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

2025-03-04

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共9篇)(共9篇)

1.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 篇一

易制毒化学品自查报告

2016年

单位:XX公司

地址:XX 年XX月XX日

201X

XX市XX局:

根据XX市XX号文件《XXX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全面开展禁毒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参加完XX组织召开的工作协调会后,我司高度重视该项专项检查工作:立即成立以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为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员、生产部经理、调度、采购、库管、质管等为组员的自查小组,对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第二类的三氯甲烷;第三类中的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化学品做严格仔细的自查,最总形成本报告,呈请上级机关审阅!

一、自查小组成员

组长:XX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XXX

二、自查范围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我司在生产、分析化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三氯甲烷;第三类:高锰酸剂、硫酸、盐酸

三、公司危化品管理概述

作为化工企业,公司在生产、分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用到各种化学品,甚至某些化学品是腐蚀性的、有毒的或者可用于支取毒品,为了保障人生安全和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我司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化工辅料入库流程》、《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确保有法可依、严格按制度执行。

我司对于用于生产的化工辅料以及分析所用的试剂有计划的申请、采购、存储和领用,相关证书齐全、台账清晰并且各个化学品有专人负责领用且台账和实物相符,有专门的生产资源管理系统监管,每月盘点,所耗化学品都是在监管之下,并未发现违规情况。

四、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明细

1、采购申请证书:

我司所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之前均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上做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进行采购、运输,详情如下:

2、相关台账 / 3

2.1第二类:三氯甲烷

三氯甲烷主要用于化验分析试剂用。涉及量较少,出入库台账如下:

2.2第三类:高锰酸钾

高锰酸钾做分析试剂用,台账:

2.3第三类:硫酸试剂

2.4第三类:盐酸

盐酸作为我司组要化工辅料之一以及重要的分析试剂用量较大;2.4.1盐酸试剂

2.4.2辅料用盐酸

盐酸作为生产主要辅料,出入库管理严格:

入库台账:

盐酸领料台账:

5操作许可证

我公司从事危化品操作均按照标准持证上岗:

五、结论

经过公司自查小组认真、严格地自查,我司在生产、分析过程所涉及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品种目录第二类:三氯甲烷;第三类: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在采购、仓储、使用过程中均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所涉及化学品都在监管下使用,账实相符。

六、附件:公司相关制度 / 3

2.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 篇二

关键词:易制毒,措施,管理

随着高校的发展,高校作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平台,实验及研发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和使用效率不断增加,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多且流动性大,实验室安全工作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1,2]。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对加强和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作了相关的规定[3]。高校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加强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师生安全、校园稳定、社会和谐。

部分高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措施有以下问题:第一,安全意识淡薄,部分高校教师对易制毒化学品认识不足,学校投入不够,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监控等设施不到位,应急配套设施不全、陈旧落后等,宣传教育趋于淡化或没有完全到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凭经验凭感觉;第二, 组织机构不健全,从学校层面上看,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而由实验室和设备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也没有专门的内设机构。从院系层面上看,没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实验室在日常运行过程中自行维护;第三,管理欠规范,部分学校对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没有明确要求,易制毒化学品超量领到实验室,实验完成后剩余的部分随意摆放,日积月累,储量越来越多,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甚至有的实验室将超量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与一般实验室试剂混放,标签不明[4,5,6,7]。

高校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可以从规章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识和管理、安全责任等方面入手,把握住申购、存放、使用、回收物处理等环节上的规范管理。

1 规章制度

高校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首先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学校要制定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

2 对易制毒化学物质的认识和管理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和普及防毒知识,提高师生们的自救能力;第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三,编写安全教材,制定安全手册,开设安全教育课;第四,对管理人员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3 防毒措施

第一,改进实验路线,尽可能减少或消除有毒物质来源。在进行实验时,尽量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高毒物质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减少人与化学有毒物质的接触机会,减少化学毒物泄露的可能。第二,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在实验室条件和技术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化学物质中毒可能的情况,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和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例如面罩,手套,帽子等,避免身体和有毒化学物的直接接触。第三,保持空气新鲜。通风排毒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就是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4 申请与购买管理

