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精选12篇)
1.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一
编号:CA/A06-CX-017-2003 批准:竺延风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2003年 6 月 1 日发布 2003年 6 月 1 日实施
中国
前 言
本程序依据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本程序主要起草人: 娄崇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
用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共同承担。
4.2.3集团公司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4.3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中,选择 “趸缴趸领”或“期缴趸领”的投保方式。集团公司决定何时投保、何时中止投保。4.4保险模式
保险模式实行缴费确定制,实际可获年金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积累额。
4.5企业年金:由基本年金和奖励年金两部分组成。4.5.1基本年金
4.5.1.1员工的基本年金由“企业出资”和“个人出资”两部分组成。4.5.1.2“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记帐基数。
4.5.1.3“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比例:按年龄分段确定记帐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集团公司对个人记帐比例将进行适当调整。
年龄计算公式:年龄=投保年-出生年+1 4.5.1.4个人出资
个人缴纳年金随企业同时进行,统一缴纳,享受企业出资部分的统一政策。
4.5.2奖励年金:按基本年金记帐比例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总经理奖励年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金(奖励方案另定)。4.6个人帐户:
4.6.1企业年金实行帐户管理。
4.5.2个人帐户记载“企业出资”部分和“个人出资”部分。4.7年金的给付
4.7.1给付条件:参保员工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故解除或终止时(包括退休、身故、离职三种情况),即发生保险金的给付。4.7.2“企业出资”部分的给付:“企业出资”部分根据参保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具体情况给付。
4.7.2.1参保员工退休、在职身故,“企业出资”部分给付。4.7.2.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
4.7.2.3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不给付;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出资”部分按年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付。
4.7.3“个人出资”部分的给付:员工符合给付条件和员工随时提取“个人出资”部分年金时,需按年金合同有关规定给付。4.8附则
4.8.1确有困难的子公司,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单位不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企业出资”部分停止记帐。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版本/修改状态:1/0
4.8.2外埠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借助集团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平台自行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前须将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相关文件(无)6相关记录和保存期(无)
2.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二
企业年金, 国际上也称为“企业养老金”或是“企业退休金”, 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 由企业及其职工依据经济状况自主建立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 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过去一直称之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国外被称为社保体系的“第二支柱”。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相关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现状
二十年来,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及指导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有了很大发展, 但是, 由目前状况看, 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企业年金发展整体水平还很低、发展缓慢并且在地区间极为不平衡, 国家无统一政策、分散度高。
1) 企业年金的发展以行业为主, 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目前, 建立企业年金的多是一些经济效益好的行业 (如邮电、电力行业) 或公司集团, 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5%左右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计划的保险费。我国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二十年以来, 制度的发展是不容乐观的, 企业年金目前发展水平很低且发展极为缓慢。2000年底, 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从业人员为560万人, 建立年金的企业1.6万多家, 企业年金基金滚存结余192亿元。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10448万人, 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年末数的49%。由此看来,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仍唱着独角戏。
2) 企业年金运作不规范
集中在上海、深圳、大连等沿海城市和铁道、电力、石化等行业。有的企业名义上建立了年金, 但不给雇员设立个人账户, 年金基金没有单独管理, 支付方面随意性极大, 员工权利难以保障。基金投资运作也不规范, 基金收益率极低, 对投资风险几乎没有防范措施。究其根源我们发现, 国家没有就企业年金出台统一的法律规范, 是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目前在一些试点地区, 年金的投资渠道过于保守, 只能投资于国债和存款, 这些做法与现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备, 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 这种历史条件是相符合的。
2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我们企业年金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政府也大力提倡, 并制定了相关的激励措施, 而发展却如此缓慢。研究表明, 政府、企业、职工个人这几方面都存在着有不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因素。
1)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因素
我国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 企业年金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是第二支柱。它们是同一体系的不同层次, 第一支柱包得过多、费率负担和替代率都比较高, 必然使第二支柱缺乏拓展空间, 因而很难摆脱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国家和企业包得过多以及行政低效率管理基金等弊病, 阻碍了企业和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积极性, 也不能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基金的有效增值, 从而达不到减轻费率负担和提高保障水平的目标。
2) 政策法规方面
首先, 对企业年金的定位颇有争议, 缺乏应有的法律界定。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明确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 缴费确定型财务结构, 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但是, 迄今为止, 对于企业年金的性质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争议, 尚未达成共识。企业年金究竟实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 我国企业年金究竟是该强制实施还是完全由企业自主举办, 对此各持已见, 由于性质尚未确定, 从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不明朗因此, 要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必须尽快颁布相关的法律, 明确界定企业年金的性质。
其次, 税收政策支持缺位。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规定, 没有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优惠。在实际操作中, 税务部门也只允许纳税人对养老保险缴费进行一次扣除, 不允许多次扣除;而且, 对于企业年金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并没有免税规定。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实施思路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
