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2024-07-05

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共10篇)

1.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篇一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开审判之再探讨

梅启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说构建和谐社会[1] 正在成为当前我国的时代主题,那么民主法治则是和谐社会的第一篇章。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调节器,对和谐社会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通过一次次生动的司法活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向社会昭示公正,逐步获取民众对法治和司法的信仰,让民众把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自觉选择。笔者以为,虽然关于公开审判问题的研究不是热点也不是难点,但从提高民众的诉讼常识、法律知识,进而提高法律信仰之角度,对公开审判再研究再探讨依然有必要。

一、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概述

(一)理论渊源

公开审判[2],这一重要的法治原则是由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提出的。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等制度,极力倡导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改革时,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3]

将贝卡利亚这一光辉思想最早用立法形式表达出来的,是美国国会于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这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4]。到19世纪,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相继实行了这一原则。如法国1793年《宪法》第94条、1795年《宪法》第208条、1848年在法兰克福举行的国民议会通过的《基本权宣言》与1849年3月的《帝国宪法》也规定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原则。日本宪法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特别是涉及宪法第3章所规定的保障国民基本人权问题的案件,一般必须公开审判。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也贯彻了此项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在经过了100年左右的时间,逐渐被各国所接受。但是人类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的横行时恣意践踏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使广大人民深受其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审判公开原则引起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1948年12月10日第3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1款再次明确规定了司法公开这一原则,并且,该款还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判决均应公开宣布,即“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或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者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5] 《欧洲人权公约》也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 1 立的独立、公正的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平、公开的审理。判决应当公开宣判。”

(二)公开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是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结合,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一致为特点的。[6] 公开审判作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意味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在现代社会,公开是权力的必要属性和基本要求。没有公开性,权力就没有权威性,其特定性就难以明确,强制性就难以体现。公开能使权力下放的行使具有可预测性。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其行为当然也需要公开。且公开性越高,法治就越健全。

公开审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它可以引起社会民众对国国家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信赖感;可以引导民众自觉自愿服从法律,以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没有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则是一句空话。纵观中外,许多冤案都是在秘密审判下产生的。毫无疑问,对案件不公开审判,民众必然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一)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的初步发展

新中国的审判公开原则主要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法,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尚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在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公开原则被宪法和诉讼法所确立。1950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第36条第1款规定,“起诉的刑事民事案件应经言词审理者,应定期传唤诉讼人、证人及其他与诉讼有关之人,公开审理。”第37条又规定,“公开审理时,一般的人均可到场旁听。但有关国家秘密案件,不公开之。因有关公共利益或涉及个人隐私生活,不宜公开者,亦不公开之。审理不公开时,应将不公开的理由宣布”。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此后,除“七五”宪法以外,“七八”宪法、“八二”宪法、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二)审判实践中审判不公开的表现

尽管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此项原则尚没有真正贯彻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开审理案件,在庭审三日之前未能及时进行庭审公告,或者虽已公告,但由于法庭面积较小,无法容纳旁听人员,或者由于旁听手续繁琐而不能随意旁听而没有公开审判。其实际回避了审判活动的社会监督作用,使公开审判完全流于形式;

2、由于习惯作法的作怪,庭审公开流于形式。在长期的庭审实践中,我国已习惯“四步曲”作法了:第一步,在审阅原、被告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后,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分别同当事人谈话,询问了原告又询问被告,一次没有谈清还要再谈。法官找当事人谈,当事人也上门找当法官谈;第二步,同当事人谈话后,法官开始调查取证,四处奔波;第三步,经过谈话和调查,法官自我感觉有了主张,开始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进行调解,劝了原告又劝被告,有时,压了原告又压被告,甚至与当事人争吵起来。当然,调解与第一阶段的谈话一样,不上法庭,均在办公室进行;第四步,如果调解不成,就进入 2 开庭审判,而此时的审判只不过是把法官早已形成的处理意见或者上级的意见加以宣判[7]。这样,公开举证、质证,只能是空谈或只是流于形式;

3、该公开宣告的判决也不公开宣告;

4、第二审案件很少公开审理。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同时又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实事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因此,承办法官常常通过阅卷和找当事人谈话后就进行裁判,而不开庭审判;

5、判决不说明理由,即判决理由不公开;

6、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如实践中“先定后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

三、改进我国公开审判之再探讨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但由于这些法律规定都较简单,使得审判公开的内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仅仅被理解为两项: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诸于众[8]。笔者以为,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以及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就现在的实际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作探讨。

(一)提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要意义的认识。认识是实践的先导,认识高,则实践好。对公开审判这一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性认识,要从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不在于审理了多少个案件,而在于多大层面上向社会向民众宣示了公平正义,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每一件案件,及时向社会向民众昭示正义,正是法官职责之所在,也是公开审判原则的目的之所在。由于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喜欢在办公室审案,不愿公开审判,原因即在于“怕出丑”、“怕露馅”。所以一方面要提高认识,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即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能力的提高。

(二)健全各种制度,确保公开审判的具体落实。法律是为社会为民众服务的,用法律为社会为民众解决一个个纠纷、化解一个个矛盾,有必要让老百姓知晓法律之“游戏规则”,过公开审判就能够让老百姓知道怎样进行诉讼,提高效率,减少诉累,故公开审判要贯穿整个审判实践,要在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环节做到公开透明。在立案环节,要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明明白白告知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其中对受理与否的理由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对于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与沟通工作;庭审公开,即指庭审活动“阳光”进行,均应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暗箱操作”,但审判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比如目前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就还没有公开;执行公开的内容很丰富,对执行法官来讲,主要是要耐心接待当事人,及时将执行工作情况向当事人公开说明白。

(三)裁判文书必须公开。公开仅仅做到法庭审理过程公开和裁判结论的公开,是难以达到司法公正的要求的。这是因为,审理过程的公开只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双方争议的展开、证据的提出、双方的辩论等具体环节;裁判结论的公开也只是使社会公众得知法院最后解决争端的意见。但在公开审理过程与裁判结论的形式之间,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理由和根据 3 却没有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法官在文书中尽可能详尽阐述本案的理由,以获得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同,彻底解决纠纷;同时,裁判的理由公开化,也使法官的自由心证暴露在“阳光”下,为公众所知所感,有利于形成司法权的社会制约机制。“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这意味着通过裁判书的公开,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文书的质量作出评论,才有利于保证各个地区的有同法院对事实大体相同的案件作出大体相同的裁判,从而保证法律可预见性的实现和统一遵守。

(四)对当前公开审判的几点思考。关于调解是否公开的问题。调查表明,愿意接受调解的人,一般更倾向于问题的解决,但当事人是否愿意公开调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笔者以为,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进行的,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具有任何强制力,无须以公开来防范权力的滥用。因为调解中的一些信息,当事人不愿将之公开,故需要调解人保密;关于简易程序是否公开的问题。简易程序在法律设置上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省略了某些步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对当事人诉讼不公的危险,因此对简易程序更应强调公开;关于案件分配是否公开问题。提高公开透明度,重要的是由谁来审理案件,因此案件分配是否公开也很重要。目前案件分配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由庭长决定;二是实行轮换制,根据法官名单轮换审理;三是由电脑抽签决定。三种方法相比较,笔者以为,第三种方法较公正些;关于刑事二审公开审判应注意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但实际中有些问题难以操作。比如高院到各中级法院甚至在犯罪地开庭,按法律规定高院可在本院张贴开庭公告,实践中一些上诉审法院就是这样做的。笔者以为,这样的庭审公开不彻底,庭审的法制教育太有限,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未充分发挥,根源在于庭审公告的形式没有考量社会的实际需求,所以有必要就刑事二审庭审公告扩大化。

四、公开审判应有度

尽管公开审判原则被现代各国的宪法或法律所确定,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公开审判并不是越公开越好,也就是说公开应当有度[9],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公开审判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甚至不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从下列几方面可以看到公开审判的负面作用:

1、公开审判可能造成被告人羞耻心的过度损害。人皆有羞耻之心,犯罪人也不例外。公开审判,使被告人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其不光彩的行为也广为人知,这容易损害被告人的自尊心,使其自感无脸见人,于是破罐破摔,其结果是不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公开审判可能会妨碍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健康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阶段,审判公开容易造成其与社会的对应,形成反社会心理或封闭隔膜心理,不利于其心理的健康成长。

3、公开审判可能引发犯罪传习。公开审判,使犯罪的过程、方法的细节被公开,可能会使潜在的犯罪人学到新的犯罪方法,并诱发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仿效被告人去实施犯罪。

4、公开审判可能造成国家秘密外泄,损害国家利益。某些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不加选择地一律公开,将会造成国家重大利益遭受损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5、公开审判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对当事人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诉讼过程中涉及 4 的某些商业利益,一旦泄露,会给受益于这些商业秘密的经济实体或者个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不能不考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加以适当限制。

6、公开审判可能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损害公序良俗。隐私是有关个人的信息,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法律的一项重要承诺。一旦披露,可能会给该信息所涉及的人造成名誉、经济利益等损害或者造成不便。审判公开,导致当事人的隐私被曝光,从而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当事人隐私中的有关性的丑闻的细节,如果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不仅对当事人极具杀伤力,而且有可能损害社会的善良风俗,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10]。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对公开审判的度的要求方面,三大诉讼法只对案件范围作了限制,而对开放形式方面未明确规定,只能在实践中灵活把握。笔者以为,审判公开应该注意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这是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审判公开亦不例外。

第二,尊重当事人对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通过默示协议的方式要求不公开审判原则。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国家在法律上确立公开审判原则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因为国家通过公开审判可以起法制的宣传教育功能,同时还可以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公开审判中内含有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公开审判是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私权利的范畴,所以应当尊重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享有程序选择权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但应由法院审查决定。

第三,庭审中的调解是否必须公开?从本质上说,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不过是居中说合,帮助当事人双方交换意见,或者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供当事人双方选择,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合意。这就决定了调解与审判的不同,审判的公开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主持的调解也要公开。而且,一般来说,调解需要有一种和谐的气氛,而在有公众旁听的公开的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往往是碍于情面,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调解不太适宜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所以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调解时,公开也应有度。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可以视情况命令所有的旁听人员包括新闻记者均应退出法庭。当然,调解需案外人协助进行时,协助调解的人员不应退出法庭;如有必要,法官也可以决定将法庭转移到适宜调解的地方进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愿意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调解,则应在法庭上进行调解。

注释:

[1] 胡锦涛同志2005年初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培训班上提出,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 参见〔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3] 参见〔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4] 《中外宪法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2年版,第228页。

[5]《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号C.83lV,第8-11页。

[6] 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2版第12页。

[7] 参见张柏峰主编《审判方式改革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8] 参见常贻《公开审判》,载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第84页。

[9] 参见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5页。

[10] 参见樊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507-508页。

来源:中国法院网

2.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篇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大任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工业经济的发展, 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土地被越来越多地征用。随着征地量的增大“少地”或“失地”的农民将越来越多, 许多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成了“下岗”农民。仅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分光吃光后, 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给农村、城市乃至整个社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潜在问题。保障“少地”或“失地”的农民获得长期稳定乃至富足的生活来源, 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 这事关农业、农村和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二、我国失地农民现状

(一) 失地农民规模及分布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用地需求不断增加, 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 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年底的测算, 在征地过程中, 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目前, 全国非建设用地占用了3300多万亩耕地, 因失地而“务农无地, 上班无岗, 低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四无”农民达4000多万。

我国失地农民的特点有以下三点。 (1) 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及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2) 大部分地区人均土地减少幅度在70%以上, 土地减少量大。 (3) 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几乎完全失去土地, 如上海, 土地减少幅度为95%, 完全无土地的户数比例为91%;欠发达地区农民只是部分失去土地, 如河南, 土地减少幅度为75%。

(二) 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 收入水平下降

目前, 我国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当然这里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 由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货币安置为主, 就业安置基本上不再被政府列入计划;另一方面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 缺乏非农就业技能, 在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此外, 有些农民本身年龄很大, 不适合再从事二、三产业的工作。无论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还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 失地后应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数均超过半数。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处在“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 创业无钱”的尴尬境地, 收入水平下降, 生活十分困难。

(三) 失地农民养老、医疗没保障

农民与土地是息息相关的。对农民而言, 土地实际上承担了双重功能。它既是生产资料, 同时又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依据, 或者说是生存保障基础。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收入来源, 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保障。但是在现阶段, 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实行城乡二元结构, 农民没有被纳入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的社会保障中。因此, 失地农民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 也不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这使他们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威胁。

(四) 失地农民生存负担加重

土地征用前, 虽然农民种田收益不是很好, 但是这部分收入稳定, 为农民提供了最低的生活保障, 农民在自家的土地上能实现自给自足。土地被征用后, 部分农民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 这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 尤其是对那些以种田为主的农民的冲击更大。再加上他们年龄大, 又没有进厂的经验和技能, 失业率最高, 成为失地农民中的弱势人群。收入水平虽然下降, 但是如粮食、食用油等以前在自家土地上生产的生活必需品现在却必须要到市场上购买, 而且部分失地农民不得不租房住。这就增加了农民的生活成本。

三、失地农民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 缺乏充分的补偿制度

对农地征用的补偿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订以前, 我国《宪法》授予政府土地的征用权, 但对补偿制度未做任何规定。这从根本上导致了公民现有土地权力保障不足。在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的前提下, 以土地原有用途作为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 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机会。这样的补偿实际上只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属性的补偿, 而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却无法体现。新修订的《宪法》, 增加了征收和征用个人财产要给予补偿的内容, 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 现实中是给予什么样的补偿?我个人认为, 只有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按照市场原则对被征土地给予补偿, 失地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 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归乡、村、组三级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及受益权, 农村土地的产权及承包关系是清楚的。但是在实际中,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利上是模糊的, 土地产权的所有和执行主体的界限不明, 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不清楚。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

(三) 补偿标准偏低, 安置渠道单一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存在很大的不公平现象。按照法律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 农民个人得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用与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而实际操作中往往还要扣除征地进程中政府部门以及村集体要征收的各种费用及留取部分, 这样农民实际拿到的就很少。另外, 安置方法单一。目前, 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法是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或逐年支付粮、柴、油等费用进行适当补贴的办法。这只能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眼前问题。

(四)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在城市居民中目前基本建立了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规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 但在农村并没有实行。在这种情况下, 土地就成了国家赋予农民的社会保障载体。但是, 在城市化进程中, 由于没有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所以失地农民不仅享受不到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 在失去了集就业、养老、子女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 不仅不能与城里人一样获得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 还要为转变就业方式、生活方式付出大量成本。这让不少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和逆反心理呈现上升趋势。因此, 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 改变现有的征地补偿办法, 向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一套有效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

四、失地农民利益维护的措施探讨

现今社会背景下失地农民利益的维护问题该怎样解决?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最有效?本文认为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解决好失地农民利益的维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制定和健全维护失

地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

抓紧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我国的土地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浪费。地方政府盲目开发、滥用土地, 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因此, 要从法律层面来保护我国的土地资源。一是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二是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为基础, 参照国外耕地保护立法经验和有关省制定的《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 制定《耕地保护法》, 明确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要求、执法主体;地方各级政府和耕地使用者的保护责任、权利、义务;耕地建设管理和资金保障;耕地“农转非”的程序;占补耕地验收确认程序和办法以及乱占、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等, 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 完善失地农民补偿和安置机制