学校要制订统一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单》和《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单位及使用责任人承诺书》,供校内使用单位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时填写、签订。易制毒化学物品购买时,由学校老师根据实验室的需要认真填写《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单》,双人双锁负责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5 保管与使用管理

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使用时,各学院的主管领导是易制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各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保管和使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负责。实验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建立账册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一式两份, 一份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一份自留备查, 接受学校及公安部门的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本账目、双锁锁门”的五双制度。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瓶签要鲜明、醒目,建立使用台账。在配发易制毒化学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各教师需了解所使用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防护方法,学生要在实验室指导教师在场时才能使用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在配发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各实验室要配有可靠的防护用具和防护设备。易制毒化学品要严格记录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本》中,做到帐物相符。

6 废弃物的处置

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对加强高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作了明确的要求。易制毒化学药品不能长期存放在高校实验室内,一段时间内需要由有相关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在回收前实验室要做好化学药品管理,废瓶搬动时不能有剧烈的碰撞。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严禁将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残液残渣、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倒、乱放、随意抛弃,变质料、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倒入水池用水冲洗,化学废弃物写清楚具体的药品名称(中文名)、主要成分、规格、数量、危险性等详细的中文信息。某些化学废弃物不能混合放置在一起。在处理废弃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将实验完毕后的废弃化学品及残液(含空容器)的容器上贴上标签,标明品名、残余量及危险性,暂时存放在实验室安全可靠地方,专人保管,并填写“化学废弃物登记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粘贴在包装箱上,使用单位留存一份,一份报学校的管理部门。

7 安全责任

实验室危险品的管理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到经常自查、全面排查,定期检查,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研究制订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单位内部要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真正做到责任到人。

8 结 语

高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 高校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安全隐患是不容忽视的。需认真分析高校实验室安全的新情况,深入剖析其事故形成的原因,研究探索适应新形势下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对策。充分认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科学管理,从严规章制度,是保证学校安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关键。随着高校对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化, 化学试剂的管理也会进入规范的有序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彦,刘超.高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探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30(9):385-388.

[2]张英华,杨小弟.高等学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6):162-16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3):36-40.

[4]张智豪,欧黎明.浅谈高校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J].材料创新导报,2009(16):170,172.

[5]林卫峰,张志强.高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27(3):171-173.

[6]陈军.浅谈高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J].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2008(2):100-102.

3.28种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篇三

1、麻黄碱(Ephedrine) 分子式C10H15NO

2、麦角新碱(Ergometrine) 分子式C19H23N3O

3、麦角胺(Ergotamine) 分子式C33H35N5O

4、麦角酸(Lysergic Acid) 分子式C16H16N2O 5、1-苯基-2-丙酮(1-Phenyl-2-Propanone)分子式C9H10

6、伪麻黄碱(Pseudoephedrine) 分子式C10H15

7、N-乙酰邻氨基苯酸(N-Acetylanthranilic Acid)

分子式C9H9NO 8、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分子式C10H10O3

9、胡椒醛(Piperonal) 分子式C8H603

10、黄樟脑(Safrole) 分子式C10H10O2

11、异黄樟脑(Isosafrole) 分子式C10H10O2

12、醋酸酐(Acetic Anhydride) 分子式C4H6O3;(CH3CO)2O

13、丙酮(Acetone)

分子式C3H6O;(CH3)2CO

14、邻氨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分子式C7H7NO2;NH2C6H4COOH

15、乙醚(Ethyl Ether)

分子式C4H10O;(C2H5)2O

16、苯乙酸(Phenylacetic Acid) 分子式C8H8O2

17、哌啶(Piperdine) 分子式C5H11N

18、甲基乙基酮(Methyl Ethyl Ketone) 分子式C4H8O

19、甲苯(Toluene) 分子式C7H8

20、高锰酸钾(Potassium Permanganate)分子式KMnO4

21、硫酸(Sulphuric Acid)

分子式H2SO4

22、盐酸(Hydrochoric Acid) 分子式HCL

23、三氯甲烷(Chlorofrom) 分子式CHCL3

24、氯化铵(Ammonium Chloride)分子式NH4CL

25、氯化亚砜(Thionyl Chloride) 分子式SOCL2

26、硫酸钡(Barium Sulfate) 分子式BaSO4

27、氯化钯(Palladium Chloride) 分子式PdCL2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篇四

