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选11篇)
1.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一
Script>杨明成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在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进行事前控制的管制计划程序,克林顿总统执政时,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机制。我国也应当建立行政立法的规划制度。一方面将立法规划分为计划、两年或者三年计划和五年计划。另一方面,严格计划制订的程序。首先,立法项目尤其是立法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必要性论证。其次,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通常应当是已经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而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列入中期计划的项目。最后,立法计划应当经过批准并应严格遵守。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法规规章的成本和效益,法规规章对企业或农民的经济影响,对就业、投资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特别应对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详尽的审查,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只要发现立法并非非常必要,都应当终止制订程序。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如果实施一项管理所需的成本或者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等于甚至大于所获得的效益,该项管理就不必要或者没有意义。因此,在行政立法时进行管理成本与效益分析十分重要。美国联邦政府自尼克松总统开始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起草法规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八十年代,总统对行政立法的控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在拟定“重要”法规时必须进行管制影响分析,内容包括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效益以及谁受益;执行法规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谁负担;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以及关于可以达到大体相同目标的替代方案的说明。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于是,一些不必要甚至不良的规章出台了,即使必要的规章也由于没有解决好成本问题而使其实际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而现实生活中管理相对人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例外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草案,让相对人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听证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严格控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收费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这个问题之所以顽固地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程序方面的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如果从作为收费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加以控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上述现象。首先,行政机关制定含有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税收以及法律规定的负担除外)的法规或者规章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与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同步进行,要让立法者清楚该项立法到底包括哪些收费,收费多少,如何征收,用途如何,从而可以对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评判,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出台。第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管理相对人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一个厉行法治的文明社会里,让人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应该让他们知道为什么。第三,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作为法规或者规章的附则或者附件一并接受审议,向社会公布。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机
2.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二
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问题
一是审判权威问题。国内相关权威机构就法院行政诉讼能力进行调研, 数据显示, 27.14%选择完全具备处理问题的权威与能力;14.37%选择基本具备, 而58.49%选择不相信法院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 说明民众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责能力存在较大质疑, 而一些行政机关的特权意识当中, 也没有重视法院权威。分析原因, 主要在于现行法律对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威性没有显示出现, 相关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对行政机关的干预行为没有很好的制约, 同一件案子往往涉及多个权力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对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进行明确, 现行法律条款缺乏硬性规定。
二是审判独立重构及制度保障问题。从国内现行审判体系来看, 法院审判行为往往要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制约, 虽然国家提出“独立审判”概念, 但却没有体现在实践当中。纵观国内外审判体系, 只有审判独立才能够保障法官有效行使其审判权, 法官独立审判已成为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制度。然而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法院审判独立的制度, 仍然没有实行法官独立, 这也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 承审的法官不具有断案的权利、断案人员在案例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参与、法院的开庭审理更加注重形式等, 从而造成审判职能受到行政管理的干预。要想实现审判独立, 就需要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即法官的职位、生活以及任职资格等多方面的保障。
三是司法地方化问题严重与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其中司法地方化主要体现在: (1) 机构设置方面。在法院的机构设置上, 通常按区域设置, 地方行政直接领导司法机关; (2) 法官任免方面。我国的宪法以及现行法官法中明文规定, 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地方法院院长的任免工作, 一般法官的任免则由本级权力机构负责, 在这项工作当中地方党委的作用尤为重要, 这样的任免方式也使许多法官将自己定位于服务于地方政府的法官; (3) 经费来源方面。地方财政为地方法院提供经费, 而经费的多寡也直接影响着办公环境以及法官福利等问题, 这也是影响法院判案中立性的重要问题。
关于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法院判案的一大难题。这一问题突出体现在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败诉的案件当中。被执行机关在这一问题当中占决定性因素, 当然也不能排除执行机关的责任, 例如当出现被执行机关不具备履行能力时, 执行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仍然是我国司法的地方化问题严重, 如果司法权不能达到统一, 就难以产生对各级地方行政权力的约束作用。
四是法官官僚化与司法行政化的问题。法官官僚化主要原因是法官的社会地位较高, 导致一部分法官服务人民的意识淡化, 工作中有官僚主义的现象出现。同时法官的工资收入还要受行政级别的影响, 不同级别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称谓, 如处级、厅级以及部级等。司法行政化可以分为司法的内部行政化与外部行政化。其中内部行政化一般指法院的内部活动以及管理形式具有较强的行政化特点。通常表现在:一法院的工作方式行政化。所以能否主动的发现并处理案件通常被视为评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虽然司法的本质特征是被动性司法, 但在实际诉讼当中, 法院仍然要积极地寻找案件。《行政诉讼法》也对此加以肯定。二是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其实法院无所谓上下级之分, 每一个级别的法院都应该是相对独立的, 都需要遵守法律来履行职责。最后是各级法院人事管理的行政化。
外部行政化则是指法院在日常的运行过程当中还要受各级行政部门的影响。我国的法院要接受同级政府、党委的约束, 法院要承担较多与司法不相干的任务与工作, 一般情况下, 法院会将为当地政府服务视为自身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现。
二、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完善
总而言之, 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制度仍然有许多问题存在, 还需要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回顾多年来的行政审判工作, 总结审判经验, 要想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 弥补当前司法体制的不足, 我国各级法院主要应做好下列几方面的工作, 以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行政权, 有效提高法院的地位, 树立法院在社会上的权威形象, 弥补当前司法行政化与地方化的一些问题, 有效确保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形成。中国行政法院的制度设计应做到:构建行政法院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 行政法院应提高法院地位、树立法院权威, 应克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弊病, 应保障司法独立尤其是法官独立。行政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 原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 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 原来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的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院均有管辖权。