对于已经失去土地的农民, 要给予补偿和安置。然而, 现行的补偿标准与安置渠道已经不符合现行的发展要求, 因此要修改和完善。具体措施如下。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 针对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的情况, 根据现今的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以及市场状况, 制定合理的补偿制度。要使补偿的核算标准尽量量化以利于实际操作, 防止暗箱操作, 保障农民的利益。二是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 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 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 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 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 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 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三是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管理, 对于村里按法律法规得到的补偿费用,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第二、三产业, 发展集体经济, 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三) 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 (即明确从征地土地收益中留出一点, 引导农民从土地补偿资金中拿出一点,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一点, 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的办法, 筹措失地农民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机制的资金, 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

(四) 引导失地农民多渠道就业

目前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普遍更多地强调养老保障, 而事实上, 失地农民的失业问题比养老问题更严峻。对于大部分处于劳动力年龄的失地农民来说, 就业比养老更为急切。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角落的今天, 积极开拓市场化就业是解决失地劳动力的根本途径。

五、结束语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丰则基础稳, 农民富则国家盛, 农村稳则社会安” (胡锦涛) 。土地是农业赖以发展, 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 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关系重大。目前, 党和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政策, 学术界也兴起了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浪潮。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失地农民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必然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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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幼儿园管理 篇三

关键词:和谐;管理;幼儿园;环境

收稿日期:2009-10-27

作者简介:顾秀英(1974-),女,淮安市富士康实验小学幼儿园园长,小学高级教师,研究方向:幼儿教育。

周三多教授在《管理学》一书中指出:“管理是社会组织中,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1] 由此可见,管理的实质就是协调。幼儿园管理除了涉及到幼儿园内部的人、财、物等因素外,还涉及到与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家庭等因素的关系。幼儿园的发展除了要协调好内部的各因素外,还要协调好与外部诸因素的关系,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社区和家庭的支持。和谐的管理,将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制度和谐

(一)制定和谐制度

管理离不开相关的制度。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幼儿园应在这些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制定一些适合本园实际的具体制度,便于量化工作,同时,也能使教师有章可循。这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用制度管理与以人为本的管理并不相冲突。以人为本的管理强调的是把人放在管理的中心,运用各种手段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人为本的管理最终还是需要各种制度来落实。制度固然对人有约束的一面,但同时也能体现管理的公正与客观,减少人为因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合情合理的原则,制度的执行也要掌握适度的原则。和谐制度应符合以下三点:

1.把价值生命个体作为制度设立的前提

西方的工具理性把人仅视为工具,而不是把人作为价值和目的,从而导致了人的异化。价值理性把人视为目的,把人视为值得尊敬的个体。幼儿园制度的制定应以活生生的值得尊敬的价值生命个体为前提,充分考虑教师的尊严,体现出对人的基本尊重和关怀。那种以限制为目的的制度,只能压抑人性,打击人的积极性,是与和谐制度格格不入的。

2.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

制度的设立应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达到人与组织的协调发展。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达到管理的这一目的。因此,制度制定者应设身处地地为被管理者着想,要充分考虑设立的制度能否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否提高工作效率。

3.管理制度的设立应使教师能够体验到自身价值的实现和满足

幼儿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要能使教师感受到其事业成功和个人发展的无限可能性,从而催人向上。因此,完善的制度设计要给教师的教育教学创新和专业自主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尤其在涉及教学专业领域问题时宜粗不宜细。制度中有些内容的设计,如教学奖励制度,既要突出执行的结果,也要看其执行的过程,使人在执行过程中体会到自身价值的体现和满足。

(二)实行和谐管理

管理由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客体和管理的手段三部分组成。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有时管理的客体同时又是管理的主体。在幼儿园管理中,幼儿园领导管理教师,教师管理班级,教师既是管理的客体又是管理的主体。和谐管理是指幼儿园中每个人都是管理者,都参与幼儿园的管理。教师不仅参与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还参与幼儿园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共谋幼儿园的发展。教师参与幼儿园管理,实际上是对幼儿园管理的内化,是教师的自我管理,教师在参与幼儿园的管理中,能培养“主人”意识,增强对幼儿园工作的认同感,对幼儿园也更具有信任感和归属感,使幼儿园的整体凝聚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领导者多听取教师的意见,会为决策提供直接的信息,对于正确决策和制定发展规划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人际和谐

真诚、平等的内部沟通是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的基础。在幼儿园管理中,园长要善于协调与处理以下三种关系:

(一)领导集体内部的关系

有没有一个团结向上的领导集体是判断一个幼儿园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优秀的领导集体能够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因此,一定要通过多方面的考察,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园长的管理能力往往通过班子的力量体现出来,班子成员要分工协作,各守其职,各负其责,精诚团结,齐心协力,围绕幼儿园的发展目标开展工作,推动幼儿园的各项工作不断前进;班子成员要相互尊敬,相互信任,不拉帮结派,不相互拆台。园长要注意协调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优化组合,充分发挥班子的力量。

(二)领导与教师之间的关系

幼儿教师是幼儿园工作的主体,幼儿园的一切工作最终要靠幼儿教师去完成。如何调动幼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核心。除了制定合理的激励制度外,情感因素在幼儿园管理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尊重教师

幼儿教师承担着塑造幼儿灵魂的历史重任,因此,幼儿教师要有健康的灵魂。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相比收入甚是微薄,却做着不亚于中小学教师的辛苦工作,但幼儿教师们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放弃对孩子们的关心,这是非常可敬的品质。因此,领导要尊敬幼儿教师,对她们的工作予以支持,让幼儿教师在工作中找到成就感和尊严感。

2.关心教师

领导要关心教师的生活与发展。要想方设法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对有困难的教职工要多关心,尽可能地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多给教师提供发展的机会,鼓励她们参加各级各类的学习与进修,多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帮助她们提高,让她们感受到幼儿园的温暖。

(三)教师之间的关系

教师之间既是合作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如果不把这两者的关系协调好,也会影响幼儿园的稳定与发展。处理教师之间的关系,既要借助于制度来加强管理,也要做好协调和说服工作,以理服人,让大家在和谐的氛围中竞争与发展。幼儿园组织各种评比活动,一定要公开、透明,评比结果要公正、合理,并接受教师监督。

三、环境和谐

幼儿园管理除了要处理好内部各种关系,还要协调好以下关系,以便为幼儿园的发展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幼儿园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幼儿园办学离不开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能否处理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发展。幼儿园要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在办学方向上的指导和组织思想上的管理,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幼儿园的检查和监督,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并及时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遇到问题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争取在各个方面得到支持。

(二)幼儿园与社区之间的关系

《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社区有公园、博物馆、工厂、学校等丰富的教育资源。幼儿园应密切与社会的联系,建立合作互助关系,充分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对幼儿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幼儿园还应该组织师生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争取社区对幼儿园建设的支持。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由此可见,发展幼儿教育也是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幼儿园应积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依托社区力量推进幼儿园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三)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

《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应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幼儿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幼儿园领导与家长的关系。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将影响到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认可、支持和配合,从而影响到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幼儿园领导要尊重家长,积极主动地争取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而教师与家长之间是否和谐,则会直接影响到幼儿教育的质量。为此,教师应与家长多沟通,加强了解,共同商讨教育幼儿的方法。家长可以从教师这里学习到科学的育儿方法,而教师能通过与家长的接触,加深对幼儿的了解,从而提高教育的针对性。

和谐幼儿园的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幼儿园管理就是通过协调幼儿园内外各种因素,为幼儿园的稳定与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内外环境,从而使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始终处于协调、平衡的状态。加强幼儿园的和谐管理,可使幼儿园实现组织的合理性、活动的有序性和工作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周三多等.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4.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篇四

