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精选9篇)
1.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 篇一
(1)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金梅
(2)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2020)金梅
(3)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
(4)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汇编
王璐
(5)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王璐
(6)呼和浩特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2—2015)
张玲
(7)呼包银榆经济区发展规划(2012—2020)张玲
(8)呼和浩特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建设的总体方案(2011—
2015)齐芳
(9)呼和浩特市交通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齐芳
(10)呼和浩特市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货运枢纽总体规划研究
报告赵丹丹
(11)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统计年鉴(2001—2010)赵丹丹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 篇二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008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第五条 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由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
第八条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限期关闭。
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及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技术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堆积粉煤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粉煤灰排放及应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墙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储存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粉煤灰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元标准预收;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成本。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的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墙改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墙改部门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返还专项费用,不按时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收缴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墙改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市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凡使用、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划拨给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市区居民、城镇居民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用地;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草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空闲地;
(三)村民委员会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土地;
(四)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乡(镇)村的土地。
第七条集体土地所有单位须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所有权。
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护、管理。
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更换证书。
土地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查和分割下属单位所使用的土地。
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高产、稳产农田和菜田。
第十二条城市市区、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设要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高层建筑;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提倡建楼房。
第十三条开发资源,采矿或者挖砂、取土、烧砖等用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土地使用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要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四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使用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仓库、矿场等用地的;
(五)利用不当,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荒芜的。
第十五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使用经核准报废的农村道路、桥梁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的。
第十六条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
(二)住户迁移后的原宅基地及“五保户”遣留的宅基地;
(三)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因村镇规划建房,原住户迁移后空出的宅基地;
(五)荒芜两年以上的土地;
(六)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在集体承包地上建房、烧窑、毁田取土、采矿等;
(七)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十七条严格保护自然植被,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须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选址定点,要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许可。选用林地、草原应先征得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同意。位于城市规划区和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总平面图等资料,交所在地的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土地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协商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协议,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四)建设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内税、费,银行凭用地批准文件拨款;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验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持有关证件,向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应先征得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需继续使用的,要办理续期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禁止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拆除临时建筑,退还土地。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
