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4-07-24

公司公积金管理办法(11篇)

1.公司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一

贵州省众维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上总经理办公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保证公积金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员工使用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全体员工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在册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

第三条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属于员工个人账户。

第四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核算、转移、封存、注销等日常管理事务;财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第二章 基数核定与缴存

第五条 根据岗位责任和岗位贡献设立级次系数。具体对应为:二级职员(见习项目经理)为0.4,一级职员(初级项目经理)为0.5,副主办(中级项目经理)为0.6,主办(高级项目经理)为0.7,最高项目经理0.8,部门副职为0.85,部门正职为1,总经理助理、总监、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为1.2;公司副职1.5;公司正职2.0。

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酬改革后月平均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岗位绩效工资+职称(资质)补贴)X级次系数3倍,若按此计算出的基数超过员工上年月平均薪酬,则以员工上年月平均薪酬为缴存基数;实习期、调入员工缴存月基数,为员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六条 公司和员工按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和公司效益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员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员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员工住房公积金公司月缴存额=员工个人缴存基数×公司为员工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每年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新聘用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动工作的员工从调入公司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一)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本公司,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本公司之月起;

(二)退休人员自发放统筹养老金之月起;

(三)职工死亡,自死亡次月起。

第三章 提取与使用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封存

第十二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员工又不符合提取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

(一)公司变更或终止业务时,无法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二)员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三)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四)员工被判刑、劳教的;

(五)员工与公司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公司继续缴存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执行。

2.公司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二

一、运行情况

20多年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建制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量逐年增加,贷款量和提取量稳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邯郸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164.45亿元,累计归集余额109.98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9130户、85.48亿元,累计个人贷款余额58.92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为53.57% ;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54.47亿元。

目前,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如下规定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确定,个人6%-8%,单位10%-15%。主城区财政供养人员为个人8%、单位12%,企业一般为个人6%-8%、单位10%12%不等。县(区)管理部一般为两个5%。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1996年8月开办。目前,贷款额度由最初的5万元已逐步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期限由最长15年延长到30年。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邯郸中心按照“应提尽提”的原则,确保缴存人的正常使用,提取率为35%左右。

邯郸中心的基本运作模式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下设15个直属管理的县(市、区)管理部,分别是涉县、武安市、永年县、邱县、峰峰矿区、馆陶县、曲周县、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魏县、肥乡县、成安县、广平县、鸡泽县管理部,全部为市中心统一管理,实现了“四统一”管理。

二、特点分析

通过对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初步了解,我们对邯郸中心近年来的工作成绩有了直观的印象。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进一步了解到邯郸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特点,以及创新管理模式上所作出的探索。

1.管营分离

在广泛调研国内先进城市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邯郸中心调整了内设机构,率先在河北省推行“管营分离”的运作模式,归集、提取、信贷三个业务处室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考核监督等政策性、管理性、协调性的职能;设立归集、提取、信贷三个服务大厅和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窗口服务、受理报批、审批操作等各项具体工作。管营分离的先进模式不仅能够使管理层和运营层之间互相制约,强化内部监控,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又有利于运营层集中力量运营住房公积金,简化受理和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垂直管理,中心退出住房公积金运营的“运动员”角色,成为专司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的“裁判员”,自下而上的统一模式有如下优势。一是管理体制理顺了,管理处室和管理部的职责更加明确,管理处室能够对政策、制度研究得更加深入,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管理部或服务大厅只负责业务的具体运作,不负责管理,减少了管理环节,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提升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了监督,保证了资金安全,中心规定三个业务处室对管理部和三个大厅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即时发现资金风险,防患于未然。三是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由于中心和各管理部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缴存职工可在不同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2.统一系统

管营分离模式的成功运行,需要统一的信息系统来支持。在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主导下,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14年3月,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邯郸继石家庄之后成为全省第二个上线城市。

在推进新系统运行中,邯郸中心主动承担了河北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建设》课题研究工作,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参照邯郸市系统软件多年运行的工作实践,结合先进城市的信息化建设经验,深入调研,积极进行方案论证,确定业务办理模式、完善信息化建设功能,顺利完成了课题研究工作,实现了系统设计的前瞻性、完整性及业务功能的实用性、先进性,达到了全国先进水平。