1.1施工成本控制的要点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是指工程项目由投标报价到竣工结算所有环节所花费的费用,也可以理解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其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等。施工成本控制要求在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及确保工期及质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如组织管理、经济管理等,要求在计划范围内有效控制成本,且实现成本最低化。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实现成本有效控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通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成本支出的有效控制。如管道清理施工,可利用综合单价的“以物定支”法对资源消耗加以管控。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金耗费。因此,通过资源消耗的有效减少能够达到成本节约的目的。换言之,通过合理控制资源消耗,同样能够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2)通过设置材料消耗台账,控制材料消耗。材料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成本消耗途径,在工程项目整体成本构成中材料所占比重较大,且具有极大伸缩性。如无法有效控制材料成本,将导致计划与实际成本误差增加,影响成本核算的精确性。

(3)成本应合理运用、进度同步跟踪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各个分项分部施工的成本。施工环节,与成本控制存有密切关联性的要素较多,如计划管理、进度等,且成本费用贯穿于施工的所有环节。如成本与进度需求存有极大差异,需及时找出差异点,且选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4)成本审核签证制度的建立,可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以项目部作为成本中心核算体系的主体,要求项目和所有经济业务紧密联结。

1.2施工成本控制措施

(1)施工前期成本控制施工前期准备工作需在施工企业中标立即实行,特别是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应保证合同内的所有内容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因此,于工程成本控制而言,合同内容是否明确极为关键。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时,应保证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企业竞争力,才能提高中标率。在成本控制体系内中标后价格可看做是其上限指标,要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亲临现场,详细调查、分析,只有重视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才能最大限度节约成本。据相关数据显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75%以上为以上三种费用,这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直接费用。基于此,在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选择环节,需择优选用,多方对比,详细核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设计环节审查时,需在设计目标内控制成本,保证设计规范、标准都与实际工程、科研成果相符,并将其作为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2)施工中的成本控制于水利工程建设而言,施工组织设计主要起到指导作用,只有保证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具有科学、合理性,才能有效控制施工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会采取流水、立交交叉作业方法进行水利工程施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械设备的功能,且达到配置合理化及提高机械作业效率、减少成本。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需进一步优化施工网络,以此实现工期缩减的目标。施工现场作业时,为全面提升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可变费用支出,必须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必须有效控制投入费用,必须降低资源消耗量。与此同时,还需减少闲置人员量,优化配置施工作业组,尽最大限度实现人力、物力支出减少的目的。

1.3施工后期成本控制

施工后期,需进行所有竣工资料的全面搜集,并交由竣工决算单位进行保管,防止出现漏项、少项等现象。在水利预算定额套用时必须确保其正确性、可行性。要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款进行及时收回,防止企业出现资金无法周转情况,降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同样,在施工后期阶段,还需做好成本控制工作,进一步对企业造价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实现企业投资经济效益最大化。

2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

2.1施工材料质量管理

于工程建设而言,材料是其物质保障。其质量是否合格对工程建设整体使用寿命、性能起到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工程所需的相关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报告单等条件。进入施工现场后,需及时检验材料质量,做好计量工作。完成验收作业后,需立刻做好标识,并进行收料台账记录。首先,为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在样品抽取时,应以有疑问样品作为抽样重点,抽样数量可通过承发包双方进行确定。通过检验,可及时了解质量、价格等材料相关信息,并为优选供货商提供可靠依据。在采购、加工及存放材料等所有阶段,应保证其操作规范化、合理化,且进行调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此确保材料能够快速周转,降低占用材料量及提高供给效率。其次,按照设计定额进行材料的合理选用,并做好存储、运输材料工作。针对水利施工材料,要求实行限额管理及发放,进行现场材料管理制度的.完善,避免材料质量发生极大改变,如变质、潮湿等,这也是降低材料浪费、提高利用率的主要手段。最后,因施工量大、材料用量多,在向施工现场运送材料前,必须完成质量检验工作。不但要具备出厂材质化验单,还需做好抽样检验工作,特别是钢筋混凝土等。在运输、安装等环节极易出现局部质量损坏现象,此时应立即查询损坏原因,上报有关部门,并选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2.2施工方案质量管理

施工方案是否合理、科学、有效,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而言意义重大,合理的施工方案,不仅能指导施工,确保施工顺利完成,还能降低施工成本,达到工程建设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制定施工方案时,要求其紧密结合施工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各个要素,如技术、组织等,以此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在制定过程中,一般可归纳于施工组织设计,特殊情况下,也可进行单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独自制定,要求其内容详细,具有较高可操作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在施工阶段往往会出现变更现象,此时,施工单位可选择2种解决途径,其一,专项施工方案的再次编制;其二,补充方案的编制。例如分部分项工程出现变更情况,施工单位需及时进行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重新编制,或编制补充方案,随后进行专家论证,并将其论证结果向监理部门上报,进行审核、批复。实行施工技术方案前期,针对部分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如模架工程、钢结构吊装等,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与该工程的验收工作。实行时,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做好监督工作,且按照具体施工现状,及时调整、补充施工技术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2.3施工机械设备质量管理

作为施工机械化得以实现的主要物质条件,施工机械设备是现代施工必备设备,直接影响着施工项目进度、质量。基于此,在选择施工机械设备过程中,应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如机械性能、施工方式等,通过比较分析合理配置机械,只有这样才能将机械设备的功能全面发挥出来,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施工机械设备质量管理中,应始终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进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制度的全面实施,同时相关工作人员需对所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操作规程严格遵守,避免安全质量问题的大量出现。按照“人机固定”原则实施施工机械设备质量管理,全面落实“三定”责任制,即定机、定人、定岗,加大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恪尽职守,防止机械安全故障产生,降低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2.4施工工序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贯穿于施工工序整个流程,要求逐步转换施工质量控制重点,由事后控制转化为事前控制,加大预防控制力度,做好工序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具体要求如表1所示。

2.5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在“安全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必须以质量作为效益的可靠保证,以质量作为发展的不断动力,以质量作为安全的基本保障。党当质量与工期、成本、效益等因素出现矛盾时,必须坚守“干道德工程对百姓负责”的理念,将质量放于首要地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充分展现其可行性、科学性及合理性。除此之外,还应与当地发展情况、施工现场具体状况等充分结合,进行质量管理跟踪,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实时评价,对工程实体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对档案资料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3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规模逐步扩大,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要求必须做好各项成本控制工作,针对质量管理的各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化,才能将市场运行机制的功能充分展现出现,才能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凯,周茂中,王浩.浅谈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J].河南科技.(09)

[2]刘益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的预算与控制[A].7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

[3]刘建华,邓策徽.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探究[J].黑龙江水利科技.(11)

[4]晁娟.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与管理优化研究[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4(03)

[5]寇相坤,郝乐友,张会竞.浅谈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与管理的优化[J].黑龙江科技信息.(15)

5.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篇五

工程和“五大”活动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高新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和“五大”活动为主线,紧密结合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主动作为,创新举措,持续加强全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深化“全民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狠抓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有效推动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五大”活动开展。截止目前,我区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全区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切实推进“防火墙”工程

(一)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区管委会认真履行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防火墙”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先后10余次深入一线检查督导,坚持“三个到一线”:召开消防会议部署工作到一线、重大灭火救援到一线、重大节日消防安全检查到一线,及时协调解决“防火墙”工程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火墙”工程部署开展以来,区管委会先后召开了3次消防工作会议、2次经验交流会,出台了《肇庆高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先后8次带队进行消防安全专项督查。

(二)强化部门的监管责任。“防火墙”工程部署开展以来,区公安、工商、教育、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定期与区公安消防大队共同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区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认真执行消防审批工作相关规定,与区公安消防大队齐抓共管,切实加强了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区公安分局建立了多警联勤机制,明确了消防、治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劳动人事、教育、广电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促进了消防宣传社会化的发展。

(三)强化社会单位和公民的主体责任。区管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和指导社会单位主动开展消防安全自查、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主动整治火灾隐患,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进一步增强。截止目前,全区12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完成达标验收率100%,其余53家消防重点单位已到自查整改阶段,预计年底全部验收达标。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正在同步进行。