(一)耕地三亩以下(含三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由旗县、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含一百亩),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按上列权限审批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根据总体设计一次审批,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越权审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二十三条征用、划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一)城镇近郊耕地(含菜田、园地、苇塘、鱼塘、林地、人工草地、下同),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二)一般耕地,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三)其他土地,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第二十四条划拨国有土地造成原用地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用近郊区以及旗县所在地的菜地,用地单位要向所在地的旗县、郊区人民政府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用开新菜地开发建设,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当年作物亩产值计算给予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征用的土地上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要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算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每亩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临时用地,占用不足一年的按该地一年产值补偿,占用一年的按二年产值补偿,占用二年的按三年产值补偿。
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安置就业。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的,要首先招收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单位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一经批准,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期交出土地,履行用地协议,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划拨土地工作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征用、划拨土地之机,私自索要费用。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得付给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乡(镇)村建设用地(含居民住宅建设)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村规划和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位于城市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含城乡联营和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持旗县、郊区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联合体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应先利用原有房屋、院落,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
第三十六条乡(镇)村居民住宅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的,要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控制区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需要控制的村,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二)其他镇所在地的村,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一般乡村,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农民建房宅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八条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婚后到对方落户,确需另立户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退伍军人等,确无住宅的;
(五)回乡定居的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需要建住宅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有一方已划给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单独立户的;
(三)不符合单独立户规定的;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五)无当地户口的;
(六)城镇非农业户在单位已有住房的。
第四十一条民办教师、复员退伍军人、乡(镇)村招聘的科技人员,回乡定居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建住宅用地优先划给。
第四十二条乡(镇)村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要低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土地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十三条市、旗县、郊区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机构。各级土地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村民委员会设不脱产土地管理人员,负责规划、管理所辖土地。
第四十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与地方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土地的调查、监测、登记、统计、分等定级、评估地价、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计划控制指标;
(四)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五)检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处理破坏土地资源和其他违法占地案件;
(六)检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调解、裁决土地纠纷;
(八)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会审和竣工后工程的用地验收;
(九)总结推广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经验;
(十)办理奖惩事宜。
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维护国家与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无权批准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或者化整为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买卖、私自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协议和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对占用、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责令其限期退赔;据为己有或者私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采矿,挖砂、取土、烧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利用土地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对严重破坏土地植被,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的,除限期治理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
(二)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改变土地现状,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
(三)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或者拒绝交出临时用地的;
(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
(五)涂改、伪造土地证件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支付各项补偿安置费的。
第五十三条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采取暴力行为伤害土地管理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呼和浩特市酸雨现状与防治 篇四