制定企业年金法规, 规范企业年金行为。从国际看, 世界上第一部《职业年金法》由美国在1776年颁布, 是为了保障独立战争中的伤残军人的半额生活费用颁布的。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 1975年联邦德国颁布了《企业退休金法》, 这些法律对参加企业年金的雇主和雇员在资金募集、缴费比例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均有规定。此外, 由于职工 (被保险人) 对企业缴费具有年金保留权 (法定事实条件下的受益权) , 基于年金保留权发生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产权转移, 即职工对企业缴费资产的所有权何时发生, 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定企业年金法进行规划。
(二) 继续下调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 协调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缴费比例
3.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与创新思考 篇三
【关键词】 企业年金 激励机制 制度创新
要发展好我国的企业年金必须处理好国家、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处理好保障基金安全与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之间的关系,必须处理好宏观调控企业年金运行与市场运作之间的关系。我国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制度更加灵活、安全更加可靠、收益更加明显、监督更加有效、保障更加有力的企业年金激励机制。
1. 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国家考虑到企业对年金支付承受能力的问题,仅规定了企业年金占工资的大致限度,低于4%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所以大多数企业的企业年金份额是控制在4%之内。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手段来激励企业和职工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使得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和职工有较大的吸引力。目前,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我国有29个地区分别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比例在4%—12.5%之间不等,大部分省市优惠比率多在4%—5%,而且税收优惠仅限于基金征收阶段,在基金运营和支付阶段还需纳税。美国企业年金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缴费和投资阶段免税,在年金给付阶段才征税;美国企业税前列支的比例达到15%。这种允许企业和职工将企业年金缴费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同时对年金投资收益予以免税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和员工参与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年金的普及和推广。
2. 进一步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确保企业年金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制度从首次建立个人帐户,到员工享受退休待遇期间有一个很长的时间差,如果这些资产得不到良好的运营,将会形成巨大的闲置、浪费。政府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多元化投资渠道。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还多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等。这种投资组合根本无法满足人们对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的需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以“金融治理改革与实体经济发展”为主题的2012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养老基金的储备总量不能只靠缴费,而是要靠投资滚动利用复利的原则获得增值。有资料显示:美国市场养老金积累近40%—45%靠投资收益。要深化企业年金基金利用专业化的市场改革,放宽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企业债劵、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如:电力、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所具备的低风险性、长期收益性可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率,最终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目的。
3. 加强对企业年金既得受益权政策指导,避免出现极端倾向
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归属权益设计过于开放,没有明确企业年金受益人的既得受益权取得的时限,因此企业在制定既得受益权时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各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向,往往会出现过于宽松或过于严格两种极端倾向。有的企业只顾及自身的利益,把既得受益权进度制定得过于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甚至限制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有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或者是为建立更好的福利制度,对既得受益权设计过于宽松,职工很快就拥有了100%的既得受益权,这种做法也利于激励员工,反而会成为人才流失的原因之一。这两种极端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的合理配置。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政府也不能干预企业对既得受益权进度的设置。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归属权益设计给予政策指导,综合考虑企业和员工双方利益,合理确定企业年金既得受益权的年限。
4. 建立企业年金提前支付机制,吸引更多职工加入企业年金制度
我国很有必要引入特殊条件下的提前支付规则,以体现对企业年金制度参加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作为吸引职工加入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因素,提高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国家政策允许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积极开展企业年金的金融产品创新工作,如:开办企业年金质押贷款业务,以帮助员工缓解需要资金时的燃眉之急。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保障法》、《税收法》关于年金计划货款的政策,如:⑴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货款机会,货款额度设有最低标准(不高于1000美元)。⑵向高薪职员贷款数额不能高于其他雇员。⑶每项贷款必须有合理的利率。⑷贷款必须要有足够的抵押。⑸贷款数额不能超过5万美元或退休金的50%,对因疾病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出现“经济困难”者,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认定并经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审核,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可以部分提前支取企业年金积累的本金及收益。
5. 建立个人投资企业年金的理财机制,满足对企业年金的个性化需求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如果职工在变换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资金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但职工本人也无法继续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但部分企业员工对企业年金的稳定投资回报和较低的管理费用感到满意和放心,会对企业年金在离职期间产生个人缴费需求,愿意将其作为投资理财产品,希望能继续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继续缴费。建议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开放多渠道的缴费方式,满足员工在个人缴费方面的个性化需求。
6. 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建设
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务必建立起高效规范的监管机制与之对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将目前较为分散的监管模式,改变为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建立独立、统一、高效的企业年金监管机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监管机构和相应专家组成,由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年金领域的政策法规,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行为,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避免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并切断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利益之间的联系,切实提高对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監管效率。
