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环境卫生制度

2024-07-09

社区环境卫生制度(共11篇)(共11篇)

1.社区环境卫生制度 篇一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宣传爱国卫生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

2、搞好社区内永久性公益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清洁美观。

3、院内保洁和对各科室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保持楼院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4、实行垃圾定点堆放,专人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巡视员监督管理机制,对所负责区域进行检查、监督。

5、各科室制定专人负责,下设保洁监督小组,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出现问题,追究责任。

6、对门诊药房前的公共卫生实行三包责任制,实行规范化,取缔个体商贩私设的摊位,铲除门前“四堆”。

7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做好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2.社区环境卫生制度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在本次研究中, 所有有效数据的来源, 多是由课题研究小组在现场调研中所收集到的相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计资料及访谈信息, 部分数据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网站上获取。调研的主要地区是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区, 在每个区内随机的抽取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其主要表现为机构问卷调查和相关人员访谈的相互结合。定量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人数、门诊量、次均的门诊费用、每月的药品收入、每月总收入、药品种类等, 以更好的对服务量、机构收入、患者经济负担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定性调查主要是对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等进行访谈, 以更好的了解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在各环节的实际落实情况、措施、现状、问题等, 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必要的依据[1]。对定量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选择描述性的方法进行分析;对定性调查多获得的资料根据主题内容进行整理、分类、归纳、总结及提炼。

2 结果与分析

2.1 影响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量

为了更好的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试点地区的顺利开展, 在各级地区都设置了一个过度阶段, 当过渡期结束之后, 卫生服务机构只可以使用对本省增补的药品和基本药物目录以内的药品[2]。由于居民在长期以来形成了某些固定的用药习惯, 加上目录内的药物品种会较之原来的药物品种得到大幅度的减少, 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量造成影响, 有短期下降的趋势。

2.2 影响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会影响到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收入, 其主要包括:住院、门诊、药品、医疗等。对药品的加成进行取消后, 药品便失去了利润来源, 而主要的业务收入主要由辅助检查、医疗服务、化验等方面进行获取[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若要使业务收入提升, 就必须得增加门诊量, 让更多的患者前来就诊。

2.3 影响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行为

在以往的社区服务机构中, 其机构收入与医生收入同药品的销售是相互挂钩的, 但基本药物制度的施行, 医生与药品销售就没有经济利益方面的直接关联, 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医生的某些用药行为得到规范, 其精力也更多的转化为对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从而有效提高了卫生服务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率。此外,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后基层的卫生服务机构在某些方面的药品使用受到了限制, 许多的大手术将难以得以开展, 可以从客观上对执业范围进行约束, 实现分级诊疗[4]。

2.4 影响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药品加成也得到了取消, 相关的补偿机制好没有完善到位, 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收入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职工的收入也受到了影响, 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5]。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不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严重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质量。

摘要:目的 研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影响。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并采取半结构式的方法对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结果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对社区卫生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不同的地区也存在不同的差异, 部分地区的卫生服务质量、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都有所下降;基本药物的整体价格水平得到了控制, 存在着下降的趋势;由于基本药物制度的不够完善, 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又要问题。结论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对社区卫生服务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宗文红, 叶强, 李哲, 等.上海市某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物使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 2011, 14 (4) :26-27.

[2]唐圣春, 常星, 刘春生, 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供需双方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0, 3 (12) :134-135.

[3]于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合理用药—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淑芳专访[J].中国执业药师, 2010 (1) :226-227.

[4]宁博, 马立新, 耿林, 等.对山东省基本药物制度及配套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投入政策的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 2011, 30 (5) :134-135.

3.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社区矫正;宜昌市;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并非我国的首创,它是一个“舶来品”,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目的是以非监禁的方式实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其体现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和社会化的矫正精神,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着更大的优越性,因此已成为了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是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离形成完善的制度还有很大距离,再加上我国国情复杂、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不了解等因素,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发展迅速,但还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自2003年“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湖北省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宜昌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于2005年1月31日,于伍家岗、西陵区等地率先试点,宜昌市是全省首批7个社区矫正试点之一,自试点以来,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优异成绩,截至2013年8月底,全市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率远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已连续两年位居全省第一。

(一)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健全

宜昌市严格按照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成立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专项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各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的司法行政事务,自2013年4月10日宜都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成立以来,各县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逐步成立,进一步加强了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直接由当地司法所负责。另一方面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也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宜昌市司法局于2012年底制定了《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操作规范》,比较全方位有重点地指导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目前司法局正在大力推行“E”通信息平台的发展,通过发放定位手机获取服刑人员GPS位置的形式大大加强了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通过“E”通平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实时了解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具体位置,检查矫正人员是否有越境脱管的现象,并且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短信电话高效率地下派工作和任务。

(二)宜昌市社区矫正对象的规模比较大。

截至2014年2月,宜昌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累计一共8346人,解除服刑人员一共5670人,现有的服刑人员一共2676人。在现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中,主要以男性为主并集中在18-45岁,其中汉族、农村户口、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例偏高。在性别层面上,男性有2404人,女性有272人,男性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上达到89.8%;在年龄层面上(如图1所示),未成年人数为71人,十八到四十五周岁的有1811人,四十六到六十周岁的有693人,六十周岁以上的有101人,十八到四十五周岁的人占的比例为67.7%,未成年人占的比例为3%,未成年人的比例相对较少;在户籍层面上,城镇户口的矫正对象有747人,农村户口的矫正对象有1929人,农村户口的矫正对象占总矫正对象的72%,几乎是城镇户口比例的两倍。

二、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虽然各方面的工作取得比较良好的成绩,但由于国内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宜昌市在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上都需要自己来摸索和探究,再加上宜昌是一个二线城市,经济发展不充分,地区的发展差别较大,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依然不少。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关于宜昌市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的不足。

(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相关经费支持。

宜昌市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建设上还是走在全省各地的前列的,截至2013年底,全市13个县(市、区)已有12个县(市、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共计74万余元。但是在经费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两点不足:第一,经费的数量太少,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仍然不足,许多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经费明显缺乏,经费的缺少也导致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偏低,影响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第二,经费的分配不合理,区域的经费额差别较大,地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区经费较充裕,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费则相对缺乏,社区矫正经费的分配和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矛盾。