(1) 建立科学的庭审程序。当前, 我国各地方法院的庭审程序仍然不够规范, 因此要努力规范庭审程序以保证当事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要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为当事人表达诉讼主张创造条件;以此来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 庭审程序的不断完善与规范, 可以有效避免超职审判的现象, 最大限度的发挥不当事双方的主观能动作用, 有利于克服审判过程中一些不良现象, 大大降低超审限案件的比例。
(2) 注重证据。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当中要格外重视以事实为依据, 切实加强证据的规则。做好证据的审查工作是规范审判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允许并保护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 同时注重合议庭对证据的认证工作。目前,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解释, 但仍然不够完善与具体, 对于行政审判中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因此全面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性, 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我国各级法院要全面总结行政案件审判的经验, 制定出一整套规范的诉讼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的规则。
(3) 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帮助行政法官搜集相关证据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合法性审查也是司法审查的本质内容。当前, 我国的法律规则仍然存在较多的漏洞, 所以规范行政审判程序能够有效规避适用法律的随意性, 减少审判工作中的各种失误。总的来说, 要想迅速有效的处理好行政案件, 就要有效完善法律适用的规则, 使之日益科学化和规范化。目前, 结合我国《宪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来制定我国行政法院的规范, 能够帮助法官正确判断法律规范的适用性, 正确裁决或解释法律问题, 使各级法院的法官更加清楚的理解法律规则, 避免误解、曲解法律规范的问题出现。
(4) 明确合议庭职责。作为行政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能够有效保障法庭的审判质量, 切实加强审判效率, 要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责, 使其在疑难、复杂、重大中扮演重要的指导作用。
3.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三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力滥用;职能转变;监督制约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他强调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必须要毫不动摇地持续进行,努力消除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1]。十几年里,中国虽然已经取消了70%的行政审批项目,但是,余下的30%,清理的困难程度更大。被取消的审批事项未来可能会被重新设置,而新的审批事项也会悄然出现。所以,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仍然很严峻。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用“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给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承认其资格、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2]。
二、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许多部门存在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现象。目前,许多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和吃拿卡要报等的违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审批手续繁多,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多次多地的走访和提交各种资料,所以就出现了给好处办成事的不文明现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破坏了行政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出现边减边设的“藏匿式增减”现象。为了增加审批的利益,机关部门出现边减边设的现象,取消失效的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别的环节再设置新的审批步骤,将审批改革变成了形式主义。再有,存在“藏匿式增减”现象,对于审批制度项目,申报时多报,取消时少报,通过数字的隐匿维护审批的利益。同时,行政审批改革出现了应急性和浅层次的减量型现象,审批环节表面上简单了,但是实际的审批程序却多于法定化审批程序,加之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改革的成果仅仅留于表面。
(三)审批出现环节过多、办事效率低现象。行政审批五花八门,涉及的项目包罗万象,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因主体的增多而交叉重叠。统计表明,近年来,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近850项,而省一级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多达500至1500项[3]。例如建设项目审批,需要向建设部门、环保部门、人民防空部门等8个部门提交申请,审批环节在每处停留3天,审批下来至少在30天以上,有的长达60天以上,这就导致了政府工作的低效率。
三、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领导重视力度不够高,缺乏政務的服务理念。第一,我国几千年遗留下的“官本位”等陈旧思想依然左右着一些部门领导的行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于一些无关紧要却存在利益冲突的审批项目不愿放权,不能突破既得利益的束缚和权利的诱惑,就难以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第二,许多政府人员的法治观念不强,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导致服务水平较低。第三,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我国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所以,许多地方部门的工作重心还停留在GDP数字的增长上,重视看得见、见效快的政绩建设,从而忽略了为真正为人民谋福利的理念,忽视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
(二)行政审批透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规范监管。第一,审批技术性配套和规则制度不合理,没有统一、有序的工作标准和体系。第二,承接相关行政行为的中介组织处于监督盲区,缺乏有效规制。政府部门遵循简政放权政策将一些权力外包给中介组织,由于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可能悄悄地成为了相关部门谋利益的中转站,违背了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原则。第三,缺乏事后监督的制度设立。行政审批过程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事后的反馈和监督则很少引起人们的重视。
(三)行政审批涉及范围广,缺乏科学的权限分配。首先,行政审批涉及了各类行业和五花八门的社会经济活动,可以说渗透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大范围的行政审批模式,阻碍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减弱了其积极性的发挥。其次,行政审批环节繁多,项目过多过滥,导致政府办事的低效率。再次,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式,导致一个部门一个规定,从而使得行政审批主体也越来越多。最后,审批权限缺乏科学界定,容易使得审批环节重复或交叉。所以,对于审批制度事务改革已经十分迫切。
四、应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行政审批改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意识决定行为,行政审批制度涉及到各级政治体制和公共事务方方面面,其改革结果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次,改革涉及到公共利益及权利的再分配,所以要摒弃老旧的思想,转变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观念,用新的市场经济规律引导社会发展。最后,明确机关单位的服务地位,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的监督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首先,要提高改革过程的信息透明度。要将行政审批过程对群众公开,让群众了解改革的每一个细节,使之参与进来,征求群众的意见,获得群众的认可,减少新制度推行的阻碍。其次,行政审批部门在从事审批服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规定和管理,增强收费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再次,积极探求新的监督方式,除了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力度外,还可以加入网络监督模式,通过服务中心网络端口对审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察。最后,将审批和监管两个工作项目分开执行。两个工作部分相互牵制,避免自己审查自己,容易产生职权的滥用。
(三)合理设置行政审批的权力范围,加速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部门要进行合理的放权、限权,重新设立审批事项和范围,对于名存实亡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取消,减少企业和个人审批的流程和经济负担。科学地设置行政审批的法制化规则,从源头上杜绝边减边设行为的出现;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速度,严格规范保留下来的程序,设置审批的期限,真正做到为人民办实事。创新审批工作方式,科学合理的选择工作方式及合作方式,对各个审批流程进行最优化处理,提高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变革,能够约束政府权力,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减少企业和个人审批的流程和经济负担。当然,要真正实现转变政府职能,将行政审批改革切实地落实到实处,还需要政府的长期努力。(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查志刚,马靖芳.行政审批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的对策与建议[D].河北邯郸,2013,(3).
[2]陈国江.新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创新[R].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14.
[3]郑川坤.加入WTO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1,(6).
[4]徐增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经济体制改革.2008(3).