2013年、2014年,邯郸中心全力推进软件开发和硬件需求研讨工作,搭建起新一代系统的网络运行平台,建设与“管营分离”管理模式相协调的共建共享、互动开放的新系统资源。

3.稳步扩面

邯郸中心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建设年活动”,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法,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目前,邯郸市19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非财政供养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有所突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邯郸市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总量呈现出稳步攀升态势。截至目前,邯郸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累计为5964个,缴存职工人数达到43.9万人。

为维护广大职工利益,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邯郸中心针对未建制、少缴、欠缴等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进缴存单位与邯郸中心归集管理工作的互动,进一步加强与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单位信息,确保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交及时,个人账户入账落实到位。二是开展“文明执法”、“宣传执法”、“基层执法”等活动,制定行政执法宣传文明用语,印制政策宣传小册子,深入企业一线,在职工中宣传,争取企业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扩面工作奠定基础。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单位应建未建、应缴未缴行为,加大对恶意欠缴单位的执法力度,协调法院配合,切实履行执法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优化归集业务的办事方式,推行“先核定,后缴存”的业务办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入账一步到位。

4.优质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个舒适、快捷、便利的服务环境,邯郸中心对服务大厅进行扩建改造,个贷、提取、归集服务大厅独立办公,为广大职工提供方便舒适的办事环境。同时,进一步修订和优化工作流程,实行手续内部传递,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个贷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归集提取业务随到随办,符合条件的立等可取。选择多家银行集中在大厅联合办公,真正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一次性办结”的全新工作模式。

5.支持保障

2012年,邯郸市被住建部批准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的试点城市,邯郸中心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及时提交该市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安排10亿元用于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工作计划及相关业务流程。目前,邯郸市申报的两个保障房项目已获住建部批准,市政府对两个公租房项目评审报告进行了批复,邯郸中心已经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近期将逐步发放项目贷款。住建部督导组多次对该市试点工作进行督导,对邯郸中心推进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给予了肯定。

三、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邯郸中心相关人士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他们认为,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设计不合理、建制扩面难等问题。

1.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

2.监管不到位

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

3.管理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 ( 责任 )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不能在业务支付中体现,却只能从中心的管理费用中支出,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

4. 制度设计不合理

与当初制定《条例》时相比,目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就凸显出来。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缴存者利息所获甚微。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3.3%,这一部分利差,连同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利差收益,构成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它不归缴存人所有,主要归政府财政,显然违反了《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本应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却从属于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中,富者不屑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贫者无力买房,得不到贷款,还为他人输血。只有中上等收入的缴存人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多数职工在退休后方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要存储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如果每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30年后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也就贬值殆尽了。

5.建制扩面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而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热点和难点。

非公企业建制扩面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整体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在企业内部职工建制不全面,即仅为部分管理层或技术层等较为稳定的岗位职工建制,对劳务派遣等岗位流动频繁的职工不建制。

再有,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住房公积金的建制也面临很多问题。如果没有制度层面的规范,可能在推进中也会困难重重。

四、发展建议

1.强化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应贯彻于住房公积金体制建设中。现行《条例》的执行力度较小,建议将《条例》这部法规提升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力度,增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执法力度。

在此基础上,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进程,在归集、提取、贷款等各个方面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不断强化,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

2. 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应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在全省内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操作水平,努力缩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规范、更高效。

建议将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升格为副部级,成为住房公积金监管局,机构定为总、分、支局、管理部四级。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分局为监管局,总、分局以下各级局为经办局。国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局内设机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司,主要职能为对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提取等业务的办理进行监管,统筹考虑对归集和使用资金的平衡和监管;信息中心,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办理提供信息系统的平台,以及研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能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制定及法制建设,下设执法局,对各地执法队伍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内服务的综合司,主要职责为包括财务、审计、人事管理等职能,各地住房公积金分局、支局除对应总局设置的处室外,支局应增加设置执法处室,主要职能是承担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缴存基数及人数的核查等工作。

3.全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分体系,进行贷前信用评估。与人民银行全国征信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构建个人征信系统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核心业务上的应用模式。建立贷后跟踪和评价体系。动态跟踪借款人的还贷行为,评价借款人预期违约率。加强贷款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完善呆账核销政策,建立以科学计算预期损失为基础的风险计提制度。