4.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季度和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报告期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状况的总体描述;
2、账户管理的评估:准确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
3、托管和财务管理的评估:资金安全性、估值准确性、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情况等评估;
4、投资管理的评估:业绩评估、归因分析、风险控制状况评估等内容,对于存在多个投资管理人的情形,在报告中还应包含综合排名、建议更换投资管理人等内容;
5、受托管理自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说明,如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管理效率的评估,投资政策书的评估等内容;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和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账户管理业务量的统计:账户数量(新开户、退出及转移)、缴费总额(企业缴费总额、职工缴费总额)、投资运营收益总额、支付总额(退休、转移、离职等);
2、履行账户管理各项职责的说明;
3、对托管人的评估;
4、工作失误的说明。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季度和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受托财产规模的统计:整体规模、委托投资资产规模、资产分布明细、新增缴费金额、投资运营收益、支付总额;
2、财产保管情况的说明;
3、资金清算、交割、划拨、会计核算及估值情况的说明;
4、履行对投资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情况说明,以及对投资业绩及投资管理人的评估;
5、对账户管理人的评估;
6、工作失误的说明。
四、企业年金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及投资管理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管理规模及收益;
2、资产配置比例;
3、前十大行业重仓股;
4、基金经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5、投资绩效评估及归因分析,须包含调整投资政策的建议;
6、对托管人的评估;
7、工作失误的说明。
五、其他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1、有关当事人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的。
2、有关当事人出现财务危机、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等影响自身存续的。
3、有关当事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4、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禁止行为的(由受托人报告)。
5、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由托管人报告)。
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出现大幅波动及发生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由投资管理人报告)。
5.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五
杨长汉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在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职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委托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受托人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资金转移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资金转移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如何看待“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托人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即受托资产托管专户,将基金财产存入该账户;二是受托人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证券账户。这种要求是由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的,是确保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有效手段。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须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
据法律规定,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便与信托财产脱离,一般情况下,除信托财产收益权之外,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在信托文件中对某些权利有所保留。而大陆法的规定与此不同,虽然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但考虑到信托尽管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但其中存在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并没有退出信托关系,而保留了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并对财产的管理等拥有多种权利。与其他国家法律不同的是,我国信托法突出了委托人的地位,强调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没有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为有效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包含其固1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关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代理人,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他们对于基金财产即使是名义的所有权也没有,他们自己的固有财产当然必须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还须独立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管理的其他财产,包括其他企业的年金基金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款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范围作了界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年金基金财产,这是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同一性的规定。因管理、运用企业年金基金所产生的财产和收益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原企业年金基金(就是委托人最初交付年金基金的财产,如现金财产)产生的收益,比如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原企业年金基金的代位物(如买进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财产)及由其产生的收益。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是指因企业年金财产灭失而取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如本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造成基金亏损,全部或部分风险准备金应补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再如委托人、受托人及其他当事人因不当处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罚金也应归入年金基金财产。对于“取得”的理解,应该是直接取得,不能把其他当事人以自己身份取得的利益(该利益并非直接运用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财产)也归入年金财产。
如何保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清算财产。
6.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4 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
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
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资格申请表
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填写(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二)资源配置说明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说明;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结构说明,若申请多项资格须对各项业务独立性做出说明;(3)企业年金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4)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5)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6)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及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
3、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1)账户管理组织架构;(2)账户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3)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
