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2024-09-23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精选12篇)

1.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篇一

校 方 责 任 险 解 读

一、什么叫校方责任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险的比较

1.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标的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学生平安保险的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被保险人不同: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等,学生平安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适用原则不同:校方责任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赔偿依据不同: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平安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功能不同:投保学生平安险并不能转嫁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费和赔付不同:校方责任险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学生平安险分为意外伤害和疾病险为每生每年80元,意外伤害每起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住院最高赔偿限额为8万。职校学生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学年20元,每生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校方责任险按有关规定应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付,区教育局为了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从2008年开始,公办中小学由教育局统一支付。

2.交叉投保的理赔处理。学生平安保险和学校校方责任险都投保的,理赔时有以下4种情况:保险责任二者均不属于,保险理赔不成立;保险责任仅属于学平险,或仅属于责任险,则分别按照各自所属险种的条款予以理赔;保险责任既归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也归属于校方责任险的,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者残疾,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互不冲突,两者均按各自的理赔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适用于给付原则;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医疗费用,适用于补偿原则,客户可以先到承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分割单,客户拿着理赔分割单到下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三、保险责任:

1.校方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有以下17+1项,几乎含盖了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校方免责。校方行为并无不当,9种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可免除: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7)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3.学生、监护人担责。5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3)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理赔有关问题

1.理赔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9号省长令即《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 法》。

2.理赔条件。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因学校疏忽和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注册学生是由教育局普教科确定。

3.理赔程序。学校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拨打电话到保险公司报案,后拨打教育局督导科报案。

4.理赔数量。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职高学生个体40万,集体500万。

5.应急预付赔款。发生突发紧急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赔款预付,以保证善后处理的妥善完成。

(1)对于突发的、责任明显的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启动应急预付赔款机制,按照可确定损失支付预付赔款;

(2)对突发的、在一次意外中造成单个人员死亡或受伤程度严重的且责任明显的事故,保险公司按已确定损失支付预付赔款;

(3)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可通过预付赔款方式先行垫付学生的医疗费用,预付赔款可以按照实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支付。

结束语:不是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学校风险就进入保险箱,因为发生一起校园安全事故会带来学校教育教学的严重影响,所以要加强校园风险管理,建立校园风险应急预警机制,校园风险管理关口前移,降低校园风险给教育教学工作带来的损失。

2.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篇二

一、校方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 校方责任保险概念及其职能

校方责任保险界定为: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 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 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 通过学校投保,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也称学平险) 均属于教育保险体系的一部分, 但其与学平险有很大不同。通常情况下, 从保险性质来看, 校方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 而学平险则是一种定期意外伤害保险;从投保人来看, 校方责任保险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出资,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则由家长出资;从赔偿范围来看, 前者只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赔偿, 学校没有责任则不予赔偿, 而后者无论学校是否负有责任, 只要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保险公司都予以赔偿。

校方责任保险通过发挥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手段, 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 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 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 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 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 减轻学校办学负担, 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 在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情况下, 推广校方责任保险机制, 是一个让学校、学生、保险公司、政府达到多赢的举措, 这也是保险体现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很好尝试。

(二) 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现状

校方责任险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开始发展。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草案) 》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 对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中小学校校方责任险由上海市教委统一为学校责任投保。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 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 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 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广州市海珠区从2005年起每年投入40多万元为其辖下126所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使学校从校园意外事故责任赔偿的困扰中摆脱出来。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实施《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现今北京的公办中小学已经全部投保。

根据部分省市的经验, 2002年9月1日,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学校责任保险的部门规章, 对学校责任保险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此后, 2008年4月15日, 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对各地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要求, 进一步完善了校园风险管理机制。

此后, 除上海、北京市外, 安徽省、河南省、河北省、海南省、江苏省等省份都在积极进行探索。至2009年底, 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个省份均响应国家政策要求, 推出了有关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 大力推广校方责任保险的普及。