(四)强化社会面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墙”工程部署开展以来,我区在全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我区新闻媒体上播放“四个能力”建设示范片、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做到消防宣传报纸有新闻、电视有节目、广播有声音;在全区主要街道悬挂“四个能力”宣传横幅,印制发放消防安全宣传挂图、消防标识、宣传手册,利用户外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四个能力”建设宣传片,利用移动宣传平台向公众发送“防火墙”工程相关内容短

信,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宣传氛围。截止目前,全区共悬挂宣传横幅160余条,印制发放消防安全宣传挂图、消防标识、宣传手册10000余份,发送短信10000余条,利用户外电子屏幕宣传240余次。

(五)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我区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托大型企业采取“社会公开招收、政府劳务派遣、现役骨干管理”的方式,大力培育、发展“一专多能”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新格局。截止目前,全区共有专职消防队1支,队员10人,各类消防车3辆,兼职消防队30多支,队员600多名,消防志愿者队70多支,志愿者1300多名。

二、“五大”活动深入开展

(一)政府主导,积极推动。“五大”活动开展以来,区管委会明确了组织领导、单位职责,细化部门工作及目标任务。同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对全区各相关部门“五大”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定期总结“五大”活动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确保“五大”活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全面排查、铁腕整治。“五大”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力度,相继开展了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三小”场所等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并结合《肇庆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五大”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区领导带队执法、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消防大队日常和错时监督执法等措施,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持续加大对我区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自“五大”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共组织出动检查组61个,检查人员812人次,检查单位387家,其中公众聚集场所271家,易燃易爆场所54家,其他单位62家,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172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72份,临时查封单位2家、责令“三停”单位3家,罚款单位8家,罚款个人2人,处罚金额19.45万。其中肇庆宇龙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定为我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由区管委会上报市政府挂牌督办,限期10月1日前整改完毕,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落实整改当中。

(三)创新宣传、狠抓培训。区管委会以“五大”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借助多种宣传平台,在全区范围运用各类媒体和社会力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大宣传”行动。6月份,在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全区举办了 “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同时区管委会结合我区实际、精心策划,注重拓宽长效管理机制、改进培训方法,使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御火灾能力。自“五大”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共组织宣传活动20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多份,发送消防短信12000条,张贴悬挂标语120幅,电视、报刊宣传31次;共举办培训班24次,培训群

众2275人。

(四)强化练兵,提高作战能力。为有效提升了部队实战能力,区领导多次慰问视察区消防大队,按照“五大”活动的要求,大队制定了训练计划,进一步强化了训练举措,在开展技能、体能训练的同时,不定期的开展“六熟悉”训练,不断丰富训练内容,活跃训练氛围,提高训练热情。同时,根据全区火灾事故特点、重要消防安全保卫任务需要,组织开展了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事故实兵演练。自“五大”活动开展以来,区消防大队共开展实地实战演练35次,其中夜间演练达到30%,出动消防车105辆次,出动官兵525人次,在今年全市消防比武汇操中,我区比武总成绩位列全市第二名。

6.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篇六

1.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1.1 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包装、更新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是相关行业赖以发展的先导产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质量直接反映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决定着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注意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和管理,科学运用量化管理,系统合理地控制施工中各项工作的实施,达到施工要求。建筑施工必对技术条件和装备曰趋提高,为迎合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或项目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的包装、更新势在必行。

1.2 企业(项目)成本、利润和效益与管理

企业(项目)成本、利润和效益与管理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并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制,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方法。然而在这些机遇与挑战面前,建筑施工管理就对整个建筑行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却存在着各种问题。

1.3 建筑施工“组织和管理”自身要求的特殊性

随着社会工程施工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逐渐体会到施工质量的重要性。施工质量的好坏对企业的信誉有直接的影响。在建筑的设计环节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实现或者同实际不符的情况,这些都可以通过施工的各个环节体现出来,随着建筑业信息和技术的发展以及对低碳节能要求的日趋严格,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不断出现,同时承担的工程项目结构更复杂,功能更特殊,装修更新颖,使得施工现场对于施工的质量和施工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

施工管理的目的是在有效时间内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的一项任务。此外设计变更、材料不按期到货、劳动力资源的变化、气候影响等不确定因素,使施工处于变化当中。标准化、规范化是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效率,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从而建立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

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按照既科学又合理的原则办事,以期做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化,真正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让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则,让他们遵章守纪,严格按照规则操作,执行安全措施,只要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生存和工程的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各方质量管理人员要把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真正贯彻到整个过程中,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通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而加大工程投资。

3.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方案的选择和优化,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和安全,所以它是施工现场管理的基础。更不用靠感观认识来认知工程施工状态,将工程施工状态进行量化管理,既有效的监控工程管理,又有效的监督了各部门管理水平及管理业绩,对技术人员的要求各管理也要相应的提高。对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其中所包含着较多的单位工程和建筑工程等,因此便产生了较多的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展的因素。认识并利用自然和社会规律。因此,建筑施工中的管理可以调节人们的活动,有目的地作用于人们的实践。对总体计划要有周全、细致的安排,对施工中易碰到的技术问题要有详细的针对性措施。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和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手段,努力实现科学管理,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实施全面,全过程的安全文明管理还必须确立符合自身要求的安全管理模式。以自身的勇气和智慧为企业改革和发展贡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构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要以安全文化为指导,把“以人为本”作为安全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最后,要加强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测,加强安全监督是预防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所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做+―个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措施

4.1 现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理论的应用――施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基础

预防性施工质量控制理论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认识到了预防性质量控制理论的重要性,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其具体实施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预防性施工质量控制理论的认识与学习。通过对预防性施工质量控制理论的认识与学习,促进企业预防性施工质量控制理论的应用,为企业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对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与探讨。明确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各项控制点与控制内容。在此基础上,强化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执行。通过针对影响建筑I程施工质量因素的控制,有效预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质量控制效果。

4.2 构建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施工质量控制工作开展的重点

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开展中,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对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实现企业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目标,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强自身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针对企业质量管理架构、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具有针对性、符合企业与工程实际情况的质量菅理体系促进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重点

5.1 强化建筑工程施工材料管理

在对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中可以看出施工材料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材料是否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是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工作。首先,在工程中,施工企业即应着手材料控制与管理工作。以材料采购管理为基础保障采购材料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此外,还要强化材料进场的检验、存放管理以及使用前的检验等。通过针对材料质量的管理作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奠定基础。以现代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材料管理为例,首先,供应商供应钢筋应符合设计钢筋径要求。其次,施工企业应在材料进场过程中加强检验与复核,确保进场钢筋直径与设计施工要求相符。钢筋材料进场后,根据不同直径进行分类存放,且存放过程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避免钢筋表面锈蚀的发生。在钢筋架施工前还应对钢筋径、钢筋表面进行二次检验,确保施工用钢筋符合设计施工要求。通过各个环节的控制与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用钢筋满足设计与施工要求,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针对施工材料的重要性,强化材料控制与管理。通过材料控制与管理实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5.2 以技术管理为重点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现代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革新、抗震等级要求的提高以及设计方案的变化使得施工企业缺乏足够的施工经验。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以保障施工质量。首先,根据砖混结构与混凝土框架浇筑结构变化带来的技术革新,施工企业应加强自身技术学习。同时针对工程建筑所采用的技术方式进行技术管理体系的完善。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还应根据施工基础参数、现场施工技术要求与注意事项等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通过技术控制与管理使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参数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实现技术管理对质量控制的促进作用。

5.3 科学设置质量控制管理点以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7.浅论工程质量管理与和谐社会 篇七

