是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互换等形式流转,但必须依法进行。农民朋友深入学习《种子法》等也非常重要。如果购买到劣种子,辛苦一年会徒劳无获,颗粒无收。学好《种子法》后,可以在购种时注意以下问题:(1)看证照,看是否有营业执照,看是否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书,流动销售商贩的种子千万不要买。
(2)识别包装:合格种子应有正规的包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净含量等都载明在包装上,不要购买散种子和拆包种子。(3)保存购种发票和保留种子包装物,保护好现场,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并申请鉴定,然后可凭种子发票,包装物和鉴定结论依法索赔。这些法律是对农民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有力保护,是农民朋友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村民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进行生产经营,民事经济往来,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常有的事。因此,学习掌握合同法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发生经济纠纷,难于依法保护。如某村村民李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18亩苹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20年,双方约定果树为集体所有,果园要常有人看管,禁止牛羊进入果园,果树要进行修剪、追肥,保证无病虫害,收益归承包人,承包人每年交承包费2000元给村委会。过了几年后,李某不再履行看管、修剪、给果树打药治虫等合同义务,而在果园内大量种植小麦、玉米、花生等农作物,并擅自在果园内开采石场,造成果树大量死亡。李某不全面履行合同,还擅自进行破坏性和掠夺性生产经营,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解除合同,赔偿集体的经济损失。又如商贩王某与村民江某协商购一万斤西瓜,单价每斤0.90元,正当双方要达成协议时,村民秦某以高于王某价格欲购江某的西瓜。江某于是终止了与王某的协议,答应买给秦某。第二天秦某并未来购买,江某只好以0.75元一斤的价格将一万斤西瓜卖出。后来得知秦某是受人指使故意来搅黄江某的生意,江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秦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学习掌握这些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四)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发展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应继续下大力抓好这些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五)关于要求法律救济,保护合法权益的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学习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知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侵犯造成损害时,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意义
(一)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民主方面要达到的目标是: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完善,农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当家作主的能力,才能为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全民素质条件。
(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是个农业大国,近十三亿人口,八亿在农村,如果不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村级组织,既是广大群众接受法律,按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最基层单位,同时又是国家政策、法律落实到基层的最低关口,也是检验上层建筑能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检验点。而且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农民朋友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朋友既是实践者、执行者,更是对执法者执法水平、执法作风的一面镜子。因此,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意义十分重大。
(三)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发展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其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的运行秩序,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与安全,提高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促进物质文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依靠法制手段、教育手段、管理手段解决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而产生的利益分配、思想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带来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许多新的问题,促进和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有利于畅通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活跃农民的民主生活,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创造生动活泼、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有利于畅通依法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渠道,及时化解农村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矛盾、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排除非法律行为的干扰,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惩恶扬善,消除农村各种消极因素和邪恶势力,形成优良健康的社会风气。
李明广律师
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五月三日
2.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 篇二
一、切实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 村民自治是在我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府, 也不是任何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或者是下属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 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是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然而,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中却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需要一一解决。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立法的前瞻性与农民素质滞后性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是实现村民自治, 由村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村里的具体事务, 促进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一内涵无疑是美好的。然而, 要达到这一目的, 需要有较高素质的人群来执行。由于各种原因, 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 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他们往往受小农思想的束缚, 难以站在全局的高度, 从有利于农村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 加之他们祖祖辈辈同居一村, 封建传统遗留下来的宗族观念较强, 致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阻。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强, 自治程度不高, 不会、不能、也不善于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 村民自治与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应如何实施?农村党支部是不是基层领导核心且应如何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这是现阶段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 一些干部和群众认为, 首先, 由于现阶段农民的民主意识较差, 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重视选举的情况, 加上农村中较为浓厚的宗族观念和黑社会势力的影响, 造成难以从村民的民主选举中选出真正合适的村民代表;其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村官”的腐败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第三, 个别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实际被村党支部取代, 有名无实, 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没有得到保障。