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免征农业税(精选6篇)
1.新闻免征农业税 篇一
财税[2009]111号: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解析
2010-10-18 8:48 刘厚兵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由于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征税范围、境内外行为判定原则及价外费用的范围等重新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凸显税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导向,适时给予一些行业税收优惠的税收调节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11号文),对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新老政策的衔接办法等作了明确,并规定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一、个人从事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仍免征营业税
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此前,我国税法对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为继续给予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免营业税照顾,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即与新条例细则规定一样,个人特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仍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此处应注意,货物期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要点提示:目前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仅适用单位,不适用个人。单位从事该类业务是不免征营业税的,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应按买卖差额如实征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因此,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但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我国先后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营业税方面税收政策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所有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仍不征收营业税。二、四种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行为暂免征营业税
新细则第五条将过去“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按新细则规定:无论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就要缴纳营业税。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如房产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新条例实施后表明从2009年要开始征收。但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但为防止个人以捐赠名义进行私下交易,规避营业税等。财税[2009]111号同时规定,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是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均为原件); 四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而且,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这与个人捐赠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和所应提供证明材料相同。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
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即:
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锈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
一是境内纳税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劳务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均要征税;
二是对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财税[2009]111号文列举的劳务时,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劳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代征营业税,反过来说,上述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劳务提供者为非中国居民单位或个人,此项税收的征收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三是文化体育业中播映业和财税[2009]111号文中未列举出的行业、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无论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内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内纳税人均暂按“属人”原则征税;
四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按新条例的规定,由于提供方在境内而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部分废止。
注意,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锈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并且对于播映,根据旧条例,国外的文化单位不来华,仅通过卫星通讯、互联网等方式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播映劳务所得,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根据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国境内。就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必然涉及一个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具体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暂免征收营业税条件更加细化