关键词:质量管理,和谐社会,工程,经济利益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我国公路建设多年来奉行的基本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公路行业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得到了社会的好评。但在公路建设飞速发展的同时,尽管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许多实用、详实的规范、规程、标准,但在建设中仍有质量事故不断发生,究其原因,认为是在公路管理中,工程质量管理与和谐社会产生矛盾后处理不当所致。怎样才能解决这些矛盾,促进公路建设和谐有序的发展,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 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和谐现象

1.1 工程质量管理的概念不清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标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殊性的综合要求的管理,而并非仅仅是工程实物品质的管理。它不单是从工程施工阶段开始抓工程质量,而应从项目立项开始就应考虑该项目一旦建成通车后能否达到坚固、耐久、美观、实用。工程质量管理概念不仅仅是施工质量管理,而应该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就开始抓起,前期准备工作出现了漏洞,后面的质量管理是很难弥补的。

1.2 质量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地位不明确

公路工程管理的四大目标为“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和合同目标”,四大目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决定着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成败。但工程质量管理在公路工程管理中应占有相当重要地位,其他的管理应全部为其服务,是一项一刻都不可放松的管理,它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同时需要有其他几项管理有力配合才能使质量管理健康的进行。如果在工程质量管理中侧重了其他的管理,势必对质量管理造成偏废。因此,在强调进度目标、投资目标和合同目标的同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调节各方面积极因素,去努力实现。

1.3 以工程质量为赌博的观点

以工程质量为赌博的观点是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在获得较好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工程质量,思想观点倒置,将工程质量放在了第二位。在工程质量通过检测达不到规范标准的,又无法进行弥补,需要返工的桥涵混凝土、圬工砌体、路面工程等,承包人总是存在侥幸心理,抱着不会出现问题的思想,为了减少返工损失,通过找关系、说情,最后可能将质量问题进行掩盖,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特别是对刚通车不久的路面出现大面积沉陷、开裂,影响行车安全,其社会影响相当大。这种以工程质量为赌博的观点是绝对不可取的。

1.4 以经济利益为驱动而轻视工程质量的观点

这种观点的人虽在工程建设单位中仅占少数,但并非是没有。抱此种观点的人大部分是小施工单位或小业主,是以欺上瞒下、偷工减料、蒙混过关为手段。在工程未开工前抱着赚多少钱的心态,竭尽偷工减料之能事获取经济效益,根本无视工程质量,孰不知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还是应由承包人承担,因小失大,谈何经济效益。要知道工程质量内包涵着经济利益,无视工程质量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自己也将声名扫地,造成终身遗憾。

2 工程质量应为和谐社会服务

2.1 工程质量管理以和谐社会为依托

和谐社会是指大的社会环境,只有和谐的社会才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才能符合宇宙发展的自然规律,工程质量管理也同样离不开和谐的社会环境,它需要以和谐的社会为依托,也必然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然而和谐社会环境的形成在于人们思想意识的提高。在目前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不和谐的状况下,片面追求物质利益,造成工作中的纰漏,置法律、法规标准而不顾,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本身既不在“和”中,也就更谈不上“谐”了,正象孟子所说“上下交争利,其国危矣”,其结果会如何。大环境是小环境的组合,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如果一方出现纰漏,就有可能造成满盘皆输的局面,可见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2.2 工程质量管理应为和谐社会服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既然是社会活动管理的一部分,理应为和谐社会服务,这是毋容置疑的,它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乃至品质的落实负全部责任,如实进行管理即是对和谐社会的贡献,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不仅仅是看工程验收时的评价结论,而应考虑设计年限内的使用效果,这样可以避免因其施工中的短期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工程投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使后期的养护费用大幅度增加。工程质量不能单独以某段时间内的现状作为最终评价理由,应全面考虑使用过程中的使用品质,这就需要考虑:1)设计的安全可靠性,是否能达到使用年限;2)施工中的真实性,关键是工程施工中是否如实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3)使用效果的耐久性,应对工程交付时的使用效果进行合理评价,考虑真正的使用效果。此三条始终贯穿于工程质量的始终。从工程源头抓起,落实到使用效果,无疑不需要各方面和谐工作。如果在设计时反复进行方案比对,考虑施工时的可行性,以保证工程质量,在评审时对设计资料全面认真审查,或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在施工中确实以工程质量为生命,从上至下具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其环境是和谐的,工程质量也必然会达到满意的效果,这才是真正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的表现。

3 转换心智模式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无疑不是思想意识的支配,为此转换心智模式,使思想意识提高到和谐社会的轨道上来确有必要,那种只图一时之快,而殃及社会后人的做法实在是孰不可忍。目前公路建设迅猛发展,其速度令人瞩目,大量专业非专业公路建设单位云集公路市场,有资质的单位唯恐中不了标,而利用社会上存在的纰漏,上下求索,利用各种手段,置法律于不顾,争取施工权,无资质的借资质骗取施工权,这种积极参与的表面现象是否值得欣喜却令人疑惑。中标单位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技术能力是否能适应工程的需要是关键所在,投标时的人员与施工时的人员经常出现偷梁换柱的现象,所报与实际不符,更有甚者中标后分包转包,这样的工程项目如能达到质量要求纯属偶然,然而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只要看看目前招投标和施工人员的组成状况便一目了然了。诚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都没有将工程质量视为儿戏,也担心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损坏自己的名誉,失去建设市场的竞争力,但却没有真正把工程质量放在主要位置,而是颠倒主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管理的思想意识,不以“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的做法,而是以工程质量为酬码,在工程验收时编写不实资料以达到合格甚至优良的工程,这种做法是误人误国,适得其反。那种“成也平整度,败也平整度”的做法,是以表面文章为主,而轻视非表面的实质,目前此种观念仍在盛行,可想而知,为何有些工程在质量评为合格或优良工程的两三年内,却又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如果真能将思想观念都扭转到正确的轨道上,工程质量必定会有大的改观,否则,如心智模式未有大的转变,而谈工程质量管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而已,由此可见转换心智模式的必要性。

4结语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永恒的话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坚持的原则,它不仅仅是对工程施工阶段实物品质的管理,而应从立项设计阶段乃至后期使用效果的管理。因此,只有优秀的设计、优秀的施工和优秀的管理才能打造出一条高品质的公路。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工程质量管理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也为社会的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质量与和谐社会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工程质量管理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不是任何一个人想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就能管好的,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工程质量就很难保障,故它需要公路建设参与者转换心智模式,始终以工程质量为出发点,在工程质量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放弃个人利益,如能做到这一点,工程质量和和谐社会就都有了保证。

参考文献

[1]潘建雄,岳建利.如何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J].山西建筑,2007,33(5):222-223.

8.和谐社会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探讨 篇八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经济法;转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48-04

2004年6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社会管理创新也成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指导我们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纲领。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做了《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讲话,2011年“两会”又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当下,“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一大热门话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工作。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成四个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管理创新界说

何谓“社会管理创新”?学者们对此表述不一。郭文娣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1]刘旺洪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把握政治、经济和社会新的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等,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以实现社会善治的活动和过程。”[2]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社会管理理念、管理主体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等方面的创新。

笔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主要表现为四点创新。一是管理理念的创新,将管理理念从单纯的“控权”向“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转变。二是管理主体的创新。将管理主体从政府的“一元”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三是管理方式的创新。从偏重管制、控制向向服务、协商、协调转变。四是管理手段的创新。从偏重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更多地运用法制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

二、社会管理与法律管理的契合

从字面看,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实则二者关系密切。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社会管理的形式很多,有法律管理、道德管理、宗教管理等。社会管理从来就没有离开过法律管理,法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社会管理与法律管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利益是社会管理与法律管理的着力点,公正是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目标,自由是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价值取向。

(一)利益:社会管理与法律管理的着力点

利益是社会管理的着力点。狭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3]由此可见,社会管理主要是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从表面来看,社会管理指向“人”,实际上是调整隐藏于人之后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就是要反映、协调和保障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