对于第二个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有明确规定, 在村民实行自治条件下, 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仍然有不少村委会委员和一些村民认为, 当前村党支部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应该成为领导核心。更多的村民则认为村民委员会就应该是村里的核心, 因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围绕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领导核心作用的实现, 就出现了四种倾向: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党支部“越权”而村委会退缩, 即所谓“党”强“村”弱型的相互冲突;二是村委会“越权”而党支部退缩, 即所谓“村”强“党”弱型的相互冲突;三是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强”相争型的相互冲突;四是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弱”相遇型的瘫痪放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影响了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 也从根本上影响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事实上, 无论是单方面强调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或只要求村民自治而去否定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都是不对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法规, 就必须贯彻实施, 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容置疑。但关键的问题是, 如何才能使这两者实现协调一致, 在工作实践中找到一条实现村民自治与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并以此去推进中国基层民主化进程。
2.明确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的功能定位, 为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从功能角度看,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 舆论引导, 监督指导。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治领导功能。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政治领导功能具体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保证国家宪法及其它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领导和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支持和保证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向村委会推荐自己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者, 维护党的利益和威信。
(2) 利益表达功能。村党支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和山林湖塘承包、公共福利事业建设等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管理事项方面, 有义务向村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保证农村利益分配原则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
(3) 监督制约功能。村党支部的监督制约功能主要是对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的行为进行政治监督及法律监督, 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按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通过支部决议, 对村委会执行村民授权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 并对村委会出现不当行为时给予指正, 以促使村委会对错误决策能及时纠正。
3.通过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并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1) 分工机制创新。首先, 从工作内容上将二者分开。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工作条例》) ,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及计划生育等工作。村委会分管村民事务。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村委会的职责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 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治安,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其次, 从工作机制上使二者协调。村党支部履行中央工作要求, 发挥其国家政务推行者的角色功能, 而村委会则必须配合村党支部搞好国家政务的完成。在村民事务上, 村党支部则作为监管人的角色, 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制约、帮助。通过二者的分工明确,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也就得到了实现。
(2) 监督机制创新。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其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当前, 在实际工作中应着重建立以下五个制度:一是干部述职。由村党支部牵头, 定期主持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 听取村委会成员的述职和述廉报告并认真开展评议。村党支部要将评议的内容、过程、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二是公开质询。村党支部可以就村委会的某项具体决策或村民关心的问题召开质询会, 向村委会成员提出质询, 并要求给予答复。三是干部财务审计。由村党支部牵头, 定期对村委会的财务开支、村委会成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 并将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四是民主评议。由村党支部召集并主持会议, 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五是启动罢免机制。村党支部可以提出罢免案, 或由村党支部受理村民对村委会的罢免案, 并按法定程序启动。通过监督机制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使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具体有力的体现。
(3) 指导协调机制创新。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还应体现在其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协调机制上。从实践中群众首创的经验看, 主要有以下机制:一是两委联系会议制度。凡涉及村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村党支部或村委会应提出初步议案, 提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 并拟定初步决策方案;也可在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下, 由“两委”联席会议直接提出初步决策方案。然后将初步决策方案向群众公布,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党员大会讨论后, 由“两委”联席会议形成决议, 再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经讨论、完善和表决后形成正式决策, 付诸实施。二是审查权制度。村委会的决策形成后要向村党支部汇报, 由党支部进行审查是否违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后才可以实施。三是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委会每月应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年中和年底分别作一次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
(4) 舆论引导机制创新。舆论引导是村党支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实现其对村委会领导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定期对村两委成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 全面提高民选“村官”的素质。如在依法民主选举中, 有相当一部分民选“村官”从未当过干部, 虽有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也想为村民办点实事, 但苦于缺乏工作经验, 往往事与愿违, 出力不讨好, 因而必须加强培训、教育和管理, 特别是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政策以及法律法规、领导经验和领导艺术的教育, 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二是建立农村干部培训考核评议制度。对两委成员进行培训后, 在选举时负责向村民大会提供参训人员的考核评议结果。三是善于引导村里的舆论。经常性地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宣传, 对村里的精神文明建设进行领导。