新细则第十三条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所应同时符合条件作了阐述,财税[2009]111号文对《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金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才暂免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为方便实际操作,财税[2009]111号文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的概念予以注释(这和所得税相关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
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同时,由于执行新政策,国家从1990年至2003年先后发布的13个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要点提示:纳税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价外费用,凡不同时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价清的原则统一并入房价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100万元,上述价外收费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第一和第三个条件,但由于开具主管税务机关《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符合“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这个条件。因此,这100万元收费需要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人于取消“单位和个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为:
①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③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免税的程序如下:
①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②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新闻免征农业税 篇二
1. 免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务工农民更加安心,使务农农民更加专心。
调查显示,七成多被访者认为免征农业税对增加农民收入有帮助,2006年与2005年相比,67.2%的农户家庭收入增加了,从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来看,60%多的家庭是因为外出务工收入增加,近30%的家庭是因为农业收入增加,28%的家庭是因为农村税费减少,近12%的家庭从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分配收入或股息、红利增加。因为广东部分村的集体经济比较发达,农业税由村集体用集体经济收入代农户交付,免征农业税,相应增加了村集体收入,因而增加了农民的红利;部分农民尽管外出务工,但心中总是牵挂家里种的承包地,因为要交税,只好亦工亦农,两头兼顾,或用打工挣的钱缴付农业税。免征农业税后,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增加了农民经营农业的积极性,使农田更方便流转并集中在种田能手中,农业经营项目也更加多样化。四成多农户种植水稻,两成半农户经营林果业,一成半农户从事畜牧养殖,一成农户从事鱼塘养殖业,另有一成半多农户从事蔬菜种植等。另外,免征农业税后,政府施行了一系列工业反哺农业的措施,使得外出打工的农民更加安心,务农的农民更加专心了。
2. 农民收入增加,使得农村消费市场走向繁荣,农村消费逐年增加。
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农民每年从税费改革中得到55.5亿元的实惠,农村居民购买力有所增强,广东省实行免征农业税、种粮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在2005年对农村市场消费品的贡献率达21.9%,推动了农村消费品市场的活跃,广东省消费品市场出现多年少有的城乡市场共同繁荣的局面,又如广东2007年上半年县以下农村消费品市场零售额1279.45亿元,增长16.5%,增幅比城市高0.6个百分点;农村消费品市场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4.9%,同比提高0.1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的调查)。农民增收直接推动农村消费升级和转型,消费需求将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3. 免征农业税推动了财政支农惠民措施的有力实施。
问卷调查显示,近三成的家庭享受了政府对农业的补贴,27%的家庭认为财政支农补贴为他们增加了家庭收入,这与近三成家庭的主要收入来自农业收入增加相吻合,在享受补贴的农户中,63.4%的农户享受了粮食直补,15.5%的农户享受了良种补贴,11.3%的农户享受了农药补贴,15.5%的农户享受了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 20%多的家庭享受了农机具购置、测土配方施肥及其他补贴。对当地财政支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的评价, 认为公开、公正的占24.1%, 透明、规范的占13.7%,统一打卡(银行)、安全到户的占13.3%,发放现金的占6.2%,但认为发放不及时、发放渠道不直接等占四成多。有8.3%的被访者认为该村2006年的支农资金到位率、节约率提高,15.8%的认为该村的支农资金经过整合使用,效率提高了,整合的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修建乡村道路等方面。
4. 免征农业税后部分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助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并使农户从中获利。
免征农业税后有7.9%的农户将土地转进来,有11.6%的农户将土地转出去,转出去的农户中包含了4.1%的土地被政府征用的农户,这说明约有15%的家庭参加了土地流转。在转出去的农户中,14.3%的家庭将土地转让给了种植、养殖大户或企业种植、养殖基地,64.3%的家庭转给其他一般种植或养殖家庭,转给企业作非农业使用和其他用途的占21.4%。有近八成家庭从转出的土地中获得现金补贴,有个别家庭从种养基地或大户中入股分红。
二、负面影响
1. 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增收压力仍很重。