(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3.责任者

安环部、保卫科、制造部、储运部、销售部及其他使用单位。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6.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 篇六

一、易制毒化学品在高校实验室中的安全隐患问题

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的匮乏

在一些高校的实验室中,高校教师和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虽然对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有一些认识和了解,但是因为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有些易制毒化学品也被当成了普通的化学品,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一定的了解。由于化学品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在高校实验室中容易发生安全隐患问题。

2. 管理和存储不当

教师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时候,会比较随意,也很少去公安机关备案申请购买,高校的教师能够根据购买意愿自主选择和购买,但是安全监管的难度不断加大,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当化学品购买回来之后,一些高校的就会将易制毒的化学品存储在实验室当中,但是有的化学品却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由于管理不当,混放乱放,导致易制毒化学品被混淆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

3. 化学废弃物随意排放

一些高校的实验室的环保意识不断淡薄,对于实验化学品排放并不在意,在清洗实验仪器的时候也不注意,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清洗,一些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就被排到下水道,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还有一些气味比较重的液体废弃物被当做普通的生活垃圾排到垃圾堆中,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

4. 实验室的消防隐患不断

一些高校化学实验室因为历史悠久,建筑设备也比较陈旧,因其消防应急出口、物品存放混乱现象严重,给易制毒化学品带来很大的校园安全隐患。而且许多高校的消防安全检查也只是流于形式,很多人不能充分认识到实验室的消防不到位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高校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思考

1.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

对于高校的实验化工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该不断加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法制教育。学校可以资源利用,利用政法学院的教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人员对进入化学实验室的教师进行教育,并且不断培养学生的安全技能培训,不断进行消防器材的使用。

2. 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

学校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应该放在教学和科研实验室的管理上。教学实验是实验教学的主体,但是高校的化学品使用应该集中在教师和学生身上,因为他们是比较容易接触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人群,他们也应该是监管的对象和主体。为了实现安全有效的管理,应该提高教师和学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危害的认识,不断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对于安全的宣传方式,可以是利用校园官博、校园网站、漫画的形式不断加强提醒,同时也可以设置讲座或者是横幅的形式,提高教师和师生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清洗、存储等环节的安全意识,增加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的了解,成为一个合理有效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能够从源头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把关,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实验环境。

3. 加强实验废弃物的环境保护力度

应该循环利用实验的易制毒化学品,有些化学品能够通过蒸馏的方式进行提纯,通过循环使用不断体现绿色的化学理念,减小危险易制毒化学品危害。同时,对于化学实验品的回收也可以利用统一的回收瓶进行收纳然后再进行专业的处理。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应该做到物尽其用,对于残留的药物妥善管理。管理人员对废弃物的处理,应该保证在废弃的化学物品上贴上标签,说明残余物的危险。在后期的处理过程中,应请专业的单位进行处理。

4. 加强事故的应援救援效率

为了加强应援救援队伍的建设,要不断进行专业的应急队伍的建设,成立以化学老师为核心的救援队伍。另外,学校保卫处要不断成立专业的救援队伍,增强学校的应急救援的力量。同时还应该成立应急救援的方案,制定出符合本校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救援方案,发挥救援方案在应援中的作用。

5.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应该做好存储管理工作。学校要对实验人员进行管理,对于登记的内容要做到数量、种类、使用情况等详细的记录。另外,要不断加强学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技术防范,实验楼安装报警器、探测器还有视频监控等一些安全监控设施。

三、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建议

1. 完善规章管理制度

高校应该立足学校实际,制定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方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小组。从化学物品的采购再到领用形成成套的制度,坚决杜绝超标使用,与此同时还应该形成安全管理的系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还有存储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具体可以是:

(1)不断完善保卫部门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以及审批工作;

(2)实验室管理处要严格负责教学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的审核工作;

(3)学校的相关学院必须严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并且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相关部门的规则,严格管理教师和学生的安全使用意识教育,保证实验室中的安全防范。