(5) 工作机制创新。要实现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 村党支部就需要转换领导观念,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理论素质、科技素质、文化素质、经济管理素质、创新素质, 通过改进工作方式, 不断提高“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2]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法制,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现状[3]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我国《选举法》 (修正案草案) 明确规定,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 意义重大。这是继国家取消农业税之后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促进社会和谐。应该说,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能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然而, 在民主制度改革显著进步的同时, 人大制度在农村基层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
(1) 人大代表与选民缺乏紧密联系。我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 在开始选举前, 候选人既没深入到群众中去, 也没开展竞选演说, 很多选民直到选举时才知道候选人是谁, 选民往往是在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进行投票。
(2) 各级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存在缺陷, 候选人产生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即是说, 在实际操作中, 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上都是由组织提名的, 且候选人的酝酿程序缺乏透明, 他们是否符合选民的意愿很难得到保证。这样产生的候选人容易使一些代表认为, 他们的当选是组织的安排而不是选民选举的结果, 从而缺乏对选民负责和加强与选民联系的意识。此外, 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对人大代表竞选做出规定, 因此, 一些农民在自己独立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中常常遭遇到个别领导干部的阻挠。
(3) 乡镇人大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乡镇人大与乡镇党委的关系不清。有的乡镇人大成了乡镇党委的办事机构, 没有完全行使乡镇人大自己的职权, 致使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没有体现出来。二是工作不到位, 法律出台相对滞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开展工作时, 往往处于既易失职又易越权的“两难”境地。三是乡镇人大未能真正行使监督权。因此, 乡镇人大的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2.保障农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建议
(1) 不断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依法保障农民参加各级人大选举并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认真审查各选举单位是否按照比例足额选出农民代表, 坚决杜绝少选农民代表的做法, 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意图。
(2) 继续完善选举程序, 建立适应现阶段农村实际的选举制度。通过加强选举知识的教育, 使选民和代表掌握必要的选举方法、技能, 如选票的填写, 议案、质询案的提交等。这对于新选民、新代表来说是入门教育, 使其很快进入角色, 对老选民、老代表则是继续教育和强化教育。让群众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 以大局为重, 以集体利益为重, 将选票投给真正在德、能、勤、绩几个方面都表现不错的人。同时, 应对拉选票的行为、贿选的行为进行公开的谴责、曝光, 并诉诸于纪律乃至法律使其得到制裁。如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 应向全体村民公开村民委员会人选的条件, 由村民酝酿提名候选人, 经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酝酿出村民代表后, 再由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应当让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进行对话交流, 让候选人直接向选民介绍自己, 为自己竞选创造条件, 也就是说, 真正把权利交给村民, 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 切实把能够带领村民致富和进行民主管理的村民选举出来。
(3) 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代表联系选民制度。首先, 村民代表应当定期向村民报告其工作和活动情况, 并将群情民意上报, 同时还应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决定, 从而便于接受村民监督, 而不只是“去开会的”代表。总之, 从候选人的提名到代表的产生、参政议政活动及其罢免等每个环节都要便于选民了解、参与和操作。并将这些要求和程序形成制度。其次, 建立人大代表公示制度, 畅通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 以利于人大代表增强联系选民和执行职务的自觉性。
(4) 强化乡镇人大的职能, 使乡镇人大工作能在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而乡镇直接联系村社, 即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乡镇人大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所在。因此, 乡镇人大既应切实履行职责, 又要为农民群众的民主诉求提供法律保障、法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第一,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普法教育, 在农民和农村干部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培育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 逐步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进一步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及依法履行各项义务的自觉性, 进一步提高农民理性合法地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的能力, 从而维护农村稳定。
第二,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农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的促进作用。首先, 应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凡是乡镇党委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 乡镇人大都应认真学习领会, 及时贯彻到人大工作中去。特别是对乡镇党委作出的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决策, 以及有关新农村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重大决议, 乡镇人大都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机制和方式、方法, 自觉地把党委的决策和主张转变为群众的意愿, 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贯彻执行, 保证乡镇党委战略目标的实现。使乡镇人代会更好地成为代表履职的平台, 成为民意表达、民情沟通、民主决策的场所。
第三,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监督保障作用。围绕建设新农村主题, 以推动“民主法治村”建设为目的, 开展法律监督, 确保《宪法》以及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一是要做好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 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引导农民群众增强民主意识, 严厉查处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 确保他们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二是要监督村级事务的制度建设和落实, 加强对村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对一些违法的村规民约要及时指出并建议修改或废止。三是要加强对我国《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使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四是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针对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 通过组织农村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研究等形式, 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及时反馈, 跟踪督促整改, 并可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促进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五是要加快对涉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 健全和完善督办机制, 加大督办力度, 切实解决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4]
参考文献
(1) 林书设, 范功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教育, 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J].中共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2006.
(2) 尹中卿.人大研究文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3) 张富良.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农民民主政治权利和权力的实现为视角[J].宁波党校学报, 2004, (04) .