(二)社区工作人员短缺且素质参差不齐。

新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制度的工作队伍建设尤为重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的新兴行刑制度,因其工作的性质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一般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着广泛的教育学、心理、法学等专业背景。宜昌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发展较快,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短缺严重,据了解,目前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有200多人,这与全市一共2600多名的现有社区矫正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这200多名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包括众多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人员,这说明实际上工作在一线的工作人员面临着较大的人手压力。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跟不上,现在工作在一线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只经过简单的培训,没有进行过专业知识的学习。

(三)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行刑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监狱矫正,它是直接把对犯人的矫正搬进了居民的社区,所以如果不做好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工作,将可能引起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误会。所以社区矫正的宣传普法工作相当重要。宜昌市从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已经有八个年头,但社区矫正对广大的群众来说依然是一个陌生词,几乎接近80%的人不知道或者不了解社区矫正,而同样也高达83%的人表示社区服刑人员会影响社区的安全,这些数据都很明显表明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充分或者宣传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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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完善宜昌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和创新经费保障制度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进,经费投入与需求的矛盾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所以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经费的投入和创新发展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现有的社区矫正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地方政府的预算,而问题就恰恰出现在这里,因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就注定了各地社区矫正经费水平的不一样,而且我国社区矫正还明显地存在着不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占的比例较多的现象,所以针对这点,我国就有学者提出了实行“省级财政经费为主,县级财政经费为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经费的组成中,主要的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次要的经费由当地县级的财政部门提供。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来看,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主要存在数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形成良好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对此,笔者以宜昌为例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统一社会工作者的招聘标准,提高工作者的待遇和工资水平,提高工作者的地位。第二,加强对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鼓励和引导工作者参加心理咨询师等证件的培训和考试,加强与当地高校的联系,促进工作者的再学习能力的提高,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增加对参加培训人员的补贴;第三是鼓励社会人士的参与,增加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数量。

(三)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

一个新的制度的实行必须要有群众基础,如果一个新的制度没有广大的群众基础就好像一棵新生的树没有扎根的土壤一样。在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似乎还不为群众所了解,甚至还有所误解,这固然与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实行时间较短有关,但更多的是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做得不足。针对这点,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需要做到全方位、多层次和有针对性。多以活动的形式展开社区矫正的宣传,除了一般的常规宣传外,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群众普法活动,请律师或大学教师为社区群众做普法的专题讲座,还可以以传单、法制小册子的形式挨家挨户地派发宣传。

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实行时间较短,且本身的国情复杂,故在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除上述的经费、队伍建设、宣传等现时比较突出的问题外,社区矫正还存在着立法不够健全、矫正对象评估机制不完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视不够等众多问题。笔者认为,现时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应该在借鉴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大力并坚持推进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掘未发现的问题,努力探讨和完善各项制度,笔者也相信,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建设下,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会拥有自己的成熟的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参考文献:

[1] 康均心,郑青.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建设.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06

[2] 种若静.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北京: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2007.11

[3] 高雪雷,邹瑛. 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之探究. 黑龙江政法管理学院学报. 2012

[4] 肖遥. 关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西部普法网.2013.03

[5] 崔会如.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述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报. 2013.03

[6] 王慧慧. 对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的比较研究. 2013.

作者简介:林晓军(1992-),男,广东阳江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学生。

李琼俐(1994-),女,湖北宜昌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学生。

4.社区环境卫生工作规章制度格式 篇四

二、责任区民警每周到责任区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工作日或30个小时制度。

三、警务室开门、民警定时接待制度,每周一周四下午为警务室接待群众时间。

四、警情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宣传栏”的阵地宣传作用,每周向居民群众通报辖区警情,适时张贴破案公告,提出预警防范措施和建议。

五、六个必须上门制度,即居民入住迁移时,居民需要办理户口证时,居民家庭成员受法律处罚时,居民发生矛盾纠纷时,居民遇有困难时,季节性和区域性案件多发时。

5.社区卫生工作制度 篇五

1.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应根据机构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添置和更新。

3.设备操作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4.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5.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及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布。

2.严格价格管理,不得多收、乱收、漏收。开展新服务项目时必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展。

3.设专兼职物价员定期检查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由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具有合格证,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及时报残、更新。

5.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周期检定。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

药品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采购,验明药品相关合格证书,并对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保证药品质量。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和社区居民用药需求,做好常用药物的储备。

3.设专人管理药库药品。根据药品特性(如避光、低温)分别保管,注意药品的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4.每月对机构内的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盘点登记表及处方应妥善保管。

5.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品种,应在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按统一药品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销售。零差率药品与非零差率药品应分别采购、分别入账、分别管理。

6.毒麻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有安全贮存设施,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7.临床使用新药需提出申请,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购入。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

4.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

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部门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2.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问题。

3.制订医源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

4.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的监测管理。

5.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防范医源性感染的爆发、流行,并及时上报。

6.加强全员的医源性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控制医源性感染的能力。

7.根据预防医源性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机构的建筑设计、科室布局进行功能划分,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信息管理制度

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科研及培训信息。

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3.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4.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6.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医疗文书、人事、科研、财务等档案的分类管理,件件有登记,卷上有编号。

3.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4.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阅后及时返还。

5.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后勤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房屋建筑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档案。

2.严格操作流程,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氧、电梯等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

3.严格医疗救护、办公用车的使用登记,做好车辆的保养和年检,保证车辆状态良好和安全行驶。

4.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等防范措施,确保重点部门的安全,杜绝灾害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

5.办好食堂,保证病人的营养餐、治疗餐和职工的膳食。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

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每年至少对医务人员开展一次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2.将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科室工作的重要标准。

3.制定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每年底进行考核评价。

4.机构新成员必须进行医德医风岗前教育,未参加培训不得上岗。

5.建立医德医风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制度。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区群众监督。

6.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应作为应聘、晋升评优的重要条件。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主监督组织、制定评议管理办法。

2.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监督电话、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民主监督。

3.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民主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