二、校方责任保险现存问题

(一)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来源问题

2008年《通知》中的提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 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中发[2007]7号) 的精神, 制定相关办法。”这明确提出了保费承担者应该是学校。但从实务上来看, 各地的投保人却有差异。例如, 湖南、广州、海南、安徽、厦门市由学校出资;江西、山东、重庆规定由学校与政府或者社会共同出资;其他地区采用政府财政出资投保。比较三种出资方式, 学校出资的方式实质上有一定的缺陷。如果学校的资金不足, 投保费用可能会摊派到学生头上, 加重学生负担。并且, 学校出资依赖于其经费水平, 如地区经济水平不足, 则投保率很难保证, 也就削弱了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 校方责任保险范围的问题

除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益频繁, 造成的社会影响日益增大, 事实上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高校及社会的关注, 高校责任也应当被重视。目前, 我国针对大学生意外伤害事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 且上述《通知》的也仅仅针对中小学校的责任给予保障方案, 对全国各大高校则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实质上, 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独立生活, 其在校期间更长, 面临的风险也更为复杂。因此, 引入校方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高校更有意义。

三、完善校方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 建立社会化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为保证各个地区, 各个学校均能有效地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风险管理。鼓励各个地区建立统一的校方责任保险体系。对于经济发达地区, 可以采用校方与政府共同负担保费的方式, 发挥学校本身的能力, 也符合校方责任保险保障学校自身的初衷。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辖区, 政府可以主导进行财政补贴, 减轻学校负担, 使学校不会因为资金困难而失去投保动力, 全面发挥校方责任险的保障作用。同时, 在全国教育系统内可以进行适当的财政调, 以经济发达地区补贴经济落后地区的方式, 以配合校方责任保险的全面推进。

(二) 强制扩大校方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

各大中小学校加入校方责任保险后, 政府应在其基础上, 鼓励各大高校及职业学院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并逐步将校方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进行推广, 其发展形势可以采用法律上的强制, 也可以采用行政手段的强制。校方责任保险本质上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学校的保险意识, 全面保护学生的利益, 对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因此, 将校方责任保强制推行, 可以使之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 为建立和谐校园环境有重大意义。

(三) 规范校方责任保险的经营过程

现今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有很多, 但其中条款各有不同。作为校方责任这种风险, 一旦学校发生管理疏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 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都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由于各公司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时间尚短, 对于产品的评估还不能完成, 因此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公司因当更加注重风险管理。此外, 由于校方责任保险存在社会性的特征, 对学校、学生的影响有较为直接的影响, 相关部门对此类产品也应出台相应的统一规范, 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公司加强监管, 保障经营过程的合法合理。

参考文献

[1]宋发庆.关于我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 2008, (1) .

3.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分析

(一)、学生人身安全概述

所谓学生人身安全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生所受到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行动自由权等方面的威胁和风险。因学生人身安全造成校园安全危机,具体表现为:情绪抑郁而伤害自己或别人;学生出走;欺凌或摧残;打架致伤;交通事故;教师或学生的受威胁、被绑架、失踪;自伤及自杀;严重的性侵犯;持有武器的暴力;食物中毒;网络诈骗等。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分析

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大致来自于四种:一是管理的风险;二是人的风险;三是物的风险;四是社会的风险。从各类风险中造成的事故原因分析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因素。在现实中,物的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人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影响,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是激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据统计资料表明,有70%-80%的事故是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一)、学校原因

在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因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也颇多,如学校设备陈旧老化、设置不当或者有质量问题;学校在教学活动中违规使用教学设施或者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学校在组织校内外活动时组织管理不细致;学校安全意识不强,教育力度不够,教育指导思想不全面等。

(二)、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原因

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疏忽大意,教育手段简单甚至粗暴;在教学、实习、实验和学校组织的体育、户外剧烈活动、军训等活动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准备不充分,或者违反教学大纲要求,活动的难度,强度和危险性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对学生个体及周围环境情况分析不足,疏于教育、管理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引起的伤害;擅离工作岗位,甚至让学生代替自己工作;缺乏必要专业知识和常识,对学生进行错误的指导和安排,对可能导致伤害的潜存危险因素无法预测,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制止和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致使后果加重。

(三)顶岗实习中的原因

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专业能力欠缺引起的操作失误;企业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学生心理或生活问题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实习企业管理不善等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同时,顶岗实习学生作为企业非劳动关系人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必然对相关院校与企业产生法律政策风险,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赔偿责任。