3.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 篇三
1.1基层组织本身对农村法制教育、法制建设的认识不足 当前社会是以发展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很大部分干部群众认为农村基层法制教育对农村经济发展没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不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政绩、效益,不够重视。更有一些村干部认识模糊,害怕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以后,工作就难以开展,权力受到限制。因此,缺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2村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滞后 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认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会削弱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权力和威信,因而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导致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加上农民自身文化和法律素质偏低,很难真正参与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再加上近年来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极少数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导致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体现,致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1.3宣传阵地萎缩,宣传形势单调,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农村法制宣传仍停留在宣传栏、标语、广播車这三大传统宣传形式,就是这三种形式的宣传也因缺少创新而呈现滑坡、减弱甚至瘫痪的状况。大部分乡村都是在上级政府部门有布置、检查的时候才开始进行法制宣传,而不能有效的化“被动”为“主动”,缺乏真正有效的长效机制。所以,虽有农村法制宣传,但很难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实质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4宣传网络不健全、宣传体系不完善 乡镇普法机构对本级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中小学师生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比较重视,但对于村级的普法工作,由于存在普法经费和普法专业人员的制约,再加上农村普法点多、线长、面广、工作难度大等原因,农村普法工作基本处于“无针对性宣传计划、无专门性宣传人员、无单独性宣传经费”的“三无”状况,农村普法效果当然很难显现。一些村虽然有调委会、治保会等组织,但没有真正负责法制宣传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普法骨干网络也很不完善。因此,很难组织象模象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作用发挥显然很不理想。
2.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建议
2.1要更新观念抓普法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权利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内容上,要针对农村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宣传,不求系统性,但求针对性,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在方式上,通过在平时工作中开展法律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农户、进学校、进单位的“法律五进”和法律资料送到家、法律条文讲到家活动,并在充分利用墙报、横幅、标语等传统形式的基础上,采取文艺汇演、现身说法、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山歌、普法三字经等多种形式,寓法于事,寓教于乐,使广大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熏陶,从而使法律知识进入社会各个阶层、各类人群,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2要培育人才抓普法 要培育一批面向农村、服务农村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要在着力提高基层司法助理员和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能力基础上,乡镇、村组调解员进行法制培训,引导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民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要依托村级党员远教系统,通过播放影碟,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观看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逐步形成以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为核心,农村法律明白人为骨干的农村法制宣传队伍,并积极组织引导乡村两级工作人员参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2.3要加大投入,提高重视抓法制宣传 首先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指导和参与普法依法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前沿阵地作用。其次要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使广大群众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4.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 篇四
农民培训工程知识问答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XX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现在开始播音,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农民培训工程的知识问答。
一、实施农民培训工程的目标是什么?
“十一五”期间,农民培训工作在充分利用农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全员农民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力争将全县20万农业从业人员基本轮训一遍,使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创业培训,每年培训1400人左右,共培训7000人,培养一批品德高、服务好、管理精、善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队伍,培养一批信息灵、经营活、素质高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大生产规模、较强创业能力的种、养、加新一代农民企业家。
二、农民培训工程的主要对象是谁?
农民培训分两个层次展开:(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对象。重点面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文化水平相对偏低,对新技术接受能力一般的广大农业从业人员。(2)创业培训对象。以种养殖专业户、村组干部、农村经纪人及返乡创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已有一定生产规模、科技意识比较强、能起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
三、农民培训工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农业实用技术内容: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分专业、按需求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业政策、农村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卫生、环境等知识的培训,大力推广“菜单式”培训。(2)创业培训内容:围绕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以其所从事的生产、加工、流通等项目为重点开展培训。具体包括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法律知识和创业技能等内容。
四、农民培训工程的实施单位是谁?
如东县农民培训工程从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至2010年完成,由如东县农林局负责牵头,江苏省农广校如东分校组织实施培训。
五、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是如何具体实施的?
一是围绕特色产业,开出培训菜单。二是组建农民培训讲师团。三是整村推进开展培训。结合科技入户工程设立“农民科技书屋”,留下一个不撤离的农民培训课堂。另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传媒手段,举办广播讲座,开辟农业实用技术电视专栏,设立“农技110”咨询热线;采用“大喇叭”、科普宣传车和墙报等手段,千方百计为农户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政策、科技、生产和市场信息。
六、要完成农民培训任务,培训教师的来源是哪些?
培训教师主要来自全县涉农单位如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等部门的专家。2008年全县成立了由171名业务精、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农民培训的专家组成的县级农民培训讲师团,分别负责有关师资的培训、送科技下乡活动以及对广大农民开展培训。其中吸收了一部分当地小有名气的“土专家”、“田秀才”作为讲师团成员,发挥他们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让农民真正学有所用。
七、农民培训工程已实施两年多,取得了哪些成效?
从2006年到2008年上半年,全县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24万人次、农民创业培训3000人、“致福工程”培训1000人。通过农民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素质、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有力地推进了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是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创业、就业能力得到提高。通过开展全方位培训,农民综合素质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涌现了一批农业科技带头人、土专家和创业致富能手。
二是推动了主导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把普及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和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作为培训重点内容,培养和造就了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有力地促进了特色产业和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是融洽了干群关系,提高了农技部门的服务效能。讲师团成员深入农村,走进农户,改变了过去以乡镇培训为主的模式,更贴近基层,更方便群众。想农民群众所想、急农民群众所急,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广泛赞誉。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零距离接触,宣传了农业政策,发挥了技术优势,推广了新技术,同时也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得到了加强,农技服务职能得到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
八、如果想参加创业培训,如何去报名参加?要不要收费?