4.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搞好平衡,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那些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强制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上限,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构成。对效益好的企业规定缴存统一封顶额度,从机制上调整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余额配比贷款。防止少存也能多贷的现象,并严格控制个人贷款的次数。采取鼓励购买中小户型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贷款真正用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优先使用,对缴交规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等措施,使住房公积金真正能为“改善人居环境,造福万户千家”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使用机制,寻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情况下,体现在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制度设计上,建议扩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合作范围。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原规定只允许与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进行合作,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已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变化,也不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作银行早已不限于此。建议允许国有控股、地方政府主导控股的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这样更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3.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高效管理 篇三

一、以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率100%为目标。努力解决公积金归集的难题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具有优越的业务环境,但少数省直企业不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同职工利益的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希望、不愿意给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现象,使我们的增人扩面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阻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努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精耕细作”,巩固现有的归集成果。截至今年6月底,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已达到1767户,144368人,归集余额超过了30亿元。这个规模相当可观。创业不易守业更难,如何巩固现有的归集成果,这是归集工作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已经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立健全缴存情况明细账的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实时掌握缴存信息,及时发现少缴、欠缴、不缴现象,以及账户未启用、缴存基数应调未调、缴存比例应补未补等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同时,建立完善滚动清欠机制,通过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催缴,确保现有的归集规模不萎缩、归集余额不下降。

巧借外力,挖掘潜在的归集资源。省级机关公积金实际缴存率每年都比较高,但增人扩面的潜力还不小。要想把这些归集资源挖掘出来,不能等客上门,坐享其成,而要巧借外力,主动作为。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全面掌握省级机关公积金业务区域内新设立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以及已经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单位的情况,主动靠上去做工作,力求新设立单位应建尽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缴存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条款和企业年审内容,使之成为解决住房公积金拖欠问题的撒手锏。积极动员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利用各自的客户资源。协助做好增人扩面工作。

推进执法,化解归集的不利因素。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处在逐步发展阶段,单位的缴存意识、个人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对此,一方面,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注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把少缴、欠缴、不缴公积金现象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电信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家喻户晓,使相关者的缴存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为公积金的归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以住房公积金服务满意率100%为目标。努力做好公积金使用的文章

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关键在于做好公积金使用这篇文章,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对此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推进制度设计,扩大公积金受益面。根据南京商品住房的平均售价、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标准、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可使用数额,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积金最高个人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个人贷款的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注重向自住购房者倾斜,向中小户型、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倾斜,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向首次买房者倾斜,最大限度地让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者从中获益。

强化服务保障,增强公积金亲和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缴存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形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把好事办好,让职工满意。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实行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和限时承诺制,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合理降低费用,减轻职工负担,认真清理个人贷款涉及的收费项目,不让职工多花冤枉钱。根据消费需求,开展业务创新,满足借款人多样性、个性化的需求。加强对服务保障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银行资金存储量与业务规模、完成进度、服务质量相互挂钩,使优质服务从一般号召变为自觉行动。

防范资金风险,提高公积金安全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资金安全作为行使管理职能、履行负债义务的重要一环,始终抓住不放。要加强贷前调查,做到对住房贷款的项目、申请人和抵押物的情况应知尽知,从源头控制风险;加强贷中审查,严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完善贷款审批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止冒领骗贷;实行贷款逾期考核制度,加强贷后核查,及时发现贷款逾期行为,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催收力度,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三、以住房公积金核算准确率100%为目标,努力树好公积金管家的形象

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量大,各种账目多,有总账、单位账、个人账,有资金中心账、受托银行账,还有纸质财务账、信息系统账,等等。账目再多,要求只有一个,就是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能各有一本账,互相不买账。要实现住房公积金核算100%准确率,为此必须确保“两到位,一落实”。

认识到位,高度重视核算准确率。公积金核算的数据信息,是反映公积金政策制度落实情况的晴雨表,对调整制定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的大政方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必须真实准确。同时,公积金核算数据也是公积金管理的群众满意度、资金安全性和队伍专业化的集中体现,公积金管理者必须增强对核算数据的职业敏感,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措施到位,努力降低核算差错率。要创新住房公积金核算制度,构建科学缜密的核算数据监控体系,形成公积金管理各方既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又协调配合、齐监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借助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财务部门、委托银行和信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实现三流合一,为检索和纠正核算差错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效果落实,坚决纠正核算差错率。实现住房公积金核算100%准确率,必须有过硬的工作作风来保证。公积金核算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就要求我们明察秋毫,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点,不出现任何一个错漏处,对错误信息发现一个,追查一个,纠正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四、以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率100%为目标,努力谋好公积金发展的大业