4.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四
研
——2013省直“双服务”专项行动工作交流材料
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 杜鹏飞
根据组织安排,我于今年参加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厅等9个省直部门、高校、金融单位参加的省直第六服务组,赴绍兴市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在各成员单位和全体组员的团结协作下,我始终珍惜机遇,认真学习,积极调研,主动参与,深入思考,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工作基本情况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3‟7号)和10月8号省“双服务”集中汇报会精神,按照双服务组第六组整体的安排,我参加的第三小组于10月16日至18日赴上虞市、诸暨市进行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活动,采取了召开企业座谈会、政府职能部门座谈会、走访行政服务中心、走访办理审批事项中的企业等服务形式,共召开座谈会4次、走访行政服务中心2家、乡镇分中心1家、走访企业2家,收集有关资料,摸清了上虞市、诸暨市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面上情况。
二、调研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1、上虞市自2000年以来,相继开展了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创优了发展环境,并进行了审改标准化建设。今年上虞市政府确定了“能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工作要求,对全市涉及审批部门的所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全市各部门(单位)积极行动,配合默契,按照审改工作开展的进程要求,完成41个涉及审批部门所有事项的清理和规范。根据事项清理结果和标准化建设要求,对发改局、经信局、规划局、工商局和建管局窗口牵头负责的联审联批“五联动”机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优化完善,适当调整审批流程并由市府办发文明确,确保审批机制的顺畅高效运行。完善了多证联办、联合验收、前臵联用等审批机制,建立由牵头办理窗口一次性向业主收取所需全部材料,相关部门共享资料信息、同步审批办理、缩短承诺办结时间的联动式审批方式。
2、诸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每年突破一个重点,在职能归并和集中审批、提速增效和联合审批、创新方式和优化服务、简政放权和构建三级便民服务体系、规范运行和全程代办等多个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今年三月份以来,诸暨市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加、减、乘、除”四篇文章(做好“加法”文章,实现审批运行集中化;做好“减法”文章,实现事项程序简约化;做好“乘法”文章,实现项目审批效率化;做好“除法”文章,推进中介机构改革),认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努力做到行政服务效能最大化,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并于2013年8月份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将诸暨市列为市场主体设立快速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请示”。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摸底和调查,了解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已经按省里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半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审批流程的优化、审批方式的完善、审批监督制度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完善等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企业和群众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地方各级政府面临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1、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动态性与相关调整信息传递的滞后和不对称。如根据发改能源1381号文件,分布式项目发电业务的发电许可证可以豁免,但是相关部门认为审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
2、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设定有待优化简化。当前办事对象对部分审批项目繁多的申报资料和复杂的流程等方面意见还是有,比如申报资料原件,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求提供原件,而有些原件的数量毕竟有限;
3、受重审批轻监管的习惯影响,对于审批事项的监管和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也存在只批不管和监管缺乏措施等现象,监管的制度和措施有待建立和完善;
4、网上审批拓展办事统一平台有待探索建立,提高办事效率。企业投资的项目审批流程过于冗长,如化工企业新上项目一般从市场调研到项目生产至少需要18个月,涉及到“浙江”两个字的企业名称核准预登记需要跑省会杭州两趟;
5、行政审批放权导致基层业务量过重,地方专业人员较缺;
6、土地审批过慢,影响到项目的投入;
7、涉及到环保等中介机构评审时间过长;
8、在基层的中介服务机构受到区域性、垄断性和排他性影响,竞争不充分,有些单位自身没有资质,采用挂靠形式,人员力量得不到保障;有些中介机构受到行业性政策保护等等。
四、意见和建议
通过参加“双服务”工作,我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行政审批工作是体现行政机关服务效能的重要窗口,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体现政府服务形象,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完善优化到位,也是体现政令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鉴于一段时间以来就审批项目和办理时限已作了几次整合提速,故今后在项目缩减、效率提速的空间在客观上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继续尽可能挖掘潜力,进一步整合项目、效率提速的同时,今后的工作着力点应放在探索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和优化运作机制上。根据实地了解到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由省委省政府牵头建立全省性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立审批流程图,明确流程、期限,实现联合审批和资料共享;
2、建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权建立双向选择机制,由县一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省级部门放权;
3、建议加大推进中介机构改革机制建设,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单位脱钩,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建立充分竞争机制和追责机制;
4、建议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对列入市产业项目计划表所有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指定的部门根据委托全面推行全程代办服务。
5、针对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滞后,建议建立免责条款,解决审批人员的后顾之忧;
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报告 篇五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市地震局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任成员,震害防御与法规股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制定了《市地震局优化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及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保证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防震减灾职能,全面梳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全面梳理了职权:行政许可审批2项(1大项2子项,建议保留1项、建议取消1项);行政处罚12项(建议保留12项);行政强制2项(建议保留2项);行政检查3项(建议保留3项);行政指导11项(建议保留11项);其他29项(建议保留28项、建议取消1项)。无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职权。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程序和办理流程。在市投资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编办的指导下,我局认真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一是结合市清理行政职权要求,制定地震局行政职权清理目录,做到该保留的保留,该取消的取消;二是对本单位审批事项进行疏理上报,行政审批项目由原先的2项精减为1项;三是压缩审批时限,达到“双减半”;四是精简申报材料数量3项,并用表格形式对所需材料做出明确的规定;五是完成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
(四)依法开展地震灾害防御,加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我局完成市政府推行的网上办事窗口建设,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备案、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监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两项(我局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有一项:“市辖区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监督”,分两项子项目实施)。行政审批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并优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监督纳入网上办事大厅,抗震设防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基本纳入基建管理程序。
(五)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基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我局制定了《阳春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向市普法办备案,并将裁量权标准在政务公开上向社会发布。
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篇六
五十三团纪委 2012年10月22日
五十三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今年,我团按照《关于印发<农三师图木舒克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团职能转变,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等为主要内容,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扎实有效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清理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我团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团规章制度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的大前提下,对全团机关各科室及各基层单位总计68项行政审批事宜,清理了不合经济发展的、程序过多的事项12项,占17.6%。
二、简化审批程序,实效显著
我团按照“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改善发展环境”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简化了如:贫困大学生申请补助的行政审批,从中简化了连队领导签批,可由贫困大学生本人直接向分管团领导申请,交团社政科审批;连队基层建设资金的申请,不再需要各部门联合审查、商定,可直接由连队主要领导向团主管领导递交申请书,由团主要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后,由团财务科下发资金,团纪委监督检查连队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我团行政审批效率。
三、为便民服务,制定办事指南
针对大多数职工群众对机关各科室职能不了解的情况下,各科室部门将办理各类行政审批的必要材料、有关注意事项、各类专业术语、名词解释装订成册,共职工办事时预览参考,并将各科室部门主要领导班子、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制作成版面悬挂于各科室部门办公室。目前,团纪委根据一的各科室职权分析,潜心研究出各科室的权力运行风险点,现已制作成版面,共计27块,已分发给各科室领导,各科室的职权更加明确,办事的流程更加清晰,方便了职工办事,提高了机关的服务效率。