4.对各项意见建议及时登记、汇总、分析,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改正。

5.监督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6.定期公示社会民主监督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

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3.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4.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5.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6.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7.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8.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1.在街(乡)政府健康促进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开通社区健康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社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5.对本社区已确诊的五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地方病管理制度

1.结合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2.做好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3.配合专业机构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分析和预测地方病情及流行趋势。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完善信息网络,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管理制度

1.定期收集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与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发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等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

4.建立辖区职业卫生档案目录,统一编号,实施计算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档案的内容,记录变动情况。

5.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3.提供避孕药具,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对以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 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危险因素干预。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残疾人健康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社区残疾人基本数据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

3.积极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对残疾人及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4.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

5.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1.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全科医师或持有全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担任。

2.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整体的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准确记载于健康档案。两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至上级医院。

3.全科医师应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指导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记入健康档案。

4.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

5.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应信息,按时上报。

6.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

7.全科诊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单人诊区,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部门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 责任。

2.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问题。

3.制订医源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

4.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的监测管理。

5.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防范医源性感染的爆发、流行,并及时上报。

6.加强全员的医源性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控制医源性感染的能力。

7.根据预防医源性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机构的建筑设计、科室布局进行功能划分,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6.社区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篇六

一、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责

1、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按北京市社区精神卫生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对辖区登记在册病人进行管理。

2、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口学基本资料,包括户籍人口数、常住人口数、流动人口数、户在人在数、户在人不在数,人在户不在数等。

3、全面掌握本地区精神病人的动态,做到每个病人有登记,变化有记录,规范使用各种表册卡片,做到底数清,动态明。

4、新发现的病人要及时与病人及家属见面,及时为病人登记建卡,纳入统一管理。

5、在节假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重点精神病人提出治疗意见,加强随访和投药,与各部门共同做好病人监护工作。对肇事肇祸事件要及时上报区县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6、开设精神科门诊,为精神病人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对病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监护到位、康复措施落实。

7、对精神病人按四期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随访工作,按要求将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内存档。

8、参加区县或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或学术报告等,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定时参加区县精保所例会,汇报工作,做好各项统计按时上报。

10、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实行社区精神病人信息化管理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1、对居住在本辖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均需建立健康档案。

2、档案以社区为单位分组使用保管。

3、新发病、新发现病人要随时建档,并上报区县精神卫生管理机构。

4、迁入、迁出、死亡病人档案变动时均要将时间、地点、原因注明。

5、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存、经常核对,不可有漏登、重登或遗失。

6、一切统计资料或数字均以档案总数为准,不得有错误或虚构。

三、随访制度

1、随访对象:本辖区所有登记在卡病人及其新发现病人。

2、随访方式、内容:以入户访视为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①目前精神症状及用药情况,②日常活动范围及生活自理情况,③劳动能力及适应环境情况,④家庭监护情况,家属治疗态度、意见及需求,⑤复核诊断及监督治疗预防复发。

3、随访时间:每月随访不少于一次。

4、随访记录:内容要详尽,字迹要清晰,未服药病人要注明原因并由病人家属签字。

5、重点随访、不定期随访:

①在接到出院病人的出院通知单后二周内随访,督促病人复查、服药。②疾病期与波动期病人症状活跃、病人或家属/监护人拒绝治疗者,每月需掌握病人情况,查明拒治原因,动员接受治疗。

③重大时期前应对重点精神病人进行随访,提出治疗意见,配合公安部门及居家委会解决治疗问题。

四、肇事肇祸及关锁病人登记上报制度

1、按要求上报重点病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病人)名单,精神病人严重肇事肇祸事件后,在24小时内上报公安机关或上级卫生部门。

2、按要求记录事件经过、处理结果,填写肇事肇祸登记表。

3、发现所辖地区有关锁病人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或上级卫生部门。

4、上报时按要求记录关锁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肇事肇祸行为发生的相关因素(重点精神病人的判断依据): 1.男性,青壮年

2.既往有攻击、冲动行为或犯罪史 3.既往有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 4.既往或目前有药物、酒精滥用史 5.早年不良家庭环境,遭受父母虐待 6.目前有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 7.目前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刺激 8.目前缺乏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9.目前有明显的与被害有关的幻觉、妄想、猜疑、激越、兴奋等精神病性症状碍

10.具有冲动、判断力差、不成熟、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或反社会型、冲动型人格障

2、与精神病人交往的技巧

1.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

2.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声光),尽量保持开放的身体姿势

3.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 4.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7.社区环境卫生制度 篇七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次研究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研究对象,通过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武汉市七个中心城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各随机抽取两个社区中心,共计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另1个为预调查点),其中有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省政府审核通过可销售目录外药品。对此展开包括业务运营、财务报表、人员流动等各项内容的访谈性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采用Excel2007建库,采用双录入,并用Excel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药物制度前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量的变化

对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间15个月的卫生服务开展数量进行统计,为表现其平均水平,对各月业务量进行平均处理,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区段进行2次平均处理。(见表1)

注:A1-包括专家门诊,但不包括义诊;A4-受众在10人/次以上的健康教育或义诊。

2.2 基本药物制度前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设备的变化情况(见表2)

2.3 基本药物制度前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收支状况的变化(见表3)

3 讨论分析

从间期性月服务数量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在2009年的9个月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卫生服务的业务量在一定范围内稳步增长。而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2-4月起,业务量出现大幅下降,主要表现在门急诊人次数、实际占用床日数上。面对社区的供给量下降,湖北省4月30日公布增补118种基本药物[1],加上社区对于基本药物的宣传、患者的体谅,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利用水平。到了2010年5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量出现上升,但总的业务量仍低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前的服务量。所以说受基本药物制度的影响,社区中心服务量的稳步增长受到阻碍,骤然下降,随后又逐步回升,但仍低于实施前水平,说明仍满足不了社区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量,卫生服务供给在量上仍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对比2009、2010年4-6月发现,这两个时间段内所提供的卫生服务月平均数量基本持平。从门急诊人次数与实际占用总床日的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量有所下降,但2010年4-6月的卫生服务月平均量与2009年上半年基本持平。如果2009年1-6月是保持稳步增长的,那么相比2010年1-6月的服务量来看,2009年上半年的总服务量应该略显偏低。基于此,我们展开对于其财政收支状况的讨论。