科学发展率100%.就是要坚持公积金管理的高标准,处理好事关住房公积金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为此,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坚持服从大局,确保公积金管理方向正确。准确把握公积金在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发展定位,坚持在大局下行动.使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公积金管理中得到贯彻落实。放眼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走势、货币与金融政策、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状况,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的经济规律,增强公积金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局限性。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资金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坚持科学分工,不断优化双方的合作模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既不同于行政机关,又有别于金融机构。如何配置公积金业务,哪些由自己做,哪些由银行做,哪些该集中,哪些该分散,都必须认真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循序渐进地付诸实施。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业务与队伍的关系。坚持建好队伍,为发展公积金事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事在人为,没有好的队伍就没有好的作为。资金中心应强化“四要四不要”(服务态度要和蔼热情,不要怠慢一人;服务行为要严格规范,不要越轨一寸;服务流程要科学高效,不要迟缓一瞬;服务作风要清正廉洁,不要贪财一分)的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队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是我们的服务“窗口”,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受托银行行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是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要严密组织,提高实效。

(执笔:王羽彬张圣峻)

4.新公司办理缴存公积金的流程 篇四

二、新公司办理缴存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

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4.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规定: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进行合并;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四、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定期与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对账。

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5.公司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五

编号:

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注意事项:要求用碳素笔或蓝黑钢笔填写,印章清晰。)

准予贷款通知书(中心留存)

编号: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部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办事处)向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工_______(借款人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______月。用于购买____________小区____楼____门____号的住房一套。

签发单位(公章):签发人(签字):

年月日----

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留存)

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部

地址: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受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支行(办事处)向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工__________(借款人公积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小写)¥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___________月。用于购买____________小区____楼____门____号的住房一套。

如借款人15日内未到贵行办理贷款手续,该通知书失效。贵行负责将该通知书退还委托人。

签发单位(公章):签发人(签字):

年月日----

通知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你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集团公司房地产部审核同意办理,望你在本通知签发之日起15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_支行(办事处)办理贷款手续,逾期银行不予办理。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部

6.浅议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 篇六

关键词: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 多解民生之忧, 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在新形势下, 在政府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下, 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效能, 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和有效的公积金政策,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国家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改善矿区职工居住条件, 满足职工住房需求, 出台了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经过近十来年的运行和不断完善,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环节仍存在诸多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中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美好愿景受到制约。

1. 企业缴存部分显失公平。

根据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分个人缴存和企业缴存两部分构成, 每月缴存额度都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 缴存比例分别为6%和12%。其中个人缴存部分是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 而企业缴存部分是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出来的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属于企业补贴。在制度规定中虽然对上下限进行了限定, 但是由于职工之间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 缴存基数不一致, 出现高收入者企业补贴多、低收入者企业补贴少的不公平现象。

2. 职工提取和使用存在较多困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存在较多困难。比如职工在购买社会房产时, 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手续不齐全, 未能提供合法手续;职工在装修自己的房屋时, 为了节约装修费用, 往往雇用懂装修的社会零散人员, 提供不出正规的装修发票。如此等等条款限制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使用, 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

3. 贷款条件多, 大多数人受到限制。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于资金安全考虑, 再加上我国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市场不健全、不规范, 导致贷款手续繁琐、条限制多、门槛高, 审批时间长。一是企业低收入职工为了节省资金, 愿意购买手续不全的房产, 又不能提供贷款要求的相关证明;二是低收入职工作为弱势群体, 几乎无人愿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三是企业住房公积金中心没有与地方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规, 许多银行不愿意为企业职工办理贷款业务。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 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 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 部分中低收入者, 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 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二、对企业住房公积管理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住房公积金在制度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议企业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 加强管理,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满足企业大多数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1.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切实履行职责, 规范缴存基数, 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同时要及时反映低收入职工诉求, 制定向低收入职工等弱势群体倾斜的制度和政策, 缩小贫富差距。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快与地方政府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轨, 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状,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 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要加强资金的监管, 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内开设公积金缴存、贷款及增值收益账户, 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2.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目前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提取条件又十分苛刻。建议根据企业职工实际情况, 采用柔性化管理, 降低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门槛, 放宽使用范围, 切实解决低收入职工的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把沉淀的资金解放出来,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