四、探索网上办理行政审批
实施网上行政审批是团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改善服务的重要举措。这使全团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审批效率得到了提高。开展网上行政审批流程调整工作,是适应审批事项清理、审批环节变动以及审批岗位人员调整等情况而进行的动态调整,是我团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后续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团以开展准生证网上申请,职工仅需进入我团网站进入相关页面输入个人信息,即可拿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团计生办领取准生证,目前已办理88人次。
实现网上审批,不需要人员来回跑动,减少了人力投入和时间消耗。但目前网上审批还存在很多局限,各个科室“各自为政”,数据无法互联互通;我团职工互联网知识匮乏,导致网上审批开展难度较大。
五、进一步完善机关绩效考核
针对少部分机关干部效能低下、作风散漫,存在着“僵”、“虚”、“卡”、“推”、“苛”、“慢”的通病。我们从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绩效、改善发展环境抓起,立足实际,先行先试,着力构建目标明确、操作规范、奖惩严明、监督有力的机关作风建设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促进了机关干部提劲、办事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形象提升、环境提优。本,我们开始着手建立效能建设的工作机制,率先展开了以效能为核心的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将行政审批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到机关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将行政审批工作细化为行政审批立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监督是否到位、主管领导是否亲自审核、是否报团纪委备案等共占15分,将目标落实不明确、违规胡乱操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该负怎样的责任,全部落实明确,与奖金挂钩。
六、今后的工作打算
严肃审批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管。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减少行政审批的人为因素,减少随意性。对于清理中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程序科学、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团纪委要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建立并实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审批单位、审批人对审批过错的责任。对擅自变更、新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事项,以及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甚至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七
一、确立“四个一律、四个公开”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必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底,围绕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发改委第一时间行动,连续召开推进审批事项改革专题会议,讨论、争辩、研究、论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力争走在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列的工作目标。
在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市发改委结合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经过认真研究讨论,短时间内就提出并确立了“四个一律、四个公开”的原则,即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符合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国家规定的一律改为备案制,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按规定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一律做到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四公开”。作为市发改委审批事项改革总的指导原则,“四个一律、四个公开”也为全市发改系统行政审批改革打好了基调、指明了方向。
二、调整取消并大幅度下放市级审批事项
根据全市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市发改委由主要领导主持,深入研究、强力推进、扎实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合并压缩部门审批事项,将原有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等3类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合并为1类,即按规定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实行房地产项目专项改革,在盟市无取消权限的情况下,经请示自治区发改委并报市政府批准,取消房地产项目核准,一律改为备案制,市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 ;
——实行工业项目专项改革,除按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以及光伏发电、小型天然气存储设施2项能源类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审批,并全部下放旗县区办理。
本轮审批制度改革,在年初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中,全市共下放审批事项68项,市发改委下放9项,为全市最多 ;全市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3项,市发改委仅保留1项,为事项最少部门之一 ;除自治区明确实行委托管理、盟市不得再行下放的审批项目外,市发改委在权限范围内取消、下放的审批项目数量可谓全市之最,审批项目下放幅度总体达到80% 以上。与审批事项改革同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招标审批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审批条件,也一并下放至旗县区发改部门办理。
市发改委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后,要求旗县区发改部门迅速对接。到4月下旬,10个旗县区(含高新区)发改部门均已完成业务承接工作,市级调整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均已实现正常运转和办理。
三、全面实施“三集中、四到位”改革
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本轮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就是实行“三集中、四到位”改革,并要求市直各部门在2014年1月底前完成。
“三集中”是指分散在部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向行政审批科集中,行政审批科向政务大厅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网上审批平台集中 ;“四到位”是指职能调整到位、事项进驻到位、人员选派到位、审批授权到位。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市发改委将推进改革列为首要工作,精心设计,集中解决,按期全面完成了“三集中、四到位”改革,把分散在各业务处室的审批职能全部剥离出来,抽调精干业务人员,组建行政审批处,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做到职能调整、事项进驻、人员选派一次性全部到位,同时依托政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实现了项目审批全部网上办理。2014年1月28日,委领导同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签订行政审批授权书,规定审批事项再不允许送交或拿回委内办理,除专家论证、现场踏勘、重大事项会议研究等环节外,审批过程一律控制为“受理、审批”两个环节,真正做到了行政审批一站式办理、一个窗口完成。
此后,各旗县区发改部门“三集中、四到位”改革全面推开,但鉴于各自具体情况和条件,目前进展不一,总体仍落后于市级改革进程,距离市政府的改革目标和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四、出台项目审批办法及配套文件规范
在快速推进的改革中,市发改委在短短2个月时间内,密集出台文件,审批事项改革成为全委工作热点。继1月23日《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3月18日《关于做好自治区委托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又于3月31日在全市发改系统下发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办法(试行)》。《审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清晰界定市级审批权限,不在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下放旗县区审批 ;详细规定了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市本级严格遵守的同时,要求旗县区发改部门参照执行,并且只可简化和压缩,再不许增加和延迟。
——审批事项上,规定市本级审批项目3类13项(包括市本级及以上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9项及备案3项),自治区发改委委托盟市管理的审批、核准项目16项,以及由自治区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审核上报项目。
——审批要件上,按审批、核准、备案3类项目办理要求,明确了报批项目需提交的手续、材料和支撑性文件 ;自治区发改委委托管理项目和由自治区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上报类项目,根据所属类别比照提供相应的要件。
——审批流程上,严明凡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均由行政审批处在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均执行“受理—审批—出文”单一流程,要求受理阶段向项目申报单位填发《受理通知单》,明确告知受理人、办件人、办理时限等全部信息,审批出文阶段由行政审批处按“分工预审—合议把关—审签发文”程序,将改革前须出具项目立项、节能审查、招标审批3个文件合并为只出一个批准文件,加盖“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单位发文、完成审批。
——审批时限上,严格规定上报类项目2个工作日,审批类、核准类项目5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1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项目办理时限均有大幅压缩。
与《审批办法》配套,将立项、节能、招标审批改为三项合一,1个文件出齐3个事项,同时制定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规范(试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样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样表等一整套格式范本,就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分别制定文件格式模板,并提供旗县区参考,推动全系统改革同步。
各旗县区发改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以同样的力度和节奏,在充分参照市发改委项目审批办法和规范的基础上,还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或工作规范。到4月底,全市发改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已基本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公开透明,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已快速步入规范化运转的轨道。
五、加强业务培训与审批工作管理
搞好业务培训是行政审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改革启动之初,市发改委就坚持上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注重加强全系统行政审批制度和模式的统筹设计与安排。在日常交流研讨基础上, 分别于今年2月初和5月初集中组织全系统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其间还应邀深入一半以上旗县区开展上门培训,3至4月又按旗县区发改局长、分管局长、业务科室人员三个批次组织参加了自治区发改委举办的行政审批改革培训班。