在被访者中有32.8%的农户家庭纯收入2006年与前年比为减少,减少的主要原因按其复选的认同度高低依次为:生活消费支出增加55.7%,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41.8%,外出从业收入减少26.6%,农业收入减少25.3%,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增加12.7%,税费支出增加7.6%,从集体经济组织得到股息红利减少为6.3%。尽管农产品价格上涨了,但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农业生产固定资产支出的增加所抵消。虽然免征农业税是农民减负增收、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具体措施,但对实现农民根本减负和长期增收的作用非常有限,还需要从开源节流上下工夫。
2. 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公共设施的发展不均衡,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
被访者中,仅60.6%对目前当地农村的公共设施表示基本满意,非常满意的仅占2.1%,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占37.3%。89.2%的被访者认为免征农业税后,当前公共设施建设不力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投资不够,9.1%的认为农民不积极支持。免征农业税后,乡镇财政缺少了主要收入来源,对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开展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解决,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只有略过五成的村开展过“一事一议”项目,近五成的村没有开展。在开展一事一议项目的村中,按照开展项目的多少在所开展村中的比重依次为:修路79.8%,建设农田水利设施37.9%, 卫生改造31.5%, 自来水建设19.4%, 其他15.3%。调查显示,在新农村建设中,约88%的村进行了相关基建项目,但是还有12%的村没有进行任何基建项目,以致基础设施落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加剧本省农村各地区间的不平衡。
3. 免征农业税后,乡村收支状况因地而异,三成左右的被访者认为所在村的日常支出难保证、镇村债务偿还更困难。
逾四成的被访者认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免征农业税不影响财政收支平衡;但三至四成的被访者认为,免征农业税后,财政收入渠道变窄,刚性支出又须保证,加剧乡镇收支矛盾,农业税附加所得集体收入的渠道被卡断,村级正常支出难以确保,村级债务偿还愈加困难约占8%,认为村级债务面临追讨困难的约占9%,面临追讨和偿还双重困难的占16.2%。近三成的被访者认为免征农业税后干部人数减少,但干部的年收入提高;27%的认为收支缺口越来越大,因而18%的认为干部工资不如外出务工收入高,干部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然而,按广东省税改办资料,税费改革后镇、村财政收支缺口为38.53亿元,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地级市补助专项资金,尚有15亿元将要由镇财政自行消化,珠三角的镇多数完全要由自己负责,这势必给乡镇干部巨大压力,以致有的地方有重燃税后收费之苗头,如被访者家庭中为村、组干部报酬交费的占1.7%,交纳村、组管理费的占10%。免征农业税,财政收入减少了而支出并没减少,加剧了原本财力并不充足的乡级财政的压力。
4. 免征农业税后土地纠纷问题在所难免。
免征农业税后,有三成多的被访者反映所在村存在土地纠纷。按照发生各种纠纷的频数在所有纠纷频数中的比重来看:土地被占用、征用纠纷占45.7%,人地失衡纠纷占16.2%,代耕代种纠纷占15.2%,抛荒土地纠纷占10.5%,委托转包纠纷占4.8%,其他土地纠纷占7.6%。土地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流转基本没有履行手续或只有口头协议占27%;要求提高占地补偿费占25%;要求调整土地占24%;因为种地有补贴,外出做工的农民要求收回承包地占14%;其他占10%。
三、对策思考
1. 统筹城乡发展,因地制宜,开辟多种渠道增加农户收入。
从免征农业税与农户收入增加的关系来看,免征农业税仅对2.9%的农户增加收入帮助很大, 有帮助的占29.1%,帮助一般的占41.9%, 无帮助的却占26.1%。而农户收入增加绝大多数来自外出打工。所以,要以免征农业税为契机,以增加农户收入为根本目标,在人多地少的广东农村,要继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子,大力发展乡镇经济,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发挥中心镇、中心村的聚集力,走城镇化、工业化的道路,尤其是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在稳定粮食生产的情况下,要在地方特色和优势产业上下工夫,同时花大力气搞好农民的科学技术培训工作,使富余劳动力成为技术工人或优质服务人员。
2. 建立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机制,助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针对人地失衡的原因分别情况解决土地调整问题。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发放工作,建立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搞好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并对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使用用途、流转价格、合同签订等进行实时监控。对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示范园区的农地流转以及转向种田能手的流转给予大力支持,以便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施现代化生产与管理。
3. 缓解乡镇收支矛盾需要财政支持,化解乡村债务要两手抓。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彻底清查农村基层财政支出状况与资金使用去向,合理界定纯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准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对于纯公共产品支出,应做足预算,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于准公共产品的公益事业投资,采取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多元化投资策略;对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财政支持要区别对待,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要大些。另外,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善于整合各种财政支农资金,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摘要:免征农业税对经济管理工作过程、经济成果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既有直接或间接的正面影响, 也有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全面免征农业税在广东已实施了两年, 通过2007年暑期百村问卷调查, 现将免征农业税对广东农村经济的影响呈现出来并加以分析, 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免征农业税,农村经济,影响分析