4、托管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清算、支付能力及电子化水平等基本情况概述,确保资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管理制度;
(3)基金托管业务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4)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制度及投资运营监控系统。
5、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作和管理制度;(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合法、勤勉尽责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五)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限于托管人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就申请人独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A4规格纸张,并用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二)封面和侧面
1、封面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如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材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侧面标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三)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余材料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
料应当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
4、2-
26、3-58或者1-4-
1、3-1-
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
申请材料可以邮寄或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首次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7.企业年金投资的风险管理 篇七
建立企业年金后, 其保值增值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 即通过有年金管理资格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来进行运作, 不允许企业自建自管。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 是为了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 控制风险。目前, 取得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都是国内资本市场上实力雄厚的机构, 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都有较为健全的风控系统和风险把控能力。即便如此, 作为委托人的企业而言, 要提高年金基金的风险控制水平, 仍有大量工作要做。
1 正确把握年金的属性, 确立正确的收益目标
企业年金具有养老保险的属性, 每个月都有新增缴费和退休等待遇支付, 因此, 年金基金净值不能有大幅度的波动, 需要长期稳定的增值。这就要求年金基金要在无风险的投资活动中博取高收益, 必须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国内年金市场在经历了2011年的惨痛教训后, 对企业年金追求绝对正收益的属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企业在确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目标时, 不能简单归纳为“在安全的前提下收益越高越好”, 这是绝对正确的废话, 会让投资管理人无所适从。
年金运营是一个复利增值的过程, 每年能够实现超过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或者跑赢CPI即可。追求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通常我们认为短期国债收益率就是无风险收益率。近两年能够实现每年5~6%的收益率就是非常不错的目标。作为委托人, 对投资管理人在收益方面的要求一定要明确, 一定要淡定。特别是在资本市场行情好的时候, 面对实现较高收益年金投资组合, 不要觉得有太大的遗憾, 实现高收益的年金组合极有可能就是面临巨大亏损的投资组合。资本市场出现大牛市的机率毕竟不会太多, 而风险则永远相随。从长远的来看, 一定会是每年实现5~6%的收益率的投资组合的累计收益最高。
2 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
正确的目标确定后, 要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来保证目标的实现。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投资标的信用评级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 是控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最基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 需要企业与投资管理人共同制定投资策略。首先是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重点是固定收益类和权益投资的比例、固定收益类中可交易资产的比例等。一般由投资管理人提出, 委托人也可以提供意见。然后是对各类投资的具体要求。例如, 在股票投资时是否可以投ST股?是否可以投创业板?又比如在债券投资中的信用债是放在AAA还是AA+?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对手是否要有所限制?等等。
笔者重点介绍一下对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比例控制的看法。国家规定, 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30%。试想, 假定我们的投资管理人就按这个比例配置股票, 只需两个跌停板, 就会损失掉基金净值的6%, 这是年金基金投资绝对不能承受的, 也不符合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所以, 很多企业会选择要求投资管理人将比例控制在10~15%以内。结合这两年资本市场的表现, 通常投资管理人会将仓位控制在5~8%左右。这样既控制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带来的风险, 也给自已留有当市场上行时博取高收益的余地, 同时也解决了基金的流动性问题。
3 配置安全性高的基础资产, 垫高安全垫
按照人社部11号令和23号文所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以及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等18个大类产品。我们按其估值方法不同分为基础资产和交易性资产:凡其估值不受市场波动影响的金融产品称为基础资产, 如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万能保险产品等;凡按市场价格估值的金融产品称为交易性资产, 除基础资产以外的金融产品都可以视同为交易性资产。
近年来, 受国际金融危机、欧债危机及国内通货膨胀压力等因素影响, 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 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普遍偏低。当前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18类金融产品中, 大多属于交易性资产, 市场价格波动大、风险高。为最大限度地抵消因权益类产品收益不确定性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 需通过锁定部分固定收益类产品, 降低投资管理人自由支配投资额度, 增强抵御投资运营风险的能力。主要是提高基础资产的配置比例, 将该比例提高到基金净值的50%以上, 最大限度的锁定投资收益, 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 垫高安全垫。
4 督促投资管理人建立风险预算
投资就有风险, 就要承受风险, 更要控制风险。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以后,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主要集中在交易性资产中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对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实行风险控制制度, 就是要确定对风险的容忍度。这个容忍度, 也就是允许股票等权益类投资亏损的最大幅度, 同时也就决定了年金基金年度投资收益的最低水平。
由于各投资管理人对管理资产的属性认识不统一, 对年金投资追求绝对正收益的业绩标准认识不统一, 对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手段不统一, 对投资止损条件不统一。因此, 需要对投资管理人提出统一要求, 控制投资风险, 也就是要求投资管理人建立风险预算。
这里参考一家企业制定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风险预算就可以说清楚了:当年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损失达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2%时,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当年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损失达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2.5%时, 必须将持有仓位降至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5%以内;当年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损失达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3%时, 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必须全部清仓;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全部清仓后, 当年不得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