为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市发改委还积极开展全系统审批事项改革调研活动,在本轮调研之前的3月底到4月下旬,已完成第一轮旗县区专题调研,在其它调研和检查中,也都将行政审批改革列为重要议程,了解改革进展情况的同时,与旗县区的同志共同研究讨论、解读政策、答疑释惑。日常工作中,市发改委向委内各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起与旗县区发改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经常性联络机制,实现随时联系和及时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实行“三集中、四到位”改革后,加强对行政审批业务的监督管理,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4月底,市发改委决定建立行政审批核查制度,成立由纪检书记任组长,监察室、稽察办以及资深业务处长组成的行政审批核查组,每月对行政审批处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整改。经过5、6月份2次核查,取得较好效果,并已要求各旗县区发改部门比照执行,尽快建立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此外,结合落实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的文件要求,市发改委目前正抓紧建立全系统行政审批巡查抽查和项目月调度制度,各旗县区发改部门现已展开相应工作。
通过以上培训、调研、监管等一系列工作,有力地保证了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部署、有条不紊、齐头并进。
六、简政放权初见成效
自包头市发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发改委下放审批权限以来(按审批事项改革基本到位的3月份计),截至6月底,全市发改部门共办理项目264个,其中审批62个、核准68个、备案134个。从构成上看,市发改委办理80个,其中审批30个、核准21个、备案29个 ;旗县区发改部门办理184个,其中审批32个、核准47个、备案105个。旗县区审批项目占全市70%以上,其中审批、核准以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均为此次改革下放的审批权限。
在审批权限方面,旗县区审批项目已占到全市项目近70%,特别是在过去旗县区没有审批类、核准类项目办理权限,备案类权限也仅限于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提下,这是改革造成的市与旗县区两级审批项目结构上的质变。旗县区自主权扩大的同时,也势必极大地激发和调动基层加强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审批时限方面,与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相比较,市发改委审批类项目由不作时限要求到限定5个工作日,核准类项目缩短15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缩短4个工作日。实际执行中,得益于新的审批体制和机制优势,市与旗县区办理时限还都有进一步的压缩。尤其是推行房地产项目改核准为备案制、工业项目改为备案管理并全部下放审批权两项重要改革,更是极大地简化了房地产项目和工业项目审批手续,显著简化办理程序、大大提高办理效率的同时,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和市场活力。
规范服务方面,通过审批办法及配套规范的设计和规定,市发改委正在切实做到项目审批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截至6月底,在市发改委已办理的审批项目中,全部在政务大厅由行政审批处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独立出文办结。旗县区发改部门比照市发改委,正逐步建立起公开、规范、高效、阳光的一整套审批制度和程序体系。
职能转变方面,市发改委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强化发改系统部门服务和工作效能,高效办理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全市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快转变职能,探索建立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发改委在委内做出明确部署,转变工作重心和服务作风,由过去的等人上门、被动审批,变为腾出手来、主动出击,协调上级、深入基层,把项目管理职能向上下游两端延伸,强化前期策划辅导,着力后期服务推动。在简政放权、提高效能进程中,部门项目管理职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硬化和加强。当前,在全市重大项目谋划、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资金争取、北梁攻坚等各方面各领域工作中,发改委及旗县区发改部门都正在投入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时间,实现着更大的作为。
风雨之后见彩虹。以市发改委的行政审批改革为样板,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包头模式”,开始显现典型示范意义。发改委改革的努力和成果,为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赞誉。在自治区发改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包头市已明显地走在前列。经多次听取汇报并几次组织来包调研,自治区发改委领导高兴地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开启之际,包头已经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形成了“包头模式”,建议全区各盟市向包头观摩借鉴。
七、问题与建议
发改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积极推进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是人力资源支撑方面。发改系统作为政府综合经济部门,除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之外,还承担着重点项目实施、招商引资、资金争取、物价监管以及经常性的综合协调、专项推动等大量的工作职能,超负荷运转、人员紧张问题久已存在。按照本轮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必须选调业务骨干、成立专设机构、授权专人负责,造成多数旗县区发改部门日常工作与审批业务疲于应付,甚至出现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
二是部门协同改革方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维稳等若干职能部门,部门间联动机制、支撑关系、运转流程、前置条件等多方面制度和机制设计都直接影响着行政审批的效能和结果。本轮行政审批改革中,市发改委在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旗县区发改部门也积极衔接和落实,但由于有些部门未能同步或协同下放权限,旗县区发改部门还必须时常到市直部门协调手续办理,造成发改系统审批改革的掣肘和梗阻,甚至使个别项目、某些环节的审批改革只能流于名义上的下放。
为切实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发改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本次专题调查研究情况,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
1. 加快软硬件建设和机构调整改革。以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为样板,尽快完成旗县区市民大厅建设,配备必要设施并提供必要条件,抓紧投入使用。加快行政审批软件系统、市与旗县区联网平台等软件开发,尽早完成互联网接通和软件安装调试,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研究解决旗县区发改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考虑行政审批改革需要,适当增加职能科室、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同时给予业务经费保障。
2. 加快推进部门行政审批协同改革。继续深入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上半年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包头实际,大胆探索,勇于突破,敢于创新,全面推进市直各部门审批事项改革,聚焦实现部门间改革的协同和共进,简化部门间的审批关联,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的整体效能。
3. 加快推动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判断标准,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改系统行政审批改革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应当马上着手,深入研究全市经济运行发展的成绩、形势和走向,分析主要经济指标、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变化情况,研判改革的影响和成效,找出深化和完善改革的路径、节点、突破口,推动全系统改革循着正确的轨道,走向更大的成功。
本次调研充分表明,以市发改委为主导,全市发改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获得重要的阶段性成功,为下一步的改革发展开启了新的局面。站在发改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角度,我们完全可以说,项目业主和投资方在包头的事业已经开始进入“结束跑手续、走向市场化”的良好状态,这正是包头全体发改人努力的初衷,是全面深化改革至高的期望。
8.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八
关键词:行政审批体制;职能转变.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一、淄博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实践和成效
(一)全面清理整合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和规范行政審批。淄博市先后多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由2001年的1111项逐次减少,2008年减少至251项,
2013年减少至146项。在最近一次2014年4月的清理中,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到95项,其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8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取消、调整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3项;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深化行政审批机制改革,全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即:部门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部门行政许可科室整体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政服务中心要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人员要授权到位。“两集中、两到位”核心内容是归并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实行行政审批与监管的分离,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由重审批向重监管、重服务转变。通过改革,目前,在涉及改革的37个市直部门中,35个部门的行政许可科已经市编办批复,22个部门的行政许可科已经组建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
度。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0个部门和单位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中心集中办理的各类事项有450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了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许可公示以及过错责任追究等20余项管理制度,规范了窗口办事程序。在山东省率先开展了审批流程管理工作,除即办件外,各部门都编制了事项办理流程图,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动态公示,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实现了行政审批的“阳光”运作。
(四)改革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推行“联合审批”和“一费制”。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建立“联审联办”的联合审批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统一收费和发证”的一条龙服务,由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变多次收费为一次性收费,实现审批与收费分离,杜绝人为的减免缓、乱收费和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沂源县率先在全市完成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口收费”工作,将涉及建设项目的60项审批、服务项目和39项收费,全部进驻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每个建设项目都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对项目进行集体会审,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资料文件,需要实地勘察的由各部门相关科室限期办理,之后进行一口收费。