呼和浩特市酸雨现状与防治
摘要:文章对酸雨的形成及危害进行了阐述,并对呼和浩特市近年来酸雨现状及防治措施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主要污染离子为硫酸根和硝酸根,pH值多为7.2~7.9之间,因此所以解决酸雨问题已迫在眉睫.作 者:范晓黎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期 刊: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Journal: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 年,卷(期):2010, “”(2) 分类号:X517 关键词:酸雨 形成 数据分析 危害 建议5.呼和浩特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篇五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是由本人参考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呼和浩特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未通过任何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未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1)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如果不贷款此处不填)
买受人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________(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呼和浩特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____________(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____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附件
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
】:________________
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________KW】【
】:_______________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
】:________________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
】:
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
】:_________________
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
】: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单人床:
3、床头柜:
4、梳妆台:
5、衣柜:
6、书柜:
7、写字台:
8、沙发:
9、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吸尘器:
23、其他:
(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
】;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
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
5、。
(四)装修装饰情况
(五)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的具体约定
(六)该房屋所在楼栋【已完成节能改造】【未进行节能改造】【
】
附件二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
附件三 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
附件四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五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附件六 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
1、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土地增
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
2、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
6.呼和浩特市喇嘛召导游词 篇六
从大草原到响沙湾,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长途跋涉,我们总算到了目的地。
我们经过“辛苦”的奔波,终于登上了沙漠的顶点,一切事物尽收眼底。我把脚丫子埋在暖烘烘的细沙里。躺在沙子上,我仿佛睡在白云上一样舒服。我拿着那圆滚滚的彩球,跟老师同学在沙漠上走着,跳着,跑着,我梦想中的仙境出现了……不知是哪个同学想出来的鬼主意。“来,让我们手拉着手一起滑下去吧”。于是,我们三个一群,五个一伙,一溜烟地滑了下去。你听,是那沙子发出的声音,其声如洪钟,又似飞机的轰鸣声,仿佛整个沙丘都在颤动,使我感到神奇无比。当我们一起去问导游姐姐时,导游姐姐说了一个故事:“很久以前,这里是一座规模宏大的喇嘛庙,正当千余喇嘛聚众诵经,击鼓吹号时,突然狂风大作,倾刻间,将寺庙掩埋在沙漠之中,这声音便是喇嘛们冤魂未散,至今仍在诵经、击鼓、吹号的声音”。
我知道这是传说。科学才是真理,这奥秘就让我们来探索吧!
7.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 篇七
2009年以来,呼市妇联全力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工程”,将促进下岗失业女工、进城务工妇女的就业创业、促进全市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相结合,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建立了“呼和浩特市妇联巾帼培训基地”,各级妇联组织培训各类家政服务员1400人,90%以上实现就业,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八方保姆家政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家政公司成为自治区家政协会会员单位,20名家政服务员被自治区妇联授予“优秀家政服务员”受到表彰奖励,呼市新城区心顺心月嫂护理部等5家机构被自治区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全区“促进就业示范企业”,呼市妇联和玉泉区妇联被授予自治区家政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受到表彰。
今年,市政府明确了由市妇联牵头,培育1-2个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信誉度的家政服务品牌公司,确立1-2个具有较高水平的家政服务业培训基地,举办几期较高水准的家政服务业培训班的工作任务。为此,市妇联在对全市家政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呼市妇联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工程”方案》,并做了大量工作。
为开阔思路,进一步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职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今年3-4月,市妇联带领旗县妇联、家政公司及培训基地的负责人赴湖北省武汉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等地学习考察巾帼家政服务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思考,现报告如下:
一、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现状
呼和浩特市家政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但是发展极不平衡,在近200家各级工商局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中,除22%单一经营家政服务以外,其余均兼营中介、物业、咨询等项目。家政服务项目:主要有保洁、陪护病人老人及婴幼儿护理、月嫂等;用工形式以中介为主,收取介绍费,极少数的公司采取员工制,员工也只有十几人,按每月1000-1200元发放固定工资;所有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简单的用工合同,有个别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公司几乎没有。家政服务市场缺乏规范管理和统一的行业标准,首府地区供需状况不平衡,总体呈现供不应求和中高端需求上升趋势,家政服务员技能培训专业性不强,家政服务员队伍不稳定以及雇佣双方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屡屡出现,严重制约着我市家政服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先进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模式
各地家政服务业的起步,与我市时间大致相同,都在上世纪90年代,起步也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一个过程。其中,妇联组织为促进再就业工作,开展家政服务工作创办家政公司的占大部分。随着家政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经营管理模式逐步多样化。