想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可与所在镇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农技站、兽医站)联系,了解具体培训专业、培训时间。
5.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篇五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说法“花钱买工作未成邻居翻脸,谋取非法利益各担责”。
案例:20xx年4月,章安告诉邻居陈东,他有门路可以帮其儿子陈晓东在铁路系统找一份工作,但陈东需付一笔费用。
随后,陈东向章安支付了1.5万元现金,章安当场出具收条:“今收到现金1.5万元办工作款项,如工作办不成,现金如数退还”。
之后,陈东和章安找人给陈晓东伪造了大专毕业证。
同年6月,在章安带陈晓东办理劳动合同、培训事宜期间,陈东往章安的银行账户上汇了4000元。
同年7月,陈晓东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铁路系统工作。
工作了一段时间,陈晓东对岗位不满意,在调岗未果后离职。
陈东认为,章安没能为儿子办成工作,应当退还所付的1.9万元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为此,双方闹上法院。
XX区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了不当手段,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令章安返还陈东9500元。
宣判后,章安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听后表示,陈东、章安口头约定由章安给陈东的儿子找工作,陈东给付章安报酬,为达目的双方伪造大专学历,
在此过程中,双方谋取的均为非正当利益,并采取了非正当手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双方均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法的为无效合同。
6.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通知 篇六
一、活动宗旨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我县“四化两型”建设的实际,以广
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需求为出发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法治攸县”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二、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时间安排
宣传月活动时间为今年5月上旬至6月上旬,集中宣传为期一个月。
四、宣传重点
主要宣传以下内容:一是深入宣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等方针政策,宣传有关农村土地、山林、水源等生产要素管理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二是深入宣传宪法、人大代表法和选举法,宣传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相关政策法规,重点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是深入宣传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四是深入宣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文明交通的法律政策和新出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是深入宣传有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五、活动措施
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农村普法宣讲活动。县普治办组织普法讲师团深入乡村和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上门开展巡回法律宣讲活动,围绕本次活动的宣传重点展开宣讲,着力提高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公民意识。
二是大力加强乡镇干部和“村支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今年四月份,我县部分村实行了合并,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等形式,组织乡、村干部特别是换届后新任的村干部开展今年重点宣传内容的学习,强化广大农村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继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县广播电视台要开辟法制宣传专栏,结合实际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全县农村基层各村(居)委会要加快法制宣传栏、村民法制学校、法律图书屋(角)等基本设施的建设,并积极参加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四是积极培养壮大农村法制宣传队伍。各村(居)委会都应当明确一名素质较高的村支“两委”干部担任法制宣传员。继续推行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法制宣传员的做法,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农村“五老”参加,大力培养村民小组、中心户的“法律明白人”,为各村建设一支不走的宣传工作队。要多渠道地吸收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农村普法活动。
五是围绕重心,服务大局,将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放在突出位置。要围绕党和政府、群众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围绕解决好农村山林水土、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移民安置、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将法制宣传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与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相结合,因势利导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
六是推进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要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以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为着力点,调动广大村民学法用法积极性,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七是推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各单位要配合农村法制宣传月主题,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创作法治文艺精品,充分发挥乡村大舞台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文艺演出、竞赛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法治攸县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乡镇和部门要不断深化对“三农”问题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涉农法律法规,切实担负起组织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要迅速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活动实施方案。要认真总结本地“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农村普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健全完善农村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创造条件,促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依法治县办的组织协调下,按照活动方案和部门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集中宣传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力支持。
7.新农村法制建设现状与建议 篇七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相关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 给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一) 立法状况
1、农村政治管理方面, 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这两部法主要是保障村民的政治权利, 规范农村的社会管理。
2、在经济生产方面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这两部法律主要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的权利。
3、在生活方面的主要立法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
这两部法律主要保障农民住宅的权利。
(二) 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不高
1、和城市相比, 农村人口的法制教育、培训相对较少, 即便有“送法下乡”等活动, 但受到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的影响, 效果也很难保障。
2、村干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 目前, 村干部主要从村民中产生。受城市化的影响, 大量的优秀农村人口进入城市, 愿意留在农村发展, 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后愿意留在农村发展的人很少, 导致农村人才匮乏。
二、农村法制建设滞后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 对农村组织管理方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法律规定, 农村主要干部都是由农民选举产生, 但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 法律意识淡薄, 选举产生管理者的方式虽然保证了农民的民主, 但很难保证村官的素质。为解决村官素质问题, 很多地方政府推出了“大学生村官”制度, 向农村引进大学生来推动农村的发展。比如江苏省向苏北农村引进大学生帮助农村发展, 但这个制度目前也带来了问题。一是大学生“村官”未来发展的问题, 因为“村官”不是公务员。二是部分学生选择去农村做“村官”, 不是为了扎根基层, 而是看重国家对大学生村官的政策优惠或是找工作难的权宜之计。
(二) 对经济方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八条规定, “土地统一组织承包时,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 但也将农村的土地经营分割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很多小块, 一个家庭只有十几亩甚至几亩地可以耕种, 由于土地太少, 限制了农民机械化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 很多农民进城务工或在地方企业工作, 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已经不再依靠农业, 导致农民没有意愿在农业上有更多的投资, 限制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上述规定保障了农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的权利, 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却不能在市场自由转让, 那么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设的房产怎么处理?