利益是法律管理的着力点。法存在诸多价值,例如正义、平等、公平、秩序、安全等,其实质都是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现。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利益是人们乞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4]248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分化导致法的产生,利益决定法的发展,利益是法的实现动力与归宿。”[5]715法律的实质是对利益的确认、界定及分配。“正如功利主义者所表述的那样,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利益,也就是说,保障人们的诉求与要求。相应地,我们就必须确定我们所承认的这些利益的限度,必须衡量、评估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以便以最小的代价去保障最大多数的利益。……道德是一种对利益的评价;法律是,或至少是努力成为根据这种评价所做的规定。”[6]150-151所以,法律管理的着力点其实是一种利益。法律的任务就是把利益转化成权利和义务,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二)公正: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目标

公正是社会管理的目标。人类世代追求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就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了思考。孔子提出了“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思想,体现了他对公正社会的向往。西汉时期的《礼记·礼运》描绘了大同社会的蓝图:“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洪秀全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提出了“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社会理想。孙中山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主要思想就是均贫富,使人们地位平等,平等生活。关于公正问题的思考,在西方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了平等、公正的思想。阿奎那认为,公正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麦金太尔认为,公正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结束以后,公正问题对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愈加突显。人们认识到,公正不仅是个人的私德,而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开始在更广泛的领域中研究公正问题。如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了社会正义、个人正义之分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之分,并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要义为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7]17-18这些观点对我们今天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

法律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本身内蕴了公正的价值目标。从法的辞源衍生维度看,“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8]454法律源于公正,公正是法律之源。这在许多民族的语言文字上得以体现。例如,拉丁文的jus、法文的droit、德文的recht都兼具法律与公正的含义。中国“法”的古体字就是一头正直的独角兽,代表着公正。英文公“justic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jus。阿奎那首先对jus予以阐释:它意味着公正,是指“人们了解或决定什么是正当的艺术”和“对正当行为予以报酬的地方”。由此可见,jus是指道德上公正或正当的行为,它与法律和司法关系密切。自古希腊以来,西方就重视法与公正。公正被尊崇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早在古希腊,柏拉图就认为,那些只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神的保佑和赐福。摩西认为,公正与法律相同,二者均出自于上帝。乌尔比安在《法学阶梯》第一编中认为: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于正义。实际上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萨维尼认为,法律的真正内容是同人民关于公正和正义的看法相一致的。再譬如,古典自然法学说的法律理论带有浓厚的道德正义色彩,认为正义是法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法律管理内含了公正。

(三)自由:社会管理和法律管理的价值取向

自由是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二战之后以福利国家运作模式的政府权力过大,抑制了社会的活力,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同时,过于强调国家和理性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而忽视了民众的日常经验,使人民与国家日益疏离。更为严重的是,将社会管理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控制,人们成了政府管理的客体,置身于社会管理的过程之外。”[9]当下,社会管理创新旨在打破一切阻碍自由实现的桎梏,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指归。

法律管理具有自由价值。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渴望,是正义链条的关键环节。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由对于人的价值做过深刻阐释,“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作人类天性的装饰品而否定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10]63西塞罗对法和自由的关系做了精辟论述: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黑格尔也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1]10法律以自由为宗旨,以自由为指归,对调整对象予以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法律保障自由是对自由予以同等认可、同等保护和对侵犯自由者予以同等制裁的需要。当然,自由绝不意味着随心所欲。正像穆勒所认为的那样,为了保证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就有必要对其他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

三、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经济法的转变

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经济法也应进行相应的转变:一是理念转变,从“控权”向“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转变;二是主体转变,从一元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三是方式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四是手段转变,从偏重法律治理手段向多种治理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一)理念转变:从“控权”向“以人为本,保障人权”转变

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胡锦涛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12]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创新强调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重视人民的利益。服务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应成为管理主体的首要意识与治理理念。

人民群众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服务对象。社会管理创新绝不可能脱离人民群众,成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空中楼阁。人的问题是社会发展的本质和核心问题。经济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发展的核心是人的发展,离开了人的发展就谈不上社会的发展。人既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要素,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终通过人来体现,通过人的价值实现程度表现出来。就此而言,人本身是社会进步的根源。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进步的物质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生动地描述过每一个人全面发展的理想状态:任何人都没有特定活动的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

一些人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强化管理力度,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这极易导致“人治”,影响法律尊严。在经济法中,政府的传统管理强调政府对公民的权利控制,强调公民无条件地服从政府,强调公民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它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依靠政府权威,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线性管理。这种管理经常具有滞后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节奏,效果不佳。在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为为市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服务,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在当下中国,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存在,地区性或群体性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日益严重。“社会管理创新”思想的提出,旨在表达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导向——要实现社会成员的全面自由发展。在从事发展实践、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应当使参与社会发展的绝大多数人都能从不断进步的社会发展中获得实惠和利益,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同步进行,以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为指归。

(二)主体转变:从一元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下,政府的一元管理地位突出,政府是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其管理活动触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允许其他组织与其分享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威。“政府也是解决一切危机和矛盾的唯一主体,通过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责任分解,来保持社会的同质性或单一性。‘行政命令、‘刚性控制、‘对上负责成为传统治理体制运行的显著特征。在这一体制下,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被排斥在政府管理的体制之外。这是与当时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单一、社会资源匮乏以及集体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背景相一致的,或者说是应运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13]150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呈现出经济市场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局面。这表明我国社会管理的结构、基础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如果依然延续旧有的社会管理手段,无法更好地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改变以及社会需求多元化,公民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无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所期待的都不是单一性的标准化产品,社会的自我管理与服务的体制构建就成为一种客观需要。”[13]149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将政府的权力分散化,构建多元化的权力格局。多元化权力赋予公民、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事业单位,它们不仅相互协同,共同配合政府管理社会经济,并成为主体的一部分,而且还包括自我管理。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划分为社会管理主体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奠定了基础,有利于防止权力垄断、市场垄断,有利于保证社会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经济法体现了政府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调节和管理。就此而言,政府的地位不容小觑,是经济法中的重要主体。但此“政府”应是“有限政府”,不能僭越本应属于市场或社会的权力。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社会组织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可以承担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能缓和社会矛盾,减少民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增强社会和谐。因为,社会组织来源于群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不同群体实现自己意愿、维护自身权益的利益共同体。与政府相比,它能更直接、更全面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并能以不同形式对需求做出直接、有效的反应。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更多地通过社会组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在我国,由于社会组织不发达,制约了我国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社会三大部门即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对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多组织联动的社会管理结构和整合机制还没有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格局依然存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延续的“大国家、小社会”的格局必须改变,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经济治理结构,“积极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发挥民间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的有机合作、功能互补、结构协调的社会管理格局。”[14]在经济法中,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能弥补政府功能的不足,可以有效地强化社会服务。

(三)方式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

现代社会管理同古代社会管理不同。古代社会管理主要体现为管制行政,即政府以管理者和统治者的身份对公民进行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随意性极大,容易导致腐败,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职能的转变,市民权力不断扩大,政府权力日益收缩。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四大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现代社会中,管制行政被服务行政取而代之。所以,服务成了管理的现代要求。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政府将其职能更多地转向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应不断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社会管理旧理念。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资源整合,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一道,为社会和谐稳定、为人权的保障创造条件。正如温家宝所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具体而言,在经济法中,政府对特定经济关系的管理应更多地体现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市场无法或不愿提供),从而满足民众的需求,“表现为政府不断增进社会主体的权利与自由,并采用权力转移和多种授权的方式增强社会力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消除权力结构失衡带来的治理障碍。”[13]150政府的权力应实现这种社会性的回归。