第一是由妇联组织参与宏观管理,入股经营、提供场地、协调资源。如山东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公司就是济南市妇联的二级单位,由市妇联聘用公司经理人经营,市妇联妇女发展部对其业务指导。湖北省木兰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就是湖北省妇联整合知音集团、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宜昌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孝感市巾帼家政服务中心,共同出资组建的家政服务专业机构,由知音集团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同时,由公司出资,经省妇联同意,省劳动厅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创建了一所培训初、中、高级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洁员、插花员为主的湖北木兰花职业培训学校。第二是妇联组织成立家政协会或家政联盟。无偿向妇女领办的家政公司提供服务,从中扶持、培养典型,推动妇女在家政行业的发展。如湖北
武汉巾帼家政联盟是武汉市妇联妇女创业中心指导下成立的互助型产业联盟,由全市家
政行业中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较好的家政企业联合组成,形成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经营格局。目前有会员单位21家,家政服务人员1万余人。
第三种是妇联组建发展指导中心。下设分部开展培训指导、信息发布、权益维护等。青岛市妇女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原青岛市妇女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成立于1996年4月,是青岛市妇联为帮扶下岗失业妇女就业和创业而成立的专门机构。中心成立以来,根据市妇联的部署和下岗失业妇女的需求,开展妇女就业和创业信息收集;及时掌握妇女就业和创业动态,开展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数据;为下岗失业妇女就业培训和安置、为妇女创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培训。中心成为青岛市妇女就业和创业的基地。下设爱心大姐服务社、妇联家务服务公司、爱心大姐家政服务培训学校和女子就业服务市场。
第四种是政府出资直接建立。如哈尔滨市妇联家庭服务中心,1985年成立,隶属于市妇联。是市政府批准并陆续投资150多万元建造办公大楼购置设备。中心的服务项目,从最初的3 项增加到目前的22项,共安置农村进城打工妹和下岗女工3万余名。
三、对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启示
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适应社会日益高要求、多层面的需求,我市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是机遇也是挑战。通过考察学习,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先进地区家政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首先是党政的高度重视。湖北省将由省妇联创办巾帼家政服务品牌,写进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意见》、《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家政、家教服务,重点扶持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一批规模较大的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也明确提出“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全省重点抓好湖北海员、湖北数控、湖北建工、湖北厨师、湖北缝纫、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等劳务品牌的创建工作”。这些为木兰花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
第二,优惠政策支持。2009年,湖北省妇联联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必须认定家政服务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将全省妇联系统家政服务培训纳入当地政府培训补贴范畴,并协调落实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和家政服务企业应享受的相应优惠政策(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员工素质、提供小额贷款、减免税收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微利的家政服务企业,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经费、场地的保障。木兰花家政公司的办公场所,由省妇联无偿提供,位于湖北省妇联的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四楼,一栋四层的培训学校办公楼由省妇联主管的知音集团提供。木兰花家政服务员的社保、医保全部由政府埋单。武汉妇女创业中心孵化中小企业的经费由武汉市政府每年出资100万进行扶持。
第四,经营模式至关重要。妇联组织占公司51%的股份,参与家政服务公司的宏观方向管控,在宣传发动、政策争取、项目倾斜上服务于家政公司的发展,企业经营由家政公司总经理负责。
四、对我市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思考与建议。第一,提高认识,大力宣传,从战略高度认识家政服务业在促进我市创业就业、家庭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家政服务员90%以上都是妇女,失业妇女拥有一份自己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直接影响着一个家庭的状况和妇女自身价值的体现,也关系着家庭成员的幸福指数以及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近年来,首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家政服务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目前我市家政服务业现状与首府发展极不相称,发展提升家政服务业势在必行。发展家政服务业,有利于促进广大妇女掌握技能促进就业、提升自身价值;有利于提升首府地区家
政服务乃至首府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所以,要下大力气宣传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前景和趋势,引导广大失业人员转变观念,积极投身到这一朝阳产业之中,逐步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家政服务业、尊重家政服务员的良好氛围。市妇联、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促进市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加快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第二,抓好培训,持证上岗,提升家政服务员的素质。从去年对家政服务员培训之后的情况看,培训后的学员95%被争先恐后地录用,待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拿到月嫂证书和育婴师证的工资增加300-500元,市场对持证上岗的认可和需求日益彰显,所以以后的培训应该长期坚持,既满足家政服务员技能知识需求的渴望,也满足社会对家务劳动社会化层次不断提升的要求,同时逐步规范市场,形成家政服务业持证上岗的良好局面。
第三,制定行业标准,提高家政服务业的整体水平。目前我市家政市场的不规范,急需首府家政行业标准的出台,因为一直以来家政服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家政服务行业游离于一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民间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隶属于办事处、社区的非营利性服务组织,所以,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多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和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规范家政服务市场,提高服务管理层次,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势在必行。
第四,成立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指导中心。根据自治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专题会议精神,以及首府发展家政服务业的需要,建议成立市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指导中心。为广大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开展技能培训、市场信息发布、维护妇女权益等。针对我市家政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的需求,积极为下岗失业妇女搭建家政服务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创业培训指导的平台,成为市妇联推进妇女成长成才、对外宣传的窗口,逐步建成全自治区妇女创业就业示范点,为市委、政府全面完成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作出贡献。