2. 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

制度管理只是安全管理的一个组成,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入社会,必须在易制毒化学品的流通环节严加管理,从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环节上不断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1)采购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应该实行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和购买,能够根据学院的教学以及科研团队的购买规格和计划进行汇总,经过领导签字以及单位盖章之后,不断进行购买和备案,这也有利于公安局对购买环节进行监控。

(2)使用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相关部门可以在领取之后进行填写使用说明,其中可以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人、领取情况、领取数量等,方便管理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进行有效掌控,即使发生安全隐患也可以及时处理。

3. 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学校可以考虑采用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学院在领取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丢失以及人身伤害进行严格的制度侦查制度。一旦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可以按照药物申请、领用的环节进行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采用责任倒查制度,能够增强实验人员和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也能严格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到存储地点安全,并且能够保证实验的安全。责任倒查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全员进行管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4. 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

除了加强管理人员和教师学生的安全使用意识,学校还应该配备相关的管理人才进行管理。一些高校只是将化学实验室看作一些辅助的岗位,对于人员也并不重视,造成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所以学校在管理人员的时候,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将实验室的管理也当做教学的重要内容。这么做,能够刺激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也会增强管理人员的素质,为实验室的安全提供管理保障。

四、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有效管理的意义

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用来规定和管理的用来制造的药品,也许被广泛应用在农业生产和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一旦流入非法的渠道就会引起毒品药物使用,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毒品问题也是当今世界的严重社会化问题,前几天也有新闻曝光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流向全国24个省区市,有九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疫苗的销售。很多毒品在进入消费市场之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提炼加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的产生。如果不能严格管理好易制毒化学品,就会使药物流通道不法分子的手中,实际上也等于控制了毒品的生产阀门。

结语

学校因为教学、科研的原因,化学品种十分多样,其中也充满了很多具有危险性的化学药品。面对丰富多彩的化学制品的管理,管理工作也十分复杂,并且要求的技术含量也很高。这其中不仅要求工作人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以及安全意识,能够抵挡住各种诱惑,提供社会安全有效的医学用品。所以学校应该从提高相关的管理人才和管理意识着手,依据责任倒查制度,从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环节就开始严格把关,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废弃物管理上不断公开采购的信息,保护专业人员的责任,不断公开信息公开采购,杜绝在管理上的漏洞。

参考文献

[1]邓吉平,李羽让,李勤华,何中其.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01:283-286.

[2]李静,祝永卫,李丽,李俊,刘有军.实现高校剧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1,07:48-50.

[3]郜杨.浅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J].法制与社会,2011,17:196-197.

[4]陈彦,刘超.高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探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09:385-388.

7.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申请规范流程 篇七

1.依次打开”许可办理—购买办案—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请”, 点击右上方”添加”按钮。如图所示

2.我们看到一张<福建省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这张表格就是我们要做的购买备案了,将表格上面带有红色”*”号的内容依次填好,不带”*”的可填可不填.注意:申请用量及有效期,对于日常管理规范企业给予两个月有效期,两个月使用量,多次有效。日常管理不规范及有违规行为企业,给予一个月有效期,一个月使用量,单次有效。请企业不要提交超过两个月的申请用量。3.详细填写各信息栏

4.扫描上传需要的附件

若首次购买只需上传“购销合同(呈请备案前7日内签订,不得重复使用合同,合同上均需打印后双方企业盖章,不得签订后单方面手工补条款)”,非首次购买还需上传上一次该化学品购买的“备案证明、备案续表(需签注完整)、发票(原件)、送货单(送货单要有销售方盖章)。

注意:附件要选择对应的附件描述,扫描件命名要清楚,图片清晰,转正方向。扫描上传应如下图

8.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供应部和安全环保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购 管 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供应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由供应部和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

采 购 管 理

第四条

供应部采购员使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如下材料:

(1)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方的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供应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供应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6)购销合同;

第五条

供应部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八条

供应部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备案证明。否则门卫将拒绝车辆入厂。

第九条

供应部应按《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相关内容做好上报和登记,未按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四章