按上述规定, 假设:基准收益参考5年定期存款利率5.25%, 年金基金除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外的投资全部按此标准计算收益, 投资管理人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仓位为基金净值的10%。当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投资损失达到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2%时, 当期投资收益为90%×5.25%-2%=2.75%;当损失达到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2.5%时, 当期投资收益为95%×5.25%-2.5%=2.4875%;当投资损失达到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3%时, 当期投资收益为95%×5.25%-3%=1.98%。
因此, 建立风险预算, 实质上就是要求投资管理人建立类似强制止损制度, 确保年金投资绝对正收益。当然, 强制止损制度也是个双刃剑, 既能在市场低迷时保证不发生亏损, 但也可能在市场产生恢复性行情时错失良机。
5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 激励和约束投资管理人勤勉尽责
企业年金绩效评估主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对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指标, 和依据托管人提供的托管数据和与各管理人的日常业务过程记录信息等, 对各管理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绩效考核, 重点是投资管理人投资业绩的考核评估。
绩效评估以业绩衡量和风险衡量为基础, 形成对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产运营的绩效与能力判断, 并使用绩效归因模型分析超额收益的来源, 形成对投资管理人的行为评价与建议。正确、及时地评价企业年金基金历史投资管理的状况, 有助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水平得到不断改善和提高, 使企业年金基金更好地实现增值。一般情况下, 企业会采用新增资金向投资业绩优秀的投资管理人倾斜, 收回投资业绩差的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金的方式进行激励和约束。
6 强化企业年金投资运作监管
在各项投资政策和考核政策制定后, 企业作为委托人不能就此万事大吉, 还应实行“前期计划、中期监管、后期干预”相结合的监控, 及时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比如根据每周年金资产分布情况及单位净值波动情况, 分析年金资产配置及具体投资产品盈亏状况, 向投资管理人针对性地提出业绩改善意见或发出风险警示。对于投资业绩排名靠后的投资管理人, 增加年金资金赎回力度, 调动投资管理人的积极性, 进一步防范投资风险。投资业绩持续下滑、长期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可根据情况开展诫勉谈话, 并向投资管理人提出特定产品配置建议, 以稳定投资业绩避免给年金投资带来损失, 达到资产规模调减条件的, 可进行部分或全部调减其管理的资金。
8.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管理
一、剖析目前铁路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家针对铁路企业年金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由于铁路企业年金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扶持,导致了铁路企业年金制度从建立的一开始,至运作经营再到管控,各个部分的工作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有些立法只是对铁路企业年金披露的主体或是内容等方面做出了界定,但并没有对主体在信息未做到准确而及时的披露应受到怎样的惩罚而做出规定。还有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因重大过失甚至于故意使重要信息未能获得,而使企业、职工蒙受重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补偿未做出明确规定。另外,部分模糊或笼统的法律条文使得企业落实到实质的管理工作上出现了解决问题时持模棱两可、一带而过的不严谨做法,缺乏实质性的管控能力。因此这样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使得受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经济利益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2.铁路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铁路企业年金在监督管理上会涉及很多部门。如: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保监局等等这些职能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监督的主体较多并且不统一,又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导致实际的监督管理效率真空,很大程度上出现了多重监管或重复监管的情况。虽然这几年来国家已经相继的出台了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但是有关信息披露的详细监督管理办法却分布在其他的法律中,并没有在某一法律制度上系统完整的提出。铁路企业遵照这些法律执行监管工作,势必会出现偏差甚至于会引起纠纷。因此铁路企业年金若想要安全有效运营,势必要强化管理信息披露的力度,保障信息的安全可靠,形成严谨的监督管控体系。
3.铁路企业年金的管理结构不够合理
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员是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包括企业的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财务、劳卫、社保、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这些理事一般在铁路企业中会担任一定职务,由于本企业职工并不一定受过专业学习,因此专业知识匮乏,又无外来的专业人员指导,使得各理事很难站在专业的角度去处理企业年金问题。此外,他们的主观意识或多或少会干预到理事会的决策方案,这也会导致决策上出现失误的可能性。因此,强化理事会的组织结构,增强铁路企业的专业能力是有必要的。
4.铁路企业年金投资机制需要加强
铁路企业年金的运作很大程度上是以委托或受托的关系运行的,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主体不仅仅是投资人,还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他们都分别担任着不同的主体角色,然而现在的投资机制却使得他们之间的主体关系不够明确。企业与职工、企业年金理事会之间,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与委托人及受托人之间又会相互的起到制约的作用,他们彼此之间应该是以信任为前提条件,如果因错误信息的采集而蒙受损失,就会引起一些制约机制软化,这就增加了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不真实性和不充分性,也加大了企业信息的披露风险。
二、浅析怎样加强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制度
1健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缺乏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支持,就会严重的制约其发展前进。因此若要铁路企业年金的管理能顺畅进行,首先就要拓宽铁路企业年金的发展环境。有关企业年金管理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立法部门应参照或借鉴其他成功的法规,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计划和运作特点,制定出一部完整的企业年金法律。规定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在企业内部及外部的控制、经营的运转、信息的披露、结构的治理、审计的管控、重大过失的惩罚、损失的赔偿等各方面可以实际操作的法律,为切实执行铁路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受益人应得到的权益提供保障,这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能够更稳定的发展打下基础。
2.完善铁路企业内部的管理结构
在铁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承担着监管责任。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理事会中却缺乏专业性的人才。为强化企业年金的管理,铁路总公司可以组织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并针对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对业绩的考核去激发理事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业务专研性。也可以从铁路总公司以外聘请专家,通过向专家的学习,吸收专家的经验和指导思想,结合实际的工作需要,弥补内部结构的欠缺,有力的提高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在经营方面的决策能力及监督管控能力。内与外的结合可以更有效的提高理事会更专业化的知识水平及管理能力,督促其逐渐的建立起严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切实有效的管控办法,使铁路企业内部结构更完善化。
3.规范合理的投资运作机制
铁路企业年金市场正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投资运营中很多的隐患掺杂在运营过程中。比如:投资管理人的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或未能合理的处理,这就意味着铁路企业理事会的警惕能力不够高度。因此,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有力的管理,也是减少企业风险重要的一部分。在铁路企业年金的整体市场运营中,委托人、受托人、還有受益人都是在市场中获取信息的,放松了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而加大铁路企业年金在运营中的透明度,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市场信息获取的不足,有效的降低风险损失。建立投资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也会有效的制止虚假和错误信息的披露。