3. 放宽贷款条件, 提高贷款限额。

一是放宽贷款条件。企业要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办证滞后现状, 并根据职工购房的真实行为, 对职工实际购买的、房产开发公司能提供两三个证件的房产的允许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要取消公积金贷款担保条款, 若贷款人如期不能还款时, 可以用购买的房产进行清偿。二是要提高贷款限额。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收入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切实为低收入职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 带有保障性质, 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 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 或实行差别利率, 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 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4. 简化手续, 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一是企业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 改进工作作风, 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多、范围窄问题和贷款条件过高、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二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要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各个环节的联合办公制度, 实行一条龙服务, 提高贷款工作效率, 方便职工贷款。

随着2009年10月16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发出将住房公积金的50%用于保障性建设试点的意见的实施, 以及企业保障性住房和旧区改造的不断推进, 笔者相信国家和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将变得更加灵活和适用, 使用效能有效发挥, 为广大矿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4

7.浅谈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篇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

所谓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优惠贷款,可以说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工作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核心内容。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的个人贷款,其实质是由建设性贷款转变为消费性贷款,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对职工消费结构的改善更加有利,保证国家、职工的负担趋于合理的水平;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可以对房地产市场结构起到有效的调整作用,实现住宅市场的供求平衡与结构优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过程

此处我们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加以讨论,其中重点为贷前管理。

1.贷前管理

貸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一步强化借款人资格与偿债能力的审查工作。全面考察贷款人收入情况的好坏、文化程度的高低以及是否具备专业技能等,并了解贷款人的家庭结构、职业范围等,判断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及信用水平的高低,将贷款人的工资入收与住房公积金的绵存额度结合起来,保证贷款人的月还本息在其家庭月收入的一半以内;予以一定的协助,促使贷款人可以合理的确定自身的贷款额度与具体年限;并对贷款人配偶的债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进一步核实贷款人所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配合贷款人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则要求贷款人提供其它佐证,例如现金流量证明或者完税证明等。

(2)审核楼盘项目开发商的资质与经营状况。全面审核开发商的资质证明、经营状况、项目预售情况等等,保证楼盘证照齐全,并深入实地了解工程进度,并核实楼盘主体的完工情况,保证项目经过验收;调查开发商是否为购房贷款人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的担保,还要进一步查证其是否在银行开立了相关保证金账户。对这些情况的核查可以进一步完善可贷房源数据库,使得贷款人所购房源的真实性、可抵押性得到保证。如果用现房做抵押来买二手房,则要保证现房具备清晰的产权与抵押比例,以提高其合法性,否则不予办理。

(3)全面强化国家相关政策与市场的研究,从贷前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监控、预测要全面加强,准确预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的货币政策,关注国家的调控趋势、政策变动、市场行情等,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时效性,实现对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控制;进一步建立快速反应与预控机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潜在风险控制在贷前阶段。

2.贷中管理

具体而言贷中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与管理方式。可以采用贷款规模结合缴存领的方法;对还款方式做进一步改善,从时间、地点等方面提高贷款人还款的便捷性,促进其养成规定时间内还款的习惯。其实有些贷款人还款逾期主要是由于还款不便导致的,通常贷款人几个月集中还款一次,如果期间临时开支将用于还款的钱用掉,就会导致还款逾期。

(2)加强贷款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这也是加强个贷风险管理的基础措施与保证。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过程中,防止个贷管理核算与控制过程中的随意性,消除管理上的各种漏洞。

(3)进一步强化抵押物的管理力度,全面落实抵押物登记手续,分析抵押物的抵押率。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签订委托办理房层它项权证协议,提高低押手续的完整性;控制抵押额不得超出其总价的百分之七十,实现对抵押物变现风险的控制;将担保法相关条件执行到位,如果合同期满债务仍未偿清,则可以将抵押物依法拍卖。

(4)构建贷款风险政策化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条例与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根据比例足额提取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对住房贷款保险管理做进一步的完善,管理中心与保险公司结合起来,将人身保险结合财产保险,将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3.贷后管理

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与个人贷款档案管理。个人贷款档案记录的是贷款期间的债权与债务,应及时归档,专人管理,确保安全。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动态系统。建立贷款首接责任制、贷款内部管理规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贷款台账及档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审贷分离和风险监管分离机制,保证贷款审核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秦海江: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7).