2009年上半年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平均总收入326.48万元,总支出为323.74万元,上半年社区服务中心平均总结余3.06万元。总的来看各个社区的运营状况良好,略有结余。这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其人员安置及相应的福利待遇一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编员工的工资报酬也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补助,除了常规的运营补贴外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核编职工的工资报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财政补贴以及部分服务项目的专项补贴[3]。公共卫生费用补贴与公共卫生服务的供给量对应,人员补贴与核编人员对应,而核编职工的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全额拨付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后,区卫生行政部门还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补助社区售药的零差率差价[1]。分析2009年社区财政数据可以看出,药品收入是垫付职工工资,弥补财政补助不足,维持社区中心正常运营的重要渠道。2009年上半年,社区中心共购买药品93.61万元,销售药品所得108.32万元,药品顺加价为23.22%,大于政府所限定的15%。其原因在于,虽然社区在药品销售时设定以进价顺加15%销售,但其进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进价,一般是以低价购进,再以高于进价的市场一般价顺加15%销售,故而其最终收益超过15%[4]。药品净收入21.73万元,医疗收入为18.71万元,即药品收入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收入的53.74%,药品净收入在填补了其他支出及财政补助不足部分后结余3.06万元。

2010年2月起试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导致其卫生服务量有所下降,与2009年上半年基本持平,但其收入上出现下降。上半年总收入为345.05万元,总支出为352.22万元,亏欠7.17万元。2010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后,政府增设零差率药品销售补助,2010年的政府补助比2009年多了药品补贴部分。从高血压健康教育开展的次数看,2010年公共卫生服务量比2009年略有增高,这里假定前后两年公共卫生服务补贴不变,2010年财政补助费用多出7.21万元,这里姑且全算为零差率补贴,也就是说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得的药品零差率补贴最多为7.21万元,仅达到其药品支出105.64万元的8%,如果按照其政府承诺的达到其支出的15%计算,还应追加补助6万元,达到13.20万元。而即使政府部门追加补助了这6万元,达到15%,其社区卫生服务的总结余依然为负,仍亏欠1.17万元。药品销售支出为105.64万元,假定2010年1月份仍按照以前的23.22%加成,2-6月份按照0加成计算,其药品收入应为107.08万元,接近药品收入核算的109.78万元,1月份最终实际获得净收入4.14万元。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进一步实施,2月以后的药品收入与药品支出持平,药品净收入转为0。2010年上半年的医疗支出为94.95万元,其医疗收入为111.78万元,与09年相比增长不成比例,其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医疗材料费用上涨、材料费用小规模上调以及材料的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总量无太大变化,故而收入增加不明显;还有随2010年公共卫生服务量的提高,如健康档案的建立、预防接种、高血压的规范管理等,有市场支出无市场收入。最终医疗净收入为16.83万元,加上药品收入的4.14万元,填补其他支出及财政补助不足部分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亏欠7.17万元。

若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排除实施后对卫生服务量的影响,105.64万元的药品支出可获得的药品收入为130.17万元,药品净收入由现在的4.14万元变为24.53万元,除去零差率补贴的7.21万元,还可获得13.18万元,这样的话就能够填补社区的亏欠部分,并且还能结余6.01万元,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进一步建设。

所以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使略有结余的卫生服务中心,出现了财政亏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主要原因在于社区中心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其药品平均加成在15%以上(2009年药品加成率23.22%)。基本药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

3.1 社区的财政收支结构更加合理,趋于完善

对比2009、2010两年财政收入的结构可以看出,在没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来源主要有三大类,财政补助、医疗收入及药品收入。其中单纯的财政补助无法保证社区中心的正常运行,社区只能依靠一定的医疗服务及药品提成来贴补收入,保障其正常运行[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后,政府取消了社区售药加成,以加大财政补助的形式减轻居民负担。社区财政补助由2009年的68.7%提高至83.16%,提高了15个百分点,而药品收入比重直线下降(表5中所示的3.33%为2010年1月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的药品销售所得),逐步改变了“以药养医”的机制,形成了以政府补助为主、医疗收入为辅的两元收入结构。社区逐步回归公益,取于政府、服务于民。

3.2 社区居民受益,药品更加便宜

对比2009年4-6月与2010年1-6月的卫生服务业务量发现,这两个时间段内所提供的卫生服务数量在总量上基本持平,而几近相同的卫生服务量下,社区前后两年从市场所得的收入差别较大,09年社区中心从市场所得40.12万,10年所得20.97万,同期政府补助增加额为15.47万,以前社区市场收入50.17%来自药品,现在这些药品加成没了,老百姓看病药品至少便宜了13%。政府承担了更多责任,基本实现了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下,使老百姓受益的目的。

摘要:目的:研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行状况的影响。方法: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业务量及财务运营状况,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影响。结果:社区中心的总收支由2009年上半年的盈余3.06万转为2010年亏欠7.01万,药品收入消失。结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略有结余的卫生服务中心出现了财政亏欠,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同时又优化了社区的财政收支结构,使药品更加便宜,社区居民受益。

关键词: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结构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EB/OL].(2009-12-02)[2010-10-23].http://www.hbws.gov.cn/msg_detail.jsp?msg_info_id=20100421161422000001&mId=12&t_id=000700220002

[2]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增补湖北省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层部分)的通知[EB/OL].(2010-04-30)[2010-10-23].http://www.hb-ws.gov.cn/msg_detail.jsp?msg_info_id=20100504185610000001&mId=12&t_id=000700220002

[3]那美然,周海峰,朱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卫生经济,2008,11(27):67-68.

[4]彭露,郭靖,陈丹镝.基本药物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影响[J].中国药房,2010,32(21):2996-98.

[5]吴加娣,徐宏宇,殷洪.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中的问题及对策[J].医学与哲学,2010,9(51):41-42.

[6]郭凡礼.新医改前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有待加速和完善[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10(02):25-27.

[7]唐圣春,尝星,刘春生,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供需双方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12(3):8-13.