8.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 篇八
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随着经济的发展,呼和浩特市区的人口正在逐步的增加,市区的而积不断扩大。新型开发区、商业区以及住宅小区的不断兴起打破了城市一个中心的结构布局,而向多中心发展。然而正如中国的许多城市,随着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各种交通问题,尤其交通拥堵日益凸显,阻碍了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因而,分析呼和浩特市交通拥堵背后的原因并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是缓解交通拥堵、解决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
一、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拥堵成因
城市交通拥堵的成因非常复杂,呼和浩特市交通拥堵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其他城市交通拥堵的成因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 几个方面:
(一)城市化和机动化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和机动化化是我国目前发展的大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呼和浩特市的城镇化水平已经达到了51.7%,高于全国平均城镇化水平(45.7%)6个百分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规模转移,使得城市人口基数增加,是导致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最重要的内因之一;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人均日出行次数逐年增加。
机动化是产生城市交通拥堵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8年底,我市民用机动车拥有量为121.07万辆,人均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50辆/千人,排全国第7位。机动化的快速发展为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相对滞后
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动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直接决定着城市交通发展的方向和交通服务水平。与我国其它大城市相比,我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相对滞后。
一方面,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居全国前列,主要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已无法满足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原有的规划对于城市化和机动化发展速度的估计不足,使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居民日常机动化出行的需求,极大地影响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重建设,轻规划”的传统观念制约了我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投入到了城市道路建设中,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缺乏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合理的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
最后,我市的城市交通建设缺乏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协调。土地开发的性质和开发强度直接决定了一个地区的交通出行量。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必须考虑土地利用的影响。我市很多城市土地利用性质极度集中,开发强度过大,加之缺乏对用地周边的科学合理的交通组织与管理,给城市主干道带来了无法承受的交通负荷,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的整体服务水平。高峰时段城市东西向交通压力远远高于南北向交通压力,东西方向的巨大通勤交通量主要是由于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的性质决定的。此外,东西向的主要连接道路中山西路两侧分布着众多大型商场,形成了呼和浩特市最大的商业圈——中山西路商业圈。这些商场的规划建设,均未考虑到对交通的影响,既缺乏必要的停车设施,也没有对出入交通进行合理组织,车辆占道停车严重,为城市主干道路增加了极大地交通负荷。
(三)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不高
公共交通具有运量大,占路少,外部经济等优点,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虽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在我市已取得共识,但对于公共交通的重视程度尚存在多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市交通出行仍以自行车和小汽车为主,与交通典范香港75%的公共交通分担率相比,我市公交分担率不足10%。公交层次单
一、满载率高、准点率低、调度落后、排队进站现象严重,出租车管理低效、服务水平低下,而且还没有规划快速公交、轻轨等轨道交通。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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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部分国家和地区公交分担率示意图
首先,缺乏科学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完善的公交网路建设必须要分阶段逐步形成,所以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对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公共交通运行效率较低,缺乏吸引力。目前,我区城市公共交通可达性不高、线路重复系数高、非直线系数大,影响了公共交通出行的便捷性。
此外,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缺乏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策略等管理措施,制约了公共交通比较优势的发挥。这些问题通过广泛深入的交通调查、科学合理的公交规划,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改善。
再次,公交票价仍较高,定价机制有待完善。公共交通是一项公共事业,不应以营利为最终目的。城市公共交通应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诱导居民转变出行方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为目的。
(四)道路交通组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我市道路存在交叉口设计不合理,信号配时不科学现象。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科学合理的交叉口设计,不仅可以大幅度的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而且可以提高交通安全性。
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立交桥系统不同,我区城市道路交叉口主要采用平交信号控制,而多数交叉口的信号配时,没有经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优化,也缺乏有效的交通渠化措施的辅助,造成了车辆在交叉口的延误严重,大大增加了交通冲突的数量,因而增加了交通事故出现的可能性。
(五)市民交通意识有待加强
二、呼和浩特市城市交通状况改善对策
根据以上对于我市交通拥堵成因的分析,需要采取以下措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交通运行环境。
(一)建立科学决策和政策实施的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方案。
首先,解决城市交通拥挤时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协调,从调整交通系统的角度出发,制定策略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问题。为保证城市交通问题的解决,决策的科学性和政策的实施,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我市应当成立城市交通综合协调结构,统筹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其次,制定好城市交通规划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关键环节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重要保证措施。通过深入分析我市交通系统存在的问题,理清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全面充分的交通调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制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如公交规划、停车规划、物流规划以及智能交通规划等。转变“重建设,轻规划”的陈旧观念,以规划指导建设,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向着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绿色节能的综合交通目标发展。