(五)不断规范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便民中心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体系,淄博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便民中心“五统一”建设标准,即:进厅事项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组织机构统一,办公设施统一和中心标识统一。目前,在全市108个镇(街道办事处)中,已有90%以上建成便民中心,30%以上的便民中心实现高标准、高效率运行。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总原则。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和手段,必须把行政审批改革置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加以分析,要优化行政职能的机构设置,健全审批权责体系,改进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切实增强审批工作格局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要坚决取消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或其他方式运作、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就能达到管理目的、多个部门或环节重复交叉审批等事项,承担审批的职能部门要突破部门既得利益的束缚,主动对接,提前服务,相互协同,服务全局。
(二)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的流程规范管理。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审批事项外,应根据审批权限,制定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将目录向社会公开,使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和所有审批权力一目了然。逐步制定涉及行政审批基础性标准规范、行政审批咨询规范标准、审批办理的规范标准和监督检查的规范标准。把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都编制为业务手册,以此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针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都建立办事指南,讲清楚办事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三)建立审批业务协同管理体制。行政审批依法需要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由本级政府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机关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关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时要实行并联协同审批,要建立健全相关行政审批机制。要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四)全面推行网上行政审批。要建立面向企业与市民的网上公开、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的网上办事大厅,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网上信息交换,建立诚信体系。应当着力建设五位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 一是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将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清理下放、集中审批等规范化、常态化。二是建设网上审批平台,将行政审批流程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整合到审批平台中,实现按照审批实际情况定制审批流程。三是建设网上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审批过程网上全程监督。四是建设网上办事平台,方便群众办事,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行政审批,咨询审批业务,查询办理果或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五是建设政务公开平台,将群众关心的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审批条件、程序时限等全部予以公开。
(五)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的配套措施。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当前,我国的各种社会组织已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在稳定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例如:组织还很不健全,诚信度低等。因此,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借鉴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团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组织依法执业的制度。
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篇九
工作总结
2006年,我区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重点,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等为主要内容,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扎实有效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组织机构
区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依法行政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区主要领导曾多次在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上强调,要求全区各部门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成立XXX区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指导、督察全区的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
二、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落实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自治区、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XXX区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的要求,分阶段、按步骤有条不紊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XXX区依法行政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认真梳理执法依据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变化较为频繁,区政府法制部门坚持把执法依据梳理作为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执法主体的同时,要求各执法单位将执法依据的废止、更新、颁布等变化情况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及时上报,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进行了再次梳理,确定依据311项。
(三)依法分解执法职责、量化考核目标
按照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执法单位对执法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个科室和执法人员,使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职责范围和执法责任更加明确。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制作了本单位执法程序流程图。通过流程图制作使人一目了然,既明确了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种类、执法岗位职责、执法岗位标准和执法岗位依据,又使法律赋予的每一项职能都落实到各科室、细化到具体执法岗位,确保对考核目标的量化准确。
(四)建立配套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建设是完善执法责任体系的基础。在区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各执法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如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各部门相继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做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用制度推动工作。
(五)健全科学考评机制,促进XXX区依法行政工作跃上新台阶
年初,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要求,区法制办积极与区考核领导小组协商,将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各行政执法单位也制定了切合部门实际的考评办法和细则,使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真正受到监督和约束。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档案管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合法、配套制度的建立等。同时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方面也进行了督查。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较严重的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适时复查,做到了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从而规范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如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现场执法中执法票据和区文化旅游局执法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尤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隆湖经济开发区在交由XXX区管理后,存在事权不清,在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中无所适从,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也只是变成了单一的说服教育,影响了该地区的行政管理效果。针对问题,区法制办与区编办联系,结合三定方案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帮助他们完成了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也使隆湖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了职责和执法权限,为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加强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执法责任制能否落到实处,依法行政的目标能否实现,最根本的在于能否建立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的执法队伍。由于区划调整,XXX区政府执法队伍建设任务艰巨,原执法岗位上的人员调整较多,执法证件不是过期就是失效,而且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规范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区法制办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邀请自治区法制办的专家来我区为执法人员授课,举办了两期培训班,为98名综合执法人员换发了《执法证》,培训新上岗和无证执法人员130人,增强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个别执法单位执法主体不合格,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不文明执法行为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抓好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继续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等工作,使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10.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十
汇报
街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回头看”情况汇报
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回头看”的通知》文件及呈贡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回头看”的通知》文件精神,在我街道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回头看”,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街道行政审批涉及部门为社会事务办公室,涉及内部审批项目一个:审批生育一孩;涉及管理服务项目五个,分别是:《残疾人证》代办审核、生育二孩基层