8.社区环境卫生制度 篇八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上海模式;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113-03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北美和和澳洲一些国家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称谓。英法等多数欧洲国家将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称为社区惩罚,称谓不同主要的原因是行刑理念方面的差异[1]。

在国内对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也不免受到这个原因的影响,因而形成众多分歧。如以刘强教授为代表的行刑说,其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活动,是指对罪犯性质比较轻微或社会危害性质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2]。以冯卫国教授为代表的处遇说,他认为社区矫正是社会处遇、社会内处遇或社会基础处遇,是相对于传统机构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3]。以吴宗宪教授为代表的救助监督说,他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控制活动,其中,矫正主要体现帮助性活动,控制主要体现为监督性活动[4]。其他的还有混合说等。

如今被大多数学者接受的观点为,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理念价值

关于社区矫正的价值所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作者认为对比与以往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所独有的最为核心的理念价值可概括为三点:

(一)防止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在监狱中受到交叉感染

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矫正,避免了与其他犯罪分子的接触,所受到的是正面的教育,不会像在监狱、拘役所等封闭的刑罚执行场所那样受到交叉感染。

(二)加强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便于犯罪人复归社会

社区矫正以促进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犯罪人在社区从事法定时间的社区服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社区矫正并未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客观上排除了犯罪人继续工作的障碍,实际保持了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避免了其因承受刑罚而被社会歧视和抛弃。

(三)更加符合行刑经济原则

据统计,在我国,一个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至少5万元的费用。同时,我国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因此,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代之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处遇措施,不仅能缓解监狱设施的落后和改造经费的不足,还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社会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获得刑罚执行的最大效益[5]。

三、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现状

除英美以外国家之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根据司法部统计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据,2000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形成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法国为72.63%,在日本,约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之下接受社区矫正[6]。

我国于2003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联合发文扩大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在全国共计18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至今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1万人。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短短的十年不到的时间里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特别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社区矫正进行确认。此后,2012年两院两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此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正式宣布社区矫正进入刑事执行的一体化中,在我国未来刑事执行程序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7].

上海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最早开始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截止2013年3月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为9402人,同比2012年3月增长43.50%,其中管制和缓刑人员增幅最大,分别同期增长93.33%和70.09%。可见上海在自己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依托政策和制度的支持、规范,其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有效、有序的开展。因此“上海模式”对于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独具参考、研究意义。

四、上海模式评析

(一)上海模式的优势

与其他优先发展社区矫正的地区相比,上海市最大的特色与优势在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即政府购买服务,社工群体的大量加入。社区矫正其与监禁刑相比较,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具有更多的社会性,从此意义上讲,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模式更符合“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矫正模式是上海社区矫正模式的精髓所在。早在2002年上海市部分辖区已经开始社区矫正的有益实践,上海市最大的社工服务中心——上海市新航总站于2004年始建,发展至今无论是社工服务素质还是社工服务经验都相对成熟。同时,浦东新区等区县也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社区矫正中心,一改以前缺乏监督、程序形式化、缺乏严肃性的乱象,社区矫正小区域特色与整体制度规范、统一的模式特点更加明显,这也更进一步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集约化,对今后的发展极具意义。endprint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各区都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地资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业务内容,如闸北区各镇司法所在本辖区内建立的“爱的色彩在行动”、“感恩爱心路”、蓝天心理工作室等品牌性工作业务;长宁区“社区检察室”、“蒲公英教育基地”、“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等,这些都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动力和趋势所在。

(二)上海模式现状的局限性

1.立法滞后

自2011年国务院连续三年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司法部负责草案起草工作。2013年2月,司法部完成了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提请国务院审议,具体何时才能颁布生效目前尚不得知。因此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建立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如今最新的最完善的一部社区矫正规章是2012年3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此办法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已在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方面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实施办法》中关于经费承担的主体,各种违规表现的界定,社工及志愿者的具体工作等诸多具体实施方法、原则、标准均未涉及,仍停留在粗线条勾勒的框架阶段,尚无基本的配套解释。社区矫正制度不能上升到法律高度,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底气不足,无法在矫正对象面前树立威信,工作中也滋生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使的社区矫正只能被扭曲成对矫正对象过度帮扶的畸形发展形态。

2.权责分离

上海模式体现了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理念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应用,具体方法就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在工作中,司法行政人员负责做矫正宣告、集中管理教育等工作,并不涉及太多一线或是个别的案件,只起到宏观把握的作用。志愿者的工作性质具有辅助性、暂时性、不稳定性。现实中社区矫正最主要的主体是社工。法律并没有赋予招聘矫正工作者以刑事执法的权力,导致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对对象约束力不强,矫正效果不佳。矫正社工的工作性质还主要局限于教育、引导、帮扶而缺少惩罚性。据司法部统计,近几年几乎每年上海市社区矫正的重犯率都高居榜首。这样就使得我们开始反思,过于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感化作用而弱化其作为一种刑罚的惩罚性,社工无权力但还包揽绝大部分矫正的职责,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拥有执法权但因为人力缺乏过于依赖社工的做法都是否还正确。

3.保障不足

(1)财政保障。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仍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当中,所需经费均由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剂解决。上海市司法局在2010、2011年每年向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支付170万元来用于总部工作和一些调研等总体性工作,其他具体支出如社工薪资、日常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等均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因各区经济水平的不同也自然会出现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如闸北区截止2013年3月社区服刑人员共438人,社区矫正工作人31人,经费投入29万,人均投入经费不足700元,这自然会阻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我们采访了一名在新航总站工作了10年的第一批老社工,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根据新航总站的薪资标准,她现在的工资是每月3500元,这在整个队伍中算较高的了。而刚刚加入的社工,工龄短,无任何资格证的,每月大概只有1700元左右,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普通公务员工资在6000以上。

(2)人力保障。调研发现,在上海有的司法所只有一个在编公务员,最多3个,他们要承担的是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十几项工作。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别说专人专事,有时连基本工作都无暇顾及。