储存、使用管理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物资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台账)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25日前将盘点情况报至安全环保部。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协调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案。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签字后,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各单位安全员须到现场进行监督,领用人、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车间、工段)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单位(车间、工段)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单位(车间、工段)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单位(车间、工段)。使用单位(车间、工段)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及供应部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各项管理工作。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服从管理、按时上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单位如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出现问题,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条例》规定,《条例》附表列管了22种易制毒化学品和1个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具体品种有三类:

第一类(11种和l个麻黄素类物质):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和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9.易制毒化学品问答卷 篇九

1.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中有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为方便企业和个人,我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过程中规定了大量便民措施,主要有:

(1)个人购买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2)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须备案。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3)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或运输证明。对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后1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购买备案证明,有效期6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4)特殊情况无须办理运输证明。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5)当场备案和一次性告知原则。公安机关受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申请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

(6)特殊情形无须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7)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向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出口《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出口国际核查后核准。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在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出口手续。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部分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2)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3)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3.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臵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臵。

4.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5.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7.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怎样办理备案手续?向哪个主管部门办理?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备案时限是“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所谓“生产之日”,是指生产活动开始之日,也就是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开始生产之日,而不是产品出产之日。只要生产活动开始了,企业就应当自开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一是生产的品种,也就是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哪个或哪几个品种;二是生产的数量,包括年产量、现有生产能力、上产量等数据。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生产品种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的说明。

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里的“所在地”,是指企业注册登记表明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8.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9.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这里有三点应当注意:

(1)备案的时限,是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超过30个工作日不备案的视为违法经营。

(2)备案的内容,是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其中,经营的品种,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中的品种,同时经营其他非管制品种的不包括在内。经营的数量包括年销售数量、上销售量等情况。主要流向,是指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销售流向、用途等。此外,需备案的情况还包括经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说明。

(3)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有所区别。其中,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重要性,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制相对严格,因此,规定了比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更高的管制级别。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备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用面广、量大,放在基层主管部门监督管制,在地域上以及管理上对企业经营和个人使用这类易制毒化学品办理相关手续更为方便。

10.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和《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1.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审批后领取购买许可证。申请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根据购买单位性质的不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不同,其中,申请单位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是其他组织的,如学校、科研单位等,应提交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根据《购销和运输办法》第5条规定,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以上材料应当是副本和复印件或者原件和复印件,审批单位收到并核对材料后留存复印件。同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合法使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证明,也即由购买单位自行出具的购买该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的书面证明,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该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应当是原件。

12.不需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有哪些情形?

《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该情形具有以下条件:

(1)须是医疗机构,即医院、保健院、诊所等合法医疗机构,其他单位不属于医疗机构的,不在此条款中。

(2)须具备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即须是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持卡使用单位,无该卡的单位仍须办理购买许可证。

(3)须是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仍须办理购买许可证。

13.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条例》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同时,根据《购销和运输办法》规定,备案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1)属于经营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包括副本和复印件;属于其他组织的,提供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个人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用于公安机关核对,复印件用于留存。

(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应为原件。这是所有购买人均需出具的。购买人为单位的,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购买人为个人的,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签名或者盖章。

1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何种情况不需办理购买备案手续?

《条例》规定了购买特定品种的易制毒化学品时,不需办理购买备案的例外条款,这就是对于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其中,“少量高锰酸钾”,是指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累计在50公斤以下的,其用途必须是个人自用,不得用于经营。这是考虑到高锰酸钾是百姓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卫生消毒用品,在许多家庭中甚至属于必备用品,虽然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消毒替代品出现,但由于其物美价廉,许多家庭还在使用,故规定了不需办理任何手续有条件地购买的例外条款。

15.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需履行哪些义务? 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需履行下列义务:

(1)凭证销售的义务,也即所有经营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都应凭购买方的购买凭证——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不得无证销售,也不得超量和超品种销售。

(2)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并保存销售记录备查的义务。经营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对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予以如实记录,并且应对销售记录保存2年备查。

(3)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后进行售后备案的义务。经营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于销售之日起5日内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售后30日内备案。备案应提供规定材料和情况。

(4)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等非现金形式交易的义务。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经营企业应当使用银行账户等非现金形式交易。

16.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履行哪些义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履行三项义务:

(1)查验有关证件,包括查验购买人的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查验委托文书时,应注意该委托文书是否载明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

(2)留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营单位对上述证明材料查验无误的,应留存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备日后核查。留存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3)报告可疑情况。经营单位在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时,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7.经营单位查验证件时有困难的,应如何做?