(二)严格控制中心区土地开发强度,在建设中引入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在开发项目的立项或审批阶段,定量分析城市土地开发项目或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效果,并确定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以减少开发方案对周边交通负荷的影响。其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加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而在保持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缓解对策或改善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开发引发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交通影响评价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细致性、微观性的工作,城市中的微观交通供需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势必将影响到宏观的交通运行状况。
作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一个重要环节,当由于项目的建成导致周围区域路网的交通及环境容量超过了所允许的范围时,就需要进行交通改善方案设计,或削减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收取交通影响费。然而,究竟何种程度的影响是允许的,何种程度的影响是不可接受的,国内一直没有统一的公认的标准。
目前在实践中,评价建设项目对周围交通影响程度的定量标准,北京市的规定为:项目发生吸引的交通量在周边道路上所占的比例超过一定的量值(主干路为30%,次干路为40%,支路为70%,且外部路网超负荷运行时),应由开发商承担改善项目周边道路的义务或削减建设规模;而在项目产生的交通量所占比例不大的情况下,对于外部交通的高负荷则应由政府部门加以解决。
我市目前还没有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为了达到交通和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应当尽快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土地审批环节中,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三)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方式
从占路面情况看,据专家推算,如果乘地面公共交通一个人所需道路面积为1平方米,骑自行车就需要5平方米,而乘小汽车则需15平方米。也就是说,运送相同数量的乘客,公共交通比个体交通方式可节省路面80%~90%。不仅如此,常规公共交通与小汽车相比,以相同的速度,运送相同数量的乘客,可节省约75%的土地资源、80%的材料、83%的投资,并可减少90%的空气污染、99%的交通事故。
表一
各种交通工具道路资源利用率
项目
运行速度(km/h)车头间距(m)占用道路面积(m2)人均占用道路面积(m2//人)密度(人数/km/ha)
标准公共汽车
16-18 22.52 78.82 0.98 3552
出租小汽车 30-40 25.97 90.9 22.73 154
自行车 10-15 6.76 6.76 6.76 148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发挥公共交通的比较优势。此外,还应大力发展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虽然我市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规模的制约,目前不需要建设地铁和轻轨系统,但是发展大容量快速公交(BRT)的时机已经成熟。大容量快速公交投资少、运量大、效率高,是非常理想的普通公交向轻轨和地铁系统过度的公共交通系统。大容量快速公交在我国许多城市已经投入运行,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方便市民出行效果非常明显。通过对大容量快速公交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能够在短时间内提高我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四)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我市特点的交通管理规划,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城市主要交叉口进行优化设计,信号灯进行配时优化,对于提高我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提高交通安全性至关重要。
(五)加强市民的交通意识
9.呼和浩特市喇嘛召导游词 篇九
就在这优雅迷人的仙境中,远在公元1576年前,博格达察罕喇嘛以此为中心,广泛传播喇嘛救,在蒙古族群众中影响颇为深广。后来他的一世徒弟就在洞前于明代万历初年(即公元1576年前)修建了这座喇嘛召。清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又扩建。清乾隆四十八年(公元1783年),乾隆皇帝赐名“广化寺”,意为“教化一切”,并赏给牒一百道。公元1819年时广化寺有达喇嘛、德木齐、格速贵等僧众282名,仅次于呼和冶特市席力图召。
广化寺的建筑由前后寺组成。因为后寺建筑在山腰,凿石为洞,因而又取名为喇嘛洞召(召是蒙古语“寺”之意),人们也把它叫做“银洞”。这里有建搂三层,塑有全寺最大的坐佛,洞下石级共124级,其坡陡与黄山“天都峰”、“莲花峰”不相上下。召院西北方向有安葬历代**骨灰的白塔数座。
前寺凡四重。天王殿三间,供奉四大天王,大经堂49间,楼二层,每七楹,大殿25间,供弥勒佛等诸佛象。殿前悬挂蒙、汉、满、藏四种文字镌刻的金字“广化寺”匾额。二殿是欢喜佛殿,东西八角楼供奉十八罗汉过海和观音菩萨。另有十殿阎罗君殿7间。各殿佛僧为黄铜铸成,工艺高超,栩栩如生,为其它召寺所少见。
喇嘛洞在解放前因年久失修,殿堂有些已破旧,树木也多被砍伐。原后殿有海棠二株,高10米许,果实繁盛,当系数百年前所植。
近年来为了保存古物,进行了修缮,现仍不失为大青山胜景之首,成为呼和浩特市附近的风景区之一。故而游人慕名前往,络绎不断。
篇二:呼和浩特市喇嘛召庙作文从大草原到响沙湾,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长途跋涉,我们总算到了目的地。
我们经过“辛苦”的奔波,终于登上了沙漠的顶点,一切事物尽收眼底。我把脚丫子埋在暖烘烘的细沙里。躺在沙子上,我仿佛睡在白云上一样舒服。我拿着那圆滚滚的彩球,跟老师同学在沙漠上走着,跳着,跑着,我梦想中的仙境出现了……不知是哪个同学想出来的鬼主意。“来,让我们手拉着手一起滑下去吧”。于是,我们三个一群,五个一伙,一溜烟地滑了下去。你听,是那沙子发出的声音,其声如洪钟,又似飞机的轰鸣声,仿佛整个沙丘都在颤动,使我感到神奇无比。当我们一起去问导游姐姐时,导游姐姐说了一个故事:“很久以前,这里是一座规模宏大的喇嘛庙,正当千余喇嘛聚众诵经,击鼓吹号时,突然狂风大作,倾刻间,将寺庙掩埋在沙漠之中,这声音便是喇嘛们冤魂未散,至今仍在诵经、击鼓、吹号的声音”。
我知道这是传说。科学才是真理,这奥秘就让我们来探索吧!
篇三:呼和浩特市导游词范文呼和浩特,蒙古语,意为“青色的城”,位于华北西北部内蒙古自治区中部的土默川平原。北依阴山山脉,南濒九曲黄河,是一座历史悠久、风光秀丽的塞外名城。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经过全市各族人民50多年的艰苦奋斗,已建设成为一座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市容整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新型城市,成为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中心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呼和浩特是国务院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随着岁月的流逝,这里留下了两千多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早在50万年前就出现了被称作为“大窑文化”的人类文明的曙光。战国时期,赵国在土默川始建“云中郡”,写下了呼和浩特历史的第一页。在漫长的历程中,几度兴衰,曾建立过“云中”、“盛乐”、“丰州”等城。直到公元1572年,明代蒙古族首领阿拉坦汗在这里筑城、建庙,大兴土木,建成一座初具城市规模的“库库和屯”,这就是发展到今天的呼和浩特的前身。清代又在此基础上扩城屯兵开市,使呼和浩特成为当时南北商品交流的集散地。
呼和浩特现有土地总面积17224平方公里,城区面积达83平方公里。辖玉泉区、回民区、新城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武川县、和林县、清水河县和托克托县九个旗县区。总人口243.79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8.02万,城区人口143.41万。
呼和浩特市区平均海拔高度1050米。西部与草原钢城包头市毗邻,北、东部与乌兰察布盟接壤,南部与山西省为邻,西南部与鄂尔多斯市隔黄河相望。距首都北京520余公里,距二连浩特内陆港开放口岸490公里,距准格尔大型能源基地不足1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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