三、农村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 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同时, 在制度上进行修改、经济上给予倾斜, 为农村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促进农村的发展。现在的农村既没有好的经济基础, 也缺乏足够的科技人才, 在农业科技、教育、医疗、农村管理等领域都相对落后, 需要引进大量的人才来弥补农村发展的不足, 但人力资源的另一面却是城市大学生就业难。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人力资源分配模式下, 由于城市在工资待遇、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明显优于农村, 完全靠市场根本解决不了农村人才问题, 所以必须依靠政府干预, 在立法、政策、经济等方面给予去农村人才的优待。在大学生村官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官是村民选的, 而且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 村官不是公务员。那么大学生村官不是公务员, 和公务员相比, 现行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没有任期限制的, 那么怎样保障大学生村官的未来发展?必须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修改。比如是否可以给予大学生村官职务人身权的保障, 让他们以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支持农村发展。在农业科技、教育、医疗等领域, 对去农村就业的大学生能否给予工资收入的最低保障。
(二) 改变传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整合, 向高效农业转变。现行《土地承包法》在其立法时主要是考虑保障每一位农民有地种, 有饭吃。但现在很多农民不再依靠土地吃饭了, 我们可以鼓励让农民每人分得的几亩地交给专业农民或农业企业来耕种, 实现农业生产科技化、规模化。国家在政策上经济上保障转让承包土地农民的权利, 比如是否可以参考城市的低保制度, 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每月经济补贴。
(三) 对闲置的宅基地, 放宽流通的市场范围或由政府利用市场方式收回, 减少闲置宅基地。由于城市化的发展, 现在部分农村家庭已经迁入城市居住, 在农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 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范围内流转, 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导致的结果只有大量的闲置。这种闲置, 对农民本身是一种财产损失, 对国家和社会而言, 造成了大量土地不能利用。对闲置的宅基地, 首先是否可以允许在城市没有住房的人, 允许他们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以实现宅基地再利用;其次是否可以允许政府或村委会出资买下闲置宅基地, 把其改造成农业用地出租给专业的农业企业, 这样既可以实现闲置土地的利用, 也可以解决资金问题。
参考文献
[1]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177。
8.农村宣传标语需规范 篇八
个别农村那些陈旧过时及不规范宣传标语的存在,不仅难以达到预期目的,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对农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还有可能产生一些误导和消极作用。对此必须要引起农村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于那些陈旧过时及不规范的宣传标语该清除的要清除,该更换的要更换,使农村宣传标语成为美丽乡村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新农村建设需要新标语,农村宣传标语亟待规范!农村宣传标语要与时俱进,充分地反映出新时期各地建设美丽乡村的大好局面以及全面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等方面的时代特点,使其农村宣传标语的内容新颖,提法客观,用词准确,健康文明,字体优美,书写规范,色泽醒目。农村宣传标语有其自身的特点,还要赋予农民群众更多的人文关怀特征,要力求温馨贴切,浅显明白,通俗易懂,诵读上口,便于传播,使其家喻户晓,耳熟能详,人人皆知,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农村社会舆论环境,真正更好地适应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9.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 篇九
1.学校周围墙壁张贴各种《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标语:(1、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共筑伟大中国梦
2、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2.组织师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3.出一期以“法律宣传”为内容的黑板报;
4、班主任带领学生学习小学生法律知识;
5、国旗下演讲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6、全校组织学生制作宣传日活动手抄报;
7、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为学生讲一堂法制课。
8、围绕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的活动主题,紧密联系实际,突出宪法学习宣传,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0.农村法制宣传演讲稿 篇十
杨国伟
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可以为党分忧,下可以为民解难,任重而道远。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过 20 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增强。在农村,有事找法律、出事靠法律已渐成习惯。但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普法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与全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存在着较大的距离。而破解农村普法难的问题,是“六五”普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调研,在进一步掌握我县农村普法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客观分析我县农村普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我县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对策。
一、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我县农村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民遇到矛盾纠纷更多地选择找司法部门依法调解,权益受侵害时也学会了依法维权。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四民主两公开”在农村普遍推开,“民主法治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民主政治建设日臻完善,依法治村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与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县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对农村普法教育认识上存在偏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我县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农民中也普遍出现了只注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而忽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因此很多地方存在着会难开的现象,村里要开什么会,首先得补偿误工费,在这种情形下更别提集中起来开展普法教育了。另外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法律的权威性在农民心目中大打折扣,动摇了学法用法的信心。种种原因造成农民对普法抱着被动、冷漠的态度,存在着回避、应付的情况。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有些乡镇、村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认为对农民普了法,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会给自己的工作和管理带来更多的困难。还有的认为经济、计生这些工作是硬指标,普法则是个软任务,费时又费力还不见经济效益,普法工作的分量就大大减轻了。
(二)农村普法队伍单一,普法力量不足。
农村面广点多,而司法行政工作繁杂又琐碎,特别是在基层,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普法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疲于应付。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司法所和村、社区等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普法力量薄弱、队伍建设青黄不接、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
(三)农村普法工作缺乏新的途径与方法。
农村普法的方法比较单一,新的办法不多,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有时候通过挂横幅、贴标语进行宣传,往往造成农民只知法律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分发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详细,但很多农民未必能看得懂。
(四)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接受法律知识能力差。
我县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大都从事非农工作,或在当地企业工作,或外出打工,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和农村妇女留在家中。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接受能力也较差。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他们中大多学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人员流动性的加大,造成普法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加,普法的触角需要进一步延伸。
二、强化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
“六五”普法规划第一次把农民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历来是普法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此,要强化我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必须正确定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和重点。