经营单位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前,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经公安机关核实后方可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对于查验不明的证明材料,不得蒙混过关,或者故意不查而放任使用虚假证明进行交易,凡发现因查验不严致使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一律严惩不贷。

18.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

(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的。(2)跨直辖市的市界运输的。

(3)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19.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2)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

(3)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

以上无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情形,主要是运输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在一定数量以下的。这一是考虑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数量较少;二是考虑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和麻黄素单方制剂已纳入麻醉药品渠道供应,管理相对严格,为方便经营和使用,就不再办理运输许可证。其中,第一种情形是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其要求须是数量在100克以下;第二种情形是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专指每瓶50克和每瓶100克两种规格,按照麻醉药品渠道供应的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麻黄素;第三种情形是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或者注射剂1.5万支以下,其数量标准须是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即3件),麻黄素注射剂须在1.5万支以下(即5件)。具有以上情形的,还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醉药品调拨单。超过数量的,即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

20.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由谁负责申请?物流中心、运输公司等承运人可否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应当由谁申请,或者说谁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的义务主体,有些人认为在《条例》中规定得比较模糊。为进一步加以明确,《购销和运输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也就是说,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申请的义务主体是货主,即货物所有人。具体到易制毒化学品买卖的双方,销售方和购买方谁是货主,应当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方式所确定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状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由卖方送货上门的,运输过程中卖方为货主;买方自行提货的,则买方负责运输,此时买方为货主。当然双方也可约定由谁负责运输。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义务主体不包括承运人,也就是说,除买方和卖方外,任何第三者都不承担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义务。但对于具体的运输业务,货主本人或者其业务员可直接申请,也可委托他人如承运人代理申请。运输公司、物流中心等承运人可作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申请的代理人,代为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1.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进行备案时,根据货主身份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其中,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派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同时,货主还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

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者均为单位,除少量药品制剂允许个人携带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不允许个人购用,因此,也就不存在个人运输的问题。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个人购买后运输的,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申领运输许可证。

至于申请材料的形式,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购销和运输办法》第18条中已经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审批机关主要是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2.办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由哪一地区公安机关管辖?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由谁签发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这是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公安机关之间的地区管辖划分问题。根据《条例》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那么,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办发就由货物运出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货物运出地也就是货物所在地。货物从哪里起运,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就从哪里办理。这与货主所在地不完全相同,有的货物可能与货主位于同一地区,有的则可能不在同一地区。无论货主在哪里,都不影响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的办理地点,即以货物所在地为准。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到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受理和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由货物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则不负责签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证明。

2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条例》对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跨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持申请材料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审查形式上,首先,是书面审查,也即形式审查。这里的书面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者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其次,是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也即实质审查,实地观察、验证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可以确定被审查内容的真实性。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情况的实地核查,既包括对申请人公司、企业存在情况的核查,也包括对申请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包装、运输工具、发货地等情况是否真实并符合国家规定情况的核查。

将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既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又能保证行政许可的正确性。

24.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根据《条例》规定,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持申请材料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在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负责办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立法上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应当适当宽松,在许可机关的级别上降低,审批的时限也相应缩短,从10日减为3日。

作为许可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然进行审查,主要是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样,在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即形式审查。这里的书面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审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是否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在必要时也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25.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须办理哪些手续?公安机关对申请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如何办理?

根据《条例》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应当在运输前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对于该运输备案,应当明确三点:一是该备案是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前,具有某种许可的性质。二是办发机关是货物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方便了货主。三是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办理时限很短,方便了货物运输,同时也约束了审批机关。

对于这种备案,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鉴于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是备案而非许可,那么,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审查?是审查后才予以备案,还是见材料即备案?审查未通过是否可以不予备案?这是《条例》未予细化,但实践中应当明确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对于备案也要求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因此也应当进行审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对于备案材料的审查形式,也以书面审查为主,公安机关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人提交的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所反映的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要求提交的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二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也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人是否属于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货主或被委托人,其他人员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提交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业务,未登记该业务的则不符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与前去具体经办的人员是否一致等。三是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即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证书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情况。四是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即审查提交的证明、证书是否有效,有无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等。