8.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八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 查看次数:32107 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条 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三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四条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

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十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9.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篇九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50号令)不收费

一、受理

住房公积金仅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消费,诸如装潢等住房享受性消费不在提取之列,并在一年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追溯办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应提交的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提出要求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由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原件(对非标准的地方自制合同文本,需提供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予办理);

4、不少于3 O%的预付款收据;

5、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6、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二)职工拆迁安置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提出要求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集资建房收款批文和单位参加集资人员的证明;

4、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5、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三)职工购买房改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提出要求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发的售房收款批文和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盖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及单位证明;

4、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5、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四)购买二手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二手房交易合同(国家指定的房产交易市场);

4、交易费、契税、印花税等各种预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5、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6、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提出要求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市区内提供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区提供县区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文;

4、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5、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六)职工大修自住房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需提供由汉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修缮工程查勘意见书),并明确建议为、大修的;

4、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5、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表。

(七)还贷款使用公积金须提供的依据资料,未偿还清贷款情况下,可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向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自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即公证书合订本);

4、到借款银行开还贷证明(截止现在有多少贷款未还完),开出时间一个月内有效;

5、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原件和复印件);

6、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八)职工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 5%的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提出要求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提供(汉中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房屋租赁证和支付房租证明;

5、结婚证或户口簿(使用配偶公积金的);

6、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九)职工退休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职工本人的退休批准文件或证明;

4、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提出要求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劳动部门提供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5、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十一)职工出境定居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提取人身份证;

2、本人提出要求使用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3、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

4、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取表;

(十二)职工死亡所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所在单位证明;

4、经单位初审核实后填提表。

工作标准: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的责任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可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许可受理的公务员应当现场核实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内 容是否符合要求。

受理实行法定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并发 给“一次性告单。告知应补办的全部材料。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查数据

工作标准:按规定查询数据填写并加盖私章;

本岗位责任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归集科许可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支取标准规定查询,确保公积金数据准确无误。

办理时限:半个工作日。

三、审批:

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对单位申请作出批准与否 的决定。本岗位的责任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可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机关受理工作情况。对受理公务员未按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单位。对审核不实或有疑点问.题,应有针对性的调查落实,并注明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2)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申请单位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办理时限:1个半工作日。

四、开据支取票据及支票票据

工作标准:按规定数据填写支取票据和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

本岗位的责任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归集科、财务科许可人员(开户银行 在农行的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开具支票,开户行在工、建、中行的回单位开具支票或转账支票)。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支取标准规定开具,确保公积金数据准确无误。

4、办理时限:半个工作日

5、受理制度:在开具票据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的标准、岗位职责进行查询,若有违规者,将依照《公务员》有关惩戒规定处理。

五、送达

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支取决定送达申请单位(含拨款单位)。

本岗位责任人: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可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许可送达到许可相对单位。

送达时限:3个工作日。

送达制度:在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要认真按照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进行送达,若有违规者,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惩戒制度规定依法处理。

六、记账归档

工作标准:按照财务会计、归档要求登记账目、整理归档。

岗位责任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可归档人员。

10.公积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篇十

【关键词】公积金;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飞跃的发展,住房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也改变了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性质,使得公积金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本文通过调查,了解公积金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公积金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缺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首先,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面临着改制、解散、破产等问题,这就导致大批的员工离岗、下岗,致使他们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人力资源不足或者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很多单位的员工存在侥幸心理,自律性不高,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再次,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其进行宣传,导致很多单位及职工并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等等。

1.2缺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管理质量及服务质量不高

首先,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方式只有两种,人们只有通过住房公积金存折或者是通过声讯台进行查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由于各管理中心在城市中不同的地点,使职工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办理住房公积金,给职工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再次,由于我国贷款利率正在不断的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职工的压力,越来越多的职工开始提取住房公积金来还贷,但是受到公积金管理的限制,职工并不能够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法满足职工的要求;最后,再为职工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给借款人造成较大的麻烦。