参考文献
3.新闻免征农业税 篇三
关键词:农业税 乡镇基层政府 问题 解决对策
2006年1月1日,全国32个省份免征农业税,长达2600年的农业税历史到此结束。减免农业税,是广大农民欢呼雀跃的事情,也是乡镇干部翘首企盼的改革。然而,农业税减了,农民的日子好过了,乡镇基层政府却更艰难了。
一、乡镇基层政府面临的困难
1、巨大的经济负担
农村减免农业税后,乡镇,这个应为农村改革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基层组织,不但难以完成自身的变革和新生,而且还会影响到其职能转换和职能实现。由于债务缠身,债主频繁逼债,政府机关内的稳定和治安不能保证,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更是难上加难。
乡村不良债务增多。免征农业税后,村集体和乡镇政府没了收入来源,上级核定的税收转移资金有限,乡村不良债务矛盾日益突出。据1999年农业部调查统计,全国乡村两级债务约为3600亿元;专家估计,目前这一数字可能增至6000亿元。贵州省委政策研究室对全省1480个乡镇的统计汇总表明,无外债乡镇仅有58个,占3.92%;乡镇债务在50万元以下的385个,占26.01%;50万元至100万元的319个,占21.55%;100万元至200万元的381个,占25.74%;200万元至500万元的263个,占17.78%;500万元以上的74个,占5%。
乡镇部分职能出现“真空”。免征农业税后,乡镇管理职能弱化,部分职能出现“真空”,农村公益事业面临困难。税改前,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是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经费渠道,税改后,乡镇教育经费缺口则明显扩大。如贵州省铜仁市税改前农村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共1002万元,税改后财政转移支付为546.89万元,减少了455.11万元。税改前,村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靠农业税提留,各村“一事一议”自筹资金解决等,税改后,农民不愿再为农村基础设施出资,甚至以“摊派”、“乱集资”为由抵制“一事一议”。农村中的水利设施毁坏、输电线路老化、村级公路桥涵毁坏等问题,完全依靠乡镇来解决,而乡镇得到的财政转移支付仅能保干部工资发放和工作的正常运转,基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显得力不从心。
各种支出增加加大乡镇财政压力。税改后,乡镇财政支出口径依旧,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以贵州省为例,近年来出台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调资等政策性支出,以及上级部门下拨教育、卫生、农业等专款时要求下级配套,还有计划生育、教育、卫生、农业等支出要求按法定比例增长,乡镇财政压力越来越大。
乡镇机构撤并困难重重。由于种种原因,乡镇撤并工作进展缓慢,虽有文件却难以落实。以河南为例,河南省委、省政府早在2001年9月就下文要求进行乡镇撤并工作,并要求在2002年1月底前结束。但是该文件精神至今没有得到落实,全省动作最快的虞城县,当时合并了3个乡镇,后来也因人员、债务等问题难以化解,又恢复到原来的格局。
2、错位的成本负担
改革是要付出成本的,这种成本目前几乎是层层下移,最终全部压给了乡镇。改革的阵痛、改革的付出和改革的包袱全由乡镇承担。
改革切断了乡镇经济之源,也遏制了农民负担产生之源,中央用转移支付来解决乡镇改革之后的生存所需、发展所需,但是转移支付资金却被层层截留,到乡镇和农民手中的资金少之又少。2月22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乌兰察布市三级有关部门截留克扣征地补偿款的案件,41名责任人和2个责任单位受到处理。在2005年3-4月,乌兰察布市建设高等级公路时,市有关部门直接截留克扣征3860万元。随后,该市4个旗县和部分乡镇在转拨征地补偿款时又克扣1526.9万元。该市征地拆迁办直接挪用近300万元,用于发放补助、招待和出国旅游等支出。
将各种债务转移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例如普九、农电改造、水利建设、乡镇企业欠款以及清退的农业税、特产税等都由乡镇政府承担。
由于乡镇无力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所需的成本,只好转移到农民或者举债。有迹象表明,由于乡镇机构改革滞后,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乱收费已向教育、医疗卫生和公共服务领域转移。在中西部很多地方,农民外出打工、结婚登记、新建房屋等都要交纳不菲的费用。
3、沉重的精神负担
开展工作缺乏相关信息只能消极应对。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吴理财对湖北省4个县(市)乡镇干部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乡镇干部平均月薪为654.3元,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艰苦,52.9%的人反映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乡镇干部最苦恼的是,改革把乡镇干部当成“牺牲品”,每次乡镇改革都造成乡镇干部人心浮动。一些乡镇干部甚至产生了严重的不满情绪:对改革工作不满,认为改革过于频繁,不公平,方式不合理。对工资福利待遇不满,孳生对工作的厌倦情绪,或采取放任自流的消极态度。脱离群众,不愿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乡镇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组织纪律涣散,工作难以落实,矛盾积压难解,基层形象丑化等问题。部分乡镇干部反映,虽然表面上乡镇仍然管理着地方几乎一切事务,乡镇干部在地方上依然享有较高地位,但由于税收管理职能弱化,乡镇面临巨大的权限危机,无法用行政手段解决好日常问题,乡镇干部权威性和优越性逐步丧失。
财政困境加剧导致乡村社会矛盾激化。取消农业税后,随着财政困境加剧,一些乡镇政府尤其是中西部的县乡政府,向农民非法征收超额规费,同时减少公共服务的提供;农民为了避免过度盘剥,会采取抗议、暴力对抗、越级上访等较为激烈的手段,乡村社会的各种矛盾被进一步激化。与此同时,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工作开展也会遇到新问题,进一步激发干群矛盾。
二、相关建议
各方普遍认为,免征农业税后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政府不能单在农业税上做文章,还必须实现乡镇治理模式的转换。目前各方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中央和省市通过各种方式给乡镇减负