审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材料时,是否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但在一天内完成所有上述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是个考验,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提高效率、服务群众的精神按规定完成工作。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疏于审查,造成滥发备案证明的情形,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

26.汽车蓄电池标准液(也即汽车电瓶液、电解液)是否列入管制,运输是否需要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在《条例》执行过程中,有不少地方遇到了混合物是否列入管制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汽车蓄电池标准液,也即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一些地方的公安禁毒部门还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请示。根据公安部的答复,对汽车蓄电池标准液暂时不予管制,运输也不需要办理运输备案证明,详细如下:

(1)对正规厂家生产的以稀硫酸为主的最终产品电瓶液不予管制。汽车蓄电池标准液(电瓶液、电解液)是80%~90%的浓硫酸加水及铁、砷、氯等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混合后以37%的稀硫酸为主,主要用作汽车蓄电池的添加液。考虑到汽车电瓶液、电解液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面广量大,如果将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范围,将会增加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同时,就执法实践看,也尚未发现有汽车电瓶液、电解液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的案例。综合以上因素,暂对正规厂家生产的以稀硫酸为主的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不予管制。因此,购买和运输汽车蓄电池标准液均不需要办理备案证明。

(2)同时要加强对硫酸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为名进行走私贩运硫酸制造毒品的活动。

27.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哪些?个体运输户等可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承运人,也就是受委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人。谁可成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承运人,个体运输户甚至个人能否成为承运人?《条例》除对运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资格要求外,对运输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没有规定。那么可以认为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包括:

(1)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单位。例如,公路、铁路、民航、水上运输公司、货运站、物流中心等。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运输户、个人等。对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允许个人购买使用的,应当允许个人自行运输,也应当允许个体户或个人为他人提供承运。

(3)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也即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10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对承运人有资质的要求,即对以上10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但对于少量试剂装的盐酸、硫酸和药品制剂装的高锰酸钾是否必须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实践中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对于运输人能够随身携带或自行运输而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不必要求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28.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应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货主或承运人还应当注意:

(1)对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

(2)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3)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4)保证运输安全,承运单位还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5)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29.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的条件,是一家依法设立、正常经营的企业,符合工商管理并参加企业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就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已和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同步正式施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部分,必须同时符合对外贸易的普遍性规定。相比从前的管理,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已由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守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也方便了更多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这种备案登记是一种程序性登记,本身不对外贸经营权的获得构成任何障碍。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般而言,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经营者只需通过这项备案程序即可获得主体资格。但是对于麻黄素等重点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国家则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由核定企业经营。

(2)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臵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臵。”第9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4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17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因此,如果进出口经营者是出口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则经营者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如果是经营其他厂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从事出口活动,则应当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且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3)除此基本条件外,经营者还应当满足其他对经营活动所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对经营者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则或条件。达不到这些要求,将可能导致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从而失去经营主体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易制毒化学品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②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③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④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情况;有条件的,可与商务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30.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3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6)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9)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32.哪些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公布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核发5种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分别是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硫酸和盐酸。

33.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核查?

经营者进出口数量在100克(含本数)以下的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即可。

3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有哪些特殊管制措施?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金三角地区被用于制造毒品,2005年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规定了部分特殊管制措施,主要有:

(1)将向缅甸、老挝这两个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种增加到了58种,具体增加的品种有17种:二氢黄樟素、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氯乙醛。

(2)原则上禁止向缅甸、老挝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对确需出口的,必须经缅甸、老挝禁毒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出口。

35.如何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1)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即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缅甸、老挝投资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出口《条例》中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须根据《条例》和《规定》的规定逐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出口经营者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第43~58项易制毒化学品且为境外中资企业生产自用的,可采取计划审核制度。出口经营者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次年向境外中资企业出口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用户、用途、报关口岸、运输途径等)。该计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后核准。

(3)出口经营者实际出口前,仍应按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在出口计划范围内核准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凭证在指定口岸办理海关手续。

36.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核查?

经营者进出口数量在100克(含本数)以下的易制毒化学品样品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即可。

37.目前进出口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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