4.加强铁路企业的信息披露体制
提高铁路企业年金运营的透明度就必须建立严谨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如遇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知晓,尽早可能的规避风险。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完善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水平,达到最优化的管控作用。
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制是理事会在受托管理的情况下,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方法之一。首先要根据管理的主体不同,分别对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完成信息披露。其次是铁路企业年金管理者应及时的提供给相关联的主体以准确的、完整的、易理解的信息内容,而且要求各个管理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
积极推动企业年金报告的鉴证执行制度,是铁路企业年金完善信息披露关键的一步。在以往的披露制度中,规定了企业年金财务报告和审计事项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认定,需增加的是规定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各种投资报告也需经过托管人确认方可认定,这样就加强了执行报告的鉴证制度,强调增强外部审计和各个管理组织之间的核对流程。根据企业年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建立起托管人同投资管理人及账户管理人的核对流程,明确规定双方确认的时间、地点、及应承担的责任。
管理报告的报送制度的强化,也是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重要一步。根据企业年金制度中对年金的报送规定,应把着重点同样放在将信息报告的报送制度上。要明确的是信息报告的时间、对象及内容,及时的将铁路企业年金的经营结果反映出来,在成本因素的影响下,提高铁路企业年金的运营效率,应保证投资管理人和应当受益的关系人能够更及时地掌握到信息。
此外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详尽披露相关信息,不仅应有金额、收支状况、投资取向、基金来源及相关项目构成比例等基本信息,还应当主动披露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风险及对策,还要有未来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当采用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对铁路企业年金财务状况加以分析,以使相关信息使用方对铁路企业年金财务状况有更深入、更明晰的了解。
三、结束语
建立一套健全的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發展的前提条件。若铁路企业年金相关的主体都能获得及时而且充分完整的信息,减少因虚假信息导致的企业损失,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是重要的工作。通过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市场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效率、实现铁路企业年金的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朱瑞,优化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建议,经营管理, [J]2015,(121).
[2]尹海蓉,浅谈如何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意见,企业管理,[J]2014.
9.企业年金基金 篇九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效益好)的企业才能建立。
企业年金筹集: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全额积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年金方案制定与备案: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方法、待遇支付办法、组织管理和监督程序等,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执行,并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管理与营运: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成立的法人机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可选择有资格的金融、保险等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委托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应该强调的是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必须是他们合法的收入。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权处置业务,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股份金额对公司负责为限。
10.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十
【关键词】民营煤炭企业 年金制度 设计 集合年金制 关键
企业年金(Enterprise pension)是指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建设进入到一个规范、快速发展阶段。
一、实施企业年金的意义
从宏观角度看,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基本养老、个人储蓄性养老并称为城镇职工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它既不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同于现有的商业保险。从微观角度看,企业年金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年金的特点是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既可体现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差异,又可以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贡献的大小,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是一项长期有效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手段,在煤炭企业中的“金名片、金手铐、金保险”的作用,将成为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宝。
二、企业年金在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实施的可行性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依法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费用,是企业及职工依法应尽的义务。没有履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就不能行使建立企业年金的权利。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企业年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一项持续时间较长的经济支出,这就要求企业及其职工要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本金能得到长期的保证。
3、已建立起集体协商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只有已建立起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建立必须是企业及其职工的自愿行为。企业年金合同也必须是企业与职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企业和职工同是法律主体,企业年金必须两个主体都愿意才能建立起来。因此,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之前,企业必须有规范完善的集体协商机制。
目前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中的一些代表性企业,已具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体现在这些企业已经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起劳动集体协商机制(成立工会),同时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
三、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年金制度设计——集合年金计划