(四)手段转变:从偏重法律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矛盾增加。当下许多人认为,只要能制定出详尽周全的经济法规范,并严格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无疏遗,经济法的使命就完成了。为了应对各种各样的经济行为,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手段之一的经济法律规范急速膨胀。“今天的立法者一开始就急于成为十足的立法癖,似乎每个新发现的社会现象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规则或一个刑法条文。因而,就像斯宾塞在其一篇最著名的论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每一个公民都发现他处在一个由法律、法令、规则和法典编织而成的无法摆脱的网络之中。即使在其出生之前和死亡之后,这个网也一直围绕着他、支持着他、束缚着和约束着他。”[15]218人们发现,尽管经济法规范日趋完善,经济法却面临着无法摆脱的现实困境。比如: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食品不安全事件频发,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化,城乡和地区发展越来越不平衡,社会不公越来越明显,政府缺位、越位现象越来越多。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中,较多采用法律这样的刚性管理手段,较少采用柔性管理手段,制约方式较多,激励方法不足。法律手段固然是管理特定经济关系的强有力的工具,但传统的法治治理模式路径对经济行为的调整、对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解决并不能起到治本的作用。法律治理存在诸多弊端。例如,治理效果不彻底、不持久;无法避免法律规范本身的瑕疵和法律的不周延。

在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除了采用传统的法律手段外,还可以引入经济调节、道德约束等多种手段,通过沟通、协调、激励等管理技术的运用,构建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综合利用的多种方式,从而引导、规范、激励和提升人的行为方式,调动人的潜力,从硬性管理变为柔性、人性化管理,使管理目标成为社会成员自身内在的要求。

综上所述,当前人们已充分认识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经济法应实现四个转变,推进社会善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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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章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N].人民日报,2011-02-20.

[13]季燕霞.论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及其体制运行基础[J].理论探讨,2012,(2).

[14]焦存朝,杨文圣.公平视域下政府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的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08,(3):10.

9.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水利保障 篇九

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水利建设,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

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灌区两改一提高、落实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四件大事

今天是第十五届“世界水日”和第十九届“中国水周”的第一天。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的主题是“应对水短缺”。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水利发展与和谐社会”。

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首先,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综合减灾体系,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社会安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前提。其次,目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水利事关城市和农村,涉及工业和农业,关乎生产和生产,是统筹城乡、协调区域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加大,一些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环境过度破坏现象较为严重。如何在发展水利,满足经济社会对水资源需求的同时,转变水利发展模式,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目标。1

第四,水是生命之源,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

因此,水利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新时代水利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与水利的自身规律有机结合起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与水利工作的具体实践内在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模式,加快发展步伐,推动水利发展真正转入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轨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进一步完善水利发展思路。在各项水利规划尤其是流域综合规划中,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更加注重给洪水出路,改变长期以来人水争地,无节制围垦河道、湖泊、湿地的做法;更加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强化需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加注重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有效治理水土流失;更加注重水资源开发、配置、调度中的生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承载力相协调。

全面推进水利建设。统筹城市与农村、流域与区域、外延与内涵、重点与一般、长远与当前、需要与可能的关系,防洪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开发保护统一,不断增强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继续加强以治淮工程为重点的大江大河防洪建设,加大对大江大河重要支流和中小河流的治理力度,重点推进病险水库除险

加固,完善防汛抗旱预案,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搞好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建设,继续做好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加快南水北调西线一期工程前期工作,继续实施并开工建设一些区域性调水和蓄水工程,提高供水保障能力。抓好农田水利建设,完善灌区灌排体系,推进灌区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农业水利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水电,搞好水土保持,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要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大力推进,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要结合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合理确定各流域和流域内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用水指标,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新型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重要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深化水价改革,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形成自律式发展的节水模式。要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通过综合应用各种节水措施,有效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要确立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同时广泛

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和发展。二是完善农村水利长效发展机制。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奸商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经费,推动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完善水价配套制度,保证工程发挥最大效益。四是建立有利于促进水利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健全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指导约束作用。加快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健全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种水危机和水事矛盾。完善水库移民利益保障机制,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10.民生文化与和谐社会探讨论文 篇十

[摘要]民生文化是以“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应有内涵,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改革开放30年,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关注民生,打造民生文化,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基石。在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的同时,弘扬健康文化就是构建健康民生,健康民生就是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民生文化;和谐社会;建设

1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探索民生文化发展新思路

文化民生,是指文化层面上的人民生计,也就是人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要。打造文化民生,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始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在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提升镇区魅力的同时,充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创新思路,通过建机制、建队伍、建设施,以“重内容、重形式、重品牌、重质量”为理念,构建以镇文化站为中心、辐射全镇3个社区和15个行政村的管理模式,发挥传承文化品牌的引领作用,打造“一镇一品”“一村一品”的文化特色队伍。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目的,强力打造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的文化平台,推动民生文化和谐有效地发展。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的提高,同时,也推动了农村“草根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谋求民生文化发展新思路,是摆在领导和从事“大众文化”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对全镇3个社区和15个行政村摸底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看书读报占5.1%,看电视占13.20%,陪家人、朋友闲聊占17%,逛街购物占12.3%,上网占19.7%,打麻将、打牌占31.1%,其他占1.6%。从这结果来看,现代农村的实际生活方式和文化消费仍然比较单调贫乏。

2以人民群众为主体,推动民生文化大发展

梅李镇有4块大型的文化广场,分布在镇的东西南北,镇中心以江苏省乡镇排名第一的聚沙公园和全民健康活动中心为活动地域,既方便了广大民众,又让“草根文化”和现代时尚四面开花,让那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植根于百姓之中。推动民生文化,就要传承传统民族文化、特色文化,改良民俗民间文化,引进外来积极健康文化,培育新生优秀文化。梅李镇三年举办一次的全镇性体育文化艺术节,就是引导广大人民兴办文化、参与文化,提升文化消费的热情,此外,还引导民间艺人自编自演健康向上、贴近生活的文艺节目。

3打造民间风俗文化品牌

梅李镇历来乡风淳厚、富饶繁华、书卷传香、乡民贤达。“梅李灯会”在梅李镇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盛名久远。梅李灯会,俗称“调龙灯”,最初在元宵节前后,孩童牵着兔子灯,举彩灯戏嬉于街头,后为成人代替,愈调愈盛,三月达到高潮,故民间有“梅李调龙灯三月兴‘的说法。据史料记载,1933年是最盛的一次灯会,万人空巷,观者塞途,常熟城区及各乡镇不少人都雇船或摇船来看灯,梅塘通海桥至新桥河面,都停满船只,镇上大家小户都要招待亲戚。梅李镇党委政府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民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秉承“服务发展大局,突出时代特征,弘扬特色文化,满足人民需要”的理念,历年来不断推进梅李灯会的传承和发展。梅李文化站于开始,成立制灯小组,并在每年暑期开办梅李灯制作培训班,使制灯扎灯爱好者的队伍日益壮大。连年来的大型灯会,使梅李美名远播,目前,有几家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参与进来,为梅李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加强文化遗存挖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梅李特色文化进行全面梳理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落实措施,根据上级文化部门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要求,20,梅李镇成立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办公室,认真开展对“龙园茶馆”“梅李饭粢糕”“梅李灯会”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文化形式推陈出新,使它们成为广大民众广泛参与的一个文化活动形式。在趣味性、知识性、形象性、群众性、针对性及经济发展等方面下工夫,不断丰富内涵,提升发展水平,使之贴近群众,雅俗共赏。文化艺术活动应常办常新,始终保持蓬勃向上的生机,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在促进文明乡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增强公共文化供给能力

梅李镇以满足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形成了三年一届大型体育文化节,广泛开展以文化惠民活动为基础的群众文化活动。梅李三年一届的全镇性体育文化节,形成了一个地域文化品牌,打破了“上面动,下面不动”的局面。文化节的活动,吸引了上万农民朋友踊跃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了各个演出队的作用,形成“一花引来百花开”的文化发展新局面。

5多元投入,为打造民生文化提供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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