(一)明确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功能。
农村普法工作为什么做?围绕什么来做?它的功能和工作目标应该如何定位?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四个围绕”:
一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时期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是“三农”问题,如何发展经济,如何让农民增收,如何建设小康社
会,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就要紧密围绕这个中心,服务于农村,服务于农民,为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因此普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让普法教育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新农村添翼。
三要围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对照“民主法治村(社区)”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四民主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村,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夯实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
四要围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农村部分地区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普法工作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根据自身职能及不同时期社会治安的需求,协助开展“严打”斗争和专项整治。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重点,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为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打造“平安永修”保驾护航。
(二)突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
农村的普法重点对象有哪些?在农村重点应该普什么法?具体来说就是要突出“两个重点”:
一要突出重点对象。首先着重抓好镇、街道干部、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治保调解主任的学法用法。俗话说“打铁先得自身硬”,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素质怎么样,直接影响到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程,影响到普法的效果和作用。通过普法,切实增强基层干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其次要扩大教育面,加大对农村党员、村民小组长、妇女主任、村民代表的普法力度,这批农村骨干的学法热情必然会带动和影响到农民学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11.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思想工作 篇十一
关键词:新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对策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宣传思想工作担负着引领思想、鼓劲造势和文明创建等重要责任,承载着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重要使命。各级宣传部门要站在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要求,紧密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创新思路,改进工作,强化针对性,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不竭的动力。
一、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一)宣传思想工作是实施党对建设新农村领导的基本条件之一
党的宣传工作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基本途径,是实施党的领导的基本条件之一。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都需要通过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理解与掌握,并变为他们的实际行动,这样党的领导才能得以实现。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领导干部能力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迫切需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随着国情、党情的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宣传思想工作发挥积极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党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宣传思想工作是激励群众自觉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强大武器
统一的指导思想是激励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支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我国正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革,在主流意识形态不断发展的同时,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只有用统一的指导思想和共同的理想信念来凝聚人心,强基固本,才能为政治稳定、人民团结提供根本的思想保证。与此同时,通过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创业能力,更好地把人民群众凝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激励和引导他们满腔热情地投身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
(三)宣传思想工作是新农村建设获取各类信息和交流的重要途径
所有的宣传工具和宣传活动,都是传播各类信息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宣传思想工作传播各类信息。宣传思想工作一方面向广大群众传播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向人民群众传播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尤其是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经验等各方面的信息,这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宣传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传播和交流的过程,作为宣传工作者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为广大人民群众传播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息,提供有益的精神食粮,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发展。
二、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加强,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因素,主要表现在:
1、权利意识强,义务意识弱。一些农民在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利己主义驱动下,政治观念淡化,对事关国家前途、命运与国计民生的大事不关心,只关心自己应享受的权利,而不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2、依赖思想强,发展意识弱。一些农民群众认为新农村建设是中央提出的,就应该由上面拿钱办事,认识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不是积极参与,坐享其成心理占据主流,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3、基层宣传思想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不强。有的基层宣传思想工作者“家长制”作风严重,沿续“一言堂”方式开展工作,群众只是被动接受,缺乏参与热情;有些宣传忽视了真实感,群众难以接受;少数基层宣传思想工作者不注意区分不同对象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和工作岗位开展工作,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做法导致宣传效果不理想。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识不深刻。部分乡镇领导对开展新农村建设宣传工作承担的教育和鼓舞农民群众的职责认识不够,在安排工作时,只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而忽略了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工作,导致了农民群众对中央和地方关于建设新农村的各项政策不清楚。
2、资金不到位。不少乡镇领导的主要精力花在了“解决温饱”上,对开展宣传思想工作和建设宣传阵地缺少投入,造成文化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3、队伍不稳定。基层的宣传干部大多是兼职,其主要精力大都放在了中心工作上,难以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导致宣传干部“专人不专业”。
4、督查不严格。近些年来,一些农村的宣传思想工作往往是年初有工作安排,但中途缺少督促,年底检查验收缺乏科学的参照标准和评比标准,导致农村宣传思想工作搞好搞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使部分乡镇领导将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置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地。
三、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对策
(一)发挥宣传思想工作的理论教育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在行动上保持一致,在工作上合力攻坚。
1、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学习。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目的、重点和措施,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宣讲。要深入基层广泛宣讲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讲,让建设新农村的战略决策和宏伟目标深入人心,把新农村建设真正变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3、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与时俱进、内涵不断变化的新课题。通过举办理论研讨会、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等,对新农村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从不同角度、侧面和重点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对理论研究成果的宣传,不断为新农村建设指明努力的方向。