1、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构建企业年金制度现状分析。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从企业规模来看,还是属于中小企业。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状况来看,企业年金目前的举办人都是垄断性行业和高盈利性国企(云南省情况也是如此),这种被媒体称为豪门盛宴的现象广受质疑和批评。根据《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资料显示,2006年在我国占GDP55%和占全部就业人口75%的230万家中小企业与之无缘,举办企业年金的不到100家,仅占0.4%,基金积累不到总额的1%,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根据2009年11月底对部分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的调查,目前无一家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设计较多地考虑大企业的特征,对中小企业的特性考虑极少,市场上只有极少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准集合年金计划,导致中小企业依照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面临很多困难。一方面,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与大企业是一样的,而中小企业的员工规模相对较小,必然使相关的年金服务机构缺乏规模效应。例如云南省一家中型民营煤炭企业要单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正式员工600人左右,一年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大概为300万左右,如果受托人按受托管理费最高限额0.2%收取,一年才收取6000多元,而受托人却要化费4—5个月的时间来完成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开户和投资准备到企业年金投入运作的漫长过程,这样下来能保证收支相抵就已经不错了。缺乏规模效应,导致受托人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财力开发适合民营煤炭企业需求的企业年金计划,反过来影响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委托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很难获得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再加上中小企业内部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缺乏,管理起来有难度,这些都在一定程度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2、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构建年金制度的助推器。集合年金计划,是指由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并按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营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的账户和投资管理均采用份额化形式,集合年金计划发起并备案后即可成立,没有设立规模和发行期限等条件限制。在进行投资运作后集合年金计划的份额估值和账户管理等均类似于开放式基金,新客户可以随时加入,按当时的份额估值或“净值”购买集合年金计划的份额。在集合年金计划下,每个企业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方案设计、履行备案和报告手续,这将大大方便中小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
劳动部已意识到中国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需要,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于2007年8月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稿)》,又于同年9月下发了《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这预示着集合年金计划的推出已进入倒计时。
集合年金计划制度之所以能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带来便利,是因为它比单雇主企业年金制度更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年金管理成本,提高年金基金的运营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集合企业年金制度能有效降低企业的年金管理成本。与单个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相比,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虽不能像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那样提供个性化的年金管理服务,但是集合年金能有效降低单个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这是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无法比拟的。一个企业在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后,只需填写必要的申请表,就可以开始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而且不需要专业抽调人员负责从企业年金计划设立到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把企业从复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减少了企业的年金管理成本,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第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能有效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成本。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所形成的基金规模将大大超过该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形成的资金规模,规模的扩大可以摊薄基金投资运营过程的各项成本。例如,如果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那么该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各项费用(年度審计费、投资席位租用费等)完全由一个企业承担,如果该企业参加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那么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成本将由多个企业分摊,这将有效降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成本。
第三,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特别适合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中小企业委托的基金规模较小,难以获得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自身经济条件又决定其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不能花费太多成本。而且集合年金制度的实施,无异于将民营煤炭企业联合起来,提升年金基金规模,对年金产品进行“团购”,这样就提升了参与企业的市场谈判地位,能够获得更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青睐以及更多的管理费率优惠。
云南省的民营煤炭企业在企业性质、生产特点、地理位置、人员构成等各方面特点都非常近似,这为实施集合年金制奠定了基本条件。
3、集合年金计划的治理结构。在集合企业年金管理中,可借鉴国外多雇主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经验,让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各个企业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委员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委员会是各企业的代理机构,由它代表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企业跟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打交道。集合企业年金的治理也必须遵守《信托法》、《合同法》、《劳动法》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是相比与单个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又多了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见图1)。
目前,在企业年金服务市场上,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征,推出了各类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如工商银行推出了养老如意1号企业年金计划,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年金计划过程中遇到的资金规模小、建立流程复杂、管理费高昂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持,必将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在企业中实施。
四、结论与建议
企业年金是一项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工个人的制度安排。在云南省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近几年逐步推广实施了企业年金制度,如红云集团、云南铜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煤化工集团等。特别是云南省东源集团下属各国有煤炭企业在2007年成功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对云南省的民营煤炭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根据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况,集合年金制度的出台与完善,将会促进民营煤炭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这对云南省民营企业构建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改善劳资关系,创建和谐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注:本论文为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年金制度激励效应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C0241。)
【参考文献】
[1] 任焕:云南省民营煤炭企业构建企业年金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毕业论文,2009.
[2] 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3] 中国养老金网:中国企业年金规范与发展[M].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07.
