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接轨细则出台

2024-11-15

居住证接轨细则出台(精选8篇)

1.居住证接轨细则出台 篇一

《深圳居住证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2015年6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非深圳户籍人员请留意办理居住证,享受到多项深圳公共服务。警方澄清:此前传言“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根据条例规定: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非深户籍人员符合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并且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条件的,可以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https://)或者到辖区受理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业务。警方开通微信公众号“深圳居住证”(微信号:szjzz2015)和咨询电话(临时):85128003,方便市民了解、查询和办理有关业务。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排队,请留意:

1.持有居住证的市民可登陆深圳市居住证综合信息网(http://203.91.45.514)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6月1日及以后的,6月1日系统将自动延期一年。

2.现持有居住证的,无论1年期还是10年期,新条例实施后,只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才能换领新证。

3.6月1日后,居住证受理点将增多、办证更加方便快捷,还可通过网上申请。

4.“持有居住证7年以上可入深户”系谣传。

申报义务人不申报 非深户籍居住者将受罚

警方表示,在居住登记方面,深圳市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建立了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制度,凡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否则将面临处罚。申报义务人发现其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为公安机关依法加强人屋管理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

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

在居住证办理方面,明确了非深户籍人员申领特区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条件,即在深圳市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符合条件才能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同时规定,对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深圳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只要在深圳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警方提醒,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逾期不签注则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证人可享受包括申请入户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及便利。此外,为方便群众办事,市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各项业务,更加简便快捷。

警方提醒市民,按照《条例》规定,凡在6月1日仍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旧证”),可继续使用12个月,期间符合《条例》办证条件的,可免费申请换领新证;自6月1日起,各居住证受理点除办理“旧证”补领、换领业务外,停止办理“旧证”其他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管理条例》出台 入户门槛未降低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很多网友以为仅凭一张深圳居住证就可以深圳加入深圳户籍了,实则不然。这次新条例的实施,其目的是提升居住证的用途和功能,而市民想通过持有居住证办理入户,还得要符合其它条件。在以往,来深圳务工人员申请深圳户口的,需要从受教育程度、纳税情况、年龄情况、居住情况等几个指标进行积分,累计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100分,即可提出入户申请。深圳的“积分入户”政策自2012年开始实施,除“特色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外,是外来人员获得深圳户口的唯一途径,而今天实施的《深圳居住证管理条例》,则为想申请深圳户口的市民打开了另外一条通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入户深圳的门槛就降低了,因为《条例》中同时也提到了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

条例中明确规定,申领特区居住证的,应当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即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才可以申领深圳居住证。新居住证的功能和用途很多,如持证人可以凭居住证在深圳申办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申请婚前体检及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等等,而最具吸引力的仍然是它的入户功能:在满足一定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保参保年限等条件后,持证人可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持深圳居住证有什么福利?

在深圳工作的街坊,估计对居住证都不陌生。《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已经实施了,在深圳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同时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12个月或者前二年内累计满18个月的,都可以申领居住证。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也就是说,持居住证入户深圳将在今年实现!持居住证是可以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的,持证一年加一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持深圳居住证,还可以享受什么福利呢,听我一一道来。

第一,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比如,持证人可以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非深户籍就业人员持深圳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可办理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

第三,享受与深圳户籍同等待遇的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

第四,65周岁以上老人可凭居住证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并享受每年免费体检。

第五,享受持证人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享受与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险赔付,赔付比例高。

第七,享受与医保就医手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检查及子女计划基础疫苗接种。

第八,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第九,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深圳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深户籍参保人可以领取失业金。

第十,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2.居住证实施细则 篇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

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第九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境内人才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人员

(1)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人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金、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重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七条(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罚)

有违反《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行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来沪人员,其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金。来沪人员离开本市时应到居住地受理点,凭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证手续,交还原卡,受理点退还押金。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3.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全文 篇三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4.北京居住证积分落户细则知多少 篇四

北京市目前执行的落户条件

就目前而言,要在北京落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父母一方为京籍的新生儿;

2. “__”的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

3. 符合年龄限制的应届毕业生;

4. 为北京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等。

5.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篇五

近日,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在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达到上海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籍”等条件。

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约车车牌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回应称,之所以坚持“本地车”,是因为首先交通运输部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其次,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坚持“本地人”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10月8日至21日,3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

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此外,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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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服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6.黑龙江科技改革实施细则出台 篇六

11月25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文件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从科技成果的使用与处置、科技成果的收益与分配和科研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等三大方面提出20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不冲抵财政经费拨款。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70%-90%的转化收益。