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优惠政策信息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信息公开。以上行政审批项目严格按照新区管委会法制办对外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范围内开展工作;对管理服务项目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行办理。
二、实行公开承诺
街道办事处对内部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涉及部门实行行政审批工作承诺书,由主要领导就本单位的内部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的限时办理进行承诺,对违反公开承诺变相审批和超时审批的,由街道纪工委按照《呈贡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三、推行网上公开
街道已于今年9月份将各项内部审批项目及服务管理项目在呈贡县政府信息
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布,行政审批工作承诺书将由领导签字后上报新区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和信息产业科,由信息产业科统一在呈贡新城管委会、呈贡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审批档案
街道将开展的各项内部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项目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按时间段建立起全面、规范、细致的工作档案,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11.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篇十一
[关键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地方政府;吉林省政务大厅;成效;障碍;政策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11)02-0078-05
[收稿日期] 2010-10-20
[基金项目]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省地方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20070611-2)。
[作者简介] 1.张锐昕,女,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府和行政审批;2.刘红波,男,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府和绩效评估。(长春 130012)
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角色从官本位的“管制型”转向了民本位的“服务型”,而推动这种角色的实质性转变的主要动力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开始从行政服务中心入手,通过逐步收缩行政审批边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等来推动“服务型”行政审批方式的建立,进而实现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1999年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建设的行政服务中心已成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模式和推进行政体制创新的前沿阵地和试验场所。由于吉林省政府在省政务大厅建设过程中同步启动了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改革,与国内同级政府相比,更是率先实现了行政审批权和职能部门的相对分离,由此“吉林模式”受到中纪委、中编办、发改委等多个国家部委的肯定。本文以吉林省政务大厅为例,在探析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所取得的成效,同时针对政务大厅未来的发展愿景和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所面临的体制性、组织性和利益性障碍,提出了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对策。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政策实施的成效
政务大厅发展初期,正逢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深入进行、服务型政府目标逐步确立、电子政务建设蓬勃开展、政务公开大力推行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继展开之时,加上中央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等近30个政策规定和相关文件”[1]的制定印发,以及《政府采购法》(2003)、《行政许可法》(2004)、《电子签名法》(2005)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这样的背景环境和动力因素既为地方政府政务大厅的创建发展营造了适宜的软硬环境,又为其建设运行提供了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可以说,国家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发挥了引导、保障和促进的作用,然而,我们在对吉林省政务大厅建 设历程和已获成效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现,政务大厅前期改革成效的最主要致因和决定性因素缘于政府适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正是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挥了引导、规范和约束效力,成为管理和规范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行为的有效手段,也为保证政务大厅整体遵循既定改革路线并取得预期改革效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一站式”行政审批方式的实现缘于政策原则要求
改革前,由于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部门过于分散,公众和企业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遍访许多政府部门,并与许多人打交道才能够获得相关的许可。为提高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实现“在一个大厅内提供所有服务”的审批模式,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行在现行组织结构之外增加一个物理的服务前台——政务大厅的举措,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各部门无缝隙办理审批业务的目标。例如,吉林省政府制定了近20项相关政策。首先,明确了“能进则进、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进厅原则,为实现“一站式”行政审批方式提供了基础性制度安排,直接推动了省直46个部门的878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在省政务大厅开业之日即入厅集中办理。其次,为实现一体化的服务,与行政审批项目进厅同步实现了行政收费大厅内集中办理,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费专用章,这不仅规范了行政收费管理,有效制止了随意设置、搭车收费和收支不分等乱收费现象,也实现了一次性收费服务,显著提高了公众的满意度。最后,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已明显加快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性收费等项目进厅的步伐,虽然不能完全杜绝“窗口接件、后台办理”的“体外循环”现象,但无疑强力推动了行政审批权与各职能部门的剥离,使“一站式”行政审批方式得以实现。
(二)动态化权力运行机制形成缘于政策的有效执行
在政务大厅建设之前,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均拥有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种集“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定位使各部门权力运行凸显集权化、随意性和利益化的弊端,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此外,由于各项审批事项办理都需要相关处室和分管领导的参与,这种权力运行机制不仅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还直接导致“划桨而非服务”的定位偏差。为突破这种权力运行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了多项相关政策。吉林省政府有效执行相关政策,并取得明显成效。首先,审批项目的“四制”即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重要事项实行协调办理制。参见吉政发[2002]37号。办理不仅规范了审批流程各环节的职责权限,使权力运行更加顺畅,还形成了“统一管理,分类运行,窗口办理和承诺服务”的办理机制。其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为各窗口单位摆脱其隶属的职能部门领导对审批权行使的不合理干预提供了理由,使窗口单位得以依法享有审批项目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批处理权和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最大程度地提升了审批服务的效能。最后,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设置有力推动了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使省直39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政务大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分散在各个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责和权力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地向省政务大厅集中”的“两集中”,做到了机构、人员、职能、授权、进厅、监管的“六到位”。总之,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政策使各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授权,进而统筹协调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职能,为大厅内的审批事项即时即办创造了条件。通过实现执行权与决策权、监督权的相对分离,使各职能部门工作重心由以往关注审批转向关注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和加强监督,从而逐步形成了原职能部门制定政策、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同时原职能部门又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的动态化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了行政审批行为的优质高效和规范运行。
(三)“一条龙”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缘于政策规划与引导
“一条龙”行政审批流程设计秉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行政理念,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便捷化、一体化的公共服务,其主要实现途径是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再造。地方政府为集中精力进行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大都出台了一些政策以加强规划和引导,这一举措使政务大厅办件数量逐年上升,审批时限大幅缩短,审批效率显著提高。吉林省政府的做法是:首先,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制定了省内首份指导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规范性文件,有力推动了行政审批流程由“多头受理、串联审批”向“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转变。其次,重视网上行政审批建设,按照“窗口统一受理、大厅协调督办、网上运行反馈、信息平台转换”的政策要求,对所有审批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优化再造和同步固化,在对审批项目绘制受理、办理、反馈等全过程流程图的基础上,依托行政审批系统对流程图进行了程序固化,形成了办件的动态运行轨迹图,以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程序控制和刚性制约。最后,通过“积极鼓励和探索行政审批方式创新,继续推广首办负责制、联审联办制和全程代办制等”措施,促使各窗口单位主动创新审批流程和方式,形成了网上审批、上门审批、邮寄审批、预约审批和委托审批等多元化服务方式,在降低办事费用、缩短审批时限等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立体化行政审批监管体系构建缘于政策督促与落实