[4] 郭琳: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 杨燕绥: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11.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的启示 篇十一
一、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变迁过程分析
(一) 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变迁过程
在美国, 企业年金已经成为退休职工养老保障的重要支柱之一。相应地, 美国企业年金会计 (又称为“企业养老金计划”) 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也相当成熟, 目前已形成了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以精算估价为依据的系统计量企业年金成本, 记录和披露企业年金资产、负债和损失的一套较为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其发展变迁过程大体可归纳为表1。
(二) 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变迁过程分析
纵观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变迁过程, 可以总结出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 以企业为年金会计的核算主体
从1948年的ARB NO.36、1956年的ARB NO.47到1985年的SFAS NO.87、SFAS NO.88乃至2006年的SFAS NO.158, 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与报告的有关规定, 都是立足于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核算体系。且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涵盖在养老金准则中, 通过养老金准则对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规范。
2. DC计划与DB计划并行
企业年金按照给付方式不同, 分为确定缴费制 (DC计划) 和确定受益制 (DB计划) 两种。由于这两种形式的企业年金的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不同, 故而其在企业年金费用及年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上也存在差异。从当前美国的情况看, 中小企业多采用DC计划, 而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多选择DB计划。而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中, 重点规范的是DB计划的会计处理, 近几年兼具DC计划与DB计划特点和优势的混合模式逐渐发展;美国的会计准则中也开始注意到并行规定的问题, 比如, SFAS NO.87主要规范单个公司DB计划的会计处理, 但是个别条款是针对DC计划和多个公司DB计划进行规范的。
3. 年金会计准则向资产负债观转变
在SFAS NO.87之前, 美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采用收入费用观, 强调养老金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不能满足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SFAS87要求雇主必须确认养老金的资产与负债。此外, SFAS NO.87还要求披露未确认前期服务成本、未确认精算利得 (或损失) 和未摊销净负债 (或资产) 等信息;基金积累充足的年金计划, 必须单独列报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养老金债务、累计养老金债务及既得养老金债务等三项计量养老金负债的指标。这些披露要求的规定, 体现了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
4. 会计信息披露全面
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 也有利于企业年金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发展。美国企业年金会计报表要求在附注中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包括年金计划类型、成本组成因素、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精算假设、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划负债的现值等。2006年的SFAS NO.158进一步做出了“养老金和退休福利义务项目的披露从财务报表的附注转向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处理要求, 它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化。
二、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000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其中将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陆续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法规来规范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发展为会计界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 其会计核算应包括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和以企业年金基金为主体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两个方面。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中规范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 以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有规定, 但相对较简单, 缺乏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的年金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具体问题表现如下:
1.企业年金会计主体不明确
企业年金会计的研究对象是全面、系统、连续地反映与监督企业年金资产的筹集、运营及发放过程。《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的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过程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实质上是以企业年金基金为会计主体的一种基金会计, 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范畴。对企业缴纳年金这一筹集过程中业务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虽有规定, 但是较为简单, 缺乏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年金会计核算的指导。
2.企业年金的实施形式单一
目前, 我国企业年金以DC计划模式为主,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规范的也是DC计划模式, 而对DB计划模式没有做出任何规范。但事实上, 因为DB计划模式对职工吸引力很大, 国内一些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外资企业已经采用了这种待遇确定型的年金模式。在这种情况下, 会计规范的缺失, 将导致企业年金业务处理各自为政, 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对比, 也不利于年金业务的监督管理。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等多个主体, 它们之间不仅利益不完全一致, 信息存在不对称, 而且由于信息流程较长, 信息沟通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要求企业在附注中仅披露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及期末应付未付额。这不仅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 也不利于企业年金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此外, 目前会计准则将年金放在“职工薪酬”中, 与职工工资、福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金等混同一起规定, 容易将企业年金会计混同于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处理, 导致会计信息无法清晰地放映出企业年金业务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在企业年金资金量不断扩大的今天, 也难以满足各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和分析企业年金情况的需要。
三、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的启示
针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 就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正确界定企业年金会计主体
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包括两个阶段:企业筹集和缴纳企业年金阶段和企业缴纳后年金的运营、投资、发放阶段。借鉴美国会计准则, 我们也应把以缴费企业为主体的企业年金会计列为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范畴。实际上, 我国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都涉及企业缴费部分, 且都构成职工养老金的要素, 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 统一制定养老金准则对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共同进行规范, 同时, 制定一项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具体会计准则。
(二) 完备DC模式与D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规范
由于不同实施形式下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故而, 在新的企业年金制度中明确企业年金的实施形式, 对正确进行年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核算、正确反映各期养老金成本及相应资产与负债非常关键。借鉴美国DC计划与DB计划模式并行规范的经验, 又见于目前我国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存在客观市场需求, 而相关问题尚未纳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情况, 完备DC模式与DB模式下的会计核算规范问题不容回避。
(三)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应借鉴美国的经验,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求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如年金计划类型、成本组成因素、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精算假设、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划负债的现值等。此外, 在市场环境快速变化的情况下, 还应采用动态的信息披露方式, 尽可能缩小信息的披露频率, 使信息使用者能及时了解年金资产的变化情况。年金信息披露只有注重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公开性, 才能有效保护年金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 完善精算、税收等配套制度
企业年金, 尤其是DB计划的会计核算难度大, 对保险精算技术的要求高。而目前, 精算行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 精算人才极其缺乏, 专业水平也亟待提高。所以, 应加快精算专业人才培养, 以满足年金会计核算的需求。
此外, 我国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美国的会计准则在企业年金及其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等方面都有相关优惠的规定。我国目前还只在部分试点地区有年金所得税减免政策, 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统一更加剧了企业年金会计处理混乱的局面。因此, 为了促进企业年金会计的统一和规范, 还必须完善我国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 在制定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时, 应充分借鉴美国养老金会计准则发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 积极向资产负债观靠拢, 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一体化。
参考文献
[1]邓大松, 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2]许玉红.企业年金会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 2004, (1) .
[3]朱康萍.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J].会计研究, 2004, (3) .
12.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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