1.3缺乏贷款风险意识

首先,在贷款之前,贷款人并没有对预制商品房进行全面的调查,没有重视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开始对房地产政策进行不断的调整,导致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加大了其中存在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其次,当贷款期限已满之后,贷款人并没有加大力度向借款人催收贷款金额,而只是依靠银行进行催收贷款,如今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相对较大,很多人开始拖延贷款的还款时间,或者没有还款的能力,导致贷款逾期率不断上升。

1.4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较低

第一,在我国各个区域都覆盖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覆盖面积相当广阔,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并没有建立一个健全的、规范的操作规定,导致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建立时间相对比较晚,工作人员并没有建立并完善其相关制度,没有充足的人才储备,这就导致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

2.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措施

2.1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执行力度,扩大其覆盖面积

(1)将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深入贯彻到管理当中,通过制定多种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法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改善个人的家庭居住条件,尽量扩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覆盖面积,使人们收益。

(2)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简单易懂的宣传手册或者其他宣传方式使人们了解住房公积金,尤其是让单位或者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优点,使他们了解到住房公积经的优越性以及对他们自身的保障。

(3)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来看,并没有详细说明执法方面的规定。据此,各大城市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定制度,尤其是需要制定一个催缴住房公积金的方法,提高其执法能力,针对于逾期者必须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可以申请法院诉讼。

2.2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规范缴存行为

针对我市违规超标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市管委会己于2008 年7 月及时出台“限高保低”政策,即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三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政策出台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马上组织归集承办银行落实这一政策,要求承办行严格按“限高保低”政策规定受理缴存业务,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自动控制最高、最低缴存基数;对暂时无法实行系统控制的承办行,先行人工控制,并要尽快完善业务处理系统以满足业务要求;不得受理不符合“限高保低”政策的缴存业务。

2.3逐步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

针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比例执行不一的情况,建议政府部门要求和县(市)政府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根据县(市)财力情况分阶段逐步统一县(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2.4检查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1)拓宽、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每年七月向职工寄送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方式,时时更新数据,让职工随时随地上网查询住房公积金;及时向电信部门发送更新数据,尽量使电信部门数据与管理中心数据保持同步。

(2)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的审批、抵押、发放等环节作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双方共同研究、探讨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 关于抵押有关规定,共同制订一个既符合规定又安全便利的抵押操作规程,既保证贷款安全又为借款人提供了方便。

2.5加强贷前项目审查,防范贷款风险

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其县(市)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审贷小组,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充分地评估,在收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上网(房地产管理网)查证等手段确定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开发前景,形成可行性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2.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汇总、整理了近年来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修订,目前,已经修订完成《财产物资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会计报表报送考核评比办法》、《会计、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开通网上银行,实时监控市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银行账户每日资金流动情况,并要求各受托银行市分行每月向市中心报送各县(市)管理部在其支行开设账户的月未余额,加强资金动态监管,防范风险。

3.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体制的改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导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通过上述,简单介绍了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认识提供参考性依据。 [科]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98问(第1版).法律出版社,2006,12.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房改·房补·公积金.北京,2001-2-1.

11.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研究 篇十一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接受社会监督和员工内部监督。公积金中心的员工应时刻以严谨的态度约束自己, 切勿发生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 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管和内部审计, 提高工作效能, 防范资金放贷风险, 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公积金要采取有力措施, 认真清理予以追回, 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审计监督, 住房基金中心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共筑资金安全的防火墙。

二、保证公积金单位账户管理的独立性

保证其资金账户的独立性主要内容有:首先, 公积金中心设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 统一管理从财政等部门拨入的经费或其他往来款, 各科室不得私立银行账户;其次, 严格实行资金管理制度, 不得随意将单位资金外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再次, 财务人员对各项收入须立即入账, 现金收入应及时交入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 不得白条抵库, 货币资金必须日清月结;最后, 财务人员对任何一笔资金收、付发生和处理, 都必须按照申请、审批、支付、记账、复核等程序及时向财政结报或处理。