(四)、学生原因

1、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学生本人发生安全事故之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很多次的类似事故,只是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这才造成了学生违章违规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学生人身安全最大的诱发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在各阶段教育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大,加上青年学生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身体健康,精力旺盛,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过多的担扰,在学生的头脑中没有形成“安全”概念。同时,他们的经历主要局限于学校,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和社会经验,对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以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上当受骗,进而诱发犯罪行为。

2、安全知识缺乏、自我防范及自救能力差

受我国教育模式的影响,各层次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不足,特别是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养。学生未能接触和学习系统的安全知识,较少接受安全技能训练,学生对安全设施不了解,不会或不能熟练地使用安全设备,在事故发生时,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自救、互救及应急消灾避难的方法来应对,以致造成伤亡和损失。

3、学生存在着导致失误的心理因素

(1)、侥幸心理。

学生多次违章而没有发生事故结果之后,就会把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混同起来。产生了侥幸心理,就会使他们经常违章直至事故发生。如宿舍内用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晚熄灯后点蜡烛、在校外租房住宿、泡网吧、夜不归宿等。

(2)、懒惰心理。

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学生嫌麻烦,图省事的现象经常存在。如出门不关电源,甚至不关门,造成火灾和失窃。运动之前不做准备活动,造成身体损伤,在实习和实验过程中,不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造成伤害。

(3)、逞强心理。

青年学生自我表现欲望强烈,经常不考虑自己的实际状况和能力及环境条件,为了被他人注意,逞一时之强,做出危险行动以至出现人身伤害。

(4)、冲动心理。

青年学生容易受环境因素的刺激而冲动,发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如打架斗殴而造成伤亡,容易起哄而酿成事故的发生;

(5)、心理障碍。

部分学生由于学习的压力,对学校生活环境的不适应,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意志人格的缺陷等因素而造成不健康的心理和心理障碍,缺乏承受能力,外向的人受挫折时容易侵害他人,内向型的人则住住自我伤害,这部分学生是造成事故的频发者。

4、身体素质或内在疾病造成的伤害

体质特殊或疾病,包括在学校受其他人疾病所传染;活动量增大或气候条件不适应危及健康甚至生命等。

5、独生子女的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学生90%以上为独生子女,他们的生活阅历一般相对简单、缺乏磨练,都是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下长大的,所以没有多少安全防范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当他们一旦离开父母和老师、开始独立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和一些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常常束手无策,容易受不良思想迷惑,从而发生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情。

6、学生中的拉帮结派

青少年学生出现拉帮结派现象,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合群的愿望让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得不到满足。他们把拉帮结派作为一种交往方式,组成帮派的学生会认为支配别人非常刺激,产生了“英雄主义”意识。同样,那些被“教训”的学生又会反抗,从而成为下一轮的暴力实施者。

7、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的学生因享受不到的家庭温暖,或因社会的某种偏见、家庭的经济以及其它因素,往往会表现出孤独型、渺茫型、独尊型、逆反型等不健康的心理现象。行为上表现出自私自利,不关心集体,不参加公益活动,不遵守校规班纪,一味与父母对着干,以此来报复父母。更可怕的是这种对父母的逆反发展到对老师、对同学、对社会的逆反,从而产生破坏性。

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前提。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学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也是确定学校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应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逻辑起点。从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形成了三种主流观点来阐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第一类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监护责任。即认为学生一旦步入校园,学生的监护责任已经从学生家长转移至学校,学校将对学生的行为承担全部的监护责任。按照这种观点,学生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无置身事外的可能。第二类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合同关系。其主要论据是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而学校负有给学生传授知识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的责任体现为违约责任。第三类观点则主要依据和学生有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这些现行的法律都对保护群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处于这类法律保护的边缘群体(如高中生),以此类法律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将面临适用性受限方面的问题。

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认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多种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条和教育部《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从而应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法律给学校设定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在对受害学生提供必要救济的同时,也必须考虑给学校增加过重的无过错责任造成学校的发展和素质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

《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22条规定情形:如学校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造成学生损害,或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第1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的情形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全可能存在,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其适用的余地。