专家认为,在农民减负后,中央和省市应将化解乡镇债务提上议事日程,迅速做出决策,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政策,出方案,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一环。上世纪70年代,韩国政府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投入。此后10年,韩国政府累计向“新村运动”投入2.8万亿韩元,相当于财政支出的1%,大大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了农村的发展。取消农业税后,上级部门应加大协调力度,加大转移支付资金数量,确保乡镇机关和村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现阶段,可全面推行乡镇干部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卡的制度,并将县级财政体制外开支的“尾巴工资”,一并纳入财政工资卡,以减轻乡镇政府的压力,稳定乡镇干部情绪。对于行政业务经费,可考虑根据县级财力,以人为单位,确定一个基准数额,按乡镇实际人口计算拨付。
2、对全国乡镇进行分类改革
工商业在乡镇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乡镇改革。对其中工商业基础较好、群众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乡镇进行扩大乡镇自主权试点。
工商业有一定基础,但农业仍是乡镇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乡镇。这些乡镇一般财政状况较好,农民负担较轻,乡镇企业发展较快,干群矛盾比较缓和。改革可维持现行乡镇建制不变,重点放在理顺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明晰事权和财权上,通过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农业为主要产业或基本上纯农业的乡镇。这类乡镇地处偏僻,可利用资源频繁,乡镇政府和农民负担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矛盾问题突出。乡镇改革要“扩乡、精县”,减少县政对乡镇的影响。
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这些乡镇在行政管理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济上一般比较落后,乡镇政府处于“全能政府”状态。这类乡镇改革应尊重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内,由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结合实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改革模式。
3、分门别类解决乡镇债务
要对乡村债务摸清底数,清理归类,哪个方面造成的债务由哪个方面承担责任。对于订阅各级党报党刊、建党支部、村委会活动场所以及学校、绿化、道路、防汛等各种达标验收等由基层组织进行的开支,很大一部分都有上级组织和部门摊派的痕迹。对于这类债务,要认真清理文件,核定所应该承担的债务。对于政府宏观政策的历次改变在基层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决策部门解决。另外对于乡村组织自身“不正之风”形成的债务,应由省级以上党政部门派工作人员下来,组成清理债务小组,由农民代表参加,把债务分解到造成该项具体负债的每个责任人,由责任人偿还。同时,对于多年积累的村级债务,要集中清收农民历年欠款,按照先易后难、先短期后长期的思路,引导帮助农户制定好还款计划,依照还款能力逐步还款,使不良债务逐步化解。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张锐.连云港.乡镇政权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Z].“三农中国网” 2005.12.22.
[2]徐勇.在乡镇体制改革中建立现代乡镇制度的思考[Z].“中国农村研究网”2005.12.26.
[3]吴理财,朱红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乡镇干部的所思所想――对湖北省乡镇干部的问卷调查》[O].中国农村经济,2005.11:61—67.
[4]周芙蓉.破解减免农业税后乡镇工作困境亟待机制创新[N].经济参考报,2006.2.8.
4.个人著作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篇四
个人著作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在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气象台、地震台;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及县(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同时,转让动漫版权交易减征营业税。对特殊人才的奖励可免个税
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企业所得税
5.新闻免征农业税 篇五
一、有关背景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6.新闻免征农业税 篇六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126号 【发布日期】1991-08-14 【生效日期】1991-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
闲置固定资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1991年8月14日国税函发<199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1>037号《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由于该通知未对闲置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做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掌握不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仅限于闲置设备的出租收入。即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不包括在用、备用、特种储备及国家规定不作为闲置设备处理的设备。
国营工交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论企业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属于国税发<1991>037号文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其他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设备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租赁”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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