4.素质欠佳

据了解在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时无任何专业要求,最终招聘的人员只有12%左右为法学专业或社会工作方面,88%的招聘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工作并无了解或很少了解,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培训成本,影响了专业矫正工作的开展。由于这个职业面对的对象是罪犯这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法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知识都有一定的要求。另外与这些对象交往积累下的沟通和管理经验也更是决定了矫正工作开展的成效。通常一名刚招入的矫正人员需两到三年才能比较熟练地开展一整套工作。现实情况是,矫正社工这个职业流动性特别大,大多都是将矫正工作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跳板,大部分工作人员两年后就开始跳槽,能坚持下来的少之又少,出现年年培训年年新的状况,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无法保证。

(三)针对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前瞻建议

综上所述结合在调研实地获得的信息,对于上海市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1.由于社区矫正的一大优势是节约国家行刑资源,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参照监狱行刑拨付经费的一定比例拨付给社区矫正机构,此比例应在调研基础上做出,但以矫正对象人均不少于监禁矫正对象的15%到20%为宜,应以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的方式构成,以避免各地域间因为财政投入而造成发展水平相差悬殊的现象。

2.应将社区矫正的行刑职能和帮扶职能分离,由司法行政人员履行行刑职能,由社工来履行帮扶、教育、感化职能,避免再如以往职责混同。适当参考北京模式加强社区矫正刑罚性的色彩。对于社工没有执法权的现状,可以考虑换种途径来树立威信的方法,如将其对矫正对象日常的评价作为司法行政人员评估的重要参考内容。

3.在加强待遇保障的基础上注重选拔素质优秀,真正有能力且热爱这项职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年限。支持社会上成立更多的像新航一样的社会团体,建立充分有效的竞争机制。

4.注重定期的调研和总结,以便能为未来社区矫正立法提供支持,也使其能最大程度考虑和贴合上海自身的特点。

5.对于实施办法的内容,需在本市内出台较为详尽的、符合本地特点的实施细则,从而避免乱象丛生,发展不平衡。如实施办法中规定所有服刑人员每周都必须集中进行社会服务不少于八小时、集中进行教育学习不少于八小时,对于这样集中地做法会给已经正常工作的对象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可以考虑委托至各居委会,让矫正对象各自在自己小区内进行义务劳动和教育学习。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上海市作为最早的社区矫正试点,经历十年风雨路所探索出的可喜成果不容否定,这十年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真实缩影,但在前进道路上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这些既是初期发展之必然,也是指导今后完善改良之方向。继续坚持自己的模式,正确理解社区矫正制度之核心价值,结合我国和本市之特点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改革、及时完善,上海社区矫正模式终将为我国社区矫正体系做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

〔2〕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2):5.

〔3〕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1.

〔4〕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03(7).

〔5〕卢吉权.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6):26.

〔6〕刘强.社区矫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7〕颜区良,胡永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现代商贸工业,2013(1):35.

9.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范文) 篇九

第一条为有效杜绝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出现 “大锅饭”现象,激活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创新内部激励机制为主线,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积极探索适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人事管理办法。

第三条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技术水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的综合考核紧密挂钩的机制,并适度向关键岗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全面清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技术人员。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聘用人员退出机制。

第五条重新调整岗位设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覆盖人口每万人配备5名社区公共卫生岗位人员,其中全科医生2名,公共卫生医生1名,社区护士按照全科医生1:1比例配备。

第六条区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社区卫生服务人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聘任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站赋予医务人员其用人权、分配权,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第八条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在本机构工中进行公开竞聘。

第九条 每年须公开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条件和岗位职责,竞聘人根据本人基本情况、近年的工作业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竞聘岗位的工作计划,向站内报名。

第十条 竞聘上岗人员聘任期间暂停执行档案工资,严格执行岗位工资,以岗定薪,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10.岔道口社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篇十

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二、定期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解决日常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把爱国卫生、除“四害”工作列为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四、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单位等活动,认真清理好室内外卫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大力开展消灭蚊、蝇、鼠、蟑螂工作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五、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爱国卫生知识,教育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爱国卫生工作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打下基础。

11.社区环境卫生制度 篇十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措施,是人类刑罚文明朝着人道化、轻缓化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演进的产物,也是长期以来占据刑罚体系核心地位的监禁刑自身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一般认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重要成果,是由美国人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1785-1859年)在“约翰酗酒案”中首倡的。[1]

一、“约翰酗酒案”案情

约翰·奥古斯塔斯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沃本市,以鞋业为生,1827年到波士顿定居。除了自己事业之外,奥古斯塔斯还参与宗教禁酒活动,是波士顿禁酒协会会员。他经常到波士顿初等法院听审。1841年8月,波士顿初审法院正在审理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的约翰,检方指控他因酗酒在公共场所闹事,致使公共财物遭受损害。依据麻省法律,“酗酒闹事”属于轻微罪行,只要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保释金,即可获得30天暂缓监禁,在暂缓监禁期间结束后,法庭根据暂缓监禁期间罪犯的表现作出最终判决。奥古斯塔斯发现约翰对自己的酗酒闹事行为充满悔意和惶恐,而且他告诉奥古斯塔斯,如果他能免予监禁,他将永远不再喝酒。为此,奥古斯塔斯愿意为约翰提供担保,法庭准许约翰暂缓监禁30天。在暂缓监禁期内,约翰除了照顾亲人之外,还经常去教堂做义工,而且滴酒未沾,在法官面前约翰精神面貌很好,穿着也很正式。最终,法官当庭宣布约翰免于监禁,并象征性处以1美分罚金。

从此,奥古斯塔斯一直积极从事轻微犯罪保释工作,逐渐形成了一种模式,他确定观护和帮助犯罪嫌疑人之前,总要详细调查犯罪嫌疑人性格、年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正确评估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奥古斯塔斯人生最后的18年(1841年—1859年),他一共保释了5000名左右犯人,其中观护缓刑犯约2000名。由此,奥古斯塔斯被称为“社区矫正之父”。