7.居住证接轨细则出台 篇七

上海异地高考故事

两位父亲结伴 为了加分去读研

7月1日,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让梁萧们看到了希望。

根据这一制度,申请者在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中得到相应的分数,如果取得120分的标准值,就可以获得上海市居住证,而新版居住证在功能上,与上海户籍相差无几,包括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等。

在政策出台的第二天,高广坤和梁萧就去了上海市人社局,认真阅读了居住证积分细则。

细则显示,教育分值的最低门槛是大专(高职)学历,计50分,本科学历计60分;年龄介于56—60周岁者积5分,每减少一岁加2分,最多不超过30分;在上海工作且按时缴纳社保,每年可加3分……

由于入沪前期,两人工作不太稳定,社保缴纳时间不长,再加上两人年纪“拖后腿”。详细看完细则,两人达成了一致共识,既然年龄上已经拼不过年轻人,那就只能从学历入手了。“研究生学历可以加到100分呢。”

2,在离开校园近十年之后,两人结伴报名了上海一家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现在每天工作,定期到学校听课,参加考试已经成了生活中的一部分。“年届四十再回炉,我们俩又当了回老学生。”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梁萧表示。“上海的压力很多,再去读书,压力变成了双倍。”高广坤说,不过真能拿到“通行证”,让儿子能在上海本地参加高考,“我一点都不后悔。”

上海关于异地高考新规

积分管理突出能力和贡献

“在上海居住证积分制下,‘异地高考’得到了制度层面的突破,是这项政策最大的看点。”24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

根据此前上海实施的居住证制度,按照申请人的不同分为居住证A、B、C证,A证为国内人才引进类居住证,审核实行按照要素计分制,B证是针对留学人员实行的人才引进类居住证,C证则是一般居住证,针对普通外来从业人员。

这种制度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在上海工作或创业,可以申请上海市人才引进的居住证。持有该证的人员,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子女取得上海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统一高考,报考上海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更多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被挡在了这项本地居民才能享受的福利之外。

“新版的居住证管理办法中规定,达到120分标准分值的持证者,其同住子女可以按上海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而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以参加上海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人社部门人士说。

上海市发改委总经济师翁华建此前也指出,与过去引进人才居住管理办法相比,居住证积分制突破了本科学历、职称等条件门槛,引入积分管理,突出了能力和贡献的导向,为平凡岗位的普通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融入渠道。

上海居住证新政解读

“居转户”之前 缴社保需满7年

上海的居住证积分制度,某种程度来说,门槛并不算太高。

臧一佳要变成上海人似乎很容易。32岁,四川大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广州工作两年并落户。说起上海市居住证,如今已在沪工作4年的臧一佳淡定地说:“光年龄、教育、职称这三项加起来就有270分了。”

即便如此,要变成真正的上海人,臧一佳还是要过一道坎。这个也是最难的一关——居转户。

申请转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住证转为户口之前,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上海居住证满7年,缴纳社保满7年。这意味着,臧一佳至少在三个方面还不能享受与上海市民完全相同的待遇:一、父母不能投靠;二、不能享受本市低保;三、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

截至年年底,在上海的990.01万外来常住人口中,究竟有多少人持有居住证,又有多少人的积分达到120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给出数据。根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第7年,办理人才类居住证的人数总计不过27万。

专家观点

建议工作年限加入考核

应设定多元化积分指标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向东曾参与制定《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他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是希望借此政策,提高本市的人口素质和文明程度,“其实就是鼓励外来务工者通过上进、踏实、努力的工作,享受与户籍人口同样的社会福利”。

他认为,从上海今后发展来看,外来人口导入仍将是一个趋势。“在城镇化的背景下,户籍制度逐步放松、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大势所趋,但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居住证积分制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如何达到人口效率和公平的平衡,确实也是考量管理者的智慧。”在高向东看来,在居住证的积分设置标准上,要更有操作性。针对不同特点、不同类型的人口,设定多元化指标推行积分标准,避免一刀切。对人才的评价,可以分行业、产业制定入户计分指标。

8.20省份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篇八

近日,北京出台《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

随着北京上述实施意见的出台,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20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

这些省份包括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庆、四川、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湖北。随着落户细则的出台,上述地区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去办理落户了。

多地进一步细化无户口人员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上述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了8类,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记者注意到,在此基础之上,多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并明确了每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

如,吉林省公安厅在解读本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时表示,吉林省在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过程中发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人数较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意见》八类无户口人员基础上增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类型。

此外,安徽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9类,增加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广东增加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甘肃增加了“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河北也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等。

禁设任何前置条件 优化落户程序

在落户的程序上, 北京、浙江等多数地区普遍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对于社会上最关注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浙江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此外,一些地区还优化了某种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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