(二)发挥宣传思想工作的舆论导向作用,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正确的社会舆论为引导,依靠强大的宣传声势,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的浓厚氛围。
1、注重发挥媒体正面宣传作用。要始终高扬正面宣传引导的大旗,紧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精心策划组织宣传战役,整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力量,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
12.浅谈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篇十二
1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概述
农村环境问题主要指的是由于人类的活动, 即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而造成的生态系统结构破坏、功能衰退、生产力下降、水资源丧失等一系列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对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农民的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主要有不科学的农业生产、乡镇企业的不合理结构和布局、农村城镇化、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盲目的物种引进等等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在生产上, 农村对于城市是作为一个原料输入地而存在的, 因此也就相应成为了因供应城市原材料而导致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和部分城市污染物质的接受者。在生活方式上, 农村生活、居住以一家一户一院的形式为主, 生活废物因为基础设施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其生活的环境中, 而城市的生活废弃物一般以有序的方式转移出其生活的环境。
2 我国农村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2.1 农村人口多, 公众环境意识欠缺
我国农村人口多, 数量增长过快, 人口素质较低。由于人口数量的剧增, 产品需求过大, 造成了重压下的毁林开荒、毁草种田, 致使水土大量流失, 水涝灾害日趋严重。由于农村人口生态意识低下、生态教育落后使农村生态环境的修复、改善受到很大制约。目前, 农村教育普遍落后, 文化水平较低, 科学生产方式、农业生产知识、基本环保知识与环保技能欠缺, 对新生事物和新观念的接受程度低, 造成我国公众对农村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加强保护的重要性不够重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危害、防治办法等了解较少, 没有形成城市环保和工业污染防治的有效机制, 只是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的短期效应, 环境道德意识较弱, 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政府依赖性和自我保护性。由于农民缺乏生态环保意识、生态技能水平低下, 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 不能自觉、有效地保护好生态环境,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2 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
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的最终去处是郊区农村, 这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村镇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觑。随着人口的增长, 村镇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在大量增加, 但限于资金、技术及其他原因, 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70%左右没经过无害化处理, 生活污水绝大多数是随意排放, 这些都污染了农村人居环境。
2.3 农业生产对农村环境带来的污染
我国的农业生产环境, 由于长期掠夺式耕作, 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度使用, “三废”超标排放, 致使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我国是化肥、农药使用大国, 据统计, 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 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 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却不高, 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污染了农村环境。此外, 在农田中使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 由于不注意回收清理而给农村带来了“白色污染”。
3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
3.1 农村环境立法不完善
我国农村环境保护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表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法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而且有些农业环保法律、法规条款部分分散在其它法律法规中, 地区和部门间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需要。在程序法方面: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这势必影响到环境执法的操作性、规范性。
3.2 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 设有省、市、区 (县) 级环境保护机构, 一直以来国家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 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国家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 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 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 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 虽然现在一些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 但是多属空架子, 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 农村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 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 不能满足我国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 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
3.3 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 环境意识水平肯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 环境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 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 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 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 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能顺其自然。
4 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4.1 健全农村环境立法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 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有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 着重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 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 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 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 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
4.2 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 增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能力, 充分发挥其引导、监督作用, 是搞活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 各自然村明确1名分管村委领导, 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领导下, 重点对辖区的家畜养殖业、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4.3 提高各级行政部门行政管理能力
各级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要求他们在防治污染问题上, 结合农村污染的实际情况, 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 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4.4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与支持, 但是由于农村相对闭塞, 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 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因此, 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 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知识, 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 唤起农民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摘要: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意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 使农村环境面临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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