二、社区矫正制度产生根源

(一)传统监禁刑弊端

20世纪中期以后,世界各国开始反思监狱矫治功能。一些刑法学家认为,刑罚在众多对付犯罪的社会控制方法中是具有“最后”意义的手段,即对于已经被确定为犯罪的人,如果用非刑罚的方法即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其再次犯罪,就不要用刑罚的方法,刑罚是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发挥作用并体现其价值的。[2]18世纪时,就有人指出,监狱是一个大染缸,是服刑人员学习犯罪方法的学校,监狱使他们获得了监狱经验,监狱使不知反社会的人有了反社会的观念。[3]在西方国家刑罚的司法实践中,30%到40%的累犯比例说明:“监狱,这一与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工具反而成了重新犯罪的学校”。[4]美国学者默顿(Murton)明确指出监狱机构的弊病:“将一个人置于监狱加以训练,以期能适应民主社会生活,此举有如将人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方式般之荒谬。”[5]

复归理论主义法学家指出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监狱不是惩罚罪犯、剥夺罪犯能力的场所,而是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机构,但是监狱不能提供矫正罪犯的理想环境,矫治犯罪应该把社区当作治疗中心,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通过强化罪犯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更容易使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6]1967 年,美国总统约翰逊明确指出:“犯罪和违法行为是社区的不足和失序的象征……因此,矫正的任务包括建设和重建社会的纽带和关系,使人们最大限度的获得就业和教育,确保在更大的意义上将罪犯安置在正常的社会中。”[7]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侵害了社区的权利,最后才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8]在犯罪发生后,除了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外,社区也应对处理犯罪负有责任,社区成员应该对犯罪集体负责,每一个犯罪人身边的人都应该对犯罪人悔过自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9]社区矫正可以摆脱监禁刑无法回避的困境,即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监狱的封闭性与社会的开放性的矛盾,社区矫正在推动罪犯回归社会方面具有监禁性刑罚措施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美国的数据表明,1975年美国联邦和州的监禁人犯数量为240593人,1994年为1012851人,2003年联邦监狱关押159275人,州监狱关押1221501人,地方监狱关押691301人,在押犯人总数超过200万人,达到2072077人。人犯数量的快速攀升,给监狱造成极大的压力。[10]根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适用社区矫正的比率,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0%,俄罗斯为44.48%。在瑞典,1998年刑罚执行系统有罪犯19400余人,其中近16000人在社会执行,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82.47%。[11]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制度演进历程中的产物,采用非监禁刑罚方式获得广泛认可,适用对象远远超过监狱行刑对象。

(二)刑罚成本考量

随着社会文明发展,人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各国刑事制度也越来越尊重罪犯人权。为了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和基本权利,世界各国监狱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基础上不断的为罪犯提供人道化的便利,进一步加重了行刑成本已经很大的监狱行刑的经济成本。监狱行刑不仅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衣食住行和医疗,而且要建设监狱设施、配备司法人员。在美国,建设1间监狱宿舍大概需要3万美元到5万美元,维持1间监狱宿舍每年需要1万美元,关押1个罪犯,美国要支出3.4675万美元。[12]2000年至2001年年度,英国青少年监狱关押1名罪犯需要4.75万英镑,女子监狱关押1名罪犯需要3.07万英镑。[13]2002年我国《监狱建设标准》投资预算,北方地区每多关押1名服刑人员需要增加5.46万元建设投资。

此外,现代刑罚要求尊重罪犯人权,不断赋予罪犯更多的必要的权利。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认为:“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不再是每个人对于事物所持的同情态度这样一种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对于犯罪现象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问题。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14]赋予和保障罪犯更多人道主义权利,无疑会增加国家对监狱的投入,使本来成本已经很高的监狱行刑需要国家更多经济投入予以支持。

从世界各国监狱行刑成本看,监狱行刑是一种非常昂贵的行刑措施,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世界各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监管罪犯支出大量资金,这意味着损害了良好公民的自由、人权和生存权。如果社会为了达到其目标而使用的方法效率低下,社会可以使用其他不同方法而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预防。[15]社区矫正恰恰可以解决监狱行刑经济成本过高问题,采用非监禁刑把罪犯放回社区行刑,从而使犯罪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刑事审判制度的运转成本最小化”。[16]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下执行刑罚的措施,可以节约监禁罪犯场所的折旧费和运行费用,同时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区组织提供的公益性服务节约了维持监狱警察的费用,行刑低成本是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的深刻根源。但是,社区矫正行刑成本是多少,与监狱行刑有多大差距,目前仍没有明确的数字。社区矫正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出资成本,包括办公成本、政府委托费和政府人工费等;二是社会成本,即社会志愿者和社区投入的成本。政府投入可以计算,社会投入也是成本,必须予以考虑。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刚刚全面实施,很多配套机构和设施还没有完全建立,还不能准确估算出社区矫正行刑的真正成本。

三、社区矫正制度本质

(一)刑罚本质

刑罚本质是指刑罚的固有属性,是刑罚最根本的特性。康德认为刑罚本质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是罪犯违背理性要求,违反道德命令所遭致的一种报应。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是国家意志的物质承担者,与犯罪行为形成一种否定性的惩罚关系。如黑格尔所说:“他的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这种否定之否定。因而又是对法的肯定;这种法是罪犯自己要求并强加于自身的。”[17]刑罚本质,无论从刑罚正当性意义上理解,还是从刑罚的本质属性上理解,与动态过程恰恰相反,都应该是永恒不变的,刑罚进化的仅仅是躯体,只要刑罚没有消亡,其本质就不应该发生改变。[18]

从刑罚制度历史发展看,宏观刑罚的本质是严厉的国家惩罚性,无论严厉的还是缓和性刑罚,根本性因素都是惩罚性。尽管就目前趋势而言,刑罚趋向缓和化和人道化,但刑罚惩罚性绝对不能丧失,丧失惩罚性刑罚就丢掉了刑罚本质属性,丧失其惩戒性和教育性,就不再是刑罚了。在一定意义上,刑罚作为国家惩罚犯罪的手段,不仅是一种国家力量,而且是国家强制力量,是一种国家暴力,其本质是惩罚。