综上,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应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公平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形下也得以适用。

相当多的家长认为,学生来到学校,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一律归责学校,都要求学校负责。其实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4.校方责任险索赔资料 篇四

校方责任险客户服务告知单:

我司接到报案,年月日,贵校同志(同学)发生事故,我公司已确定同志为本案的联系人(电话)。为使贵校能够及时得到保险赔偿,请尽快向我公司提供以下索赔资料:

一、保单复印件,索赔申请书。

二、如果有财产损失,请提供报损清单及相关单证。

三、如果有人伤,请提供伤者完整的病历和发票原件,出院证明原件,用药清单原件;伤残鉴定原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四、事故证明或责任认定书。

五、学生家属向学校提出索赔的函。

六、事故证明或责任认定书,学生家属向学校提出索赔的函件,双方赔偿协议,赔偿款收据。

七、学生的学籍证明。

八、学生学籍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复印件。

九、其他:

5.学生平安险和校方责任险大全 篇五

案例:学生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平安险”,一次,该学生被同镇某中学3名学生打伤,入院治疗半月后痊愈,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通过学校调解,3名学生的家长为其赔偿了全部费用。该学生家长前来咨询,是否还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解析: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当中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因此,人身保险中侵权人的赔偿不影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找保险公司理赔。

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之探析

近年来随着学生伤害事故的不断增加,校方责任保险与学生平安保险是司法工作者要经常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我将对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的关系作一个简要的探析。

校方责任保险是我国责任保险中一个传统险种,尽管是对校方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转嫁的保险,但它的间接保障对象是在校学生。校方责任保险是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002年6月教育部所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保险机制引入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过程,要求有条件的学校投保学校责任保险。2007年5月7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又首次明确校方责任险由政府购买。政府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学生提供赔偿。

一、校方责任保险的概述

1、校方责任保险的概念

“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赔偿的前提是: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例如:某学生下课时下楼梯不小心受伤和某学生在下楼梯时由于学生拥挤而受伤。同是下楼梯学生受伤,前者是学生自己不小心,学校的设施(楼梯)没有问题,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学校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但后者是由于学生拥挤而受伤,造成学生拥挤是学校管理不到位,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学校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赔偿给学生。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为适应学校教学工作的安排,一般为一个学年度(即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期满续保。保费为5元/人、年,按在册学生数交费。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在学校“日常公用支出”栏中列支。

2、保险人承担校方责任险的情形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的;(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3、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保险费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

每名学员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被保险人按在册人数交费,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

学生平安保险的概述

二、学生平安保险是学生入学时由学校代收保费,它的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以及幼儿园幼儿,提供的保险保障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障、疾病身故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以及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三、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在法律上的联系与区别

1、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两者的性质不同

校方责任险是责任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交强险”也是一种责任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2、校方责任险与学生平安险两者赔偿的原则和方式不同

(1)校方责任险适用“损失赔偿原则”,受伤害的学生所获赔偿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对校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校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校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重复保险的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如有其他承保同样责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的保险存在,保险人将按照所承担责任限额的比例,对有关赔偿按比例负责赔付。

(2)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身保险中除医疗等伤害性保险外,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赔付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

学生投保学平险不能转嫁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在获得学平险赔偿后,仍可依照《民法通则》等规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

6.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篇六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被保险人的勤工俭学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参赛学生人身伤害,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裁定被保险人需对受

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四)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五)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六)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七)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八)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盗窃、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

(七)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况。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也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四)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票据、现金、信用卡、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手表、MP3、CD机、照相器材、手机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或损坏;

(七)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3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并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学校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治安秩序出现混乱、保险重要事项变更等,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 4

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方或其受益人(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学生学籍证明;

(三)办学资质许可证;

(四)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依法律法规和经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残疾程度证明);

(六)裁定书、判决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保险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所学校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在赔偿时以这两种方式计算结果中的高者为准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所学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驶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对承担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第三十八条 因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亦可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约定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时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1、普通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高、技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等。

2、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是指专科、本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层次的教育机构。

3、校外教育机构:指依法设立,受各级教育主管机构管辖,用于非固定学员不定期集中学习、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5、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在责任险中是指由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后所形成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

6、非职务行为:与其职务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7、学生:指在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租用的校园或教学楼内学习,学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员或受被保险人邀请进行教学或交流活动并在本校注册的人员。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对于投保多个险别的,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责任。

1、附加境外责任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和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出境活动中(包括港澳台地区),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其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费。按主险基础费率的25%计收。

第三条 本附加险适用事故发生地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2、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和本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在被保险人的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境内活动中(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校方不让参加高考可否合理? 篇七

校方不让参加高考可否合理?