三、确定管理中心的主体地位, 增强管理中心的责任意识

由于管理中心直接面对缴存单位及职工, 从住房公积金登记、建户、缴存、转移、支取、记账等一系列业务由管理中心办理, 管理中心占据主体地位。同时由于管理中心直接归集住房公积金后, 银行不再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所有公积金账目全部交给管理中心, 发生错账, 责任将由管理中心负责, 这样管理中心少了对银行的依赖, 多了责任意识, 使得管理中心必须注重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明确工作职责, 提高服务质量。管理中心与银行明确各自的职责, 各尽所能。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及补缴;受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受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按时结账;催缴住房公积金;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服务。银行主要职责是:为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票据交换等;每天与管理中心对账, 做到日清月结。

四、健全内控制度, 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 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 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建立货币资金控制, 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 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 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 必须对号入座, 符合者办理, 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 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 要有法律效力, 对那些弄虚作假,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已过时的手续, 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 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 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 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 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 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 防范抵押风险

一是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 对用存量房作抵押的, 产权权属不清或共有比例划分不清的, 不予贷款;用期房设置抵押的, 严格审查开发商以往的社会资信状况及其已开发房屋的销售结存情况和过去开发工程的质量验审情况, 信贷人员要对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确保抵押住宅按时竣工, 交付于借款人方能贷款。二是要求售房单位承诺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不履行承诺的, 负连带责任。三是抵押率严格控制在70%以内, 避免抵押物的变现风险。

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因贷款业务数额大, 期限长, 为了有效地防止风险, 管理中心内部应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首先, 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自身的特点, 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以规范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收回程序;其次, 加强日常贷款业务管理, 提高经办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内控机制, 加强贷款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登录和收集,

成本费用利润率分析

◎文/韩涛

摘要: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一定期内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总额按不同的考核评价要求有不同的计算口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成本费用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四项;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规定的成本费用总额还增加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成本费用总额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五项。对成本费用利润率进行分析, 就是计算成本费用利润率, 并同全国平均 (先进) 水平、行业平均 (先进) 水平以及国外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找出差距, 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成本费用利润率。

关键词: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总额;利润总额;比较分析法

所谓成本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企业的成本费用, 按传统的经济实质分析, 是产品价值构成中生产资料转移价值 (C) 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V) 两部分价值的等价物, 用货币形式来表示, 也就是企业在产品经营中所耗费的资金的总和。但2006年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扩展了成本费用的经济内容, 给我们的分析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成本费用概念的新涵义剖析

2006年2月15日, 财政部修订颁布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四条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 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 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规定, 费用有五层涵义:1.费用是日常活动中“经济利益的总流出”;2.费用的发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但“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3.费用的确认会“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4.确认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5.费用的处理可以对象化, 也可以期间化。对象化的费用形成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在确认其收入时将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费用不能归属产品、劳务等核算对象的, 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最后, 实行风险清收责任制, 对已办理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的管理和催收, 并按照“谁放贷、谁清收”的原则落实到人, 加大清收力度。

以上费用的五层涵义实质上就是“成本费用”概念的涵义。它包括:计入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计入期间损益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支出或损失、所得税费用等” (引自朱学义编著《中级财务会计 (第4版) 》第16页,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6月) 。这一概念中的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于C+V的理论概念范畴, 支出或损失属于C+V的法定概念范畴, 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属于盈利M的范畴。将税金或附加计入成本费用有两个依据:一是它会导致企业流出现金;二是它是获取营业利润的付出。

国际会计准则定义费用概念时指出:费用是指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 包括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其形式表现为现金、现金等价物、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流出或折耗。在西方, 费用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营业收入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销货成本;第二类是与营业收入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第三类是和某笔特定的营业收入不一定有任何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 如所得税费用、慈善性捐款等。

从以上中西方对费用概念的定义看, 西方定义的费用概念比较广泛和明确, 即企业从收入到净利润的全部扣除项目都是费用的内容, 是一种广义的费用概念。

成本费用利润率的分析一般是采用比较分析法。首先, 要将本单位成本费用利润率的实际数据同预算数据进行对比, 求出产生的差异, 并对每个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尤其是对差异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分析。其次, 要计算成本费用利润率同全国平均 (先进) 水平、行业平均 (先进) 水平以及国外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找出差距, 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进。

二、成本费用利润率的分析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一定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按考核评价要求不同, 它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计算公式:

(一) 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总额

利润率=成本费用总额×100%

利润总额

=×100%公式一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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