(二)社区矫正本质是刑罚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仅仅对罪犯自由进行一定限制,不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是以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犯罪行为的否定,必须对罪犯进行约束和控制,使罪犯感受到社区矫正刑罚措施对其的惩戒,并使罪犯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实现对其改造。虽然社区矫正属于缓和性、人道性刑罚措施,但是,社区矫正仍然是刑罚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就是刑罚。刑罚的本质必然传递给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必须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暴力性,否则社区矫正就丧失了自身价值。刑罚本质已经决定了社区矫正实施的方式和界限,社区矫正必须用某种形式或方式表现刑罚的惩罚性,不然社区矫正就丧失了矫治犯罪的功能,而成为了放纵罪犯的方法。

刑罚人道化不能替代社区矫正的刑罚惩罚性。刑罚人道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权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但是人道主义并非刑罚本质或目的,刑罚人道化是建立在刑罚暴力本质基础上的。刑罚本质在于惩罚,使罪犯因为被惩罚而对其进行改造。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措施,惩罚性和暴力性是其第一位的本质,是社区矫正制度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基础。社区矫正必须坚持贯彻刑罚措施的承接性和暴力性,使罪犯明确触犯刑法必须受到惩罚,使其必须并切实感受到接受刑罚惩罚的痛楚,在这样的基础上才可以提倡刑罚人道主义。

四、社区矫正制度困境

(一)难以实现刑罚目的

积极主张社区矫正的学者普遍认为,社区矫正能够更好地实现罪犯矫治,可以减少再犯,但结果并非如此。从社区矫正实际实施状况看,美国社区矫正除了节省社区财政资源这个功效能够正常发挥以外,减少再犯的目标并未实现。1977年,依据皮斯、比林哈姆和厄恩肖的调查结果,在服刑1年内的罪犯中,44%的社区矫正罪犯再次犯罪,而只有35%的监狱囚犯再次犯罪。[19]1966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受美国纽约州特别委员会的委托,对1945年到1967年间完成的社区矫正效果进行研究。1974年,马丁森发表《有什么效果?——监狱改革问答》(What works?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一文,引起社会巨大反响。马丁森发现除了极少的和孤立的例外情况,迄今为止所报告的矫正活动没有对累犯产生明显的效果。[20]随后,又有学者研究发现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的罪犯比回归社会的监狱囚犯再次犯罪的人要多,并且监狱是降低重犯率更有效的方法。可见,社区矫正并非可以更好地预防罪犯再次犯罪,社区矫正预防罪犯再次犯罪的效果并不一定比监狱行刑更好。

罪犯回归社会以后是否再犯罪并非刑罚方式所能决定,而是由特殊的社会环境、特殊的罪犯主体特征和所犯罪行性质共同决定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对罪犯再犯罪并没有决定性影响。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贫富差距、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层次隔阂都是导致罪犯再次犯罪的社会因素。从社会道德观念角度看,一个罪犯的社会道德观念会影响他再次犯罪的几率。从犯罪性质角度讲,如公务职务犯罪,剥夺罪犯职务就杜绝了他再犯的可能,无论对他采用监禁刑还是社区矫正。社会原因也是再犯的重要原因。服刑完毕的罪犯无法被社会接受,他们往往更加难以就业,很难再次找到合适的工作,从而造成没有合适的经济来源,基于前次犯罪的心理定势,罪犯很容易再次通过犯罪解决实际困难。

(二)社区矫正配套改革和建设非常复杂

一方面,社区矫正全面实施需要完善的司法体制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实施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从法院层面讲,法院依据我国刑事法律审判犯罪嫌疑人,对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的犯罪分子自动实施社区矫正刑罚措施。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准确量刑和顺利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法院必须对轻刑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进行恰当评估。因此,必须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量化表格。目前我国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评估基本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较强,但缺乏科学性和体系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量化表格的建立需要长期理论论证和实践考核,需要有一个过程。从司法行政机关层面讲,需要建立专门社区矫正实施部门,并配备相应警力和物力。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实施部门不仅要接收和矫治社区服刑人员,还要和检察机关、法院系统、社会志愿者、社区组织等方面建立有关的信息交换制度,要组织、管理和培训社会志愿者,这些方面都需要国家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某种程度的改组和投入。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系统实施需要组织和建设社会参与力量。我国社区矫正的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或委托,参与、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何种程序、标准和方式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应该具有何种知识背景,如法学,心理学或教育学,这都需要慎重考虑。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组织培训,但区县级的司法机关力量有限,难担重任,有必要开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甚至是相关教育的大学。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程,需要国家和社会对其不断推进。

五、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自2003年开始逐渐实施社区矫正制度。2003年,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2008年年底,司法部要求在全国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5类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1日,我国社区矫正办法开始实施。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废止劳教制度。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我国全面实施,最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司法行政系统从事社区矫正人员招募、薪金来源和针对性培训方面,配套设施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还未完善,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建设。虽然经济成本分析是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对经济成本不能考虑过重。社区矫正经济成本分析不能反映伦理和刑罚哲学中的传统价值和社会价值,经济分析方法仍不完备,不能足够的考虑非经济动机。[21]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本质属于刑罚措施,一定要坚守刑罚的严厉性和惩戒性,要结合国情,逐步完善社区矫正系统的法规体系。

注释:

[1]See David Dressler, Practice and Theory of Probation and Parole, 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56, p.9.

[2]严励,董砺欧:《“非刑罚化”与“刑罚化”》,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3]翟中东:《矫正的变迁》,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页。

[4]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监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

[5]杨士隆,林健阳:《犯罪矫治——问题与对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01页。

[6]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

[7]刘强:《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8]张庆方:《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载《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12卷,第433-496页。

[9]同[8],第433-496页。

[10]王俊亮,王俊莉:《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学》2004年第11期。

[11]巫肇胜:《心理矫正:罪犯再社会化的引擎——以江苏省监狱广谱调查为例》,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2]翟中东:《矫正的变迁》,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9页。

[13]同[12],第139页。

[14]高芸:《社区矫正的价值论》,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

[15]同[14]。

[16]同[14]。

[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5页。

[18]龙腾云:《刑罚本质理论的重构——以刑罚进化论为视角》,载于《河北法学》2014年第7期。

[19]王志亮,王俊莉:《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学》2004年第11期。

[20][美]里查德·霍金斯,杰弗里·P·阿尔拍特:《美国监狱制度》,孙晓雳、林遐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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