前不久,海拉尔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例。因造成重伤,多名犯罪嫌疑人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两年,其中张某和王某为高三学生。在高考前两个月时,他们被学校通知不可以参加今年的`高考。

学生家长来海拉尔区法院咨询学校不允许孩子参加高考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立案庭的法官告知学生家长,相关法律规定有二:一是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查,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8.校方安全教育给家长的一封信 篇八

你们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子女成长的第一任老师,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为了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特致此信,希望你们能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出行监护,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培养孩子交通安全意识,要求孩子在出行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乘车纪律。教育孩子上、放学乘坐校车时服从值班教师和跟车教师的安排,做到安全乘车。另外,未满12周岁儿童不骑自行车。

2.加强饮食监护,预防传染疾病。家长要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吃零食、不吃发霉、发酸、变馊、变质、过期的食物,不到流动、无证摊贩和不卫生的餐馆就餐或购买食物,以防食物中毒事件和胃肠道传染疾病的发生。春季天气变化较大,是传染病高发期,如果孩子出现感冒、高烧等身体不适症状,请及时就医并向老师请假,在家休息,病愈后再回校上课。

3.加强自然灾害监护,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要教育孩子不做危险的事情,不到河边、水坑边玩耍,切实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尤其是当前河冰即将开化,不要让孩子到冰上玩耍。

5.加强防拐骗教育。家长外出时要交待孩子关好门,不给陌生人开门;不要理睬陌生人,不与陌生人搭话;不接受陌生人的食物、玩具等;遇到集会、游行等尽量远离,不要围观。

6.教育孩子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生有事要及时向老师请假,做到准时上、放学。上、放学期间不在路上逗留或玩耍。

9.五一假期校方致家长的一封信 篇九

尊敬的家长:

感谢您对我校的关心与支持。一年一度的五一节又来临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将放假休息。您的孩子将回到您的身边,为了孩子的教育与健康成长,学校真诚地希望您继续支持配合我们,悉心指导您的子女欢度假期,共同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

首先要求您的子女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骑车、走路应注意安全。爱护公物,注意消防安全,用电、用火安全,随时防火、防电、防盗,特别是夏季将至,一定要加强游泳安全教育,向子女讲清楚私自外出游泳的危险性及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严防孩子私自下水,避免溺水事故的发生;

其次,教育儿女参加家庭劳动,帮助家长完成家务事;同时,应引导您的`子女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加强对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子女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自觉防范各种传染病的侵害;加强对子女的法制教育,增强守法意识;加强基本道德教育,教育子女不抽烟,不喝酒,不参加赌博,

再次应督促子女认真完成假期作业,复习功课,保证每天两到三小时复习、预习时间。不看不健康的书籍、刊物、录像,不参加迷信活动,更不可参与打架斗殴和吸毒。此外,如果您的子女有泡网吧习惯,应注意引导和控制,应密切关注子女的行踪,做到知去向,知归时,知同伴,知活动内容,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并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消防安全隐患工作。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让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全体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五一长假期间的教育。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每一个孩子都能茁壮成长,成为明天祖国建设的栋梁之才!

最后,敬请家长务必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并积极与我校联系。

祝:

节日愉快,身体健康!