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是行政权力具体行使的过程与环节,由于这两个环节与政府、企业、公众关系密切且利益相关,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地带。为避免政务大厅因为集众多审批权于一身而产生更大的制度腐败,各级政府往往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期构建立体化监管体系。吉林省政府便督促落实了多项监督政策。首先,加强大厅内部监督的政策,明确了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主导部门,以协调督、查、处为内设机构的双重监管体系。另外,省监察厅在政务大厅派驻专门的监察室并设立投诉窗口。其中,专门监察机构的入驻,大大增强了大厅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而投诉窗口拓宽了公众的监督渠道和路径。由此,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大厅内部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次,完善大厅外部监督的审批事项“六公开”政策公开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参见吉政发[2002]37号。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由此,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与法定的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等权力监督共同构成了大厅外部监督的制衡体系。
综上所述,依托于政务大厅这一有效载体,通过持续制定和贯彻落实有关审批模式、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政策,地方政府取得了行政审批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改变了以往垄断、分散、封闭、串联的传统行政审批模式,形成了分权、集中、公开、并联的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模式,为政务大厅进一步趋近愿景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政务大厅面临的主要障碍及其政策选择
在各地政务大厅经历了学习规划、实际应用之后,都面临着进一步完善服务和提升质量 的问题。此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面临的严峻现实包括:一方面,前期的改革成果需要调整巩固,亟需借助法制化的形式——法规制定和政策规划来寻求前进的动力;另一方面,通向愿景目标的道路上横亘着诸如体制、组织、利益等多方面的顽固障碍,需要政府帮助解决。这使得深入思考政府未来解决难题的策略施用空间以及政策在其中的适用空间显得十分重要。
(一)体制性难题及其解决策略
政务大厅是在政府原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编制之外另外设立的一个机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单位)。这种体制安排虽然看似有行政地位和权责定位,也与原有体制结构保有一致性并体现出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诸多无法回避的矛盾和难题。首先,由于缺乏整体性制度设计和必要的理论支撑,政务大厅实质上是与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并轨运行”。而这种多元管理主体并存的状态使得管理权限模糊以致工作关系难以理顺。其次,政务大厅本质上还是一个没有法理依据和实权担当的协调机构,它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再次,随着审批事项的逐步集中,行政审批权形式上已从原职能部门逐步剥离并相应地让渡给政务大厅,但实质上,一些职能部门领导仍牢牢掌控着权力。最后,进厅的窗口单位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仍受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实质性控制,能否将其最终完全划归省政务大厅统一管理仍是改革者多方角力的焦点问题。著名行政学家斯蒂尔曼告诫我们,“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就是权力,权力的获得、保持、增长、削弱和丧失是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所不能忽视的。忽视了这点就会丧失现实性和导致失败。”[2](211)可见,在新的行政格局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形势下,面对职能部门的阻碍、部门领导的抵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无法及时跟进等困难,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对改革的长久性、稳定性和自身前途命运的担忧是可以想象和理解的,他们时刻在担心一旦改革操作不慎或领导更迭,改革的倒逼效应会使自身承担难以承受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因此变成改革的阻力,增加进一步改革的难度。
(二)组织性难题及其解决策略
从行政组织学角度看,政务大厅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矩阵型组织”,这种组织结构虽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但窗口工作人员却是由其所属职能部门依照“正常轮换制度”选派来的,虽然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工作人员之间的协同合作和信息交流并不因政府职能部门现实中的横向联系差和弹性缺乏的状况而受影响,组织结构的缺欠仍是明显存在的。首先,政务大厅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往往是责任大于权力。一方面,政务大厅虽然承担着管理、协调与监督职责,但并非是行政法学意义上的执法主体,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窗口工作人员在身份上仍隶属于原职能部门,更倾向于接受本单位的组织管理,这种“双重身份”造成政务大厅对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困难,也难以采取真正有效的激励和惩治手段。其次,受“临时观念”影响,窗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对政务大厅的“组织归属感”。一方面,政务大厅的法律定位尚不清晰、机构性质仍不明确、趋势走向也无定论,发展状态上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对窗口工作人员带来心理上的波动。另一方面,长期在政务大厅工作必然造成窗口工作人员与原部门及其领导关系的疏离,业务联系减少及情感交流缺乏更使窗口工作人员在原部门中被进一步边缘化,进而影响到个人职务晋升或工资福利。另外,政务大厅与其原部门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两者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上各有不同,这使得窗口工作人员因不好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而经常感到无所适从。
解决组织性难题的首选策略在于突破政务大厅权责不一致的障碍,而这需要地方政府做好以下两点工作:一是将政务大厅升格为专司行政审批、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执法机构;二是在将行政审批权集中在大厅行使的同时,还应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财政和组织关系等全部划归政务大厅统一管理。另外,针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归属感缺失的问题,政府还需关注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以满足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归属感的内生需求为目标导向,在重点关注正式组织文化建设的同时重视非正式组织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应制定实施必要的奖惩政策和激励措施,以增强其组织归属感、工作责任感和参与积极性。
(三)利益性难题及其解决策略
长期以来,政府各职能部门已经形成了利用行政审批方式来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思维定势,又因其审批事项的繁杂性和审批行为的专业性,各职能部门除拥有法律明确赋予的审批执行权外,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虽然有助于适时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众多非结构化 问题,但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等方面的风险。这使“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倾向难以扭转,由此可能给政务大厅进一步改革发展带来棘手的利益性难题。首先,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再分配和再调整问题已经触及了职能部门的既得利益,某些行政官员“可能会把变革看成是对他们既定权力、地位和影响力的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从而激发对变革的否定态度”[3](274),特别是行政审批权进厅的某些部门的领导会为了自身利益或部门利益而消极应付改革甚至积极对抗放权,从而造成职能部门与政务大厅之间关系僵持或权力争夺的不利局面,甚至“还存在着个别部门对审批权力虚交实留,明放暗收,甚至借机构改革之机‘回流’权力”[4]等现象,使政务大厅的发展倍受掣肘。其次,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改革成本,尤其是当改革涉及部门或个人的实质性权力移交或根本性利益改变时,改革主体的勇气与决心往往会受其他人停滞不前、迂回反复甚至彻底放弃等行为的影响而对改革采取消极的观望态度或被动的“搭便车”行为,或将改革成功的希望寄托于其他部门的率先垂范和引领带动,这势必削弱政务大厅在未来建设发展中可以争取的改革支持力量,进而影响到总体改革的进程和效率。[5](88)
为解决以上利益性难题,首先,地方政府应本着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加大将行政审批权从原职能部门剥离的力度,并通过引导、督促、问责等配套机制的完善与运行来推动执行权与决策权、监督权的完全分离。其次,在规划引导并强力实施行政审批权向大厅集中的同时,还应对原职能部门进行职责明确定位、职位合理调整和人员妥善安置等,以免因部门权力流失或个人利益受损而使改革陷入困境。[6](49)最后,“ 宣传先进、带动后进”既是一种有效的激励策略,也是选择渐进型改革的客观要求,地方政府应对改革先进者进行柔性的“有选择性的激励”,而对改革后进者采用刚性的责任追究手段,并予以警示鞭策。
三、结语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现有体制内实行的变革,从范围和程度上看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对旧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局部调整,它并不否定现存制度,也不触及根本制度;二是对旧制度进行彻底改造,以整体性的革新代替局部化的改良。无论采取的方式是平缓的还是激进的,也无论参与的态度是被动的还是自觉的,都要对旧的行政审批制度实施调整或改造,因此,打破行政部门原有秩序,发生权力变化,损害一些人的既得利益,以及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都是必然要发生的事情。在改革中,为避免风险和克服阻力,政府需要在付诸行动之前预先确定好目标任务、行动原则、工作方式和步骤措施,而理想化的状态是能够逐步将其上升为政策,使之成为一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需共同遵循的最有力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为此,适时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自然成为政府实施改革的有力工具。然而,政策毕竟是有正误性、时效性和表述性的,一项政策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不只在于制定政策和解读政策,还在于政策的有效执行,于是为促进政策的贯彻实施而制定新的政策就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我们在深刻体认吉林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效力 以及政务大厅的具体改革实践效果的基础上,已充分验证了政务大厅改革成效取得的政策归因,这使我们认识到,要巩固和延续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并保持政务大厅平稳发展的良好势头,地方政府还应继续运用好政策工具,并把握好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两个环节,既把以上论述的策略施用空间作为政策选择的适用空间,又以提高政府执行力作为政策付诸实践的可靠保障,以保证政务大厅不断趋近未来的愿景目标,构建更好的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1]张宿堂,孙承斌,李亚杰:《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明显的成效》,http://www.gov.cn/jrzg/2007-06/20/content_654347.htm。
[2][美]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3]张国庆:《行政管理中的组织、人事与决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4]《王云岫同志在省政务大厅2009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0-02-11。
[5]吴东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东疆学刊》,2010(2)。
[6]伍洪杏,吕锡琛:《行政问责:权力之善的助推器》,《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 科学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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