【例文二】

尊敬的各位家长: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现将学校近期的工作安排向您做一简单通报,以便您及时了解学校动态,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

4月30日-5月2日,五一假期,学校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

5月2日下午住宿生回宿舍,夜自习正常。如需请假按常规要求执行。因事、因病请假,须在当日17:30前电话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老师再打电话通知宿舍管理办公室,或者由家长直接电话通知宿舍管理办公室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请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否则视为违规。5月3日全校正常上课。基础年级16:10后整理考场,高二年级17:10--18:10基本能力考试,高一年级17:10---18:10自习。之后放学,夜自习时间正常,自习地点另行通知。班车正常。

5月4日-6日,基础年级模块考试,高二上午,高一下午。高三年级正常上课。班车正常。

各位家长,短短的三天假期,是孩子很好的调整机会, 基础年级即将迎来模块考试,静心备考是此时的关键;高三年级更是进入高考冲刺的关键阶段,所以提请您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让孩子度过一个安全、充实、高效、愉快的五一假期,以便更为高效地投入下一段的学生生活。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幸福美满!

10.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篇十

徐承彬,男,应用理学院副教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徐承彬发表在《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9期)上的论文《后台动态管理系统》,与赵洁红、张秀坤撰写的发表在《长春工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年第1期)上的论文《后台动态管理系统》内容高度相似,存在论文抄袭的学术不端行为。

通报称,为严肃学术纪律,建设良好师徳师风,经学校研究决定,解除徐承彬副教授岗位聘任,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图片来源: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官方微博

★ 离开工作岗位感言

★ 小学毕业感言60字

★ 调离的发言稿

★ 调离岗位申请书

★ 调离岗位申请报告

★ 加油稿60字

★ 单位调离岗位申请书

★ 行政工作岗位介绍信

★ 工作岗位竞聘演讲稿

11.责任协议书 篇十一

乙方:

年 月 日,乙方在甲方承建的 室内装修工地,第一天上班搬运砖头过程中,不慎将该房屋2楼正在修建的围栏撞坏,并摔到1楼地板受伤,导致 。乙方受伤后,甲方及时派员将其送至 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已由乙方全部承担。现乙方的治疗基本结束,伤情稳定。 年 月 日,经 鉴定,乙方的伤残等级为 。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后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信守执行。

一、从乙方受伤之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乙方在 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人民币(¥ 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以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签订前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 。上述一次性补助金 包括乙方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应由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和个人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三、乙方及其直系亲属与甲方正式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乙方领取 后3日内,应当正式办理出院手续。乙方出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其余的 。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均应向甲方出具正式收据,并对本协议签订前甲方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予以正式书面确认。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护理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上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终止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关系、工伤等有关的事宜,向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和个人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愿放弃就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或上访等权利。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补偿方案,甲、乙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乙方收取上述款项后,乙方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全部了结。乙方保证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行向甲方及其关联单位和个人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涉及的赔付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乙方及其近亲属(保证人)应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赔付款项。

八、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九、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及其近亲属签字并按捺指印后即生效。 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执有三份,乙方执有一份。

甲方:

居民身份号码:

乙方:

居民身份号码:

乙方近亲属(保证人):

居民身份号码:

签约日期:

12.送温暖活动校方讲话 篇十二

大家上午好!

今天,县团委的领导和爱心企业家冒着严寒来到我们林家中心小学,给我校

名贫困生送来了御寒的物品,让我们以最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夏季,县团委的领导为我校的贫困生刚刚送来过学习用的文具和书籍,今天他们又送来了过冬的物品,这是对我校格外的关怀,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表达对他们的感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党和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村、关心农民,关心农村教育,在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为我们盖了新的教学楼,为我们添置了许多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极大地改善了农村教师的办公条件,特别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这些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深得人心,这是党的英明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当然,这里还要感谢爱心企业家的鼎力相助。

这次送温暖活动,不仅带给贫困生物质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从精神上给了我校师生巨大的鼓舞。你们慷慨无私的捐助让这些贫困的家庭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爱,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在他们幼小的心灵里播下了爱的种子,将来他们会把这份爱心回报给社会,我们这个社会一定会更加和谐。

为了报答领导和爱心人士对我校的特别关怀,我们全体教师一定增强责任感,决不辜负党和政府对我们的厚望,绝不辱没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使命,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思想觉悟,掌握现代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教育教学手段。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同时也希望受到捐助的学生,不要辜负家长、学校、党和政府以及所有关心爱护我们的人士的殷切期望,刻苦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本领,努力成为合格的国家建设者和接班人。学会感恩,懂得关心他人,把自己得到的爱心永久地传递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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